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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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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论文

第1篇

中国服务贸易论文范文一:服务贸易合作路径探讨

十一五以来,天津市服务贸易以年均15%的增长速度保持稳健发展。2010年,天津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144.7亿美元,在全国排名第六,其中服务出口68.4亿美元,同比增长22.6%3。天津服务贸易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扩大,结构不断优化。2005年以来,天津市服务出口年均增速在20%以上。在传统服务贸易项目稳步发展的同时,新兴服务贸易出口迅速发展,2008年天津市通讯、邮电出口同比增长35.37倍,金融服务出口增长1.45倍,咨询服务出口增长1.22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增长53.26%。二是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发展势头良好。近年来,天津在发展金融保险、物流运输、旅游服务、文化贸易、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重点领域方面取得突破。2007年市政府专门出台了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以天津港集团、北方电影集团等为代表的一批服务贸易重点产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十二五时期,天津市服务贸易发展将重点扶持文化创意、影视动漫、新闻出版、现代中医药、物流运输等20个品牌和项目,开拓国际市场,培育出口新优势。

与国内先进地区相比,河北省服务贸易仍处于相对较低的发展水平。河北省服务贸易收支占经常项目收支的比重偏低,一直维持在4-6%的范围内,与全国平均水平9%之间的差距明显4。河北服务贸易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总体规模偏小。2010年,与居全国第一位的上海服务贸易额1046.7亿美元相差甚远,河北省服务贸易总额为34.6亿美元,仅占全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1%,占全省GDP的0.11%,服务贸易额排位由2009年的第十位下降到2010年的第十三位。二是结构不合理。河北省服务贸易的出口行业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和资源禀赋型,如运输、旅游、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而技术、资金和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出口额占比很低,2010年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广告宣传、邮电服务等行业的服务贸易额占比仅为6.4%。三是发展速度不快。2010年服务贸易额超越河北省的四川、陕西、湖北分别同比增长51%、77.62%、22.52%,河北省同比增长只有1.3%,低于全国增速25.1个百分点。四是各市发展不平衡。河北省服务贸易的外汇收支主要集中在秦皇岛、石家庄、唐山、廊坊和保定等五个设区市。2010年,这五个设区市的服务贸易额分别占全省的32.48%、21.7%、16.73%、13.57%、7.4%,合计为91.88%,而其它六个设区市的服务贸易总和仅占全省的8.12%5。十二五时期,河北将按照两区一带规划布局,以服务外包为重点突破,带动服务贸易全面发展。

京津冀服务贸易合作潜力分析

北京作为中国的政治、文化和国际交流中心,有丰富的各类市场信息和足够大的交易活动总量。北京地处京津冀经济区中心,与周边地区在经济上的互补性强。北京拥有连接世界各地的航空运输体系,同时拥有连接华北、东北和西北的便利交通体系。北京是中国内陆地区服务贸易的重要中转中心,其创新能力在国内领先,使其在京津冀区域服务贸易合作中能够充当贸易创新的尝试者,起到中心带动引领作用,并协调区域间合作。

天津作为北方经济中心,其滨海新区内的天津港是中国北方最大的综合性贸易港口,拥有全国最大的集装箱码头,是京津冀区域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枢纽。天津是首批国家软件出口基地之一,并先期跨入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行列。天津因港口中心城市这一独特区位条件,在现代物流业发展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并于近年取得了突出成绩,能够为京津冀区域优化配置经济资源和联系国际国内市场提供畅通渠道。河北作为京津冀都市圈和环渤海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且人力资源使用成本与北京市和天津市相比较低。河北省487公里的海岸线分布着秦皇岛港、唐山港和黄骅港,其港口运输在全国处于主力地位。河北省的贸易伙伴除了一些发达国家,也有很多本身资源丰富但经济发展欠发达的国家,如巴西、印度、伊朗等,因此可以为北京和天津提供多元化的市场,使京津冀区域的对外经济活动范围得以扩展。

京津冀三地具有良好的服务贸易合作基础,京津冀经济区有1.2亿人口的庞大消费群体,市场容量占全国市场总容量的十分之一以上。虽然区域内省市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各有差异,但总体上三地的服务贸易合作可以给彼此带来产业结构的融合及互补。各地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展服务贸易,在各自省市的优势和劣势之间形成互补,从而为区域服务贸易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北京、天津和河北来说,合作可增加区域服务贸易的收益,而如何通过有效协商达成协议,是形成区域服务贸易合作的关键环节。

京津冀服务贸易合作战略构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的时机,提升服务贸易的层次和素质,增强内部效应和外部效应。以服务于京津冀区域的整体发展为目的,不断扩大服务贸易规模,并以技术进步为动力,促进区域内部服务贸易结构升级。以国内外市场为依托,积极参与区域及国际服务贸易竞争,不断增强自身活力。以合理统筹协调机制为前提,引导区域合作健康发展,逐步把京津冀区域建设成为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化服务贸易都市群。对于京津冀区域服务贸易合作的战略构想,一方面要使服务贸易合作更为顺利,另一方面要更专注于发展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北京要成为区域服务贸易创新和示范基地。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发展服务贸易的经验,创新服务贸易模式,开拓新兴市场,并抢占商机,利用现代化手段为京津冀区域提供实时的服务贸易市场供求信息,成为京津冀区域发展服务贸易的资讯平台和示范基地,带动区域内部服务贸易的整体发展和水平提升。因其有着良好的服务业发展基础,以及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北京应对现有的服务贸易水平加以提升,积极开展现代服务贸易。

天津要成为区域经济资源对外流动的枢纽。凭借其发达的外贸流通业,以及外贸流通企业数量众多的基础,依托其贸易港口城市的优势,为京津冀区域的经济资源流动提供便利。结合天津滨海新区建设国际一流国家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的目标,天津应提升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扶持政策,推动离岸业务增长,加快扩大在岸外包业务规模,着力推进服务外包项目招商,加大对重点服务外包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招聘、受训的推动力度。河北要成为区域发展对外服务贸易的人力资源储备库。河北在人力成本和商务成本上具有北京和天津不可比拟的比较优势,可以利用京津两地高质量的教师资源,应用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培养多元化的服务贸易人才,以适应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并在提升本省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基础上为京津两地输送合格的人才。河北应继续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开展,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业,扩大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加快发展国际旅游业,同时应加快现代服务贸易发展的进程,为河北的服务贸易发展开辟新的领域。

京津冀服务贸易合作对策建议

京津冀区域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对独立性较强、贸易部门联系较松散,因此要加大力度宣传区域贸易合作的优势,使本地区政府部门、贸易管理部门以及服务企业充分认识到区域贸易合作的必要性,同时要加强京津冀区域协调与配合,形成推动京津冀区域服务贸易发展的合力,达成合作共识,共同制定区域服务贸易发展战略。

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区域内服务资源的快速流动和高效配置,引导服务机构寻求本地区之外更广阔的投资机会。京津冀区域拥有丰富的经济资源及得天独厚的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内部发展要合理分配资源,避免资源浪费。要有效沟通和充分利用北京的教育和科研资源、天津的对外港口资源、河北的人力资源等这些基础条件,加强京津冀区域的有效合作。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务贸易合作制度,加快制定京津冀区域服务资源合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经济规律来进行资源整合,利用市场来调节经济主体有序运行。

要以政府主导的宏观层面合作为主线,要有关于服务贸易行业之间合作的系统性计划,同时要增加微观层面的合作企业数量。而且要有长远眼光,在京津冀区域经济合作的大背景下审视服务贸易的合作问题,善于借鉴其他经济领域合作的成功经验,切实优化服务贸易合作的大环境,并配套改革其他间接相关领域,推进合作模式创新的进程。

北京是京津冀区域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其生产业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天津和河北的生产业发展则相对不足。京津冀区域应协同发展生产业,尤其是北京要发挥带动作用,通过三地的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和分工合作,优化区域服务贸易结构。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品牌日益成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京津冀区域要根据服务贸易的发展重点和市场需要,明确有潜力的服务品牌,以提升企业的自我创新能力为出发点,在财税、金融等方面对其给予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国际知名服务贸易品牌企业和产品,增强品牌的集群效应,提高地区服务贸易品牌的知名度。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在服务贸易领域做出的开放承诺,服务业正在成为外商投资我国的热点。京津冀区域应该加强与大型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的合资合作,加大力度引进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制度,创造条件吸引跨国公司在京津冀区域设立研发中心,利用技术外溢效应掌握国外先进的组织方式、服务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符合地区特点和市场态势的治理结构和服务规范。

中国服务贸易论文范文二:国际贸易中心服务贸易发展与开放

一、服务贸易及其发展

服务贸易是将服务或服务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经济行为。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早已突破一国范围,成为国际贸易的一部分,而国际服务贸易也已成为服务贸易的主体。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GATS)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即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境内向他国境内消费者提供服务,或通过在其他国家设立商业存在或自然人的商业现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概括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国际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点:贸易标的一般具有无形性;交易过程与生产、消费过程具有同步性;贸易保护更具有隐蔽性和灵活性;服务贸易管理更具复杂性。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全球服务贸易得到迅速发展。各国逐步开放服务市场,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提高,服务贸易越来越成为新的贸易增长点。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世界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和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服务贸易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以旅游、运输服务为基础,以通讯、保险、金融、计算机信息服务、咨询和广告等新兴服务贸易为增长点的服务贸易全面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服务贸易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10年,我国服务贸易的总量达到了3645亿美元,其中出口量为1712亿美元,进口量为1933亿美元。①2011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为2005亿美元,其中出口量为904亿美元,进口量为1101亿美元,进出口总量同比增速达到20.28%,出口量和进口量同比增速分别达到17%和23%。②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量仅次于美国、德国、英国,居世界第四位,进口量仅次于美国、德国,居世界第三位。

