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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是一个受到法律高度监管和干预的特殊行业,它的发展与法律强制规范的内在关联度,要大大高于其他的金融行业。从我国现阶段情况看,保险市场竞争秩序久治不愈,与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体制落后、机制不活直接相关,但根源在于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现方式存在缺陷。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受历史条件的限制,现有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还远未回归到以市场机制为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公司企业法人自担风险的本位上。
现有保险法律制度一个重要缺陷是,忽略了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合理预期,规定强制性义务的同时,不重权利的相应保障。保险公司营销员法律地位的悬而未决和尚存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法律限制就很典型。
其次,法律制度设计单纯考虑了法律的强制性因素,对与其它学科的交叉研究和吸纳不够,如经济学在节约法律成本方面,心理学在分析市场行为方式方面,社会学在研究群体效应方面等。
法定公司的类型过于狭窄,企业运作机制也未进行强制性规范,使得保险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效果十分有限。保险法继承了公司法按所有制形式进行立法的思路,强制规定有限责任和国有独资两种组织形式,而现阶段仍具有发展土壤的合伙制、互助合作制和集团公司,未能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和规范。
同时,现有法律制度对市场经营主体分权制衡和法人治理机制的规定,过于粗糙和原则,没有强制性规定,这也是一些市场主体经营粗放、内控制度虚设和经营违规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对运营资本的规定缺乏灵活性,对注册资本要求过高,不利于自然人资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等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业。
从执法上看,实践中一些问题需要正视:
制定规则,维护秩序,是监管主要职能之一。但衡量一个监管机构是否尽职,不完全在于制定的法规多么完善健全,更在于它实施“法治”的含量和执法的效能。当前的主要问题首先不是缺少法律,而是法律执行不到位。
二是法律的实现上依赖于行政方式,执法程序不规范。在市场秩序的整顿上,“运动式”执法加大了执法成本。
三是对公司自律和行业自律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中的作用,估计过高。在市场竞争秩序的治理上,法律是基础和前提,行业规范只能是补充。客观地讲,过去所投入资源建立的众多区域性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以及它们制定的各种自治章程、公约,在市场秩序的规范方面所起的作用有限,根本原因还在于市场化初期,适合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作用的条件还未成熟。
四是没有投入适当的监管资源,创制有效的保险争端投诉解决机制。保险合同属标准格式合同,保险产品技术含量高,决定了保险业的消费者比其他金融业更容易受到伤害。现阶段我国保险行业没有重视具独立权威的仲裁机构的作用,把问题主要交由保险公司协商和法院裁决,使一些争端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挫伤了投保人对保险市场的信心。
民间金融市场行为,如站在融资方角度,其实质就是吸收资金的行为。我国民间金融市场以民间借贷为核心,还包括以股、合伙、信托等方式吸收资金的融资行为。限于法律约束,民间金融法律治理应坚持民间金融行为在非公开范畴内运行的底线,给予民间金融生存的合法空间,避免民间融资权利与自由的滥用。在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探讨中,豆星星教授等认为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法治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亟需完善:一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规范不科学、不完善。应在立法上明确区分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做出合理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标准,并对超过一定利率限额的高利贷行为设定处罚措施。二是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严重不足。可建立阳光化机制,借助民间借贷备案制等制度设计将民间借贷行为公开化、合法化、有序化。
陈正江教授指出,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交织,形成刑民交叉案件现象增多,应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当事人三个层面对其进行妥善处理:(一)在司法机关层面。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建立金融案件联动处置机制,统一金融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尺度;准确把握刑法介入民间借贷的空间,尽可能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二)在政府部门层面。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应对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三)在当事人层面。增强投资者金融交易风险意识,建立健全被害人法律救济机制,应赋予被害人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程序选择权。陈飞博士认为,与正规金融不同,民间金融通过构建“类信托机制”来实现和满足其对信托功能之需求,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中创设的新型民间融资工具“定向集合资金”为例,其运行机理与信托原理基本契合,但其对于合格投资者与投资方式等要求都更为宽松,应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发挥其积极作用。一是要明确募集资金的投向,限定其直接投资于单一法人自身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二是要完善财产独立的制度保障,借鉴证券投资基金的做法,由地方出台规范定向集合资金会计处理的相关文件,确立定向集合资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彻底落实其财产独立原则。
