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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购房消费者权利的依据和条件
(一)判别购房消费者的依据和标准
《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首次采用了购房“消费者”的概念,将商品房列入“商品”的范围,确认了审判实践中可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购房“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购房“消费者”有权请求依照《消法》的规定保护其合法权益。《批复》首次明确规定对购房消费者予以优先保护,即购房消费者可以对抗工程款的优先权,解决了购房消费者与工程款优先权人的受偿顺位问题。购房人基于“消费者”的特殊身份请求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人民法院裁判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能够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以《批复》第二条规定为依据。
在适用《批复》时首先要解决的是“消费者”的识别问题。笔者认为,对《批复》规定的“消费者”应当按照《消法》关于“消费者”的规定进行识别。根据《消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判断“消费者”的标准是:(1)行为目的以生活消费所需。购买、使用商品有可能基于消费的目的,也有基于经营的目的;同样的商品,可能因使用于生活活动而构成消费品,也可能因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成为生产资料。如果为自己的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该行为为消费行为。对于购买者是否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可以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结合购买者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表现加以判断。凡是和人类生活有关,基于求生存便利或舒适的生活目的,为满足衣食住行娱乐等方面生活欲望的行为,原则上均属于生活消费行为。(2)行为主体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具有团体之法律人格,不存在缺乏专门知识、交涉能力的问题,即使其购买的商品最终由自然人用于生活消费(如公司购买日用品发给职工),法律也并无给予特殊保护的必要。正是基于此,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于1978年首届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注1],我国国家标准局于1985年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也规定“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根据《消法》和《批复》的规定,并非所有的购房人都能成为消费者,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房自然人才属于购房消费者的范畴。判别购房人是否为消费者,通常有两点外在表现:一是所购买的房屋为住宅而非营业用房;二是供自己或家人居住。判别购房者是否以生活需要为目的面临的难题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需要的范围难于界定。例如,已有一套甚至多套住宅的自然人,又购买房屋用于居住,可否认定其为生活需要?自然人所购房屋用于出租,以租金为家庭生活主要来源,其购房行为可否认定为满足生活需要?笔者认为,即便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既供自己使用,同时又用于经营用途时,如果其购买产品的目的是偏重自己使用或者作为家庭生活主要来源的,则应属于生活消费所需。在审判实践中,可根据购房人所购房屋为住宅或非住宅而推定购房人是否为消费者,消费者只需证明其所购房屋为住宅为已足。即如购房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则应推定为生活消费行为;如要证明购房人非基于消费目的而购房,则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诉讼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此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要求。
(二)购房消费者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由和适用条件
1、工程款优先权的性质为法定担保物权,为何不能对抗消费者?
原因即在于消费者的利益为生存利益,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维系其存在和发展首先应保护的基本问题。当经营利益与生存利益相冲突时,法律首先是要保护人民的生存利益。虽然购房消费者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仅享有合同债权,但由于其购房的目的在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维系其生存之必需,故对该项特殊债权有赋予其物权性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批复》立足于当代人权保护的价值观和法律理念,规定购房消费者的生存权能够对抗工程价款优先权,即消费者对房屋的所有权独立于工程款优先权,不为工程款优先权效力所及。《批复》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但该规定由于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缺乏必须的法律依据,应是临时之举。
适用《批复》的规定对购房消费者予以优先保护,除满足购房人是消费者特殊身份的前提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房消费者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消费者交付的款项为购房款,而非为为定金、保证金等;购房款数额应超过约定的购房款数额的50%.购房消费者交付的款项非为购房款,或者交付的购房款未达到约定购房款数额的50%以上,不能适用《批复》的规定。在按揭中,如果消费者已交付合同约定的首期购房款,银行将购房人所贷款项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应认定购房消费者已付清全部购房款。(2)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此为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原则的体现,也是购房人享有请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无效,购房人即使基于消费者的特殊身份,也不能基于无效合同请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且,现实中还大量存在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便利条件,以家人、亲戚、朋友、职员等的名义签订大量的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虚假按揭合同,损害工程款权利人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因此应严格审查合同效力。购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能适用《批复》的规定。(3)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为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转移给购房人。在适用《批复》第2条时,是否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过登记为要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此前认为,由于我国目前还面临着解决人们的基本生存权问题,法律体系上至今尚无物权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仅为备案登记,效力相对较弱,没有预告登记的准物权效力,同时《批复》也未对购房消费者的优先保护是否以合同登记为前提明确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购房消费者权利得以对抗工程款权利人的优先权,不以合同登记为要件。但经认真思考,这一观点并不妥当。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即经登记后才取得物权,未经登记,权利人仅享有债权,不能与物权的受偿处于同一参照系上。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权利彰显的外观形式,具有公示公信力,且预售合同登记(预告登记)具有保全债权的物权效力,实践中认定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虽《批复》主要在于解决当前购房人权利无保障的实际情况,但应维护法律规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遵循物权法原理进行分析。如果合同未为登记,或者购房人尚未转移产权,该购房人仅享有合同债权,是不能对抗物权的。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物权法的完善是指日可待的事情。预售合同经登记后,使债权转化具有了物权属性;如果购买的为现房,经登记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购房人因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债权具有物权属性后或者权利人已经取得所有权,才有与该物上并存的物权受偿顺序进行比较的可能性。因此确定购房消费者身份并受法律保护,若为预售,应以合同经登记为要件;若为现房买卖,应以所有权已经登记转移为要件。如果不以登记为要件,将使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及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失去应有的作用,不利于物权法原则的贯彻,同时还将扰乱人民的思想以及房地产交易的正常秩序,并且在目前市场信用已经发生危机的时候,将进一步促成信用制度的坍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十分有害。
2、如何处理购房消费者的?
在购房人要求办理房屋“两证”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首先审查该购房人是否符合购房消费者的优先保护条件,同时应审查该房屋是否已经竣工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至于是否交清土地出让金不应在审查的范围内。依笔者之见,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44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25条的规定,颁发房屋预售许可证的行为为行政许可行为,人民法院在房地产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不应对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审查。开发企业是否缴清土地出让金,是否达到“三证一投入”的条件为另一法律关系,属行政机关审查或核查范围。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在确认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还应查明该房屋是否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对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也有强制性规定。如果房屋未经验收合格,即使房屋已经交付给购房人,人民法院亦不宜判决购房消费者享有房屋所有权而履行办理“两证”义务,而应该中止案件的审理,转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在经有关部门组织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方可判决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两证”。否则,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判决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强行视为已经验收合格,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本身是违法的。不发生事故便没有问题,一旦真出了问题,人民法院如何承担责任?
房屋竣工后,购房消费者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如果与工程款权利人对该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相冲突,只要预售合同有效并经登记,该购房人满足购房消费者的条件,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的规定作为基本依据,优先保护消费者权利。判决说理中应阐明购房消费者的权利能够对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令出卖人履行向购房消费者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两证”的义务。
二、购房消费者的生存权能否优先于抵押权?
是否对购房消费者予以优先保护,是一个时代的政策价值取向问题。本文无意于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仅从现有法律规定出发对消费者权和抵押权的受偿顺位问题提出浅见。《批复》仅解决了购房消费者权利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顺位以及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的受偿顺位问题,对购房消费者与抵押权间的受偿顺位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购房消费者能够对抗工程款优先权的权利性质应为一种物权,或为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特殊债权。在同一财产上并存多项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其受偿的先后顺位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购房消费者与抵押权人间的受偿顺位作出明确规定时,应怎样处理二者的关系?通常而言,同一标的财产上并存多项物权或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应遵循法定权利优先于意定权利,同一性质的权利并存时以权利成立的时间先后定其受偿顺位,成立在先的权利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权利。虽然消费者对房屋有请求转移所有权的主张,但法律对抵押权的实现有明确规定,在法律未对购房消费者权和抵押权的受偿顺位作出明确规定时,我们不能以三段论推出消费者对房屋所有权的请求优先于或者能够对抗抵押权,应以权利成立的先后次序,优先顺位保护有效成立在先的权利。购房消费者权能否优先于抵押权,应区分不同情况而定。
1、房屋先出售后抵押,消费者与抵押权人受偿顺位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在标的房屋上设置了抵押权,购房消费者请求取得房屋产权的,可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为登记,由于该房屋上没有权利设定的外观显征,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但如果购房消费者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明知该房屋已出售,而后为债权的实现就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由于恶意损害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该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登记后,出卖人就该房屋向他人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购房消费者的请求权。因为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活动的监管以及有效防范出卖人重复预售损害购房人利益的行为,登记的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人应当通过登记簿查询抵押物的权属状况,其未尽审查义务所致损失不能由购房消费者承担。(3)如果商品房的所有权已登记转移给购房人,出卖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就购房人的房屋设定抵押,由于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成为所有权人,出卖人对他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除非该行为经所有权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无效。
2、房屋先设定抵押后又出售,消费者与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问题
房屋设定抵押权并经登记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又予以出售,涉及抵押权与购房消费者权益冲突的,(1)如果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转让行为无效。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的目的在于确保财产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购房消费者应通过登记簿查询房屋上的权属状况,其疏于审查而遭致的损失不应转嫁给抵押权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的规定,即使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可就经登记的抵押物行使物上追及权实现其债权,受让人亦可行使涤除权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不管该房屋已转移至何人之手,即使已转移给了消费者,消费者的所有权仍然不能对抗该房屋的抵押权,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然后就涤除房屋上负担所支付的价款向抵押人追偿。(2)如果出卖人已通知抵押权人的,对该物的处分已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可提前实现其债权;如果已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购房人仍然买受的,属于买收人自愿承担风险,自无反悔并受法律保护的依据。
三、购房消费者与被拆迁人权利的冲突问题
房屋拆迁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被拆迁人属于弱势的、被动的群体,法律应当重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解释》)第7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从该规定可以推知,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其基于安置协议而取得对约定的安置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并非一种纯碎的债权,而是对其原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延伸,至少具有物权性质。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被拆迁人的房屋可分为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商业用房所有权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而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要目的是以该房屋满足其居住的基本生活需要。被拆迁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与购房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满足其居住需要的基本生存利益,因此,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的安置权与购房消费者权利均属于基本生存权范围,应受到同等的保护。
当购房消费者与住宅房被拆迁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积等进行具体约定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上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就明确具体的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此时应适用《商品房解释》)第7条的规定。
2、出卖人将标的房屋出售后,又就该房屋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的,(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由于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买卖合同成立在前,应保护购房消费者的权利。(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为登记,应分别情况处理:①被拆迁人已入住的,由于入住的行为表明拆迁人已经履行拆迁协议的房屋交付义务,被拆迁人已接受交付并对房屋为占有使用,应优先保护已入住的被拆迁人;②购房消费者已入住的,同理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此时不宜适用《商品房解释》)第7条的规定;③均未入住的,基于双方均无权利的外观显征以及权利优先保护的法定性,应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顺序,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权利人。
四、房屋重复出售,各购房消费者相互间利益冲突的处理
《批复》对房地产开发商重复出售,各购房消费者之间就同一标的房屋发生权利冲突时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而这一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部分合同已经登记,部分合同未登记,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理论界倾向于将预售登记解释为预告登记,其效力为一种债权的保全手段,审判部门采纳登记对抗原则,即预售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合同的权利不能对抗已登记合同的权利。(1)各购房消费者均未入住,但有的合同已为登记,有的合同未登记,购房消费者都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宜并案审理,根据合同登记的对抗效力,优先保护已为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判令出卖人履行转移房屋产权给登记购房消费者的义务。未经登记的购房消费者不宜列为诉讼第三人,但登记购房消费者未交清的购房款,应由未登记购房消费者优先受偿。(2)如果购房人明知该房屋已经预售,而恶意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的,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理,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权利不受保护,其登记合同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未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登记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应承担举证责任。
2、合同均已登记,但房屋均未入住的,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登记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对出卖人就该标的房屋的处分权进行限制,二是产生公示公信力并得对抗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已登记,各购房消费者均未入住时,由于合同登记是权利外观显征的标志,应当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顺位,登记在先的权利人应当相对于登记在后的权利人得到优先保护。如果各购房消费者均请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登记的先后顺位,判令出卖人履行转移所有权给登记在先的购房消费者的义务。登记在后的购房消费者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并可就前登记购房消费者未交清的购房款优先受偿。同样,应区分善意登记与恶意登记的不同情况,体现恶意不受保护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的安全。
3、房屋已经入住,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不动产房屋的权利外观显征是登记而非交付,此与动产的权利外观显征不同。购房消费者入住房屋的行为,表明出卖人已为交付(部分履行),消费者已为占有使用。不同的立法对占有赋予了不同的效力,但占有具有准物权的效力是各国立法共通的属性。在购房消费者占有使用该房屋与其他购房消费者发生权利冲突时,首先应审查其行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不受法律保护。(1)至发生纠纷或时,各购房消费者均未进行预售合同登记,如已有购房消费者入住,各购房消费者均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由于出卖人对房屋已为交付,入住购房消费者为有权占有,应优先保护已入住的购房消费者,判令出卖人履行转移产权给已入住购房人的义务。对其他未入住的购房消费者,可判令因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就已入住购房消费者未交清的购房款优先受偿。(2)合同未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已入住,而与已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发生权利冲突时,尽管未登记合同的购房消费者已占有使用该房屋,但由于不动产权利的外观显征是登记而非交付,未经登记的权利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权利,因此经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应优先于已入住但未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受到保护。由于房屋入住的情况较为复杂,人民法院不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熟悉情况,且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已有购房消费者实际入住的情况下,为争取最好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不宜就案办案,即使已登记的购房消费者请求保护其对争议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成立,也宜中止诉讼,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办理相关手续。经政府部门努力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法院依照上述原则裁判。
4、合同均未登记、房屋均未入住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债权具有相对性和平等的顺序性,基于债权平等的原则,债权之间本无所谓优先的问题,人民法院可判决出卖人向任何先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但由于同一标的房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由多个购房消费者对同一房屋分别享有所有权。在各购房消费者均已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但均未办理合同登记,且房屋均未入住时,购房消费者请求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以诉讼的先后,结合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判断标准,就同一财产对已经的当事人按照合同权利有效成立的先后顺序确定所有权归属。为避免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就同一标的房屋分别判归不同购房消费者所有的尴尬现象,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各购房消费者分别的案件在同一法院的,宜按照一般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转移房屋产权给最先成立合同的购房消费者的义务;案件在不同法院的,能移送的尽量移送到同一法院合并审理。
五、房屋被司法查封,申请人与购房消费者权益冲突的处理
