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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现金收支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预防职务犯罪,使各单位现金管理工作更加有序、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全市实际,现将现金管理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现金使用范围
各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
(一)未实行统发工资的单位按规定应发放的工资;
(二)计划内临时工工资;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按照规定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规定
根据单位大小,规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
(一)单位人员在20人以下,库存现金限额为1万元;
(二)单位人员在20-40人,库存现金限额为2万元;
(三)单位人员在40及40人以上,库存现金限额为3万元。
三、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各单位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二)支付现金可以从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杜绝出现以下问题:
1、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3、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即公款私存);
5、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6、违反规定的其他问题。
四、加大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罚力度
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严厉警告并处以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及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坐支现金的;
(三)不依法设置现金账簿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六)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七)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
五、切实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现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要成立现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单位现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单位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杜绝出现违反规定的任何问题。单位会计等相关责任人要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市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加强对各单位的现金收支业务监管,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努力使现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