二、民间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探讨
浙江省银监局傅平江副局长认为:民间金融市场监管应注重市场化导向,尊重私权交易自由和民间金融习惯。一是要通过地方政府、社会中介的充分服务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制定合理规则指导民间金融趋利避害。二是要加强教育,增强民间金融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丁平练指出,在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中应明确地方政府主管民间金融的职能和能力,优化地方金融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一是要强化民间融资市场的行业监管体系和各监管主体间的协调监管机制。通过建立政府部门间民间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做到及时监测、统计和分析民间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加强对存在风险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二是要加强民间金融市场的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建设,发挥其自律监管功能。在民间金融市场具体监管制度构建的探讨中,吕贞笑等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构建的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和民间借贷备案制度,结合浙江省民间金融市场监管的实践,提出“服务加轻触式监管”的理念。并认为: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制度作为轻触式监管方式的创新,充分尊重了民间借贷的习俗性与私权性,但目前其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需在与实践的磨合中完善。其一,备案制度本身不足,如强制备案的标准过高、备案制度的审查方式不清晰、跨地区民间借贷备案制度不明确。其二,备案制度外部吸引力不够,备案材料的证据效力有待商榷,无法通过备案排除非法集资嫌疑,导致借贷双方备案积极性不高。针对制度本身问题,建议设置可调节、市场化的备案金额标准,确定形式审查为备案审查方式,细化跨地区借贷行为的备案制度;对于外部性问题,建议增强备案制度的积极意义,进一步夯实正向鼓励措施。
三、民间金融市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探讨
现代社会经济活动是一个高度依赖于信用的网络化的动态系统。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频繁出现的“跑路”事件充分显示了重塑社会信用体系的现实紧迫性。王琳认为,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如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缺乏民间信用征信体系、信用数据资源分割、信用信息应用领域狭窄、信用服务行业不规范等。应尽快完善信用体系,形成比较便利、可查询、可应用的信用信息系统。可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民间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并与目前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相对接,为放贷人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李海龙博士指出,应以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的建立作为民间金融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切入点,具体应从如下方面进行制度构建:(一)完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民间借贷信用数据库,收集自然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家庭状况、收入和财产、借贷记录等关系到个人信用的项目,并实现借贷双方信息的电子化管理。(二)通过民间担保机构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民间担保机构应当审核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格自律控制风险。(三)发挥第三方机构信用评级在民间借贷领域的积极作用。帮助民间借贷关系人通过独立的评价机构正确了解到当事人的信用情况。另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需受到国家法律规范的制约,承担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对信用机构的失信应有相应的惩戒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标准是发挥信用评级在民间金融市场积极作用的基石,朱明等认为,考虑到目前银行融资任占主流格局的实际情况,可由银行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的标准,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与信用评估结果联系起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信用评级机制,培育与扶持具有良好信用的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
