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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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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论文

第1篇

关键词:WTO;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税收收入

一、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收入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性组织。WTO于1995年成立,其前身是1948年正式开始生效的关贸总协定(GATT)。WTO是当今规范国际经贸规则的多边经济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实施非歧视原则,削减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以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

GATT和WTO在战后扩大国际贸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吸收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WTO拥有135个成员方,还有30个积极申请加入的国家和地区,其贸易投资占到了全球的97%以上,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并称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加入WTO将在相当大程度上拆除掉原来横隔在中国市场和国际市场间的各种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这必然促进经济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流动。一方面,中国产品可以自由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出口渠道将大为拓宽;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向其他国家的产品和资本开放自己的市场,从而加剧市场的竞争,这必将对我国目前的经济规模和经济结构带来全面的影响,在一定的税制下,税源规模和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可以预见,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受“入世”冲击影响较大,税收收入增幅将减缓;从事加工贸易的私营和民营企业将因“入世”而获益,税收收入可能会小幅增加;外资企业税收收入所占比重将会大幅提高。

(一)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

1.来自农业方面的税收和对农业依赖性大的企业的税收将会减少。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率较低,农产品大多具有质次价高的特点,国内市场粮食价格往往比国外同类产品的到岸价格还要高许多,由此严惩影响了我国粮食的出口竞争力;另外,我国主要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生产成本近年来以年均10%以上的速度递增。由此造成目前我国的一些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要比国际市场价格高20%-40%,且高质量产品的比例不高。加入WTO后,中国农产品向国外开放,国家对农产品的各种措施一旦取消,我国农产品市场必将受到国外物美价廉农产品的强烈冲击,这样来自农业方面的税收和对农业有较强依赖性的企业的税收必将受到较大影响。

2.停产破产企业增加将直接减少来自企业的税收收入。以汽车工业为例,汽车工业在我国是一个高关税保护下的幼稚产业,但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已承诺对汽车工业的关税将逐步下调,且幅度很大,这是出于加入WTO的需要,同时也是对我国汽车工业的一次大考验。目前我国中小型客车市场上进口份额已占到60%左右,尽管目前国产轿车的价格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车型,但这主要是依靠高关税的保护,并不具备实质价格优势。加入WTO后,我国汽车业将逐步失去高关税保护、非关税贸易保护和投资保护,这样,原来的价格优势将荡然无存,其生存也将步履维艰。其他诸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制药业、机械工业、通信设备制造业、石化工业、金融业及一些中小企业也将会受到强烈冲击。另外,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也会使一些长期侵权或缺乏创新能力,依靠仿制生存的企业难以为继。停产破产企业的增加势必会减少来自企业的税收收入。

3.关税收入将减少或相对减少。依据GATT的基本要求和我国恢复在GATT中地位的承诺条件,我国于1992年1月降低了225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后又于同年12月31日降低了3371个税目的进口税率;1993年12月31日,我国又大幅度下调了2898个税号的商品进口税率;1994年,我国又对重要机电产品的零部件等共234种商品在规定的优惠税率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1995年又陆续对246个税号的进口商品按比现行税率低的暂行税率征收关税。可以说,我国在降低税率进程中步子迈得很大。尽管目前海关税收大幅增长,究其原因主要是罚没走私品收入增加和减免进口环节税收数量减少所致。在关税平均税率下降的情况下,进口额的增长将会导致税收收入的相对减少。同时由于关税是海关代征“两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组成计税价格的下降会导致海关代征“两税”收入的绝对减少。

(二)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收入的有利影响

1.出口的增长将带动财源的增加。目前,我国的农副产品、工艺产品、纺织服装和家用电器等在国际上是有一定竞争力的。但目前,我国农副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销售市场狭窄;纺织服装、工艺产品的出口则要受到各种配额的限制,规模受到极大制约。由于我国不是WTO成员国,当发达国家滥用岐视性的数量限制和不合理的反倾销补贴措施限制我国的出口时,我们的谈判地位十分不利。加入WTO后,我国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就可以获得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出口市场的多元化进程,这将成为税源建设新的增长点。另外,加入WTO有利于激发我国企业的竞争意识,竞争的压力会促使国有企业加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步伐,加速改制、重组、联合、兼并的进程。同时进口原材料价格的降低会降低企业制造产品的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2.外资涌入将直接增加企业税收。总体来看,我国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都十分丰富,加入WTO后,对国外投资的种种限制将逐步取消,国外丰富的资本利益驱动将增加对我国的投资。几年来,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仍稳居发展中国家首位,1999年全年批准外商投资项目16918个,合同外资额412.2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额403.2亿美元。这些三资企业的兴起必将为我国带来滚滚税源。据有关资料介绍,在有些地区特别是沿海开发地区,其外资税收已成为当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

3.个人所得税有望得到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外资企业的大量涌入,在为当地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会大幅度拉动当地工资水平,从而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开辟广阔的空间。

二、目前我国税制在应对WTO挑战方面尚存储多不足

中国为取得过入WTO的入场券,虽然在双边协议的谈判中争取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入世地位,但根据WTO的有关协议,中国将在关税方面做出重大调整,另外,在其他税种方面也存在诸多缺陷,税制改革任重道远。

1.关税。目前,WTO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关税已从45年前的40%下降到目前的3.8%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11%左右。而中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自1992年以来,中国已5次大规模降低关税,使平均进口关税水平从42.5%降到17%,降幅达60%.主席还庄严承诺,中国到2005年将使工业品平均进口关税降到10%.目前,我国关税结构不合理,减免制度过于烦琐,实际税负参差不齐,既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的公平竞争,又严重侵蚀了税基。

2.主体税种(增值税)设置不符合国际通行作法。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生产型增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基本上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框架,但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从一诞生就“先天不足”。除了税率设置分档、纳税人分类、税基狭窄、抵扣凭证不一外,还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生产型增值税本身带来的重复课税问题(纵观目前世界10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仅有包括中国在内的5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使在实行17%的出口退税政策下,也不能完全退掉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另外,在工业和商业环节以外的流转税由于目前增值税税基未涵盖,也无法退还这部分税款。这使国内产品在与国外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里,其国内产品在出国后能彻底退税,当这部分产品进入我国境内,海关对其加征增值税,由于其税基小于同样情况下的国内产品税基,致使对国外产品征税不足,导致国内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中也同样处于不利地位。这种劣势在中国加入WTO,关税全面下调,外国产品大举入关的情况下将更为突出。一旦价格优势不存在,质量和服务再跟不上的话,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内企业萧条,税源萎缩,税收收入下跌。

3.涉外税收优惠过多,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加入WTO后,可以预见国外投资者将会加大对我国的投资,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竞争必然要求社会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然而我们看到,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现行涉外税收政策优惠层次过多。现行政策是根据对外开放发展形势需要的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分别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的。包括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特定工业园区、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以及专门针对台商投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层次过多、内容复杂、互相交叉且不规范的问题,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也造成区域发展不平衡。

其次,现行税收政策优惠方式单一。目前,主要侧重于降低税率和直接的定期、定额减免所得税方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再次,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还单独制定了一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乱设地方开发区,乱开减免税的口子,给统一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很大混乱,损害了税法的尊严,是对外商投资环境的极大破坏。

另外,对于内资企业普遍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有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目对外资企业均免于征收;在流转税和其他税方面也存在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4.科技税收政策滞后,不利于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知识经济的形成与发展。未来的竞争将是高科技的竞争,加入WTO后,中国的科技产业能否在世界高科技领域真正占有一席之地,尚无定论。这其中,良好的科技政策将加快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在高科技方面,我国已经落后发达国家不少,目前的科技税收政策随着中国入世,其不足将日益显现。(1)我国的科技优惠的受益多偏向于科技成果的使用者(如对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和新产品的生产,而对技术研究开发(R&D)本身及其工作者则较少优惠。且改革之后,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税负不降反升。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调查表明,以新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的企业,其流转税名义负担率比改革前上升了1.09个百分点,实际负担率上升了3.53个百分点。(2)在软件业,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印度,1997年软件出口额竟达16.6亿美元,相当于我国当年的软件市场总规模,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软件出口国,其所以有此成绩很大程度得益于政府的支持。早在1986年,印度政府就制定了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优惠政策。(3)随着因特网的飞速发展,电子贸易正在全面世界范围内迅速推进。据预测,全球因特网用户到2005年将上升到7.65亿,全球通过门户网站达成的贸易额到2002年将达到5万亿美元。可以预见,将有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网络交易各取所需,而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税收政策。

5.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存在实际的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虽有利于源泉扣缴和征收管理,但不利于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在费用扣除方面,未考虑纳税人婚姻状况、家庭总收入多少、赡(抚)养人口多少等情况,一律实行个人定额(定率)扣除,造成事实的不公。在扣除额上,国内公民偏低,不适应现行工资水平和生活状况。

三、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积极应对“入世”挑战

我国目前税制框架和内容基本上是1994年基于“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原则建立起来的。从七年的运行情况来看,现行税制结构基本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了中国特色,应对其持肯定态度。从前述分析我们也能看到在应对WTO挑战上,应当税制确实也存在某些不足。但这些不足不是根本性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度的改革完善来达到适应WTO的规则要求。我们不能因为外部条件的某些改变,就要求中国税制全盘向西方税靠拢,这是不明智的,也是极其有害的。从根本上说,调整完善当前税制只能依据中国国情。

1.按WTO规则要求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水平的同时调整关税政策,更好地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我们应当认识到,关税水平的降低并不代表着关税对国内产业保护功能的丧失,相反,在当前情况下应更好地调整关税政策,建立起利用保护结构实现调整产业结构的基本机构。(1)关税的减免税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到鼓励发展高科技产业、促进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减免税需要。(2)要充分利用WTO规则中关于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形成一种从投入品、中间产品到制成品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3)清理、取消一部分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府、又有悖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的关税减免项目,使税基扩大与税率降低的幅度同步起来。(4)注意灵活采用应对措施,利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特别附加关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我国从1997年至今,仅3次运用该手段,而经终裁,确认征收反倾销税的只有新闻纸一案。这种情况应值得重视。

2.改革完善增值税,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鉴于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类型所导致的种种弊端以及减少改革成本和改革阻力的考虑,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一种逐步过渡的改革措施。第一步,在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高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做有如下好处:首先,可以鼓励国内这些原本税收负担较重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制造、汽车、化工等)获得较快发展;其次可以吸引外国资本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直接投资,达到产业结构调整繁荣昌盛级的目的;再次,可以相对减少大量进口产品由于实际税负低形成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优势;另外,可以考虑对于投资于西部的固定资本允许抵扣增值税,彻底根除“东税西负”,制约西部投资积极性的不良因素。与此相适应,可以考虑扩大增值税的覆盖面,将当前适用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一过程大约需3-5年;第二步,视其情况决定是否实行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

3.调整我国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的特殊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是必要的,起到了吸引外资、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抑制国内产业发展和税收流失等负面效应。由于外资享受较多税收优惠,其投资回报率明显高于内资,这使得内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更倾向于利用外资。纵观“八五”、“九五”时期,从宏观上看,内资明显利用不足。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调整增长,积累了一定的资本,如何引导这部分资本合理流动,调动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有一个因素必须要考虑,那就是投资回报率。导致内外投资回报率差异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因此,我国加入WTO必须逐步调整直到废止这种内外有别的优惠政策,合并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代之以基本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当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引起外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时期的减少,但从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考虑,这种“减少”作为提高国内产品竞争力、换取公平竞争环境的一种“改革成本”也是值得的。

第2篇

论文关键词:煤炭企业税收管理经济发展

晋城市地处沁水煤田腹地,无烟煤分布广、储量大,全市含煤面积4654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49%,总资源储量459亿吨。煤炭是晋城的基础能源,煤炭工业能否持续、协调发展,对实现晋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关系极大。近几年来该市煤炭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提高,煤炭经济运行形势的好转,推动了煤炭工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呈现出良好态势,为税收收入的增长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该市企业调产改革效应的不断显现,交通大格局的逐渐形成,城市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使全市经济实力不断提升。据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97、42亿元,比同期增长24.12%;尤其是原煤产量达到5087万吨,同比增长25.1%;洗煤产量1082万吨,同比增长22%;为税收收入的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煤炭行业是税收收入高幅增长的主要支柱

20年来晋城市通过发展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做强做大煤、铁、电、化四大支柱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扶持乡镇、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化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实现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总量高速扩张,2004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44.43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1985年增长了6.2倍,年均递增10.9%;经济质量明显改善,2004年实现税收42,13亿元,比1985年增长了36,5倍,年均递增21.02%,每百元GDP实现税收17.24元,税收实现能力比1985年增加1.36倍,增加9.93元。税收来源于经济,经济总量的扩张和经济质量的改善为税收的持续快速增长带来了不竭的动力。

