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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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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策

 

1.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1.1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及监测管理,负责全市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申报等项工作。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4名,配备一辆检测车和3台速测仪器,可以承担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和业务培训工作。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抽查蔬菜 11526个,蔬果3328 个农业论文,食用菌60个,其中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测试中心(杨凌)检测样品 105个,总体合格率 99.8 %;配合部、省安排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8次,抽检样品 139个,合格率97.8 %。近年来,我市未出现因食用初级农产品而引发的中毒事件,维护了公众健康,切实保障了农产品消费安全论文格式模板。

同年8月份,《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实施,先后在市恒丰园蔬菜批发市场、宝商家美佳超市、华润万家超市等建立了10个蔬菜检测室,专人负责,配备了检测人员,制订完善了各项制度,开展日常检测工作。每天抽取各自经营的水果和蔬菜样品进行农残检测,并向农业部门通报检测信息农业论文,有效防止不合格农产品在市场流通,有力保障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其次在市区批发市场使用政府公益岗位聘用检测人员,分别安排在金台、渭滨和陈仓区的农产品批零市场和生产基地,既解决了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又保障入市检测顺利实施。

1.2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市属九县三区中,我市已有陈仓区、凤翔、太白、岐山和扶风等县先后建立农产品质检站,其余各县均在农口部门设立了农产品检测站。其中,陈仓区和凤翔县已完成项目建设,等待验收,眉县、陇县、凤县、金台区和渭滨区也在努力争取建设项目。目前有农药残留速测仪器的县区,也只能进行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速测。

2.存在问题

2.1监管体系不健全

大多数县区农业局没有单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有些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牌子挂在农技中心,执法大队,无固定编制,无专职检测人员农业论文,检测设备不齐全,监管工作不能独立进行。乡镇监管责任还没有落实,难以完成依法监管职责,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位问题非常突出。

2.2使用农业投入品

个别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为了盲目追求产量和收入,忽视农产品质量,大量使用超标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生长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导致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隐患论文格式模板。

2.3检测能力差

市监测中心目前也只有一些简单的农药残留速测仪器,只能进行部分速测检验工作。大部分县区还没有争取到监测项目建设,有些县区检测仪器只能闲置,没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市、县经费不足问题更为突出,根本无法开展日常监测工作,难以有效监管。

3.对策及建议

3.1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农业论文,财政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加大检验体系建设,开展例行检测和监督检测等工作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加快监管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以市级监测中心为龙头,以县(区)监测站为依托,以乡镇检测所为基础,以农产品产销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产品产地、专业协会及乡镇重点农产品集散地)内设检测室为补充的“三级四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形成“政府负总责,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监管模式。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监管网络,职责明确、关系协调、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3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和市执法大队加大对各大超市、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其建立农产品检测室,每天进行抽样检测农业论文,建立档案管理论文格式模板。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不能入市销售,对检测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农产品要及时上报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处理。

3.4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的基础,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加快农业标准化,围绕“统一、简化、协调、选优”原则,扩大示范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产业效益,实现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运用。通过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区,进一步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3.5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检测、举办培训班、优质农产品生产示范等形式,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经常性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参考文献:

[1]钱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探析[J].河北农业科技,2007(2).

[2]雷郑莉,张玲,祁玉峰.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现状及构建[J].河南农业科学,2007(2):114-116.

[3]李燕妮,王晓妮,李乃会.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存在问题集发展建议[J].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10(11):6-7.

第2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流通环节[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0-0023-02

1 流通环节中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与原因分析

1.1 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2010年2月以来我国实行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下,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分段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但是实践证明这种监管体制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实际监管中出现的各部门的各自为政以及职能界限不清的体制弊病。原因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只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对各部门缺乏统一指挥的权力,想让各部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进而实现监管行动无缝衔接就显得不太现实;各部门之间无隶属关系,在监管实践中仍然是各自为政,均不愿主动与其他部门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其结果是各部门在监管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以“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为主,很少将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告知其他部门进而统一行动,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得到了一定的整合,监管体制从多段管理到两段管理,近年来的实践已经有力的说明分段管理的模式很难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这次的机构改革未必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1.2 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普及率不高,使得食品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并不高,他们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偏远农村的情况更为严重。城市中的农贸市场和农村的集贸市场中一定程度地存在着销售不合格不卫生食品的现象,他们大多只顾赚取利润,很少或从未想过销售劣质食品的危害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其次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管理漏洞,一些靠批发或零售低劣食品牟取暴利并且对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熟悉的企业或个人,他们故意在法律的盲区内活动,而依据现实的法律法规又很难将他们予以惩处;这样的事例在食品流通环节中并不罕见。

1.3 实际监管环节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有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职责。但在现实中由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力量的不足,所以很难充分掌握所管辖区域内的流通领域的遵纪守法状况;城市里人员众多且流动性大,由于执法人员数量极其有限,掌握流通领域全部的食品安全信息实现更好的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对于工商部门来说显得力不从心。农村地域广大,食品经营户较分散,基层监管力量明显不足[1],仅有的几名执法人员走访一遍所有村子就需要一两月的时间,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难度很大,掌握的相关监管信息也是明显不足,很多的批发商就是利用农村的隐蔽性特点从事劣质食品的仓储工作。

1.4 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加剧了各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目前工商部门只是对各市场主体进行简单的登记工作,这对不法商贩的监管力度极其有限。在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当工商部门对某一不法商贩查处后,由于社会对该商家的违法行为了解有限,该商家后续的经营几乎不受太大影响。这暴露出我们当前的管理体制的不足: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对市场主体缺乏足够的约束。

1.5 执法信息不公开,使得人民群众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行方式的改革。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深化行政执行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工作已经开展了多年,但从工商部门执法信息的公开现状来说,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相当一部分的信息公开只是流于形式。为了实现更好的食品市场监管,从理论上来说工商部门应该将不涉及保密规定的具体执法信息公之于众,这样一方面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对不法商贩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的对策建议

2.1 改革政府各职能部门分段监管的局面,建立信息通畅的管理体制

现代高效的行政组织系统必然是一个信息畅通、指挥统一、权责明确的有机系统,各部门不仅在信息上做到上下贯通左右协调,而且能够为了共同的目标统一行动。欧盟的统一监管和美国的分类监管启示我们,同一种类产品的全部生产流通环节受到同一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管方式在实际的运用中更加有效,并能节省监管成本[2]。鉴于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管理体制的严重弊病,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按产品种类进行监管的体制,从理论上来说,这种体制的权责划分明确,可有效避免现行体制中的部门信息沟通不畅的弊病,从而有利于流通环节的监管。

2.2 加强食品安全常识及法律法规的教育,改善消费者处于食品安全信息劣势的局面

鉴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常识的普及率较低的现状,开展相关方面的教育工作显得尤为必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要切实负起责任,通过举办多种形式贴近人民群众的活动向公众宣传基本的食品安全常识及相关法律,提高公众辨别食品优劣的能力和法律水平。另外还要加强对市场流通主体的教育工作,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与守法意识,努力使他们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2.3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社会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监管网络的社会化

在当前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监管部门应该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向社会让渡部分管理职能,建立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电子网络系统,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中来。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工商等职能部门因监管力量不足而导致的所掌握的监管信息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充实了监管力量,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可以说社会监管网络的建立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不法商贩生活在人民群众当中,人民群众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时候可以积极通过监管网络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这对监管部门实现良好地监管效果来说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为保证社会监管网络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如对举报人的保密和奖励制度,采用这些措施将极大地激励人们参与到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的监管中来。

2.4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环节信用体系,从深层次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食品安全监管只是治本,开发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治本之策。在借鉴银行业系统建立的个人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工商部门应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的基础上建立他们的市场行为的信用记录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这有利于缓解目前市场经济活动中各市场主体占有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相比目前的事后监管模式,信用体系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一方面是诚信记录的公开化使食品流通环节的各参与者占有更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这一措施将极大地促进整个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从而在更深层次上促进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的解决。

2.5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没有监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已被证明了无数次的真理。加强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将对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取得良好监督效果的关键就是相关执法信息的公开。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了解更多食品流通环节执法的真实情况,这一方面可以使相关职能部门主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有效减少监管过程中营私舞弊和走过场等不良现象;另一方面还有利于督促监管部门将监管工作常态化,改变现在靠开展专项行动突击检查的非良性监管模式,监管常态化有利于监管部门缓解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相关信息了解有限的局面,极大的提高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调控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291-02

一、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经济法规制的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公共行政组织的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济法的理念表现为对具体人格的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的价值关怀,是对弱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也就是经济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直接给予保护。经济法理念是从整体角度,协调经济个体与总体、微观和宏观经济的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实现理想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市场信息不对称

职能部门监管人员作为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代表,应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不法食品生产者进行查处。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也出现利用手中的职权,从而造成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虽然原则上按照流通环节实施分段管理,但面对日益复杂的食品供应体系,有些环节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因而各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区分不清楚,会造成在一些方面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在另一些方面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从而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二)“有形的手”失灵

如果食品企业做的都是合法的生意,那么中国监管部门是否揭发都一样。所以是一个零和博弈。如果我们的食品企业做了违法的事情,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了危害,那么企业减少了成本而获得了更高的收益,假若监管部门不进行揭发,可以获得非法“红包”,这样就是一个正和博弈。如果我们的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那么我们食品企业会遭到处罚,而我们揭发违法企业的监管人员也会遭到被处罚企业的暗害,因此如果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企业和监管部门都会有损失,因此是一个负和博弈。