二、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状况

(一)服务贸易进出口快速增长

作为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排头兵,上海的服务贸易总额同样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而且发展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增长率超过了全国服务贸易的增长率。即使在金融危机弥漫全球的2008年,依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达到了735.7亿美元,同比增长31.6%。2009年至2010年,上海服务贸易依然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2010年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1046.7亿美元,同比增长40.1%。其中服务贸易出口额为406.4亿美元,同比增长35.8%;服务贸易进口640.3亿美元,同比增长42.9%,服务出口额和服务进口额均位居全国首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上海国际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上升到22.1%,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上升到41.2%,服务贸易对上海经济贸易的贡献程度进一步加强。

(二)上海服务贸易商业存在迅速发展

上海服务贸易商业存在体现为外资企业在上海的商业存在和上海企业在境外的商业存在两个方面。随着发达国家制造业的产业转移进入成熟期,服务业的产业转移已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主要趋势。近年来,全球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占比达2/3,未来几年这一趋势仍将继续。据WTO秘书处测算,通过商业存在进行的服务贸易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量的56%左右,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正逐步把部分服务通过项目外包、直接投资等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上海抓住这一机遇,大力吸引外国资金与项目进入服务业。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上海服务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不论是签订合同项目数,还是合同金额或实际吸收外资金额,都呈现逐年快速增长的趋势。到2010年底,上海服务业累计签订外商直接投资项目33563个,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615.64亿美元。与此同时,上海服务业实行走出去的战略,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本地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方式扩大对外投资。到2009年底,上海已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关系,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总数达到1329个。①。表2反映了主要年份上海对外经济合作的情况。

(三)贸易规模全国占比不断提高,与亚洲主要市场的差距逐步缩小

2000年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我国内地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1.2%,到2008年这一比例达到了24.2%。上海服务贸易总额占全国服务贸易的比重连续八年高居内地各省市之首。如今上海服务贸易规模不仅大大领先于内地诸多省市,而且与新加坡等服务贸易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不断缩小。上海市商委国际服务贸易处的有关调查研究显示,2000年,香港地区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是上海的8.2倍,新加坡是上海的7.2倍,而现今已分别降至1.83倍和2.01倍。②(四)传统服务贸易规模大,新兴服务贸易增长快速《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划分的十二个服务贸易门类,上海都已实现服务进出口实绩。其中,运输、旅游这两项传统服务贸易一直是上海最主要的服务贸易项目,但比重持续下降,2008年这两项服务出口额合计占上海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4%,比2000年下降了7.6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新兴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速明显快于传统服务贸易,2008年上海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额为25.4亿美元,同比增长53%,高出全市服务贸易出口平均增速23.9个百分点。

三、发展与开放服务贸易对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产业结构转型,形成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不仅是货物贸易中心,也应是服务贸易中心。上海要形成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发展模式,而要形成这种新型的贸易发展模式,上海自身的产业结构亟待转型,即在制造业发展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服务业,为货物贸易的发展提供服务支撑。事实上,一些世界公认的贸易中心城市,在其产业结构中,服务业的地位十分重要。如在新加坡,服务业是其经济支柱,其中商业服务(包括对外贸易)、交通通讯、批发零售、金融服务等是服务业最主要的行业,正是依托这四大服务业的发展,新加坡才确立了其亚洲金融中心、航运中心、贸易中心的地位。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受体制的影响,上海选择了重工抑商的发展模式,这虽然使上海成为了我国的工业中心和制造业基地,但商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形成了第二产业比重畸高而第三产业比重严重偏低的产业结构。改革开放后,虽然第三产业的比重有所提高,但总体上仍然偏低。世界发达城市的经验表明,这样的产业结构不利于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提高,会限制城市进一步发展。正因为如此,在2008年9月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包括上海在内的长三角发展目标之一是:到2020年,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并明确提出加快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为主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2009年4月的《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进一步阐述了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两个中心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了两个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部署了两个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2009年5月上海市政府了《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具体和细化了两个中心建设的任务和措施。2010年3月,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被列为国家发展战略。上海要发展服务贸易,必须准确把握服务贸易市场,找准发展方向。在服务贸易市场上,对服务的需求主要来自生产性部门,因而生产业将成为未来服务业战略升级的一个重点方向,将出现专业分工精细化、与制造业融合等新趋势。加快发展现代服务经济已成为上海经济进入新阶段的战略重点。可以预见,现代服务业将成为上海经济战略大转型的新引擎。

(二)有利于上海发挥其在历史、地理、文化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促进贸易发展

上海地处我国东南沿海,位于我国南北海岸线的中点,拥有深水海港,可通达世界主要港口。它又位于长江航道的起点,可通达内陆诸多省份,因而上海的命运始终是和水运与开放联系在一起的。从历史上看,每当海禁解除,贸易放开,上海临江滨海的地理优势,就变得得天独厚了。正因为如此,后,上海被列为五个通商口岸之一。上海开埠以后,西方列强和西方文化的登陆,租界的出现,西方工商业的建立和发展,使上海城市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并结合原有的江南文化元素,最终成就了后来被称为海派文化的独特城市文化。对于海派文化的特征,有人归纳主要有三:第一是开风尚之先,开创新之先,它善于吸纳新事物,变革悠久、凝重的传统东西;第二是灵活、善变,灵活而不呆滞,善变而不拘一格,从戏剧艺术、学林百科到南京路、淮海路的商品橱窗广告,都体现出灵敏、变化新颖的特点,丝毫没有传统文化的矜持;第三是开放性与包容性,近代上海是国际性商业都市,充满五光十色的商品和西方文化,海派正视这个现实,迎上去,接受它,融进自己的变革中,推动了社会、经济、文化各个领域的新陈代谢。①吐故纳新、海纳百川、灵活应对、开放包容的城市文化特质,成就了近代上海的繁荣与发展。上世纪30年代的上海,已经是远东金融中心。据统计,1935年上海有外资银行28家,总行设在上海的华资银行162家。此外,尚有信托公司11家、汇划钱庄48家、储蓄会3家、邮政储蓄会业局1家。这些金融机构又在全国各地开设分支机构,数千个通汇点,②不但在全国主要城市有分支行,而且在小城镇也设有办事处和钱庄,构成了一个全国性的金融网络。商业是上海最传统、最发达的行业。193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上海公共租界就业人口的职业构成中,工业人口占18.28%,商业人口占16.36%,银行、金融和保险业人口占0.45%。而据1946年对上海290万就业人口的统计,从事商业的人口占19.76%,高达50万。在商业中心的黄浦区,从商人口甚至高达45%。①近代上海的发展史充分说明,上海的城市文化是一种开放包容、进取发展的文化。这种文化与服务贸易的发展与开放具有高度的相容性。而闭锁、单一发展工业的模式只能使上海止步不前。在计划经济时代,上海被喻为计划经济的排头兵,但重工抑商使上海失去了远东金融中心和商业中心的地位。昔日金融、商业、贸易、运输、加工、旅游等诸多功能已为香港、东京、新加坡等城市所取代。改革开放以后,上海的地理和文化优势再一次显现,来自世界各国和全国各地的精英人士来到上海,不但为上海带来了资金、技术和高端的人力资源,加强了上海与全国各地、世界各国的联系,为上海文化注入了更为丰富的元素,提升了上海文化中原本就有的开放性特质,更为上海进一步发展服务贸易和提高开放水平创造了机会。

四、发展与开放服务贸易,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探索服务贸易有效管理模式

现阶段,我国对服务贸易的管理权力分散在政府各部门,例如金融服务由银监局管理、旅游服务由旅游局管理,这种分头管理的模式有利于专业化管理,但不利于各部门统一协调。应探索一种既有利于专业管理,又能协调、统一的跨部门联动机制和管理模式。目前上海已初步建立了由市商务委牵头、各部门配合协调的工作模式,但在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方面,尚待进一步进行合理的分工。

(二)提高服务贸易开放水平

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已经全面履行了入世承诺,开放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近几年上海服务贸易开放的程度也有所加大。自浦东新区开放以来,中央授予浦东新区和上海各项功能性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中许多与服务贸易有关,比如允许外商在金融和商品零售等行业投资经营,允许外资在上海开办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外商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办贸易机构,批准建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批准部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等。但从实际情况看,在某些行业,例如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批发、零售贸易、餐饮、社会服务等行业,外资介入依然有一些隐性的壁垒,这些行业实际利用外资的水平还不高。可考虑通过各种优惠政策扶持服务业的发展,吸引有国际水平的服务性跨国公司入驻上海,优化上海服务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层次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提高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的原则之一是谨慎渐进,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开放计划,确定不同的开放深度,尽可能使竞争能力弱的行业有较长的适应和缓冲时间。

