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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制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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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制度论文

第1篇

根据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的内涵界定以及制度发展路径,评估依据的宗旨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实现公平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制度运行内部效率,优化自身结构。评估主要依据系统性、重预防重康复、国际化接轨、适度性、管理效益性、动态优化等原则,多层次全方位地对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做出定量和定性的评价。

二、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的指标设计

评估制度发展,不仅要考量制度中总量指标是否增长,还要根据结构和效率指标做出科学判断。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指标内容为:

(1)工伤保险覆盖面和享受群体指标,考察参保人群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群的变化。

(2)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指标,说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能否保障伤残劳动者及家属的基本生活。

(3)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障项目比较指标,说明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工伤保险水平国际比较指标,从开放视角下考察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国际水平。

(5)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统计指标,可以评价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情况。

(6)工伤事故认定制度执行指标,从工伤认定程序、规则和发生工伤认定群体的赔付的角度,以及工伤认定制度内部结构进行评估。

(7)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指标,可评价保险费率确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伤费率是否能够达到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

(8)工伤预防康复和劳动保护制度运行绩效指标,用于评价“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实施状况。

(9)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管理评价指标,考查制度管理体制运行中的诸如管理成本、人员结构以及机构设置的相关指标。在上述9个指标中,指标(1)至(5)侧重基于宏观角度评价工伤保险制度运行发展的水平和效果,即发展水平评估指标;而指标(6)至(9)是基于工伤保险制度自身运行的角度,考察其结构和效率,即制度综合评估指标。在上述指标选取的基础上,本文构建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评估指标体系。该体系分别由总目标层、主体指标层和分类指标层构成。其中,总目标层为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评估指标体系,表明评价的总体结果,反映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总体发展水平;主体指标层由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9大指标构成,表明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子项目的评价结果及发展水平,构成一级子系统;分类指标层由参保人数、工伤保险给付水平、覆盖面比较等29个具体指标构成,表明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子项目中各分项的发展水平及程度,构成二级子系统。

三、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定量评估

本文选取1994—2011年的工伤保险样本数据,利用工伤保险覆盖面和享受群体指标以及基金运行等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对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发展水平进行定量评估。经过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检验得:KMO值为0.716,大于0.6,表明基本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是609.798,对应概率p接近于0,表明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各指标数据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旋转结果,包含各因子变量的方差贡献率和累计方差贡献率,累计方差贡献率表示前m个因子刻画的总方差占原有变量总方差的比例。从初始解中提取了2个公共因子后,对原变量总体的刻画情况,这是由于分析过程中我们指定了提取方差贡献率大于1的公共因子。可见,如果提取2个公共因子,那么它们可以描述原变量总方差的87.240%,大于85%,可以认为,这2个因子基本反映了原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是按照方差极大法对因子载荷矩阵旋转后的结果,可以得出结论:第一主成分为覆盖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工伤保险覆盖情况及基本待遇状况,且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覆盖面与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响工伤保险发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为基金运营指标,基本反映了基金结余、收支增长率等指标。从所提取的2个公共因子,以及各2个公因子对于各项指标的载荷大小来看,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指标的设计中,关于各子体系的划分及其相关下层客观指标构成的设计结果与数据分析相互验证,充分表明了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合理性。SPSS根据因子得分函数自动计算各样本的2个因子得分,这样就把原来的14个指标浓缩成相互独立的2个公因子,一方面达到了降维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标之间的相关性,为下面综合指数的构建奠定了基础。2个公因子从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个指标的信息,2个公因子按照特征根比累计贡献得到公因子系数,并最终计算综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的动态时间发展状况或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次评估采用的是时间序列数据,若采用省份、城市等数据,可以对区域发展情况进行对比。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评估综合得分结果表明,中国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改革发展趋势是1999年之前处于下降趋势,1999年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得分仅为-1.06;2000年之后缓慢回升,到2004年达到当期历史最好水平,为0.04分;之后综合得分稳步提高,得分在2011年达1.73。原因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保险制度取得了全面的发展。从2004—2011年,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评估综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续良好的发展态势,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综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四、完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1.继续扩大制度覆盖面,实现全体劳动者享有该基本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吸收新的群体,最终让社会全体劳动者都能够受到保护,将从事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的人都包括在整个工伤保险制度之中,例如,奥地利、丹麦、芬兰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国已经把个体经营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3]。