三、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有形的手”的调控作用

1.适度加强政府干预

食品安全信息作为公共物品仅靠市场调节是不行的。必须有政府的干预。首先政府为食品安全信息生产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科学合理地规范质量检验以及质量标准,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传输和利用机制,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传递,实现各部门间在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其次,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干预,依法对食品安全信息失灵的食品行业进行监管。管理机构分布在不同的部门,通过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以科学的风险性评估为基础、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来防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终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完善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的监管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立法体系的监管对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着提纲性的指导作用,必须完善中国的立法体系。第一,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虑将有关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额、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纳入该法;在进口食品方面,应当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与程序有所涉及。同时制定严格全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第二,修订《食品安全预防法》。在该法中,应当对食品安全检测对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纳入该法,甚至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故意行为加以处罚。第三,对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加以解释或修改。

(二)发挥“无形的手”调控功能

1.激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通过新闻媒体扩大正面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重点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群众辨别真伪、防范侵权和正确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政府应当开通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渠道。政府应当加强舆论监督,保障公众充分的参与平台。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市场的参与者之一,积极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举报,政府可通过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监督热线等平台,及时受理并对受害者进行积极的救治,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组织对食品的安全检验,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2.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缺乏诚信将使经济彻底失去交易的基础。所以,必须加快建立中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体的实施上,对企业要以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等建立信用免费查询方式,对大量的、在中国食品行业占多数的个体私营等要以业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建立信用查询方式。

3.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政府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企业进行正确的引导,同时对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措施,培养企业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意识。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必须把社会责任意识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使企业充分认识公共利益保护意识与企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积极协助政府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与补贴。

参考文献:

[1] 王红卫.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与监管体系的营造和完善[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

[2] 王兆华,雷家肃.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7).

[3] 刘进,胡晓平.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思考[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5,(16).

[4] 孙健.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 万进福.中国食品安全执法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6] 李新.风险社会视角下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2010.

第4篇

论文摘要 人类的生存、生活与发展离不开食品这一基础物质条件。近年来,在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下,人们的生活水平随之提高,人们对于食品的要求也不再局限于营养丰富、美味可口,转而更重视食品的卫生与安全特性。科技及经济的飞速发展,逐渐改变了以前的食品生产、销售模式,同时在食品需求量的不断增长下,食品周转模式也发生了巨大改变。食品生产、销售、周转模式的改变,也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食品安全的概念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第5篇

随着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不断完善,我国当前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已达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问题仍然存在。就上海而言,就接连发生过不少热门性食品安全事件,例如网红店 Farine 长期使用过期面粉、小确幸餐厅沙门氏菌污染中毒等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让人唏嘘不已,也为食品安全监管敲响了警钟。

其中,小型无证餐饮投入成本少、收益快、制作工艺简单、经营场所小、卫生条件差,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又大量存在、与百姓日常生活紧密关联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尤为严重,而且存在着消防安全隐患、油烟噪声扰民等诸多问题,对小型无证无照餐饮的监管问题已是食品安全的矛盾焦点。

本文从协同治理的角度入手,利用文献研究、统计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上海市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的安全监管问题进一步探讨,结合《小餐饮单位标准化建设》、《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等新型监管措施的经验总结,通过政府、社会、市场三方监管,形成公共治理格局,为进一步构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体系提出更好的建议。

ABSTRACT

目录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论文创新之处

第 2 章 核心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介绍

2.1 核心概念界定

2.1.1 小型无证餐饮 .

2.1.2 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 .

2.2 协同治理理论介绍

2.2.1 协同治理理论

2.2.2 协同治理理论对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的启示

第 3 章 上海市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现状 .

3.1 上海市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现状及安全监管历史沿革 .

3.1.1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现状

3.1.2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形成原因

3.1.3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历史沿革

3.2 上海市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现状 .

3.2.1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整治方案

3.2.2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协同联动机制

3.2.3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疏导工作

3.2.4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成果

第 4 章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1 小型无证餐饮查处取缔执法难度大

4.1.2 餐饮监管部门监管任务繁重、资源配置不足

4.1.3 小型无证餐饮回潮问题无法解决

4.2 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现实需求导致了小型无证餐饮屡禁不止

4.2.2 相关许可、审批条件过于苛刻

4.2.3 小型无证餐饮监管缺少法规的有效支撑

4.2.4 政府监管部门缺少磨合和合力

4.2.5 小型无证餐饮监管缺少社会共治的有力支撑

第 5 章 国内外小型无证餐饮监管的经验和借鉴 .

5.1 国内其他省市小型无证餐饮监管的经验成果 .

5.1.1 重庆市小型无证餐饮典型治理

5.1.2 广东省创新监管模式

5.2 国外小型无证餐饮监管的经验借鉴 .

5.2.1 日本的四位一体监管模式

5.2.2 新加坡的集中管理模式

5.2.3 泰国、韩国的松散监管模式

5.3 国内外小型无证餐饮监管启示 .

5.3.1 吸收经验,建立完善监管制度

5.3.2 联合第三方共同监管,形成共治

第 6 章 完善上海市黄浦区小型无证餐饮安全监管的建议 .

6.1 加大小型无证餐饮宣传和教育,培养市民食品意识 .

6.1.1 加大小型无证餐饮宣传和教育

6.1.2 加强引导市民食品安全意识

6.2 加强监管力量和措施,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

6.2.1 加强监管力量和措施

6.2.2 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6.3 完善法律法规,改进许可、审批制度,推进小餐饮备案 .

6.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6.3.2 改进许可、审批制度,继续推动小餐饮备案

6.4 推进社会共治,形成协同治理新局面 .

第6篇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渎职罪 法律适用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但是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从曝光的情况来看,这些事件是首要问题是企业缺乏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及监管职能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媒体频频曝光,而职能部门却后知后觉,这其中往往牵扯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一些作为或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行为,甚至是贪污受贿行为。我国刑法在渎职犯罪之下,单独设立渎职罪名,目的就是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针对某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因此单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从保护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出发,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期望增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监管职责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从而促使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减少食品安全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实际上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就设定了对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辖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处罚措施。而且按照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应以渎职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刑事处罚,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尽管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有的辞职或被免职,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是按照渎职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际也是敦促检察机关强化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重塑政府信用。

关于已颁布实施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和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般渎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相似,但是有一定区别:第一,限定了犯罪主体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损害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罚上限,相较于一般渎职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因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刑幅相同;第三,“徇私舞弊”成为量刑的从重情节,而非一般渎职罪的确定量刑的加重情节。

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几点探讨:

一、犯罪主体

“刑法专门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使食品安全究责走出“刑不及官”的误区。”这是网络上对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一句表述,实际上这句话本身就是对刑法的误读,食品安全追究刑事责任,原本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渎职罪来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和其他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应当“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至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部门,分别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依法进行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该罪名的主体应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按照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当表述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国家机关部门中,代表国家行使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

二、客观方面

触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一般渎职罪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表述也较含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确定对认定是否犯罪相当关键,在行政监管部门的规章中或许有相关标准,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找到相关参考标准,鉴于相关部门规章的可修改性,如果没有相关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实际上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还是落回了行政监管部门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时给检察机关查处该类犯罪增加了难度。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一定“潜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内显现不出来。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一段时间内看不到“严重后果”。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督渎职犯罪可作为一种危险犯来认定,即因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将公众安全置于危险状态,虽未产生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结果,但是涉案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即可以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渎职行为,甚至是渎职犯罪行为。这样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因此期待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出台,以便于新法的实施。

三、法定刑期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最高刑期设定为十年,成为渎职罪最重的量刑。”这是网络上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的评语。事实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量刑标准,相对于普通情节的一般渎职犯罪来说,“严重”和“特别严重”两个量刑幅度确实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要重,说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设该罪名时所表明的态度,该罪名产生的社会震慑效果应当重于一般的渎职犯罪。

但是比较“徇私舞弊”情节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有明显的不同。“徇私舞弊”在渎职罪系列中有一定争议,因为其功能不统一。对于一般渎职犯罪,“徇私舞弊”是作为加重情节,也就是提升量刑档次;在特殊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却是法定的犯罪情节;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中,“徇私舞弊”仅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既非法定情节,也不是加重情节。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样都是十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处罚标准是参照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在其量刑比较恰当,但是“徇私舞弊”情节又产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会引发一定的争议。

四、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有着环节多、涉及部门多、监督的覆盖程度受概率影响等特点。食品安全由卫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地里的食品、服务业委负责动物屠宰、生产环节由质监局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局负责监管、餐饮服务环节则由食药监局负责监管。因此,在查办渎职犯罪时可能存在以下情况:第一,相关部门职能有交叉或空白,导致权责不清,难以认定;第二,调查环节多、相对调查时间较长,证据容易灭失、伪造;第三,涉及相关部门利益,查办阻力较大。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认定,即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判断是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以及有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情节,与造成危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看起来较为容易判断,但是除个别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外,在食品安全监督领域,要确认其是否渎职有相当难度,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借口检测技术限制、抽样概率问题、监督体系标准滞后等因素进行辩解,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责任的推诿更是让司法管辖无从下手。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每个部门经调查都是恪尽职守,没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最终只能把发生事故产生损害的原因归咎于现有的监管体制,相应的责任人仅接受行政上的处罚,使得司法介入流于形式,难以彰显法令本身的威慑力。