(三)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上海市政府已《上海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把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作为全市经济建设的一个重点,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下一步主要应研究如何落实《纲要》,出台促进服务贸易整体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应在财税、金融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措施,对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及项目予以支持。政府还应积极开展重点行业服务贸易促进工作,针对金融保险、运输、服务外包、文化教育等需要重点促进的行业,制定促进该行业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和专项规划,进行重点推动。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上,很多企业抓住这一千载难逢的机会,在世博园区设立展馆,向世界展示自己,宣传企业形象,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为企业参与国际服务贸易提供了契机。更重要的是,世博会为企业今后进一步参与国际服务贸易扩展了思路,那就是企业应主动参加各种展览,而政府应鼓励企业参与各种展会,积极在上海举办各类推介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促进服务贸易出口。

第2篇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辽宁省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在与同级别沿海省份的比较重仍然相对落后。当与山东省服务贸易发展作比较可以看出,这两个省服务业贸易发展的TC指数均是集中在(0,0.3),显示辽宁省和山东省的服务贸易一直保持微弱竞争优势。而且辽宁省基本上每年的TC指数都是略低于山东省的。从图中显示辽宁省服务贸易指数在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有大幅度的下降,之后又开始不断回升。在2007年达到了近几年内的最高点0.19,2012年辽宁省的服务贸易回升至0.11,说明辽宁省整体服务贸易的发展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拥有强劲的发展势头,但距离拥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还很远。然而从与中国整体发展来看,辽宁省的服务贸易要高出中国服务贸易的平均发展水平,位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中上层。

二、辽宁省服务贸易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一)服务业贸易总体水平增长平缓按贸易方式的不同分类,2012年辽宁省一般贸易额达到295.6亿美元,较去年增长了32.6%;加工贸易233.7亿美元,占全国加工贸易总额的16%左右,则比去年下滑了3.8个百分点,主要是2012年辽宁省的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额严重减少,说明目前辽宁省服务贸易增速还不能够持续稳定进行。同时,2012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到了38667.6亿美元。而辽宁省则仅占2.7%,这说明省内服务贸易占全国服务贸易的比重虽然有所增长,但是比重还是较低的,其服务贸易发展仍以货物贸易为主。

(二)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辽宁省服务业贸易出口集中在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较为密集的传统行业当中,根据辽宁省服务贸易数据的获得局限性,本文均采用辽宁省第三产业作为依据。据《辽宁省统计年鉴—2013》显示,辽宁省批发零售业对国民经济增加值从2005年的820.35亿元增加到了2012年的2191.1亿元,增长速度达到21%。而2012年辽宁省的第三产业对国民经济增加值只有9460.1亿元,其中,批发零售业所占的比例已经高达2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发展紧随其后。通过数据比较表明,辽宁省服务贸易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传统的服务贸易上,发展结构很不合理。

(三)主贸易国过于集中在统计辽宁省2012年发生服务贸易往来的37个国家和地区中,其与日、美、韩、德、澳、俄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贸易额已经接近总贸易额的一半,其中与日本的贸易往来所占的比例高达15%,与美国、韩国的贸易比例达到了9.8%和8.6%。除此之外,辽宁省的服务贸易内部区域结构主要集中在大连、沈阳、鞍山、营口等主要城市地区。辽宁省服务贸易过度集中的贸易结构将直接制约其服务贸易整体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3篇

[论文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服务贸易己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中国服务贸易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整体竟争力低下。本文就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并提出我国发展服务贸易的相关对策。首先,论文阐明了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提供方式和特点,然后,通过对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和竞争力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制约因素,进而提出相关建议。

一、国际服务贸易方式特点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入的交易过程。服务贸易作为货物贸易的辅助项目是二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日益崭露头角,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随着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多边贸易的谈判重点也正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ofServices,简称GATS),服务贸易被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对各国服务贸易,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都产生着重大影响。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通过四种提供方式被定义:过境服务(CrossBorderSupply),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接受服务;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方境内建立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Personnel),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个人到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

国际服务贸易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形式,其特点鲜明:第一,服务贸易是一种无形贸易,具有不可触摸性、不可储存性和不易运输性,因而导致服务出口方式多样化;第二,服务贸易的生产与消费往往同时发生,所以服务的生产和出口过程在一定程度上讲也就是服务的进口和消费过程;第三,服务贸易的对象主要是智力,如专利、版权、法律和会计等,且贸易过程中通常不涉及服务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第四,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和服务机构的跨国设置,都与资本、劳动力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密切相关;第五,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一般只在各国的国际收支表中显示,而在各国海关进出口统计没有显示;第六;对服务贸易的监控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海关关税的方式进行,而只能通过国家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来达到目的。

二、我国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入世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视程度在履行我国对WTO有关金融、通讯、旅游、教育和咨询等方面的各项承诺的过程中,我国服务贸易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受各种制约因素的限制,整体竞争力较弱。

1.发展速度快,但整体水平低下

中国产业结构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了标志性的变化,服务业比重于1985年开始超过农业,国民经济总量增长从主要由农业、工业带动转为主要由工业、服务业带动。按可比价计算,在1990年~2004年GDP增长的9.3%中,5.8个百分点来自工业的贡献,2.5个百分点来自服务业,1.0个百分点来自农业。与此同时,中国的服务贸易取得快速发展,2003年进口总额为46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1%出口总额373亿美元,增长20%2005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贸易规模达到730亿美元,同比增长24.5%。显示出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正在日益上升。但是,我国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仍然较低,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比率仅占1%左右,这与我国的人口、总体经济实力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水平是极不相称的。并且我国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匹配程度大大低于世界水平。2006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贸易占整个对外贸易(货物和服务贸易)的比重为10.2%,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远低于货物贸易所占比重,说明中国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匹配程度大大低于世界水平。

2.发展结构不合理

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我国服务贸易体系基本形成,从服务贸易进口看,已形成了以金融业、零售商业、旅游业民用航空运输业、房地产业、租赁业等为主的服务行业;从服务贸易的出口上看,已形成了以国际旅游业、国际金融业与保险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国际运输业为主的行业。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结构很不合理,我国目前仅能提供40多种服务,其中大部分是传统的消费,如旅游业、商业、餐饮业等,生产很不发达,许多种类的服务尚难以提供,特别是一些资金、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产业,有的刚刚起步,有的尚属空白。我国服务贸易收支中规模最大的三个项目仍然是运输、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从总体上看,我国服务业的基本特征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企业居主导地位,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企业所占比重十分低,以至于人们习惯于把服务业就业视作解决企业富余人员的渠道,其实这是我国服务业行业水平低给人们造成的误解。

3.服务贸易逆差不断扩大

我国服务贸易近几年国际收支逆差变动较大,并且逆差有不断加大的趋势。这说明我国服务业的整体竞争力在国际上处于比较劣势。(1)国际运输支出增长迅速。(2)保险收支差额进一步扩大。(3)其他商业服务顺差有所回落。(4)专有权利和特许支出明显上升。

4.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

入世后,中国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都将不断提高。过去禁止外商进入的领域,现在逐步开放,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贸易开放格局。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已先后在零售商业、金融保险、旅游和一些专业服务领域开放了国内市场。国外服务业的进入与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他们带来了先进技术、规范化的企业制度和管理经验,带来了国际通行做法与观念,为我国服务企业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客观上促进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建议

通过对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和趋势的分析,结合我国服务贸易实际情况及发展制约因素,我国需要从产业结构优化、发挥政府职能,以及其他方面选择符合国情的发展策略,以应对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1.优化产业结构

(1)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我国服务业的总量偏小,比重偏低,服务贸易的扩大,尤其是服务出口的扩大,基础在于本国服务业的发展。只有不断发挥服务业的比较优势并积极培育竞争优势,服务出口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我国服务业的落后严重制约了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增强我国服务业的整体实力,全面提高我国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为扩大服务贸易出口创造有利条件。按照《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要求,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不断提高层次和水平。首先,国家要继续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使产业政策适度向第三产业倾斜,并明确第三产业发展的重点。其次,要注意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发展服务业中的作用。发展服务业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服务业门类多,层次高低悬殊,仅靠某一方面力量是不行的,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由国家、集体、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一起上。(2)调整服务业结构,增强竞争优势

从国内产业发展的基础看,我国具备了在“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基本条件。一是国内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在较快提升,包括汽车及零部件、数控机床、电站设备在内的一批技术含量较高、附加值较高的产品,出口有望出现突破性的决速增长。二是传统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继续提升,即使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也可以从出口中获得更大的收益。三是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提升产业层次和加工深度,加强研发能力,有利于提升其出口商品的国内增值率。我国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优势资源是劳动力资源、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因此可根据服务产业部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增长速度和比较优势等方面的排序,确定发展服务贸易的战略重点,优先发展旅游服务、工程承包、劳务输出等具有传统竞争优势的服务行业,提高这些行业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增加贸易的附加值,并不断挖掘其发展潜力。大力发展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服务。我们还应注意培养新兴服务业的竞争优势,发展诸如咨询、金融、技术专利和通讯等高层次服务行业。加快建立服务贸易高等要素生成机制,努力提高服务贸易高等要素的市场供给能力。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应该建筑在高等要素的生成机制上,最终落实于人力资本要素上的竞争。我们在制定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时,要注意加大对教育、科研和开发等高等要素的投入,加速建立健全服务贸易高等要素生成机制,努力提高高等要素的供给能力,这对于促进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中国服务产品的科技含量是至关重要的。

