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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整改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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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整改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政〔〕号)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工作

(一)明确接收范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疾病及特殊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年的士兵;服现役满年、年、年、年因编制限制等原因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士官;其它特殊原因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接收政策。退役士兵接收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县(市)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年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得纳入城镇安置范围。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除外),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到城镇安置的,只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服现役满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自愿复员的士官,易地安置的条件可以放宽,但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纳入城镇安置范围。要求复学的,准予复学,但毕业后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直招士官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以其它方式退出现役的,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逾期不办理报到、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取消其分配资格。

二、坚持择优安置,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要坚持突出重点、择优安置的原则,采取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得到就业安置。其它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不愿自谋职业的,可自找接收单位,政府不再指令性为其安置工作。凡没有安置能力的地方,一律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上述原则,今年城镇退役士兵采取“三个一部分”的办法予以安置。

(一)安置就业一部分。其对象为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各县(市)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摸清当地各单位的空缺编及人才需求情况,最大限度地挖掘安置潜力,按比例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努力为重点安置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凡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当地政府按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二)自谋职业一部分。其对象为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退伍安置工作的发展方向,是新形势下解决安置难、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转变退役士兵择业观念,使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凡没有安置能力,分配后保证不了退役士兵安置上岗的县(市),一律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对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予以安置。对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和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级至级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把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享受国家和省再就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时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税务、工商、银行、教育、民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切实把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双向选择一部分。对不愿意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地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法则,允许和鼓励其自找接收单位,只要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达成供需协议的,安置部门均应为其办理有关安置手续。

三、落实政策规定,下大力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安置工作中不稳定因素主要来自遗留问题。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促稳定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办字〔〕号)文件精神,采取落实工作岗位、办理自谋职业和给予经济补偿等办法,认真负责地解决好本地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再就业。并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密切关注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对重点对象严格落实责任制,严防发生大规模越级上访,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城乡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各级安置部门要转变安置职能,加大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号)精神,对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依托现有社会培训资源,力求让大多数退役士兵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各县(市)安置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信息库,对退役士兵所报专业及相关信息资料认真进行登录,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做好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牵线搭桥,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投入,所需经费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并及时协调解决好安置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重大疑难问题。各级政府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级安置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督导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月底前基本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为双拥工作检查评比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当年安置任务和出了问题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安置政策不落实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接收后长期不予安置上岗的单位,当地政府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3条规定,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