第7篇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转基因食品与人类健康有着密切的关联,作为高新科技,它有着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了转基因食品的优势,而应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利用转基因食品为人类造福。我国转基因技术正在迅速发展,因此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行进行法律规制就是眼下的迫切要求。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概述

转基因食品,又称基因修饰食品,是指利用由转基因技术获得的含有外源基因的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衍生物生产的食品。[1]在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的今天,转基因技术的出现对农业生产、食品加工等领域无疑将是一个巨大的契机,转基因食品对人们的生活正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当然,转基因食品作为试验中的新型食品同样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第一,危害的潜在性。与一般食品安全产生的危害问题的直观性、确定性不同,转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由于人类对之认识并不充分,难以清晰把握其有无危害,因此,转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将是潜在的、不确定的。第二,致害一旦发生,其危害可能影响深远、后果严重。由于转基因食品的特有的优势,转基因作物已经、还将进一步在全世界广泛种植,加之,人类认识的局限,如果转基因食品潜在的危害一旦爆发,其影响恐怕难以预料。因此,为防患于未然,我国法律应该未雨绸缪,要加强注重风险预防,完善监控的法制供给,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法规。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中,涵盖了转基因食品,自此,结束了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层次不高、只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规制的局面。[3]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可以用来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规制的法律,对于从前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代表着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长足的进步。但是,正如我国转基因技术本身一样,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还不够成熟,还存在着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不足

(1)立法内容上的不足——立法过于简单、模糊。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安全与营养评价指南》就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评价原则、评价制度、标识制度、监督制度、责任制度等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作了一些规定,但总共25 条的“管理办法”,无法真正将这些制度一一明确,以致存在立法过于简单、模糊等诸多问题。[7]例如,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的原则问题上,我国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原则。就实质等同原则而言,实质等同概念的反科学性、不公正性非常明显。在基因标识制度的规定方面也不完善。因为,我国在规定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转基因食品、不允许进口和销售的同时,又规定了必须标识的列举范围,即只有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五大类十七种转基因产品,才须标识。 在评价制度方面,《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4~10 条一共有四条,就质量评价规程、标准、主体等做了极其简单的规定。如其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制度。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换言之,质量评价方面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出现,基本的原则与制度均不出现在该规章中。这赋予了卫生部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于依法治理转基因食品市场不利。

(2)安全评价体系未建立。

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是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体系中一个独立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仍然比较模糊,即使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也没有对转基因食品到底应该达到什么样的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说明,应该由哪些机构来进行安全评价,这就使得实际操作中没有标准可以参考。

(3)标识制度不健全。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还很不健全,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标识标准不具体,许多转基因食品生产商之所以不进行标识的原因就是有关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应该如何标识,缺少相应的具体标准,这就限制了实际的操作,而监督部门也没有依据来对此进行监督管理。[4]不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就相当于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得消费者很可能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食用了转基因食品,产生过敏反应等不良症状;许多消费者有特殊的民族信仰,而食用转基因食品很可能就与其民族信仰相冲突,这是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与转基因食品是为了更好地造福人类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4)行政监管不到位。

现行法律制度赋予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而且互不隶属,多头管理,容易形成扯皮想象与“三不管”局面。例如,农业部、商务部与卫生、质检、工商、环保等国务院直属局或署,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各自独立,执法不衔接,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冲突、造成监管环节的重叠或空白。[5]另外,政出多门,各自寻租,标准不一,难以形成良好的管理秩序。事实上,监管机构在监管时本末倒置,普遍存在着“监管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的“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这种罚款现象不足以制止违法,并且给市场主体一个错误的信号:交钱可以继续违法,侵害消费者利益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首先,制定一部效力层次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基因产品安全法》。[2]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采取转基因食品安全专门立法与其它相关法律专门条款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分别对转基因食品及其相关环节予以规范。要进一步明确转基因食品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宗旨。其次,完善评价、监督等制度内容。即在我国拥有的转基因食品许可证制度、转基因食品表示制度、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制度、转基因食品监测制度和转基因食品标准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安全控制制度

(二)健全安全评价体系。

与急速发展的基因技术相比,我国目前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仍显滞后,其安全性评价和管理体制还处在起步阶段,首先应建立和完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机构体系。[6]转基因食品的推广应用将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我们必须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严格评估和监管。[8]我国应加强转基因食品的检测工作,加快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研究和评价技术的步伐,就需要法律法规制定可行的依据和标准,包括转基因食品安全检测的技术标准、风险评估以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系数等内容。还要统一检测机构,保证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结果唯一确定。

(三)完善标识制度。

如前所述,转基因食品优点多,但也存在着安全方面的忧虑。对消费者来说,他们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6]而权利的现实享有,则首先必须让消费者知道,货架上陈列的食品哪些是转基因食品,哪些是含有转基因成份的食品,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所占的比例有多大。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直接办法就是

在转基因食品或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包装上加贴特殊标签,向消费者明确标明“自己的身份”,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行政监管体制的完善。

我国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强化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改变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众多,政出多门的现象。当前各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主要有二种:一是“齐抓共管”型,即多机构联合监管、共同负责食品安全的体系。二是单一机构型,即有一个单独的、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体系。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来看,由于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出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趋于统一、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结合我国行政管理中常出现的扯皮等负面现象,我国应该成立一个类似于欧洲食品安全局或美国的食品安全与药物管理局这样的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转基因食品安全有关事宜,减少监管部门数量,全程监控与协调。当然,政府要加强监管信息的透明和公开,确立全民参与制度。

四、结语

转基因食品越来越走近人们的生活,以它高产量、高品质的性能,将对人们的生活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现如今,人口过多、粮食不够、土地资源不足成为阻碍人类发展的重大因素,转基因食品将解决这些问题。然而,转基因食品毕竟是供人类食用的,因此其安全性密切关系着每一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种能造福人类的高新科技,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一直以来,学者们就在不断地讨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至今仍然没有准确的科学证明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威胁。但是不能因为转基因食品存在风险,我们就放弃它将为造福人类发挥无可比拟的作用。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有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旨在促进我国尽快建立完整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

参考文献

[1] 于洋、司辉清.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J]. 中国食物与营养,2009(2)22.

[2] 刘秀娟.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思考[J]. 菏泽学院学报,2009(3)86.

[3]陈乃用.生物技术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论[J].食品与发酵工业2001,27(4):53-59.

[4]汪萍.《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保障机制的具体制度构想[J].经济与法,2004,(4).

[5]王广印,韩世栋,陈碧华,贾文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与标识管理》[J].食品科学,2008(29).

[ 6]梁 鹏.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D] . 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2005. 35- 36.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食品召回 政府 责任

一、政府是问题食品召回的必然义务主体

(一)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在“民以食为天”的语境下,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民众能够放心地消费企业为民众提供的食品是社会民意的期望所在。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制度滞后,而且反映了作为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的食品召回制度在实际实施中的无力与无奈,这是政府责任失位的重要表征,这也可能会导致民众对政府的领导和管理能力产生怀疑、反感和抵触,从而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基础。鉴此,政府应转变政府职能,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我国食品市场进行政府规制,利用食品召回这一手段,预防和减少缺陷食品带来的危害,获得民众的价值预期。这样,既体现了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所起的作用,从而避免政府因食品安全问题而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巩固执政根基;又有利于改善政府的工作效能和形象,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感。

(二)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现实需要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保障具有人权属性的生命健康权,是国家和政府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危及和伤害的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加以控制和监督;但我们应承认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即便这样,企业提供给市场的食品也不可能保证100%的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将已经离开生产线并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拒绝在消费者门前,可以避免缺陷食品对公众造成健康乃至生命的重大危害,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召回制度,其特点之一就是开展缺陷食品的召回是将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由于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不足与缺陷,在实践中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预防作用,我国民众的生命健康权仍得不到切实保障,民众对食品召回制度不接受,并最终演变成对政府公信力和管理能力的质疑。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公正正义作为一种道德准则,不能通过市场实现,而政府的公共性使其可以而且必须承担起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公平正义的根本,是保证不同群体都能享受相同的权利,并由法律和秩序为这种权利表达提供保障。近年来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缺位,而这中间,基层尤其是农村的食品安全形势更为严重。利用食品召回制度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踪系统和食品溯源技术,可以收集基层的食品市场信息,记载食品安全的所有信息;一旦发现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即可迅速、准确定位危害来源,回收不安全食品,使社会产品消费环节中的所有参与者都享有平等的、公开的、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权益。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服务型政府的语境下,政府只是一个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其把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食品召回制度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政府为建立和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采取的措施、制定的政策是政府尊重人民意愿,体现人民要求,为人民利益服务的表现。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有所作为,不仅可以极大地消除公众对消费环境的危机感,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而且可以增强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食品召回中政府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供给责任

总的来看,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已经确立,但并不完善和健全。以法制法规的制定为例,我国虽已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作《规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但《规定》只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不能统领除质量监督机构外的其他食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只对食品召回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对于《规定》有很大进步,但仍未解决与《食品安全法》衔接不畅、召回对象和范围不明确、主体范围规定不全面、程序不够完善、召回食品后续处理监督不力、责任主体处罚力度太低等问题。

