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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政府公共信息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现代社会正步入信息时代,信息已成为人们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而政府公共信息更是在对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根据政府公共信息的性质,政府公共信息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府掌握的不涉及个人信息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第二类是政府掌握的涉及个人信息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这类政府公共信息涉及一部分公民、法人的信息,但是这类信息根据法律可以向公众公开。比如公司法人的登记信息等。
因为政府公共信息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拥有一个完善的政府公共信息的公开制度是我们社会必不可少的。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各种形式的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法律体制改革在全国各地广泛掀起。最近一个显著的例子很好的说明了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上的进步,2008年9月11日晚,中国卫生部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随后企业对有毒有害奶粉进行了召回,在对有毒有害奶粉召回过程中,由政府向社会公众公开该事件中的相关细节。这说明我国政府在处理公共安全及相类似事件中较以前有了重大的进步,也说明了我国各级在公共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通过对改革开放后的政府公共信息制度的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我国各级政府公共信息的开放化和透明化首要推进力是自上而下的。毫无疑问,在上级的大力支持和要求下,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直接效果确实立刻能显现出来,但是这种模式存在了极大的弊端,因为很多情况下就是以“上级发文、下级落实”的方式展开的。它往往导致了各级政府都习惯于“以文件落实文件”,越到基层越是敷衍塞责、消极应付。同时,我国的政府公共信息相关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尚处在起步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是在去年才生效和得以实施。其次,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制度和各级政府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主要限于基层;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主要限于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及执法程序、收费标准,公开的方式大多限于主动公开等。
因此,现阶段我国迫切需要一个完善的政府公共信息的公开和管理的相关法律和管理制度,以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以及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服务型政府体制的需要。
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立法
(一)确立行政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立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到第十二条规定了很多政府应当公开的公共信息。但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规定的政府公共信息,现阶段行政机关因为没有法定的义务,故可以不予以公开。我国法律将行政公开确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原则上,行政机关应该将其所掌握的文件资料向公众公开,但有时行政公开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影响行政效率,以及暴露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因此立法者必须在行政公开的公共利益与不公开的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力求在利益平衡中扩大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因此,在现代社会,公开已成为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免除公开时,行政机关才能不予公开。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开范围的规定也应当是规定政府对公共信息不公开的范围,除此之外都应当公开。
(二)逐步完善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立法
在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法制建设上,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于以规范、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证政府及时有效地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具体来说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出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并以该法为基础,完善一系列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用法律来约束、规范各级政府履行公共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该法律应规定政府公布公共信息的范围、时效以及政府在公民信息知情权上所负的责任;规定对基于自身利益而选择有限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或扭曲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行为要严加监督和处理,以确保公共信息资源无偿地向公众公开,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在不违背国家保密法的前提下,都可以获得其需要的政府公共信息。
在这个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应当尽快出台我国的《公共信息公开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武器。此外,制定政府公共信息安全服务方面的法律也应成为我们的立法目标之一。
二、加强对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监督
(一)明确不履行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
推动依法负有公开义务的国家机关依法公开政府公共信息承担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公众关心的本部门各种信息,只要不涉及法律规定的秘密事项,都应该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予以。因为政府公共信息得不到及时的公开,导致群众利益受损害,政府工作被动的例子在现阶段举不胜举。比如城乡建设规划,路将从哪里通过,房将在哪里建,公共设施如何配套,这些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却常常被职能部门“藏在深闺”直到工程要开工了才动员群众配合,但因涉及征地搬迁等复杂事项,工作难度可想而知。但是,如果国家制度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在有条件的地区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在明确具体公开义务的同时,也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话,上述不公开行为便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设置实施公共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设置有效的监督机构是一个好的制度要想得以在实践中推行的必然需要的途径。
