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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政发[]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长效保障机制的重大举措,对于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这项工作,确保在年月底以前全市基本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合理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重点保障缺乏劳动能力,难以通过生产帮扶而脱贫的常年生活困难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以保障在当地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为依据,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年为年人均元),具体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依据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最低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的初始阶段,坚持低标准起步,窄范围施救,逐步拓展的原则,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保障标准,适度扩大保障范围,逐步实现应保尽保。已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特困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差额补助。
三、认真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措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赠和资助,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保障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各级要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建立社会化发放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四、不断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或细则,规范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核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工作全过程坚持张榜公布,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积极做好农村低保与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冬令春荒临时救济等专项制度的衔接,对保障对象在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用电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和扶持。要教育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自力更生,自食其力,逐步脱贫致富。
五、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共同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没有建立的县区要在年上半年建立。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保障对象,发放保障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工作,为确保和调整保障标准提供准确的依据,其他各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保障对象的优惠扶持政策。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帮助保障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尽快脱贫。各级都要加强基层工作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要在动态中研究和解决新问题,适时调整思路,不断完善农村低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