购房消费者所购买的房屋在另案中被人民法院依法保全查封,购房消费者对该房屋上的权利必然会因此而受影响。如果购房消费者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查封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审查购房消费者的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先于保全查封,购房消费者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购买了该房屋,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房屋被保全查封而妨碍购房消费者办理“两证”的,购房消费者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按照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对查封予以解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2)人民法院对房屋予以查封保全后,购房人与出卖人以查封房屋为标的签订买卖合同的,由于司法查封的绝对效力,查封标的物在查封期间禁止处分和流通,双方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除买卖合同因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外,其行为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涉及同一标的房屋上并存工程款优先权、消费者所有权、抵押权、被安置权等诸方面权利的处理中,至今为止审判环节中尚没有有效衔接和协调处理的手段和程序规定,对此问题的协调解决应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上述处理意见和原则妥善处理。不同的受案法院在审判、查封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购房消费者所购房屋采取相应措施时,应相互沟通,协调处理。案件可移送管辖的应依法及时移送;可合并审理和并案执行的宜合并审理和并案执行;需要协调处理的,应积极与受案法院协商或者报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以避免司法冲突,产生不良社会后果。
注释: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理论基础及内涵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经济学分析
消费者信息权之所以特别重要,并需要由法律着力予以保护,是因为它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用信息经济学理论可以更好地对信息权加以分析。信息经济学一词源于1959年马尔萨克的《信息经济学评论》。美国经济学家G·斯蒂格勒、阿罗等人将信息经济学描述为研究信息是如何作用和影响经济行为和企业管理的一门科学。其中,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及非对称信息是构成信息经济学基础理论的重要概念。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加者所能获得的某种经济环境状态的全部信息。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只能是一种假设。不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加者在经济生活中所获得的部分信息。在有些经济领域中,市场参加者的一方甚至无法获得另一方行动的信息,更不用说完全信息。观测、监督信息的成本高昂时,就会产生“非对称信息”。非对称信息是指相互对应的市场参加者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相关市场信息。信息拥有量的差别导致信息优势者和信息劣势者的产生。非对称信息的产生使具有信息优势的市场参加者很自然地取得了比那些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更为有利的地位。当市场活动中非对称信息情况发生时,就产生了两种结果,即:一是信息优势者的败德行为的产生。信息优势者(如生产者、销售者)不愿意承担来自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备性,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二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被迫面临“不利选择”,处于对己不利的位置上,不得不承担双方交易的全部风险。比如在商品市场、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是不利选择的根本原因,而基于产品质量不确定基础上的市场信息差别是不利选择的直接诱导因素。当市场商品以不同质量进行交换时,买卖双方都将以同样方式按产品质量将产品进行分类,但只有卖主了解其所销售的每个单位产品的具体质,而买方确定每个最多只能了解这类产品质量的大概。由于没有其它方式使买方确定每个单位产品的具体质量,低质量产品往往伴随着优质产品一起销售。在这样的市场中进行选择,对消费者是不利的。一方面使消费者难以实现科学决策和利益目标,同时也破坏了市场均衡发展,导致了市场经济运行的低效率。
经济利益是影响立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同时,经济交换几乎完全是由法律来强制调节和保障。把非对称信息放在法律层面来理解时,就会发现出有两个层次的非对称状态:第一缘于不完全信息、信息的成本和社会专业化的客观存在而产生的,它是信息的客观存在方式。其中属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主要包括:经营者、销售者、新闻媒介、专家、信息机构等。为了保护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市场参加者,法律规定,信息优势者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第二缘于信息优势者的败德行为或疏忽大意。由于一些信息优势者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故意或疏忽大意向信息劣势者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引人误解的信息,由此便造成了更深一层次的不公平合理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信息劣势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并严重干扰了信息传递渠道,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大为降低,甚至失效。所以法律应高举正义公平之剑,禁止信息优势者的败德行为。
(二)消费者信息权的内涵
消费者信息权一项有别于人身权、财产权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权利的中心内容是利益。信息权不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人身权,它是工业化、信息化时代逐渐认识并加以保护的法定权利。它既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身权,而是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
信息权含有人格权的基本属性,但是人格权是以非财产性为指点的,而信息权都因信息具有财产性而兼有财产权的某些属性。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收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信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同时信息在其开发、使用、提供上都花费一定的代价,耗费一定的成本。这样,信息一旦被有目的地积累并有效地加以利用,就会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直接体现为以一定价值在市场上交易的商品。
信息权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一,权利客体的特殊性。信息权的客体是信息,是一种无体物。信息有物质载体,但它并非指这些物质载体本身,而是指从这些物质载体中体现出的内涵。其二,内容的双重性。信息权在内容上既含人格权的属性,又有财产权的属性,包括两方面的权利。其三,范围的多样性。如何实现信息权,其要求的内容多种多样,规定不一。其四,信息权是一项法定的民事权利,要由法律来加以确认。这是信息权的重要特点。信息权尽管是客观存在的,但如果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也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即使在受到侵害以后,也不能借助信息侵权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民法上的信息权的保护主体主要限于存在合理信赖关系,并处于明显劣势的一方当事人。
合同法上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之间处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这时,双方当事人已经由一种普通社会交往关系进入一种特殊的社会交往关系,他们之间存在合理的信赖,彼此应负注意义务,应及时、准确地提供自己所拥有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实质性的事项,即信息。如违反上义务,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因信息提供义务的违反而导致的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但是由于信息提供方式的多样性和传播的广泛性,信息提供者和信息的接受、使用者之间很少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如仅仅以这种依赖关系为前提,使因信息提供不当而造成损失的信息接受者、使用者取得法律上的救济,则会使法律显得过于严肃。此外,合同责任的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而无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也无精神损害的赔偿。从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上看,侵权法可冲破合同关系的禁锢,更周全地保护信息社会中广泛的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民事责任应主要界定为侵权责任。
二、我国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不当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或不完全充分,从而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享用,或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后所应承担的责任。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具体规定信息提供不当的民事责任。为此,有人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确定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既赋予了消费者享有信息权,那么这种权利遭受侵害时,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是顺理成章的,具体来说,经营者应承担的信息侵权民事责任可表现为:①因经营者提供不当信息,使消费者取得商品或服务不具备消费者所需要的必要的性能,消费者有权解除买卖关系或服务协议,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②因经营者提供不当信息,使消费者无法按用途使用所取得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适应信息;如果经营者逾期未提供,消费者同样有权解除买卖关系或服务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③因经营者提供不当信息,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消费信息侵权的特点。第一,它是经营者违反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导致这种责任的行为表现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或不真实,并不涉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缺陷。第三,这种责任的承担不要求一定发生人身财产的实际损害,只要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正当享用,就应承担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犯消费者的获得信息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该法共列举了11条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犯消费者获取信息权的就有4类:假冒名牌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不当奖售行为;诋毁商誉的行为,使消费者很难获得真实的信息,使之难辩真伪或对诋毁信以为真。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使消费者遭受损失的,侵权者对于商品应负修理、更换、退货,对于服务负责退还服务费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三)广告法
《广告法》从广告的明晰性、真切性和可识别性的要求出发,对违反该要求的信息行为予以规制,并对几类特殊的商品广告如药品、烟草、食品、酒类、化妆品、专利等广告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凡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的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间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说明、警告义务。如违反了说明、警告义务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便可构成了信息侵权、信息提供者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中的信息侵权不是体现在产品上的有形瑕疵,而是表现对产品不充分、不及时、含糊其辞甚至虚假的信息传递。受害者可以以指出缺陷为由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突破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范围,直接以信息侵权为由向生产者、销售者甚至在产品使用中负责主管或指导的中间人提起侵权之诉。而且请求权的行使不以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为前提。由此可知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及赔偿范围远远超出了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赔偿范围。此外现行法上的物主要是有体物,因信息缺陷产生的损害是无法纳入产品责任法的。但实际上,由于信息缺陷所造成的损害,其严重性并不亚于有体物造成的损害。
三、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一)须有虚假、遗漏、过时、误导信息的发生、而且主要是信息提供义务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造成。
1、虚假信息。是指信息提供义务人公开提供的不存在的、捏造出来的信息。其特点为:①信息提供义务人公开提供该信息;②该公开的信息中有不真实成份。
2、遗漏信息。是信息提供义务人应公开而未予公开的信息。其特点为:①信息提供人有义务公开该遗漏的信息;②该信息会对决策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但却未予公开;③信息用户不知有此信息。
3、过时信息。是信息提供义务人没有及时公开法定应予公开的信息。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信息未在法定时间内公开;其二是信息提供义务人应在原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及时更改补充新的信息,以使信息用户获取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
4、误导信息。是信息提供义务人提供的信息的公开表述半真半假或有语句的模糊歧义等,在后果上造成信息用户对该信息有多种理解或产生了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其特征为:①信息提供人公开了应予公开的事实;②该信息的表述语句半真半假或在理解上有模糊歧义;③该信息用户误认为它就是事实的全部。
(二)信息提供行为的违法性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损害了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讲是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无此条件,不能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违法;作为和不作为的违法;具体违法和广义违法。提供真实、全面、及时不引人误导的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它主要有在于法律所界定的主体范围内,即信息提供义务者与基于合理信赖并处于明显信息劣势的信息接受者和使用者之间。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之间则正是基于合理信赖而被纳入该主体范围之内。
(三)须有损害事实
在信息侵权中,受害者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
1、信息权受到侵害。信息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是有别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独立民事权利。信息权的享有者如信赖了不当的信息,影响对真实、全面、及时、不引人误解的信息享用,直接造成的损失就是对信息权的侵害而不需一定要发生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信息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一是为获取不当信息而付出的信息购买费和与该信息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二是直接因依赖该不当信息而延误的机会。但是对这种直接损失的赔偿,必须限定在合理预见范围之内。
2、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损害专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信息侵权造成的损害事实类似产品责任,具有受害人多、损害面广的特点。
信息权的损失是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至于受害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的存在,只是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不必是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事实上,在加害人的行为侵害受害人信息权的情况下,加害人的行为可能并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
(四)有因果关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者在依赖了不当信息后使其意志部分不自由,所做的行为与结果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的接受、使用者实施的行为是其自主决断的结果,并非基于第三人的强制,但其所做出的决定受到了第三因素的干扰和制约,即不当信息。在信息侵权中,信息接受、使用者正是因为依赖了虚假、遗漏、过时、误导的不当信息干扰了其做出做出科学决策的自由意志。应当满足三项前提:第一,信息的接受、使用者在作出决策前并不知该信息是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第二,该不当信息成为信息接受、使用者体出决策的根据,即不当信息对做出决策起到了重要的、实质性的作用。第三,信息接受、使用者做出的决策产生于不当信息之后。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建立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之基础上的,其中含有价值判断,即要使被告承担信息侵权之民事责任,不仅要证明原告事实上依赖了被告,而且这种信赖是合理的。
那么,“合理的信赖”判定标准主要有哪些呢?
第一,法律上推定的合理的信赖关系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的而产生的信息拥有量的差距,导致了信息优势者与劣势者的同时并存。法律为了保护弱者,维护意思自主和交易安全,推定他们之间有合理的信赖关系的存在。现代社会商品及服务种类繁多,构造复杂,其质量、价格等优劣与否,是否具有危害性是一般消费者无法全面、客观性地加以判断的。他们只难信息优势者所提供的信息而加以判断、选择并据此做出决策,有法律推定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等主体之间存在信赖关系,消费者时并不需要证明他与经营者、销售者之间有交易中的依赖关系存在,并且为了确保这种依赖关系,法律要求经营者、销售者等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可靠、详尽。
第二,依赖的内容应是合理的。①原告所依赖是被告对事实的陈述,而不是一般性见解或意向,这时,原告的依赖一般是合理的。②原告所依赖的事实必须是实质性,即其重要足以能够影响原告的决策。
在我国,由于人们信息意识的滞后性和立法、司法环节的缺陷,还没能给消费者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予明确的界定和足够的关注。鉴于信息客观属性和目前立法的不完备性,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制出信息侵权的条文,同时在消保法中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规制。这样,既可弥补法规不周严、不全面、不系统的局限,又可以更加本质地、深刻地根据这一侵权现象,具体、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
参考文献:
1、《不正当竞争案例精选》工商出版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编著1996年7月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汪永清1993年11月
3、《产品质量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张光祥2000年9月
一、国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诉讼救济方式
由于消费者诉讼与通常一对一对抗式诉讼的显着区别,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打击违法经营者,各国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救济方式。
1.集团诉讼。就语意而言,所谓集团系指成员间彼此利害关系相同的团体。此种集团并非由受害人刻意组成,而系纯因利害关系相同,法院为求一次实现多数人利益,而使其在诉讼上结合为团体,但此种集团的成员对其他成员的长相姓名甚至完全不知。集团诉讼制度肇端于英国,植根于19世纪英国的衡平法。除1966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集团诉讼的规定外,美国的很多州也都以该规则为基础制定了自己的集团诉讼规则。此外,英国、加拿大也都相应地设立了自己的集团诉讼制度。它具有两大优点;(1)与消费者个人单独提讼相比,能简化诉讼程序,节约时间与费用,给予消费者程序的保障;(2)因集团人数众多,声势较大,容易引起公众注意,从而唤醒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威慑违法的经营者。但同时,集团诉讼存在着当事人的适格、当事人范围的确定以及法院的通知能否保障程序的正当性等问题。
2.团体诉讼。此处的团体系指相对稳定的,有一定组织形式、章程的社会团体。例如,消费者保护协会以及其他福利性社团。团体诉讼是指为了使某一团体组成成员的利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法院规定该团体组织有权代表成员或应诉,其判决对团体组织的成员有拘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团体诉讼的意义在多数人受害的场合,最能显现。(1)能有效地实现司法保护。团体诉讼以团体为他人利益之代表或代办人来操作诉讼程序,不仅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也可以使加害人受到民事制裁;(2)使多数人诉讼更加经济。它将因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而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多数人分别提起的多个诉讼变为由团体统一提起的单一诉讼,大大减少了诉讼开支,节省了法院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3)团体诉讼避免了因适用代表人诉讼而带来的大量的复杂的诉讼技术问题。团体诉讼以团体组织为当事人,诉讼实质上仍是一对一的结构,只存在对外的单一关系,不存在内部关系,避免了代表人诉讼中遇到的通知、送达、诉讼费用的分担、和解、上诉等方面的问题。但团体诉讼也存在着对损害赔偿的救济无能为力、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以及团体资金筹措方面的难题。
3.选定当事人诉讼。选定当事人制度系利用英国法之诉讼,以信托法之原理而制定之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同一消费关系而被害人之多数人,依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选定一人或数人请求损害赔偿者,法院得征求原被选定人同意后公告晓示,其他之被害人得于一定之期间内以书状表明被害之事实、证据及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并案请求赔偿。其请求之人,视为已依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选定”。此项规定要求受诉法院,应更积极对于因同一消费关系而被害的多数利害关系人,赋予相当机会,使其能及时参与诉讼程序,即利用选定形式上当事人之方法,使自己成为诉讼进行实质上当事人,以防免自行时所可能蒙受之程序上不利益,而平衡追求实体利益,致力于克服消费者诉讼所遇劳费上障碍及诉讼进行资格短缺等难题,并且与消费者保护团体赔偿诉讼制度并存,扩充了消费者选择程序的机会,可被评价为同时具有认知程序选择权法理的意义。但因其以每一消费者个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别构成诉讼标的并转让诉讼实施权为前提,引发了同团体损害赔偿诉讼中同样存在的资讯不足、证明困难及劳费负担过重等问题。
4.小额法庭。最早倡议建立小额索赔法庭的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法学家庞德。目前,美国、加拿大的很多州都建立了小额索赔法庭;创立小额索赔法庭的原意是为了帮助消费者,但是在实际审理中却出现了两大问题。(1)商店和公司反而利用这种法庭来催收账单,它们成了原告,消费者反而成了被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的一些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澳大利亚的一些州完全禁止工商业主在小权利索赔法庭;(2)小额索赔案中,消费者一般没请律师,而工商业主则聘请了律师,因而消费者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能言善辩、谙熟法律的律师出庭肯定会影响到审理的最终结果。因此,有些国家禁止双方当事人在小额索赔法庭中聘请律师。
除了以上几种制度以外,为减少诉讼上的障碍,方便消费者,一些国家还进行了其他一系列诉讼程序上的改革,如允许检察长或官方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代表消费者提讼等,使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要有法律上的保障。
二、我国的消费者诉讼救济方式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消费诉讼作特殊规定,实践中解决消费争议除单个消费者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之外,主要适用的是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制度比较活跃的领域就是消费及消费者保护。由于在消费领域,经营者面对的是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如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而经消费者造成损害,受害者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人数可多至几十、几百甚至几千。例如,1992年5月至10月间河北省邯鄣市磷肥厂出售1000多吨对农作物有害的劣质磷肥,结果造成4个县17个乡镇的2.69万亩小麦冬苗枯死,涉及数千户农民;对这类受害消费者众多且小额的案件,一方面法院无力承担单个,另一方面消费者自己也得不偿失。在解决这类消费者纠纷中,代表人诉讼可以实现纠纷一次解决,以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适应了主体数量众多的民事诉讼的要求,体现了法律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然而,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却很少得以利用,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只作了粗线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尚有不少问题需要作出理论上的探讨和技术上的处理。
关键词:旅游者;非理性消费行为;特征;成因;防范措施
Abstract:Inrecentyearsalongwiththeeconomicdevelopmenttourismdemandshavebeenmoreincreased.Thisbringsaboutnewneedsfortouristconsumptionresearch,eventhoughthecurrentstudyremainsratherlimited.Tourists′irrationalconsumptionbehaviorgetsmoreprevalentassoonastourismactivitiesdevelopmorefrequently.Thisphenomenonmayrestrictitsfurtherdevelopment.Thepaperexpoundstourists′irrationalconsumptionbehaviorintermsofcharacter,causeandprecaution.
