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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调整工资标准和统筹发放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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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调整工资标准和统筹发放通知

为深入提高村干部的事业责任心,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村干部工资报酬标准和统筹发放管理办法,望各村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资计算原则

1、贯彻“按劳取酬,绩效挂钩”、规范村干部工资待遇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确定符合镇农村特点的村干部工资报酬标准。

2、根据各行政村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工资标准,鼓励村干部积极发展和巩固村集体经济。

3、村干部的工资以各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承受能力为依据,各村可根据本村经济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基础工资、通信费酌情确定,同时要求各村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不得突破镇所确定的标准,标准确定后报镇党委备案。确定后的工资原则上当年兑现。如当年不能兑现,村主职干部少于元,由镇财政给予补足,多于元的,不得作为下一年度拖欠工资。同时,年终可以根据镇财政及各村经济发展情况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给予适当补助。

4、适用对象是指经镇党委研究确定的在职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含主持支部、村委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等)。村报帐员的工资按村主职干部%发放,村计生联系员按村主职干部的%发放,其它村干部的工资报酬待遇由各村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镇党委备案。

二、工资构成及标准

村主职干部的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二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如下:

1、基础工资:根据各村上年年末人口(规模调整村按调整后人口)的大小确定规模工资。村干部规模工资按行政村上年年末人口每人元的标准确定,四舍五入到元。

2、绩效工资:按照各人的工作实绩,结合村干部各个人员的工作职责予以考核发放。规模调整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每月元(含主持支部、村委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委员等)。规模未调整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每月元。

三、工资报酬考核办法

(一)基础工资考核办法:依据阶段性工作考核,按季度发放。各村应建立考勤制度,以便检查。

1、镇党委、政府安排的阶段突击性工作任务。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2、会议考勤。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会议,每无故缺勤一次,扣基础工资元;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元。村支部、村委会组织的会议,每无故缺勤一次,扣基础工资元;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元。

3、集中办公出勤。参加每月日村民情沟通日和每星期周二镇村干部集中办公制度,每缺勤一次(除参加市、镇组织的学习、参观、培训、会议外)扣基础工资元;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元。驻村干部每月月底将村干部集中办公和村级组织会议出勤情况报镇综合办,平时镇综合办要组织不定期督查。

(二)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

1、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主任绩效工资的考核,按照“二二六”比例计算,即村干部年度民主测评结果占%、镇党政班子成员对其进行专项测评打分,按照平均得分计算占%,镇对村年度村级责任制考核总分占%。

2、村两委成员及其他干部绩效工资的考核,按照“二三三二”比例分别考核到每个人员,最后按各人的得分多少与自己对应的绩效工资基数进行打折计算。即村干部年度民主测评占%、村主职领导、镇驻村干部对各人员的考核积分占%、村干部主要岗位对应的镇职能办公室对其的考核积分占%(按村两委干部分工,如果兼职者有两个的,两个职能办公室对其考核积分各占%)、镇对村年度村级责任制考核总分占%。

3、村干部年度民主测评优秀票得%以上的得满分,称职票得%以上的得分,基本称职票%以上的得分,不称职票得%以上的得分。

4、村主职领导、镇驻村干部对各人员的考核由党支部书记负责提供各人得分情况。

5、镇对应职能办公室对村相关干部的考核,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考核。平时要注意收集考核依据,要经得起被考核人员的查询。考核结果必须经镇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供并负责解释。

四、工资发放办法及资金来源

1、村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凡是未经镇党委、政府批准擅自离岗个月以内的,取消绩效工资;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辞职,不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同时各村应建立考勤制度,以便检查。村主职干部基础工资由镇按季发放,绩效工资待年终由镇考核组确定基数后由镇年终一次性发放。其他村干部由镇确定考核分数通知各村兑现。

2、村主职干部的工资报酬实行全镇统筹,各村工资统筹资金必须在每年月日前上交镇财政专户,工资所需的资金从村集体经济中列支。发放工资报酬少于上交镇财政统筹资金的转入下一年度工资统筹。村主职干部以后不得在村财务领取工资,特殊工作或阶段性工作的奖金以镇党委政府文件或通知为准。

3、其它待遇:村书记、主任通信费每月元/人,由村自筹资金发放。其它村干部的通信费由各村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村干部工资管理工作由镇党政综合办牵头,财政所、农经站共同负责,其他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在工资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好手续之后再进行发放。各村不得巧立名目、违规操作,否则,一经发现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5、此规定由镇党政综合办负责解释,并自年月日起执行,年月份以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