2.建立集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只有以工伤预防为主,达到工伤预防、康复和补偿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日趋完善。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标准和规程。二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预防费用投入机制。三要强化职工工伤预防培训上岗制度,对企业领导和职工进行系统经常性的工伤预防知识教育。四要积极开展职业伤害康复工作,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进行康复训练。

3.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要不断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每3年调整一次,同时,全面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二要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第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结构,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实行保障基本生活与适当经济补偿相结合;第二,完善工伤待遇合理调整机制,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随物价和工资增长做出适当上调。三要增加工伤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伤残补助金之外,还应当根据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赔偿费。四要理顺工伤保险管理体制,可以由国家和各省设立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基金运作,实行省级统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工伤基金的监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4.完善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法规体系

第2篇

(一)政府主导

评估制度在高等教育发展中具有“风向标”和“指示器”的作用,由政府主导的评估对高等学校的发展有很强的规范和导向作用。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首先,由于从评估工作的统筹到评估人员的选配都被纳入到了政府行政工作体系中,大大加重了政府工作的负担,同时也由于缺乏常态、连续的评估,造成评估工作成本过高。其次,由于政府主推的评估远离教学真实环境、远离市场环境,导致评估活动的信息收集不完整,对市场需求的反映有明显的滞后性。再次,政府集高等教育举办者、管理者和主导评估者三角色于一身,从评估开始到评估结束都有很强的封闭性,缺乏第三方的有效监督,这使评估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公益性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政府在办好高等教育和管好高等教育的双重目标下压力越来越大。

(二)未反映社会的利益诉求

社会主体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利益相关者,高等教育质量的高低对其有深刻的影响。社会希望高等教育能产出更多的科技创新成果,培养更多能适应、推动社会发展的高质量人才。同时,社会希望自身对高等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在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中得到反映,并希望政府主导的评估活动的评估结果能融入到市场“信息流”中,为自己的决策提供依据。不仅如此,社会希望参与到评估中,引导社会资源对高等教育的高效投入,加强与大学的联系,扩大自身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影响力,改变社会对高校建设缺少话语权的现状,而上述种种诉求无法直接地在我国现有的评估制度中得到全面反映。

(三)高校参与评估的内动力不强

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呈现行政检查倾向,并且评估结果与政府的各项资源投入直接挂钩,高校在面对政府的评估时,不得不倾尽全校之力迎合评估标准,甚至不惜弄虚作假。评估一旦结束,学校便懈怠下来,逐渐在各高校间形成政府评估通过便“万事大吉”的消极思想。高校过分依赖政府的外部推动,无法形成参与评估的主体意识,对本应贯穿于日常教学的自我评估的推动意识不强,大大降低了教育评估的成效,影响了“以评促建”的实现。此外,现有的评估制度缺乏教师和学生的主动参与,教师和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检查,影响了高校参与评估内动力的提高,客观上也形成了高校评估缺乏基层参与的问题。

二、多元参与的意义

(一)有利于缓解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合法性危机

合法性是指得到社会大众或各个利益主体的普遍认同与自愿遵从。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色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高等教育利益格局不断分化,政府主导的一元评估制度,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环境契合度不断下降,无法实现其他利益主体的参与意愿和利益诉求,自然难以得到其信任和认同,形成合法性危机。高等教育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关乎各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高等教育评估应有各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通过高等教育评估多主体参与,拓宽社会和高校参与高等教育管理的渠道,为其提供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从而使高等教育评估更加民主、科学,提高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协调能力,保证高等教育评估活动得到广泛认同和信任,缓解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合法性危机。