除法律法规不健全外,有关食品召回的各种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行业标准等也需要明确和补充,如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只有500多个,不管是数量上还是范围上,都不足以涵盖所有食品,不能为准确认定是否属于问题食品提供标准和准则。

制度供给是政府依法行政和法律具有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条件。鉴此,政府应承担起食品召回的制度供给责任,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各种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行业标准等以及调整、完善、补充、细化以保证其有效衔接和高度一致,使其更具备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在诚信缺失的当下,应从严法入手,大幅提高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者的“风险成本”,使违反召回责任的成本大于企业因此所获的利润,从法律上遏制制假售假行为。同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如加强行业自律、制定食品召回指南等。

(二)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行政监督部门在对问题食品召回的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其一,极少履行责令召回的职责。食品安全行政监督部门负有对缺陷食品进行责任召回的义务,但在实践操作中,监督部门一般仅对检查定为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媒体曝光、罚款处理或停产整顿,却鲜有责令召回的行为。据某位学者对国内2008-2010年公开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的统计来看,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督部门对问题食品进行责令召回仅有57例。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责令召回主要是采取分段多头的方式进行,这样的执法方式容易出现重复执法或相互推诿的情况,最终导致的是责令召回的效果不显著。

其二,对问题食品的召回后续监管不力。在实践中,对已召回的问题食品的处理是依靠问题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的,由于我国法律对问题食品召回后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的监管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加之无处理问题食品的相应标准和公示制度,仅靠企业的自律和能力难以达到彻底性、合理性、及时性的处理要求。

要解决上述问题的前提是明确统一的食品召回监管主体。在2013年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新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该局的设立对改变我国原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部门众多、管理混乱的情况大有裨意,但各级地方政府仍是原有的食品安全联席会议的管理架构。鉴此,各地政府可成立省一级或市一级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是实施“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监管模式来打破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重复管理、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局面,加强执法力度,从而减少社会成本浪费,提高食品召回实效。同时,为避免不安全食品经过厂家“回炉”后再次流入市场,有学者建议,可以成立由政府督导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该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在执法部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销毁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

在明确统一的食品召回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应完善行政责任的法律体系,规范行政责任构成要素,加大对政府的惩罚力度,以形成有效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来约束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利。除此外,食品召回的监督应要有公开、透明的监督保障的手段,如有学者提出,可由政府的食品召回监管机构作为食品召回信息公布的主体,在食品召回的各个环节,采取新闻会或网络信息或销售场所公告或海报等方式对食品召回情况进行公示。

(三)财政支持责任

食品召回制度的切实落实将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负担。其一,食品召回成本过高,国内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难以承担。食品的召回,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不仅要损失产品本身,还要支付因召回和处理产品的所有运输费用、人员费用、处理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加上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和认同,食品召回的成本不仅仅是召回食品本身的损失,更大的是食品企业的声誉下降和市场份额的丧失,同时,上市公司还要承担市值的损失。其二,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可追踪系统和食品溯源技术食品追溯体系,这需要企业投入成本来购买相关的设备、数据库等。目前,我国大约有35万家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无经济实力来建设追溯体系,而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由政府设定一个技术门槛,要求必须建立有追溯体系的企业才可以进入市场)来解决这一问题是不现实的。

综上,在食品召回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给予企业一定的财政支持或是通过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分散企业在食品召回中面临的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对建立有食品追溯体系的企业给予经济上的优惠;对主动召回的企业给予经济上的宽大处理,鼓励企业在食品召回中诚信自律。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由政府倡导实行产品召回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该责任保险是由政府、企业共同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在合同生效期间, “召回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此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而且由于得到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企业抵御突发事故的能力也会增强。

(四)宣传教育责任

第9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现状,原子荧光,免疫分析

前言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从而引起了人民对食品安全的极大关注。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新的食品安全法,但是就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来看,人民对新的食品安全的认知还是远远不够的,如消费者对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贫乏,生产者为追求利益,不惜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和分析检测技术的水平低等导致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1、食品安全的概论

1.1食品安全的认知

国际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AC)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消费者在摄入食品时,食品中不含有害物质,不存在引起急性中毒、不良反应或潜在疾病的危险性。在我国,食品安全一般理解为食品(食物)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和消费等活动中符合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后代的隐患。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人体必需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

2、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2.1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形成的原因

人们对食品营养卫生知识不够重视,我国人民日常的饮食安排,存在着一些缺陷。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滥用食品添加剂、化学成分,使用劣质原料。这些并不是因为科技落后,而是因为部分生产者素质较低,卫生意识淡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生产规章制度来执行等,都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和中毒事件的发生。

3、食品分析检测技术

3.1微波消解(辅助萃取)技术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

怎样准确测定食品样品中的微量或痕量元素呢?关键是样品的前处理,因样品的前处理直接影响分析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

微波消解法,它结合了高温消解和微波快速加热两面性能。此方法具有加热速度快且均匀,无滞后效应,消解时间短只需几分钟至几十分钟,溶剂用量少且没有蒸发损失,一般只需5-10ml,避免有害气体排放,样品采用密闭消解有效地减少了易挥发元素的损失等优点。

3.2食品分析中常用的检测技术

3.2.1近红外光谱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

近红外光是指介于可见光和中红外光之间的电磁波,波长范围是700-2500nm,一般有机物在该区的近红外光谱吸收主要是含氢基团(OH,CH,NH,SH,PH)等的倍频和合频吸收[7]。近红外光谱常用的测量技术有透射法、漫反射法和反射透射法,近红外光线可以穿透许多透明材料,因此,无需打开玻璃瓶盖,可以直接对玻璃瓶内的物品进行测量,极适合于生产过程和恶劣环境下的样品分析等等。

3.2.2生物酶法和免疫分析技术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

生物酶不仅在食品发酵工业中应用广泛,而且还在食品检测技术中有着一定的作用。如在国际果汁市场中,苹果汁是仅次于橙汁的第二大果汁产品,苹果汁中添加苹果酸是比较常见的掺假象。免疫分析主要是利用抗体能够与相应抗原及半抗原发生自发的、高选择性的特异性结合这一性质,通过将特定抗体(或抗原)作为选择性试剂来对相应待测抗原(或抗体)进行分析测定的方法。

4、结论

就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来看,食品安全存在着如下问题:消费者对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认识不够;生产者对《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不够重视;监管体系的不完善;检测技术水平落后等。

基于这个问题监管部门采用一些新的检测技术是必要的,如近红外光谱、原子荧光、免疫分析技术等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新的检测技术缩短了分析时间、提高了分析的灵敏度、实现了在线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多种组分同时进行分析等优点。

参考文献:

[1]高阳,杨薇,王佳江等.我国食品安全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食物与营养,2009(1):15-16

[2]陈亚成,赵德明.中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其监控体系的建立.《现代农业科技》,2009(9):281-283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9(11):14-16

[4]蔡支农,郑丰杰.浅析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其对策,科技创业月刊,2006(9):88-89

[5]郑丰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其对策.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6(l2),26(6):73-75

[6]蒋士强,陈万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与分析测试技术.现代科学仪器,2003(1):4-7

[7]王多加,周向阳,金同铭等.近红外光谱检测技术在农业和食品分析上的应用.光谱学与光谱分析Spectroscopy and Spectral Analysis,2004(4),24(4):447-450

[8]王海水,汪冬梅,席时权.近红外光谱在品质分析和定量分析中的应用.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2002(9),8(3):136-138

第10篇

关键词:多元参与 食品安全管制模式 转型

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安定等重大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加强食品管制,提高食品安全方面仍与世界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差距。近些年来,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瘦肉精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事件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是百姓关注的热点,所以食品安全管制也日益成为我们学术界和政府的关注焦点。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的监督;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从事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这是典型的多头分散监督的体制,不同部门负责食品的不同环节,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法定化和制度化,无疑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是这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是层出不穷,将之仅仅归咎于多头分散监管的体制问题,本文认为这只是部分原因,还需进一步探究深层原因。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反思

(一)市场及市场失灵

1、市场不充分和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市场经济改革30多年以来,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这是因为政府这个有形的手放松了对市场的管制,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经济发展。但是由于我们的国情,政府还有很多本来应该交由市场这只无形手来调节的企业仍在政府手中,这些国企占有很多的资源优势,比如资本、信息资源等,和其他非国有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在食品行业这些国企有金龙鱼、福临门两家国内主流食用油大企业,每当由于市场供需矛盾导致食品价格上升时候,发改委就会约谈这些国企不让涨价,这虽然对老百姓的钱包有部分帮助,但是这样的不涨价却会让没有雄厚资金实力的企业倒闭或者是投机(如以次充好、改变原料等)。最后就会出现很多的假冒伪劣商品,最终是老百姓的身体受损害,所以说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和我国的市场不充分有关系的。

