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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规范土地一级市场监管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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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规范土地一级市场监管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二、市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土地一级市场的经营活动。对现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清理。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根据市政府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时编制。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时,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城市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凡需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律由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进行统一征用,根据不同地段确定安置补偿标准,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买地和协商征地补偿等事项。区人民政府和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及其他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不得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的任何费用。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用地需要,遵守国家有关征地规定,不得提出政策规定外的要求。

五、各类建设使用国有土地,除有明文规定可以划拨以外,一律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使用权。

土地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计划、财政、规划等部门及园开发区、 工业小区、工业小区制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出让土地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方式;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土地的招标拍卖由市国土局组织专门公司实施,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土地一级市场招标拍卖活动。

土地有偿使用必须由市国土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

六、园经济开发区、 工业小区、工业小区范围内土地出让的前期工作由市国土局分别委托园国土分局、国土公局、国土分局办理。上述三区域的土地开发分别委托所在区域的管委会组织实施。

七、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基准地价为主体的地价体系,实行地价统一管理。基准地价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物价、财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每二至三年更新一次。

宗地出让底价必须经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由市国土局确认,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价格须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

八、土地有偿使用费及相关费用统一由市国土局负责收取,缴市财政专户管理。其中属园经济开发区、工业小区、工业小区范围内的土地(不包括市以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及开发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交中央、省里外全部返回,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用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行政划拨土地用于自行经营、出租、转让、抵押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逐年收取土地收益金。收益金收取的标准及办法由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批准的用途、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未按批准的用途、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除依法处罚外,还必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新批准的用途补交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二)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未达到转让条件,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凡闲置满一年(从批准之日起)的土地,要向土地使用者征收闲置费。其中以划拨方式提供使用权的土地,按该宗土地征地总费用征收闲置费;以出让方式提供使用权的土地,按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闲置费。如果土地使用者愿意由市政府原价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征闲置费。

(四)凡闲置时间满二年(从批准之日起),不论是以划拨方式,还是以出让方式提供使用权的,原则上无偿收回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若不是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允许从通知之日起,积极具备开工条件,三个月内开工建设。若逾期仍不开工的,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原批准文件。土地上属土地使用者所有的建、构筑设施,能搬迁的自行搬迁,不能搬迁的,可能予适当补偿。

十一、必须按规定权限审批土地,依法提供土地使用权。

(一)下列建设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后,数量较少的报市长审批,数量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必须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1、市以上国家重点工程新增建设用地;2、需要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使用权的建设用地;3、以土地作价抵付工程款;4、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的处置;5、收回闲置土地;6、调剂、置换土地价值在万元以上或土地面积在亩以上的土地。

(二)上述所列以外的国家建设用地以及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个体私营企业用地,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居民及村民个人建住宅用地授权市国土局审批,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审批情况。

(四)经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依法登记,提供土地使用权。

十二、市政府建立土地储备制度,通过建设用地的整理、征用、收回、置换、调剂等方式,保持一定的土地储量并适度开发,适时投放市场,满足建设用地的需要,提高土地价值和利用率。土地储备金由国土局通过滚动开发解决。

十三、市土地执法监察和规划监察机构要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土地违法行为。、区人民政府和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