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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疏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我市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两千多年的历史积淀留下了众多文物古迹。保护和利用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对于弘扬历史文化,建设文化名市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市政府在1986年核定并公布了第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今年,市政府根据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实地调查情况,核定了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现予以公布,并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文物保护意识。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为保护文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文物保护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等遭到破坏,文物损毁事件时有发生等。因此,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显得尤为迫切。各级各部门要从对国家、历史、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文物的责任,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重点,增强文物保护的针对性。对各级政府普查登记并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拆改、损坏、乱占、乱用、乱挖文物;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搞农田开发、平整土地、挖沟修渠、修路、取土、采砂、滥砍乱伐等危害文物安全和环境的行为等;不得拆掉建筑构件倒卖、涂改(抹)雕刻、彩绘图案等;使用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同时,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开展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先行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前,应事先征求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论证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对文物本体不造成损坏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府同意。
三、加强管理,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落实“四有”工作是文物保护的重要保证。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与各镇(街区)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合力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确保每一处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科学记录档案、有人保管。凡保护范围界限不明确、缺少固定参照物,保护标志碑没有更换,记录档案不完善的,要按照上级要求,尽快提出修改意见,不断补充和完善规范管理标准。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工商、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单位要在大力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破坏、盗掘和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肃查处违法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规范民间收藏活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五、加强领导,确保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各镇(街区)要把文物保护工作列为重要工作议事日程,设专人负责本辖区的文物保护工作,确保辖区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出任何问题。要按照中央“五纳入”的通知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计划、纳入城乡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市、镇(街区)、村(居)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加强文物管理队伍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共同做好全市的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