2、信息不对称和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分离造成了食品信息在二者之间的不对称。人们消费的食品大部分不是自己生产的,所以消费者对于食品加工、制造信息了解很少,相反食品的生产者完全掌握这些信息,这就形成了食品供求中的信息不对称。巨大的搜索成本也使消费者不可能掌握足够的信息,包括食品的质量、价格、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生产厂商和该类食品的一些标准等信息。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难以搜索到完全的信息,即使搜索有限的信息也要使消费者承担相当大的成本,包括消费者的时间、精力、金钱等等。显然,消费者对于通常不会导致生命危险的食品来说是不会花很大的成本来收集信息的。企业对于信息的垄断也是造成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因为在食品行业这涉及食品制造过程的商业秘密。所以食品生产企业就像一个黑盒子,消费者只能看到出来的食品,而不能看到食品的制作过程,这些都方便了不法企业制造有安全问题的食品。

(二)政府失灵

1、政府食品监督机构部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有《食品安全法》,形成了"分段监管"机制,由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的监督;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从事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但是这样的监管体制容易出现"真空",也容易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形成无人监管的现象。

2、政府监管机构财力人力技术有限,不能充分监管

食品检测监督条件不完善,对食源性病原菌缺乏认识或从业人员非主动性过失(基于理论,人在缺乏委托人监督时候就会偷懒。而政府的委托人是人民群众,如此多的群众反而导致无人监督。人偷懒的机会成本小,所以就容易造成不作为行为)造成劣质食品未被发现进而进入消费环节。我国目前的主要问题体现在检测设备不完善,检测覆盖面偏低,抽检频率过低,更谈不上对食品进行普检,而国外的食品安全案例主要集中这一类。相对于市场纷繁复杂的现状,单单依靠政府的监管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毕竟政府的财力人力是有限的。

3、食品安全和追踪惩罚的法令制度不健全

我国虽然已经有《食品安全法》分别规定了有关部门职责,但是对政府监督部门执法不力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相应违法企业的惩罚也没有达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做GDP还包庇有些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企业,对于违法企业来说违法的成本低、收益高,使他们愿意冒违法的风险。

4、公共监督体制和文化缺陷造成食品监督部门工作不到位

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民主、参与、法制因素的缺乏,导致现代政治文化民主、参与、法制意思难以真正形成。再加上公共权力监督体制存在不少问题,更加影响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所以必须从培育新型政治文化与完善公共权力监督体制入手,我们不仅要加强权力监督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还要注重权力监督主体的政治文化的塑造与创新,培育社会主义新型的政治文化,把"专制型、道德型"政治文化尽力向"民主型、参与型"的政治文化转变,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促进公共权力高效、廉洁运行,使其真正意义上的实现政治文化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三、政府对食品安全管制的必要

食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同时,市场机制对缓解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局限性。这就为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管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食品安全管制成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

1、政府本身的特征和职能要求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管制

政府拥有强制权,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政府的这些特征是政府行使管制职能所必须具各的。政府可以强制生产经营者向市场提供真实的、全面的信息。如要求企业必须在食品包装上标明配方、食品有效期、食用方法、批号等方面的真实内容,而且还可以监察企业传递的信息是否真实。例如对企业的广告进行监察,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减少广告中的虑假信息,禁止虚假广告,使广告可以准确地传递产品信息。同时,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通过强大的科研力量,有效的控制措施和食物链中种植者、饲养者、加工者、销售者直至消费者间的充分合作来解决。政府在这些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也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此外,当出现苏丹红事件等诸如此类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政府可以调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有关事件作出应急反应。通过食品质及检查和市场调查等方式收集有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公布给消费者,运用其公信力和权威性稳定民心,并严惩相关企业。这些都是其他组织机构不能替代的。

2、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

食品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而食品安全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的稳定。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前提,如现实社会中的假劣食品。不仅侵犯了合法企业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损害了消费着的健康,甚至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政府通过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对仿制名牌产品的企业的处罚等,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名牌产品企业的信誉,以促进社会稳定。

3、扩大对外开放要求政府强制食品安全管制

随着国际贸易的空前发展,大量的国外食品进人中国市场,这使消费者更加关心食品安全问题。显然,有关政府部门对于国际上食品安全的标准、工艺技术、原材料等方面掌握较多的信息,政府有责任促使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将必要的信息告知消费者。另外,政府应加强对进口的产品的检验检疫,防止国外有害食品祸害本国,避免由于进口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四、民主化管制模式的实现途径及其展望

为了在食品安全领域实现从政府垄断的管制模式向民主化管制模式的转变。首先需进行理念更改,即从民本观念向人民观念转变。人民是民主化管制模式的理论基石,人民始终意味着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政权。也只有在这一理念指导下,才能培育起中国的公共精神,使持有民本理念的管制者进一步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转变,人民从被管理者转化为真正的主人。所以,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人民现念,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同时对服务的绩效进行评定,以提高政府管制的效率。

其次,推进市民社会的培育。应从以下几点人手:(1)加速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治民主化进程,构建良性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2)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契约性规则的发展和成熟,从而形成有利于市民社会建构和发展所必需的精神与行为方式。(3)培育和健全第三部门和民间组织(如食品行业协会、各类民间团体等)加快市民社会主体的形成与发展。需指出的是,作为市民杜会的主体除了现代城市市民之外,还包括经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洗礼的现代农村居民,因而乡村自治与民主化管理以及城镇化工作亦应给予足够重视。(4)加快政治文化领城的改革,培育社会成员的公民精神,培养其主体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竞争意识。

再者,构建政府食品管制行为的制衡机制。其一,管制权重新配置。目前食品安全领城由食品药品监任管理、农业、质检、卫生、工商、环保、法制等部门分享监管权限,并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这种体制容易导致权力边界模糊、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甚至出现无人负贵、监管不力、市场秩序握乱、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要实现民主化管理就必须对管制权进行重新配。在横向配置上,鉴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性、独立性特点,理应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与相关产业主管职能相分离的基础上,合理归并现有监管机构,构建独立的、专业性强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出于食品安全监管跨地区溢出效应以及避免地方政府,唯GDP至上的强有力干预的考虑,构建中央垂直一体化的监管体系。并视监管业务的大小配置其派出机构,从而防止由地方保护而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其二,司法审查制度的设立。其重点是对管制机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加以审查。

其三,建立公众参与的绩效评估制度。公众要对监管机构的工作绩效做考评,对不力的监管机构要有相应的处罚。

总之,单一主体的政府垄断的监管模式已不能保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切实履行,必须引人协商对话机制,让企业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充分参与到管制过程之中,实现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形成政府、市场、利益团体共同监管的局面,才能既可以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又较为有效地减少政府被监管对象俘获的现象发生之概率,但是由于公众的参与使监管部门被公众所监管,对其利用监管权力来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构成了障碍。这样一来,监管主体就未必存在推行民主化管制模式的内在动力。所以民主化管制模式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引人绝非易事,其不仅主体的上级有赖于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强力推动,亦离不开强大的市民杜会形成的外在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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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义程.公共产品民主旦供给棋式的理论建构.苏州大学.侧翔屁博士论文.

[3] 张康之.民主的主张:走社会主文民主之路毛.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

第11篇

[关键词]食品可追溯;信息有效传递;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TS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2-0100-03

按消费者获得食品信息的途径,Nelson(Nelson,1970)[1],Casewell和Padberg(Casewell,Padberg 1992)[2]将商品分为三类: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由于食品具有经验品、信用品的特性,使得食品的供求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食品生产企业无法确定上级供货商提供的原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也没有条件获知产品的质量问题。信息不对称会引发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问题,随着食品供应链的加长,风险也在逐级放大。食品可追溯制度是一种基于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安全保障体系(于辉,安玉发,2005)[3],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追溯从原料到生产再到流通过程中必须记载的信息,追踪食品流向,召回存在危害但未被消费的食品,追究涉事企业责任,撤销其上市许可,从而切断危害源头,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可见,食品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然而,食品企业在参与推进食品可追溯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动机和前提的,信息的收集、记录、传递会产生成本,这个成本到底由谁来埋单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食品企业对于食品可追溯体系推动的积极性;政府在参与可追溯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是以增加社会福利为根本目的的,但政府同样会核算成本问题,周德翼(2002)[4],周洁红和黄祖辉(2003a)[5]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从理论上论证了政府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本质上是一个信息管理的成本―收益问题。王可山(2012)[6]认为食品安全信息是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安全责任链的基础,激励食品安全信息真实有效传递有助于监管政策及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作用。可见如何激励食品可追溯体系的各个参与者,使得信息在各个环节有效传递,是可追溯体系建立的基础与核心;换言之,如何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可追溯信息有效传递的激励机制是解决食品可追溯体系建立的关键。基于此,不少专家与学者都从各个角度做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面对不同激励主体的激励模型。

1食品可追溯信息有效传递的激励机制内涵、构成要素研究所谓的激励机制(Incentive Mechanism),就是指组织系统中激励主体为提高激励因素或激励手段与激励客体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总和[7]。也就是指企业激励主体与客体内在关系结构、运行方式和发展演变规律的总和。激励机制所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既有外部激励机制,又有内部激励机制。外部激励机制是指消费者、职能政府、社会公众等对企业的激励;而内部激励机制则是指对企业成员的激励[8]。许启金(2010)[9]认为无外力的强制作用下,组织体系内的成员也都接受并实行的激励机制可以认为是有效的激励机制。一般而言,对于激励机制的研究是以委托―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作为分析框架的,这一理论沿用了传统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作为基本前提,即人们具有自利偏好(Self-Interest Preference),但蒲勇健等(2009)[10]通过对其他研究进行分析,发现人并不只关注自身的利益,还关注所获得利益是否公平,而这种对分配公平的关注会影响人的行为反应和努力程度。并以Holmstrom和Milgrom委托―简化模型(HM模型)[11]为基础,引入行为经济学中行为人具有公平偏好的观点,研究同时考虑公平和效用两个方面的委托―模型,分析公平偏好对激励结构和激励效率的影响,结果发现,基于公平偏好的最优激励更加具有效率,能够为参与激励的双方带来更高的利润。