该市采矿业10年来在四个行业中的税收比重均在50%以上,而在采矿业中,煤炭占据的比重为99.95%。如果把煤炭运销也算上,1996年煤炭行业税收比重为66.48%,1997年煤炭税收比重曾达到了72.21%的最高值,2004年煤炭行业税收比重为65.33%。随着全市煤炭行业的生产集中度和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煤炭价格的高位运行和煤炭行业税收征管措施的到位,使得煤炭行业税收高幅增长:2004年煤炭行业完成税收收入69732万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54%,同比增长126.56%,绝对额增收38954万元,拉动整个税收收入增长47.21个百分点,煤炭企业所得税完成51346万元,占整个所得税的79.91%,是税收收入高幅增长的主要支柱。

煤炭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是:

1.国家政策的调整,使煤炭整体价格保持高位运行。2004年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调整,在发电用煤价格的上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的提高、铁路货运价格的上调以及煤炭运力紧张的制约和优质煤炭价格不断攀升的带动下,煤炭整体价格保持高位运行。据有关资料统计:2004年全市公路外销煤炭平均售价为289元/Ⅱ电,比上年238年/Ⅱ电的平均售价提高51元/Ⅱ电,铁路外销煤炭平均售价为303元/Ⅱ电,比上年197元/Ⅱ电的平均售价提高了106元/Ⅱ电。

2.政府宏观调控,对煤炭企业整顿关停,使煤炭量少价扬。据有关报告:山西每挖一吨煤将损失2、48吨的水资源,据此测算,晋城平均每年要损失水资源1亿吨左右。20多年煤矿大规模的开采,造成该市部分矿区土地塌陷,地表振动、崩塌、泥石流等严重地质灾害。到2004年底该市由于煤炭开采累计造成地面塌陷30.2万亩,使全市资源枯竭和职工转产再就业压力加大,区域产业结构矛盾突出,发展机会成本代价增大。为此,晋城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关小改中建大、加工转化增效”这一提升煤炭传统产业的发展思路,对全市煤矿进行停产整顿,彻底关闭小型煤矿,截止2004年底,累计关闭小煤窑517座,地方煤矿的总数由1054座锐减为537座,每年减少煤炭产量1500万吨,煤炭产量的减少,货源相对紧张,供需矛盾突出,造成煤炭价格一路上扬。

3.石油价格上涨导致煤价高位运行。在国际石油价不断上涨的带动下,2004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大幅上调了国内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成品油价格上扬,刺激了煤炭需求增加,加大了煤炭运销成本,直接拉动煤价上扬,提升了煤炭价格。煤炭相关行业发展迅速,对煤炭的需求量增大。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经济的持续增长使煤炭需求继续保持旺盛势头。

二、晋城市中小煤矿经济运行状况

建市初期,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有水快流”、“大中小一起上”、“鼓励国家和个人一起办矿”等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该市乡镇小煤矿数量迅速增长,生产规模迅速扩张,到1997年底,乡镇煤矿数量占全市矿井总数96%,产量占全市产量的50%。截止2004年底,全市共有中心煤矿537户,分经济类型看,其中国有企业20户、集体企业488户、联营企业4户、有限责任公司15户,2004年底,年产量3076.99万吨,销售量3087.91万吨,实现销售收入752953.07万元,利润总额146568.4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8231.95万元,占该市2004年所得税的56.37%,占煤炭企业所得税的74。47%。从数字上看,中小煤矿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占到了该市企业所得税的大头。

三、晋城中小煤炭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长期以来,在放宽了煤矿的办矿标准和缺乏规范化管理的条件下,小煤矿得以快速发展。小煤矿对解决该市煤炭供不应求的突出矛盾和发展地方经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1.煤矿数量多、生产集中度低、经营方式单一、产业结构不合理。该市中小煤矿经济结构单一,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致使民营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全市中小煤矿的经营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包经营。即一些村镇要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承包利润、经营方法、双方权利责任、企业的性质、法律责任等,对承包经营的煤矿企业的性质不变,煤矿的所有权及相关证件为出租方所有,由于煤矿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人,所以煤矿在承包期间,承包人出任法人代表,煤矿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所需的资金、设备、人员管理、经营管理由承包方负责。二是承租经营。承租经营的基本内容与承经营相同,不同的是承租经营的承租人不是煤矿的法人代表,虽然承租合同上承租人实行独立核算,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承租人在对外经营中,是以煤矿相关的法人代表的名义进行的,实际上是由出租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众所周知,山西省民营经济大都是依托当地的煤铁资源优势发展起来的,以煤炭采掘、冶炼制造业为主的单一经济结构,已无法适应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众多小煤矿装备差、用人多、效率低,生产技术结构矛盾十分突出,煤炭产品单一,附加值低。随着国家对煤矿企业“关小改中建大”资源整合政策的推行,对100立方米以下小高炉的关闭,将对这种单一经济结构造成较大的影啊。

2.煤炭资源破坏严重,资源利用率低。当前,中小煤矿开采中“吃肥丢瘦”、“采厚弃薄”现象比较普遍。矿井回采率反映的是生产量与动用的储量的比例关系,回采率越高,动用储量越少,资源利用率越高。晋城市乡镇煤矿矿井回采率分别为30%~10%之间,个别的在10%以下。有的对7~8米或更厚的煤层只掏心采中间的2米,残留大量的顶板和底板煤,对1.3米左右的可采煤层寻找种种借口弃而不采。

3.安全生产状况不好。据有关报道:“带血的煤”使得安全代价沉重,从1980年到2004年25年间,山西省煤矿在安全事故中有17286人死亡,百万吨死亡率平均为2.66%,小煤矿百万吨的安全事故是正规国有煤矿的4—5倍,而该市中小煤矿大都设备简陋,管理落后,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

4.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全市中小煤矿中国营、二轻以及国营二轻与其它联营煤矿大部分乡(镇)、村办煤矿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成本利润,存在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村办煤矿特别是承包、承租煤矿,财务核算不健全,实行真假两套账,大量的现金交易,为隐瞒收入提供了条件,目前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这些煤矿的销售量,使计税依据难以准确确定,核定征收不到位,使这些煤矿成为税收流失的“黑洞”。

四、加强对中小煤矿税收管理的对策

1.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强化日常监管。税务机关要主动清理和检查煤炭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强化对煤炭企业分支机构和小型煤炭企业的日常监管。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对本辖区内的煤炭企业情况,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深入了解煤炭企业的特点、生产销售等情况以及税控装置运行、发票开具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

第3篇

关键词:中国,税收增长,理性认识

近一段时期以来,中国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甚至“超速增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如果我们将研究的视野放宽,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建国以来中国税收收入不管从绝对额、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还是占GDP的比重,总体上都在不断增长,因此,近年来的快速增长作为这种长期增长趋势的一种延续和集中体现,似乎也无可厚非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中国税收比重步人“最佳”区间,对于其未来走向我们应当有理性的认识。

一、对中国税收收入增长趋势的历史分析

(一)中国税收收入的增长趋势:绝对值角度

从表1和图1不难看出,建国以来,中国税收收入增长迅猛,从1950年的不足50亿元增长到了2005年的30000多亿元,增长了600多倍。尽管这一期间中国税收收入的总趋势是不断增长的,但并不能说其增长过程是一帆风顺的。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收,为此后建国初期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奠定了基础。1958年,随着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中国简化了工商税制,仅设9个税种,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受到削弱,导致此后数年间税收收入不增反降。“”期间,已经简化的税制仍被批判为“繁琐哲学”。1973年,对工商税制进行了进一步简化,仅剩7种税。这一时期尽管税收收入仍有所增长,但显然不能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匹配。

改革开放之后,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税收的作用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1980年、1981年中国相继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建立了一套涉外税收制度。从1983年开始,中国分两步实行了利改税改革,初步确立了企业所得税和产品税、增值税等流转税制度,税收收入增长平稳。1994年中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税收收入呈现跨越式增长。

(二)中国税收增长趋势:相对值角度——在中国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变化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占了很大的比重,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在财政收入中占了很大的比重。从1953年开始实行“一五”计划、经济发展进入正常阶段,到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中国企业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51.44%;这一时期,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平均不到50%,在1953~1975年间甚至低于“(国有)企业收入”。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财政收入经历了由税收与企业收入并重到以税收为主的历史演变过程,这一变化也是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反映。1954~1979年,税收收入和企业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约都在40%以上,企业收入的比重一度还要高于税收收入。从1980年开始,企业收入的比重开始迅速下降;1985年的利改税改革成为中国财政收入结构的分水岭(见图2),由此前的税收收人与企业收人并重转变为以税收收入为主;1985年企业收入比重下降到了1.74%,变成了微不足道的收入形式。从1994年开始,企业收入作为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干脆就不存在了,税收成为中国惟一的基本收入形式。

从税收法治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收入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比重的下降也是必然的。为了防止政府利用政治权力获取超额的财产收益,形成对一般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需要对政府拥有的经营性财产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近代国家才被称为“无产国家”,“无产国家”必然只能凭借政治权力取得收入,因此才形成了所谓的“税收国家”,这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

可见,中国税收比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达到今天这一比重殊为不易,应当珍惜,但因此就否认税收过快增长和过重税负可能对国民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也是不对的。

(三)中国税收收入的增长趋势:相对值角度——在中国GDP中的比重变化

由表2和图3不难看出,改革开放之前的近30年间,中国税收收人在GDP中的比重一般在10%-15%之间。这一时期中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不高,是因为当时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有国有企业收入,甚至后者的比重还要更高一些。因此,这一时期税收收入比重不高,并不代表中国当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高,政府从国民经济中的财政汲取能力差。1985年两步利改税改革之后,中国税收收人迅猛提高,达到了22.8%。应该说,这一比重是中国此前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财政汲取能力的真实体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在城市对国有企业实行了“放权让利”的改革、改善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在农村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增加农民收入,所有这些措施都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集中体现在国家主要财政收入形式——税收收入比重的降低上。1996年,税收收入比重最低降到了10.2%。应当说,这一时期税收收入比重的下降是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然会带来政府规模的缩小。然而,税收收入比重过低势必会削弱国家的财政实力、妨碍政府职能的实现,最终对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中国国民经济步人新的快速增长期,这时中国税收体制不失时机地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税收收入比重从1996年开始稳步上升,2004年已经超过了18%。

税收收入的增长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税收收入增长过缓不利于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相反,税收收入增长过快,同样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1996年以来,税收收入的增速均快于GDP的增速(见表3),有些年份甚至接近GDP增速的3倍,特别是这一期间中国经济一度处于通货紧缩时期,经济增长乏力,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所形成的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甚至超速增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解和非议。同时,考虑到中国除了税收收入外,政府收入中还包括大量的其他财政收入、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这就不得不使人担心中国过快增长的宏观税负。当然,从长远来看,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收入比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但从短期来看,税收收入的增长应当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匹配,过快或者过慢都是不正常的。

二、对中国税收收入增长趋势的进一步认识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发现,一般来讲,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收入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这种增长并不是没有限度的。换句话说,税收规模过小固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税收规模过大同样对经济发展是不利的;类似地,税收增长过缓无法满足政府对税收的需求,而税收增长过快同样会抑制经济的增长潜力。

(一)基恩.马斯顿的分析

早在1983年,前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恩.马斯顿(K.Marsden)选择了21个国家,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他得出的结论是:低税国家人均GDP增长率高于高税国家;低税国家的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的增长幅度、投资增长率、出口增长率要高于高税国家;低税国家的社会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也要高于高税国家。税收占GDP的比重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会下降0.36个百分点。高税负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了一条普遍的规律。

那么,一国的最佳税负水平是多少,或者说,税收收入增长到什么程度就应当适可而止、有所收敛了呢?世界银行1987年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一国税负水平与该国人均GDP正相关,人均GDP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13%左右;人均GDP750美元左右的中低收入国家,最佳税负水平在20%左右;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23%;人均GDPl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入国家,最佳税负水平在30%左右。可见,中国近年来19%的税负已逼近中国的最佳税负水平,接下来应当是稳步增长,而不是继续“高歌猛进”。

(二)布坎南:怪兽模型

此外,学术界还对政府税收过快增长的合理性提出了置疑,有的学者甚至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判,认为现代政府税权的扩张并不是完全因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内容和性质发生了变化,政府在税收增长的过程中,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自己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有利地位,攫取了不合理的税收。尼斯凯南(NiskanenWilliamJr.)认为,政府是一个有很多个人组成的经济实体,这些个人就是所谓的“官僚”。“官僚”在其任期内追求的目标就是预算收入的最大化。这样,作为“官僚”集合体的政府也总想尽量多的筹集收入、课征税收,尽量多地支出。可以说,政府课征税收和进行支出的欲望是无穷无尽的。

第4篇

近年来,我国居民差距逐年扩大,给国家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依靠财税手段对居民收入差距进行调节,在我国财产税不健全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成为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主要手段。理论上,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实行的是对高收入者多征收而对低收入者少征收或不征收的量能课税原则,因而具有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这也使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但学术界对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发挥与调节效果却褒贬不一,批判个税效果的基本观点是个税占比较低,边际税率较高,收入分配调节效果较差等等。其实若要达到调节收入差距的目的,不仅要考虑税收结构和边际税率等问题,更重要的是税基和征收方式的改革,因此本文认为要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差距调节功能,在其改革过程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这将是个税改革的一个重点方向:在税收总量与宏观税负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改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增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差距调节功能,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实际上,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已经按家庭收入进行征收,这可以充分体现每个家庭的差异,考虑到家庭因素差异,实行差异化的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体现税负公平性。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仅要考虑政府的税收来源,更重要的是要体现社会公平。但我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个税是否适合按家庭征收,改革如何进行?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本文就此展开实证研究,并在研究基础上提出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和配套改革措施。

