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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号)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号),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所属执法部门,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2.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5.裁量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是否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自查,时间从年月日开始,到月日结束;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市政府将派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抽查,时间从年月日开始,到年月底结束。
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自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年月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把行政执法案卷监督检查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从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监督检查工作,把这次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紧抓好。对监督检查工作,要积极配合,协助实施;对政府法制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决定,要认真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同时,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周密安排,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二)检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不走过场。在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编造数据、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行政执法案卷检查结果的运用,将检查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行政执法案卷不合格和有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行政执法案卷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