许启金(2010)[9]认为激励机制在设计时应考虑四个构成要素:激励参与者、激励目标、激励方法和手段以及绩效评价体系及协议。激励参与者包括激励主体和激励客体,其中激励主体就是激励机制中的委托方,围绕激励目标设计有关契约。激励客体就是激励机制中的人,通过接受契约实施相关行为,也就是被有关契约条件所激励的对象。一般情况下,参与可追溯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会成为激励主体,消费者和其他企业会成为激励客体,但针对有些激励目标的需要,在某些方面居于优势地位的可能是某一成员(如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或其他参与者),核心企业反而是方;可追溯信息有效传递的激励目标是通过激励手段或因素,以成员个体利益最大化为驱动力,降低或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使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共同推进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和信息的有效传递;激励手段和方法的选择要依据是否能够满足对象的要求,而这个要求的满足对他有多大的激励作用,就要看采取的激励手段和方法具有的效价与期望概率情况。其中效价也就是对象对实现预期结果的偏好程度。期望概率就是该手段和方法采用能够实现这种预期结果的概率(汤伟刚,2003)[12];所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的是由反映组织体系内所有成员相关特征的一系列指标和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指标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而协议就是把供应链管理工作加以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一种协定(马士华,2000)[13]。

2食品可追溯信息有效传递的激励机制制约因素研究赵荣等(2011)[14]立足消费者的视角,认为食品追溯体系是否真正实现,取决于消费者的正确认知和购买意愿。依据消费者行为理论和有关食品安全支付意愿的研究成果,他们认为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购买意愿会受到人口统计因素(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职业以及文化背景等因素)、心理因素(消费者的信息搜索意识、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认知程度,以及对可追溯食品安全性的信任程度等)和经济因素(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所处的市场环境以及产品本身的特征)三个因素的影响。通过进一步实证研究,他们得出了消费者对可追溯性食品的购买意愿主要受消费者收入水平、食品安全问题规制程度、可追溯食品安全性和重要性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可信度的影响的结论,换言之,消费者的收入水平越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越严格,消费者越有可能购买可追溯食品,反之,则成为制约可追溯系统发展、信息有效传递的因素。姜励卿(2008)[15]认为,政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户参与追溯的意愿,但农户最终是否参与追溯的行为仍取决于自身的成本收益,而农户收益不高成为制约信息有效传递的关键因素。赵荣、乔娟(2011)[16]通过理论及实证模型分析了影响农户参与追溯体系的激励因素,指出了农户对于追溯农产品不能实现优质优价的担忧是阻碍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发展的最重要原因。胡求光等[17]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实施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激励与监管机制进行了分析,发现企业的成本增加及技术标准的缺乏是对企业参与可追溯体系、信息有效传递最主要的负向激励因素。施晟等(2008)[18]通过调研考察,开发出了一套集追踪功能、物流功能、财务功能为一体的系统,并在这个过程中归纳出生产者、企业、消费者三方在信息传递中存在的问题,结论如下:①小规模种植,对单个农户监管成本过高,从而导致农户上传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测量。②企业为避免损失,有积极性参与能找到责任人的追溯行为,而对于需要复杂操作、往往意味着产品召回的跟踪行为则没有积极性参与。③消费者投诉和反馈困难影响信息的使用效率。

3食品可追溯信息有效传递的激励机制模型研究学界目前在此领域研究刚刚起步,研究成果尚不丰硕。已有的研究都集中在数量经济学领域,其中应用较多的是逻辑(Logit)回归,通过计量方法来获得经济学模型,探究对各经济主体参与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正向激励因素。所不同的是,他们提出的激励机制模型所立足的视角是各异的。

赵荣,乔娟(2011)[16]认为农户是否参与食品追溯体系是由其参与食品追溯体系的效用水平决定的,即取决于农户获得的支付水平和参与食品追溯体系需要付出的成本。基于此,构造了效用方程,经过一系列的数理推导,得到了结论是:经济因素、农户特征、相关行为和认知程度及外部环境都是农户参与食品追溯体系的激励因素。

姜励卿(2008)[15]考察了蔬菜种植户参与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意愿问题,通过在对浙江省蔬菜种植户的问卷调查的基础上,他同样采用构造二元逻辑回归的计量方法来构造回归模型。与周洁红等取得成果不同之处在于,姜励卿认为,政府行为(支持政策、培训、宣传等)是现阶段推动农产品质量与可追溯制度建设的重要力量,特别是显著影响了农户参与追溯的意愿,但是农户是否最终参与追溯管理,更多的是取决于自身的成本收益决策、外界组织的压力和相关个体行为的影响。另外,参与产业化组织对于农户参与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意愿和行为有着显著的正面影响。

龚强,陈丰(2012)[19]从供应链的角度入手,构建了一个存在消费者、一个销售商和若干个同质农场的供应链模型环境,结果发现由于目前消费者对可追溯性的认知不够,对企业参与和增强可追溯的支付不足,这使得利润获得十分有限且多集中在销售环节,这对上游农场和加工企业的激励是不足的。

4结论

目前,我国学界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领域的研究已比较深入,这一领域的文献众多,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理论分析、追溯体系建设、供应链管理、食品安全监管国际经验借鉴等方面(王可山,2012)[6],但对于食品安全信息如何在可追溯体系参与成员中有效传递、如何有效激励信息传递等方面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尽管学者们提出了一些信息有效传递的激励机制模型,但很少立足于整个供应链体系来探讨这一问题,更多的是孤立地站在农户、企业、消费者等角度来进行研究。并且与国外研究相比,国内学者使用的计量方法较为简单,其权威性、可信度不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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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论文摘要 食品安全一直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近几年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案件时有发生,并且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地影响,受到广大群众的极大关注,而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的两高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针对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做出了新的规定,希望通过刑法的规制减少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规制

一、刑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

我们查看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法条文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时,可以发现刑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并没有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严格,只有在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才认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因为刑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的屏障,如果只是没有营养,而没有对人体造成损害也没有造成损害的威胁时是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的食品安全,因此,刑法中对应的食品安全应当禁止食品无毒无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特点

近几年来,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备受关注的食品事件,从瘦肉精,地沟油,毒胶囊,到老酸奶,毒生姜,接着便是病死猪肉,假羊肉事件。无论是哪一个,一出来无不成为焦点,为人们所谈论,而这些却仅仅只是被媒体爆料,被百姓所发现的一部分,另外肯定不可否认还存在许多我们没有发现的事件,不知道下次我们又会听到怎样的消息。现在关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了一个沉重的话题。

在2013年5月3日,两高公布了在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时间内,全国法院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分别为39件、55件、220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52人、101人、446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110人、320人、1059人;共计的案件为1533件,生效判决的人数为2088人这说明了现在法院审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数量的上升,更说明现在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数量的增加,也同样可以看出国家对打击食品安全的力度加大。

而根据媒体对有关食品安全案件的报道可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以下特点:一是犯罪规模大。现在一个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绝对不是一个环节出了问题,而是每个环节都有隐患,从食品的最初加工,到最后销售到顾客手中,都是环环相扣的,每个环节都有其独有的路径并形成系统的规模,以食品最初的加工为例,许多新闻媒体进行暗访时就发现,其实进行加工的并不是一家、两家,有时一个村都在加工一个食品。二是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就最近两高会上公布的数据就可知,审结的案件达到数百件,生效判决的人数就已达到数千人,并且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所涉的金额加起来也肯定是一个令人惊讶的数字,而这些还仅仅只是移交审判机关审决的案件。三是新型添加剂屡出不穷。我们可以发现每次出现的食品中的添加剂的名称都不一样,而且许多都是我们从未接触过的,从染色剂到牛肉膏等等,在曝光都是之前闻所未闻的。四、危害对象广,时间长。由于食品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所以销售出去的不合格的食品,有可能出现在超市,也有可能出现在饭店,但最后一定是进入人们的饭桌,其销售对象不特定,造成的影响极其广泛;而且有的食品的危害时间很长,以毒奶粉为例,由于劣质奶粉的原因,出现了许多“大头娃娃”,其需要治疗的时间和疗程太过长久,而且并不容易治愈,对孩子的影响可能就是一辈子。

三、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在97刑法时才正式出现在刑法之中,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并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此做出了新的修改,并且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惩罚力度。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实可分为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基本犯罪为行为人实施了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延伸犯罪则与之相反,其并没有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但却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等。

在刑法修正(八)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较之前刑法的规定取消了拘禁和单处罚金的情形;删除了罚金的计算方法,更加方便了罚金刑的适用;同时扩大了加重情节的范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则将卫生标准修改为安全标准;将食源性疾患修改为食源性疾病,降低了受害者的举证难度;删除了单处罚金的情形;其实,从食品的生产到销售国家都有一个监管体系,监管人员有职责维护食品安全。近几年,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监管人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还特别增加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犯罪的专门规定,其实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完全可以规定在职务犯罪中,但是因此也可以看出此次刑法修改对民生的关注。值得一提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减少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以对此罪处以死刑,既增加了刑法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威慑力,也说明严惩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的加大。

