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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加强生活困难户解决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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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加强生活困难户解决通知

解决这部分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上种菜的城市农民”大部分生活困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现实需要,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维护良好城市形象的具体举措。为切实帮助“城市农民”解决好衣食住行、就医养老等实际困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解决“城市农民”生活困难,多措并举。

(一)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保障范围;对不符合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对户籍在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困难“城市农民”由当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但生活确有困难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二)其中无力返回原籍的城市农民”可向居住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不愿回原籍生活或回原籍前因天灾人祸确需救助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户籍在非居住地(其他省、区、市或市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困难“城市农民”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动员其回原籍申请享受相关救助。

二、解决“城市农民”住房困难,双管齐下。

(一)户籍在本区县(自治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农民”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对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城市农民”可申请租住公租房。

三、解决“城市农民”就业困难,加强培训。

开展针对性培训,对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农民”纳入常住地就业培训补贴范围。促进其就业。

四、解决“城市农民”医疗困难,因地制宜。

(一)动员其就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户籍在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农民”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根据不同情况。

(二)户籍在非居住地的市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农民”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住在市且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年龄段的城市农民”可以按照《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9号)规定。

((四)对户籍不在市、暂居市内的城市农民”动员回原籍所在地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五)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城市农民”及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五、推动“城市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大力宣传。

动员其按规定参加我市相应类型的养老保险。对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一)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城市农民”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加强政策宣传。动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个体工商户雇工,动员随雇主参保;对依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动员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对2010年8月1日及以后转为城镇户口并成户退出宅基地人员,动员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对其他城乡居民,动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参加上述各类养老保险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可在居住地领取养老保险金。

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动员其回户籍所在地申报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二)对户籍不在市的城市农民”如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属于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动员其在市参加相应类型的养老保险;对其他无工作的人员。其中生活困难、无力返回原籍所在地的城市农民”可向居住地救助管理站求助。

六、确保“城市农民”子女就学,就近就地。

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原则,(一)按“居住地政府管理为主。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简化入学手续,完善入学办法,解决“城市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城市农民”子女只须持户籍证明、流动人口居住证、房屋租住合同和单位用工协议,即可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递交申请,就近安排的学校入学。

由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二)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城市农民”子女。共同给予资助,解决其就学困难。

七、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强化领导。

对彻底解决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农民”问题负总责,(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督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管理、市政市容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和违章建筑清理协调工作机制。

要按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二)各土地储备机构和用地单位是落实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处置整治任务的责任主体。积极配合,做好土地上建筑垃圾清理、防护围墙建设和临时绿化整治,并安排人员做好土地的日常管护。

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三)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清理核实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情况。于2012年3月底前逐宗拟订处置和整治方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督促用地单位加快开发建设进度,继续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

将“城市农民”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上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纳入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四)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并督促有关区县(自治县)于2012年3月底前依法予以拆除。

并指导督促各用地单位做好绿化工作。(五)园林部门负责制订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的临时绿化方案。

(六)市政管理部门要维护好城市建成区街面环境卫生和市容。

掌握其基本情况,(七)公安机关要将“城市农民”全面纳入实有人口登记服务管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农民”救助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