二、家庭收入基尼系数测算

该部分主要是对影响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判断其显著性和影响方向。由于对全国居民收入的统计难度很大造成的数据缺失,特别是现实中缺乏可供使用的居民收入微观数据,因此,从全国整体层面测算、研究居民收入差距微观影响因素的文献明显不足,这成为深入分析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解决收入差距实际问题的“瓶颈”,本部分主要选取最新的中国营养和健康调查(CHNS)数据库中居民收入的微观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论文借助在Stata12.0上二次开发的DASP程序,测算出1989—2011年北京、辽宁、江苏、上海、河南、山东、黑龙江、湖南、湖北、贵州、广西和重庆12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抽样家庭收入基尼系数。DASP估算GINI系数的方法是:式中,变量Y表示每个家庭的收入;n表示家庭个数;w表示抽样权重和抽样规模;μ∧代表家庭收入均值;Vi代表累计权重。本文以CHNS数据库内的家庭年总收入(Hhinc)为收入变量,测算抽样省份家庭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本文采用回归法再次测算我国家庭GINI系数的原因有二:一是本文研究重点是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机制,而DASP应用模块内的测算方法已经基本达到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状态的目标,文章并非针对收入差距刻画准确程度的探讨;二是尽管不少文献已涉及测算各省基尼系数的数据[1](非城乡和地区的GINI系数),但这些数据并没有基于CHNS抽样数据的分组测算,不能全面反映省内家庭收入差距状况,而且这些文献内针对基尼系数测算时因数据处理方法迥异导致的数据不一致性差异。因此,本文采用DASP估算GINI系数,以弥补上述文献关于GINI系数的研究不足。首先来观测12省份抽样家庭的收入情况(如图1所示):图1显示出各省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在利用DASP计算GINI系数之前,首先利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将人均家庭收入折算成以2011年为基期的实际值,然后以各个家庭的人口数作为权重,带入到上述公式中,计算出12省份的家庭居民收入差距,如图2、图3所示。由图2、图3可以看出,总体来看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很大,并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河南、山东、黑龙江、湖南、湖北、贵州、广西和重庆12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基尼系数的平均值为0.492,而且从1989年到2009年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逐步扩大,直到2011年收入差距有所好转,因为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核密度图明显向右偏移(1997年、2004年、2009年和2011年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均值分别为0.393、0.442、0.482和0.451),由此可见,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收入差距出现了一轮较为明显的扩张。从地区收入差距来看,12省份中最小值是1989年辽宁省的0.2547,最大值是2011年河南省的0.5879,尽管地区间收入差异显著但呈现出动态一致性,即各地区均存在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

三、家庭方面的影响因素与收入差距的关系分析

目前,CHNS数据库总体上包含了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河南、山东、黑龙江、湖南、湖北、贵州、广西和重庆12省、直辖市和自治区,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2000年、2004年、2006年、2009年和2011年共9年的住户相关调查数据,其中缺少了辽宁省1997年、黑龙江省1989年、1991年和1993年和直辖市2009年以前的调查数据。这12个省份分别属于东、中、西部地区,而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因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状况,因此在控制变量选择上,采用了国家统计数据,而且选取的数据具有时序一致性,这也确保了回归模型能够反映中国各项影响因素波动与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变动之间的关系。

(一)影响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指标及说明

本文所选用的居民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一方面力图全面反映影响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另一方面也考虑使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有的放矢,因此影响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主要选自于中国营养和健康调查(CHNS)中的家庭住户抽样调查和住户健康调查,在其中选取了10项与收入分配相关的家庭因素指标:家庭年总收入、家庭结构、性别、年龄、儿童比重、老年人比重、受教育年限、自我健康测评、就业比重、工资制度。这些数据是从1989年到2011年,包括中国12个省、自治区的面板数据,来构建省级面板数据方程:Giniit=a∧1+a∧2HhsizeSmit(HhsizeSdit)+a∧3Genderit+a∧4Ageit+a∧5Childrenit+a∧6Oldmenit+a∧7Educationit+a∧8Healthit+a∧9Jobit+a∧10Wageit+a∧11Inflationit+a∧12PerGRPit+a∧13FDIit+a∧14Financeit+a∧15Resourceit+fi+ft+eit方程中,GINI系数为独立变量,代表收入差距。下面各项是各类影响因素解释变量为:HhsizeSm代表家庭结构均值,HhsizeSd代表家庭结构方差,Gender代表性别,Age代表年龄,Children代表儿童,Oldmen代表老年人,Education代表受教育年限,Health代表健康程度,Job代表就业,Wage代表工资制度。另外,控制变量有:通货膨胀率(Inflation),地区经济增长率(PerGRP),投资开放程度(FDI),区域金融发展水平(Finance),地区资源禀赋(Resource)。fi为个体固定效应,用以固定地理环境等地区异质性因素的影响,ft为时间固定效应,用以捕捉共同冲击的影响,εit为残差项。由于解释变量较多,为了有效消除多重共线性和尽可能多的保存数据自由度,在做模型前,先考察了影响因素间的相关性,将相关性较高的影响因素分开单独回归,这种做法完全是出于确保模型回归结果无偏有效(BLUE)的考虑。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考虑到北京、上海和重庆只有2011年不完整的抽样指标数据,不能满足面板数据模型自由度的需求,因此下面的实证模型剔除了这三个地区的数据,但这样做并不会影响模型结果的一致性。根据表1中相关系数数据和逐步回归的方法,先将高度相关的数据和不显著的因素予以排除,其中包括受教育年限(Education)、年龄(Age)、儿童(Children)、老年人(Oldmen)和地区经济增长(PerGRP),同时,删除了家庭结构均值(Hh-sizeSm)影响因素。

(二)家庭影响因素模型结果与解释

经过相关性检验之后,将剩余的影响因素代入省级面板模型,进行多元回归,判断其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方向和显著性。而针对最初予以排除的因素,在分析其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时,采用一元变量回归方法单独进行回归。所有因素回归结果详见表2。模型1采用面板数据模型的固定效应估计方法,模型2采用面板数据模型的随机效应估计方法,模型3采用混合效应,既反映了固定效应又反映了随机效应,尽管估计方法变成了极大似然估计(ML),但估计系数还是无偏有效的(BULE)。具体到三种模型的选择问题,由LM检验(1.45)可见固定效应模型不适合,而从Wald检验结果看出随机效应模型(180.18)和混合效应模型(262.09)都是显著适合的,但考虑到各因素的显著性,模型3的结果最为理想,下面的讨论将以模型3的回归结果为主。根据回归方程结果得出家庭影响因素与居民收入差距的关系:(1)男性在家庭中的占比越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就越大;(2)家庭人口数量结构差异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3)家庭中在职人数与非在职人数的比值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越小;(4)家庭中工资收入差异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5)家庭中劳动者健康程度越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越小;(6)受教育程度差异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7)家庭中儿童所占比重越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缩小了家庭收入差距;(8)家庭中老年人所占比重越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9)家庭年龄结构差异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由此可见,家庭方面的影响因素对收入差距有很大影响。

四、个人所得税调节模型———干预调节

家庭影响因素与收入差距的关系自1799年英国首创个人所得税以来,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政府融资、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马斯格雷夫的理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是显著的,所得税主要是在收入分配流量环节进行调整,因此一般采用累进税制,并制定免征额方式征收,实现调节高收入者收入,增加低收入者补助收入,促进社会效率与公平的权衡优化[2]。本文通过实证分析个人所得税调节模型,重点分析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加强还是减弱家庭影响因素对收入差距的作用?得出按家庭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Giniit=α∧1+β∧1FACTORSit+β∧2TAXit+β∧3(FACTORSit×TAXit)+εit因此,个人所得税将作为干扰项加入到调节模型中,体现个人所得税对家庭影响因素与收入差距关系的调节作用,模型回归结果详见表3。模型回归结果表明:加入个人所得税之后,总体上是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增强了性别对收入差距的扩大作用(76.562),这是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但是个人所得税增强了健康程度对收入差距的缩小作用(9.909*),增强了儿童对收入差距的缩小作用(84.737),减弱了老年人对收入差距扩大作用(-84.123),减弱了年龄对收入差距扩大作用(-0.820),这些方面都是通过调节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从以上分析中可知,个人所得税通过调节性别对收入差距的作用,从而有扩大收入差距的效果,但它通过健康程度、儿童、老年人、年龄等因素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体现为在更大程度上个人所得税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而且通过家庭因素传导的调节作用会更强。根据实证分析,可以确定:首先,影响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对收入差距有很大的调节作用;其次,加入个人所得税之后总体上可以加强各种家庭因素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因此,从缩小收入公平的角度看,尽管个人所得税能够有效控制收入差距拉大,但是要有效实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应当进行调整,按家庭征收才能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如果个人所得税能体现出家庭因素的特点,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家庭进行征收,体现出每个家庭的情况,那么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差距功能将得到充分发挥。因为家庭是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构成,赡养老人、抚养后代也是家庭的基本功能,因此,从长期来看,考虑家庭差异的税负可以更好地平衡居民之间的收入不平等,按家庭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除此之外,从税收公平的原则来说,更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对待、综合征收[3],先合并计算家庭所有收入,再考虑人均收入水平的差异,按家庭的各个因素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征收方式,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有先例、有经验。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按家庭进行征收也是有章可循的。

五、促进收入分配调节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体系[4]。中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大国经济”,这意味着以家庭为课税单位需要依据家庭的状况来实行各项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例如老人、孩子、配偶的状况,判断他们是否符合税收豁免的条件,一方面是自己申报,另一方面要由税务部门来一一认定,这对于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来说,实施起来比较困难:首先,是技术层面的税收信息系统的建立,需要准确统计每一个家庭的具体情况,这对人口大国来说有一定难度;其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劳动力、家庭的流动非常频繁,增加了统计的难度,这也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出现了“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新型家庭结构。在这些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征收最好是让家庭来申报其应税所得。因此,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体系,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的比重,创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水平。

(一)建立准确可靠的纳税人家庭信息系统

着手建立纳税人家庭基本信息数据库,首先通过自行申报的方式进行,然后在进行人口/经济普查的同时对各个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对自行申报的家庭数据查漏补缺。数据库中至少要包括的内容:(1)真实准确的家庭成员的总收入情况。这里的总收入要考虑综合收入不能只考虑工薪收入。(2)真实准确的纳税人与家庭直系亲属的赡养关系,以及赡养关系改变的情况(包括因死亡、出生而引起的变化,也包括因领养、供养关系改变而引起的变化)。(3)反映家庭特征的数据,需要考察的指标有:家庭人口结构与性别比例、家庭人口年龄分布情况、家庭人均受教育年限,以及健康程度,将尽可能反映家庭特征的数据录入纳税人家庭数据库,作为个税征收的综合考虑依据。

(二)建立诚信制度等配套改革机制,保证纳税人家庭信息准确可靠

市场机制完备的国家已经普遍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个人信用可以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事实和行为来标明,良好的个人信用档案可以视作个人的第二身份证,相反有过不良的民事记录,甚至刑事记录的,在参与社会活动时要支付更高的成本。自由流动,却有一个终生的社会安全号,并且每个人拥有一份资信公司做出的信用报告,任何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都可以付费查询这份报告。要保证纳税人家庭信息准确可靠,中国应尽快建立个人诚信制度,建立个人纳税账号,各个纳税人的号码都必须是规范的、唯一的、终身有效的,并且账号中存储着与该纳税人相关的收入信息和家庭成员信息。而对没有如实上报家庭情况的个人或者不讲信用、不负责任的行为,一经普查验证,当严厉对有关部门进行行政绩效问责,对个人责任追究法律责任,形成以严谨的制度设计、严格的执行力度、严肃的审查处理为核心的个人诚信制度,督促中国公民重视自己的信用,确保纳税人家庭信息有效可靠。

(三)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2],征管部门随时核实数据库中的信息

强化政府监管职责,避免实际操作中家庭数据库“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当家庭信息发生变化时,例如所需赡养的老人数目被夸大,或者因去世而没有上报,都会形成不应有的赡养负担而发生的偷税漏税问题,此时除了个人有义务及时更新纳税人家庭信息系统中的基本信息,更重要的是,税务部门应定时抽样调查家庭情况,确保纳税人家庭数据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加强核查、纠错机制,保证税收的公平,做好个人所得税收入评估管理。

(四)各相关部门应当沟通有无,保证信息资源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当联网,互通信息。在按家庭单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中,除了税务部门,还将涉及其他许多相关部门,例如卫生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等,各相关部门有义务提供与家庭特征有关的数据查询服务,并与税务部门的纳税人家庭信息系统链接,保证信息资源共享,如在人口死亡时,卫生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数据系统,联合完善人口死亡信息的登记,而税务部门也应及时确认信息,以免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发生。

