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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信贷风险监管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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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信贷风险监管通知

为使金融部门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时掌握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维护方面的重要社会信用情况,进一步加强我市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增强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根据环境维护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环办〔〕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完善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完善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通畅的信息共享机制,是绿色信贷政策有效实施的关键。通过建立绿色信贷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提高环境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对于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力度,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促进“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交换共享工作机制

(一)从年月起,将以下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1.企业环境违法类信息(见附件1表1);

2.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见附件1表2);

3.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类信息(见附件1表3);

4.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信息(见附件1表4)。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于每月日(第四类信息为每年月日。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将上月的有关环境信息(电子版)分别报送市环保局相关业务处室和市环境监察总队汇总(同时邮寄加盖公章的纸质件留存备查);市环保局有关业务处室(单位)于每月日前将汇总的信息(含市级审批、处罚信息)电子版送政策法规处汇总,政策法规处于每月日前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供全市的有关环境信息。各单位应认真收集、掌握企业环境信息的情况,并按照企业环境信息数据项释义表(见附件1表7)的数据项描述要求逐项分别填入对应的表中。

(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将市企业环境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获取市环保局提供的全市企业环境信息后,对相关数据进行格式转换和预校验,将通过校验的数据文件,定期上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征信中心将相关环保信息加载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三)各级金融机构应在日常工作中,根据环保部门通报的企业环境信息,对照银行业机构使用环保信息情况反馈报表(见附件1表6),认真收集、准确掌握经确认的因企业环境信息而压缩、拒绝贷款的信息。全国性金融机构(市)分行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于每半年后个工作日前将半年内本市各分支机构使用环保信息情况反馈报表收集汇总,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获取经全国性金融机构(市)分行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使用环保信息情况反馈报表后,审核报表的合规性,将审核通过的报表于每半年后25个工作日前汇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同时以书面形式通报至市环保局、全国性金融机构(市)分行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

(五)建立信息更新和异议处理机制

1.信息更新。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整改信息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信息要及时更新,应在信息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送更改信息,即在原有报送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表”中,将“违法行业改正情况”一项补充完整;在原有报送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表”中,将“审核时间”和“审核结果”补充完整。

2.异议处理。当企业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环保信息提出异议时,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应按照企业环保信息异议处理程序(见附件2)规定及时进行核查,确需更正的,原信息提供单位应及时对异议数据进行更新和修正。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各级支行、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同级环保部门开展异议处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环保执法、审批等工作及数据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送的畅通、及时、准确。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要认真核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并对提供的材料负责。

(二)各级金融机构向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时应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查询其信用情况,并将企业的环境守法和违法信息作为放贷的重要参考,防范信贷风险。

各有关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市环保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