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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全市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政发〔〕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市经济欠发达,社会救助任务繁重,而且贫困人口的救助需求,已由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向解决就医、子女入学、诉讼和住房等方面发展,对社会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自然灾害灾民救济为基础,以临时社会互助为补充,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各项优惠政策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能使社会救助工作形成覆盖面更广、功能更齐全、资源更丰富、效率更高、效果更好的格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年月底前,全市要基本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基层抓好落实”的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制度、资金到位,扎实推进;二是建立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完善和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使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以下统称城乡低保户)和重灾户、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三是与困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行业,建立和实施覆盖城乡、内容有别的社会救助制度,形成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健全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因素和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标准和人均补差水平。全面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
(二)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逐步过渡到农村低保。抓好农村低保试点,逐步扩大范围,力争到年,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标准,实行城乡有别,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待条件完全具备再实施城乡一体化。
(三)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各县区要按照《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实施和资金的正常发放;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多少、患大病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程度、医药费开支数额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制定具体的救助标准,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的好转,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分项目拟定优质优价优惠服务制度,定点挂牌,向社会承诺,切实为救助对象做好服务工作。
(四)建立慈善救助制度。市设立慈善总会,各县区设立慈善分会,在市、县区民政部门分别设立慈善办,专门负责慈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各级慈善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动员社会各界以及海内外慈善家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加强慈善机构的纵横向联系,募集慈善款物,开展慈善活动。要建立慈善救助制度,规范慈善救助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市、县区两级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备费和应急救助物资储备制度,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要建立和完善灾民救助制度,对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灾民陷入困境的及时给予救助。
(六)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实行应保尽保。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到 年,全市完成改扩建所功能齐全、设施配套、规模适度、环境优美、服务优良的敬老院,并积极开展“五保村”建设试点,逐步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和水平。随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五保供养制度逐步与城乡低保制度并轨。
(七)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好市、县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程序和制度,让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八)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因突发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暂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临时救助制度,对暂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实施临时救助。
(九)建立城乡低保户住房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兴建廉租房,为居住房屋困难的城市低保户提供廉价租房。要建立并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城镇特困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同时,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解决农村低保户中无房及危房改造问题。
(十)建立城乡特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制度。对城乡低保户的子女,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课本费和适当补助寄宿生生活费),高中阶段学杂费按上级政策规定减免,考入高等院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十一)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全市法律服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城乡低保户和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弱势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减免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费用,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二)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及街道社区要积极帮助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就业,推进特困人员就业岗位的开发利用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上岗前必要的技能培训。
(十三)建立和完善价费优惠政策制度。物价部门利用物价杠杆作用,建立和完善对城乡低保户在基本生活用水、用电、广播电视收视维护、就医等方面优惠减免制度,提高社会扶持优惠政策的社会化程度,提高对社会特困人员的社会救助水平。
三、强化措施,确保运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是一项凝聚民心的社会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加强协调,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成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各项救助制度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社会救助体系正常运行。
市民政局:负责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社会救助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和乡镇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加强社会救助体系组织服务网络和信息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城乡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灾民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制度。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所需资金计划,合理统筹安排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专户管理、监督使用制度,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正常运转。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城镇低保户开发就业岗位,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上岗前必要的技能培训,建立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城镇低保户就业扶助制度和服务体系,为民政部门确定城镇低保户提供劳动保障和就业情况证明。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城乡低保户教育救助制度,对城乡低保户的子女和未成年享受五保待遇的孤儿,按政策规定实施救助。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负责制定城乡低保户法律援助制度,为城乡低保户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减免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相关费用,维护社会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市物价局:建立和完善对城乡低保户的价费优惠扶持制度。通过物价杠杆作用,落实城乡低保户在基本生活用水、用电、广播电视收视维护、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减免政策,努力提高优惠扶持政策的社会化程度。参与制定和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对城乡低保户的扶持优惠服务救助制度。组织所有医疗服务机构落实对城乡低保户的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建设,为城乡低保户开展优惠优质服务。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建立城镇低保户优惠扶持制度,落实城镇低保户在基本生活用水、燃煤气等方面的优惠减免政策,拟定并出台在城市公用事业方面对社会救助对象的扶持优惠措施。
市电业局:负责建立城乡低保户在基本生活用电方面的优惠扶持制度,落实城乡低保户在基本生活用电方面的优惠减免政策,拟定并出台在电业方面对社会救助对象的扶持优惠措施。
市广电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对城乡低保户在有线电视初装及广播电视收视维护等方面优惠减免制度,拟定并出台在广播电视方面对社会救助对象的扶持优惠措施。负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农办:负责拟定并出台在“三农”方面对农村低保户的扶持优惠措施。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科技援助制度,对城乡低保户在生产生活方面实施科技扶助。
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负责建立对城镇低保户的廉价住房制度,落实城镇低保无房户的“廉租房”政策,抓好“廉租房”建设。有计划、有步骤的解决农村低保户中无房及危房改造问题。
市统计局:负责参与各项社会救助标准的测算、制定和调整工作。
市残联:负责建立残疾人救助制度,督促落实残疾人应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保障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对违纪、违规的部门或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和追究。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制定落实适用于城乡低保户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办法,引导、鼓励和扶持城乡低保户经商创业,脱贫致富。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对城乡低保户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社会扶持救助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对城乡低保户在公安方面社会扶持救助措施,落实对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在办理户口、身份证、户口主项变更登记、补录登记等方面的优惠减免政策。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建立对城乡低保户在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扶持优惠制度。
市林业局:负责建立对城乡低保户在林业方面的扶持救助制度。对林区的城乡低保户在采伐指标的审批,育林基金的收取等方面给予照顾扶持。
市民宗委:负责建立对城乡低保户少数民族家庭的扶持救助制度。
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对城乡低保户在商贸方面的扶持优惠制度。
市人口与计生委:负责建立对城乡低保户在人口与计生方面的扶持优惠制度。
市扶贫办:负责制定农村低保户在持贫方面的扶持救助措施,为农村救助对象自主创业、脱贫致富提供扶贫资金支持。
市移民局:负责拟定城乡低保户中的移民扶持救助措施。
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结合自身职能,负责拟定对城乡低保户的扶持帮助措施。
日报社:负责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
(二)建立社会救助体系组织服务网络。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更名为市社会救助处,归口市民政局管理。各县区要加强社会救助体系机构建设,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中增加社会救助职能。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要为基层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和工作平台。社区低保服务中心更名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村委会设民政联络员,建立社会救助申报点,民政联络员由现任村委会成员兼任。
(三)整合社会救助资源,逐步增加社会救助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救助工作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年增加财政对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将扶贫帮困、扶贫开发等各类社会救助资金与社会救助工作有机结合,凡用于社会救助方面的资金,均由财政统筹协调安排,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提高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全市社会救助要形成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慈善和福彩资金为辅,社会捐赠捐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四)加强基层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建设,公开公正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城乡低保户的动态管理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并为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县区和乡镇、街道要建立现代技术信息网络,逐户建立城乡低保户家庭基本情况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档案,及时掌握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合理分配社会救助资源,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技术平台。各类救助的实施要严格履行申请、调查、评议、审批、公示等程序,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贪污、挪用救助款物者,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