2.调整政府职能

(1)灵活运用保护政策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一步开放服务业的,也没有一个国是毫无保留地开放所有服务部门的。因此,面对国际高水平服务业的冲击,中国必须制定适度的服务贸易保护政策《服务贸易总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若干特殊的优惠待遇、宽限期,以及保护措施,中国应充分加以利用。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有选择地、适度地开放国内服务市场。这样对未开放的国内服务市场客观上形成了保护。第二,在对外开放的服务市场领域,实行一定的进入限制,如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资格限制等。第三,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国内服务市场的竞争行业进行管理,如价格管理、垄断竞争行业管理等。第四,对国内部分服务行业和领域制定产业倾斜政策,在税收、财政、信贷、人员培训及科技支持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2)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透明度

目前,我国已有限制地开放了部分服务市场,但由于缺乏配套的管理法规,使市场竞争中出现不应有的混乱场面。所以,为了促进服务贸易沿着正常、健康的轨道发展,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把对服务贸易的投资、税收及优惠条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尤其要制定一部我国服务贸易基本法,并加快各服务部门

的立法进度,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前,做好立法的准备,也是我们争取主动的一项措施。此外,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前提下,我们应进一步增加我国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对有关各项服务的政策及有关规定予以公开,以便外国服务提供者更加了解中国服务市场,寻求合作机会,同时也防止了有些国家以此为借口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3)完善服务贸易体制

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对于服务业,一方面存在管制过多、过严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管制不力或缺乏管制的问题。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关键是要迅速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首先,要明确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范畴。其次,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服务贸易涉及诸多部门,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服务贸易管理组织。

另外如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有选择的实施服务业对外开放等都是目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从长远来说,提高我国服务业竞争力、改善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状况的根本举措是加大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力度,深入开发人力资源。从本质上说,现代服务贸易是以人力资本密集型服务为制高点的贸易,在迅速发展的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更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参考文献:

[1]李杏谢正勤: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江苏商论,2004.9

[2]饶友玲:《国际服务贸易—理论.产业特征.与贸易政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3]王仁曾:产业国际竞争力决定因素的实证研究统计研究,2002,(4)

[4]程大中:《服务就业与服务贸易出口》,载《世界经济》,2000(11),49页

第4篇

1.1成立时间短、规模小我国咨询业经过30多年的快速增长,已出现一批收入过亿的本土管理咨询机构,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的《2012中国管理咨询机构50大发展分析报告》4显示,50%以上的管理咨询机构是近10年成立的。其中,成立时间在1-5年的有4家,成立6-10年的有23家,成立11-15年的有12家,成立16-20年的有8家,成立26年以上的有3家。同时,根据50大名单中披露的数据,业务收入过亿的咨询机构有7家,500万以上的有15家,仅仅前10名的业务收入就占50大总业务收入的49.9%。其中最后一位公司的业务收入为1330万,与第一位的和君创业的业务收入3.45亿相差近26倍,收入差距明显。与跨国企业对比,如2012年埃森哲年业务收入为278.62亿美元,以该年汇率(1:6.2855)换算折合人民币1751.27亿,而根据2012年的“中管理咨询机构50大”名单上显示的数据,中国本土企业排名前50个企业全年的总业务收入为29.03亿,仅是埃森哲当年业务收入的1.66%。可以看出,我们与跨国企业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与跨国企业相比,明显竞争力不足,同时,本土企业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使得总体竞争力不够。

1.2供需结构不平衡我国管理咨询机构的发展同其他服务业的发展相似,都是先从沿海地区及中心城市发展起来,因此入围2012中国管理咨询机构50大的管理咨询机构,大多数来自东部地区,少数来自中部地区,而西部地区没有机构入围。入围的机构中,北京市就有21家,广东省有11家,上海市有8家。不仅是本土的咨询管理机构如此,在中国地区的全球性管理咨询企业,例如麦肯锡、埃森哲、波士顿等都集中在北京、上海、香港、台北设立了办公室。管理咨询服务虽然具有集中发展的特点,然而对于中国的广阔领域来说,在其他地区的企业,尤其是需要咨询服务的企业来说,有需求却没有供给。从另一方面来讲,现在会计师事务所业逐渐向咨询服务领域发展,独立的咨询公司也逐渐增多,因此在这些地区的咨询服务的供给将不断增加,而需求是有限的。如果提供服务咨询的价格固定,那么绝大多数企业会选择跨国咨询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因为他们都有长期的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所积累的经验,以及不同与本土企业的技术手段,同时拥有良好的信誉。就算此时本土咨询机构选择降低价格,不降低服务质量来吸引客户,那么我们依然存在着业务收入低的问题。业务收入与员工的薪酬有直接联系,企业的收入多了,给员工的薪酬才有可能增加,而只有提供高薪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型人才进入企业,企业才能给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相反,薪水低可能会使企业专业人员不够,提供的服务有限,从而使得客户群减少。

1.3中小企业接受咨询服务困难在我国中小企业占很大比例,如果打开中小企业的市场,也能使咨询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得到提升,然而面向我国中小企业的咨询市场却一直没能发展起来。对于国际企业来说,虽然中小企业是很大的市场,但是他们面临着文化融合等方面的问题。作为中国的本土企业,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在这方面具有很大优势。然而面对中小企业的咨询业务却发展缓慢,接受咨询数量少。所面临的问题首先就是咨询成本。中小型企业规模小,收益相对较少,而咨询服务作为企业的“外脑”其提供的是智力服务,价值高,费用贵。如果中小企业接受咨询服务,将大大提高成本,而且管理咨询通常是提供一系列的跟踪服务,这意味着企业将长期支出一大笔开支。因此也使得中小企业对使用管理咨询也无法普及。另一方面也是因地区发展不平衡、咨询服务的供需不平衡造成的。中小企业难以接受咨询服务使得市场有限,如果只为有财力实力的国内及国际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若没有与国际咨询企业同等的技术手段,他们也不会选择本土企业,这时本土企业的咨询服务贸易将面临巨大的危机,而中小微企业因得不到良好的咨询服务也将无法继续发展。

1.4缺乏核心竞争力2013年埃森哲咨询公司根据业务收入排名的前100家客户中,有99家都是连续5年以上的客户,有91家是连续10年以上的长期客户。埃森哲每年也会在研发上投资超过3亿美元来增加技术创新和提升实施能力。对于本土的咨询机构来说,大部分企业都不具备这样的经济实力,几乎没有几家可以达到年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的独立咨询公司,而有一小部分可以达到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未能在研究项目上投入如此多的资金。所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咨询机构可以做到定期发表研究成果,拥有与国际知名企业相媲美的咨询技术及专利。而咨询服务业作为一种智力行业,知识技术也是影响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与跨国咨询公司相比,本土咨询机构缺乏核心竞争力。纵观整个市场,市场定位不明确,许多企业的业务有交叉,使得对咨询服务贸易的定位模糊,不利于企业对外提供咨询服务。同时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人才的稀缺制约了咨询服务贸易的发展,企业难以向国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就无法提高国际竞争力。

1.5缺乏品牌优势在中国咨询公司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占市场份额较多的国际型咨询公司,一类是市场份额较小,但相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本土大型咨询公司,一类是占市场份额不高,却数量众多的没有品牌化组织的小型咨询公司。对于小型咨询公司来说,企业规模小,品牌知名度差,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可提供咨询服务范围有限,甚至包括一部分较大的本土咨询机构,他们普遍缺乏成熟的咨询经验与有效的应用工具也相对较少。同时本土大型咨询公司的国际化程度低,企业的品牌意识不强。而对咨询行业来说,它提供的是咨询服务,咨询机构要赢得客户认可、获得政府支持,诚信度是根本。而阻碍咨询服务业发展的一个原因就是道德不信任。因我国咨询市场刚刚形成一定规模,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在法律制度上还有很多空白,一些行业的不规范操作使得企业对国内本土公司的不信任,相对的,国际知名咨询公司不仅信任度高,而且服务更专业化更能满足企业的需求。

1.6“营改增”可能增加企业税负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主要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税率在是增值税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其中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此项改革为结构性减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群体、特定税种来消减税负水平。那么在改革以前咨询服务业归属于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5%计提缴纳营业税,然而改革后增值税率增至6%,咨询服务业主要是以提供人力服务为主,因此税改后出现税负不降反增的问题,在国家政策方面,为扶持第三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但目前还处于尝试阶段,存在的问题很多,比如“营改增”政策是否真的利于咨询服务贸易的发展,对于提供智力型的生产业,税负增加可能更不利于中小型企业发展国际贸易,因此还需进一步加强及完善。

2本土咨询机构的发展建议

第5篇

[关键词]农村连锁零售业态对策

在农村发展连锁零售业态是关系政府、企业和农民的重大项目,它不但有助于建立新型农村市场流通网络,也为广大零售企业发展提供了机遇,使其既能避开大中型城市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局面,也可以发掘农村这个巨大的长尾市场;同时,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提高农民的消费质量也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发展连锁零售业态的的理论分析和现实基础

1.理论分析

连锁经营是当今国际零售业的主流经营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连锁经营的商品销售额一般占到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在美国己达到70%左右。首先,连锁经营的本质是将现代化大工业生产的原理应用于零售业,通过联合,形成较大的企业规模,从而实现了专业化分工,进而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统一配送,降低物流成本;分散销售,降低销售费用;集中决策,降低管理费用。其次,连锁商店总部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培训人员,筹措资金,从而实现了市场、信息、技术、人才、管理、商誉等多种资源的共享和有效配置。另外,连锁的各分店具有高度同一性,从商品、价格、服务到店面装潢、店堂布置,到销售策略、服务水平、经营理念都如出一辙,容易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建立商誉,积累无形资产。

