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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流域段水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政发[]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于改善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推动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与部署,正确认识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发展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的战略决策上来,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树立大环境的品牌。要切实走出认识上的误区,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坚决制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暂时和局部经济利益的错误行为,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为子孙后代留住蓝天碧水。
二、加强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省政府《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市政府《--母亲河综合治理规划》,加大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力度,特别要抓好石期河流域和市县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区要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取缔、关停、淘汰、限期治理、搬迁、改造提升等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严重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高污染控制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要严把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审批关。从月日起,两岸公里宽的范围内,建设有水污染的项目一律上收市环保局审批。凡属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其建设;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在建项目要保证环保设施的资金投入,凡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各县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上马的项目,要限期整改,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要依法查处。要继续加强老污染源治理,限期治理一批水污染严重的不达标企业,依法关闭和淘汰一批资源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的小企业和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总量控制规定的要求排污。
四、加快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步伐
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到年底,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我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的目标任务。要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并做到专款专用。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江干流所有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或虽有污染防治设施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水上餐厅、水上娱乐设施等,必须在今年月底前一律取缔。严禁将生活垃圾下河或堆放可能影响江水质的地方。
五、启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加强农村养殖业监督管理,凡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要实行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要坚决关闭。开展养殖业废水、废渣的标准化治理,抓好典型示范。要以乡镇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搞好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加强乡镇企业污染治理,减少"三废"排放。
六、做好枯水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枯水期间,流量减少,流速减慢,水体自净能力降低,水污染将更加严重。因此,要切实做好枯水期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各县区政府和气象、水文、水利、环保、建设及工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防止辖区内枯水期发生水污染事故,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企业排污情况和水体的纳污能力,制定工业企业限(停)产减排预案;要加强对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污染源和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特别是对重点水污染源、城市交接断面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调度水资源,各水库和航电枢纽原则上要保证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来水流量或不小于设计最小流量。同时,做好随时为下游开闸补水的准备。
七、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流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充分认识流域水污染的严重性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成立环境与资源保护协调推进委员会,加强领导。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工作班子。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市环保局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统一的要求,配合市计委制定有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市监察局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要定期或不定期水环境质量状况的公报。要加强配合,做好跨区域、跨流域重大水环境问题的协调,努力完成流域段水环境质量按环境功能区达标的目标,实现经济和环境保护"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