Keywords:tourist;irrationalconsumptionbehavior;character;cause;precaution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已发生变化,旅游在过去是有钱人的消费,现在逐渐成为大多数人的日常需要。但由于经济能力、观念和消费心理的差异,旅游者消费行为呈现多样化,非理性消费行为随之越来越普遍,这对于旅游者本身和旅游业的发展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研究旅游者非理性消费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为旅游地的产品开发与市场营销、旅行社的线路设计与服务改善以及相关部门制定旅游政策提供参考。
近几年来,学术界出现了不少研究非理性消费行为的科研成果。黄德海对我国当前消费品市场上非理性消费的主要表现进行研究[1];黄守坤从经济学、消费心理学的角度,分析非理性消费行为的形成机理[2];刘佳刚等[3]介绍了三种非理性消费行为理论并进行了实证分析。但是专门研究旅游者非理性消费行为的文献很少,仅见李菊霞等[4]研究了我国旅游者非理性消费行为的具体表现和消除旅游者非理性消费行为的途径。笔者试图对旅游者非理性消费行为进行界定,分析其特征、危害、成因,从而探索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旅游者理性与非理性消费行为的界定
旅游者消费行为是旅游者通过对自然生态环境、社会历史文化的地域“交换”,产生消费行为或消费过程[5]。旅游者的消费行为主要表现在对旅游地和旅游产品的信息接收、感知、选择和决策这一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旅游者会表现出理性或非理。所谓理性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能力允许的条件下,按照追求效用最大化原则进行的消费行为。非理性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在各种因素影响下做出的不合理的消费决策,它一般表现为消费者不按追求效用最大化进行消费,或是消费时没有考虑收入的约束,或是不按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进行消费,或是对消费品的判断认识不足等。
三、旅游者非理性消费行为的特征及其危害
(一)旅游时间选择过度集中
自从1999年国家假日办实行黄金周、双休日的假日政策后,旅游者进行旅游的时间主要集中在五一、十一和春节这三个时间段。根据中国旅游网的报道,2005年的五一、十一、春节黄金周的旅游人数分别为1.21亿人次、1.11亿人次和0.69亿人次,占全年入境与国内旅游人数的22.59%(见表1)。在此期间,许多旅游目的地人满为患,旅游配套设施的利用率达到100%,有些著名景区不得不采用每天限流或提高价格来应付滚滚人流带来的压力。黄金周景点过热,不但降低了旅游者的满意度,并对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造成破坏。旅游者选择这些时段进行旅游没有追求效用最大化,属于非理性消费行为。
(二)旅游空间选择不合理
我国拥有很丰富的旅游资源,其分布地域比较广,但旅游者在进行旅游地选择时,绝大部分偏向热点景区,而温点或冷点景区备受冷落。据统计,2005年五一期间,纳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体系的39个重点旅游城市旅游人数占五一期间总人数的38.70%。就是面对同一景区,旅游者选择游览景点也呈现出趋热避冷,例如南岳衡山的景点大庙、祝融峰游人如织,有增无减,而风景优美的藏经殿、麻姑仙镜等景点游人不多,由冷点渐成为了冰点。这一局面的进一步恶化给旅游地承载力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由此引起旅游地环境的破坏和旅游质量下降。
(三)异化旅游内容
不少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消费时,其部分行为对旅游内容进行异化。有些旅游者利用公费旅游的机会,对美丽的旅游景观不加理睬,只进行日常的一些大众娱乐项目,例如玩牌。曾有报道,不少到三峡旅游的游客在游船上不欣赏三峡风光,取而代之的是玩牌。还有些旅游者以旅游为幌子,在旅游过程中追求不健康的感官享受,开展、看、聚赌、吸毒贩毒等非法活动。这一现象不具有普遍性,但如不及时加以制止,随着旅游朝个性化发展的趋势,只会蔓延开来。另外,在旅游过程中,一些旅游者在不良导游的游说下,或者自身的爱贪小便宜习惯的影响下,出现购物不追求物美价廉、容易上当购买伪劣旅游商品等非理性消费行为。还有一些旅游者为了满足自己虚荣心,在没有考虑自己的收入或收入阶层等约束条件下,一味追求商品或服务的效用,盲目攀比高档消费。这些现象大大削弱了旅游本来的含义。
(四)破坏环境和设施
早在2002年,中国第一个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的负责人、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就指出非理性消费行为会对环境造成消极影响[6]。除了上面讲到了旅游者在旅游时空选择的过度集中造成了环境和设施的破坏,还有不少旅游者受自己不良习惯的影响或者对旅游服务不满,在旅游活动中不讲卫生,例如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等,不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到著名景点喜欢留下“某某到此一游”,或者在文物上面涂鸦,制造大量的旅游垃圾文化,给旅游景区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无形中给后来的旅游者一个错误的引导。这些忽视社会公德的行为都属于非理性消费行为。
四、旅游者非理性消费行为的成因
旅游者非理性消费行为的形成原因很多,归纳一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旅游产品的特点造就旅游者非理性消费行为形成旅游者的决策是一个结构化和连续的过程,在不确定的条件下,面对复杂的情景和问题时,旅游者会采取捷径或应用部分信息进行处理,这样容易导致非理性消费行为产生。由于旅游产品的无形性、生产与消费同时性、异地性和综合性等特征,供需方对旅游产品的信息获取严重不对称,使旅游者面对的问题更加复杂,决策出现非理性也是很普遍的现象。因此为了降低风险,在选择旅游地时出现趋热避冷。
另外,旅游产品单一和组合不合理也是造成旅游者对旅游内容进行异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旅游者在钱和闲都不缺的情况下,当然希望旅游产品能满足个人的需要,而现阶段旅游产品的内容单一,形式以团体消费为主,这无形中造成了供需不协调。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很容易产生改变旅游项目内容的心理和行为。
(二)旅游者本身的原因导致非理性消费行为
旅游者自身养成的好奇心理、对利益的冲动、贪图便宜、不计后果等消费心理和一些不良的消费习惯导致了非理性消费行为的发生。一些旅游者出于对某种旅游资源的好奇,在不考虑自身收入、产品价格水平等约束条件,进行旅游消费。或是把旅游作为一种身份的象征,为满足自身的虚荣心而进行盲目攀比和过分讲究旅游的消费档次。或是在作决策时,未经仔细考虑或者对旅游产品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主观上形成决策上的失误;或是受传统文化或宗教文化的影响,旅游消费并不是遵循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进行。前面说到,旅游者在旅游时间选择上的过度集中,很大程度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平时聚少散多,只有在黄金周和春节,家人才有机会为了增进家人和睦而进行家庭旅游。
(三)旅游供应商的经营策略推动非理性消费行为发生
有些旅游供应商专门针对旅游者的非理性消费行为进行产品开发、产品定价和产品促销。例如,国外和国内旅游供应商推出不少超豪华酒店或者富人度假旅游区,专门针对富豪们的攀比心理进行产品开发和定价;户外用品就是特意为野外运动发烧友开发出来的产业,不少商家推出能被发烧友们肯定的专业产品,除了赚到不少好口碑,最终反映到市场销售业绩上[7]。还有一些旅游供应商提供名副其实的旅游产品,把旅游者骗来消费,从而导致非理性消费行为。
(四)旅游媒体的营销手段引发非理性消费行为
一些旅游媒体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使旅游者在作决策时产生错觉。宣传的低价旅游线路与实际消费价格不一致,或夸大旅游带来的身心体验,造成旅游者在消费时心理失衡,从而引发破坏景点、制造垃圾等非理性消费行为。旅游媒体利用事件营销,夸大或曲解旅游产品的效用,一方面,造成旅游者盲目进行消费,引起部分景区过热,旅游消费质量下降;另一方面,引发旅游产品价格的暴涨暴跌,不利于物价稳定。
五、旅游者非理性消费行为的防范措施
由上面对旅游者非理性消费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出,旅游者非理性消费行为是普遍的但不利于旅游业健康发展和旅游者合理消费。因此,针对以上情况,要对旅游者非理性消费行为加以正确的引导。
第一,大力开发多样化、个性化的旅游产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日渐丰富,开发多样化、个性化的旅游产品将缩小供需差距,推动大众旅游的发展。开发多样化的旅游产品过程中,要考虑将不同的旅游产品以一个鲜明的主题加以组合,或者开发综合性强的产品,从而满足一个团队中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开发个性化的旅游产品要充分发挥旅游者的主观能动性,留给旅游者属于自己的时间和空间来进行旅游体验。
第二,提高国民素质,形成健康的消费观。我国相关部门对此做了不少工作。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05年7月发出通知,部署在全国实施“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9月1日联合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12月中旬,中央文明委、国家旅游局等10部门又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深入宣传践行《指南》和《公约》。提高国民素质是一项长期工作。每一个阶段都要社会各界大力配合来完成。政府可以通过旅游媒体做大量的公益广告。
第三,加强旅游供应商的企业诚信建设。非理往往是可以预期的,旅游供应商可以利用旅游者的非理获取利益。因此,国家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进一步完善旅游者投诉管理制度和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对旅游供应商的商业行为进行监管,以保证广大旅游者的切身利益不受到损害。另外,旅游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科学,注重环保,讲诚信,也在很大程度上制止了不良旅游消费行为并教育了旅游者。所以,旅游供应商应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法规意识,规范自身的执业水平,多开展诚信活动,营造诚信环境,形成诚信文化,这既有利于企业发展,又有利于引导旅游者进行合理消费,达到供需双方“共赢”。
第四,正确引导媒体对旅游业的影响。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对于旅游业来说,一方面要借助媒体的影响来推动行业发展,另一方面要防止媒体对旅游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媒体的受众是广大民众,媒体信息传递给旅游者较其它促销方式来说更加迅速,对旅游者做决策产生影响,容易导致旅游者产生非理性消费行为。因此政府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的手段加以规范媒体报道的公正,社会各界应该大力呼吁媒体加强其公性力,这有利于减少旅游者非理性消费行为的发生。
总之,在面对旅游者的非理性消费时,除了加强行业规范和法律健全,更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去引导旅游者逐渐形成理性的消费观念。社会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不单单考虑经济的快速发展,还要注重引导旅游者进行合理消费。有不少经济学学者认为假日经济在短期内刺激经济,但不能带来经济的长期快速发展,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对节假日进行合理分流,旅游者出游的时间相对分散,这对于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者健康消费都有利。
参考文献:
[1]黄德海.理性与非理性消费行为刍议[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0,21(3):82.
[2]黄守坤.非理性消费行为的形成机理[J].商业研究,2005(10):14-17.
[3]刘佳刚,刘乐山.非理性消费行为理论与实证分析[J].消费经济,2006,22(1):85-88.
[4]李菊霞,林翔.关于引导我国旅游者消费行为的思考[J].商业研究,2001(6):169-170.
[5]沈振剑.河南境外旅游者消费行为研究[J].中州学刊,2005(4):43.
关键词:顾客满意顾客信任服务和文化消费心理
研究消费者心理动态的意义
让我们先来谈“顾客满意”和“顾客信任”,实际上,顾客满意只是顾客信任的基本前提,顾客信任才是企业所需要的,也最希望达到的理想结果。而为了使这两者能够达到一种有效地结合,就必需深入研究现代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的变化。
如果顾客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感到满意,那么他们会乐意将自己的消费感受和体验通过口碑传播给自己周围熟悉的人或其他消费者,这无形之中等于扩大了产品的知名度,从另一个侧面也提升了企业形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不断地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
顾客信任就不一样了,它会带来重复购买的质的不同,顾客的重复购买将增加企业的利润和收入,并且老顾客保持的时间越长,购买量就越大;同时招揽顾客所花费的费用相应减少,无形之中也就使企业的成本大大降低,再者在当今这种已经非常成熟的且竞争性较强的产品市场中,产品品种系列繁多,产品同质化日盛,可以说没有谁的综合实力能真正做到出类拔萃,也没有谁的品牌打造能够做到有口皆碑,企业为争取到新客户的难度也就随之增大。那么,企业要寻找出路,走出困境就需要先来了解一下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后究竟是怎么想的,他们的思路怎样,然后再作出抉择。
前面说了顾客满意和顾客信任带来的好处,但如果一个企业,因为其未经过训练的员工粗鲁的服务态度或者是产品没有特色不能吸引消费者眼球,甚至是质量低劣的商品,则会导致大量顾客流失的严重后果,这就好比一只装满了水的木桶,里面的水就像是现代消费者,而粗鲁的服务或低劣的商品就如同是在桶底打了好几个大小不一的洞。此时,如果企业仍想保住原来的营业额或者有所发展的话,就必须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来弥补已经失去的客户。因此,多研究研究消费者的心理感觉,了解他们的消费心理动态,通过提高自身服务质量,提供有个性、有特色的优质产品和服务等方法和手段来吸引有不同消费需求的消费者,或许带来的并不简单是“顾客数量”增加,更有可能是“顾客质量”的提升。
消费者购买心理的关键因素分析
赢得顾客掌握消费心理周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重视消费心理活动的研究,了解消费者的心理动态,对于维护目标顾客对品牌的持续忠诚显得尤为重要。有古语说得好,客户只会从他们喜欢、信赖的人手上买东西。确实是再实际不过了。说到这里,我们可以说:没有顾客就没有品牌,即使拥有了品牌,仍需要继续地深入研究顾客的消费心理。
在如今这个高科技信息时代,顾客已渐渐从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转变成了信息的主动搜寻者。以产品为导向的旧的营销理念也自然应顺应时代的潮流,逐步转向以顾客为导向的新的营销思维。在现阶段这种买方市场条件下,顾客已逐渐成为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稀缺性资源,可以说顾客决定着企业的命运与前途。长期以来,企业营销活动都一直倡导以消费者为中心,“最关键的就是占领消费者心理”。但是现实情况是,消费者的心理越来越难以琢磨,更糟糕的是即便你花了大本钱让消费者在电视机前决心要买,但到了店里,在面对琳琅满目、丰富多彩的同档次其它品牌的产品,以及其他竞争对手极具特色的促销活动时,作为一名聪明的消费者,他极有可能临时改变注意而买了其他牌子的产品。因此,能掌握消费者的心理,就可以占有更多的顾客资源,自然也就拥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就能在这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击败对手,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品牌营销和文化营销是满足需求的最有效手段
现代人既是“经济人”,更是“社会人”与“文化人”,他们的消费行为已经打破过去那种狭隘的经济人假设,今天的消费者在面对空前丰富的众多产品系列时,渐渐的已很少根据客观细致的比较来选择所需要的产品。现在很常见的一个现象就是:经同一家工厂加工生产,使用同一种布料,且出自于同一工人之手生产的西服,因贴上不同的牌子,由于人们各自的心理感觉不同,却愿意为此支付数倍的差价,这种现象在现在,已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实了。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作为企业要想在技术上、产品功能上远远超过自己的竞争对手是比较困难的,而传统的、纯经济操作的市场营销行为也很难超过竞争对手轻而易举地打动消费者的心。因而文化营销,运用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独特的人性手法开展营销活动,满足人们更高、更复杂的内在需要,已逐渐成为精明的现代企业营销者不得不考虑的非常有前途的出路之一。
品牌对消费者选购商品有积极的心理作用
现在,来进一步看看品牌的作用在消费者选购商品时所能产生的积极效应。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品牌的概念。在对品牌概念的认识上,许多人把品牌看成是一种商标,一种与竞争者相区别的标识,然而他们却常常忽略了消费者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和拥有的地位。其实,品牌的市场概念是目标顾客的口碑,品牌价值的大小实质上是顾客对企业产品的满意程度和对企业所作出的承诺的信任程度,换句话说,一种商品品牌的顾客群越大,消费选择时间越长,该品牌的顾客忠诚度就越高,价值量也就越大。顾客相信了经营者在品牌宣传中的承诺,便会发自内心地产生认牌购买行为,从而使品牌的价值同顾客的信任和忠诚更紧密相联。如果说品牌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那么它的价值便来自于目标顾客对品牌的忠诚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对该企业产品的连续购买行为。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目标顾客因对品牌的信任而产生的忠诚,进而发生不断的认牌购买行为才是决定品牌价值的关键所在,显然可见,它也在消费者准备进行购买这一行为时,对他们的消费心理产生不可小视的影响。
品牌文化的动态营销
一个战术点子,可以一个月有效;一项征战策略,可以一年有效;一项竞争战略,可以十年有效;一项文化战略,则可以百年有效。就象美国的NBA体育文化、麦当劳快餐文化等等几乎天天都在浸染着全世界的各个角落,其力量之巨大,势不可挡。
从麦当劳的做法,我们可以得到更多的启示。比如麦当劳通过各种各样的文化促销形式(如推出史努比公仔引来学生的追捧),极大地建立起了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使得麦当劳这一品牌在世界的各个角落扎根。当麦当劳在进行产品促销的同时,对其所有的促销产品都想尽办法挖掘其中的文化资源,并努力把其附加于汉堡之上,以增加产品的人性化,从而达到与消费者最佳的沟通状态。科学系统的促销活动,可以建立起品牌忠诚,尤其是系统的文化促销,这种忠诚就会更加稳固。她之所以能够纵横四海,靠的就是形成了一套具有独创文化氛围的经营哲学:营造愉快、消费愉快、传播愉快,让服务变成文化。比如她制造了许多礼品和玩具,在新春佳节之际为顾客送上“财神到”、“福”字等对联,给儿童送上含有“M"字标徽的玩具。这些对于创造麦当劳文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小朋友的眼里,其促销的玩具礼品已成为一种文化的象征,他们甚至以集齐促销玩具礼品为荣、为乐。这种心理感受与满足是一般的商品所无法替代的,在产生效用的同时,也把品牌推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尽管麦当劳来自于西方,但到了我国却能顺应和把握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与消费理念,令人感到麦当劳不是在推销他的产品—汉堡包、饮料和薯条,而是在出售一种特殊的文化。当我们来到麦当劳餐厅时,仿佛发现自己正融入到一团浓浓的家庭氛围之中。而正是这无形的文化气氛极大地增强了他们的市场竞争力和渗透力,其文化价值也正在这不知不觉中转移到了有形的产品和服务上,从而提高了它自身的品牌价值。
消费心理和动态研究的作用日益重要
在现代社会,人们更加关心自身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关心自己在心理上和精神上获得的满足程度。一方面如今的消费者不仅重视产品或服务给他们带来的功能特效,更重视购买和消费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所获得的符合他们心理需要和情感欲望的特殊体验。在产品或服务功能相同的情况下,自身体验成为关键的价值决定因素,它是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与以往相比,人们对体验性消费的需求与日剧增,“花钱买体验”,“花钱买感受”已经成为一种消费时尚。
心理和精神消费品可以有—种物质载体,也可以没有;他可能消费的是产品的结果,也可能是它的过程;它可以是一种体验,也可以是一种深刻的感受,总之,只要人们对它有感觉,它就有了卖点,就可以形成市场。
消费者心理特点是消费者所想的,他们所感觉或体验的,他们所做或想做的以及影响这些内容发生的情境或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正是由于每一位消费者在各个方面存在着差异性,才使得每个人的消费行为显示出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市场也变得多姿多彩、千变万化。
当然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其它许许多多消费者的购物心理情况同样不可忽视。现在的情况是,仅仅了解最终消费者往往用处不大,因为他们很可能并不去购物。在商品不发达的年代,品牌代表了可靠的质量,优良的品质。而现在,能在正规超市销售的产品,质量已经不是我们主要担心的了。我们更习惯于来到超市再决定购买什么品牌的产品。因为我们并不清楚今天又上市了什么新产品,哪些产品在做特价促销活动等等。还有“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芬达”和“雪碧”的区别,它们味道不同的,其实可以这么说,包括我在内的大多数人并不一定十分清楚,其实也不一定需要弄得一清二楚,但是选择的方法很简单,哪个价更优,哪个量更足,更实惠,我们就选择哪个。
