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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水土保持监察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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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水土保持监察通知

为进一步减少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坚持工作。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坚持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坚持法〉方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坚持工作的通知》政办发〔〕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水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根本,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经过多年努力,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尚有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亟待治理,占县域总面积的%,而且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大量增加,水土保持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水土保持的关系,做到开发建设与水土保持同步,推动全县水土保持工作顺利开展。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切实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凡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开发建设活动必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即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把好审批关。行政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机制。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新(改、扩)建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发改、经贸、环保、国土、规划、水利、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好准入关,从源头上预防水土流失,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发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部门不予供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把好监督关。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设立水土保持专门章节,进行水土保持后续设计,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各相关部门要把水土保持的后续设计、方案实施、施工监理、水土流失监测、竣工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抓好督促落实,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档案,制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年检制度实施细则,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三)把好验收关。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的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经贸、国土、建设、环保、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把好监督和验收关,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保质保量建成。

对从事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从根本上扭转水土保持工作一边治理一边破坏、一家治理多方破坏的被动局面。

三、加强领导,深入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持水土的良好氛围

要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水土保持法规、政策和水土保持基础知识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国策意识和法制观念。必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并重、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任期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逐层签订责任状。健全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水利、农办、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建设、林业、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水土保持委员会。制定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水土保持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