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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政办字〔〕号)精神,切实做好水利普查工作,保证按时完成水利普查各项工作任务,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水利普查组织实施方案》。要明确普查工作实施方式、部门责任分工、质量控制措施、进度计划安排等;建立水利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普查机构职责;建立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文件归档等管理制度,规范日常工作管理。
二、严格执行水利普查进度安排
水利普查的标准时点为年月日时,时期资料为年度。整个普查分个阶段,共包括多个工作环节,每一个阶段、环节和地区工作滞后,都将会影响整个普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时间安排,严格控制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确保普查工作如期完成。
三、确保水利普查质量
在普查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和消除影响数据质量的各种因素,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要建立全员质量控制责任制,各地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是本地普查成果质量第一责任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及质量控制人员要全面落实岗位责任;要加强数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强化巡查监督,实行严格的数据抽查、审核、验收制度,对虚报、瞒报普查数据的,要按照统计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培训普查步骤、作业流程、指标含义、技术规定、报表要求、质量控制、数据收集及处理方法。市水普办要加强对县(市、区)培训工作的指导,严把培训质量关,确保先培训后上岗,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五、切实加强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是水利普查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水利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各地要将水利普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水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水利部门要准确把握工作定位,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和技术力量,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切实做好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统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及军队、武警部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水利普查工作提供经费、基础资料等保障,确保水利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水利普查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