另一种现象就是,因为“冲动型购买”导致许多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在店堂或者超市内做出。当你每次去超市买东西的时候,如果回头留意一下你的购物车,发现里面有很多东西是你在家中并没有计划好的。或许你本来只是想买牙膏,结果发现新出了一款“洗发液”;推着购物车继续向前走的时候又看到了在做特价的“巧克力”,到了结帐的时候,顺手又拿了几块口香糖。实践证明,在大卖场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购买行为是计划外的,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扩大之中。
21世纪做营销一定得转变观念,必须重新认识新消费者。认识新消费者要以需要、环境和文化三者交互作用为主线,深入研究他们的消费心理动态,掌握他们的在购物时的心理变化因素和规律,只孤立地考虑某一因素的作用是不可取的。希望笔者能抛砖引玉,给各位学者和同行以启示。
参考文献:
1.孙成志著.组织行为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
2.陈映桥著.简明消费心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徐章一.顾客服务:供应链一体化的营销管理.中国物资出版社,2002
4.(美)约翰?A?昆奇著,吕一林译.市场营销管理-教程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1.1系统原则企业在制定营销管理策略时,一定要把握全局,头脑中一定要有系统的概念,并且要时刻关注着每一个因素的变化,清楚该因素所能引起的影响。制定策略的过程中要把营销策略当作一个完整的个体来进行观察,考虑到各方面的影响,最后选择最佳方案。
1.2客户原则在制定营销策略时一定要重视对营销客户的选择,尤其是前10名。一个错误的客户将会导致企业停滞发展甚至关闭。因此,在选择客户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客户的价值所在,以及客户的实力和其将来是否具有发展性等等问题,以博取企业的最大利益。
1.3创新原则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学会因地制宜,也就是说,要根据不同的客户制定不同的方案,提供与之相匹配的服务,并且需要学会利用集体的力量进行营销。现在企业各个方面都要求创新,营销策略也不例外。
2现阶段营销策略
2.1目标主体营销现阶段,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价值观是营销的目标。现在的时代是品牌所能号召消费的时代,大多数的消费者都是冲着某个牌子进行消费。因此,建立起消费者心中的品牌是企业至关重要的工作。同时,现在的时代也是一个消费者体验经济和营销的时代,顾客就是上帝,一切都是以消费者为基础。企业可以通过让顾客免费体验产品搜集顾客对产品和服务的意见,进而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合理改善。商家与顾客是一种卖家与买家的关系,其中沟通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商家就应该增加与消费者的沟通,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思考问题,以触动消费者的情绪吸引消费者。商家还应该努力建立品牌以及标语等方式来获得消费者的认同。因为现在的消费人群有着自己独特的个性。因此,商家就不能按照常理来进行营销,而是要以体验作为导向对产品进行设计。再者,商家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如如何确定销售人群、何种销售方法售出等均要有自身独特的套路,这样才能获得顾客的认同。
2.2网络营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运用网络进行营销。企业在营销过程中根据自己特点制定具有独特风格的营销方式,以便适应市场的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因为网络营销比现实生活中的营销更具有可利用性,根据这个特点企业便可以将有形和无形的产品进行综合,形成一种全新的营销策略,以获取最大的利益。
2.3关系营销关系营销是一种双赢,这种营销策略不仅使得企业成员获得的信息更加全面,也是给消费者提供消息的有效途径,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双方互补。
2.4整合渠道营销在营销渠道中增进成员的关系不仅能够加快商品的流动速度,也能保证企业营销活动的顺利进行。因为营销渠道不仅是有关商品的渠道,而且是企业营销有关活动进行传递的渠道。随着时代的进步,这种营销方式也逐渐成为了潮流。
3结语
一、先合同阶段:信息义务和透明度
先合同阶段的欧盟电子商务立法要求网络消费交易过程尽可能透明化,即交易前商人应该提供充分信息,使消费者做出深思熟虑的决定。它主要涉及信息义务和透明度问题,如广告、商业通讯、商人身份、商品和服务的要约以及有关合同和合同义务的信息等问题。
(一)广告和商业通讯
欧共体误导广告指令第1条规定,禁止商人刊登误导广告,使消费者避免误导广告及其不公平结果;比较广告不应该是误导性的,不能在刊登广告者和竞争者之间产生混乱,不能怀疑或诋毁竞争者的商标、商业声誉等,也不能不公平地使用竞争者的商标、商业名称等。欧盟电子商务中社会信息服务指令界定了“商业通讯”这一术语,即旨在直接或间接促进商品、服务或公司、组织或个人的形象,追求某种商业、工业或艺术行为或从事某项自由职业的任何商业形式。该指令第6条规定,自然人或法人所做的商业通讯行为必须能够明确辨认。例如,成员国允许服务供应商采取的打折、抽奖和礼品等推销商品的报价形式,但这种推销商品报价条件的表达必须肯定、清楚和易于接受。
(二)商人身份、商品和服务要约
欧盟远程合同指令第5条规定,服务供应商必须向服务接受者和主管当局提交一些简明且长期有效的信息,具体包括服务供应商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箱)。该指令第4条规定,商人在缔结任何远程合同之前的相当期间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如果合同要求事先支付,供应商必须提供明确地址;在缔结网络消费合同前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商人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所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包括商品和服务的主要特征,合适的运输费用等;商人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使用远程通讯方式计算费用的信息,而不是基本费用;必须通知消费者有关推销或价格的有效期限,或有关合同的最短履行期间。欧盟价格指示指令第3条也规定,价格信息必须明确标明销售价格和产品的每测量单位价格,特别是必须指明它是否包括税费和运费。
(三)合同和合同义务
网络消费过程本身应该透明化,使消费者明确在哪个阶段需要做出何种决定,这种决定有何后果以及事后能否改变。欧盟远程合同指令第5条规定,商人必须给消费者提供与合同和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有关支付、运输、履行、撤销权、售后服务和保证的信息,并给消费者提供明确地址以提起任何形式的要求和申诉。此外,消费者也许并不熟悉缔结电子合同的方式。因此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0条规定,服务供应商必须在约定做出前,明确提供缔结合同所必须遵守不同技术步骤的信息,是否发送合同文本及其能否收到的信息;消费者在发送指示前必须被通知合同语言,以及辨认和纠正错误的技术方法。
二、合同阶段:电子商务合同与电子支付
(一)电子商务合同
进行网络消费交易之前,首先关注的是怎样缔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以及怎样执行该合同,这就涉及这些事项的几个细节问题:(1)合同条款。欧盟《不公平消费合同条款指令》第3条规定,格式合同条款是不公平条款,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商人声称这种条款经过私下谈判,那么他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2)要约和承诺。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0条规定,如果消费者通过技术方式做出自己的指示,服务供应商就必须通过电子方式毫不延迟地承认收到消费者的指示;消费者做出指示之前,允许他通过合适有效方式辨认和纠正输入错误,以有效地接受服务。(3)撤消权。欧盟远程合同指令第6条规定,消费者必须享有至少7个工作日的撤销期间;在该期间撤销合同,消费者既不受惩罚也不需说明原因,但要支付返还商品所需的直接费用;而商人必须在30天内尽快偿还消费者预先支付的任何费用。(4)履行。欧盟远程合同指令第7条规定,在消费者提出订购之日起,供应商必须在30天内履行合同,否则应该在30日内尽快偿还消费者支付的任何费用。(5)担保和责任。欧盟消费商品销售担保指令第2条规定,送达的商品必须与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供应商应该就所送达商品的任何不一致性对消费者承担责任(第3条)。从送达之日起2年内,供应商应该对其商品逐渐显露的不一致承担责任;但缔结合同时消费者知道或并非合理忽视这种不一致时例外;商品在送达后6个月内开始显露的任何不一致,将被假定送达时已经存在,除非提供相反证明,或这种假设不符合商品的自然性质或不一致的自然性质(第5条)。根据该指令第6条,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任何担保将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在其担保文件或广告中规定的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必须用书面文件表达,并可在购买前自由查询,特别要表明担保的期间和范围,以及担保人的名称和地址。供应商缔结的任何合同条款或协议,只要它直接或间接剥夺或者限制指令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电子支付
在网络消费交易中,支付及其调整规则甚至比其他商业方式更重要。虽然缔结网络交易合同并不必然需要电子支付,但目前的信用卡支付是网络消费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为确保电子支付的安全,需要讨论以下几个问题:(1)撤销权。欧盟远程合同指令第8条规定,如果消费者的支付卡发生与电子合同相关的错误使用,那么消费者可以不受惩罚地要求取消该支付。(2)用户责任限制。欧盟委员会电子支付工具使用建议第6条规定,当电子支付工具丢失或失盗时,消费者被通知的丢失或失盗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过150欧元,但消费者行为具有特别疏忽或错误时不能适用该责任限制。通知后消费者不再对任何损失负责,除非他继续进行错误操作。如果支付的发生没有确定有形的表达,或者没有电子支付工具本身的认证,那么消费者不须对任何损失负责。(3)用户的义务。欧盟委员会上述建议第5条规定,为了保持平衡和实行诚信支付,消费者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履行确保电子支付工具的安全义务(如使用PIN代码)。消费者一旦知道电子支付工具丢失或失盗后必须尽快通知发行者,如果发行者帐户发生错误或其他不正常时,消费者必须尽快通知有关支付的服务供应商。
三、后合同阶段:争端解决
在缔结电子商务合同后,关于合同的履行可能发生纠纷。欧盟立法规定了以下两种解决网络消费交易纠纷的方法。
(一)法庭内诉讼制度
网络消费纠纷发生后,任何个体消费者都可以向法院。欧盟保护消费者利益指令第3条规定,任何在确保消费者集体利益中具有合法利益的实体机构都有资格,但这种实体机构必须按照成员国的法律组建,并必须独立于公共机关,成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专门组织,具体负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且,这些实体机构必须有权对网络消费交易中的任何侵权行为提讼。根据该指令第2条,法院或合适的行政当局应该设计一套程序性规则,确保这种实体机构有权提起禁止或义务性诉讼。
(二)法庭外争端解决机制
通过第三方的积极干预,争端可能在法庭外解决。欧盟委员会消费争端法庭外解决责任机构之适用原则建议规定,网络消费争端的法庭外解决则可使用不同模式:(1)磋商。消费者应该首先联系服务供应者,并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争端。(2)调解。即一个公正的第三人(调解者),作为一个中介在需要解决争端的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的过程。(3)调停。即一个公正的第三人(调停者),帮助存在分歧的当事人达成相互接受的解决方案。调解和调停都是第三人促成网络消费争端解决的法庭外解决程序,即将争端双方召集在一起,帮助他们达成一致同意的解决方案。(4)仲裁。它是一种两个或更多的当事人同意让公正的第三人(仲裁者)解决其争端的程序。仲裁是第三方给当事人建议或强加某种解决方案的庭外争端解决程序。
四、欧盟关于消费者信赖利益的电子商务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的制造商、供应商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行为的合法性及其缺乏故意和过失都不是有效的抗辩理由。严格责任原则立足于市场经济和社会本位,以举证责任倒置和产品安全需要为基础,平衡强势商人和弱势消费者的利益,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例如,欧盟《关于消费商品销售及其相应担保几个问题的指令》就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为了惩罚加害人的过错行为,欧盟电子商务立法建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不以实际损害为标准,而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恶意程度等成正比,它远远超过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在网络消费交易案件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大的社会功能,一方面毁灭性地打击和惩戒了不法商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丧失了危害社会和消费者利益的基础,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另一方面救助和补偿受害人以其他形式无法得到补偿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先进的立法方法:细化与借鉴
信息和通讯领域的技术发展异常迅速,数字化、多媒体化和国际化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这体现在欧盟立法上,一方面尽量使立法细化,另一方面借鉴其他国际组织的先进做法。仅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信赖利益问题上,欧盟就颁布了80多个指令或决议,例如《关于建立欧盟特别审判系统以解决消费争端的指令》、《信息社会中消费者保护准则决议》等;同时大胆借鉴OECD《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准则》(1999)、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和WTO《关于电子商务的日内瓦部长宣言》(1998)。
(四)公平快捷的网络消费争端解决机制
瞬息万变的电子商务市场要求公平高效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促使欧盟法庭内诉讼制度实行公诉、集团诉讼和小额诉讼等原则。公诉原则是指公诉人在缺陷产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时对制造商提起“公共”诉讼。集团诉讼原则是指消费者协会在刑事犯罪案和直接触犯“消费者集体利益”案中提起民事诉讼,直接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小额诉讼原则就是设立一些小型、手续简便、受理小额消费纠纷的消费法庭,方便消费者诉讼。而与消费争端相关的经济价值和司法解决的代价之间比例失衡,使传统的民事审判程序不能及时解决网络消费纠纷,从而促使欧盟法庭外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和使用(包括合适的电子方式),因为该程序可以缩短争端解决期间,减少消费争端的解决成本,对消费者和商人都有利。
[关键词]五感行销再定位推广主题
汽车市场的飞速发展,带动了汽车营销事业的繁荣。许多业内人士从宏观的营销管理层面对汽车营销提供了决策思路,但是具体到汽车上市策划的营销策略却相对匮乏,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营销人员认为汽车上市广告策划相对其它产品而言手法单一,其要点在于“三板斧”,即产品新闻会、试乘试驾、(巡回)展览等,部分企业在新产品上市过程中由于忽视了上市策划的创新而遭受了严重的挫折,福特微轿嘉年华就曾遭遇上市冷落的尴尬。汽车上市策划是一个系统工程,而且环环相扣,“三板斧”固然要舞,但是要把它作为一个不可或缺部分放入新品上市策划方案中综合考虑,而且还须立足营销调研大胆创新。
一、产品的定位及再定位
产品是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延伸产品的整合。产品的定位需要以市场调查结果为依据,结合产品的品牌力,消费者心理及市场的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以东风雪铁龙为例,2003年下半年市场竞争环境更加激烈,福特、丰田、标志等世界汽车巨头也已介入中档轿车市场。新车型的层出不穷和老车型的不断翻新,使得东风雪铁龙面临在品牌定位上面临艰难境地。东风雪铁龙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爱丽舍汽车以品牌提升为主要目标的产品策略。广告语“爱丽舍:精致生活,精彩演绎”深刻表现了该车装扮精彩人生的亲民形象,并通过一系列公共关系活动强化了这一定位,如组织用户参观法国标志性文化载体,包括卢浮宫、埃菲尔铁塔等,对东风雪铁龙中国产品序列的法国文化传统予以暗示。
对于老产品而言,时刻关注产品和市场变化,并及时调整产品定位是延长产品生命周期的关键。以江铃全顺汽车为例。2004年以来,轻客市场表现出的新特点包括:呈总体下滑趋势,欧系占据轻客高端市场,日系占领低端市场;由于MPV在商务车上的优势,轻客更广阔的市场在于客货两用;柴油发动机将逐渐扩大今后在轻客市场的比例等。江铃全顺在在洞悉市场这一新特点后灵活调整企业战略,顺势推出全顺06款,并对全顺产品进行再定位,由高端商务车转变为多用途业务用车这一实际的立足点,重新定位后的全顺以同类车中高性价比优势迅速占领全国市场,有力回应了市场的挑战。
二、产品推广主题的凝练
产品推广主题是产品定位的外在显现,是产品之于消费者突出利益的郑重承诺,是产品区别于竞争对手的明显特征。产品推广主题是在市场、产品、消费者的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的。
汽车产品定位在广告表现中的关键是创造USP,即独特的销售主张。看似寻常的主题却是最见策划人功底的活儿之一。
就豪华轿车而言,劳斯莱斯强调的是产品的优良工艺:最大的声音来自车上的电子钟;宝马强调的是它的驾驶乐趣:驾乘乐趣,创新极限;奔驰重在彰显成功豪气:“领导时代、驾驶未来”;VOLVO炫耀的是它对生命安全的保障:VOLVO(富豪)关爱生命,享受生活(VOLVOForLife)。中级和紧凑型经济轿车的推广主题也呈现出多样化特点。蒙迪欧:世界,就看我的。中华:超越期望,超越自我。菱帅:人性化科技──三菱血统,世界品质。雪佛兰Spark只代表你。面对新车辈出的市场使得寻求独特的、有销售力的诉求主题变得日益艰难,雷同现象时有发生。如宝来的“驾驶者之车”,与宝马“驾驶的乐趣”如出一辙。
一则优秀的推广主题既是文字的锤炼,更是对产品定位的整体把握,是产品品牌、文化、科技、生活方式等内涵的显在表达,也是时代热点的反映,如丰田皇冠的上市主题是“和谐为道,欲达则达”,“和谐”是当前我国社会建设的一大热点,丰田皇冠借势炒作引起了消费者的共鸣,也突出该车配置合理的特点。
三、产品的定价和命名技巧
价格的划定是新品上市策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新车的价格是在产品生产成本的基础上比较竞争产品的配置、品牌等结合自身产品定位并适应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如何在价格战中取胜?除了降低配置推出低价车型、更换低排量发动机、加快新旧车型的更替低价清仓等策略外,东风标志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东风标志采用高价入市,再降价返款的价格策略令竞争对手望尘莫及。此举既兼顾了老客户的售后心理又通过降价给竞争对手以重创,当然,若要采用这一策略,企业自身实力无疑是坚强后盾。
汽车新品的命名也十分考究,汽车新品的命名除应遵循营销理论中一般的命名原则外,还具有自身的命名特点。仅以该产品的前身为参照物的命名方法就有“新××”、“××第×代”、“06款××”或采取同“名”不同“姓”形成系列等方法,每一种命名方法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
“新”××,这一命名方法适用于产品系列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车型,具有延续原有品牌降低新品推广成本等优势,缺点是没有更“新”空间。如:新马自达6。
“××第×代”,这一命名方法适用于产品系列历史较为悠久,且口碑较好的车型,缺点是容易产生陈旧感。如丰田花冠。
“06款××”,这一命名方法适用于产品更迭较快,能保持技术优势的车型,不足是容易过时。如全顺06款。
同“名”不同“姓”,这一命名方法适合于同企业的系列车型,具有推广成本低,产品知名度高等优势。如乐风,乐骋,乐驰。
四、以“五感行销”增强产品体验
“五感行销”是指通过诉诸用户的听觉、视觉、触觉、味觉、嗅觉,让客户切身感受产品带来的价值,提高对产品的认可度,进而激发其购买欲望的营销策略。
要使得“三板斧”具用震慑力,须使营销活动超出消费者的心理预期,运用“五感”行销能有效激发参与者的热情,体验产品的价值。日益成熟的消费者对对广告的产品利益诉求持普遍怀疑态度,坚持“耳听为虚,眼见为实”,甚至经过切身体验后才形成对产品的判断。导入“五感行销”正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这一心理。
(一)消费者的购买心理过程
1、对商品的认知过程。
认识过程从消费者的视觉开始,从而产生一定的感觉,商品和企业进行市场刺激,使消费者感受到视听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从而产生对商品属性的反映,就是对商品产生的感觉。这是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的第一步,也是尤为重要的一个阶段,而这个阶段主要就是消费者从包装设计获取该商品的功能作用,通过一定的了解,消费者在心中产生对商品特有的感觉。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会考虑到自己是否需要该商品,以及对商品所在的环境以及服务的质量进行综合评定。
2、消费者的情绪过程。
积极的消费如开心、喜欢,它能增强购买欲望从而促进购买的行为;消极的情绪如气氛、讨厌等,它能减弱购买欲望从而抑制购买的行为;双重的情绪如即喜欢又忧虑,这会导致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行为处于纠结的状态。影响消费者情绪的因素有多种,比如购买的环境、商品的包装设计、个人的情绪、服务的态度。另外,消费者会对商品进行分析和比较,这就要求包装能够提供充分的商品信息,从而对商品进行评价和选择。
3、消费者的意志过程。
经过上述的过程,消费者进入最后的决策环节,消费者会再次考虑是否需要该商品,自己是否有支付的能力,有时还会听取他人的评价及意见。经过分析比较最后进行购买行为。
(二)消费者购买心理动机
研究消费者的心理动机以及变化对商品的包装设计也很重要,只有深切地了解并适当应用消费者心理活动规律,才能有效地提高商品在市场的流通。消费者在购买行为产生之前有着复杂的心理活动,而这些心理活动也受着多种不同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设计者在研究该产品的同时,也要考虑消费者的心理动机,从而确定包装设计的重点和层次。