(二)有利于政府、社会和高校间的相互认可

随着市场经济和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政府、社会和高校各主体在高等教育的利益逐渐分化,这必然会产生利益的矛盾和教育价值观念的冲突。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活动因缺乏与社会、高校的沟通互动,评估的认同感下降。高校在政府“一把尺子量到底”的评价标准中呈现趋同态势,培养的学生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社会对高校建设的认同感下降,对政府在高等教育事业中的管理能力产生不信任。多元参与是通过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权力的多元分配,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可以通过政府、社会和高校共同参与高等教育评估,重建三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强化高等教育质量意识,引导政府、社会和高校各方的独立性,实现政府、社会和高校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相互认同。同时,在相互认同的基础上,激发各主体参与高等教育评估的积极性。

三、多元主体参与高等教育评估的策略

(一)政府创造多主体参与的环境

在高等教育评估多主体参与中,政府需要通过宏观上的制度安排和引导来巩固影响力。第一,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职能的转变需要制度的保障。改善评估制度缺失的现状,创新已有的评估制度,加快评估的立法,实现更加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确立社会、高校参与评估的合法性,并对社会、高校参与高等教育评估的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确保社会、高校在参与评估时有法可依。第二,积极培育和发展教育评估市场。引入教育评估服务的竞争机制,运用立法、委托合作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评估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第三,建立多样化评估标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需要有多样化培养目标的高校,也需要多样化的评估标准来衡量不同类型高校的质量。通过多样化评估标准的实施给予高校充分的建设空间,以充分发挥高校探索特色发展的创造性,使评估工作真正成为大学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动力。

(二)社会提高自身的参与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在教育市场资源配置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教育评估领域,社会需要自主创造参与机会,提高自身的参与能力。第一,政府对公共高等教育经费的减少为社会市场参与高等教育提供了机会。社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资金、信息优势,加大与高校的横向合作,提高社会与高校的密切程度,并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的参与,促进高校提高专业设置和学生培养中的成本效益,扩大社会在高校发展中的话语权,进而将这种影响力映射到高等教育评估中。第二,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将自身参与高等教育评估的利益诉求以合理的方式反馈到政府评估的运行中,使这种参与愿望不断以温和的方式得到强化,进而引起政府在评估决策中的考量,为自身参与高等教育评估创造和谐宽松的环境。

(三)高校加强自我评估

高校自我评估更能发现高校自身存在的不足,对高校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更强的推动力。第一,高校需建立一个常设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可由专业评估专家、普通教职员工、学生等共同参与。将学生纳入评估小组的目的是拉近教学评估与学生的距离,促进评估的基层参与。第二,高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对自身建设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评估指标,并不断丰富评估指标体系,使指标体系涵盖学生的输入输出质量、教师绩效、行政管理和校园文化等高校建设的方方面面。通过制定合理的评估指标提高和强化高校进行自我评估的完成度,促使高校不断根据自身情况提高评估标准,提高自我评估的积极性。第三,高校在进行自我评估时要不断丰富评估技术手段,改变过去过分依赖现场抽查、直接面谈的方式,将信息技术运用到评估工作中,充分利用学校校园网、图书馆信息系统等已有数据库中的资源,通过运用大数据分析获得更加客观的信息,以减少参与主体主观因素的影响,提高评估的信度和效度。第四,加强教育评估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工作,将教育评估的本质和目的的研究以及科学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作为研究的重点,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理论支持,促进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科学发展[2]。

(四)评估中介机构积极参与

第3篇

英国公务员管理的法律建设情况,我国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曾多次组团赴英进行考察,通过书刊等形式积累了许多这方面的情况和资料。但对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缺乏深入细致的专题考察,也没有注意收集有关这一制度的详细资料。为了更好地借鉴国外对公务员评估的有益做法,完善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改进公务员队伍的考评工作,我们以公务员绩效评估为核心内容,赴英国进行培训考察。现将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的概况综述如下:

(一)领导公务员绩效评估的机构从英国执行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的实践可以看出,只要有得力的领导机构去组织实施,制度规定就能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专门人同负责组织落实,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就会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所以能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关键在于有专门的评估领导机构,负责该项制度的组织实施。英国绩效评估制度的领导机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实行两种不同的领导模式。中央政府实行“内设管理机构”的模式,就是在内阁办公厅内部设置管理机构,主要由录用评估署负责,公共服务与科学办公室、公务员专员办公室和财政部配合。每年评估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由录用评估署下属的人事部负责。开展评估的具体事项,由各单位的人事部门和公务员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如涉及工薪问题,还要同财政部和工会协商。在英国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虽不属于公务员范围,但按地方政府的法律规定,每年也要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地方政府实行“组阁式”模式,就是地方政府在每年的年底,对该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评审团”负责。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绩效评估评审团的成员由四部分人员组成:一是本部门的最高负责人;二是实际执行人员;三是工会的负责人;四是被服务的第三方人员。评审团负责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绩效评估的部署、检查、监督、复议等工作,评估报告由被评估者的直接管理者撰写。

这两种领导模式,都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公务员绩效评估工作的领导,保障绩效评估制度有组织、有领导地落实。但这两种领导模式相比之下,也各有利弊。中央政府内设管理机构的领导模式,因是中央政府的常设机构,相对稳定性较强,反映政府和管理者的意志比较突出,但体现公开和民主的程度要稍差一些;地方政府组阁式领导模式,因评审团由多方面人员组成,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被评估人的真实表现,体现公开和民主的程度比较好。但是,因评审团是地方政府的临时性组织,相对稳定性和持久性要稍差一些。尽管如此,本次考察的实践证明,这两种领导模式,都为搞好绩效评估工作,起到了较好的组织保障作用。

(二)开展公务员绩效评估的内容国家公务员因所在的部门各异,所从事的职业各不相同,故对每个公务员绩效评估的内容不可能都一样,对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对政务类的公务员、对事务类的公务员以及对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在确定评估内容时会有不同的侧重,但凡是能够量化的都要评估数量和质量。一般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是指对公务员共性的素质要求。英国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重用通才,这就决定了绩效评估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有十个方面的素质要求:(1)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2)沟通与交流的能力;(3)崇尚客户的意识能力;(4)宏观决力;(5)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6)领导和管理的能力;(7)组织意识的能力;(8)高效率工作的能力;(9)计划与组织能力;(10)全局意识能力。这十个方面的评估内容都比较抽象,难以用现代化的科学手段加以量化,给评估标准的掌握带来了一定困难。他们目前也在积极探索,力求使公务员绩效评估的标准,更科学、更合理和更规范,简单明确,既便于掌握,又便于执行。

(三)组织公务员绩效评估的程序英国在公务员绩效评估工作中,特别重视程序的科学性。他们不是简单地把程序视为评估的先后顺序,而是作为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精心慎重地进行合理安排。综合英国的总体情况,公务员绩效评估基本上有六个程序:

1、部门制定年度目标。公务员所在部门根据担负的政府职能,制定全年的工作目标,提出质和量的要求,分析实现目标的可行性,实现目标的具体做法。部门拟定年度目标,管理者要与工作者共同商量,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取得一致共识后才能最终确定下来。在讨论酝酿过程中,对年度目标中的内容,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工作者,都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年度目标一但定下来后,任何人都要无条件地执行,成为这个团体共同努力实现的目标。

2、个人制定年度目标。公务员依照部门的年度目标,根据个人所担负的职务,进行目标任务分解,制定出个人的年度目标。要写明自己实现个人年度目标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以及准备采取的必要措施。

3、年中对照检查本人年度目标落实情况。在当年的6月份,部门的管理者,要与工作者一道,对本人年度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哪些目标实现了,哪些目标没有达到,主客观原因有哪些。要针对那些没有按期达到的目标,管理者与工作者商定下半年的改进措施,起到对本人年度目标的监督作用。

4、自我写出评价材料。到了年底,工作者本人按照绩效评估的统一安排,对照本人年度目标写出年度评估材料,完成目标总体情况,包括自己认为成功的地方在哪儿,需要进行改进的地方在哪儿,本人关心的难点在哪儿等,参照总体行为准则,客观地对自己进行评价。

5、管理者写对被评估者的评价报告。直接管理者,经常接触被评估者,容易进入评估者的角色。本部门每个工作人员全年的工作业绩,对部门整体目标的影响,服务是什么水平,灵活、判断和执行能力,管理者要客观地作出综合评价。管理者要与工作人员本人,对评估结论反复进行协商,多次交换意见,正式写出评估报告,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查备案。

