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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改进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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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改进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政发[]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的意义和目的

文物是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物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

通过此次文物普查,要摸清家底,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为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文物科研工作,挖掘历史文化的内涵,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为文博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锻炼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文物工作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在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申报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一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提升的文化品位,为申报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创造有利条件。

二、明确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全市境内地上、地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寺及其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不可移动文物,并对瑶族民族文物和民居村落重点普查。

普查工作内容以调查、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运用电脑、GPS、数码图片、电子矢量图等现代化记录手段,详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同时对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已经登记的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全面复查。掌握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争取此次文物普查登记文物点翻番达处以上。配合省里进行课题调查,主要有史前洞穴文化遗址、南舜文化遗存、南摩崖石刻遗存、中央红军长征境内革命文物遗存调查。

三、普查的阶段步骤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文物普查的具体安排为:年月底以前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开展普查培训;年1月至年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区)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同时,配合省普查办组织开展若干重点专项普查。年月至年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切实加强普查的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小组。此次文物普查是严格执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颁发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在市文物管理处。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2、落实普查经费。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此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以保证普查的顺利进行。

3、促进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在这次文物普查中,要把文物普查成果的应用和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进行,对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文物资源,提出保护和利用方案。

4、填报和管理好普查资料。凡在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文物普查的具体要求,积极配合文物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文物普查资料。同时,文物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文物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文物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