1、追求实用的心理动机。
求实心理动机主要就是对包装商品的实际使用价值的需求,实用和实惠应在商品包装设计上着重体现出来。持有求实心理的消费者大多数是家庭主妇、年长者、工薪阶级等一些成熟的消费者,他们在消费过程中对于包装商品的选择比较保守,而且比较重视自己的经验,希望商品使用起来方便简单、价格划算、经久耐用,并不着重追求商品美观的外形和新颖的款式。从根本上来讲,此类消费者最关心的就是商品的质量,在消费者没有购买经验的条件下,只能从层面来了解商品的质量,比如企业背景、品牌、口碑、广告等;除此之外,包装设计也成了参考的重要标准,因此在设计方面要讲究实用性,提供足够的商品信息,如质量资格认证、使用实效、保质期等,包装新颖往往起不到促销作用,可能还会因此提高成本。如果在设计时考虑到包装的再利用,会更加吸引求实心理的消费人群。
2、追求新颖美观的心理动机。
求新求美心理动机主要就是对包装商品的新颖时尚美观的需求,包装设计应着重体现商品的新颖、美观、潮流。持有这种心理动机的往往是年轻人、知识阶层以及一些爱美人士,此类消费者比较讲究新鲜、追求美丽、善于变化,容易受包装设计和宣传的影响,在选购商品的过程中,反而不太注重商品的实用性能和价格高低,而是特别关心商品的款式以及潮流程度,这样的商品类型多,像儿童玩具、手表、装饰品等,要求在包装设计方面多变化,外形新颖奇特,在色彩方面有较强的冲击力,增强消费者购买欲望。在包装设计的时候要注重包装的外形、色彩以及艺术性。设计师在包装设计时要首先考虑商品的欣赏度,比如儿童用品的包装要色彩斑斓、充满幻想;男性商品要求大气豪放有男人味;女性商品秀美柔和复合女性心理。因此,在设计包装时要促发美感的形成,从而刺激购买行为。
3、追求品牌的心理动机。
追求品牌也可以说是求名心理,就是说消费者需要购买可以彰显自己身份地位的商品,无论哪种消费群体都存在追求品牌的心理特征,消费者重视品牌,对品牌有一定的忠诚度,在选购商品时注重包装商品的象征,往往愿意花较多的钱获得能满足内心需求的商品,用来显示生活的富裕和地位的尊贵,以得到内心的满足。因此,包装设计应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增加商品的价值,促进销售。设计者在设计商品的包装时要体现出品牌的主体结构,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将包装设计得更加华贵,刺激购买行为。在品牌商品中突出,这就要求设计者在设计商品的外包装时,不能轻易地改变商品原有的品名、商标、产品独特的标志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这些都是企业宝贵的资源,可以增强消费者对商品的信任和依赖。
4、追随大众的心理动机。
也就是跟从潮流的心理特征,是指个人的观点与购买行为容易受大众的引导,迎合流行的趋势或者是效仿名人的行为,由于媒体对时尚和名人的宣传刺激了这种从众心理的形成。所以,包装设计要符合流行的趋势,或者邀请大众喜欢的明星作为商品的代言人来提高商品的知名度。
5、追求趣味的心理动机。
就是指消费者在紧张的生活当中需要一定的幽默感和乐趣,比如在包装上增加一定的拼图,购买一定数量以后就可以凑成一张有趣的拼图并有机会获得一定的奖品,这样会迷住多数的小孩子,好奇心往往会促进他们的购买行为。
二、包装设计策略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不断发展,商品的包装设计当然也跟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改进,在传统和创意中寻求统一。现代商品的包装设计要求设计师根据商品自身的属性、消费者的心理动机以及市场等多种因素有效地结合起来,设计出商品的装潢,这样不仅能体现出商品的信息还能根据不同消费者的购买心理做到“投其所好”。要想商品达到预期的效果,就要制定一定的策略,通常设计者可以采取以下的几种策略:
(一)定位策略。
创意定位的策略在包装设计的整个环节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商品设计的定位主要体现在设计策划的创意上,要求设计师策划一个具有创造性的好点子,一个新颖的设计方案,当然创意并不是凭空产生的,需要在原有的经验或材料的基础上加以整合。定位策略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和目的性的特点,是成功商品包装的最本质的因素。
(二)形象策略。
形象策略就是要在形象上吸引消费者,使消费者比较容易的接受该商品,在设计包装的过程中要确定消费者对商品的包装和该商品的代言人都有一个喜爱的心理。因为消费者不仅要求物质上的满足而且还要求一定精神上的满意,比如现在热销的蒙牛酸酸乳在包装上彰显青春的色彩,而且新的代言人是当下最火的青少年组合TFBOYS,通过偶像的力量将商品和明星融为一体,喜欢他们的消费者一看到蒙牛酸酸乳就会想到TFBOYS,会把对偶像的喜欢转移到商品上,在此过程中就促进了商品的销售。
(三)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策略。
运用多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刺激,使消费者感知到视觉的冲击。设计者要利用色彩和对比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鲜艳的色彩可以让消费者快速捕捉到商品,而适当的对比会促进购买欲望,对比的是事物之间的差异性,相对于那些与背景融在一起的我们更容易发现与背景反差很大的刺激物,因此在设计时设计师应充分利用视觉元素的密度对比、大小对比、黑白对比、动静对比等来引起消费者的感知。
(四)情感策略。
市场经济是由生产者转向消费者,所以在商品包装设计的视觉传达上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情感因素,利用消费者购买心理的多面性和差异性来设计包装商品,目的是要提高消费者的忠诚和满意程度,建立消费者对该商品的精神寄托和一定情感上的依赖、追随。我们相信,设计的感性成分越多,人们就越喜爱该商品,当然商品的附加价值也就随之增加。情感化设计要求设计者有较高的素质和水平,不仅要求在技术方面,也涉及思维方面。市场经济不仅需要理性的设计师,更加需要具有多种知识以及道德心的设计师,对于设计者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五)区域策略。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区域有着多种多样的文化背景,因此商品包装的设计理念也要入乡随俗,如果违背了当地的文化商品将可能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甚至将其抛弃。相反,如果充分利用当地文化,就会获得赞许并对该商品产生一定好感。例如,可口可乐将国际化和民族化结合起来,增强包装在文化方面的影响力,销售可口可乐西班牙和日本版,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在中国市场也相继推出十二生肖、奥运等版本,满足了中国消费者的心理期许,在保持规范统一的同时,将商品包装设计地方化,为各民族做出入乡随俗策略,彰显出企业文化的包容型以及对区域文化的尊重。
三、包装设计对消费者购买心理的影响
(一)商品包装的设计风格对消费者的影响。
由于消费者年龄的差异,购买商品时对包装的风格有着不同的看法和喜好,老年人喜欢简单实用怀旧的设计风格,中年人则喜欢现代与怀旧结合起来的设计理念,青少年喜欢时尚夸张的设计风格,儿童喜欢富于幻想的包装风格。对于各个年龄的消费者,设计师会采用不同的设计风格。另外,包装设计也考虑着不同生活背景的消费人群。例如,长期生活在乡村生活中的消费人群,比较会对时尚的设计风格有兴趣。由此看来,不同的消费者对商品的设计风格有不同的喜好,设计师要注重对消费者心理的研究,才能使商品在包装取得成功。
(二)文字的设计对消费者心理的影响。
文字在商品包装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文字的组成传达了商品的信息,包括商品的组成要素、企业名称、生产地点、有限期限等重要商品信息,文字的表达恰当与否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文字的编排和表达方式有很多种,要注重突出重点,突出企业品牌等重要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另外。设计者还可以对文字进行趣味的改编与设计,激发消费者阅读产品的兴趣,这些都将对消费者的购买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图案色彩对消费者心理产生的影响。
摘要:笔者借助消费者行为理论,对地方政府廉租房政策执行不力的问题进行探讨,基于经济人假设,认为地方政府具有“经济人”特征,运用消费者行为理论中的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分析地方政府的行为决策。作者认为,在经济人假设下,地方政府在廉租房政策执行过程中必然存在不合理的建设资金投入现象,一味加大财政支出具有无效性,廉租房建设资金两种取向的机会成本、政府行为偏好、住房分配监督机制等是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廉租房;执行不力;消费者行为
一、引言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廉租房体系有所完善,由于廉租房不及商品房能给各地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带来巨大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利益,只依靠中央政府的支持,无法得到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的有效配合,廉租房政策的进一步落实遇到阻碍,地方政府在执行廉租房政策过程中涌现出以下问题:重拨款而轻建设,建设资金挪用严重;与房地产商配合,少廉租而多商品房;监管机制不完善,地方政府一家独大。结合以上实际问题,作者运用消费者行为理论,详细阐述了政府挪用建设资金的原因,为分析政府行政行为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基于消费者行为理论的行为假设
1.地方政府的经济人假设
在廉租房政策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处于垄断地位,运用经济人假设,将地方政府人格化,可以对其挪用建设资金用以其他产业的经济投资的现象作出解释,同时为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应用提供假设前提。
2.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应用解析
依据消费者行为理理论,理性的地方政府在有限的廉租房建设资金额度下,通过建设资金的多种使用途径获得自身满足最大化。地方政府将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即廉租房建设资金和非廉租房建设资金。作者运用预算线和无差异曲线寻求两种资金使用的最佳组合点。由此可知,地方政府在其寻求最佳组合方式的同时必然造成建设资金的挪用,不符合专款专用的政策要求。
3.预算线的应用解析
假定以I表示地方政府申请的建设资金额度,以Pa和Pb分别表示建设资金和非建设资金的机会成本,以A和B分别表示建设资金和非建设资金的额度,那么,预算等式为: APa+BPa=I。建设资金的机会成本为:①放弃了将非建设资金用于其他产业投入以增加财政税收、累积政绩。②放弃了加大地方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的投入的机会。③放弃了提高本地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资水平的可能性④放弃了挪用建设资金或继续申请财政拨款的可能性。非建设资金的机会成本为:①放弃了通过良好贯彻廉租房政策所带来的社会舆论的认可和政府公信力的提升。②放弃了廉租房政策高执行度所带来的高绩效考核。③增加了上级政府或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处罚的可能性④增加了地方政府负责人挪用专款的心理压力。
4.无差异曲线的应用解析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无差异曲线表示能给其带来相同满足程度的两种资金的所有组合。我们将地方政府看做消费者A,中央政府看做消费者B,建设资金看做商品x,非建设资金看做商品y,由于地方政府更偏好于非建设资金的获取,所以其无差异曲线更为平缓。
三、地方政府行为决策的分析
1.建设资金挪用的必然性分析
中央政府每年向地方政府拨发的建设资金为固定额度,我们可把该固定额度看做预算限制,在此预算限制下,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出建设资金和非建设资金的最佳组合。横坐标表示建设资金,纵坐标表示非建设资金,无差异曲线U1、U2,初始预算线XX1。在预算限制下,地方政府在无差异曲线U1和预算线XX1的切点O1取得两种资金的最佳组合。此组合中,建设资金的额度为OV,非建设资金的额度为OV’,地方政府的此种选择注定了建设资金的挪用,挪用额度为OV’。
2.加大财政投入的无效性分析
若其他因素不变,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申请更多的建设资金,初始预算线XX’右移至YY’,新的预算线为YY’,无差异曲线U2和预算线YY’的切点O2是地方政府对两种资金组合的最佳选择点。其中,建设资金的额度为OW,非建设资金OW’。此时,两种款项同比例增加,建设资金被挪用的现象依旧存在,挪用率保持不变。
3.提高建设资金利用率的有效性分析
通过提高非建设资金的机会成本,降低建设资金的机会成本,预算线APa+BPa=I的斜率绝对值变小,预算线变缓。预算线由XX’转变为AA’,无差异曲线不变的前提下,廉租房政策的最佳组合点转变为O3,建设资金的额度为OD,非建设资金的额度为OD’,与政策实施前的资金组合相比,廉租房资金的挪用率降低,建设资金额度有所增加,非建设资金额度有所减少。解析可知,若降低建设资金的机会成本,提高非建设资金的机会成本,地方政府愿意把更多的非建设资金用作廉租房建设,无差异曲线U3将会变陡,形成新的最佳组合点O4。建设资金的挪用率进一步降低,建设资金额度继续增加,非建设资金额度继续减少。
四、加强地方政府廉租房政策执行力的措施
1、完善监督机制,加大惩罚力度
中央政府应完善监督机制,对地方政府展开定期的审计、考核。与此同时,需拓宽民众监督渠道。利用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民众的双重压力,促使地方政府正确实施廉租房政策。
2、完善考评制度,将廉租房政策执行度纳入政绩考核项目
若中央政府在推动各地经济建设的同时,能够将廉租房政策执行度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项目,不单纯以单一的GDP增长作为考核指标,势必会推动我国廉租房政策的实施。
3、降低建设资金的机会成本,提高非建设资金的机会成本
通过降低廉租房建设资金的机会成本,提高非建设资金的机会成本,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建设资金的获取和使用,降低对非建设资金的偏好,使预算线斜率绝对值减小,无差异曲线变陡,增加了建设资金使用额度,降低了建设资金的挪用率。导和计划职能向社会管理职能转变,以符合我国民生和经济转型的时代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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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罗·A·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8版)[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01
关键词:虚拟低碳社区 计划行为理论
引言
随着“低碳经济”概念的兴起,发展“低碳经济”已开始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一种新经济模式的兴起必然引发了社会生产与消费方式的变革。然而对于“低碳消费”,消费者普遍认为将会牺牲和降低现有生活质量并造成个人生活不便,因而不愿意改变现有生活方式和习惯。面对与环境有关的消费中,这种类似于社会规范的消费模式限制了个人选择余地(张浩,2012),并且成为阻碍低碳社会构建的重要原因。
加拿大环境心理学家Mohr提出了基于社区的社会营销理论(community-based social marketing,简称CBSM),它是指出通过基于社区的团队力量,加强个体之间的合作与监督,改变旧的行为方式与习惯,从而能够有效促进个体践行可持续性的生活方式。欧美国家一直领导着世界的低碳运动,而在web2.0时代下随着网络新媒体等技术的发展,虚拟低碳社区逐渐形成,并且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加入其中。相关的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比大众营销(mass marketing)更为有效。本文以计划行为理论为基础,分析影响消费者参与虚拟低碳社区的因素,以便能够深入了解消费者心理,为日后制定引导路径提供思路。
虚拟低碳社区
(一)虚拟低碳社区定义
一直以来在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都是从改变个体行为的角度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然而近几年许多欧洲国家开始将注意力转向构建一个社区,将消费者联合起来视为一个“组织”,运用营销的思路来改变消费者行为。Moloney(2010)指出建立新的社会组织来形成新的社会规范,让每个人都参与进来,以社区的形式来促进行为的改变更有效且可持续性强。低碳社区(low carbon community)提供了一种新的情景环境来解决促进低碳消费行为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从实践来看,有四类典型的低碳社区:基于地理空间的低碳社区(urban community);基于企业、行业内部的低碳社区(sector community);基于共同兴趣的低碳社区(interest community);以及利用网络技术的虚拟的低碳社区(virtual community)。
虚拟社区是随着Web2.0技术的不断发展,在互联网上开始大量出现,并改变了社会的方方面面。Preece(2000)指出虚拟社区是由一群具有共同兴趣、相同目的的人组成的,他们彼此默认一定形式的规则、方案、仪式和法律,他们的互动遵循这种规则,成员借助计算机系统支持他们之间的互动,从而促进归属感的形成。针对参与者对虚拟社区需求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五类社区:兴趣型社区,如各类论坛;关系型社区,如人人网;幻想型社区,如网络游戏平台;交易型社区,如淘宝网;创作型社区,如新浪博客。而虚拟低碳社区(virtual low carbon community)正是基于虚拟社区平台上的,一种具备相同兴趣、相同社会经济特征的团体或组织,个人通过参与团队的方式彼此合作,旨在减少成员的生活方式的碳强度,最终目的是逐步形成整个社会可接受的一种低碳消费模式。
(二)虚拟低碳社区的发展
国外虚拟低碳社区中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是Carrotmob,一个虚拟性的组织,致力于通过联合消费者个体的力量以促进二氧化碳减排,利用借助新媒体宣传的线上线下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联合个体消费者开展社区活动,以减轻个体在实现低碳消费过程中的无助感。这些多变的交流传播方式的意义主要在于观点的分享、成员招新、活动协调组织、经历报道,以及各个活动间的互相鼓励。目前国内虚拟低碳社区主要形式为豆瓣小组、认证微博、人人网公共主页以及个别环保组织独立运营的网站及论坛,其中济溪环境交流网络由一群年轻的中国环境保护志愿者于2004年12月创立,目前已经成为中国最活跃的青年环境组织交流平台,组织主要结合在线平台建设,与其他机构开展交流合作,打造有针对性和专业性的线下活动。通过与国内虚拟低碳社区管理者深入访谈发现,参与者对于该类社区参与度尚处于较低水平,参与者较多扮演浏览者和潜水者角色。大部分参与者主要进行信息浏览,较少进行回复与互动,信息分享与传播不足。线上互动有限直接导致众多线下活动无法有效开展,因而使得虚拟低碳社区无法有效将个体集中起来,无法从本质上起到改变行为的作用。而有必要分析影响消费者参与虚拟低碳社区的因素,以寻找激发消费者参与的策略,从而更好地开展虚拟社区运作。
影响消费者参与虚拟低碳社区的因素
Ajzen(1991)提出的“计划行为理论”(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是基于“理理论”(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之上延伸拓展而提出的,被认为是行为领域研究的经典理论模型,广泛用于分析和预测亲环境行为、健康饮食、体育锻炼等。
计划行为理论TPB理论认为决定行为的最直接因素是执行行为的意向,而意向又由三个因素决定。首先是态度(attitude),指个人对某个行为赞成或反对的评价,包括认知评价以及情感评价。其次是主观规范(subjective norms),指个人考虑是否执行某个行为过程中对他人及社会态度的感知。而知觉行为控制(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是个人对执行某一行为难易程度的认识以及对自我行为控制能力的判断,Ajzen发现人的行为并不是百分百地出于自愿,而是处在控制之下。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便利条件(facility),反映了行为中需要的客观资源的便利性,比如时间、金钱、基本设施等;另一个是自我效能(self-efficacy),指个人对执行某一行为对自我能力的自信程度。该理论同样可用于分析消费者参与虚拟低碳社区的行为,将影响行为的因素纳入到TPB综合模型中(见图1),从而更系统的认识和分析参与行为。
(一)态度
整体来说消费者对“低碳”的态度将影响是否会参与虚拟低碳社区,态度越积极越有可能参与其中。而影响态度的因素可以概括为两个,分别是个人利益于社会利益(刘宇伟,2008)。根据已有文献研究,个人利益可体现在参与虚拟低碳社区能够带来实际利益,包括消费者可获取的信息、经济利益、解决问题方法等;以及情感上利益,包括在虚拟社区中得到的分享与帮助的乐趣、社会价值感满足等。而社会利益则是通过参与者自身相关知识水平范围内感知到的低碳消费能够为社会带来的直接利益。认为利益越大,越能够产生积极态度。
(二)主观规范
影响参与虚拟低碳社区的规范可以分为社区外的社会规范以及社区内的组织规范。社会规范是通过社会成员的交互演变而来,并通过技术、营销和媒体等商业体系来强化的,最终形成一个社会的消费模式,可以称之为“社会消费习惯”。因而目前社会普遍的消费习惯以及信息宣传将影响消费者参与虚拟低碳社区的决策。而虚拟低碳社区是一个相对的组织,其内部成员之间也有内部规范,有效的内部规范能够促进社区内成员的认可感,加强成员凝聚力,提高参与意愿。当成员具有归属感时,会愿意遵守社区内规范(徐小龙,2012)。
(二)知觉行为控制
在消费者参与虚拟低碳社区的行为中,对参与难易程度的判断直接影响了消费者是否参与社区活动以及参与的程度。一方面体现在对虚拟低碳社区便利条件的感知上,Internet设备是否便利可及,虚拟低碳社区运行是否正常,界面是否友好,社区分享内容及资源是否容易理解且可靠都会影响消费者的参与。而便利条件作为外部因素并不必然引发行为,自我效能是对自我完成某种特定行为能力的判断。当消费者关心环境问题,同时认为通过加入虚拟低碳社区能够将自己与其他成员共同促进改变行为,将会更加积极投入社区贡献自己的力量。此外,针对参与虚拟低碳社区的消费者,还涉及到与社区成员间的线上线下合作,因而对社区成员和管理者的信任感也将影响消费者的参与,同时将有助于社区内的互动。
(四)个人习惯
此外,社会心理学家发现个人日常习惯在亲环境行为中起到重要的作用,随着研究的发展与深入,发现习惯具有无意识的、自动的特点,同时是在特定情境-反应连接中建立的。实证研究发现把过去行为加入到计划行为理论模型中时,过去行为加强了解释度。因而消费者过去参与虚拟低碳社区的行为习惯强度越强,参与程度越高,在行为意向到行为过程中起到调节作用。
结论
