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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建设项目,有效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杜绝禁止类及抑制淘汰类、重复建设类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各级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国务院批转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禁止重复建设目录》及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被列为禁止类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予受理与审批;对列为淘汰类、重复建设类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坚决采取抑制措施。
二、进一步提高各类重点流域、区域内建设项目准入条件
(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在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严禁审批任何生产设施项目。对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质量的项目,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三)对在城市规划区、城市上风向、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增加产能的钢铁、焦炭、平板玻璃、水泥、电石、火电机组、草浆造纸、化学浆粕、石化、化工等污染空气的新建、扩建项目,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四)在污染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重点流域,在流域水质达标前,对增加排污总量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实施暂缓受理和审批;在水环境中汞、镉、铅、砷、镍、铬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标的流域,在此类污染物达标前,对向水体排放上述污染物的项目暂缓受理和审批;对未完成水和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增加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其完成污染物减排目标前,暂缓受理和审批。
(五)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原则上要进入规划化工园区;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一律由市级有关部门受理和审批;重点提升的69个小城镇规划区内,不再审批有异味气体产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应当按法律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类开发园区新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规划的产业定位和环评批复要求。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停止建设。
(二)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建设项目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的规定,明确审批权责,不得违规越权越级审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类管理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三)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定,对符合验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并实行限期整改和停产整改,确保建设项目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