第5篇

税制结构实际上也是一种具有协调国家收入,带有稳定国家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税收机构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就是税种。而纵观各类研究成果可知,实际上税收结构也是各个税种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分布状况及相互之间的比重关系,实际上也是一种国家集中收入和调节经济的手段,将税收相互集合而成的税收系统,最后将这些税种相互联结、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所形成的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税制结构其中包括两个层次;首先是指税系结构,税系结构是将相同的税种相互组成而形成的系统,并按照主次搭配构成不同的税系,与此同时也是一种国家内部不同税系的构建,这种结构构建模式中包括各种不同的税系。税系的具有不同的税务性质,按其性质上来划分可分为间接税系和直接税系这两种。税制结构的另一个层次是税种结构。税种结构实际上就是指税制结构中各个税种之间的搭配。关于税制结构的设置每个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市场经济发展都不尽相同,导致其发展的税收系统也不尽相同。经济形态的不同就会影响税制结构,因此,关于研究我国税制结构的基本状况必须首先满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而制定,其次还有保持研究的统一性,进行一系列的分类整理。按照税制结构的类别上来划分,可将税制结构分为两种结构模式,其中包括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实际上就是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模式,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实际上就是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模型,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一般是指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对于个人的收入水平较高,收入的差异也较大,最终运用个人所得税来稳定国家的财政收入,这样才能达到公平分配个人收入。从税收政策所设定的目标上来看,不同的政策目标将对于税制模式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所得税本身的性质,其主要存在比较富有弹性的税制,比流转税易于形成刚性税制。

二、税制结构的收入分配效应分析

(一)税系结构的收入分析效应分析

从税系结构的收入分配效应上来分析,从现代国民市场经济发展上来看,税收主要实行的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调节,以便于维持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社会发展的稳定性。目前所实行的税系体系主要是为了区分于实际份额的比例和累计比例,但是比例税实际上市不受控于收入分配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收入分配提升时,利息税不变。在税系结构中平均税率与收入分配的比例呈现正相关现象,并随着收入的增加其平均税率也逐渐增加,反言之,收入的降低,其平均税率也随之降低。所得税时讲收益所得价格设定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统一名称。但是税负受到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收益的相关影响,无法实现变更,如若按照收入的高低来设定收入分配,那么就不能很好地实现降低收入差距。一般情况下当直接税收制度处于最佳的运行状况时,累计的所得税就会降低高收入者的支持分配情况,这样以便于最大程度地降低收入的差异。但是财产税的实施在建立在企业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基础上的,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也是最直接的课税对象。基于企业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因此企业财产的隐蔽性将直接的作用于财产税征收的难度之上,换句话说,在财产税征收时,有些企业财产具有隐蔽性,因此也会使得有些企业逃避一些税款的征收。

(二)税种结构的收入分配效应分析

直接税系内部的各种税种之间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个人收入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基础,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既是纳税人也是负税人。个人应得税的能力是个人收入情况之间的体现,因此,在扣除个人收入时在保证个人收入上报具有真实性和代扣情况的基础上;累进税率的税制就及时的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以便于逐渐起到拉平收入差异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影响税制结构变动的因素具有以下几点:首先,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市场经济的运行制度、税收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税收政策所设定的将拟达到的目标。其次,从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上来看,这点是影响税务结构变动的最直接因素,所得税的收入与国内人均GDP的增长呈正相关。而从市场经济的运行制度上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制度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拓展一定的空间,相比较计划经济制度下的市场经济,会降低因计划市场中流通货物价格原因而引起的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悬殊利润现象,也不会产生以流转税为主题的税制结果模式。最后从税收的相关管理制度上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宏观管理模式,因而对所得税对企业利润所得或者个人收入征税就较为复杂。

三、基于收入分配效应视角的税制结构优化分析

想要站在收入分配效应视角下优化税制结构,就必须的根据税收制度的所有方面进行有效的考察。实际上最适合课税实施的就是将所用的税收制度以理论知识为现实的依据,并对这些税制结构进行设置,但是设置必须建立在国家实际发展实情的基础之上,想要满足税制结构中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均匀的状态也要考虑到税收实施后的所产生的结果,针对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地调节,实施间接税类和直接税类的改革才能不断满足实际调节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现象。在我国,各种税种对居民的收入分配的影响是不同的。例如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针对所有市场经济中流通的常用的消费品,其不受商品的价格影响,统一征收按照17%的税率,但是增值税会受到个人消费倾向的影响,并逐渐呈现递减的趋势,相对于基本生活开支,低等收入的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会明显地高于高收入家庭。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税收本身是具备正调节经济的功能,但是尚未建立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国家采用不给予税收政策干预的政策,但是任凭市场自身调节,往往其结构不尽如人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国家逐渐认识到调节税收的作用,这也使得税制结构在调节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以及稳定经济发展上的相关功能显现出来,基于这样的研究背景,实施税收的调节都在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相对于营业税来说,各种行业的不同其主要实现的税率也不尽相同,在餐饮行业来说,餐饮行业的税率为5%,但是这种税率却明显高于乘坐飞机时所要上缴的税率,这也是一种具有累退性质的税种,这样将严重地影响着收入分配的结果,往往促使收入分配的结果缺少公平性。例如消费税。消费税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消费税主要针对的是市场中较为流行的奢侈品或者具有高耗能的企业,奢侈品的税率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就是为了限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发展,以便于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消费税具有一定的累进性,但是这种累进性质并不是完全存在于所有应税消费品当中的。由于消费税、增指税、营业税都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质,因此必定影响其他行业也具备一定的累退性,其中包括教育行业和城市维护行业,正因为间接税在税收的行业中占据着较高的比例,因此就会严重地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为我国平衡收入分配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基于上述的分析能够看出,在逐渐的优化税制结构上要考虑到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改革的基本情况,在税制设置,就必须在企业间实行结构上的减税,以便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在针对于营业税上要根据市场中各个行业的发展情况来制定,如若全部统一实行,营业税改革。那么就将会严重的影响企业的纵向发展的平衡性,可以适当地实行对消费税现有征税范围未进行档次划分的部分重新分档。为了扩充中等收入阶层和保证消费需求,还可以设定不同档次的不同税率。例如适当的调高档消费品的税率,以期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和保护环境目的。关于间接税系的收入分配效应上,由于间接税的税负与直接税税负的转嫁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商可以通过适当的调节商品的价格来达到转接税款的征收,但是不论税款征收数量怎样的变化,其税款部分都是由消费者来承担。往往在市场商品的流通中消费的数量与收入之间呈现着正比例的关系,由于生活必需品的征收上存在着一定的累加性和累退性,一旦缺少这种性质将会影响收入,就会逐渐拉大收入之间的差距。因此必须逐渐提高直接税,并有效合理地降低间接税的比例,才能逐渐优化税制的结构,适当采用加强税收征管的方式,不断优化个人所得税,并采用逐渐调节消费税征收的范围,以便于促进消费税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

四、结论

第6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成本控制;房地产业

在金融风暴席卷全球的背景下,我国经济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特别是地产置业,房地产市场萎缩,投资增速回落,预售情况不佳,再加上前期宏观调控的压力,房地产企业现金流出现几乎枯竭的状态。

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精心的税收筹划,规避潜在纳税风险,节约合理纳税成本,是企业的合法权利。据专家测算,企业有15%~20%的节税空间。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对企业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增加收入利润,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1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运营成本之一,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合法地减少企业缴纳的税款额,是一条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途径。下面以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某公司2005年3月在湖南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汽车租赁,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5%的营业税率,该公司每年至少交50万元的营业税;按照10%的租赁行业利率,该公司每年应缴纳33万元的所得税;加上每年约5万元的附加税,该公司每年应缴纳的总税额在88万元左右(见图1)。其税收筹划解决方案:

(1)通过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获得税收优惠。财税2002年208号文件规定,如果服务性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其员工总数30%,可以免3年营业税、3年企业所得税和城建、教育等其他附加税种。该公司主营业务是汽车租赁,属于服务性行业,对招收员工的学历知识水平的要求不会太高,完全有能力招收一部分失业下岗人员作为员工。因此,如果该公司能够安置超过30%的下岗失业人员,就可以免缴3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附加税。

(2)通过安置退伍军人获得税收优惠。财税2004年93号文件规定,如果服务性企业安置军队退役士官达到其员工总数的30%,企业可以免缴3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附加税。因此,如果该企业租赁公司能够依此招收部分军队退役士官作为其员工,就可以在3年内免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附加税。

以上是税收筹划方式的一个小的运用,可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由于纳税风险、税收制度的多变以及税收筹划知识的广泛传播等因素的存在,税收筹划将越来越被智慧的企业家们所接受。税收筹划正走上经济前台,成为企业控制成本的利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2.1从税收政策看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国家关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虽然不断完善,但由于行业发展快,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税法可能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加之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因而企业如何纳税,往往存在多个可选择的方案。企业可以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调整,避开税收所要限制的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政策条件。

2.2从纳税观念看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计划经济年代,人们把税收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研究税收,却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企业财务管理者开始认识到税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研究企业纳税筹划的思想障碍已经基本消除。

2.3从合法地位看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税法体系的完善,国家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也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开承认了税收筹划的合法地位,并且在其主管的专业报纸《中国税务报》上开辟《筹划专刊》,专门讨论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3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做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种比较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税种都适合进行税收筹划。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有:营业税、上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税收筹划的途径、方法及收益也不同。

3.1营业税筹划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3.1.1合作建房筹划法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两方共同建造房屋的行为。合作建房有纯粹“以物易物”和成立“合营企业”两种方式。两种方式纳税义务不同,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规定中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以“以物易物”方式为例: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乙提供资金。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评估该建筑物价值4000万元,甲乙各分得2000万元的房屋。此时,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应以转让无形资产项目计算营业税,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2000万元,甲应缴纳的营业税=2000×5%=100(万元),而乙企业则无须缴纳营业税。

3.1.2承包合同筹划法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建房属于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不签订合同时,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属于服务业,应缴纳5%的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承包工程时,一定要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这样,其承包收入只需按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否则,其承包收入就需按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负也会相应加重。

3.1.3减少应税项目流转次数筹划法

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等不动产转让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畴,而营业税是按次重复征收的,转让次数增加便会导致重复纳税。如:甲企业曾为建筑房屋向乙企业借入2亿元人民币,约定到期后以开发的部分房屋充抵借款。最终,甲企业用300套住宅抵顶借款,依据税法规定应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税70万元及教育费附加30万元,以上二项税合计1100万元。而乙企业接受这300套住宅后为收回欠款,转手销售,再次支付相关税1100万元,乙企业实际只收回欠款1.89亿元。300套住房被销售了两次,所以交纳了两次营业税。若乙企业帮助甲企业销售这300套住房,并约定住房销售后,销售款优先偿还原先欠款。这样使300套住房仅被销售一次,只需交纳一次营业税,乙房地产企业实际可以收回的借款就是2亿元了。

3.2土地增值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增值额征收的税种。

3.2.1成本核算对象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设立一家独立的装饰公司,专门为购房户装修。具体可与购房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开发企业与购房户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另一份是装饰装演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装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销售合同上注明的房款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装修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不缴土地增值税。通过分散经营收入,从而减少税基,降低税率,节省税款。

3.2.2利息扣除方式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能单独计算,而应并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一并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历,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历,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3.2.3合理确定增值额进行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同时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土地增值税适用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价格越高,相同条件下增值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有些情况下价高未必利大。因此,在确定房地产销售价格时,要全盘考虑,既要考虑价格的竞争力又要考虑企业的最终收益。

3.3企业所得税筹划

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筹划相比,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效益更大也更直接。因为流转税筹划的效益并不是最终的节税效益,只有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后才是真实的效益。

3.3.1选择投资地区筹划

选择投资地区进行税收筹划,是伴随着国家对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而产生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因此得到官方承认与支持。纳税人经过核算其成本和收益,可在经济特区、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地区注册。如果企业已经在无优惠政策的地区成立,则可通过一定的策划,与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挂靠,使自己也能符合优惠条件。

3.3.2选择从属机构筹划

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第7篇

国家税收制度和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利益机制,影响全社会的(尤其是企业)R&D投入,降低其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增加投资的预期收益,进而实现对全社会(尤其是企业)R&D投入的鼓励和推动作用。具体来说,税收政策可以从三个方面影响企业R&D投入。

(一)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企业资本收益率发生变化

在这里借鉴乔根森提出的标准成本模型来说明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资的影响。假定资本使用成本只包括利息和折旧两部分,且通货膨胀率为0;政府不征企业所得税时的资本使用成本的决定式为C=q(r+d)。式中,C为投资资本的使用成本,q为资本品价格,r为市场利率,d为折旧率。如果政府向企业征收所得税,同时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资本的正常折旧和利息,此时的资本使用决定式为C=q(r+d)(1-uz-uy)(/1-u),u为企业所得税税率,z为价值1元资本的将来折旧扣除和利息,y为价值1元资本的利息扣除的现值,如果允许企业加速折旧h,资本使用成本则变为:C=q(r+d)(1-uz-uy-uh)/(1-u),进一步对企业R&D投入实行投资税收抵免率为g的税后优惠政策,那么资本的使用成本则进一步降低为:C=q(r+d)(1-uz-uy-uh-ug)(/1-u)