首先,要调动公民监督的积极性。公民是信息公开最直接最主要的受益人。因此,信息公开的法律应当明确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信息公开的请求权,以及为落实这一请求权所必须的诉权—即对不履行法定公开义务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次,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政府的公开职责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很大程度上保障的是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而且作为被监督者的政府反而拥有了信息公开的解释权、决定权,显然不利于信息公开的推行。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不特定对象的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规定,无疑堵塞了公民申请司法救济的渠道,所以我们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完善。因此在加强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制定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全面的规定政府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在对政府公共信息进行行政诉讼程序立法,对政府公共信息公开进行有效的监督。
再次,加强权力机关和政府内部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须追究。监察部门要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制定出一套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监督并重的政府内部对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规定。
最后,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新闻媒体要通过他们的舆论力量加强对政府公共信息的监督,对政府不公开相关公共信息的应当即时曝光,甚至可以诉渚法律程序,以切实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制定相应的隐私法,注意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在现代社会,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电子技术的发达,公民个人资料越来越多地掌握在政府手中,行政信息公开在某些情形下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因此,在加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同时,还要注意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家庭权利、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属于隐私权范畴的内容,但没有确立隐私权的宪法地位,更没有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因而不利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如果我国在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法制化过程中同时通过相应的《隐私法》,也可以在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的同时,尽大可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四、健全和完善法定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
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服务的范围必须加以扩大。有关行政会议主题及决议的内容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当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反映社会公众的要求和呼声。除了扩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范围外,扩展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内容还包括:要深入挖掘现有公共信息资源,强化信息分析、预测和调研服务功能,把握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动态信息。
另外,为了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健全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是必要的。为此,要在酌情适当增设专业性公共信息服务机构的同时,重点是充实现有专业性公共信息服务机构,增加其人员编制,调整其信息收集范围,加强社会和其他非经济方面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从偏重收集、分析经济信息向经济社会信息并重。
这让我想起不久前乘坐火车时,与同车的几个在上海某建筑工地上打工的四川农民之间的一次谈话。大概因为讨薪本身是件让人上火又确实有点刺激的事,那几个那农民工在车上经常谈到的话题就是讨薪。每当没能及时拿到工钱时,一起做工的农民工们就会集体去找发包单位。最通常的做法是先把发包单位的负责人办公室团团围住,再让几个人坐到办公室里要钱,对方不给,他们就不走。往往还会用堵门的方式限制对方负责人或其他办事人员的人身自由,不给钱就不让离开。我问他们,你们不怕警察吗?他们说,警察来了也是那样,工钱是血汗钱,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还告诉我,有一次承建方的一个项目经理在大家起哄讨薪的时候,因受惊吓突发心脏病死亡。我说你们为什么不采取其他办法呢,比如向法院。他们说找法院麻烦,时间长,还不知道能不能拿到钱,这种办法更管用。我再问他们有没有拿不到钱的情况,他们告诉我,遇上那些很“厉害”的老板,就有可能拿不到钱。有时候对方可能确实是没钱,那也就拿不到钱。我问他们那种讨薪方式是不是很普遍,他们说是的,只有不奏效时才想其他办法。
从这两件事可以发现一个在理论研究者眼中比较奇怪的现象:在农民工讨薪的过程中,从有暴力隐患的自我救济到寻求政府帮助再到寻求媒体帮助,农民讨薪的手段可谓多种多样,但却始终没有人去寻求司法救济。同时,尽管农民工对讨薪之事非常重视,但其手段还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以内。这个限度不是以现行的制定法来衡量,而是以实践中的法律来衡量。这一限度即是:讨薪行为不会招致惩罚性后果。这意味着什么呢?
我想起码有两点。其一,把由运行中的包括道德在内的社会规则所形成的现有秩序为标准,农民工的讨薪行为依然在现行秩序框架之内。也就是说,讨薪的农民工仍然希望当良民,在现有的社会秩序中,他们依然可以看到希望。其二,在当前中国的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还很弱势。就农民工讨薪事件而言,无论是讨薪者的意识,还是讨薪的现实,法律未能成纠纷解决的有力手段。农民工对政府的期望要远高于对法院的期望。再往下推衍,那就是当前的中国社会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还很遥远。
新华网的报道还提到了青年农民工安少华的话:“……流血流汗挣来的钱一定得要回来,如实在要不到,我们大家商量,准备把老板的‘别克’卖了抵工钱。”这句话实际上反映了农民工群体的一个基本公平观念——血汗钱一定要拿回来。而为了实现这种公平,他们想了很多办法,但一直没有走向法律。他们下一步的打算——卖老板的车——其中仍然没有法律,却依稀可以看到些暴力的影子。我在想,如果事情依然得不到解决,再下一步可能会是什么呢?到那时,政府又将如何面对呢?