连锁零售业态在我国的发展非常迅速,但目前连锁零售企业集中于大中城市,已经形成了激烈竞争的格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消费层次和消费水平不断的提高,为连锁零售企业提供了向农村地区发展的机遇。农村零售业走连锁经营的道路有助于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创建和谐社会;有助于提高农村零售业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农村零售业态的竞争力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兴业富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我国农村零售业的必经之路。

2.现实基础

1995年3月25日,在上海全国连锁经营发展现场座谈会上,李岚清副总理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指示把发展超级市场和连锁经营方式作为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此次会议以后,超级市场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起来,仅用了几年的时间就走完了国外几十年发展的道路。随着我国零售业市场的全面开放,一线城市甚至二、三线城市零售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各零售企业面临着全新的生存考验,向农村地区发展成为零售业的重要方向。

随着城市消费市场进入稳定发展时期,要想再扩大消费群体和消费市场,必须进行产业地点转移,寻找新的消费群体,才能拓展消费市场。我国13亿人口,农村人口有9.5亿多,占总人口的73%,农村社会消费零售额占整个零售总额的40%左右,这充分说明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市场,购买潜力很大的潜在市场。特别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农村消费者已初步具备与现代零售业相匹配的购买力和消费观念。从以大连为例,2006年大连村人均收入为8434.28元,比上年增加1604.79元,增长24%左右,2006大连农村人均生活消费现金支出为3756.11元,比上年增加311.85元,增长10%左右。从上述数据可知,近年来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手中资金积蓄增加,消费需求也随之不断增长,为零售业进军农村市场提供了经济调节。

二、农村连锁零售业态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国内的情况看,一些大中型连锁经营零售企业在农村市场发展态势良好。江苏苏果超市是近年来涌现的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江苏苏果早在1998年4月就开始进军农村市场,注重开拓农村市场,是苏果始终坚持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到2005年苏果60%的网点布局在县及县以下乡镇,在整个销售规模中,50%多的市场份额在农村实现。

在大连地区,目前已有金玛、旺客隆等几家连锁零售企业在农村市场发展特许加盟连锁超市,全市农村地区的连锁店铺已达到110多个,经营范围涵盖食品、日用品、化妆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多个行业和领域。但在连锁经营中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传统购买习惯、商品结构、经营成本等问题的制约:

1.传统购买习惯的制约

在农村地区,连锁超市作为新生事物很吸引当地居民,这种吸引力但还不足以使其改变对传统购买渠道的依赖,加上经营者对这种习惯的影响认识不足,没有相应的对策,致使杂货店、代销店、农贸大集等传统的零售业态仍处于主导地位。根据调查农民在农贸大集的消费额占家庭消费50%左右,购买商品主要有蔬菜、肉类、服装、鞋帽等;油盐酱醋等日常生活用品主要在附近的杂货店购买。连锁超市只是走亲访友时购买礼品首选场所,因为没有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连锁超市的销售额一直比较低迷,无法实现连锁的规模效应。

2.商品结构的制约

根据调查农村连锁超市的商品结构非常不合理,脱离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也没有解决农民买东西难的问题。一方面表现为超市商品基本以日用百货为主,品牌众多,但很多商品从来就没有被顾客动过,例如咖啡产品包装盒上经常覆盖着一层灰尘;另一方面,农村居民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出现一些新需求如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耐用消费品,以及服装、床上用品、通讯产品等。这些需求的满足途径还是要到城市大中型零售店中选购,没有实现就近购买。这样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购买成本,而且连锁超市也失去了与杂货店和农贸大集差异化经营的机会。

3.诚信问题的制约

农村地区市场体系建设非常不健全,而且农民辨别真伪的能力相对较缺乏,给一些不法经营者进行假、冒、伪、劣的商品交易有了可乘之机,坑农害农的事件时有发生。但随着农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其质量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商品质量有保证是农村顾客选择连锁超市消费的最主要原因。但由于客流量少不能实现规模经济和总部集中化管理不力等因素,一些农村连锁超市在经营中也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销售过期的产品甚至经营假货。这些不诚信的行为影响了农村居民的消费热情,使超市丧失了降低购买风险的优势,结果使一些顾客流失。流失的顾客一部分重回杂货店消费,另外一部分质量意识强的则转向进城购买。这就使得农村连锁超市处境较为尴尬。

4.经营成本的制约

从表面上看,在农村市场开店成本较低,例如农村地区店铺的建设或门面租金都很低;农村的劳动力成本也大大的低于城市。但由于地理位置和长期经济发展滞后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在现有条件下发展连锁超市,就必须在物流、渠道建设等方面需要投入大笔的资金,这都造成在农村市场的经营成本实际上要高于城市市场。另外,农村连锁超市的销售额一直较低,无法实现规模配送,使经营成本提高。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农村超市商品的价格普遍高于其所属县城。因此关心价格的农村居民更加不愿意进入超市消费,这样就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连锁超市在农村地区的成长。

5.人脉资源的制约

由于特殊文化因素以及农村居住特点使农村邻里之间、亲朋之间往来比较频繁,在农村地区有着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这也影响着居民的购买行为。例如你一定要去XXX商店买东西,因为那是舅妈的弟弟经营的;另外在农村也存在强烈的外乡人情结,消除对外来人的不信任感需要很长时间。根据调查大连农村现有的连锁超市的加盟者90%为外地人,80%是没有农村生活经验的城里人。所以经营者在当地没有丰富的人际关系,也不能很快融入当地人的社会圈,对当地的习惯和生活水平等相关的信息了解不多,也没有条件利用已有的网络等资源,这些因素都

制约着超市的经营。

三、农村连锁零售业态进一步发展的对策

连锁经营是农村零售业态发展的必经之路。农村市场既存在许多制约的因素,但更充满机遇。连锁零售企业应该积极整合资源,抓住机遇,完善在农村市场的销售体系。

1.引导农民改变消费习惯

引导农民改变消费习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普及商品的质量和安全知识,增强农村居民的质量意识,引导他们选择产品质量有充分保证的超市消费。同时连锁超市要提高产品(服务)品质,并做到持之以恒,杜绝假冒伪劣。

其次,还可以通过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促销活动,如赠送礼品等,吸引农村居民尝试进入超市消费,逐步改变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

最后,合理利用当地资源,实现“超市和农户”的双赢。通过“超市+农户”模式,使当地的农副产品进入连锁供应体系,带动农业基地、农户与超市同步发展壮大。一方面降低了超市采购成本;另一方面,解决农民卖农产品难的问题,增加了农民收入,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这样既培养了超市的核心竞争力,又能够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支持,成为农民自己的超市。

2.错位竞争,开展差别化经营

在农村发展连锁超市不能完全把城市货架“复制”到农村。首先,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在充分了解当地居民的消费心理和消费水平的基础上,提供消费者真正需要的商品。例如与讲究包装和选择多样性的城市消费者不同,农村消费者更喜欢简单、经济实用型的产品。其次,针对目前电视等耐用消费品,服装等选购品农民一般要进城购买的现状,超市可以适当扩大经营范围,如在设立电器卖区、服装专卖区,形成具有农村特色的经营范围。这样既可以满足农民日益多样化的需求,又可以实现连锁超市与农贸大集的差异化经营,减小竞争压力。

3.加强对加盟商的培训与监督管理

连锁总部在实施连锁经营的过程当中,首先要对加盟商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以经营加盟店的基本能力,公司的经营理念等为主。培训的方式可以是安排加盟商在其他店铺实习,或者是规定辅导期,这期间由公司派出团队在加盟店里指导经营。另外,连锁总部还应该加强对农村店的监督管理。一是不断加强加盟店供应链管理;二是加强对加盟店的检查和督促,除要求加盟店实行质量承诺外,总部还成立专门机构,对加盟店实施分区域管理和监督;三是建立质量追究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加盟店,坚决取消其加盟资格,并进行经济处罚。

4.构建二元农村连锁体系

与城市市场不同,农村地区零售业的零散度非常高,而且顾客群体分布范围也十分分散,农民难形成集中、强劲的购买力。针对这些特点,在农村发展连锁应该构建二元连锁体系。

(1)在人口流动性较大、交通便利的集镇发展特许连锁,设立连锁加盟店。加盟店可以获得连锁总部输出的经营管理技术、统一配送的优质价廉的商品和资金支持,从而更好地发展;连锁总部又能够充分利用已有的销售渠道和经营设施,减少投资,降低风险,实现低成本扩张。

(2)对周边村庄分散的杂货店以采购联盟的形式辐射.,以连锁企业为主导,搭建采购平台。连锁企业利用市场信息、规模经营和批量订购、成本低廉的优势,为杂货店、夫妻店提供统一配送服务;采购联盟的各成员企业,仍保持自己的资产所有权并进行独立财务核算,可以自由退出。通过采购联盟整合小规模、网点分散的农村零售商,使配送规模化,降低连锁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连锁经营在农村地区的发展。

5.充分利用原有商圈

在农村发展连锁经营要有效利用原有商圈,其中利用农村原有的供销社系统是最现实的方式。首先,供销社曾经是农村地区最有影响力的零售商,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其次,供销社基层社本身就具有连锁性质,具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某些特征。

