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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改善统计工作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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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改善统计工作的通知

为了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政发[]号)精神,结合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工作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是认识国情、市情,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发[]号文件精神,明确统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统计工作对于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创造和培育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

二、强化基础,大力加强统计能力建设

(一)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力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一名同志担任有关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分管统计工作。各社区、村(居)委会要按照统计工作社会化的要求,明确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有关的统计工作。

(二)切实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政发[]号文件规定,明确相关机构或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的统计人员。小型企业可以委托统计中介机构统计。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要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从业培训、继续教育、普查和专项调查培训,掌握统计基本知识和统计方法制度,提高业务技能和水平。统计人员必须依法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为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的统计人员原则上在每届政府任期内不进行人员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必须事先征得县区统计局的同意,并提前安排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以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上企业统计人员在两个统计年度内不得进行调整。

(三)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在进一步完善统计局域网建设的基础上,加快统计专网建设,实现市、县区两级网络线路的开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为统计工作配备专用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并加快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全市统计网络化。要加快统计数据库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实现统计数据共享。各企事业单位要为统计工作配备专用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加强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企业统计网络直报、统计数据在线处理。

三、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一)完善统计调查审批备案制度。各部门制定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二)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切实抓好统计原始资料的收集,建立和完善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报表报送程序和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所有单位的统计报表应做到数出有源、数出有据。

(三)建立和完善统计制度。各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应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在报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将审核结果提供给党委、政府。凡需要提前提供未经审核的统计数据,应予以标注或加以说明。有关部门在公布各项统计数据时,必须与同级统计部门公布或已认定的数据保持一致,如涉及到未确定的统计数据,应主动与统计部门联系核实。

(四)强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统计监测工作,认真履行相应的统计职责。统计部门要建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有关责任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各项考核评价的统计数据要以统计部门最终评估认定后为准。要规范县区GDP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县区GDP核算方案,认真实施县区GDP下算一级制度和联审制度,严把数据质量关和关。要不断拓宽统计调查领域,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适时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及时准确反映群众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一)开展统计普法教育。结合“五五”普法教育和普查等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普法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建设氛围,促使统计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及时、如实提供和上报统计资料,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要强化统计执法监督,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力度。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的统计执法检查。

(三)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要切实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巡查和监审等管理制度,着力加强GDP、工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非公有制经济、能源消耗、城乡居民收入等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主要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四)切实维护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省统计管理条例》。各级政府要支持和保障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对干扰统计工作,默许、暗示、授意、胁迫下属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加大支持统计工作力度

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周期性的普查所需经费需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年性的专项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常年预算。县区新增加地方经济社会调查任务,所需人员编制由各县区根据情况确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支持统计机构改善基础设施和设备,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