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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政发〔〕号)精神,结合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工作的重要性
地处西南,属多山地区,地质复杂,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自年以来,全市共发生滑波、崩塌、泥石流等各类地质灾害多处,因灾死亡人,直接经济损失多万元。现尚有地质灾害隐患点
多处,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山洪地质灾害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已成为防灾减灾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防御山洪地质灾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制定防御预案,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应急处理措施和程序。要建立山洪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查明隐患点分布情况,建立台帐,制定并实施点上防灾预案,落实防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建立灾情险情速报制度,明确灾情险情速报的途径、方式和处理方法。一旦接到灾害信息,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要进一步完善山洪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预报警体系,建立以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的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隐患和险情。要加强重点区域的防范,将城市、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防护重点,防止群死群伤的灾害性事件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和责任,既要做到职责明确,又要加强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水利部门要做好实时雨水情监测和洪水预警,逐步完善山洪地质灾害预警监测系统建设,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的安全度汛工作,加强对涉河工程如修路、架桥、筑坝、建房等项目的防洪影响评价审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乱采乱挖、破坏河道等加剧山洪地质灾害发生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情况,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预测降雨可能诱发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的危险区域及影响范围,并加强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监测暴雨等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提前做好强降雨和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民政部门要做好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严格对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审批,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使各类设施建设尽可能避开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工作所需经费。
三、普及防御山洪地质灾害知识,增强干部群众的防范自救能力
各地要向社会公布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分布范围和相应的防御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采用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经常性宣传防御山洪地质灾害的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每年汛前,各级政府要组织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御知识的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村级干部的培训。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所在的乡镇政府和要加强防御山洪地质灾害的演练,使干部群众了解、熟悉报警信号和掌握防范自救方法,切实增强干部群众的防范自救能力。
四、建立健全防御山洪地质灾害的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区域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总责,要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把防御山洪地质灾害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组,落实到人。对每一个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牌,公布潜在的危害、防御责任单位、防御责任人及监测预警人员和报灾电话等。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因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而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