基于计划行为理论视角,影响消费者参与虚拟低碳社区的因素分别由态度、主观规范、知觉行为控制以及个人习惯。其中态度又受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影响,主观规范受社区外的社会规范影响以及社区内的组织规范影响,知觉行为控制受社区便利条件、自我效能以及信任感影响,最后个人习惯具有调节作用。由于虚拟低碳社区概念出现不久,本文分别根据已有对虚拟社区以及环境行为两个领域的文献进行梳理,构建了理论模型,相关的实证研究还有待于下一步进行。虚拟低碳社区是全面构建低碳社会的一个有益尝试,从个体消费者角度转向“组织”的角度,深入分析影响参与行为的因素能够为制定干预行为的引导路径提供思路(段文婷等,2008),希望能够引起更多学者的兴趣和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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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宇伟.计划行为理论和中国消费者绿色消费行为[J].中国流通经济,2008.8
7.徐小龙.消费者参与虚拟社区动机研究[J].商业研究,2012.7
内容摘要:要想创立独具特色且富有竞争力的商业街,只重视其功能价值是不够的,消费者的心理和审美等精神层面的需求理应得到重视。本文深入探讨了商业街潜在魅力、文化属性、消费者需求和消费者价值之间的理论关系,以期对商业街魅力提升有所帮助。
关键词:商业街 文化属性 消费者需求 集聚印象
今天,商业街的数量越来越多,然而商业功能越来越趋同,大多数商业街特色不足,相当多的商业街忽视了消费者需求的巨大变化,因此在其发展中显得魅力不足。一条商业街应如何吸引消费者,进而维持其自身魅力呢?本文把商业街充分挖掘原有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传统风貌的商业建筑,发挥商业街在商业特色和地方特色等方面的文化属性,作为其获得差别竞争力与保持持久魅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来进行研究,并在集聚印象理论基础之上将文化属性作为切入点,从研究商业街文化属性与消费者需求关系来解释商业街魅力的形成。
研究背景
商业集聚也叫零售集聚,是一系列零售店铺在地理上的集中,商业集聚小到集市、自由市场,大到城市中心商业区、商店街以及购物中心。其中商业街作为传统文明与现代文明的结合体,被称为“商业博物馆”。商业街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与其所在城市的历史文化、市容景观、地域特色与民族特色的高度融合。
在商业街蓬勃发展的过程中,除来自其它同类商业街的强有力竞争外,还受到来自购物中心等“规划型商业集聚”的挑战,传统商业街等“自然形成的商业集聚”面临着发展的重重困难,正在不断衰退,这已成为商业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Baker,2006)。
对自然形成的商业街进行规划,其目的是强化商业街的特性,以增强它的竞争力,但现实中绝大多数的商业街给人“千街一面”的感觉,但也有如北京王府井和前门、陕西西安西大街、上海南京路和黑龙江哈尔滨中央大街等,风格独特且顾客如织的商业街。这些国内知名商业街,“无不是一幅幅多彩的商业与文化交融的历史画卷”:王府井大街―老北京风貌;前门大街―老字号汇聚;上海南京路―海派文化;西安西大街―盛唐风韵;哈尔滨中央大街―异域风情。以西安西大街为代表,西大街上有钟楼、鼓楼、城隍庙等许多名胜古迹,还有许多老字号店面,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对提升整个商业街的文化氛围、带动商业发展,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要素。来到这条商业街的消费者,除了可以买到自己喜欢的商品满足自身的需求外,还获得了许多购物之外的乐趣,让消费者获得巨大的精神满足。西大街的繁荣发展不得不引起大家的深思,在今天一条商业街能否吸引消费者的驻足和忠实惠顾,已经成为商业街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高度关注的问题,把目光聚焦在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需求上,已经成为商业街保持恒久魅力的重要因素。
商业街文化属性与动态变化中的消费者需求
商业街存在与发展即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以人为本的商业理念,是商业街发展的源动力。要充分考虑商业街消费者的需求来研究商业街的魅力问题,就必须弄清现阶段消费者的需求是什么,此时满足消费者需求是商业街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实践中,时代在变,消费者的需求也在变,商业街成功发展的关键就是必须了解并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必须要回到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和制定经营战略,否则不会取得成功。菲利普•科特勒认为需求是市场营销科学发展的原点。哈佛大学的泰德•李维特认为必须重视消费者的需要,人的需求是可以被激发的,并且消费者的需要随时可能改变,它是一种运动状态。消费者的需求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及其所具备的知识结构等因素有密切的关系。剖析消费者心理不难看出,只有在满足消费需求的情况下,才能对其产生吸引力。消费者的需求决定其消费行为,消费者会采取行动来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此时消费者感知到的集聚印象与其需求相一致时,会促使其消费行为的发生。积极地去挖掘消费者的真实想法和真正需求,可以促进商业街的持续发展。
通过对消费者需求问题的剖析可知,在人的发展过程中,物质的消费和满足仅仅是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保障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人的精神需求才是最高层次的。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吃饱穿暖的中国消费者已不仅仅满足于追求有形的物质,更加追求高层次的需求,越来越趋向于注重精神上的自我调整,开始注重追求心理的愉悦、精神的满足、美的感受,即精神文化方面的归属。当前,不但把对消费者的吸引力研究放在了满足消费者物质层面需求上,还要关注消费者精神层面的需求。购物不仅仅是一种以纯粹的理性计算为动机的经济交易,而且也是一种闲暇时间的休闲活动。在选择商业集聚时,消费者会对集聚传达的各种信息,包括人文、历史、商品、便利性、建筑等做出感觉上的初步判断。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但要重视商业街的功能价值,也要重视消费者精神层面需求的满足,这已经是当前商业街发展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商业运行中,文化的影响无处不在,因而它无可回避地影响着消费者的活动。社会学认为文化的最基本特性就是具有创造性与传递性,传递性是创造性派生出来的,所以只能从创造性中寻求文化的本质。
文化以其独特的演化痕迹和独一无二的身份象征和见证,成为商业开发价值逐渐凸显的原因,文化成为商业寻求发展后劲的“法宝”。商业的文化附加值越高,它的价值越高。目前,随着商业地产的蓬勃发展,许多大型商业集聚相继问世,它们规模大、商品全、功能多,但是却表现出同质建设、没有个性,在满足消费者的物质商品消费欲望后,很难再找到发展的后劲,缺乏核心竞争力。与这些多功能购物中心相比,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标志性的人文景观,洋溢着饱满的人文精神和驰名中外的百年老字号的商业街,存在着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其中有一些已经成为一个城市的标志性景观,受到人们的青睐。文化是商业街的灵魂,已成为商业街发展的重要支撑,充分挖掘文化的内涵,防止文化的流失,成为当今商业街发展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其形成差异化竞争力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文化是决定商业街魅力的重要因素,其内涵极其丰富并充满多元化特点。在商业街文化元素中,包括体现商业街物质形态的传统建筑文化、传统街区文化和空间形态文化等的有形文化,以及形成商业街人文环境的民风民俗、传统价值观念、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等的无形文化。商业街的传统文化和地方文化等凸显了地域文化的博大精深和地方文化的风格各异,有利的形成了商业街的独特风格,并成为吸引消费者的最有力的武器。
文化迎合了现代社会消费者精神方面需求的变化,文化消费已经成为消费者体现自身价值的方式之一,在商业街魅力研究中引入文化,是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双重需求的结果。
基于集聚印象理论的商业街潜在魅力研究
对“印象”的研究最早始于对店铺印象的研究。自1931年雷利提出“雷利法则”开始,Martineau等研究者也将研究的视角放在了该领域。雷利认为潜在魅力是零售设施具有的质量,是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积极影响的因素,是消费者对零售设施的主观反应。1962年美国学者Huff建立了“哈夫模型”,在该理论中引入了消费者的选择行为。在“哈夫模型”中用零售设施规模衡量潜在魅力,即把卖场面积作为潜在魅力指标,但潜在魅力仅用规模来衡量未必全面(吴小丁,2001)。零售设施的魅力应是由设施自身特点、所在地特点和商品特点等多个要素决定的。早期的学者对“印象”的研究认为,环境属性能引起消费者情感的变化,进而影响对店铺的印象,从而影响其消费行为,环境属性主要包括店铺布置与建筑、象征与颜色等,其中有些影响因素就与文化密切相关,如地域特征、人文历史和传统建筑等。此后,大量的学者对店铺印象的影响因素进行大量的研究。Anselmsson(2006)从消费者行为学研究角度出发,通过对消费者需求的研究,以及对消费者感知的测量来解释消费者的惠顾行为。
但此时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对集聚内具体的店铺研究上,如研究如何使商业街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们尽其所能提高店铺的魅力,而忽视了从店铺间或集聚层面来考虑对消费者的影响(Teller,2008)。还有一些学者把购物中心等商业集聚作为一个单个店铺来进行研究,而忽视了商业集聚自身所具有的真正特质。有的学者在其研究中证实集聚中类似于印象这一变量对消费者的商业集聚惠顾行为存在重要影响。有些学者在其研究中指出,随着购物中心等新型商业集聚类型的出现,消费者对店铺印象等不断进行补充的同时,也面临着解决集聚间激烈竞争的问题,原有的店铺印象理论已无法解释商业集聚是如何吸引消费者的。当不同商业集聚内大量相似的店铺摆在消费者面前时,消费者不可能一一对其详细评价,而此时唯有先进行集聚选择,消费者会首先选择其感知的有潜在魅力的商业集聚,再在其中进行店铺选择。目前,已经有大量的学者在其研究中证实了这一观点。
既然对消费者而言集聚选择会先于店铺选择,那么消费者感知到的集聚印象就会影响消费者的惠顾行为。如果消费者感知到的集聚印象与消费者的购物需求相一致,那么集聚印象就是影响消费者惠顾行为的关键因素。由此,越来越多的学者把研究的目光放在了集聚印象问题研究上。
国内外大量学者在研究中指出,进行商业集聚印象研究与评估,对商业集聚潜在魅力的提升、消费者吸引力及自身竞争力提高等都起到重要作用。之于消费者,商业集聚的易达性、停车、店铺组合、环境刺激等都会丰富消费者的购物经历(Kim,2002)。商业集聚内各店铺虽然有各自不同的经营意图,然而也会形成商业集聚整体的某种风格或者个性,即商业集聚的“印象”,且这个印象是可以被量化的,后续学者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补充,进一步证实了环境属性中的传统文化属性对消费者感知集聚印象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其惠顾意愿(Teller,2008)。
结论
在商品流通领域引入文化问题的研究,是一个极为广阔的研究领域,目前国内外许多学者虽然已经从不同领域、不同学科发展的需要对商业街文化问题做了研究,但在该领域进行文化问题的深入研究却并不多。
本研究将文化作为切入点,结合消费者需要、消费者惠顾与消费者感知来进行集聚问题研究,通过研究文化属性与消费者需求之间的关系,来解释商业街潜在魅力之文化属性对消费者惠顾行为的影响。希望通过本研究,能够为商业街文化属性对消费者选择行为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与参考,并最终为商业街的良性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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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eller,C.(2008)."shopping streets versus shopping malls-determinants of agglomeration format attractiveness from the consumers' point of view." The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Retail,Distribution and Consumer Research vol.18 (NO.4)
作者简介:
关键词:听觉识别;品牌传播;品牌识别
中图分类号:G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5-0149-02
一、研究背景
品牌作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资产,在“全球扁平化”的商业竞争中日益凸显重要作用。工业时代的传统营销理论正转向后工业时代的体验营销。新媒体的出现,愈发加速了品牌的多元化发展。随着体验经济的到来,视觉传达已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求,而听觉识别却为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建立了更为有效的渠道,并高度影响消费者对产品及品牌的态度形成,更重要的是,它赋予了品牌更深刻的内涵,对品牌传播及品牌形象的塑造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意义
本文试通过吸纳国内外在听觉识别领域的最新研究动态及成果,阐述其在企业识别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并结合心理学、听觉学、消费者行为学等学科深入剖析听觉识别之品牌形象及品牌文化的重要性,梳理品牌声音将要面临的问题与机遇,进而尝试性地对品牌听觉识别的构建提以可行性建议。
三、研究方法
(一)文献法
阅读大量文献,包括消费者行为学、听觉学、传播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著作,听觉识别相关的前沿动态介绍及最新理论研究文章等等。
(二)内容分析法
选取经典品牌的声音案例,通过对它们的内容进行分析,归纳出听觉识别对品牌传播的影响机理。
(三)比较分析法
根据国内外实践经验,对视觉识别与听觉识别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进一步论证听觉识别系统建立的可能性与前瞻性。
四、研究综述概况
本文针对品牌听觉识别研究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以反映该理论的研究状况。其基本理论前提是,采用心理学和品牌学方法论,将听觉识别作为一种基于品牌形象的存在介质进行研究,从而探讨品牌听觉识别的新视野。本文主要以Pro Quest Academic Research Library(ARL)和EBSCO host两个国际英文数据库为数据来源,使用了关键词“Sound Identity”进行文献搜寻。在Pro Quest Academic Research Library(ARL)数据库中搜到27篇,从中选取近年相关领域学术论文4篇;在EBSCO host数据库中搜到196篇,从中选取近年相关领域学术论文58篇。这62篇文章均以听觉识别为主题,本人将其作为分析研究对象。按照主题域状况,对这些论文进行理论分析,概括出近年来品牌听觉识别的研究动向和热点。
五、主题域分析
从论文所涉及的主题来看,本人将这些论文分为:听觉识别构建与企业文化的初步研究、广告音乐对于消费者的影响探究以及专业学科分类研究三个方面。
(一)听觉识别构建与企业文化研究
如果说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的企业竞争是数量上的竞争,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的企业竞争是质量上的竞争,那么第三次工业革命时期的企业竞争则是文化上的竞争,而企业文化的建立离不开企业形象的建立,听觉识别亟待构建。(此领域论文有19篇)
听觉识别在与视觉识别(Visual Identity)、行为识别(Behavior Identity)、理念识别(Mind Identity)的企业CI系统构建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但随着体验经济时代的到来,国内外学者以及业界都已对其显示了足够的重视。Fordon Ann E的Sound Identities《听觉识别》与Gluck Robert J的Sounds of a community: Cultural Identity and Interactive Art《社区声音:识别与互动艺术》均有详细描述。
(二)广告音乐对于消费者的影响探究
此领域在听觉形象的研究中占有43%的比重,可见国内外学者基本对广告音乐对于品牌建设的强势作用取得肯定。(此领域论文有26篇)
1.广告音乐的品牌价值对于消费者的影响。声学专家John Brown在其著作Music Acoustics中,将声音定义为“可以听到的某种东西”。它通过响度、音色、音高三要素的巧妙组合,承载了极其丰富的信息。[1]在树立形象的过程中,广告音乐的品牌价值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特殊影响。Robot Ary在Brand Value for music《广告音乐的品牌价值》中阐述,广告音乐的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相结合的特性决定了其代表商品品牌价值的特殊必要性。无论它采用的是简单的“表音符号”[2], 还是特殊的“歌曲”方式,它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文化载体而存在的,并非根据音乐艺术的本质规律反映其自身的客观意义。
2.广告音乐的音色设置对于消费者的影响。Capps Brooke在More than just jingles:One shop uses sound to give brands voices《不仅仅是铃声:一个商店选用声音来赋予品牌生命》中阐述:铃声带给消费者清脆、亲近之情感,人们在一天疲倦的工作之后可以尽享它所携有的美好感受。例如全球耳熟能详的《Jingle Bells》,单纯的音色就赋以人愉悦之美。丹麦一著名公司的总裁Mr. Rupp提到:“We all have ears, but most brands don't have voices。”当Intel的四个单音在电视广告上频频亮相时,消费者从此再也无法对其忘怀。
3.广告音乐的传播与受众心理分析。Joyce Kurpiers在Reality by design: Advertising Image, Music and Sound Design in the production of culture《设计的灵感:广告形象、音乐与声音设计在文化中的角色》中讲到,受众在接触广告信息时会产生信息加工的心理动机(Psychological Motivation)[3]。这一点通常由受众介入的程度来衡量,介入越深则心理动机越强烈。例如,一个古典音乐爱好者(Classical Bird)在接触音响广告时,由于对音响器材有兴趣,自然会积极地以自己的经验衡量广告中的各种信息, 但对于一些受众对其作用尚不十分清晰的产品,则需要通过广告中,音乐等形式因素拉近受众与产品的距离,以广告的外在形式因素来加深受众的感性诉求,即受众因为对音乐、画面等形式因素的熟悉与喜爱,而对广告产品产生兴趣动机。在这里,音乐等形式因素有效充当了受众认知与学习的桥梁, 进而增强受众对产品的购买动机。
(三)专业学科分类研究
听觉识别涉及的学科十分广泛。在各种类型研究中,符号学、心理学与消费者行为学这三方面的学科占据所有学科的79%之多。
1.符号学层面。从符号学角度探讨的论文有7篇,其中又以近六年的文章居多。Philip H. Pollock在A measure of the Multiple self states Model of Identity disturbance in Cognitive Analytic Therapy《听觉识别模型在认知分析治疗中的自我表述性》中描述――(1)不同的能指可以表达同样的所指。比如可口可乐(Coca Cola)公司的形象标识,可用英文表达,汉字表达或者可口的经典瓶身都指向同一个所指――饮料产品可口可乐。这些作用于我们感觉器官不同的刺激感受的物质媒介都有一个唯一的和固定的所指。[4](2)同一个能指系统在不同的语境下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所指含义。比如早期的可口可乐是作为一种药品来推向市场的,用来治疗头痛(Relieve Pain)。在那个年代,当听到“可口可乐”这个品牌时,人们会联系起它的药用功效,也就是该符号的所指意义。而当下这种饮料赋予的含义是年轻活力(Young Forever)。这种对同一个符号能指――饮料可口可乐经广告作用后在不同年代形成了不同的所指含义。
2.心理学层面。从心理学角度分析的论文有5篇,其中以近5年的文章居多。一项信息传达的总效果二言词7%+声音38%+面部表情55%。其中38%的声音即指音色、音高、力度、节奏等声音特性,55%的面部表情我们可以理解为形体语言。Alain C, McDonald KL, Kovacevic N, McIntosh AR, Cerebral Cortex的Spatiotemporal analysis of auditory “what” and “where” working memory《对于听觉识别中介质及渠道的记忆时空分析》与Argo JJ的 The sound of brands《声音品牌化》中均有相关表达,声音形象可以引发“通感”(Synaesthesia)的效果,这种声音形象可以不依赖视觉形象而独立发挥作用。
3.消费者行为学层面。从消费者行为学角度分析的论文有3篇,其中以近5年的文章居多。Elizabeth Burlingame, Harvey M. Sussman, Ronald B. Gillam, Jessica F. Hay在An Investigation of Speech Perception in Children With Specific Language Impairment on a Continuum of Formant Transition Duration《对一个连续的共振峰过渡期的长短调查与特定言语儿童的语言感知》中提到:许多孩子选择麦当劳食物庆生,用“Auntie Mc Donald”扮演女主人,欣赏I’mlovin’ it的歌曲,它已成为消费的偏好模式。另外,英国的一项实地研究探索了音乐节拍(Music Beat)对实际和感知的就餐时间、支出餐费的影响。结果显示:当播放慢速音乐时,英国消费者就餐的时间要比播放快速音乐长得多,并且慢的节拍增加了消费者在餐馆里的饮食消费。
根据上述统计分析,本人试得出以下结论:
1.听觉识别在企业文化的建设中一直处于弱势的地位,现在情况有所好转。听觉识别的研究出现在近10年内,尤其是近5年来,作为企业文化一场前所未有的革命,越来越受到各界学者的重视。
2.主题域方面,广告音乐对品牌塑造的研究是热点。
3.在对国外文献的研究过程中,本人发现国外学者大多会从访谈与实验的可操作层面来剖析声音的内涵,用第一手资料来把握其动向。
4.在对品牌听觉识别的现状及愿景研究中,多以IT行业及餐饮行业的知名品牌案例研究居多。
5.当今,美澳学者对听觉识别的研究独占鳌头。然而,纵观国内外,听觉识别尚未形成鲜明体系,其前景不可估量。
从实际意义上来讲,听觉识别的建立有利于重建企业文化,增强产品竞争力,并且有利于企业的多元化、国际化经营,对于企业来说则可以更加容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可。最后借用哲学家叔本华的话:声音是对整个世界的‘摹仿’,是世界的‘副本’――这一事实的真实性极其深刻、无可置疑,而且着实令人惊讶:每个人都能在瞬息之间领会到它。
参考文献:
[1] 约翰•布朗.音乐声学[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7.