(二)税收优惠降低投资风险

假定投资者拥有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风险和收益构成一对组合。在对投资收益进行征税,并且不允许损失补偿的前提下,在同等风险收益水平下,收益便会减少。如果投资者想保持原有的资产组合,则必然选择高风险、低收益。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投资原则,征税后的投资者必然会减少风险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以使风险与收益对等。如果企业所得税允许损失补偿,则风险资产比例上升。在存在税收优惠的情况下,由于政府承担了一部分风险损失,将会相对提高企业收益水平,降低企业风险,从而鼓励企业增加对R&D的投资。(三)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和个人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入。假设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劳动供给与工资正相关,工资越高,劳动力供给越多。征税前,均衡的工资水平为W,社会上愿意供给的劳动力数量为L,对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工资降为W1,劳动供给量减少到L1,税率越高,减少的劳动力供给数量越多。反之,如果对个人所得税实行优惠,例如减免发明创造奖金,将提高实际工资水平,增加人们在职业选择时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学术研究工作的倾向。企业的人力资本投资主要是职业培训。如果允许需求人才的企业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培训费,则会降低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从而激励企业雇佣更多的高新技术人员,增加R&D投资,增加对科研活动的需求。

二、完善我国R&D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状,从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作用机理出发,建立合理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很好地促进企业R&D投入绩效的提高。

(一)所得税优惠与流转税优惠并重

R&D活动投资具有金额大,见效慢、风险大的特点。除了注重所得税的作用外,还应注重流转税在促进R&D方面所起的作用。我国税制规定:对用于科研教学的设备、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为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以及软件和集成电路进口所需自用设备,提供免除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优惠。该政策的不足之处在于,对企业R&D新技术和技术引进国有化所需的关键零部件,却不给予同等的免税优惠。因此,建议对企业R&D新技术所需关键零部件提供减免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加强国产设备的竞争力,提高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

(二)税基优惠与税率优惠并重

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激励方式,局限于对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实行税率式优惠和税额减免,而较少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迟支付、技术开发基金等手段,这就造成那些尚未或正在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无优惠可言。通过前面的分析得知,只有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优惠税率三种方式相互协调配合,才能促进R&D活动的发展。我国应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对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装置、房屋进行加速折旧,特别是对利用国产设备的企业可以再优惠,以加快科技发展步伐。

(三)对企业优惠和对人才优惠并重

对科技项目的优惠和对创新收入的优惠,其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刺激,要归结到对科技人员个人纳税的科技税收优惠上。适当提高企业允许税前列支的教育经费比重;提高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扣除标准;对知识产权转让收入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降低税负等,都可以很好地起到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各界培养和开发人力资源,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作用。

(四)区域优惠与产业优惠并重

第8篇

(一)与合同有关零星收益的差异税法规定:确认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缴税金。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

(二)计提合同预计损失的差异税法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不得扣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税法规定: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材料用于非货币换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三、视同销售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收概念,不是会计学的概念,某一经济业务发生,首先无需考虑它是否属视同销售业务,而是先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会计处理未确认相关的收入,即有的视同享受业务会计处理也会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相关规定需要确认收入的再做纳税调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无需对该业务做专门的会计处理。

四、营业外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一)固定资产盘盈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应当作为盘盈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额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视为以前年度会计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日需要纳税调整。

(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税法规定:作为处置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终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税法规定:确定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分析:税法均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确认损益。

(四)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税法规定:作为处置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五)罚款净收入税法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六)企业因破产、清理整顿、财务困难等情况需要债务重组收益,要区别对待,既要考虑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又要考虑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企业清算或改组时,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

(七)政府补助收入税法规定:我国政府补助收入属于构成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除外,应一律并入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定收入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收入划分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处理,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9篇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间资本流动的加速,在追求公平、效率、收入的基础上,世界公司所得税改革的价值取向已进一步提升到提高本国税制竞争力、吸引国际投资的高度,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消除股息双重征税以及对现金流量税的理论推崇也成为实现这一价值理念的基本措施。

关键词:公司所得税税制竞争力税率税基双重征税

一、提高税制竞争力是全球范围内新一轮公司所得税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

长期以来,公司所得税的改革目标一直是在最优税收理论之下对公平效率的追求和平衡,即在保证税收收入、减少偷逃避税行为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减少公司税对公司经济行为的扭曲。然而,在经济全球化下资本国际间流动加速的背景下,公司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也进一步提升为如何最大限度地提升税制竞争力,从而提高经济竞争力。

“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税务当局的观念已经从害怕因国际避税造成税收收入流失变为害怕因缺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制而造成资本流失。”①过高的税率和过重的税负减少了资本形成和劳务供应,导致大量资本流出和公司的数量减少。从Jorgenson、Hall以及Sandmo等构建的标准资本成本理论模型可以看出,①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决策。高税率一方面会导致本国资本外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外国资本进入。IMF的研究也表明在其他条件相近时,低税率的国家相对于高税率的国家拥有更多的投资。如,2000~2005年间受外国较低公司税的吸引,大量瑞典公司的生产基地、控股公司和公司总部迁到海外,资金流出达2730亿瑞典克朗。而日本在2005~2006年直接投资的净流出额分别为4.7万亿日元和6.6万亿日元。②其他许多国家也正面临着本国税制竞争力不足而导致的资本外流的风险。

有鉴于此,包括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或准备对本国税制进行改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本国税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早在2002年8月,澳大利亚财政部的“国际税收政策评述”报告就称:“为了保持澳大利亚对企业和投资的吸引力,澳大利亚的税制应该需要不断地适应日益一体化的国际经济环境。澳大利亚也需要顺应国际趋势和别的国家的需求,与吸引投资的竞争国家的税制相互呼应”。③澳大利亚财政部长彼特.卡斯特罗声称,对澳大利亚的国际税收政策进行审查的一个重要动机就是促使澳大利亚公司具有国际竞争力。

英国财政部也在2003年指出,英国自1997年以来的公司所得税改革,通过降低税率、减少经济扭曲和反避税提高了税制的竞争力和公平性,但仍需进一步的改革,以保持高水平的国内资本投资和国外资本投资,提高经济增长率。一个有竞争力的税制不仅要使英国对资本有吸引力,同时也应减少对投资的水平、时期、结构的影响。④2005年11月,美国税收专家ScottA.Hodge等人表示,⑤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在公司所得税税率方面的差距已经阻碍了美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美国的公司所得税制已经由曾经的世界领导者,转变成美国经济的绊脚石,从而提出相应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等相关改革意见。

在2007年3月,日本经济战略研究中心报告,称考虑到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税税率在20%~30%之间,日本相对较高的税率和税负必然会降低日本对国际投资的吸引力,以及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日本迫切需要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以降低企业的负担。⑥另外,加拿大智囊团HoweInstitute也在2005~2007年连续的税制竞争力研究报告中指出,加拿大最近几年正在稳步地推进其税制改革: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更依赖消费和支出相关的税收,减少对投资和储蓄的税收。而所有这些改革的措施就是为了促进加拿大经济的增长和提高其国际竞争力。⑦2007年OECD了《公司所得税的根本性改革》的报告。

该报告分析了OECD成员国近年来公司所得税的根本性改革后认为,⑧公司所得税的改革近年来已经成为大多数OECD成员国的一件重要的政治议题;公司所得税的改革是因为政府需要提供一个更加具有竞争力的财税环境;根本性的公司所得税改革已经超越了目前的降低税率和扩大税基的问题,政策制定者主要考虑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如何保证当前的公司税收入水平?

2.政府如何维持或创造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3.政府要如何减少由税收带来的扭曲?

4.政府如何简化日益复杂的税制?

从以上各国的改革实践可以看出,新一轮的公司税改革潮流已经或即将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提高本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已然成为各国新一轮公司所得税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消除股息双重征税与简化税制是公司所得税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税率从近年来OECD成员国的实践可以清楚的发现,降低公司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世界性的趋势。

OECD成员国公司所得税的平均税率从1996年的36.60%下降到2009年的26.29%,下降了10.31个百分点。①从20世纪80年代起,世界范围内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呈显著下降趋势,尽管下降的幅度不尽相同,下降速度也并不稳定,但是下降的趋势依然在持续。税率下降减轻了公司的负担,在减少了对公司投资决策的干扰和扭曲的同时,也为国家吸引了更多的资本流入。Grubert和Mutti的研究表明:②在增加税后收益率的假设下,公司税税率下降1个百分点,会吸引至少3个百分点的资本投资。

(二)扩大税基在税率下降的压力下,为了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必须进行扩大税基的改革。公司所得税的税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OECD《公司所得税的根本性改革》采用了OECD各国折旧扣除值(贴现现值法)变化的事实来反映税基的变化趋势。

上图显示了19个OECD成员国折旧扣除的现值变化,计算采用的贴现利率排除了通货膨胀和实际利率的影响。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国家折旧扣除现值从20世纪80年代到近几年,都显示出普遍下降的趋势。现值的减小意味着允许扣除的折旧降低,这表明公司所得税税基在扩大。1982~2005年间,19个OECD成员国中有11个国家降低了其固定资产折旧率。这些折旧现值的变化反映出各国政府在折旧政策方面的改变。由于税基的扩大,虽然各国的法定公司所得税税率普遍下降,但是税收收入却保持着同GDP增长速度相当的增长水平。

(三)消除股息双重征税股息的双重征税问题不仅会给公司带来经营方式、利润分配、融资方式的扭曲,更使得公司的税收成本和税收负担加重,这显然会对吸引国际资本的流入产生负面影响。

改善股息双重征税的问题,一直是公司所得税改革的热点。许多国家都选择了不同的改革方式,比较常见的有公司权益备抵制(ACE)、股东权益备抵制(ASE)、综合企业所得税(CBIT)、改进的古典制等。1991~2000年间,约有一半以上的OECD成员国采用完全或部分的归集制来消除股息的双重征税;2000年以后,一些成员国在所得税一体化方面有了显著的变化,一些国家实行了改进的古典制的方法,通过降低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减轻对股息的双复征税。如德国在2000年7月,取消了归集抵免制和双率制,采用改进的古典制,对居民股息收入实行“一半所得制度”(half-incomesystem);芬兰在2005年1月把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9%降至26%,个人所得税税率从29%降至28%;葡萄牙(2005)也相继采用了改进的古典制来解决股息的双重征税问题。①

(四)简化税制税制的过于复杂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税收效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2007年联合公布了其对178个经济体税收状况研究的报告,②根据企业每年纳税次数的多少、企业遵从税法花费的时间以及企业的总税率,对企业在178个经济体纳税的简便程度做出评估

第10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公共财政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

政府非税收入是与税收收入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应该说这个概念的提出是我国在构建公共财政体制过程中,在不断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和探索中总结出来的。由于概念的确立在时间上比较晚,在现实的管理中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所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管理的范围还没有覆盖到政府非税收入的全部。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预算外资金上,主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的管理。对于增收潜力很大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还没有作为管理的重点而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2.非税收入数额大,增长迅速,且项目繁多。我国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4640.15亿元,增长了4.83倍。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比重在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了50%,即使在世纪之交也接近40%的水平。在非税收入的项目上,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2000年全国性的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2年为335项,地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多项以上,其中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规范的收费项目。

3.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多元化,执收行为欠缺规范。目前我国机构设置众多,情况复杂,非税收入利益主体庞大,征收管理十分不规范。虽然国家对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乱收、乱罚、乱支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非税收入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脱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同时,也大大增加管理成本,容易诱发。

4.法制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覆盖全国的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使得非税收入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不一样,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约束。

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因为我国正处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在监督和约束机制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释放被长期压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的,这其中产生的诸多不规范现象也只有在体制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中才能逐步解决。

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就必须摆脱原有的体制的束缚。具体到实践中,可进行如下方面的改进:

1.明确非税收入征管主体,统一管理职责。非税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资金,它本身就具有财政资金的属性,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因此,在非税收入的管理过程中要强调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变征管主体“多元”为“一元”。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在预算外资金不断纳入预算内的趋势下,非税收入理应是预算外资金最合适的替代者。

2.清整顿收费基金项目,出台收费基金目录,推动收费政策公示制度。对现有的收费基金进行认真的整顿和清理,坚决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对于重复征收的项目,应该合并的就要合并,杜绝行政机关搭车收费或越权收费现象的发生。对于还有必要保留的非税收入项目,重新研究论证,由中央主管部门公布,实行非税收入目录管理和公示制度。对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收费逐步改为税收。例如:设立燃油税,对用汽油、柴油等的动力的车辆、船泊从油品价格上征收一定比例的税,取消养路费和江河航道养护费等。公开收费政策审批权限,公开收费具体内容和征缴程序,建立收费政策公开办事机制。

3.严格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票据的管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也是监督执收单位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一个关键环节。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首先,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核发进行控制。其次,要通过对非税收入票据的核销,监督收入是否按时足额地上缴财政,防止执收单位截留财政资金。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管理的网络化,跟踪每一张票据使用的具体情况,并针对目前票据种类、样式的繁多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减少票据种类,统一式样。

