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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邮政普及服务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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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邮政普及服务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工作的通知》(办字〔〕号)精神,推动市内邮政乡镇服务网点和配套设施建设,更好地服务“三农”和新农村建设,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邮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将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邮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家邮政局颁布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依法组织编制市、县(市、区)、镇(乡)邮政设施布局和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相关部门要在选址、用地等方面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对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服务网点用房,可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

各县(市、区)在建设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高等院校等项目和旧城改造时,应按照邮政设施布局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规划建设与之配套的邮政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邮政部门参与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未配套建设邮政基础设施的,不予颁发产权证。

二、对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建设提供支持

邮政局(所)、邮件处理中心、邮件转运站、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依法划拨,按程序经批准后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服务网点用房,邮政企业有优先租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或挪作他用;对因城市改造涉及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免。

在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妥善处理邮政网点的拆迁补偿问题,因城镇规划改造需要拆迁邮政局(所)、信箱、信筒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原则上应在原地重建,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异地重建时,应确保邮政基础设施面积不减少,对新建局所面积不超出原局所面积的,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面积部分应按成本价由邮政部门承担。

三、加强城市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

(一)切实加强城市信报箱(群、间)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城镇住宅楼房信报箱(群、间)建设工作列为民心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切实维护城乡群众的通信权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号)要求,将邮政信报箱(群、间)纳入住宅工程质量综合验收的一项内容。邮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通知,对信报箱建设进行验收。

对已投入使用但未安装信报箱(群、间)或现有信报箱(群、间)需要更新的住宅楼房,由楼房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补建、更新,也可委托邮政企业或其他单位负责,相关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产权人适当出资、当地政府从基础设施公共维护资金中安排补贴等方式加以解决。各级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的督促指导工作。辖区政府、市政部门在旧城改造或小区修缮时,要将邮政信报箱作为公用设施集中安排更新和维修,相关费用纳入城市改造和小区修缮总体安排中。具体实施结果由建设主管部门、邮政部门共同监督把关。信报箱实施专业化管理。在各级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下,邮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使用、管理与维护,所产生的费用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为城区报刊亭等邮政设施建设提供支持。

邮政企业依照城乡规划设置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及其他邮政服务公益设施,规划、城管、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提供支持,简化报建流程,缩短报建时间,在邮政报刊亭规划、建设、审批及办理相关许可证等方面给予优惠,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及相关费用;对新增的报刊亭,邮政企业可优先安排下岗职工经营。在对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及其他邮政服务公益设施进行规划、调整时,相关部门要给予优先考虑设置。

四、加强农村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邮政设施建设,将农村邮政普遍服务纳入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给予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提高农村邮政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发展农村邮政服务,逐步提高城乡邮政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严格落实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政策,依法划拨邮政局(所)用地,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并给予资金支持。要指导村民委员会按标准设立村邮站,建立村邮站运营长效机制,按规定标准对村邮站工作人员给予财政补贴。

(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邮政等部门及企业要建立联合办公机制,扎实推进邮政基础设施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力争在年之前完成邮政基础设施空白乡镇的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同时,要把空白乡(镇)邮政局(所)和新型村邮站建设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当地乡(镇)和村庄建设等相关规划,作为农村公共配套综合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建设,与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共同推进。各级新闻出版和邮政部门要积极推行村邮站与农家书屋共建的新模式,扎实做好两项工程的共建工作。邮政企业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协调,完善新型村邮站建设台账,强化对村邮站的业务指导,促进村邮站正常、持续运营。

(三)各级政府要将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对加盟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的农户,经本人申请,农业部门审核,对符合农业科技示范户条件的,可参照相关标准享受政策和贷款贴息;商务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纳入“万村千乡工程”,并按政策给予补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区域内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的相关市场准入、登记注册手续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农业部门要为邮政农村物流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和培训辅导;推进“百亩试验田”项目,利用邮政资源优势帮农民致富;鼓励邮政部门建立农产品绿色流通渠道,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邮政金融服务“三农”工作,支持邮政金融在农村地区发展代收代付类业务,包括扶贫款、粮农补贴款、计生奖励款、财政性支农资金等各类支农款项;支持邮政参与“电影下乡”工程,致富信息,传播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思想宣传阵地,丰富农村文化市场。

五、加大邮政普遍服务扶持力度

(一)税收扶持。鉴于邮政企业承担普遍服务的功能,税务部门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部分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规定审批减免。

(二)政策扶持。将邮政普遍服务纳入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给予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相关政策支持。在政府组织实施的部分活动(招标)中,可将邮政企业纳入项目协作单位和项目建设体系,增强邮政企业的盈利能力。邮政企业依法办理邮政营业场所工商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等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免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性收费。对邮政部门从事文化经营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免征文化市场管理费。邮政企业经营产品中含危险化学品的,安监部门要依法为邮政企业办理安全经营许可手续;旅游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在全市各风景名胜区设置邮政局(所)或邮筒(箱),切实搞好门票明信片的寄递,加大对旅游景区的推广力度。统计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将邮政普遍服务工作纳入统计范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为邮政普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开通邮政普遍服务运输车辆绿色通道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且用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运邮车辆统一办理相关证件,凭证件在境内通过收费公路、桥梁时免收通行费,并免予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带有邮政专用标志且用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保证邮件的顺利接送。运递邮件时发生轻微事故,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后放行车辆,因收集证据需要,确需暂扣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驾驶人员或者有关企业,并为转运邮件提供便利。对进出检查站、高速公路的邮政车辆要优先放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解决邮政普遍服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

(二)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农牧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城管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邮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邮政普遍服务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