参考文献:

[1]李芬儒陈蓉华:农村批零业态发展连锁经营应关注的问题[J].农业经济2006(6):36~37

第6篇

国际贸易随着全球经济变化、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整体增长缓慢,尤其以货物贸易为主。但是国际服务贸易却一枝独秀,成为国际贸易增长中的唯一亮点。在各国的贸易总额中,服务贸易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经济的发展趋向于无形化,相应地作为无形经济一部分的服务贸易的统计,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例如:美国的国际贸易年年逆差。按照国际贸易理论,长期的顺差和长期的逆差对本国的经济发展都极为不利。但是美国的经济发展却一直较稳定,其中与服务贸易大大弥补了货物贸易的长期逆差有一定的关系。也就是无形贸易的发展,特别是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无形中淡化了货物贸易的重要性。据统计,美国自1976年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年年顺差。1986年,服务贸易顺差达到了100亿美元;到1996年更是增加到了780亿美元,在其国内!服务业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从1993年就达到了60%以上。还有英国,其有形贸易也是年年逆差。可是自1947年以来,通过跨国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海运、民航、旅游业等以服务贸易为主的无形贸易一直保持顺差,这对弥补有形贸易的长期逆差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相应的服务贸易统计也越来越重要。

二、分析国际贸易统计的规则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规定:一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另一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IMF的国际收支统计。BOP统计的原则,主要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简言之,就是跨境贸易。这里所说的居民和我们的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常住人口差不多,通常是指在该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自然人和设有营业场所并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实体。在这个意义上,服务贸易统计就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的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服务交易,即跨境的服务流动统计。例如:中国的某企业接受外国海运公司的运输服务,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进口。又如,外国旅游者在中国的旅游消费支出,对中国而言就是服务的出口。显然,包括在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跨境服务贸易统计,具有服务跨境消费和跨境交易的特征。BOP统计已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并且IMF也已经认识到了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统计的重要性。在其出版的国际收支统计方法手册第五版BMP5中,已经将服务贸易项目由手册第四版的五项细化为十一项,并逐步说明指标涵盖的范围和编纂方法。为了统计的准确性,该组织统计局已经在1999年出版的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全面介绍IMF和WTO关于服务贸易统计的原则、分类和内容。但是IMF坚持其居民和非居民的统计原则,不统计境内外资企业对境内的服务贸易,认为这部分交易的统计不属于BOP范围,而属于国民核算统计。

2.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的第一套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变规则,其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娱乐文化及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和其它等12个部门类别,每个部门又细分为若干个分部门,共155个分部门。GATS要求统计的服务贸易按其交易方式,既有跨境交易,包括过境交易、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又有境内贸易,包括商业存在,即境内的外资企业对境内的居民和非居民提供的服务交易,但是这种方法的统计资料很少,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中,采用此法的国家不多。

3.外国附属机构的贸易(FAT)统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外国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国家间经济联系的方式不再仅仅局限于跨境贸易,而包括了由于资本流动而导致的货物和服务的境内交易。例如,中国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然后在中国境内销售。由于按IMF的BOP统计的,这些外资企业属于居民的概念,或者说是常住单位。他们和中国国内的企业或者个人发生的交易,包括货物交易和服务交易,都不能统计到BOP中去,因为没有发生跨境交易,只是在中国居民之间进行交易。但是它又是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又不同于纯粹的国内贸易,它不仅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利益,而且这种交易已经属于中国和外国之间的交易。

三、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

我国的服务贸易的统计发展远远落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原先采用MPS账户进行国民经济核算时,根本不考虑服务创造的价值,更谈不上服务贸易统计了。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国外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对外贸易额不断增加,服务贸易占总贸易额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再加上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已经采用了SNA体系,因而也开始重视服务贸易统计了。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主要包括了两大部分:一是国际收支服务贸易统计,也就是BOP统计,我国基本上就是按照BMP5的框架来统计跨境的服务贸易的;另一部分就是内向的FAT统计,对于外向的FAT统计,由于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较少,暂时不成熟。但是无论是BOP统计还是FAT统计,在我国还是跟不上服务贸易的发展,这正是我们要注意的一点。相对而言,国际货物贸易已经不再能够充分反映各国间的经济联系程度,绕开关境或者国境的投资活动在表面上淡化了各国间的贸易联系程度。这也是美国、英国贸易长期巨额逆差,而国内经济仍然保持较快增长的一个原因。国际上进行比较所用的贸易额,多是以货物贸易和BOP统计的服务贸易为主,因而将大量的国外投资所形成的贸易隐形化了。事实上这部分贸易是存在的,不但服务贸易是存在的,而且货物贸易也是存在的。但是却没有用来反映国际间的贸易联系程度,也没有用来反映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经济活跃程度。对于中国而言,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中国国内经济的发展更加重要。对于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跨境的BOP统计和内向的FAT统计正在不断发展成熟,而外向的FAT统计却发展缓慢。

第7篇

本文作者:刘黎明 单位:黑龙江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积极实施对外开放,大力发展货物贸易,已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货物贸易大国,但我国的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是粗放型的,难以支撑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增长。发展服务贸易,能够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消耗,获得产业高端附加值的服务品。当前,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年均增长10%,世界服务贸易额与货物贸易额之比达到l:4.5。这就进一步说明一个国家国际服务贸易的发达程度,标志着对外贸易增长的协调性和持续性,也标志着贸易增长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落后于货物贸易的发展水平,服务贸易出口与货物贸易出口的比例为1:9,远低于世界平均l:4.2的水平。黑龙江的对外贸易主要依靠过度支付能源原材料消耗的成本、过度支付生态和环境的代价和过度压低劳动者福利所建立起来的商品贸易,当前的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必须改变这种贸易方式。因此随着世界新一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黑龙江应加快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增强服务贸易竞争力、调整和改善对外贸易结构,使其成为转变对外贸易增长的新方式,从而来获得和货物贸易高速增长带来的同等好处,促进黑龙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际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知识密集型和服务技术密集型行业。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关键是把高素质劳动力变为高素质的人才,让精通英语、掌握世界前沿科技、与海外市场联系广泛的人才脱颖而出,将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从而为中国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奠定重要人才基础。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调查数据显示,世界上有61.8%跨国公司希望扩大在中国的研发活动。这些跨国公司之所以将研发拿到中国来进行不单单是为了从一般劳动者身上获取剩余价值,是因为中国有足够多的、他们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同时,中国劳动力价格的比较优势明显,不仅是普通产业工人,高素质人才的劳动力价格同样具有比较优势。黑龙江省现有高校78所,每年的高校毕业生20万左右,有足够的高素质人才供应。而这些高素质人才就业难的关键是因为没有合理的产业来吸收他们,使其发挥智力优势。黑龙江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将会拉动大学生的就业,大学毕业生经过一定的培训后,将会很快很好的从事来自金融、电信、医疗、制造等行业的BPO业务。因此,解决黑龙江高素质人才就业问题,使其不外流,大力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是最好的选择。同时,留住现有人才、主动承接和吸纳高素质人才,也是黑龙江实现国际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主要以附加值较少的加工贸易为主。其原因有三:一是因为我国追求“规模的扩张、速度的扩张、外延的扩张和数量的扩张”的粗放型的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二是工业化、产业化、组织化和现代化程度低,制造业也只能采用加工组装型、生产主导型、模仿型和粗放型的模式;三是缺资本、缺技术、缺人才、缺管理经验、缺产业运营模式,只能走加工贸易之路。而加工贸易严重消耗了我国的资源,破坏了生态和生活环境,带来损失的治理费用已超过加工贸易的外汇收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而黑龙江省虽然实现年初确定的单位GDP能耗降低4%的目标,但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与传统制造业相比,服务贸易具有低能耗、低污染的特点。因此,黑龙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国际服务贸易,积极发展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的道路,使其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提高黑龙江国际服务贸易水平的根本措施,也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主要手段。

第8篇

论文关键词: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自由化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二战后,随着世界货物贸易的快速增长和跨国公司及国际旅游的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迅猛发展。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各国间的服务贸易摩擦日益激烈,特别是当世界经济在 20世纪80年代后期进入低迷期后,各国为了保护自己利益而制定了更多的贸易保护壁垒,新 贸易保护主义在这一时期受到众多国家的推崇。这些壁垒严重阻碍了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 虽然期间许多国家制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但于整体国际形势并未起太大作用。为了调整日趋激烈的国际服务贸易争端,为了消除太多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保证贸易各方的权益以及促进各国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建立一个多边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成为众多国家的要求。这是GATS产生的原因之一。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强烈要求建立一个国际性的服务贸易协定,以使这些国家可以更快更容易的把服务贸易的触角深入到不发达国家的更多部门。

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中占绝对优势的无疑是发达国家,进行跨国性的服务贸易可以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如美国进行产业调整后,希望借服务业的贸易顺差弥补其巨大的货物贸易逆差。据统计,1993年在10200亿美元的国际服务贸易中,位居前六位美、法、德、意、英、日共占48.6% ,而其中美国就占近六分之一,在与进口相抵后,还顺差541亿美元。因此,1982年的GATT部长级会议上,在美国的积极倡导下,发达国家要求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合在一起的“一揽子”谈判,希望以货物贸易的让步为筹码换取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市场。在1984年11月的GATT第40届年会上,决定成立相关工作组,并在1986年9月的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协定议题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经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艰辛谈判,最终的妥协结果就是1994年产生的GATS。