所幸的是,当前的农民即使讨不到工钱,虽然压力大,但起码还可以解决温饱问题,还不至于走向绝望。因此,他们的方式基本上还在现行秩序的限度以内。但如果什么时候出现了温饱危机,他们又将如何面对呢?会不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走向绝望呢?因为那时的他们很可能是真正的无产者!另外也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是,即使这些农民永无温饱之忧,但随着贫富差距的持续拉大,连血汗的工钱都讨不到的他们在巨大反差面前会有什么样的感受呢?这种严重的不公平体验伴之以激烈的不满情绪,接下来会是什么呢?显然这两种可能都是可怕的,因为必定会有人开始铤而走险甚至报复社会。现在我们许多人的态度是同情他们,如果真到了那个时候,同情在更大的可能性上会变成恐惧!
这让我们不得不去深刻地反思我国当前的一系列正式制度,但对这个话题的细节论述之庞杂性显然远远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这里所要提及的是,一个负责任的政权应当如何对待社会矛盾。就我国而言,政府比较一贯的做法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重政策、轻制度,制度为政策作陪衬。这种做法在以前那个相对静态的社会大概是有效的,但面对这个日益丰富、动态的社会,它无疑早已捉襟见肘。
[论文摘要]在一个新的通信业大发展时代,单纯的语音服务已不能满足用户对通信的需求,人们已经从过去单纯的满足“话音”和“沟通”功能转向“应用”和“服务”的更高层次,希望得到多样化、综合化、智能化、个性化的服务,于是出现了电信增值业务,它形式多样,涵盖面广,不仅能提供一种电信业务,而且可以满足人们的生活、娱乐等各方面的需求。电信增值业务也得到了各大运营商的高度重视,运营商纷纷提出了转型战略,提出了“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新目标,伴随着人们的需求成长起来的电信增值业务为整个电信产业带来了转机和希望,中国即将进入3G时代,增值业务又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美好前景。
一、电信增值业务简介
什是电信增值业务?电信增值业务是指凭借公用电信网的资源和其它通信设备而开发的附加通信业务,可为用户提供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更广泛应用及更深层服务的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网路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高,有时称之为增强型业务。
增值业务广义上分成两大类:一是以增值网(VAN)方式出现的业务。增值网可凭借从公用网租用的传输设备,使用本部门的交换机、计算机和其它专用设备组成专用网,以适应本部门的需要。例如租用高速信息组成的传真存储转发网、会议电视网、专用分组交换网、虚拟专用网(VPN)等;二是以增值业务方式出现的业务。是指在原有通信网基本业务(电话、电报业务)以外开发的业务,如数据捡索、数据处理、电子数据互换、电子信箱、电子查号和电子文件传输等等业务。
二、目前主要电信增值业务介绍
目前,主要使用的电信增值业务有:
(一)电子信箱,也称电子邮件
最新一代的电子信箱是消息处理系统(MHS),可实现异种计算机之间互通。
(二)可视图文
作为电话机用户的附加增值业务,它通过公用电话网与分组交换网上的数据库互连,可以按需检索各类文字、图像(彩色)信息,也可用作电子信箱的终端设备。
(三)电子数据互换(EDI)
是采用计算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协议进行贸易或信息交换的手段,故也称之为“无纸贸易”,它是发达国家最现代化的贸易手段,已被许多国家采用,我国推行的“金字”工程中的“金关”就是EDI在我国的开发与应用。
(四)传真存储转发
是通过计算机将用户的传真信号进行存储、转发或具有传真检索信息功能的设备,为用户提供高性能的传真业务。通常利用专线或公用分组网为电话网上的用户提供迂忙重发、多址或广播传送、定时投送、语音提示查询以及传真/电传转换等业务。
(五)语音信息业务
以语音平台为用户提供语音信息业务,如160台人工辅助的信息台、168台自动声讯服务、166台语音信箱,其服务范围遍及新闻、体育、科技、金融、证券、房地产、医疗保健、娱乐、交通、购物指南、旅游、人才交流、热点追踪等各方面,这些服务正逐步走向全国信息网、数据库检索等方式过渡,实现资源共享。
(六)固网彩铃业务
