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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职工基本养老平安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政发[]号)精神,认真贯彻《省职工基本养老平安条例》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职工基本养老平安条例>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县范围内进一步推进职工基本养老平安全覆盖和加强职工基本养老平安费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
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企事业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起来,确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和基金征缴工作有新的进展,要在年内基本实现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并通过四年时间的努力,基本实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二、依法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
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将范围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依法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逐步实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外地企业的驻龙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在编工作人员;
4、在城镇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5、城镇自由职业者,包括已办理“农转非”手续和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现已灵活就业的被征地人员。
三、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办法
(一)征缴基数核定
从年月日起,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分别按以下办法核定。
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当年的工资总额核定。在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时,对月人均工资额高于同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高于部分不记入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同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计算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
(2)对有部分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省或其总机构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已计算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可以剔除。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非在编人员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由用人单位向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申报,经审核后确定。
(4)考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可能造成企业负担过重,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发展,增强竞争能力,对新扩面企业暂分步到位,第一、二、三年分别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
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一、二年分别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
纺织企业、服装加工企业、电子企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第一、二、三、四年分别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同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核定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同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实计算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同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每年月日起调整,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月底前向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申报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情况。工资收入的统计年度为自然年度。
3、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分别由个体工商户业主和自由职业者向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在规定的范围内于每年的5月底前申报确定。
(二)征缴结算办法
1、各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地税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全部职工每月工资总额情况和规定的缴费比例直接核定,并从银行托收,年度终了后会同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按实清算。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以及异地搬迁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和地税部门办理清算手续。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各用人单位职工的个人缴费,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向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申报,报经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核准后,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地税部门每月根据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提供的应征数额征缴。
用人单位在年度内不进行职工个人缴费申报的,其单位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
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现行规定,自行向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申报;地税部门根据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提供的应征数额征缴。
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强化征缴措施
(一)凡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地税部门应会同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核查。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财政局、地税局、劳动保障部门、工商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养老保险费及时征缴到位。
1、工商、税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的,或违反会计、统计法规和财务制度致使缴费数额无法确定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地方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然后由地税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对象进行重点检查;
3、用人单位逾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地税部门可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征收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地税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或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的单位,财政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和财政贴补等财政方面的扶持政策;国税、地税部门不得给予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并在各类评比考核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实行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的专项考核。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根据劳动、地税部门核定的参保缴费指标,负责督促本辖区内企业依法及时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县政府将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纳入对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养老保险征缴率同乡镇财政挂钩。
五、其他相关政策
(一)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年的,经本人申请,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批准,可延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延长时间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年,延长期间继续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长期结束后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年龄偏大人员不能办理“延缴”手续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县外农民工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回原籍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实行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按个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比例记账。
(三)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必须于年月日前到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今后,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六、加强社会保险的舆论宣传
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进行社会保险知识的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社会保险意识,促使广大企事业单位和职工自觉规范参保行为,关心和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依法维护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创造良好条件。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地方税务局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