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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禁止传销深化出租房屋监管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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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禁止传销深化出租房屋监管通知

为了切实有效开展禁止传销工作,从源头上铲除传销活动生存的土壤,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禁止传销加强出租房屋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禁止传销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严历打击传销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

二、出租房屋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工作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和用途;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3日内告知当地居(村)委会,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主动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督促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六)负责监督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承租人有传销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

(七)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5日内告知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

(八)房屋出租人委托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当地公安派出所职责

负责对辖区房屋租赁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一)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完善出租房屋信息系统;

(二)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三)定期检查出租房屋是否有房屋承租人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的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传销等违法活动,依法查处、取缔。

五、管片民警职责

(一)公安派出所管片民警认真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全面监管分包辖区内的出租房屋;

(二)与村(居)委会、小区物业密切合作,准确了解分包辖区内流动员人口及房屋租赁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房屋的动态。

六、居(村)委会职责

居(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区域内的出租房屋进行全方位监控和管理。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打击传销、出租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辖区居民发现传销,及时举报;

(二)组织对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进行打击传销、维护社会治安等法制宣传教育,教育流动人口自觉抵制传销,不参加传销活动,教育房屋出租人不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

(三)及时了解区域内出租房屋信息,并建立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出租房屋、承租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当地公安派出所;

(四)督促房屋出租人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发现出租房屋内有传销等违法活动,及时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七、小区物业公司职责

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尽职尽责,加强公司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管理。

(一)准确掌握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所有居住房屋情况,加强对房屋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

(二)督促房屋出租人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建立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台帐,准确登记相关信息,并对出租房屋使用情况重点监管;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传销等违法活动,应及时进行举报,并配合、协助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八、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房屋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或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五)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六)凡传销活动未被及时发现、取缔,一个传销组织人员发展到人以上,要严格追查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