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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全省、全市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及时把工作重点从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转移到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来,切实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当前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县区和部门仍然存在着领导认识不高,部门配合不力,政策措施不落实,工作实效不明显等问题,劳动力供求总量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尚未缓解。特别是今年月非典型肺炎疫情爆发后,不仅使原来增加就业的计划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原有的就业规模也受到较大冲击,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为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全面完成今年全市净增就业岗位万个、新增城镇就业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以内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政发[]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各县区政府要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再就业工作列为“双联”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转变作风,带着责任,带着感情,深入企业,深入社区,深入群众,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满腔热情地为下岗失业人员排忧解难,确保再就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送到每个下岗失业人员身上。
(二)健全完善再就业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市计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编办和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县区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全面落实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
(三)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就业援助、主辅分离、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确保今年月份全面进入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当前,各县区必须完成以下几项基础性工作:一是在今年月日前制定出台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二是所有街道、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三是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及时领到优惠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在月日前,工商、税务、城管、卫生防疫、交警、等部门要制定出台本部门落实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事程序上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在各项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和积极促进再就业出发,切实保证已以出台的各项再就业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再就业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努力为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年度税费征收任务。
(四)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市里在分配再就业补助资金时,严格与各县区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再就业工作滞后或财政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县区,将按比例扣减其补助资金分配额。各县区在确保协议期未满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以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促进再就业工作。
(五)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落实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今年年底前要建成劳动力市场网站,实现网上信息和网上招聘。要推广在同一场所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要全面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加快研究制定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工作。
(六)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各县区政府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人员。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切实摸清人员底数,逐一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为他们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要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帮扶大龄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度,市直副处以上、县区副科以上在职领导干部,每人都要帮助至少一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三、加快经济发展,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门路
(七)各县区要坚持以经济增长拉动就业增长的思路,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双重目标,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有机结合、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具体措施。要全力抓好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及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努力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千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机会。要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社会化服务岗位,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当前,要特别注意把防治非典型肺炎与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八)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工作,鼓励服务型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鼓励城镇社区发展服务业和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四、巩固“两个确保”成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
(九)各县区政府要继续落实资金,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进一步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积极稳妥地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中出现的问题。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按规定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要按规定全部出中心,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协议期满因企业困难、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且经社区证明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各县区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的各类资金渠道筹措资金,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
五、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加大宣传力度
(十一)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月底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市劳动保障、财政、物价、税务、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要从上到下建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按月、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基础台帐和各项统计报表制度。市劳动保障局要继续按月汇总各县区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将坚持逐季通报制度。各县区也要建立再就业通报制度,推动工作落实。市政府还将组织专门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深入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各项再就业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十二)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统一机构名称,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要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要进一步做好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十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并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继续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尽快实现再就业。要树立和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再就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