四、民间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探讨
叶良芳教授以互联网金融为例,指出民间金融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一)市场风险。因基础资产价格、利率、汇率等变动而导致互联网金融产品预期价值未能实现而造成损失。(二)信用风险。因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三)流动性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沉淀资金如缺乏有效监管和担保,极易被挪用于投资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从而使资金链断裂、支付危机等风险增高。(四)政策风险。互联网金融往往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因某一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调整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同一方向的操作选择,引起共振效应,从而对行业造成系统性冲击。同时,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更加突出的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
在对民间金融市场风险的防范与处置中,应当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合理发挥金融刑法的规制作用:一是要注意穷尽行政监管原则,对于民间金融产品的创新,如果未触犯现行有效的行政管理法规,则可以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必要风险提示;游离在违法与犯罪模糊边界的民间金融行为,具有“二次违法性”,但本质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应当慎用刑罚处罚。二是要坚持底线原则,在民间金融的创新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严重的道德风险,触犯刑事法律法规,则应予以刑罚规制。浙江省高院章恒筑庭长提出发挥司法能动性,防范、化解民间金融市场风险的观点。一是在企业破产审判方面。通过破产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破产制度文化和观念的推进,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金融环境的改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以及法院对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破产管理人职能的发挥可以有效化解民间金融市场内中小企业担保链、资金链危机。例如在破产预重整程序中,采取政府主导的预登记和风险处置制度对接,改善在破产程序中的融资和税收环境,对重整企业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等措施,均可进一步遏制民间金融风险的发生。二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方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只是民间金融市场风险化解的环节之一,仅靠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无法妥善处理民间金融风险。应继续推进银企合作以及直接融资中的金融创新,使民间金融走向市场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一开始就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这是一个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个层面建设的根本要求。发展乡村旅游是我国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战略升级的必然途径,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从多个方面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开发乡村旅游市场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可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当下,通过乡村旅游市场开发不仅可以有效整合农村丰富的资源,特别是通过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开发,提升农业资源的利用价值,而且可以有效引导周边城市资金、人才进入农村,逐步实现“城市反哺农村”的发展目标。在乡村旅游市场开发的带动下,农村经济发展方式更加灵活多样,而且更具活力,农村居民的收入自然会有大幅提升,从而为农民主体的自身旅游奠定经济基础,这会反过来促进乡村旅游市场的进一步扩大。第二,可以推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在开发乡村旅游市场过程中,不管是大型旅游景区,还是以“农家乐”为首的众多小型旅游项目,它们都会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指导下注重整洁卫生环境的营造、特色鲜明景观的打造,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农村的原生态资源,体现农业文明的特色,而且可以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促进农村科学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村容整洁”的目标。第三,可以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开发乡村旅游产业的最终落脚点是服务产业和文化产业,因此在乡村旅游市场开发中以农村居民为主体的从业人员会在学习培训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特别是提高其文明礼貌、服务顾客的意识。另外,在与外来游客的交往过程中,农村居民会接触大量外来文化和先进思想,不仅可以转变陈旧落后观念,而且在无形中会促使自我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这对于实现“乡风文明”的目标大有裨益。
