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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关于印发絮用纤维制品质量专项打假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纤局发[]号)文件精神和省纤维检验局的统一部署,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各纤维制品集团采购单位和各絮用纤维及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这次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等集团采购、使用纤维制品的单位和辖区内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及纤维制品的单位。
二、检查时间
从年月日开始,年月日结束。
三、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已集团采购的絮用纤维制品(包括已经投入经营性使用)的质量;
(二)各单位已集团采购的工作服、矿用劳保服、校服、军训服和床上用品等纤维制品(包括已投入使用的)的质量;
(三)各集团采购单位的絮用纤维及制品进货时是否经过了质量验证检验或委托专业纤维机构进行了检验。
(四)各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絮用纤维制品是否使用了禁用、限用原料,或将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其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监督检查工作,认真配合工作人员搞好这次监督检查,实事求是的提供近两年来生产、加工或集团采购絮用纤维及制品的相关情况。
(二)市内集团采购絮用纤维及制品的单位,建议首先采购具有专业纤检机构认定的质量信用等级证书的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絮用纤维制品,并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各单位要建立进货验收检验制度,采购单位不具备絮用纤维及制品质量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专业纤检机构进行检验经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各再加工纤维生产企业要以标准建设为抓手,在质监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企业标准,改变再加工纤维无标生产的混乱局面。(《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四)对集团采购的产品未经进货验收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所采购的产品为不合格品导致消费者权益收到损害的,或者生产、加工不合格絮用纤维及制品投入市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