4.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扩大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完善非税收缴体制改革,“收支两条线”是最重要的一个思路。首先,在账户管理上要清理执收单位在银行的一切账户,取消各种形式的收入过渡账户,对有特殊原因需要汇缴的单位可以具体问题具体考虑,并最终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的管理。其次,实现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的征管模式,并逐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的改革,通过科学地编制部门预算,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和管理,防止非税收入形式上的“收支两条线”,实际上的“谁征收,谁使用”。

5.加快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以“金财工程”收入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设计开发非税收入管理软件,以科技为依托,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银行代收到传递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机网络化管理。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执罚单位、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微机联网,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6.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针对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的情况,有必要从法律建设入手,健全法律体系,抓紧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在制度上规范和约束非税收入项目的审批、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分配等工作。另外,还要强化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形成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能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监督方式上,要突击检查和日常监督,事后检查和事前、事中监督,个案解剖和重点稽查,局部检查和整体监控等方式有机结合。真正做到发现问题不放过,一切行动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相关的配套措施

1.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应该说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本身不是很彻底,体制也不很完善,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并没有完全划分明确。而非税收入改革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它的改革也只有在完善分税制的改革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进行下去。所以,当前需要的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并根据事权来划分相应的财权。思路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界定支出范围,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来提供;区域性的由地方来提供;跨地区的以地方提供为主,中央提供为辅。同时,适当下放给地方一定的立法、立项权利,使地方能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充分调动地方执行非税收入的积极性。

第11篇

一、当前我国非税收入的现实问题

(一)非税收入膨胀式增长,超越GDP和税收增长速度,地方财政收入税费结构变化明显。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领域一个突出矛盾是,一方面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另一方面一些规费等形式的预算外资金还在大量地收取,也就是说,政府不仅在收取以税收为重要形式的规范性财政收入,而且预算外“收费”。

从另一角度看,近年来,在全国经济增长放缓和房地产调控政策背景下,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究其根源,一个重要因素是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地位转变,由原来的“拾遗补缺”转变为“半壁江山”,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近几年,由于一些地方“土地财政”突飞猛进,这些地方政府财政中非税收入占比已高达50-60%。

(二)非税资金管理难度增大,财政监管职能被肢解,部分非税收入游离于监管之外。非税收入的执行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或者是相关的主管部门,由于票据使用缺乏统一标准,一些涉及非税收入部门一直是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的印制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尽管在程序上进行了审核,但仍没有能力对它的后续工作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一些地区和部门由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收入执行机制,无法做到令行禁止,导致一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非税收入大部分款项即使被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畴内,对于非税收入审核、使用和管理也仅仅只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致使财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最终导致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缺乏刚性的约束监督力。

(三)二次分配缺乏科学规范的统一标准,分配体制不合理将使政府财力资源的配置能力和效率降低,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由于收费形成的经济来源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缺乏统一规范的分配标准,导致二次分配的不合理。一些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铺张浪费甚至社会腐败现象滋长泛滥,社会资源不仅得不到有效控制和调整,造成地方资源的无序浪费,非税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库之外,将严重削弱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与中央财政和税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驰,干扰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对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带来了消极作用,直接影响我国财政收入的根基。

(四)政出多门,收费主体多元化,来源渠道复杂,执收环节多,收入来源不稳定。与国家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等相比,非税收入呈现于税收收入的不同之处,首先非税收入由于征收项目的选择性,明显具有零散性的特点;二是非税收入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征收,征收标准和征收环节各不相同,带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三是征管方式存在不同的执行主体,其复杂性、多元性的特点较为突出;四是征收的方式渠道复杂,有主管部门(单位)代收自缴,有的是由银行代收,还有由财政机关征收;五是来源渠道不稳定,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某些临时性和罚款项目, 突击性和集中性特点明显,导致这些非税收入时高时低。

(五)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未形成规范、完整和系统的法律法规。从法制化进程上看,非税收入增长过快,管理艰难与执行混乱,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改革制度没有最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的一系列内容,包括立项、定标、征收、监管、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环节仍寻找不到能够覆盖全国范围的统一、规范、系统和具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使非税收入征管做到无章可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随意性较大,缺乏健全的法制监督,使得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有效约束。

二、非税收入现实问题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全国财政收入结构比重中,税收收入增幅回落,但是非税收入占比增长,必然导致费大于税的现象出现,税收与非税收收入此种此消彼长现象,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负担变相增加,影响结构性减税政策总体效果;同时,非税收入征缴具有不稳定和不确定性,持续在高位运行极有可能引发财政风险。

实践证明,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诸多问题,势必导致一系列消极因素,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侵犯税基。税收与非税收入比例失衡呆滞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体系中所占的地位下降。非税收入大部分成为地方财政(或部门)的利益,必然会分散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二)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导致各种社会腐败现象,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由于非税收入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不仅助长了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和盲目基建,而且权利过于集中,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损坏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三)制约了经济主体的发展速度,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济秩序。税费高低直接影响经济增长速度,过多过滥的收费使企业不堪重负,加重了企业做大做强的成本。(四)削弱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广义上讲,税与费都是政府通过行使行政强制权无偿征收。收费的随意性和广泛性,破坏税法的严肃性,降低了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大部分收入在支出上游离于财政监督,无疑是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

三、加强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征管的对策选择

改革非税收入,应当从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深化非税收入改革,规范非税征管要素,推进征管体系建设,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以及加快法制化管理进程等方向入手,遵循标本兼治的综合对策。

(一)完善和推进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理顺分配关系入手,从源头起正本清源,还原税收和规费之本来面目;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原则,确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体系,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消除地方财政过度依赖非税收入理念;同时,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适度开放政府融资和举债,推行资产证券化等,为政府培养后备财源支撑,阻断政府利用新增收费项目筹资的思路。

(二)寻求非税收入改革突破口,积极推动“费改税”,这将涉及到部门、单位利益的重新调整。首先,对一些征缴相对稳定兼具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推进“费改税”改革试点,包括试点开征“社会保障税”、“燃油税”、“资源税”和“遗产税”等新税种,拓宽地方政府财源渠道;其次,对于那些“费改税”条件不成熟的,允许继续保留收费项目,但必须纳入 预算资金统一管理。

(三)划分经济利益主体管理权限、明确收费范围,理顺分配渠道和分配关系。非税收入实质仍然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与税收相比,有其自身特征,如征缴依据、服务范围和对象,收入使用方向、形成过程、分配方式都与税收有所不同等。因此,应当科学统一确定范围,内容,标准、费率,尤其是要细化征收标准,减少弹性空间,公开征收信息,禁止擅自提高收取标准、任意扩大收取范围,使征收各环节运行在阳光下,驶入规范化的公共财政运行轨道。

(四) 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

健全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包括一系列综合管理内容,例如,实行“收支两条线”,建全完整有效的征收管理办法,统一审批管理权限,加强集中管理;建立目录管理制度,推行收费目录管理和收费公告制度,树立民主预算理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统一票据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充分发挥收费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设置财政专户,严防“小金库”和“账外账”等现象滋生;推广和实施非税收入第三方监管,实行银行代收制度,实现收缴单位与现金彻底脱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量入为出,合理安排使用费款,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等等。

第12篇

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了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加大宏观财政政策调控力度;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矛盾渐渐浮出水面,地方财政为筹措预算外资金,积极“创收”,非税收入再次成为政府除税收之外的重要的财政收入,非税收入使用和管理已成为财政监督管理不可逾越的沟坎,亟待研究加以解决。

一、当前我国非税收入的现实问题

(一)非税收入膨胀式增长,超越gdp和税收增长速度,地方财政收入税费结构变化明显。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领域一个突出矛盾是,一方面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另一方面一些规费等形式的预算外资金还本文由收集整理在大量地收取,也就是说,政府不仅在收取以税收为重要形式的规范性财政收入,而且预算外“收费”。

从另一角度看,近年来,在全国经济增长放缓和房地产调控政策背景下,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究其根源,一个重要因素是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地位转变,由原来的“拾遗补缺”转变为“半壁江山”,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近几年,由于一些地方“土地财政”突飞猛进,这些地方政府财政中非税收入占比已高达50-60%。

(二)非税资金管理难度增大,财政监管职能被肢解,部分非税收入游离于监管之外。非税收入的执行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或者是相关的主管部门,由于票据使用缺乏统一标准,一些涉及非税收入部门一直是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的印制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尽管在程序上进行了审核,但仍没有能力对它的后续工作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一些地区和部门由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收入执行机制,无法做到令行禁止,导致一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非税收入大部分款项即使被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畴内,对于非税收入审核、使用和管理也仅仅只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致使财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最终导致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缺乏刚性的约束监督力。

(三)二次分配缺乏科学规范的统一标准,分配体制不合理将使政府财力资源的配置能力和效率降低,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由于收费形成的经济来源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缺乏统一规范的分配标准,导致二次分配的不合理。一些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铺张浪费甚至社会腐败现象滋长泛滥,社会资源不仅得不到有效控制和调整,造成地方资源的无序浪费,非税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库之外,将严重削弱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与中央财政和税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驰,干扰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对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带来了消极作用,直接影响我国财政收入的根基。

(四)政出多门,收费主体多元化,来源渠道复杂,执收环节多,收入来源不稳定。与国家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等相比,非税收入呈现于税收收入的不同之处,首先非税收入由于征收项目的选择性,明显具有零散性的特点;二是非税收入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征收,征收标准和征收环节各不相同,带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三是征管方式存在不同的执行主体,其复杂性、多元性的特点较为突出;四是征收的方式渠道复杂,有主管部门(单位)代收自缴,有的是由银行代收,还有由财政机关征收;五是来源渠道不稳定,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某些临时性和罚款项目, 突击性和集中性特点明显,导致这些非税收入时高时低。

(五)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未形成规范、完整和系统的法律法规。从法制化进程上看,非税收入增长过快,管理艰难与执行混乱,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改革制度没有最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的一系列内容,包括立项、定标、征收、监管、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环节仍寻找不到能够覆盖全国范围的统一、规范、系统和具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使非税收入征管做到无章可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随意性较大,缺乏健全的法制监督,使得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有效约束。

二、非税收入现实问题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全国财政收入结构比重中,税收收入增幅回落,但是非税收入占比增长,必然导致费大于税的现象出现,税收与非税收收入此种此消彼长现象,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负担变相增加,影响结构性减税政策总体效果;同时,非税收入征缴具有不稳定和不确定性,持续在高位运行极有可能引发财政风险。

实践证明,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诸多问题,势必导致一系列消极因素,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侵犯税基。税收与非税收入比例失衡呆滞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体系中所占的地位下降。非税收入大部分成为地方财政(或部门)的利益,必然会分散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二)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导致各种社会腐败现象,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由于非税收入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不仅助长了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和盲目基建,而且权利过于集中,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损坏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三)制约了经济主体的发展速度,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济秩序。税费高低直接影响经济增长速度,过多过滥的收费使企业不堪重负,加重了企业做大做强的成本。(四)削弱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广义上讲,税与费都是政府通过行使行政强制权无偿征收。收费的随意性和广泛性,破坏税法的严肃性,降低了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大部分收入在支出上游离于财政监督,无疑是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

三、加强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征管的对策选择

改革非税收入,应当从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深化非税收入改革,规范非税征管要素,推进征管体系建设,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以及加快法制化管理进程等方向入手,遵循标本兼治的综合对策。

(一)完善和推进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理顺分配关系入手,从源头起正本清源,还原税收和规费之本来面目;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原则,确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体系,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消除地方财政过度依赖非税收入理念;同时,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适度开放政府融资和举债,推行资产证券化等,为政府培养后备财源支撑,阻断政府利用新增收费项目筹资的思路。

(二)寻求非税收入改革突破口,积极推动“费改税”,这将涉及到部门、单位利益的重新调整。首先,对一些征缴相对稳定兼具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推进“费改税”改革试点,包括试点开征“社会保障税”、“燃油税”、“资源税”和“遗产税”等新税种,拓宽地方政府财源渠道;其次,对于那些“费改税”条件不成熟的,允许继续保留收费项目,但必须纳入预算资金统一管理。

(三)划分经济利益主体管理权限、明确收费范围,理顺分配渠道和分配关系。非税收入实质仍然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与税收相比,有其自身特征,如征缴依据、服务范围和对象,收入使用方向、形成过程、分配方式都与税收有所不同等。因此,应当科学统一确定范围,内容,标准、费率,尤其是要细化征收标准,减少弹性空间,公开征收信息,禁止擅自提高收取标准、任意扩大收取范围,使征收各环节运行在阳光下,驶入规范化的公共财政运行轨道。

(四) 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

健全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包括一系列综合管理内容,例如,实行“收支两条线”,建全完整有效的征收管理办法,统一审批管理权限,加强集中管理;建立目录管理制度,推行收费目录管理和收费公告制度,树立民主预算理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统一票据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充分发挥收费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设置财政专户,严防“小金库”和“账外账”等现象滋生;推广和实施非税收入第三方监管,实行银行代收制度,实现收缴单位与现金彻底脱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量入为出,合理安排使用费款,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等等。

