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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为明确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政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疫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并由专家组以书面形式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二、明确防控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直接责任人。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防控工作职责
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任务,做到应免疫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测报员队伍,有效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采样、疫情测报等工作;按县制定的政策落实强制免疫、乡村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每个行政村和辖区内饲养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二)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职责
1、农业部门。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按照各级有关要求,拟定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报县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各级有关规定;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实养殖小(园)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工商部门。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3、卫生部门。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4、财政部门。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经贸部门。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落实屠宰厂(场、点)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在县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8、交通部门。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监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其中,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行政村原则上由驻村干部担任)。其职责是:督促所监管的场所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督促业主建立免疫档案、经销台账等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业主整改所发现的问题,对经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或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不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未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未落实相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3、未建立与工作量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队伍,或免疫补助经费不到位,致使强制免疫工作不落实的;
4、未建立乡村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延误疫情处置的。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不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建议,或不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拟订的强制免疫计划不符合有关要求,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2、不按规定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免疫空白,或免疫效果明显低于规定要求的;
3、不组织开展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或检疫和防疫监督措施不落实的;
4、不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或者不及时汇报存在的问题,造成防控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5、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而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或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的;或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三)有关部门
1、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流通防疫监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无法落实的;
2、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四)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1、不按规定检查、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2、没有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或不按规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汇报监管中发现的防疫人员、经费、物资不到位等问题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同时要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政绩考核、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促使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