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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收费相关事宜,确保收费的顺利无误完成,现将年秋季全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中小学收费政策。
年秋季全市中小学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价教〔〕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号),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学生自愿选择性服务项目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的通知》(纠联发〔〕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三。严禁各县区和学校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以及越权审批收费。
两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和全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课本价格要按照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价教〔〕号文件下达的课本价格,结合选用的版本据实收取(见附表二、附表四)。根据省教育厅教发〔〕号、省物价局价教〔〕号文件规定,高中阶段的思想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必修课教程均配有CD-ROM光盘,供有条件的学生自主选用。每套教材限一张光盘,每张光盘价格不得超过元。学校在向学生配发教材时,一律不得强制配发或指定学生购买与高中教材配套的新增光盘。
二、严格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各县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纠联发〔〕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从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一是要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主体代收代付的费用。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是要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及学校无权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更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高中阶段远程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价教〔〕号文件规定执行。学生住宿和伙食费管理,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纠风办《关于印发〈市中小学校食堂伙食费管理办法〉、〈市中小学校住宿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价教〔〕号)文件规定。高中(职高)学生住宿费仍按每生每期元收取,学生公寓收费按市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执行。严禁各学校和有关部门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禁学校强迫学生在校就餐和克扣学生伙食费。全市高中学校和两城区中小学校学生校服价格,一律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由各县区教育、物价、财政、纠风等部门联合组织招标,报市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学生课堂作业本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堂作业本费,收费控制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年级不超过元、-年级不超过元,初中不超过元,高中不超过元。课堂作业本数量每生每期语数外每科不少于本、其他科目每科不少于本,并根据招标价格(实际进价)在上述限定收费标准内据实收取。高中学校学生班费,按每生每期元由班委会收取、管理和使用,不纳入学校的收费范围。
三是要严格坚持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同时,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三、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
各县区、各学校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辅资料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各学校校长是教辅资料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和有关任课教师是直接责任人。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和教育期刊(含高三年级高考招生等有关资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统一要求学生征订教辅资料和教育期刊;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和教育期刊;严禁教师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教师征订教辅资料获取的经济利益,一经查实要全额收缴如数退还学生,并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四、切实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县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价教〔〕号)文件要求,切实督促各学校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做到公示内容准确、全面,公示面要达到,公示地点要醒目。凡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收费。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在秋季开学期间将组织督查组开展督查和评比活动,书面通报收费公示情况。
五、加强收费监督检查。
各县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教育收费和收费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采取领导包片、工作人员包校的办法,在秋季开学后组织督查组对辖区所有中小学校开展开学督查,重点督查本通知和有关教育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和查处乱收费行为,并将开学督查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同时,各县区有关部门要畅通收费投诉渠道,认真办理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和查处乱收费举报。
本通知未涉及的教育收费管理事项仍按省、市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