第13篇

一、日益扩大的居民收入差距与宏观经济的持续疲软改革开放20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但同时,我国居民收入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分配差距也在日益扩大。这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考察:首先,从居民总体收入差距情况看。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有关统计数据,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1996年为0.424,2000年达到0.458,而且还在进一步扩大。依据国际通行标准,基尼系数在0.4以上就表示分配的绝对不均。可见,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的总态势是不容忽视的。其次,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情况看。我国经济是一种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这种经济结构的特点决定了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从而其收入水平有着明显的不同。具体地讲,农村相对基础薄弱,发展相对迟缓;城市工业化水平较高,发展也相对较快。因而,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是客观存在的。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就已经比较大,在1978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2.57∶1。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差距进一步扩大,200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上升为2.80∶1。目前,我国人均GDP为900美元(2001年统计)。从国际上其他国家情况看,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GDP为800—900美元阶段,城镇居民收入大体上是农村居民收入的1.7倍。而我国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国家,且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三,从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差距情况看。可分别从城镇和农村两方面考察。在城镇,比如1999年,按东、中、西三大区域进行统计显示,三大区域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比为1.48∶1∶1.06。其中,从省级情况看,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人均收入是最低的山西省人均收入的2.52倍;而从城市情况看,最高的深圳是最低的西宁人均收入的4.31倍。从动态情况看,差距也在逐年拉大。从1997年到2000年,上海和北京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相对较快,平均每年要比上一年多增加1.57%,而山西和河南却只比上年多增加0.25%。在农村,1998年东、中、西三大地域的人均收入比为1.94∶1.35∶1。从动态角度看,1978年人均收入最高的华南地区与人均收入最低的西北相比为1.68∶1,而到了2000年,相对差距已达到2.15∶1。由此可见,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第四,从不同行业职工收入差距情况看。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我国所有制形式单一,不同行业间的差距是微乎其微的。但经过20年来的改革开放,行业差距在逐年扩大。据国家统计局测算,1990年,收入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人均收入比为1.29∶1,1995年达到2.23∶1,1999年达到2.55∶1。

同时,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还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其中,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收入差距主要集中在不同所有制单位成员之间,私营、个体阶层的收入较高。而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全面调整和分配过程的市场化,收入差距已转移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单位及部门之间、甚至同一单位不同个体成员之间。上述分析表明,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形势已变得严峻起来。过大的收入差距,不仅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而且也直接制约着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1998年以来,我国已全面进入买方市场,通货紧缩逐步显现和加深,居民消费价格持续负指数增长,经济低迷问题也越来越引人关注。虽然,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它与我国目前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不无关系。

二、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与个人所得税制的缺陷既然我国目前收入差距扩大的形势已十分严峻,并开始制约着我国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我们就应当想办法去缩小差距、启动经济。为此,首先需要寻找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首先,最根本的因素,是我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取向。由于市场化改革,收入的分配机制由过去的按劳分配模式,转化为目前的以按劳分配为主、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的格局。由于经济组织的竞争能力、各社会成员的要素投入和劳动贡献上的差别以及不同地区资源禀赋上的差距,必然会带来不同区域和不同群体居民间收入差距的存在和扩大。从历史上看,在市场初始化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竞争的初始条件不同,从而他们在竞争能力上一开始就存在着差距,由此也决定了收入分配的格局在市场化运作中必然存在差距。其次,现实的因素是市场化转轨过程中的双轨并存。市场化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总要经历一段过渡期。

在过渡期中,旧的体制尚未完全打破,而新的体制尚未真正建立。一些人凭借自己有利的地位,如掌握重要经济信息,获取特定的市场准入权,对重要的、紧缺的商品享有控制权等,利用双轨体制,谋取巨大利益。由此,出现了一部分暴富群体。另外,在市场机制作用范围还没有得到完全延伸的条件下,一些领域所存在的行业性垄断,也使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再次,政策性因素,是宏观经济政策不平衡。为了早日摆脱贫穷落后的旧面貌,小平同志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由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条思路本身是正确的,但在具体贯彻落实中,人们采取了一系列的不平衡发展的政策措施。比如,对东南沿海地区,尤其是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使得这些地区得到了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明显提高。但却没有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解决先富带动后富问题,从而使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和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搞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没有差距。然而,这种收入差距应该是合理形成的,应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借助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尤其是要借助收入再分配机制,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

国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既要依靠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更要依靠经济杠杆,尤其是税收杠杆。在对居民的收入差距调节中,个人所得税是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调控能力十分有限,甚至在某些方面还进一步拉大了居民间的收入差距。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分类征收所得税制的明显缺陷。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综合征收制或分类综合征收制。采用综合征收制,不会产生横向不公平的问题。因为不管何种类型的所得,最终只适用于同样的税前扣除和按同样的税率计征。这种计征,不仅能充分体现税负公平,而且还简便、快捷。然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这不仅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而且增加了征管上的难度,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分项扣除和按月计征方法不合理。对工资薪金按月计征,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等按次征纳,会产生对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比如,在年所得额相同的情况下,月度之间所得比较平均的纳税人的税负,要低于各月所得差异较大的纳税人。二是按次计征容易出现避税现象。因为,在这种分类税制模式下,客观上造成了从制度上鼓励纳税人采取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来合理避税,导致税源流失。三是所得项目划分不清。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有11个应税所得项目,不同的所得项目,税收待遇不同。在实际工作中有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有些所得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如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有时区分起来十分困难,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而且造成了同一收入税负不同。第二,费用扣除额的设定所产生的不公平问题。比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取得工薪者,每月固定扣除800元。这种扣除方法极易带来不公平问题。原因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的费用扣除额未考虑家庭赡养的实际情况。在国外,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税前的费用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固定的家庭费用扣除要按家庭实际赡养人口计算,此外还要考虑赡养老年人和抚养小孩的加计扣除,教育培训的加计扣除以及购买一套住宅的加计扣除等等。通过这些扣除,使纳税人能够在比较公平的起点上缴纳税收,避免由于扣除的简单化造成征税上的不公平。

第三,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所带来的不公平和低效率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所征税收实行5%-45%九级超额累进税制,而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则实行5%-35%五级超额累进税制。如此税率设计,一方面产生了不公平问题,另一方面,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可能产生抑制人们工作积极性的负效应。上述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上的问题,往往使得高收入群体相对更易通过“合理避税”的办法,减少纳税比例;相反,对于那些收入较低的弱势群体,往往是纳税中不公正待遇的受害者。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功能难以真正发挥。除上述问题之外,目前在对个人所得征税问题上,还存在着相关政策不配套,税收征管不力的问题。比如在与相关税种的配套上,目前只在收入形成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使用环节征收消费税,而没有在收入积聚环节征收不动产税、证券交易所得税,也没有在收入转让环节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即使在收入形成环节也未开征社会保障税。调整个人收入分配过分倚重目前尚不健全的个人所得税,这不能不使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同时,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执法环境也较差,例如,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强,税官们的素质还不高,税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也较低,等等。这些都使得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超级秘书网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前文述及,欲确保我国宏观经济健康运转,就必须想方设法增加弱势群体的收入,遏制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以此提高居民普遍的消费能力和他们的平均消费倾向。在这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乃当务之急。为此,建议做好如下三方面工作:第一,改革目前的分类征收所得税制,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支付能力原则,是现代课税制度的最适原则,而综合所得税模式恰恰体现了这一点。从理想的角度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也应采取综合所得税制。但由于受到现有税务管理、税收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不可能一步到位。为此,可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在现有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逐步综合。即,先采用分类综合所得课税制度,然后扩大分类综合所得税的范围,并逐步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为实现这一过渡,还应创造相关的征管条件。

比如,建立纳税人和支付单位双向申报制,以确保纳税额的准确合理;制定严密科学的预扣税制度,从扣缴人和纳税人两方面促进扣缴制度的贯彻落实;构建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税收流失的风险;结合储蓄实名制,逐步实现个人收入支付的规范化和信用化,在此基础上建立具有“个人经济身份证”特征的税务号码制度,为个人所得税现代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同时,还应建立全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居民的纳税意识。第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机制,充分发挥其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职能。为此,一要完善累进税制。在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同时,实行统一的、档次区分的超额累进所得税制,这是一项调节高收入者分配的有力措施,也是世界上的通行做法。二要采取税式支出的办法,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减轻初次分配差距的悬殊程度。三要执行税收指数化政策。将通货膨胀因素考虑进去,减轻通货膨胀对收入分配的扭曲效应,以保护低收入者的利益。第三,做好相关税种的衔接配套工作,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准。为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除个人所得税自身应作如上调整外,还应做好与其相关的其它税种的完善工作。

第14篇

[关键词]WTO;国际投资;资本出口中性

中国目确立改革开放方针以来,国际投资活动十分活跃。到2000年,中国的外资流入占到世界份额的5%以上,成为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对外投资占世界份额的0.6%,成为世界第资本输出国。中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经过16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意味着中国即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到世界经济的主流中去,中国的国际投资也将会更加活跃、更加扩大。对此,我们必须适时地对我国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修订,以适应入世后中国的国际投资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一、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众所周知,WTO规则是针对其成员国的产品贸易、服务贸易及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进行约束规范的,而对各国间的跨国投资并无直接的要求,但它的透明度原则对各国选择制定国际投资税收政策却是有约束力的,尤其是各国依据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对各国的跨国投资税收政策有许多具体的规定要求。在所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这与WTO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精神是一致的。税收无差别待遇是缔约各方向对方提出的税收待遇要求,它要求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能比后一国的国民相同条件下享受的待遇差,具体包括:(1)国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支付无差别;(4)资本无差别。在此条款的约束下,各国可以对外商投资提供与本国资本相同的税收待遇或优于本国资本的税收待遇,却不能使外商投资承受比本国资本重的税收负担,否则,会被视为税收歧视,影响国家间的对外投资关系。

(一)对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反思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是依据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制定的,其核心内容是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给予前者以全面的、综合的税收优惠,使跨国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负明显低于本国纳税人。显然我国的政策选择并未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相违背,而且对外商投资者提供了远优于本国资本的“超国民待遇”。这种选择在国际上是少有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这样做当然有利于加速吸引外资,但作为资本输入国,却往往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和代价。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一直实行这一政策,其间有过一些调整,但两套税制、税负外轻内重的基本格局始终没有改变。随着国内外投资环境的变化,这种多层次、多环节、全方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积极作用正日渐消减,而其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却在日益增多。

1.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木利于公平竞争。近年来我国一直投资乏力,内需不足。而外轻内重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的投资回报率大大高于内资的投资回报率,本国资本明显受到歧视,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内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入世后,国内市场准入政策将大大放宽,外资企业会长驱直入。如继续执行这种政策,势必会使内资企业处于更加不利的劣势地位,难以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2.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有研究资料表明,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及由此造成的税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税收优惠刺激了假外资企业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亿,这说明我国的引资政策成本相当高。

3.造成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自改革以来,对外商投资逐步形成了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等的差别税收待遇格局。这种地区导向上的偏差,一方面扭曲了外资的地区选择,使整体投资环境原本就优越的沿海省份在吸引外资时具备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又使中西部地区有限的资金,因竞相追逐税收优惠也纷纷流向东南沿海地区,更加剧了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匮乏,扩大了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二)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合理取向

入世前,我国在对外商投资实行全面优惠的同时,尚有一些能够对内资企业予以照顾保护的税收、行政措施。一旦入世,那些照顾保护措施很快会被取消,国门洞开,外资将大量涌入。届时,内资企业将面临与外资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如果不改变现行的全面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将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劣势地位,难以生存发展。因此,尽快调整改革现行政策已是势在必行。而政策调整的合理取向应是涉外税收平等原则,即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实行无差别待遇,一律平等对待,按照同一套税法规定的相同征收范围和税率征税。这样调整的合理性在于:

1.可以兼顾吸引外资和保护民族产业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这决定了我们需要大量吸引外资以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另一方面,我国的工业化程度还不够高,亟需鼓励本国的民间投资,以发展壮大本国的民族经济。在内资和外资都需要鼓励的情况下,选择平等原则恰可兼顾这两方面的需要。

2.客观认识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改革开放的实践已使我们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虽是大量吸引外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它并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对外商投资者而言,一国的市场潜力、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劳动力的价格和素质起着更为重要的导向作用。

3.统一税收优惠,规范税收制度,有利于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体系,涉及面广、层次多,纷繁复杂,缺乏政策透明度,往往使外国投资者不得要领,这种做法虽然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不相抵触,但木符合WTO规则中的透明度原则。将现行的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改为平等原则,统一对内、对外的税制、优惠,可使税收政策透明规范,会更有利于吸引外资。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竞争、公平税负,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设计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就可以为中外投资者营造出一个公平、有效的税收环境。因此,调整改革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思路应当是:

第一,统一地方税。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不同地方税,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改按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以实现与国际接轨;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使用税,同时调整税额,改进计征方法;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合理修订,使其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统一适用。

第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1)合理确定纳税人。改变目前内资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按国际通行做法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划归个人所得税。(2)统一税率。鉴于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税率多在20%-35%之间及周边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情况,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25%的比例税率,另设20%和15%两档低税率,以对我国众多小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保护。(3)统一税基。两税合一后,应在工资福利开支、交际应酬费列支、捐赠扣除、坏账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残值估价等方面实现统一。