[2] 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
论文题目:哈根达斯情感营销策略研究
一、选题依据和目标(该研究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研究的目的:
本课题基于情感营销理论,分析哈根达斯实施情感营销的现状,开展杭州城区哈根达斯的消费者调查,进一步探讨如何提升哈根达斯品牌的情感营销策略。
研究的意义:
哈根达斯被美国纽约时报誉为“冰激凌中的劳斯莱斯”,是世界有名的冰激凌品牌之一,从它最初创立到现在已经有了将近60年的历史,从起初的一个家庭手工作坊的产品,发展到现在的全球第一大冰激凌品牌,哈根达斯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成绩,跟他合理的运用“情感营销”的方式是分不开的。因此,对哈根达斯情感营销策略的研究,探索如何改善哈根达斯的情感营销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着名的广告人李光斗(2011)在其文章中说道,情感营销已经成为了互联网时代“笼络”感性和理性消费者的一把利器。文章以“凡客体”为例,阐述了这一广告所表达的情感诉求很好的提升了品牌知名度。而一个品牌要想获得消费者的芳心,就必须抓住消费者的情感内心世界,动之以情才能获得消费者忠诚。在感性消费时代,企业在营销过程中要抓住情感这条主线,建立产品和消费者之间的情感联系,消费者才会慢慢爱上这个品牌,只有让消费者对产品动心,品牌才会有持续的生命力。
陶文静和池进(2013)两位学者认为运用情感营销策略进行餐饮经营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显着提高,人们对餐饮的选择不仅受到产品质量的影响,而且也受到消费者情感和心理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餐饮经营者需要关注顾客的情感因素和心理需求,让产品富有情感价值。同时他们还指出,情感营销作为一种注重消费者情感、心理需求的营销方式在餐饮经营中运用可以营造良好的餐饮环境、培养顾客忠诚,从而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收益。文章最后从餐饮产品的设计、包装、宣传、服务等方面,为餐饮企业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情感营销策略。
学者孙瑞华(2011)认为时代呼唤情感营销,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情感营销也逐渐成为一种潮流,特别是消费者在购买决策环节时,考虑的因素也越来越多,不仅要注重产品的使用价值,更重要的是满足自己情感和心理上的需求和认同。他指出情感营销最关键在于攻心,在激烈的市场营销环境中,要想提高市场占有率,必须制定可行的攻心策略,为此他提出了四个攻心术,真正从消费者角度出发,投其所好。所以,市场营销正是将攻心作为上策,让消费者从心底产生共鸣,从而产生品牌偏好,提高顾客的品牌忠诚度,企业要想产品在市场上销量畅行,就必须顺应时展潮流,根据特定时代的情感消费需求制定企业相应的市场营销策略。
学者许红格、林美珍和陈秋萍(2012)对情感营销有自己的看法,文章从顾客的情感需求出发,研究企业如何在市场营销中利用情感因素取得良好的营销效果。他们认为在感性消费时代,情感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企业是否创造更多回头客的决定力量。文章从情感营销的四个策略出发,分析了情感包装、情感设计、情感服务、情感广告对顾客情感需求的影响,指出情感作为一种特殊形式,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心理,同时也影响消费者对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感知。文章还从影响消费者的情感因素出发,为企业如何提升服务质量提出可行性的情感营销对策。
学者李梅茹(2012)对于经济学中情感营销的策略有一定的研究。文章从三方面阐述了情感营销对企业的作用,并根据各种消费心理提出情感营销策略。他指出企业要想获得消费者的长期光顾和品牌忠诚,情感营销是必不可少的策略,想办法如何抓住消费者的情感才是关键。同时他还针对不同的营销现状提出了不同的策略,包括如何激发消费者的认同感、用情感广告使消费者产生共鸣、开感产品满足顾客需求以及用情感商标来刺激消费者眼球。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的心里期望和实际感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不会相差太大,以至于让消费者自觉的产生产品偏好,形成良好的品牌忠诚。文章最后还指出企业要想获得良好的经济收益,那么他的营销策略也要随着消费者行为和情感的改变而改变。
国外研究现状:
追溯研究文献,最早把情感全面引入营销理论中的是美国的巴里·费格教授,他认为形象与情感是营销世界的力量之源,想顾客之所想,满顾客之所需。因此,情感营销就是企业将营销活动以一种更感性的方式呈现在消费者面前,总的来说,他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企业的营销活动:第一是研发出富有人情味的产品或服务;第二是采用富有人情味的促销方式。
营销大师菲利普·科特勒曾经根据人们以往的消费特点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分成三个阶段:一是追求量的消费,二是追求质的消费,三是追求感性的消费。同时他还指出企业在营销过程中要更多的考虑情感因素,将推销和营销手段情感化才能赢得更多的消费者。
美国推销大王乔·坎多尔福曾说过:“推销工作98%是感情工作,2%是对产品的了解。”对于一个推销员来说,掌握一定的推销技巧是很重要的,不仅要充分的了解产品,而且要将自己的情感融入到推销过程中,因为顾客买的不仅是产品本身,还在买一种心灵体验和感受。
文章《ANewConceptofMarketing:TheEmotionalMarketing》的作者DomenicoConsoli认为如今情感营销是市场营销领域的一个新概念,他指出情感营销是研究如何诱导人们情绪化的购买特定的产品或服务。文章还从心理文学的角度出发,指出情感条件影响购买决策过程的每个阶段,情感在任何一种社会或商业决策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同时,情感营销策略的使用,能够确保企业获得长期和深远的顾客忠诚并且保持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作者Dr.SurenderKumarGupta和HemantSyal二人在文章《EmergineMarketingApproachestoInfluenceCustomerBuyingBehavior》中写道情感在顾客的购买决策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成功的营销活动依赖于了解客户的心理和他们的情感感受。企业将情感植入产品当中,可以吸引顾客的好奇心,并引起他们强烈的购买欲,从而增强顾客忠诚度。他们指出,顾客购买产品更多的是基于该产品与他们的生活方式和个性的情感相兼容,而不是基于产品的特性。
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更多同质化的产品正在不断冲击人们的眼球,新的营销理念也应运而生。同时,消费者的欲望和需求也在不断转变和升级,人们在日常消费过程中,不仅重视产品本身带有的基本功能和利益,更多的是追求在消费和购买过程中所获得的心理满足和情感表达。情感营销理论作为现代市场营销中的一个新概念正在不断的发展,现今越来越多的学者投身于情感营销的理论研究当中,希望通过以此来进行企业在情感营销策略上的改善,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因此对于哈根达斯情感营销策略的研究调查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二、课题关键问题及难点
关键问题:
本课题基于情感营销理论,着眼哈根达斯实施情感营销的现状,以杭州市的哈根达斯消费者为研究对象,进行哈根达斯情感营销策略的研究调查,并进一步探讨如何改善哈根达斯品牌的情感营销,更好的实施情感营销策略。
难点:
本课题将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研究分析,具有以下难点:
(1)问卷设计的合理性以及采用网络问卷的方式,被调查者对问卷的态度、问卷的回收率等都会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有一定的影响。
(2)问卷调查中需要使用纸质问卷调查方式,需要进行实地调查,问卷的收集、统计、整理工作量较大。
三、完成该课题研究已具备的条件(有关的研究工作基础,仪器设备条件,经费情况)
研究工作基础:
主观条件:首先,本人对哈根达斯的情感营销这块比较感兴趣,而且我们当中的一些同学自身就是哈根达斯的顾客,随时可以感知和体验哈根达斯的情感营销,对这次写论文应该会有一些帮助;其次,在大学三年的学习中,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自己又查阅了一些资料能够完成这次论文。
客观条件:切实利用杭州图书馆及学校图书馆关于情感营销方面的书籍,结合其他杂志期刊上的资料,再利用互联网上的资讯,以及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来论证自己的相关内容。
仪器设备条件:学校图书馆、杭州图书馆、寝室电脑
经费情况(单位:元):
网络资源费:50
复印打印费:100
其他费用:150共计:300
四、研究方案
1.采取的研究方法或试验方法及主要技术路线
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在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以及学校图书馆数据库等中文数据库及外文数据库上的检索,收集相关资料,并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适当的归纳整理,为论文作铺垫。
(2)问卷调查法:通过设计问卷,在网上发放问卷以及对消费者进行实地调查发放问卷,得到相关的信息。
2.进度安排(起止时间:201X年3月1日~201X年12月31日)
201X年3月1日~201X年3月15日选导师
201X年3月16日~201X年5月31日征题完成开题答辩
201X年6月1日~201X年6月30日完成外文翻译
201X年7月1日~201X年8月31日完成综述、资料收集
201X年9月1日~201X年9月30日撰写论文提纲及完成论文初稿
201X年10月1日~201X年11月30日修改论文
201X年12月1日~201X年12月31日完成毕业论文答辩、补答辩
五、参考文献
[1]伍庆,董曼虹。传情圣物[J].21世纪商业评论,2010,(10):118-120.
[2]李光斗。情感营销营销的温柔一刀[J].广告人,2011,(07):155.
[3]陶文静,池进。情感营销视角下的餐饮经营策略研究[J].扬州大学烹饪学报,2013,(2):43-47.
[4]孙瑞华。市场营销新理念:情感营销[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11):75-77.
[5]许红格,林美珍,陈秋萍。情感营销对顾客感知服务质量的影响研究[J].企业活力,2012,(1):33-36.
[6]李梅茹。经济学中情感营销的策略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2,(19):76-77.
[7]张静雅。浅析情感营销策略[J].现代商业,2014,(5):43-44.[8]文征。情感营销。[M].北京市:中国物资出版社,2011,(1):3.
