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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抓好城建工程质检与安全监管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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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抓好城建工程质检与安全监管通知

年,是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决战之年,投资大、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为了确保各项城建重点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把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摆在工程建设的首位

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效提高监管部门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人员、设备、制度和工作及时到位。要进一步强化市场与现场的联动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管与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切实加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效衔接,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扩大监管覆盖面,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工作效能,探索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模式,严厉查处各类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稳步提升,努力营造争创优质工程、精品工程和群众放心满意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工作氛围。

二、认真履行基建程序,严把工程开工关口

(一)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的总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全面管理责任。要超前运作,对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论证,认真遵循建设项目土地、规划、环评、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施工许可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建设项目手续齐全,有效防止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淡薄质量安全管理的情况发生。

(二)注重增强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规划阶段要全面优化工程选址、选线方案,尽量避开风险较大的敏感区域,避免项目与周边环境和建设条件不相协调等问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建设单位要组织进行专门分析论证,提出专门的保证和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重大工程坚决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要将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建立健全防范低价中标机制,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质量安全隐患。不得随意肢解工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和提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消减。要将合理的工期安排作为对投标文件评审的重要条件,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以确保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勘察、设计和材料设备供应等环节要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安全以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约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各类工程款项。

三、大力强化过程管理,努力创建精品工程

(一)认真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负总责。工程各参建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项负终身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层层落实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未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项目协调管理。建设单位要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认真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工程质量安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项目开工建设到整体竣工验收,要不定期地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参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现场的质量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设计服务。要全面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要结合项目进展,不断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建筑档次。施工图设计文件要严格进行审查把关,尤其对地基处理、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要严格把关。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要切实履行审查程序并确保落实到位。

(四)加强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范和标准,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门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各项要求,自觉履行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不得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质量安全生产费用。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到位、履职管理工作,逐步推广全员、全面、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要严把各类材料、构件和制品的进场关,确保各类材料见证取样和常规检测按有关要求进行。要对制约工程质量提高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展开攻关,研究、引进和推广适合实际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效解决质量通病问题。要牢固树立质量兴企意识和精品意识,明确目标,调动有效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努力创建精品工程。

(五)加强工程监理。要注重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全面推行通过招投标选择监理单位制度,规范监理单位收费等市场行为,确保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到位和关键部位、关键环节以及关键工序监理工作到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理巡查责任,有效落实监理单位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和事故中的报告责任和督促整改责任,有效发挥其在协调指导建设与施工单位、跟踪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和预防排查质量安全问题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增强基础保障能力

(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按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认真督导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建立和完善企业层面的标准化体系,认真督导施工单位按照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导则和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细化量化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鼓励和引导施工安装企业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的科技投入,为从根本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施工和监理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个人注册执业资格的动态监管。继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教育培训,使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操作人员、新入场的农民工加深对相关规范、标准的理解和掌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政策法规,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积极引导各方责任主体开展质量创优和精品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各类优质工程创建活动,以优质工程质量现场观摩、样板引路、经验介绍和特色讲评等多种形式,把质量创优过程中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要紧密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下大力对质量监督注册、地基基础、主体、节能、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等6个环节,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和履职、工程质量检测、商品砼质量管理、保障性住房全面推行分户验收制度、建筑节能质量监管等个重点工作展开差别式监管,同时建立起对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信息制度,大张旗鼓地鼓励守信单位,惩处失信行为。要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要进一步加大政府监管质量安全工作的投入力度,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由各级编制和财政主管部门予以保证。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诚信体系,通过行业通报、停工整改、部门约谈、社会公示等多种方式做好对相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管理工作,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记录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可采取市场约束的方式予以惩戒,以此增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对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过多次督导仍拒不整改或问题依然频出的要严肃查处。继续探索创新政府监管和现场监理的方式方法,尽快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管理,实现监理单位的有效现场控制管理。对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等直接落实党的惠民政策和涉及到结构安全、技术风险较大的重点工程及主要部位,要集中精力,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监管手段加强监管并切实取得实效。对取得国优、省优工程或取得省级文明工地的单位,要在工程招投标环节予以差别对待,进一步加大对诚信、优势企业的鼓励和扶持力度。

五、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确保施工安全生产

(一)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级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导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做好施工现场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决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继续实行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零”死亡的控制目标,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继续加大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机构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惩。

(二)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采取全面、持续、有效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行动,健全和完善建筑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体系,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素质,着力抓好新工人入厂(场)后的“三级安全教育”,着力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后的继续再教育,使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推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公安消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重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和措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也要建立并完善应急抢险机构设置,制定施工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有效加强对工程建设突发险情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努力保持工程建设持续、高效运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六、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高度重视事关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性工作。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做好城建重点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管机构,要切实担负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能,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职责,加强力量,严格督导,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要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规划、土地、发改、环保等主管部门,要在施工许可前的行政审批环节以及工程验收备案环节,注重提高效率,千方百计服务基层,想方设法为工程及早开工建设、及早投入使用创造条件;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开展“质量安全年”、“安全生产攻坚年”、“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等一系列省、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注重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质量安全监管互补机制,深入推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展开。

(三)加强日常督导考核。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级、各部门要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防止在工作中出现违纪、懈怠现象。市政府将结合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的进展,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及监督执法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对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市场各方主体监督考核,严格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能,切实加强辖区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巡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等项工作,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