第三,统一税收优惠。(1)按照平等原则,统一设计优惠政策,对鼓励投资的行业和地区,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一律给予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以鼓励公平竞争。(2)统一的税收优惠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今后对国家鼓励投资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应使内资与外资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彻底消除优惠外资、歧视内资的不合理现状。(3)对在西部地区举办的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也应不分内外资实行相同的税收优惠,以实现国内市场对内、对外的统一开放,从而诱导国内外资金向西部的转移流动。

在实行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的同时,为使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连续性、稳定性,也为了在国际大环境的对比中,使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具有吸引力,我国可借鉴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制订单独的《引资法》,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规划、阶段发展目标将利用外资的投资规模、项目的各种投资优惠政策,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样,一方面可给投资者以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又可遏制各地区的优惠攀比,从而保证税收政策在全国的统一性。

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对外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长期以来,由于受对外投资规模的限制,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研究一直限于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个人方面,而对我国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对外投资所涉及的国际税收政策关注较少。相应地,这方面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也不够系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对外投资发展。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角度将进一步扩大,发展海外投资,对外输出劳务的项目会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制定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鼓励我国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带动设备和零部件出口,发展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以促进跨国资本的双向流动。

我国经济经过20年的调整改革,已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并积累了相当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实力。到2000年底,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64300亿元人民币,外汇储备超过1656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超过89404亿元人民币。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能力已大大增强。但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加快实现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要求以及国际税收规范的要求,从税收上来讲,我们应对海外投资实施一种既不鼓励也不限制的政策,而按照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来设计税收政策恰能符合这种要求。从理论上讲,所谓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是指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使其投资地点的选择不受税收因素的影响,从而使稀缺资源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依据这一原则,我们可对我国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做出如下的安排设计:

1.对国外缴税实行限额抵免。纯粹的资本出口中性,要求对本国居民的国外缴税给予全部抵免,但这样有可能侵占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各国在采用抵免法时,都实行了限额抵免,我国也是如此。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均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据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税率高,本国税率低,投资者会有一部分超限额税款得不到抵免,重复征税将无法彻底消除,从而对资本输出中性会有所偏离。不过采用超限额结转抵免,可使这一问题基本化解。目前,美国、日本及中国等国都采用了这一做法,使资本出口中性得以保持。在今后的税法调整改革中,我国应保留这一规定。

2.用综合限制抵免代替分国限额抵免。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多国直接抵免我们选择了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这意味着,当各个非居住国的税率高低不一时,采用此法会由于各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使适用高税率的分公司的已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得不到抵免,形成国际重复征税,从而偏离资本出口中性。但它有利于维护居住国的财政利益。考虑到我国的境外投资者要面对比国内更加激烈的竞争,而国际上采用综合限额法的国家又日渐普遍,我们认为应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这样既可减轻我国境外投资者的竞争压力,免受歧视待遇,又能更好地体现资本出口中性原则。

第15篇

关键词:税收增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2-0100-03

一、引言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收入经历了一个快速健康发展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收入总量连年增长,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全国的税收收入只有519.28亿元,到了1985年的时候,也只有2004.25亿元,自2003年突破2万亿关口之后,开始大幅度增长。到了2008年这个数字就达到了54219.62,比刚改革开放时增加了100多倍,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惊人。

透析我国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概况,我们认识到这是由于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政府财政支出;经济快速发展,GDP增长迅猛;坚持大力发展进出口贸易贸易额不断增加。这些都刺激经济的全方面快速发展,税收收入不断增加,形成良性循环。当然,我国城乡居民长期的高储蓄则从负方向上影响了税收的增长速度。

在我国税收收入增长影响因素的研究上,前面的许多学者已经做过大量的工作,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不同的分析和阐述,如有的学者认为,税收的快速增长是由许多临时性因素造成的,去掉这些因素,则税收增长和经济增长大体是相适合的;有的学者认为,加强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超常增长的主要原因,并阐明了适当减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税收制度改革应是结构性的减税政策。有的作者则对税收增长进行了界定,把税收增长分成实增和虚增两部分,并据此对税收超常增长进行预测。但很多往往局限于对其中某一个因素的实证分析,这对多项影响因素的共同作用方面的研究还是一个相对的空白,本文就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在前面的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实证分析验证我国财政支出、GAP、进出口总额以及城乡居民储蓄对税收收入增长的具体影响。以便为我国今后税收收入的继续快速健康增长提出建设性建议。

二、文献综述

关于税收收入预测模型的研究,还有一些成果散见于各种公开发表的文章、博士论文及专著中。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南京审计学院的张伦俊曾经发表了数篇文章;对税收收入预测模型做出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张伦俊,1999)初步建立了以GDP为自变量的简单线性回归模型,以时间T为自变量的双指数模型,及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等税收预测模型,(王家新、张伦俊,2005)通过建立:

(一)简单回归模型

TAX=-281.201+0.146GDP(R2=0.970,F=381.774,S.E=1395.9117) (1-1)

(二)多元回归模型

T=-4.937X1+0.398X3+2.729X5+2.789X9 (1-2)

GDP(x1)、工资总额(x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x5)、工业生产总值(x9)

(三)随机序列模型――ARIMA(p,d,q)自回归模型(q=0)

TAX=1989.491+0.938AR (1-3)

AIC=376.4732,S.E=419.0103

(四)组合模型

由组合模型预测“2004年税收收入为24001.3亿元,误差为6.67%。若预2005年GDP增长8%的话,则税收收入可达29221.7亿元,加上征管和政策影预计2005年税收收入实际将达到30000亿元左右,比2004年增长16.6%。”(张伦俊,2003)对1991~2001年我国GDP要素比重进行了实证分析。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税收增长率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税收增长率=-1458.829+15.047“报酬”+7.816“折旧”+25.911“净税”+11.430“盈余”((张伦俊,2000)还建立了第一、第二产业增长率和第三产业增长额对税收入增量之间的线性回归模型。得到的结果证明,税收收入增量与三次产业增之间存在着正向关系,但是产业结构之间的税收分配不够合理,我国的税收收过多的受制于第一产业而过少的来源于第三产业。

(赵兴球,许建国,张虎,1999)通过建立ARIMA模型;然后对序列进Granger因果检验,建立状态空间模型;最后建立税收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干预模对我国1998―1999年的税收收入进行预测和比较。(王乃静,李国锋,2002)用山东省数据对税收收入对数与GDP对数之的协整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税收收入对数与GDP对数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误差矫正模型,并对模型进行了政策仿实证结果证明,该模型具有较好的预测效果。(李进江,2004)通过对浙江财政收入与GDP协整分析,得出浙江财政收入对数与GDP对数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并建立了误差矫正模型,反映变量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的程度。(许雄奇,朱秋白,2004.)对我国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关系运用协整方法实证研究。发现:(1)我国的财政收支之间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财政收支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互促进效应;(2)我国的财政收支之间具备长期均衡的协整关系和短期动态调整机制。(程毛林,1998)认为:我国税收增长主要取决于经济结构,税制结构,税收政策。通过建立税收收入的回归模型,灰色模型,时序模型,进行了组合预测。(王伟,2002)应用回归分析和时间序列分析对我国十五期间的税收收入做出定量预测。具体有二次指数模型,指数增长模型和逻辑增长模型,还采用马尔可夫预测技术对税收收入进行结构分析和预测。(李洁,2004)建立了四川省税收收入的逐步回归模型,VAR模型,ECM模型,并运用组合预测方法对2004年四川省税收收入做出预测。(刘新利,1999)提出了可以用投入产出法进行税收收入的预测。即分析价格变动对税收的影响,以及通过税收政策进行模拟观察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等。(田永青,杨斌,朱仲英,2002)应用目前比较前沿的计算机技术RBP神经网络建立税收收入预测模型,并用山东省1978~1997年的数据进行了政策仿真。(漆莉莉,2005)应用逐步回归法建立税收收入预测模型,得到我国税收收入主要取决于GDP,储蓄余额,财政支出。并用1981~2001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

三、模型选择

本文选择我国税收收入Y作为被解释变量,实际上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因素很多,本文不能全面给予说明分析,根据影响因素的大小和模型本身研究的需要,选择了四个指标作为解释变量(如下表):

其中,GAP及财政支出是税收的动力之源,货物进出口总额是经济发展、税收收入增加的积极贡献因素,而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底余额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因此,上述变量的选择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对《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整理,得到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自1985年至2008年共24年的所有相关数据。以这些数据为基础,运用Eviews5.0软件画散点图,可以发现被解释变量分别和解释变量X1、X2、X3、X4之间都存在明显的线性相关性关系。

经过检验发现,各解释变量t值显著;拟合优度较高;F统计量显著,通过Q检验发现序列自相关现象,对模型进行AR(1)滞后项系数修正后得到最终的模型:

四、结论

1.税收收入Y与国家财政支出X1成正相关关系,国家财政支出每增加1%,税收收入就会增加0.808%。表明随着财政支出总量的增加,税收收入也增加。因此目前应逐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坚持经常性收支基本平衡原则,从严格控制经常性预算中的一般性支出,适当压缩对企业的直接补偿和事业费支出,增加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补助,在收入一定的前提下,保证重点支出的资金需要。只有这样,税收收入才能稳步增长。

2.税收收入Y与GDP指数X2成正方向关系,GDP指数每增加1%,税收收入就会增加9.8%。GAP对税收的贡献率巨大,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大幅增长,所以,采取措施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促进GAP的长期增长是保持税收增长的根本途径。

3.税收收入Y与货物进出口X3成正方向关系,货物进出口每增加1%,税收收入就会增加0.57%。这表明,进出口总额的增加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增加。现在关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节我国国内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它可以积累财政资金。财政资金的筹集除了引进外资和依靠传统农业部门的积累外,另一种方式就是在对外贸易环节争取海关税费。充分发挥关税在积累国内建设资金方面的作用,仍然是我国目前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4.税收收入Y与居民储蓄X4成反方向关系,居民储蓄每增加1%,税收收入就会减少0.113%。这表明,随着全国储蓄存款的增加,税收收入会随之减少或者增速放缓。居民储蓄的增加,说明居民消费支出减少。总需求下降,税收收入也会降低。但是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储蓄的增加对税收的收入增加影响不是非常明显。我们应降低利率,减少储蓄,增强居民消费,扩大需求,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根据经济发展及时做出调整,同税收政策的调整做到同步跟进。

五、政策建议

GAP的持续快速增加,财政支出的稳步提高,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城乡居民储蓄降低对于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保证我国经济增长的后劲有重大意义。一个国家的经济建设水平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税收和财力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越来越注重经济建设的投资,鼓励消费,扩大开放程度,并取得了优异的成果。随着我国对经济建设的不断投入,我国国有企业的整体实力显著增强,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也不断增加,因此政府可以将不断增加的财政收入投入到更多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福利当中,这就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税收收入的进一步增加,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为此,在上面模型结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再补充以下几条建议:

(一)完善税收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增加税收收入

从理论上来说,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对经济有反作用,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决定税收收入的总量与增幅,税收理论上应当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或大体同步增长。但从近几年我国实现的税收收入与GDP的实际统计数据来看,税收与GDP的发展速度并不一致。这是因为在某一时期、某一地区,由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税源结构以及各地执行税收政策的尺度不同;税收执法按照财力需要,政策的宽严随意,扭曲了本地区税收与GDP之间的关系。因而税收不一定始终能同经济完全同步

增长。

目前应逐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坚持经常性收支基本平衡原则,从严格控制经常性预算中的一般性支出,适当压缩对企业的直接补偿和事业费支出,增加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补助,在收入一定的前提下,保证重点支出的资金需要。只有这样,税收收入才能稳步增长。采取措施(利率、政策优惠、投资)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促进GAP的长期增长是保持税收增长的根本途径。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筹集财政资金除了引进外资和依靠传统农业部门的积累外,在对外贸易环节争取海关税费。充分发挥关税在积累国内建设资金方面的作用,仍然是我国目前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降低利率,减少储蓄,增强居民消费,扩大需求,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根据经济发展及时做出调整,同税收政策的调整做到同步跟进。

(二)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发展经济,为税收收入的进一步增加奠定经济基础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收入的稳步扩大关键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何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是正确处理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重要发展时期。从机遇看,我国已加入WTo,对外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不断扩大,国际经济地位不断提高;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正步入关键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从“转轨”转向“正规”,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行为正逐步得到纠正,经济环境向着法治、文明、规范、高效的方向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正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束缚,向着市场经济的思想观念转变。从挑战看,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非均衡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投资、消费等各个领域的发展不够平衡,不规范的经济行为大量存在,经济体制改革还面临诸多阻力。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在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进一步加大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质量,特别是应积极推动民营经济、外资经济、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大力推进国企改革,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出口贸易产业的发展,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税源潜力,为我国税收收入的稳步扩大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税收收入预测研究

从目前可查阅的资料来看,我国目前的税收预测基本属于传统的回归预测,如何以具体的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为背景,以真实的统计数据为依托,以科学的现代计量经济学方法和时间序列方法为工具,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计划,是值得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而科学的税收计划对于合理确定宏观税负,增加税收,促进经济增长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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