彩铃业务也称个性化回铃音业务,旨在为用户提供丰富多样的个性化回铃音以替换普通回铃音。用个性化回铃音包括旋律、音乐、音响效果、录音、广告信息等音频文档。这个业务迎合了时尚、年轻用户彰显个性的需求,用户可以通过对铃声的管理,对主叫用户进行分类处理,如主叫是朋友、恋人、家人、客户、不受欢迎的人等可以听到不同的个性化回铃音。使用户虽然做被叫仍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利。
(七)预付费业务
预付费业务按照使用形式可以细分为两种,即预付费卡类业务和主叫预付费业务。
1.预付费卡类业务。预付费卡类业务是记账卡业务的一种预付费形式。该业务允许用户在任一部电话机(DTMF话机)上进行呼叫,并把费用记在规定的账号上。使用记账卡业务的用户,必须有一个惟一的个人卡号(CardNumber)。用户使用本项业务时,按规定输入接入码、卡号、密码(PIN)。
2.主叫预付费业务。主叫预付费业务是预付费卡类业务的一种变化形式,对于相对固定的用户群体提供更加方便的服务。主叫预付费业务是一种更加贴近用户需求的业务模式,它使得用户在使用预付费业务的情况下,可以将用户的电话号码和预付费卡的账号、密码绑定(或者使用主叫电话号码作为预付费业务的账号),使得用户可以无需每次输入卡号和密码(如果允许一部话机绑定多个卡,则只需要输入密码来识别)就可进行预付费呼叫。
(八)移机不改号业务
无论用户多么频繁地修改个人电话,用户只需要申请一个固定的号码,每次更换新号码时只需要重新登记该号码和真实号码的对应关系,其他人只需要拨打此号码即可接续到用户的真实号码上。这既可为普通用户带来方便,也为局方在接入网割接时提供方便的割接过渡方案。
(九)“一号通”业务
“一号通”业务的总体需求为“一个号码,一拨即通;万千信息,囊括其中”。要求将固定电话、小灵通、手机、传真、寻呼、短消息、电子邮件等多种终端和服务的优势集于一体,支持固定电话、小灵通、移动电话、计算机等多种终端方式的惟一号码解决方案,实现无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均可通过惟一号码进行沟通,以“一个号码”实现个人通信的一体化。
(十)彩信业务
通过移动通信数据网络传送包括文字、图像、声音、数据等各种多媒体格式的信息。
其他如“200”电话呼叫卡业务、“800”被叫付费业务、“400”主、被叫分摊业务、虚拟专用网(VPN)业务、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企业总机业务、电视会议业务均属于增值业务。
三、电信增值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技术革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的增强,以及国家进一步加大管控力度,为电信部门开发更多的增值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机遇;2007年6月14日,信息产业部提出了“三谁原则”,即“谁接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旨在消除责任死角,规范电信信息服务管理。在国家政策面的指引下,未来中国电信增值业务市场,将会有更快的发展,特别是移动增值业务的发展更加迅速,移动增值业务已经成为拉动整个移动市场的重要手段,全球各个市场移动增值业务的收入比例都在逐年提高。经过近几年的运营和推广,移动通信的发展已经基本构建起以语音业务为核心的多媒体业务服务体系,许多以前广泛宣传的多媒体服务目前已正式商用,并且受到用户的青睐,体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全球3G市场正在稳步发展,TD-SCDMA经过三年的规模试验网的磨砺后预计走向商用,3G是无线信息通信的高速路,而增值业务则是路上的车流。从核心网到移动接入层面,3G的商用必将为电信增值业务创造一个广阔施展平台,日益丰富的多媒体应用以及不断提升的用户需求,使运营商的业务体系逐渐向外扩张,未来电信增值业务与行业的融合趋势明显,将形成以下几种模式:
会话性业务:IM(InstantMessaging即时消息)业务、视频电话、增强型多媒体会话业务、个人路由策略;
会议性业务:多媒体会议业务、Web会议业务、实时的电子远程课堂;
信息型业务: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互发(点对点、点对多点、多点对点、文字、图象、声音和视频信息);
分配型业务:视频点播VOD、DigitalPayTV、E-Lear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