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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和《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坚持以安全发展为指导原则,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县、乡两级政府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公安、安监、工商、质检等部门联合执法,规范烟花爆竹存储、销售行为,坚决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特别是对有烟花爆竹生产历史的县乡村,要发挥乡镇派出所、工商所、安监站及村委会的作用,实行联防联查和拉网式排查,并建立排查档案,切实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
二、严格制度,规范管理
(一)对城市区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制度。城市区批发、零售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农历腊月至)。燃放时间为月日至月日(农历腊月至)。各县批发、零售、燃放时间由县政府规定。
(二)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按照《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临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对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定和已经批准的燃放方案进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实行烟花爆竹经营网络制度。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为依托,以零售网点为基础,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检封、统一供货、统一配送、统一监管的“五统一”经营模式,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严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烟花爆竹,严禁经营违规使用氯酸钾和内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严禁群众自行燃放礼花弹。
三、严格审批,从严控制
(一)从严审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企业申请、逐级受理、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从严审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一要严格审查经营企业的储存仓库和配送条件。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严禁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房存放;严禁超量存储;严禁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严禁采购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和非法、伪劣产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采购、储存、销售流向登记制度,购销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严禁经营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向群众销售礼花弹。二要加强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人员值班、出入库登记制度,积极采取“人防、犬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做好通风、防潮、防盗等工作,进入烟花爆竹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佩戴防火罩装置,按指定地点停放;严格遵守烟花爆竹装卸操作规程,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装卸员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二)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经营者申请、县级发证、属地监管的方式,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根据省定指标,年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分配如下:区个,区个,关区个,河区个,县个、县个、县个、县个,共计个。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除符合《省烟花爆竹经营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外,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零售经营者必须具备经营能力,具体标准由发证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2、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
3、严禁在国省干线和人员、车辆集中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人员密集场所、繁华街道、加油站、易燃易爆单位及周边地区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4、市场、商场、电话亭、居民楼房院内不准设点;
5、机关、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科研单位、车站、码头、机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公园、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周围50米内严禁设点;
6、零售点、库房周边无明火,无易燃易爆物品;
7、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悬挂市安监局统一制作的“市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点”条幅;
8、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三)规范发证程序。
1、申请、布点审查阶段。申办企业到所在县区(区)安监部门提出设点申请,填写申请书和其它有关材料。安监部门对申请书及安全经营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培训阶段。各县区(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有关安全培训机构,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负责人、销售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教材由市安监局确定,培训考试合格的,核发安全资格证。
3、发证阶段。各县区(区)安监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标准、程序,审查、核发许可证。为了方便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安监、工商部门要实行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
4、汇总阶段。各县区(区)安监局对发证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市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情况汇总表》(附后),上报市安监局。
四、强化监管,确保安全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年月日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组织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排查“三项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超量储存和违规购入含有氯酸钾等违禁药物及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现象,企业有无为其他部门代储存收缴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现象,企业是否严格落实了出入库及流向登记和安全警卫等制度,是否建立了记录档案,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是否存在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违规购销非法生产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现象。春节期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联合组成督察组,对各县区(区)进行全面督查。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要加大仓储设施整改力度,凡未取得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已取得经营(批发)许可证的,要认真落实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严把采购关和验收关,防止购入含有氯酸钾及不合格和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烟花爆竹。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进行销售活动,防止形成集市,严禁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购入和销售非法生产的及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要在社区、广场、重点路段等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悬挂宣传标语、散发宣传单,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抵制私炮和劣质炮,自觉遵守安全燃放规定,不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各县区、各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切实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处;对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一经查证属实,要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