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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改善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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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改善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为了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市市直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政发[]号)、《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办发[]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办发[]号)等文件规定,现就交易(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产权交易中心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市直、冷水滩区国有和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管理工作;

2、负责收集、论证、审查、整理产权交易项目;

3、负责交易资金管理、拨付和对成交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管;

4、负责产权交易项目的对外宣传、牵线搭桥、联络接待和洽谈签约工作;

5、办理或代办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手续;

6、协调与产权交易工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7、负责产权交易政策的宣传和咨询解答、优惠政策的督促落实,以及产权交易后的跟踪和监督。

(二)产权交易中心业务范围:

1、企业资产的交易处置,包括企业产权、资产的出售、转让、租赁和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经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行为等;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处置,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产权、无形资产(道路冠名权、广告牌位使用权、电视广告播放权、公交线路经营权等)的出售、转让、租赁等处置行为,公检法司等部门的罚没、抵押财产物资的处置行为等;

3、资源性资产的处置,包括指矿产、林木、山水、旅游等资源性资产开发权、开采权、使用权、经营权等的出售、转让、租赁等处置行为;

4、政府授予其他有关处置行为。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市直和冷水滩区国有、集体资产必须进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经审批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评估。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进行处置的国有资产,先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市场运作。经评估后进行处置的国有资产以不低于评估价值确定底价,按照公开招标、拍卖的程序进行;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经批准,在产权交易中心监督下由交易双方按协议进行转让。

(三)专户管理。对资产占有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拍卖押金等),全额转入市财政产权交易处置专户。使用时按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的决定和相关政策及程序审批拨付。国有资源性资产和国有无形资产交易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产权交易专户,由政府统筹安排。

四、违纪责任

(一)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未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规范运行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缴其交易处置资产所得全部价款,并依法给予罚款。

(二)企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未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规范运作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财政、审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其处置资产所得价款以上的罚款。

(三)交易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1、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不按规定使用。

五、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房产局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