二、当前乡村旅游市场开发中的问题
虽然乡村旅游市场开发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乡村旅游在我国只有三十多年的发展时间,不光基础较为薄弱,经验也是不足,同时也没有积极吸取发达国家乡村旅游市场开发的成熟经验,再加上我国乡村旅游早期处于基本无规划的自发状态,从而导致乡村旅游市场开发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开发缺乏统筹规划,重复建设严重。在我国当前体制下,乡村旅游开发没有一个明确的管理主体,与旅游、土地规划、农业等部门似乎都有联系,但进行市场开发时这些部门很少针对整体规划进行良好的横向沟通,即使单个部门也鲜有科学合理的规划,比如对潜在市场、交通设施、接待能力等进行调研,因此很多项目都是散户农民的自主开发,大多都是对时下最赚钱的项目扎堆开发。这样就经常出现项目开发之后,地方交通设施不健全、接待能力不足等问题,从而导致项目“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这样不注重统筹规划的重复开发不仅形不成集群效应,而且也容易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非常不利于乡村旅游的长远发展。第二,经营管理管理落后,营销与服务创新意识不强。首先,乡村旅游经营管理者大都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其管理意识和能力相对较低,影响了项目的整体质量;其次,乡村旅游从业者多为开发者或经营者当地的亲戚朋友,自身专业素质相对较低,特别是服务意识亟需提高,这就影响了项目的发展;另外,由于经营者多为散户经营,其资金相对较少,再加上营销意识的欠缺,他们很难对项目进行有效的市场宣传,这就让一些优质的旅游资源湮没在人迹罕至的“深巷”,造成资源的闲置浪费。第三,开发项目特色不够鲜明,文化主题意味不足。在乡村旅游市场开发中,很多项目停留在毫无创意的“吃农家饭,干农家活,睡农家屋”阶段,在全国范围一年四季基本都是这种模式,对各地自身独有的文化资源没有进行深度主题开发,特别是对项目的文化体验性开发不足,导致诸多项目特色不足,缺乏后劲。另外一个不良现象是,开发者以城市文化模式打造项目,比如本应富有乡野特色的“农家乐”项目过度重视外在包装,一方面大量使用高档地板瓷砖、配置高档席梦思床、沙发、电视等,另一方面则把农家菜肴换成精致高档的城市菜肴,俨然把自己装扮成了乡村高档酒店,从而偏离了乡村旅游的本质。第四,生态破坏现象严重,不利于可持续发展。首先,由于缺乏规划以及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开发者为了眼前利益过度开发,致使乡村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其中很多自然人文景观再也无法修复。另外,由于环保意识和能力的欠缺,当地居民随意地丢弃生活废弃物、排放污水等,同时游客也不注意对景区的保护,导致景区的生态不再平衡,使诸多景区留下了“脏、乱、差”的名声,极大阻碍了乡村旅游的长效发展。
三、新农村建设形势下乡村旅游市场开发的对策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乡村旅游市场开发遇到了不少严峻问题,特别是由于对短期经济利益的过分看重使开发陷入盲目建设的怪圈,造成资源的大肆浪费,同时由于对人才素质培养的不重视以及缺乏有效监管,使得开发对乡村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到空前破坏,这都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从根本上说一定要走可持续发展的开发之路,既要理性开发,又要加强传承保护,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做起:第一,科学规划布局,以打造精品乡村旅游产品为原则,避免乡村旅游市场的无序竞争,实现乡村旅游市场开发的和谐化发展。各级政府管理机构要协同土地、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对本地的乡村旅游资源进行周密勘察,制定出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前景广阔的市场开发计划。开发过程中,要发挥政管理机构的主导作用,各部门通力合作,突出乡村旅游市场开发的最大合力,避免项目建设开发的雷同与重复。同时,政府在乡村旅游市场开发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包括保护政策、投资开发政策、信贷政策、经济扶持政策、税收政策、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政策等,从而通过和谐的政策环境吸引更多的民营资本和外来资本投入乡村旅游的建设和发展,发挥资本集中的优势,有效避免散户小规模开发带来的资源配置失衡问题。第二,注入文化元素,突出乡村旅游的主题特色,强化市场宣传。丰富多彩的乡村文化是开发的根基所在,只有让游客在体验乡村原生态自然景观和别致人文景观的基础上,使其对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有了深刻的体验,这个项目开发才算是成功的,因此在乡村旅游市场开发中要在乡村民俗、乡土文化上做好文章,使乡村旅游产品具有较高的文化品位和较浓的艺术格调,要注意保持乡土本色,突出田园特色,避免城市化倾向。乡村旅游的文化羽翼一旦绚丽开屏,与之相应的衍生产品便会大放异彩。在有了广博深厚文化浸润的基础上,要对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资源进行最大程度的市场营销,乡村旅游要在当地政府的引导下实现联合经营,改变“小、弱、散、差”的局面,各乡村旅游景点可以统一整合产品、统一编排线路、统一包装形象、统一拓展市场,减少重复建设,形成旅游网络,实现市场共享、品牌共享、信息共享、利益共享。第三,加强立法建设,强化执法力度,提升民众的生态意识。健全法制体系是乡村旅游市场开发健康的保障,因此立法部门要从各个层面通过立法建设规范乡村旅游市场开发,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方面加大力度,同时执法部门一定要对违规违法现象进行严肃处置,通过违法成本的提高起到警示与震慑作用。另外,要在全社会掀起生态保护运动的,通过各种各样的宣传提高民众的生态意识,从根源上杜绝破坏生态行为的出现。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