四、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具体适用罚金的计算方法,这样一来,应以什么为基准来计算罚金的数额才可行,法官如何才能在尽量多的案件中达到平衡。其次,如何让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其他严重情节和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加重刑。其处罚力度更大,而怎样区分什么是基本情节,如何才是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怎样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如何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又保护行为人的权利。

五、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条文解释的新规定

2013年5月3日,两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这是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有关的条文进行修改后,所作出的解释,其中对当初所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弥补,适用的情节规定更加具体。其主要体现有:

1.处罚数额倍增。根据解释的第十七条规定,明确对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这就明确了处罚的数额,在审理案件时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同时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也剥夺行为人再进行犯罪的能力。

第13篇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报告

根据县委、农村经济局党委的统一部署,__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研讨,深入渔业生产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生产者的意见和建议。领导班子成员积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工作作风和思想认识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 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的成果与共识

(一) 水产站取得的成绩

几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指导和农村经济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水产站紧紧围绕“做强近海渔业”的主题,扎实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县有养殖水面10.2万亩,渔业总产值超过15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20%以上。淡水渔业已成为我县农业的优势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1全县有养殖水面10.2万亩,其中池塘养殖面积80013亩,已经被省海洋渔业厅认定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为我县发展无公害渔业奠定了良好基础。

2 全县有渔药经营业户41家,这两年执法监管很严,41家渔药经营业户基本都能做到守法经营。

3 全县有渔用饲料加工业户79个,其中饲料厂17家。目前调查摸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为全面监管奠定了基础。

4 在水产技术研究方面,我站与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市雨浓鱼类研究所合作,先后承担了国家“863”课题2项、国家重点科技攻关2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1项,和省海洋科学计划课题1项,自立课题2项,编订完成省市水产地方标准9项,发表学术论文23篇,发表论著1册。

5 在新技术技术推广方面先后推广了高效低污染水产配合饲料5万吨,直接经济效益1200万元,社会效益1亿元;推广了菌藻修复水产养殖环境新技术,示范10000亩,为发展我县有机绿色渔业提供了技术和经验支撑;推广了养殖池塘老水再利用技术,示范水面10000亩。节约用电750000千瓦时,节约地下水资源20__万立方米,综合经济效益650万元,社会效益超亿元。

6 水产病害防治方面,以水生动物防疫站和沈阳是雨浓鱼类营养病害研究所为中心辐射全县渔区40家病害防治网络,每年平均处置病害上万例,并在全县推广了框鲤、草鱼和黄颡鱼的主要病害防控技术,大大减少了病害发生。

7 在苗种检疫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我站实施了抽检监督,在今年全省抽检的3组样品中检测均为合格。

8 在水产品安全执法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年巡回安全检查30000多亩,在国家商品鱼抽检中呋喃类、孔雀石绿和氯霉素均为检出。

9 在水产技术培训与服务方面,我们对养殖者开展了无公害生产技术培训,对与要经营业户进行了法规培训。我站还组建了“沈阳近海渔业网”和“北方水产病害防治资讯”两个技术服务平台,开设了水产养殖技术、病害防治、营养与饲料等20多个栏目,还开辟了专家远程诊断咨询系统,方便了水产养殖者的技术咨询与病害诊断。

(二) 领导班子形成的共识

通过学习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检查并结合工作实际,我站领导班子达成如下几点共识:一是坚持科学发展就是可持续发展,没有科学的创新就没有可持续的发展;二是加大对养殖者无公害生产技术的培训力度,是获得无公害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三是实现渔业增效、农民增收是我们水产技术推广人和管理人的工作核心;四是实现渔业生产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和现代化使我们水产推广人的最终目标。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 存在的问题

1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偌大的8万亩生产基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除投入品如渔药、饲料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外,应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和采取得力的监管措施。

2 新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还没有跟上时展的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强跟进。

3 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工作需要加强,因为它是调整养殖品种结构的基础性工作。

4 苗种检疫工作有待于加强,苗种是养殖的基础,苗种的质量关系到养殖的成败和收益,也关系到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5 饲料加工户和渔药经营户的原料进货来源和渠道需要进一步监管,应建立投入品的可追溯制,便于查清隐患根源和避免隐患。

(二) 问题产生的原因

1客观原因是政策、机制、人力跟不上发展需求。有些事情是主观

想到各观做不到。比如我县有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8万亩,饲料加工业户79家,渔药经营业户41家,有20__多个养殖单位,从业人员上万人,仅靠几个人去监管是力不从心的,主要是监管体系建设不到位,县乡监管机制设置不顺畅。招人又没有编,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乡镇、村的机构设置不对应,我们有协调不了也管不了。

2 主观原因是领导班子思想认识跟不上发展要求,有时一想就这几个人,经费不足,人力孤单,管道什么程度是什么程度,没有从措施和办法上下功夫,缺乏创新思维和得力措施。

三、 今后发展思路及工作目标

(一) 我县水产业发展的主要思路

1进一步加大对渔业投入品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具体措施是:针对养殖单位和养殖者印发池塘生产日志和产地证明,对水产良种场印发苗种繁育记录手册和产地证明,要求他们严格记录生产过程管理记录,定期抽查和检查,对水产良种场还要实施定期苗种检疫,实施生产过程控制和可追溯制;针对饲料加工业户和渔药经营业户印发进货销货记录表,要求他们记录原料来源和进货渠道,记录销售对象,定期抽查检验,控制货源与去向。

2、开展新品种引进、繁育、驯化、试验与示范工作。引进新品种,尤其是濒危的一些土著养殖品种,这些品种往往天然产量接近枯竭,市场需求价格高,如果试验成功,一方面保护了品种增值,一方面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对养殖品种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3、大力推进优势养殖品种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养殖进程。推进无公害、有机和绿色水产品养殖,大力倡导生态养殖模式。

4、大力推广生物工程菌修复池塘养殖环境新技术和养殖池塘老水再利用技术。对构建生态良好,环境优良的水产养殖环境具有生态战略意义。

5,加大

对水产养殖生产者的生产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养殖者的生产技术素质,对生产增效农民增收和水产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二) 未来三年工作目标

1技术指导和支持建立优势养殖品种haccp管理示范基地三个。(黄颡鱼、框鲤、草鱼个1个,每个300亩-500亩)。

2 技术指导和支持建立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基地5个,每个300亩-500亩。

3 技术指导和支持建立优势养殖品种产业化生产基地3个,面积800亩以上。

4 技术指导和支持建设有机和绿色商品鱼生产基地一个,面积1000亩以上。

5引进乌苏里拟鲿新品种繁育、驯化养殖,形成规模化繁育养殖基地1个,辐射周边区县面积10万亩,助弄增收一亿元人民币。

第14篇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报告

根据县委、农村经济局党委的统一部署,__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研讨,深入渔业生产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生产者的意见和建议。领导班子成员积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工作作风和思想认识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 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的成果与共识

(一) 水产站取得的成绩

几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指导和农村经济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水产站紧紧围绕“做强近海渔业”的主题,扎实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县有养殖水面10.2万亩,渔业总产值超过15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20%以上。淡水渔业已成为我县农业的优势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1全县有养殖水面10.2万亩,其中池塘养殖面积80013亩,已经被省海洋渔业厅认定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为我县发展无公害渔业奠定了良好基础。

2 全县有渔药经营业户41家,这两年执法监管很严,41家渔药经营业户基本都能做到守法经营。

3 全县有渔用饲料加工业户79个,其中饲料厂17家。目前调查摸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为全面监管奠定了基础。

4 在水产技术研究方面,我站与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市雨浓鱼类研究所合作,先后承担了国家“863”课题2项、国家重点科技攻关2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1项,和省海洋科学计划课题1项,自立课题2项,编订完成省市水产地方标准9项,发表学术论文23篇,发表论著1册。

5 在新技术技术推广方面先后推广了高效低污染水产配合饲料5万吨,直接经济效益1200万元,社会效益1亿元;推广了菌藻修复水产养殖环境新技术,示范10000亩,为发展我县有机绿色渔业提供了技术和经验支撑;推广了养殖池塘老水再利用技术,示范水面10000亩。节约用电750000千瓦时,节约地下水资源20__万立方米,综合经济效益650万元,社会效益超亿元。

6 水产病害防治方面,以水生动物防疫站和沈阳是雨浓鱼类营养病害研究所为中心辐射全县渔区40家病害防治网络,每年平均处置病害上万例,并在全县推广了框鲤、草鱼和黄颡鱼的主要病害防控技术,大大减少了病害发生。

7 在苗种检疫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我站实施了抽检监督,在今年全省抽检的3组样品中检测均为合格。

8 在水产品安全执法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年巡回安全检查30000多亩,在国家商品鱼抽检中呋喃类、孔雀石绿和氯霉素均为检出。

9 在水产技术培训与服务方面,我们对养殖者开展了无公害生产技术培训,对与要经营业户进行了法规培训。我站还组建了“沈阳近海渔业网”和“北方水产病害防治资讯”两个技术服务平台,开设了水产养殖技术、病害防治、营养与饲料等20多个栏目,还开辟了专家远程诊断咨询系统,方便了水产养殖者的技术咨询与病害诊断。

