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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强化防雷安全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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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强化防雷安全工作通知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区域内极端天气事件频发,雷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呈多发态势。为切实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确保防雷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是运用科学的原理方法,对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概率及雷电灾害产生后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因此,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是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最基本的科学依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各级气象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把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科学有效地预防和遏制雷击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雷击风险评估作为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法履行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根据委托单位的需要,客观、科学、准确地提供评估结果。评估范围内的业主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三、规范实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危险易燃易爆环境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同步做好雷电风险评估工作,设计单位应当把雷电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施工图的设计依据,根据报告要求、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切实从源头把好防雷安全关,以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包括:

1、城市桥梁、燃气、轨道、供水、供热等公共设施;

2、输电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3、石油、化工、矿山等易燃易爆物资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爆炸危险环境;

4、医院、商场、学校、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5、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6、重点建设项目及高层建筑(建筑高度≥米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7、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的机场;

8、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重大建设工程。

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对评估结论负责。

(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进行说明;

3、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4、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5、雷击风险性的评估,极端雷电事件出现概率;

6、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7、评估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8、其他有关内容。

四、切实抓好防御雷电灾害安全责任制落实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督促各单位完善和落实防雷电灾害安全措施,监督有关单位主动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认真落实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的有关规定,及时排查治理雷击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本地区本单位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严格落实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严禁投入使用。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以《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贯彻条例规定,加大对无资质、超资质承担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检测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开展预防雷电灾害宣传活动,加强对企业主管人员防雷安全的培训和管理,普及防雷电知识,提高群众预防雷电灾害意识,防止雷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