[9]周高华。情感营销行之有效的营销之道。[M].北京市: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
[10][美]菲利普·科特勒着,梅如和、梅清豪、周安柱译。营销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7):45-47.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要获取可持续性发展,不仅要积极和国内品牌争夺国内市场,还要有步骤地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开拓国际市场,打造中国的国际品牌,在全球范围内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因此,本文着重研究了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品牌的发展。为有效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论文构建了青岛华涛公司的品牌战略方案。首先,结合目前公司的外部环境情况,从青岛华涛公司品牌发展取得的成效、与竞争对手存在的差距以及品牌发展存在的问题等几个方面对公司品牌发展现状进行剖析,指出公司要想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实施品牌战略。再次,根据公司目前品牌的发展状况,制定了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品牌战略的预提方案。主要包括:①品牌运营方面。侧重于公司的内部管理,通过TPS管理模式的推广,消除生产中各中间环节的浪费,同时阐明了人才在构建市场竞争力品牌战略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制定有效的管理机制留住人才;②品牌维护方面。侧重于品牌的法律维护和公司品牌的危机管理;③品牌延伸方面。主要指公司的品牌开拓前景。最后,是对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品牌发展战略体系的实施和评估。制定了公司品牌战略的具体实施措施,然后根据有关的理论对公司品牌战略进行评估。
【关键词】品牌战略品牌运营品牌延伸价值评估
【研究类型】应用研究
目录
1导论
1.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2文献综述
1.3研究的总体思路和内容
1.4研究的方法
2相关基础理论
2.1企业战略管理基础理论
2.2品牌相关基础理论
2.3相关理论的启示意义
3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品牌现状分析
3.1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的简况二
3.2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的品牌战略
3.3公司品牌发展存在的问题
3.4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推行品牌战略的成因
4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品牌战略方案设计
4.1品牌定位
4.2品牌运营
4.3品牌延伸
4.4品牌维护
5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品牌战略方案实施与评估
5.1公司品牌战略方案的实施措施
5.2品牌战略方案的评估
6结论
6.1主要结论
6.2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致谢
1导论
随着企业间竞争的日益加剧,产品的同质化特征更加突出。品牌成为引导顾客识别和辨认不同厂家和销售商的产品和服务,与竞争对手相区别的唯一利器。品牌是比企业产品更重要和更长久的无形资产与核心竞争力‘川。因此,对中国
的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显得尤为重要。
1.1选题白炸螃捆境义
全球经济的发展导致市场竞争由高质量、低价格的产品竞争发展到企业间的品牌竞争。随着国家政策的进一步调整,许多国际知名汽车零部件配套企业进驻中国,并在竞争日益激烈和复杂的中国市场上实施品牌战略。因此,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实施品牌战略是公司发展的必经之路。
1.1.1选题的背景
a.国内市场竞争加剧
据聪慧网报道,仅2005年一年内在华投资的汽车零部件名牌企业就有:以“传感与控制技术”闻名的欧姆龙设立欧姆龙(广州)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专门面对中国市场提供车用电子部件及装置;世界著名的汽车内饰全球供应商西班牙安通林集团也在上海嘉定外冈工业区举行盛大庆典,正式启动其在中国的又一个战略投资项目—主要生产车顶内饰产品的安通林汽车配件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零部件公司—博世也在2005年上海车展期间为其在苏州的技术中心举行了揭幕仪式,为博世中国的汽车零部件业务提供广泛的部件和系统测试服务全球排名第二的零部件企业德尔福也宣布其位于苏州的新工厂正式投产;德尔福在华新建的研究中心也已正式启动;同样属于十大国际零部件巨头的法雷奥集团也在2005年4月21日宣布与一汽集团公司签署协议,合作成立一家全新合资公司,这家新成立的公司将成为法雷奥集团在中国的第9家合资公司‘”。据统计,目前全球排名前100位的零部件供应商中至少有70%以上都在中国开展业务。在华进行汽车零部件生产的外商独资或合资的企业达到近1200家。因而,随着市场经济在纵深两方面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市场竞争形势只会变的越来越激烈。跨国企业的进入使我国企业面临威胁,而国内新兴企业的不断崛起会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29’。b.国际市场需求增加据海关统计,2005年1至7月天津口岸出口汽车零件价值5.8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1.1%。1至7月天津口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汽车零部件3.02亿美元,增53.8%,占同期天津口岸该产品出口总值的51.3%;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2.78亿美元,增长70%,占47.2%。主要出口市场为美国、日本和欧盟,占同期天津口岸出口汽车零件总值的76.6%。其中,出口至美国2.37亿美元,增长61.4%;日本和欧盟分别为1.08亿美元和1.06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汽车零件占有较大份额,出口汽车零件价值4.51亿美元,增长69.3%,占同期天津口岸出口汽车零件总值的76.5%。据分析,一面是由于外资对华汽车零部件投资逐年增加,导致出口迅猛增长。另一方面是由于同品种、规格汽车零部件国内产品的价格优势,也促进了天津口岸汽车零件出口的增长。随着外资的涌入,带动了国内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水平的提高,其中部分种类的零部件产品已完全可以满足国外汽车生产商的苛刻要求,而制造成本却只有国外同类产品的10%一30%。据大众公司亚太地区负责人介绍,我国生产的汽车配件在欧洲市场很有竞争力,即使把运输成本计算在内,这些配件的价格仍然比在汉堡生产的价格低50%【2’。由此可见名牌的企业或商品在国际化的经济浪潮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因为现在的消费者不仅仅只注重商品的使用功能,更注重品牌给消费者带来的无形需求,如:身份与地位的象征等。所以企业要在全球化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获取持续性发展,就要避免国内价格战的恶性循环,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重视自身的品牌建设,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提高国际市场的运作水平和能力,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开拓新的市场,打造自己的品牌,在全球范围内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1.1.2选题的意义
目前,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由于国外汽车零部件知名厂商大举进驻中国,使得原本就缺乏国际竞争力的国内汽车零部件行业在夹缝中求生存,而且,由于国内的汽车零配件企业一般无研发能力,技术水平落后,不能生产出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所以,该行业的利润基本由国外企业获得。由此看来,国内该行业的崛起必须借助国外的先进经验,提高自己的研发能力,实施品牌战略,增加该行业产品的附加值。而对生产汽车零部件的企业而言,一方面是汽车零部件价格一次次下降;另一方面是原材料价格一次次上涨,因此,的利润空间呈逐次下降的趋势。那么,应如何抵消这种负增长呢?显然,传统意义仅靠保证产品质量,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合理降低成本费用这几种措施已很难保障企业本身的利润空间。而且,由于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国内的劳动力成本也面临不断增长的趋势。因此,对于整个汽车配件行业来说,只有走品牌道路刁‘能摆脱目前的困境。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是生产汽车内、外饰件的专业厂家,目前,虽已拥有了自己的品牌--一华涛,但无整体的品牌战略设计规划。与国内该行业的其他企业相比较拥有一定的优势,该企业具有自己的研发部门研制出许多汽车整机厂认可的产品;与外资企业相比具有成品的价格优势,由于其产品的投入成本较低,主要原因是国内劳动力成本较低。因此,该企业生产的产品以较低的价格,较好的质量逐渐在国内汽车内、外饰件加工行业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且创立了自己的品牌—华涛。但如何运营好自己的品牌,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已成为公司目前所巫待解决的问题。
1.2文献综述
国内外有关品牌研究的成果很多,但由于品牌形象建设是品牌管理的重要一环,是提升品牌资产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品牌延伸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命脉。所以,有重点的选取这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1.2.1国外研究现状
a.有关品牌形象方面的研究
(1)菲利普·克特勒的观点
菲利普·克特勒认为,消费者对某一品牌的信念就是消费者心中的品牌形象。对消费者而言,品牌不仅仅用以区别商品,它还是一种象征,超出了文字本身的意义。对生产者而言,品牌也不仅仅是区别工具,更是在技术和功能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商品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晓、喜爱甚至尊重,即品牌形象‘:‘’。
(2)D.奥格威的观点
20世纪60年代由D.奥格威提出的品牌形象理论是广告创意策略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在此策略理论影响下,出现了大量优秀的成功的广告。品牌形象理论的基本要点是:为塑造品牌服务是广告最主要的目标,广告就是要力图使品牌具有并且维持一个高知名度的品牌形象;任何一个广告都是对品牌的长期投资,从长期的观点看,广告必须尽力去维护一个好的品牌形象,而不惜牺牲追求短期效益的诉求重点。随着同类产品的差异性减少,品牌之词的同质性增大,消费者选择品牌时所运用的理性就越少,因此描绘品牌的形象要比强调产品的具体的功能特征要重要的多,消费者购买时所追求的是“实质利益十心理利益”,对某些消费群来说,广告尤其应该重视运用形象满足其心理的需求‘
4’。
(3)科普菲尔的观点
科普菲尔从信息加工的角度出发,认为“品牌形象是消费者对品牌认知的结果。他们将接收到的关于品牌的产品、服务、传播方式等信息进行解码,抽取意义,然后组织成品牌的印象,即是品牌形象”。
(4)韩国培才大学学者金立印(2005),在《基于品牌个性及品牌认同的品牌资产驱动模型研究》一文中,构建了一个基于品牌个性和品牌认同感的品牌资产驱动结构模型,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品牌个性五个维度中的“仁、智、勇”对消费者个体品牌认同感和社会品牌认同感均有显著影响效应,而“乐、雅”对个体品牌认同感具有显著影响效用,但其对社会品牌认同感的效用在统计上并不显著,个体品牌认同和社会品牌认同对态度和行为的忠诚都具有明显的影响效应。
b.有关品牌延伸方面的研究
1979年,Tanber首次系统地提出了品牌延伸的理论问题,80年代,Tauber,Boush,RieS,Trout,AnderS。n,Booz,A一len等学者根据大量的案例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品牌延伸的效果和价值,并对影响品牌延伸的各要素、品牌延伸对原有品牌的影响等问题做了深入的研究。Aaker和Keller分别于1990年、1992年发表的“消费者对品牌延伸的评价”及“品牌延伸连续性引入的影响”等论文,提出了品牌延伸的市场测定和评估、品牌的多重延伸、品牌延伸的反馈效应等新的研究课题。‘5’下面将从四个方面对有关文献进行综述。
(1)品牌延伸策略的认识。
学者们在对消费者决策行为的进一步研究中发现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由产品的品牌所提供的先验知识的影响。不同的品牌在消费者心中存在着形象_仁的差异,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和购买行为。Mcfadden,Kamak。ra和R。55。11,Meeurl。Ch根据消费者对不同品牌的偏好矩4阵运用对数多项式离散选择模型对消费者的品牌选择问题做了深入地研究,并将消费者对不同品牌选择概率的大小作为品牌市场定位的依据。Tauber在1979年发表的著名学术论文“品牌授权延伸,新产品得益于老品牌”中,较全面的分析了品牌延伸的意义和价值,系统的提出了品牌延伸的一系列理论研究问题;在1981年发表的论文中指出,不成功的产品延伸将严重影响到其原有的品牌。ParkTrout却指出,品牌延伸将会造成消费者的心理混乱,影响原有品牌的市场定位以及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此外,Keller和Aaker还对品牌的多重延伸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核心品牌向相关性较小的产品延伸时可采用连续性引入的策略。
(2)品牌延伸要素的研究。
Boush,BridgeS,Aaker,Herry,Farquhar,Park和Milbel等众多学者认为品牌延伸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以下两方面的要素:一是消费者对核心品牌的感知质量;二是延伸产品与核心品牌之间的相似性。Daniel,Smith和Park等人指出任何品牌延伸的市场效果都将受到以下三个因素的影响:一是核心品牌的特性,包括核心品牌的强势度和核心品牌已有的延伸产品数目。二是延伸产品的特性。包括:①延伸产品与核心品牌现有产品之间的相似程度;②产品评价模式。即对延伸产品的评价是更多依赖购买时的视觉观察,还是更大依赖试用和购后的体验;③延伸产品的市场发展阶段。三是延伸产品的市场特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消费者对延伸产品的了解程度和竞争者的数量;另一方面,竞争者越多,尤其是市场上有影响的品牌越多,新品牌越不容易被消费者所注意,此时采用延伸策略似乎更容易获得消费者认同。延伸产和核心品牌之间的相似性包括产品的物理特性、工艺、功能方面的相似程度和消费者群体、分销渠道及销售程序的相同性。Dan1el,Smith和Park等人认为“相似性”对品牌延伸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供方相似性效应。指延伸产品和核心品牌的原有产品间能够共享分销渠道和分销队伍等市场资源。②需方相似性效应。指消费者能够从延伸产品与核心品牌之间的主观相似性程度,一般是通过对消费者抽样后所做的心理测验来测定的。
(3)消费者评价延伸产品的过程。
大多数品牌延伸研究,关注的是消费者根据哪些因素形成对延伸产品的态度,但也有少量研究探索了消费者评价延伸产品的过程。FISke和Pavelchak的模型认为,新的对象的评价涉及两个阶段。①将评价对象与现有的某类事物匹配。如果匹配成功,有关该类物的情感就可以应用于该新的对象,评价过程就此结束:如果匹配不成功,也就是新的对象与头脑中关于某类事物的知识不一致,那么评价就会进入第二个阶段,即逐步处理阶段。在此一阶段,消费者根据对评价对象各个属性的偏好,加权计算出总的偏好分数。布什和罗克提出延伸产品和原品牌之间的匹配性,与延伸评价反应之间存在一种倒U关系。即越匹配或越不匹配的延伸较中等匹配的延伸评价时间越短。巴克等人认为,对于很近的延伸,延伸产品与原品牌相重叠的内容或属性很多,因此判断他们是否类似受情绪的影响较小。同样,当延伸产品与原品牌之间的联系本身是存在的,但表现又不是很明显,此时情绪对相似性的判断影响最大。
(4)品牌延伸价值的评估。
品牌延伸价值的评估对于进行正确的品牌延伸决策和指导品牌战略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品牌延伸理论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Daniel,Smith和Park认为,品牌延伸的价值在于与独立品牌在新产品的市场导入期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差异,并建立了以市场份额和广告效率为评估目标函数的统计分析模型。其研究结果表明:采用品牌延伸策略而引入市场的新产品比通过独立品牌引入的新产品能获得平均8.3%以上的市场份额,并使广告费用降低8.7%。
1.2.2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在回顾和总结了西方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也从不同的视角对品牌形象及品牌延伸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a.有关品牌形象方面的研究众多的学者和品牌管理人员从多角度对品牌形象进行了深入地研究(l)南开大学的范秀成和香港城市大学的认为,①品牌形象是消费者对品牌的总体感知和看法,进而影响和决定着人们的品牌购买和消费行为。进行品牌形象测评,有助于企业正确评价以往品牌营销努力产生的成效,在与其他竞争性品牌的比较中,发现问题,为进一步塑造理想的品牌形象提供决策依据。②品牌识别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沟通手段试图达到的品牌预期的状态,是品牌形象建设的基准。品牌识别的本质是要回答:品牌的价值主张是什么?品牌应具有怎样的个性?品牌的长期目标和最终目标是什么?品牌的一贯性如何?品牌的辨别符号是什么?③从品牌识别系统出发建立品牌测评模型和指标体系,有利于充分揭示品牌形象的丰富内涵,全面、系统地反映品牌形象的具体特征。④品牌形象是针对接受者方面来讲的,它是公众通过产品、服务和传播活动所发出的所有信号来诊释品牌的方式,是一个接受性的概念;品牌识别是针对信息传播者而言的,传播者的任务是详细说明品牌的含义、目标和使命,形象是对此诊释的结果,是对品牌含义的推断,是对符号的解释。可见,品牌识别代表了企业希望品牌达到的状态,而品牌形象则反映在消费者看来品牌事实上表现如何。在品牌管理中,品牌识别先于品牌形象而形成。在向公众描绘一个观点之前,必须明确要描绘什么。
(2)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刘佳博士(2007)对品牌形象构成模型进行了综述评价,在总结了国内外学者们基于消费者心理和企业战略两方面品牌形象的构成要素与结构特性的研究后指出,从企业的角度研究品牌形象帮助企业在市场宣传与传播活动中引导消费者、建立与消费者的信任关系;而从消费者的角度研究品牌形象为企业有效管理品牌、了解消费者提供了有力工具。同时指出,品牌形象构成模型的研究应该在概念模型的基础上增加实证的力度,建议通过实验设计等研究方法改进品牌形象这一认知心理概念的层次维度结构,为企业研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自身的品牌战略管理提供更深层次的理论与决策依据。
(3)北京工商大学罗子明(2001)对品牌形象的构成及其测量进行了研究,一方面阐明了①品牌形象的概念。品牌是商品价值或服务价值的综合表现,品牌通常以特定的形象符号作为标记。这个定义试图包含品牌原有的符号意义,也包含品牌的价值意义,同时没有忽略品牌价值的基础即商品与服务本身。②品牌形象的特性。从品牌的多维组合性、复杂多样性、相对稳定性、可塑性和易碎性方面进行阐述。③品牌形象的构成。对品牌形象的构成进行标准化,共划分为五个方面,即品牌认知、产品属性认知、品牌联想、品牌价值、品牌忠诚。并指出品牌形象具有浓重的主观色彩。另一方面对品牌形象的测量方法与测量项目作了比较详细的介绍。指出品牌形象的测量主要分为两类:定型测量和定量测量。
(4)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丘永梅和黄合水(2007)在对品牌形象及其比较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后指出,虽然国内关于中外品牌差异的章有很多,但是多数局限于思辨性的论述阶段,研究者几乎都是根据个人的经验和知识对中外品牌在历史、规模、技术、产品质量、品牌理念、品牌文化、品牌战略和品牌建设成果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做出的评价和总结。只有少数研究通过实证的方法对中外品牌的品牌形象差异进行了探讨,但多数还是研究中国与外国的来源国形象差异,重点是中、外产品形象的比较。少数比较中外品牌象差异的研究虽然涉及了多个产品类别但也只是同类产品之间的比较(如王海忠,2002;范秀成、陈洁,2002)或者从总体上比较中、外品牌形象差异(如明略市场策划2002)。总的来说,目前国内外都还没有出现用实证的方法、跨产品类别地进行中外品牌形象的比较。由于跨产品类别的品牌比较有利于考察其他领域品牌、分享共同特征和处理问题的经验(Aaker,1996),因此,今后的品牌形象比较研究可以尝试选择跨产品类别的某些具体品牌作为研究对象,挖掘跨产品类别品牌的差异性或者共同的品牌形象属性。
b.有关品牌延伸方面的研究
武汉大学的程小迪和胡浩纹(2005)在品牌延伸文献综述中指出,①品牌延伸是指在已经确立的品牌地位的基础上,将原有品牌运用到新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期望减少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风险,以更少的营销成本获得更大的市场回报。②在关于对品牌延伸如何影响消费者对原品牌的评价的研究中,是否可以加入一个关系变量,作为调和变量,来最终产生对原品牌的不同影响。这个关系变量是指,对于同企业处于不同关系的顾客来讲,有的是企业的忠诚顾客,有的仅是企业的一般性购买其产品的顾客,对于这两类不同顾客来讲,其对品牌延伸的态度是否会有所不同。比如,对“茅台”的忠诚购买者来说,将“茅台”延伸到很多大众化的产品上,可能得不到认同并进而对所有“茅台”产品产生负面抵触情绪,而对茅台的非使用者或者非购买者来讲,情况可能完全不同。
1.3研究的总体思路和内容
1.3.1研究的总体思路
首先,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阐述论文写作的意义,并进而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论文相关基础理论,为本文奠定了坚实的写作基础。其次,结合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品牌发展取得的成效、与同行业国内品牌之间存在的差距以及品牌发展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运用相关的理论对青岛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的品牌发展现状进行剖析。再次,根据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品牌发展的现状,制定相应的措施,并进一步对该企业品牌发展所涉及的主要方面进行具体研究与分析,主要包括:
(l)品牌定位。结合本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阐述影响品牌定位的各要素间的关系阐明品;(2)品牌运营。侧重品牌运营中关键环节的研究;牌延伸的利弊,提出品牌延伸的模式;(4)品牌维护(3)品牌延伸。具体从企业、法律等方面进行阐述。最后,探讨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品牌战略的实施、评估及修正,并得出相关结论。
1.3.2研究的内容
根据论文写作的总体思路,论文内容共分为6个章节,具体情况如下:第1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相关基础理论章,导论;第2章,相关基础理论,包括企业战略管理基础理论、品牌相关基础理论;第3章,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的简况、品牌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第4章,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品牌战略的具体方案;第5章,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品牌战略方案的实施与评估;
第6章,结论。论文的内容结构如
1.4研究的方法
论文理论的选择力求客观和科学,分析过程力求严谨和公正,分析结果力求客观和准确,论文运用了多种分析方法以拓展研究的广度和挖掘的深度,使本文的研究更加科学与严谨。
第一,文献研究法
广泛搜集国内外有关品牌战略的研究文献,进行研究,并不断跟踪新信息、新动态,从理论上全面系统的研究品牌战略的相关问题。
第二,案例分析法
运用国内外品牌战略的相关理论,结合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的现状进行剖析,最终找出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的问题之所在,并采取相关的具体措施,力求解决问题。
第三,调查访问法
拜访有关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或充分运用现在的信息工具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力求得到准确可靠的一手资料,求实为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提供一整套的参考方案。
1.5写作所做工作
论文的写作内容是在同天津华涛汽车塑料饰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建华先生多次切磋的基础上产生的,同时为掌握第一手资料,利用寒假到天津华涛进行为期一周的学习和调研;后在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董事长焦兴涛先生的指引下,与青岛华涛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经理由烽先生进行了多次的交流,与部分职工进行了座谈,从而丰富了论文的写作内容;当然这其中离不开导师张小民副教授的精心指导以及西北大学论文指导委员会和专家组的指教。}学习丰田营理橡图1一2本人假期在天津华涛学习期间与TPS推进小组成员的合影
1.5.1论文的改进
第一,在导师和专家小组教授们的悉心指导下,修改了论文开题报告的题目及部分内部结构,使论文内容更贴切,更符合逻辑;第二,论文创作期间,在导师的指导下对论文的内容进行了重点的修改,将论文内部的内容做了调整,力求突出品牌方面的相关理论和第一手的调查资料;第三,内盲审结束后,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对论文内容进行压缩,同时突出品牌战略研究这一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