(二) 领导班子形成的共识

通过学习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检查并结合工作实际,我站领导班子达成如下几点共识:一是坚持科学发展就是可持续发展,没有科学的创新就没有可持续的发展;二是加大对养殖者无公害生产技术的培训力度,是获得无公害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三是实现渔业增效、农民增收是我们水产技术推广人和管理人的工作核心;四是实现渔业生产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和现代化使我们水产推广人的最终目标。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 存在的问题

1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偌大的8万亩生产基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除投入品如渔药、饲料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外,应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和采取得力的监管措施。

2 新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还没有跟上时展的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强跟进。

3 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工作需要加强,因为它是调整养殖品种结构的基础性工作。

4 苗种检疫工作有待于加强,苗种是养殖的基础,苗种的质量关系到养殖的成败和收益,也关系到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5 饲料加工户和渔药经营户的原料进货来源和渠道需要进一步监管,应建立投入品的可追溯制,便于查清隐患根源和避免隐患。

(二) 问题产生的原因

1客观原因是政策、机制、人力跟不上发展需求。有些事情是主观

想到各观做不到。比如我县有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8万亩,饲料加工业户79家,渔药经营业户41家,有20__多个养殖单位,从业人员上万人,仅靠几个人去监管是力不从心的,主要是监管体系建设不到位,县乡监管机制设置不顺畅。招人又没有编,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乡镇、村的机构设置不对应,我们有协调不了也管不了。

2 主观原因是领导班子思想认识跟不上发展要求,有时一想就这几个人,经费不足,人力孤单,管道什么程度是什么程度,没有从措施和办法上下功夫,缺乏创新思维和得力措施。

三、 今后发展思路及工作目标

(一) 我县水产业发展的主要思路

1进一步加大对渔业投入品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具体措施是:针对养殖单位和养殖者印发池塘生产日志和产地证明,对水产良种场印发苗种繁育记录手册和产地证明,要求他们严格记录生产过程管理记录,定期抽查和检查,对水产良种场还要实施定期苗种检疫,实施生产过程控制和可追溯制;针对饲料加工业户和渔药经营业户印发进货销货记录表,要求他们记录原料来源和进货渠道,记录销售对象,定期抽查检验,控制货源与去向。

2、开展新品种引进、繁育、驯化、试验与示范工作。引进新品种,尤其是濒危的一些土著养殖品种,这些品种往往天然产量接近枯竭,市场需求价格高,如果试验成功,一方面保护了品种增值,一方面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对养殖品种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3、大力推进优势养殖品种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养殖进程。推进无公害、有机和绿色水产品养殖,大力倡导生态养殖模式。

4、大力推广生物工程菌修复池塘养殖环境新技术和养殖池塘老水再利用技术。对构建生态良好,环境优良的水产养殖环境具有生态战略意义。

5,加大

对水产养殖生产者的生产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养殖者的生产技术素质,对生产增效农民增收和水产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二) 未来三年工作目标

1技术指导和支持建立优势养殖品种haccp管理示范基地三个。(黄颡鱼、框鲤、草鱼个1个,每个300亩-500亩)。

2 技术指导和支持建立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基地5个,每个300亩-500亩。

3 技术指导和支持建立优势养殖品种产业化生产基地3个,面积800亩以上。

4 技术指导和支持建设有机和绿色商品鱼生产基地一个,面积1000亩以上。

5引进乌苏里拟鲿新品种繁育、驯化养殖,形成规模化繁育养殖基地1个,辐射周边区县面积10万亩,助弄增收一亿元人民币。

第15篇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的成果与共识

(一)水产站取得的成绩

几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指导和农村经济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水产站紧紧围绕“做强近海渔业”的主题,扎实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县有养殖水面10.2万亩,渔业总产值超过15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20%以上。淡水渔业已成为我县农业的优势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1全县有养殖水面10.2万亩,其中池塘养殖面积80013亩,已经被省海洋渔业厅认定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为我县发展无公害渔业奠定了良好基础。

2全县有渔药经营业户41家,这两年执法监管很严,41家渔药经营业户基本都能做到守法经营。

3全县有渔用饲料加工业户79个,其中饲料厂17家。目前调查摸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为全面监管奠定了基础。

4在水产技术研究方面,我站与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市雨浓鱼类研究所合作,先后承担了国家“863”课题2项、国家重点科技攻关2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1项,和省海洋科学计划课题1项,自立课题2项,编订完成省市水产地方标准9项,发表学术论文23篇,发表论著1册。

5在新技术技术推广方面先后推广了高效低污染水产配合饲料5万吨,直接经济效益1200万元,社会效益1亿元;推广了菌藻修复水产养殖环境新技术,示范10000亩,为发展我县有机绿色渔业提供了技术和经验支撑;推广了养殖池塘老水再利用技术,示范水面10000亩。节约用电750000千瓦时,节约地下水资源2000万立方米,综合经济效益650万元,社会效益超亿元。

6水产病害防治方面,以水生动物防疫站和沈阳是雨浓鱼类营养病害研究所为中心辐射全县渔区40家病害防治网络,每年平均处置病害上万例,并在全县推广了框鲤、草鱼和黄颡鱼的主要病害防控技术,大大减少了病害发生。7在苗种检疫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我站实施了抽检监督,在今年全省抽检的3组样品中检测均为合格。

8在水产品安全执法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年巡回安全检查30000多亩,在国家商品鱼抽检中呋喃类、孔雀石绿和氯霉素均为检出。

9在水产技术培训与服务方面,我们对养殖者开展了无公害生产技术培训,对与要经营业户进行了法规培训。我站还组建了“沈阳近海渔业网”和“北方水产病害防治资讯”两个技术服务平台,开设了水产养殖技术、病害防治、营养与饲料等20多个栏目,还开辟了专家远程诊断咨询系统,方便了水产养殖者的技术咨询与病害诊断。

(二)领导班子形成的共识

通过学习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检查并结合工作实际,我站领导班子达成如下几点共识:一是坚持科学发展就是可持续发展,没有科学的创新就没有可持续的发展;二是加大对养殖者无公害生产技术的培训力度,是获得无公害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三是实现渔业增效、农民增收是我们水产技术推广人和管理人的工作核心;四是实现渔业生产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和现代化使我们水产推广人的最终目标。

(一)存在的问题

1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偌大的8万亩生产基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除投入品如渔药、饲料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外,应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和采取得力的监管措施。

2新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还没有跟上时展的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强跟进。

3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工作需要加强,因为它是调整养殖品种结构的基础性工作。

4苗种检疫工作有待于加强,苗种是养殖的基础,苗种的质量关系到养殖的成败和收益,也关系到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5饲料加工户和渔药经营户的原料进货来源和渠道需要进一步监管,应建立投入品的可追溯制,便于查清隐患根源和避免隐患。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客观原因是政策、机制、人力跟不上发展需求。有些事情是主观想到各观做不到。比如我县有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8万亩,饲料加工业户79家,渔药经营业户41家,有2000多个养殖单位,从业人员上万人,仅靠几个人去监管是力不从心的,主要是监管体系建设不到位,县乡监管机制设置不顺畅。招人又没有编,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乡镇、村的机构设置不对应,我们有协调不了也管不了。

2主观原因是领导班子思想认识跟不上发展要求,有时一想就这几个人,经费不足,人力孤单,管道什么程度是什么程度,没有从措施和办法上下功夫,缺乏创新思维和得力措施。

三、今后发展思路及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加大对渔业投入品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具体措施是:针对养殖单位和养殖者印发池塘生产日志和产地证明,对水产良种场印发苗种繁育记录手册和产地证明,要求他们严格记录生产过程管理记录,定期抽查和检查,对水产良种场还要实施定期苗种检疫,实施生产过程控制和可追溯制;针对饲料加工业户和渔药经营业户印发进货销货记录表,要求他们记录原料来源和进货渠道,记录销售对象,定期抽查检验,控制货源与去向。

2、开展新品种引进、繁育、驯化、试验与示范工作。引进新品种,尤其是濒危的一些土著养殖品种,这些品种往往天然产量接近枯竭,市场需求价格高,如果试验成功,一方面保护了品种增值,一方面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对养殖品种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3、大力推进优势养殖品种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养殖进程。推进无公害、有机和绿色水产品养殖,大力倡导生态养殖模式。

4、大力推广生物工程菌修复池塘养殖环境新技术和养殖池塘老水再利用技术。对构建生态良好,环境优良的水产养殖环境具有生态战略意义。

5,加大对水产养殖生产者的生产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养

殖者的生产技术素质,对生产增效农民增收和水产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未来三年工作目标

1技术指导和支持建立优势养殖品种HACCP管理示范基地三个。(黄颡鱼、框鲤、草鱼个1个,每个300亩-500亩)。

2技术指导和支持建立省级健康养殖示范

基地5个,每个300亩-500亩。

3技术指导和支持建立优势养殖品种产业化生产基地3个,面积800亩以上。

4技术指导和支持建设有机和绿色商品鱼生产基地一个,面积1000亩以上。

5引进乌苏里拟鲿新品种繁育、驯化养殖,形成规模化繁育养殖基地1个,辐射周边区县面积10万亩,助弄增收一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