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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劳模和先进集体选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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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劳模和先进集体选评通知

为进一步严肃奖惩制度,组织好的省劳模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数量、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数量

省分配职工劳动模范名;农民劳动模范名;先进集体个。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名额全部分配给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驻廊中省直)部门,名额分配见附件。

(二)评选范围

1、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境内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中工作5年以上的职工。副厅级及其以上的党政群领导干部和县(市、区)主要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2、农民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的农民、乡(镇)村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及经营、管理者,本县(市、区)内就业的农民工。

3、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中的班组、科室、部门等。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的,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三)名额分配及各类人员比例

根据各地城镇职工人数、乡村从业人员数、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分配。其中职工劳动模范名额分配办法是:个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先按职工人数占、国内生产总值占、地方财政收入占、工会会员占、工会经费占5%测算出名额(以上数据均为年数据),再参照年分配名额进行适当调整,最后得出年分配名额。

推荐的职工劳动模范,企业职工所占比例不少于(其中企业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企业职工劳模总数的,企业负责人所占比例不高于企业职工劳模总数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所占比例不超过(其中机关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不高于机关及事业单位劳模总数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机关及事业单位劳模总数的);农民工所占比例不低于职工劳模总数的。

推荐评选的企业负责人是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企业和市属企业的上述人员。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上报。

农民劳动模范,一般农民、乡村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和在本县域就业的农民工所占比例,不低于农民劳动模范总数的,村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农民劳动模范总数的,乡村区域内的企业负责人所占比例不超过农民劳动模范总数的。

在重点项目建设、节能减排、三年大变样、民营经济发展等重点工作劳动竞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要占一定比例。同时要做好女职工、女农民、青年职工、青年农民和少数民族职工、农民的推荐工作。

二、评选条件、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评选条件

职工劳动模范、农民劳动模范、先进企事业单位、先进班组(科室、部门)评选条件见附件。

(二)否决条件

1、年月以来,不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金,不按时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推荐为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得推荐为劳动模范。

2、年月以来,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推荐为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同志和负责安全生产的同志不得推荐为劳动模范。

3、年月以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计划生育的同志不得推荐为劳动模范。

4、年月以来,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税收、会计、审计、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推荐为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同志和负责该方面工作的同志不得推荐为劳动模范。

5、年月以来,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有违法违纪嫌疑、执法执纪部门正在对其调查处理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推荐为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得推荐为劳动模范;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违法违纪嫌疑、执法执纪部门正在对其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推荐为劳动模范。

6、截至年月,没有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获得“省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推荐为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得推荐为劳动模范。

7、截至年月,对节能减排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不得推荐为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同志和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同志不得推荐为劳动模范。

(三)评选要求

1、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好中选优。

2、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面向基层、兼顾各行各业。

3、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4、省劳动模范一般应从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产生。

5、推荐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推荐农民劳动模范必须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推荐先进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必须经发展改革、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同意。

6、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名单,报经市评委会办公室初审后,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本系统范围内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姓名、工作单位、主要职务。

三、表彰奖励

(一)命名表彰

年“五一”前夕,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广播电视表彰大会,主会场设在会堂,各设区市设分会场。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省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个人,属于企业职工的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授予“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属于农民的授予“省农民劳动模范”称号。

(二)奖励标准

此次表彰的个人和集体,给予一次性奖励。个人奖励标准为特等劳动模范每人元,其他劳动模范每人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支付。

集体奖励标准为本单位一个月职工工资的奖金。先进集体是企业和非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的,一个月职工工资按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计算;先进集体是机关单位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的,一个月工资按受表彰当月在岗职工工资掌握。先进集体属于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由为其拨付经费的同级财政负担;先进集体属于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向补助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先进集体属于企业的,奖励资金在本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委副书记吴晓琳同志任委员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王瑞锋同志任副主任,副市长饶贵华同志任常务副主任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工作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经济保障部(电话/传真:)。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吕建成同志兼任。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市直有关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组织好评选工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3。

五、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是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中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做好推选工作。具体工作要求是:

(一)各单位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名单确定后,于年月日前,将省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汇总表和个人、集体简要事迹材料(字、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上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评选委员会确定后,再通知填写登记表一式五份和个人、集体的事迹材料(不超过字),于年月日前报市评委会办公室(邮箱:)。

(二)省特等劳动模范的推选方法,是在这次推选的省劳动模范中,向省表彰大会筹委会重点推荐-名(其中包括名农民)生产(工作)在一线、事迹特别突出、贡献大的省特等劳动模范候选人,由市评选委员会研究确定上报。

(三)严格遵守评选纪律。任何单位、个人不准扩大评选范围和条件,不准突破评选比例,不准违反评选原则,不准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对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六、加强宣传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模范事迹和崇高精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全市广大人民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