6、被评估人向上级提请评估复议。当被评估人对管理者作出的评估报告有争议时,可以向管理者的上级提请评估复议,但要阐明理由和事实。管理者的上级接到评估复议申请后,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发现管理者的评估报告确有不当时,可与管理者商议重新修改评估报告。如果管理者的评估报告符合实际,上级复议人员要向被评估人讲明调查核实的情况。被评估人向上级提请评估复议,并不是每个被评估人的必经程序。据英国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被评估人向上级提请评估复议的,各部门都是比较少的,但为了确保评估报告的公正和真实,设立这一程序是必要和应该的。

四)实施公务员绩效评估的标准英国在实施公务员绩效评估过程中,为了比较准确和客观地反映每个公务员在一年中工作状况的优劣程度,无论是中央政府公务员的绩效评估,还是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都规定评估的不同档次。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大体分为三至七个不同档次,多数部门分为五个档次。现主要介绍在英国有代表性的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内阁办公室式的分档法。英国内阁办公室制定的公务员绩效评估标准,在全国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内阁办公室把评估标准分为五个级别档次,即:一级最出色;二级比较出色;三级能够达到圆满程度;四级需要改进;五级业绩不佳,不能接受。在公务员绩效评估过程中,公务员的直接上级按照评估的内容,根据被评估人一年的业绩表现,用打分的办法,在五个评估标准中,确定其中的一个级别档次。

桑德兰市政府工作人员的评估标准与内阁办公室的评估标准基本类同,也是分作五个级别档次,即:A档为工作出色;B档为工作比较出色;C档为适应本工作;D档为在了解适应工作;E档为工作不令人满意。

第二、公务员学院式的分档法。英国公务员学院的管理与中央政府部门的管理有所不同,管理者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标准也略有区别,他们把评估标准分为四个级别档次,即:一级为杰出,能出色完成工作目标,高于要求标准;二级为高效,某些工作超出目标要求的标准;三级为有效,能在本岗位达到所有的目标要求;四级为不佳,有许多方面达不到目标要求,需要别人协助。

第三、贸工部式的分档法。英国留工部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标准,比其他部门分得更细一些,他们把评估标准分为七个级别档次,即:一档为1级,工作杰出;二档为2级加,工作比较杰出;三档为2级,超出工作标准;四档为3级加,刚刚达标,没有失误;五档为3级,刚刚达标,偶有失误;六档为4级,达不到标准;七档为5级,工作不能被接受。贸工部虽然把评估标准定为七个档次,但仍是由前述的五级标准演变而来的。

无论被评估者所在部门采取哪种评估标准,管理者作出的评估结论,都要先同被评估者本人见面,然后再报管理者的上级。要充分体现评估是一个全公开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沟通的过程。

(五)公务员的绩效评估与晋职加薪挂钩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持久地坚持下来,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它不仅仅是一种精神激励,而且同被评评估者个人的发展前途和物质利益挂钩。这就使管理者与被评估者双方,都增强了贯彻执行绩效评估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中央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在挂钩内容、挂钩形式和挂钩幅度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中央政府部门普遍与加薪挂钩,并不直接与晋职挂钩,只是可以作为职位升迁的依据,在职位有空缺时,优先加以考虑。地方政府则直接与晋加薪挂钩。

中央政府:以内阁办公室和贸工部为例,内阁办公室规定,在公务员绩效评估中,当年被评为一级的,在第二年加薪1000英镑,二级的加薪500英镑,三级的加薪100英镑,四、五级的不能加薪。贸工部规定,在公务员绩效评估中,当年被评为一档的,第二年加薪6%,二档的加薪4%,三至五档的加薪2%,六至七档的不但不加薪,有的还要被辞退或解雇。

地方政府:以桑德兰市为例,政府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估中,被评为A档的,要在当年内提升,工资增长6%;被评为B档的,要在第二年内提升,工资增长4%;被评为C、D两档的,职位不升,工资增长2%;被评为E档的,职位不升,工薪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