再有,在服务贸易领域,发达国家技术强、资本雄厚,在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服务部门占据相对优势,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起点低、基础差,服务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部门,在信息、知识、科技领域还处于落后之势。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一个国家第三产业的发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所以,发展中国家迫切希望本国服务业能得到长足发展,希望在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行业上能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一席之地,同时也希望能在国际服务贸易中获取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信息、管理经验等来提升服务业整体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另外重要也是发达国家瞄准的一点就是在服务贸易上的妥协能带来货物贸易的大量出口承诺。因此,如何既能保护本国服务业又能促进服务业提升和促进货物贸易出口就成了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重要问题。而谈判结果GATS中也确实有了能保护不发达国家的协议,如“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体结构与主要内容 (一)GATS的总体结构 GATS全文由六大部分29个条款和8个附录构成,序言部分明确了制定服务贸易协定规则的基本宗旨,29个条款规定了各成员方的基本权利和应遵守的义务,8个附录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目的是处理一些敏感的、与国家主权和安全相关的金融、电讯、运输和自然人流动等重要服务部门及其服务提供方式的特殊问题。

六大部分中的第一部分(第一条)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及GATS协议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第二部分(第二至十五条)是GATS的核心部分,规定了各成员方的“一般责任和纪律”,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经济一体化、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第三部分(第十六至十八条)为特定承诺,包含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是各成员方提出并要遵守的特定义务,第四部分(第十九至二十一条)逐步自由化,有特定承诺的谈判、特定承诺清单、承诺清单的修改,规定了通过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易 自由化的目标,第五部分(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是制度条款,包含磋商、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争端解决和实施、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主要是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管理组织及争端解决机制等,第六部分最后条款主要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

(二)主要内容 宗旨:在适当考虑国内政策目标的同时,通过连续不断的多边谈判,促使各成员在互利的基础上获益,并保障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早日实现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自由化。GATS的最终任务是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各国服务业发展不平衡的时候,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只能是逐步的。 目标:建立一套包括服务贸易各项原则和规则的多边贸易框架,藉以在有透明度和逐步实现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增长和发展的一种手段。GATS的最终目标是要在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各成员方能够获取经济增长和提升世界福利。 对服务的定义:WTO关于服务行业的分类是以GATS来界定的,服务业定义为四种,官方名称分别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现今对于哪些行业属于服务业以及怎样分类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以各种形式提供的各种国际贸易。 普遍义务原则:是各成员方都应该无条件遵守的义务,主要原则如下:

第一,最惠国待遇原则:在GATS协议覆盖范围内,各成员方给与任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 者的待遇,应无条件地不低于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即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所有成员伙伴,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除被各成员方列入豁免清单外的所有服务贸易部门。

第二,透明度原则: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方应迅速将所有涉及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有 关措施,最迟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如果它是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的签字国,该项国际协定也必须予以公布。根据GATS,各成员方必须公布所有相关法律和规定,并建立咨询点,以便其它成员方可获得相关服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信息。 第三,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各缔约方通过对承当特定义务的协商,使发展中国家在国 际服务贸易领域能更多的参与,GATS特别关注到了最不发达国际的服务贸易发展。不足的是没有太多硬性规定来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 特定义务或称具体承诺:是各成员方通过列举清单的方式遵守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原则:

第一,市场准入:各成员国应以低于其在减让表上已经同意提供的待遇,给予其他成员国的 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原则。是各成员国通过谈判作出并约束各自市场开放的承诺。

第二,国民待遇:成员国在减让表中记载的服务部门,对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各种 条件和资格要给予任何其它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能实行差别待遇。即指对本国国民和外国人给予同样的待遇。在GATT中它是一条普遍义务和原则,但在GATS中仅仅用在列举在清单中的部门,所以它被列入具体承诺中。 例外和豁免:考虑到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其独特型,作为一般义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殊情况可以列举豁免清单,同样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也可以有例外。 协商和争端解决:GATS成立了理事会,对国际贸易磋商和争端解决措施作了规定。 附录:GATS最后一部分为四类附录,即最惠国豁免附录、对特定服务如金融、空运的特殊性加以说明的附录、对自然人流动、电讯服务提供方式加以规定的附录、继续就金融、基础电讯、海运进行谈判的附录。是《服务贸易总协定》重要组成部分。

三、关于GATS的几点思考

第一,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理论分析。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贸易完全自由化是双赢的,但新贸易保护理论在剔除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等与现实不符的假设后,得出了不一样的结论:自由化并不总是双方受益,世界福利也不一定提高。特别是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大多数部门是寡头垄断或垄断竞争,新型服务业表现出较强的规模报酬递增,而发达国家拥有大部分实力较强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新型服务业,如果国际服务贸易快速完全自由化,拥有比较劣势的发展中国家将失去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带来的结果是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散失和福利的下降。基于此,在GATS谈判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自由化的争论与妥协结果为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第二,最惠国待遇的“无条件”和“有条件”争论。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从GATT 中搬过来的,是GATS中的一般义务原则,但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是有条件的,这通过其豁免清单反映出来。由于考虑到:一是世界各国服务业发展相当不平衡,而服务领域中很多敏感的、涉及国家主权与安全的、有关民族道德文化的市场是不允许其它国家轻易进入的,加之服务行业具有高垄断性的特点,最惠国待遇的“完全无条件”在服务贸于中还不太可行;二是承诺高的成员国反对承诺低的成员国免费“搭便车”,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让发展中国家开放更多、更深的服务市场,就利用豁免清单来作为谈判的手段。最终,GATS开出了例外,在附录中给出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豁免清单,使“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变相为“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由于通过“否定清单”表现出来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过多的、不合理的、频繁变更的豁免内容可能会影响到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谨慎性。当然,如果站在发展中国家的角度,豁免清单可以保护其国内的幼稚服务行业。但事实表明,由于某些原因,发达国家豁免单上的内容要比发展中国家的更多。 最惠国待遇的“有条件”和“无条件”之争,说明其在服务领域中适用的特殊性,它既要考虑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又不能忽视各国在服务贸易中的发展不平衡性和服务贸易的复杂性。但总的来说,正是因为必须无条件遵守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才朝着自由化的方向前进。

第三,市场准入的困境。市场准入是各成员国承担的特定义务而不是一般义务,是对各国服 务贸易水平不平衡的承认的表现。出于竞争、国内保护、文化因素、国际安全等原因,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允许国外服务提供者的自由进入。所以,市场准入是以“肯定清单”的形式作出具体承诺,并分为部门承诺和水平承诺,可根据各成员方实际情况,确定市场准入的部门和开放到何种程度。对于不太愿意开放服务市场的成员国来讲,这些条款对其是极为有利的,但对需要开放服务市场的成员国来说,该如何应对来自国内某些利益集团的保护主义压力成了市场准入承诺的困境。

第四,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究竟如何定位。最惠国待遇是进入市场时的公平待遇问题,而国民待遇则是进入市场后的公平待遇问题.经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激烈谈判,最终GATS把国民待遇准则以“肯定清单”的方式提供具体承诺。不过,如何定位国民待遇则是各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重要问题。

因为:一是对敏感的、涉及到国家经济与国防安全等行业,各国政府对内、外服务提供者是否能一视同仁;

二是由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都包含公平竞争,一成员方可能会将两者联系起来,借由国民待遇的不公要求另一成员方取消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

三是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初期实行超国民待遇来吸引外资、技术、人才等,如果取消超国民待遇怎样确保不会影响经济变动等。所以,各成员方都应该合理的界定各自的国民待遇。 第五,给与发展中国家更多照顾的义务条款缺乏硬性规定。GATS的第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拥有更多的灵活性,要帮助和鼓励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要给予特别不发达国家特殊照顾。这些承诺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的,但大多只是形式上的优惠,只是一种政治意义的照顾,没有硬性规定措施的承诺并未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多大作用,并没有真正帮助到发展中国家。所以只能寄希望于在GATS目标宗旨下,通过多轮谈判,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制定合理有益的实质性硬性措施。

第9篇

论文摘要:所得税领域的税收歧视和双重征税能够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作用。所得税的国际协调和贸易自由化是分别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和WTO来实现的。但是,WTO体制本身不解决双重征税,也无法有效处理税收歧视问题;而税收协定对税收歧视和双重征税的消除也是不彻底的。同时,WTO体制和税收协定也无法解决多边的税收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贸易内涵从传统的货物贸易扩展到了服务贸易。特定的所得税措施也能够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作用。但是,在国际层面上,所得税的国际协调和贸易自由化是分别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和WTO来实现的。本文拟在探讨所得税与国际服务贸易之关系的基础上,对现行模式进行初步的评析。

一、所得税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关系

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界定了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易模式:(1)在一个成员境内将服务提供至任何其他成员境内(跨境交付);(2)在一个成员境内,向其他成员在该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3)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业存在);(4)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其派往其他成员的自然人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所得税措施能够对上述服务产生影响,主要问题在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两方面:

1、双重征税

在所得税领域,多数国家普遍同时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这就产生了三种类型的双重征税:(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2)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3)来源地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这些类型的双重征税在服务贸易中也会出现。比如:

(1)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乙国认定A银行的利息收入为来源于乙国的所得,要予以征税;而A银行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该笔利息所得也要在甲国纳税。这样,该笔利息就面临双重征税。

(2)甲国A公司在乙国注册成立一个子公司B提供服务。乙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B公司为乙国居民纳税人。甲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还采用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如果B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在甲国,则B公司同时也是甲国的居民公司。这样,B公司的境内外全部所得要同时向甲国和乙国纳税。

(3)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将贷款交给其在丙国的分公司C使用,利息由分公司C承担和支付。如果乙国对利息的来源认定标准为借款人为居民的所在地,丙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则A银行的该笔利息要同时被乙、丙两国主张来源地管辖权从而被双重征税。

2、税收歧视

一国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时,仍可通过所得税措施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

比如,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B,B的营业利润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如果乙国对B营业利润的征税要比从事相同业务的本国居民公司更重时,就产生了税收歧视。

再比如,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根据乙国法律,B公司从乙国银行取得同等条件贷款并支付利息时,该笔利息是可以从B公司应税所得中扣除的。但是,如果乙国法律不允许B公司将支付给甲国A银行的利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对甲国A银行产生了歧视,会影响乙国公司寻求甲国银行的贷款服务。

因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会构成服务贸易自由的壁垒。

二、消除所得税贸易壁垒的国际机制

尽管自由贸易理论倡导消除贸易壁垒,但现实中许多国家仍对国际贸易施加限制。因此,贸易壁垒的消除需要国际机制。就服务贸易来讲,消除所得税壁垒的国际机制主要是由WTO体制和国际税收协定提供的。

1、WTO体制

对于服务贸易面临的所得税壁垒,GATS的作用主要是消除对服务提供者的税收歧视。GATS第17条是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要求WTO成员在承诺开放的部门,应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因此,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歧视,陛所得税措施就在被禁止之列。

但是,GATS下的国民待遇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属于具体承诺的范围。如果一个成员没有把有关服务部门列入承诺表,则该成员就没有在该服务部门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该成员对未列入承诺表的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市场准入并采取歧视性所得税措施,并不违反GATS义务。

因此,GATS的国民待遇对税收歧视的消除作用是有限的。此外,GATS也没有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这就需要国际税收协定发挥作用。

2、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具有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作用。

(1)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主要解决两个居民管辖权的重叠以及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对于两个居民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的做法是确定由一国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另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则转化为对“非居民”的征税权②。此时仍存在双重征税,但可通过消除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机制来解决。

对于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首先在缔约国之间划分征税权,如果征税权划归居住国或来源地国单独享有,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双重征税;如果征税权划归两国共享,则对来源地管辖权进行适当限制,并由居住国采取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上述机制可以消除服务贸易所面临的双重征税。

一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时,首先要看商业存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根据GATS第28条之定义,商业存在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根据OECD范本第5条和第7条之规定,如果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的独立人或子公司提供服务,它们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另一成员不能对该服务提供者的所得征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如果是通过分公司提供服务,则分公司构成常设机构,但另一成员只能对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此时居住国应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如果服务贸易是跨境提供的,那么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取得的诸如利息、股息等所得在当地缴纳预提税时,这也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的解决方法是:限制来源国的预提税税率,同时居住国采取抵免法。

自然人流动也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当自然人流动取得独立劳务所得时(比如律师、会计师提供服务的所得),根据第7条常设机构原则处理;对于受雇劳务所得,也有相应地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

(2)税收歧视

国际税收协定中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要求缔约国一方的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纳税义务,不比缔约国另一方的人在相同情况下(inthesamecircumstances)更重。以OECD范本第24条为例,该条规定了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扣除无差别和资本无差别等方面的内容:

国籍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的负担更重;常设机构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负,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该另一国企业;扣除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在确定该企业的纳税所得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资本无差别指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的缔约国一方企业的税负,不应比该缔约国一方同类企业更重。

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的意义在于:对于WTO的成员来讲,税收协定中无差别待遇的适用不以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是否属于东道国服务贸易承诺表开放的行业为前提。即使提供的服务不在承诺表之列,也应适用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

因此,就前面所举的例子而言,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分公司提供服务时,常设机构无差别能够使得分公司的税负不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东道国企业;扣除无差别则能够保证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能够与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

三、现行机制评价

从上可以看出,在消除所得税壁垒方面,GATS和国际税收协定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事实上,国际税收协定的职能与WTO倡导的自由贸易是相吻合的。不过,GATS不具有消除双重征税的功能,消除税收歧视的作用有限,消除所得税壁垒仍然是国际税收协定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这一体制存在着下列问题:

1、GATS的非歧视原则不能有效消除税收歧视

GATT/WTO的实践表明,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对于消除货物贸易壁垒具有重要意义。GATS也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

GATS第2条规定,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GATS的国民待遇属于WTO的具体承诺不同,最惠国待遇是WTO成员普遍遵守的义务,不受WTO成员具体承诺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WTO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市场准入,即使该类服务并非具体承诺表中承诺开放的,也要遵守最惠国待遇义务。

但是,GATS第14条(e)款规定,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WTO成员之间的差别待遇,如果是源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就不是对最惠国待遇的违反。也就是说,如果有甲、乙两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都在丙国提供服务,假如根据甲丙和乙丙之间的税收协定,甲乙的服务提供者在丙的待遇存在差别,丙并不因此违反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所得税待遇,一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所得税差别待遇在GATS下是合法的。显然,这与WTO体制追求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是不匹配的。至于国民待遇,GATS第14条(d)款规定,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所得税差别措施,只要差别待遇是为了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平等或有效地课征所得税,就不构成对国民待遇义务的违背。根据该条款的注释,如果税收差别是基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税负差异等因素产生的,也不违反国民待遇。

2、税收协定对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消除也不彻底

(1)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的主要职能是消除双重征税,但其适用仍需要缔约国国内法的配合。即使税收协定规定了免税法或抵免法,在适用居住国国内法时,仍然可能存在双重征税问题。比如,居住国采用限额免税法,当居住国的税率低于来源地国税率时,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就不能得到全额抵免,因为此时抵免限额小于其在来源地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这意味着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所面临的双重征税不能完全消除。

此外,税收协定主要是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而不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按照OECD的定义,法律性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双重征税都属于法律性双重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对公司利润征税,又对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在股东环节征税。对于经济性双重征税,有的国家有消除机制,但有的国家认为没有必要消除。OECD则认为,如果国内法不予以缓解,那么在国际上也不必予以缓解。因此,税收协定本身普遍缺少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机制。

(2)税收歧视

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的适用是以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为前提的。由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而税收无差别待遇又要求基于相同情况进行比较,这意味着非居民通常不能在来源地国主张给予当地居民的全部优惠。OECD范本第24条第3款第2句就规定,常设机构无差别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此外,非歧视待遇原则只适用于对来源地所得的歧视,不适用于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歧视。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居民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税负比应税所得相同但所得只来自于境内所得的居民更重时,税收协定是不予以管辖的。前面提到的限额抵免就反映了这一问题。

再者,经济性双重征税所导致的税收歧视也不在税收协定管辖之列。比如,一些国家虽然有减轻居民股东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的优惠,但不给予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外国股东。由于支付给外国股东的股息所缴纳的预提税是对毛收入的征税,而国内股东获得股息一般是以净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股东的股息税负要高于境内股东。

3、WTO和税收协定都无法解决多边的税收问题

(1)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但跨国公司的经营是多国背景的,这就产生了下列问题:

首先,双边税收协定难以解决来源地管辖权重叠产生的双重征税。双边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因此,对于前面所举的两个来源地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例子,由于A银行不是乙国和丙国的居民,就无法适用乙、丙两国间的税收协定来消除两个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除非甲、乙两国税收协定约定乙国放弃来源地管辖权。但是,税收协定一般缺少这样的安排。

其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多边范围的避税问题。在一国存在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时,也能够为跨国避税提供空间,税收协定滥用(treatyshopping)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一国可以采取反避税措施,但对因此可能造成的资本外流的担心会限制一国采取反避税措施。

再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税收竞争问题。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各国可能会竞相给予税收优惠措施,由此可能产生税收竞争问题(taxcompetition)。但是,税收协定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并不限制缔约国给予非居民更多优惠的做法。此外,双边税收协定无法约束第三国优惠措施的给予。况且出于吸引外资和担心资本外流的考虑,一国一般不会在税收协定中约束自己的税收政策。

(2)WTO

WTO是一个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并没有限制或约束其成员所得税税基、税率等的内容。由于WTO并不涉及一国税收体制,因此,一国给予外国投资或服务提供者比国内更多的优惠是不禁止的,反而可能是鼓励的。事实上,GATS的国民待遇关注的是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的服务提供者,并不禁止“超国民待遇”。此外,在GATS体制下,也没有类似于货物贸易的补贴制度来限制WTO成员对本国服务出口的税收补贴。

四、结束语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贸易、投资和税收之间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一方面,对投资的歧视性所得税措施会对国际服务贸易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各国竞相采取税收优惠也会对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扭曲作用。

在现行机制下,WTO体制无法有效处理税收歧视和双重征税问题,而税收协定的双边机制也不能彻底消除上述问题。同时,WTO体制和税收协定也无法解决多边的税收问题。

第10篇

近年来,上海依托科技、教育、管理、信息和人才优势,积极发展旅游、运输、金融、保险、邮电、广告、展览、人力资源、信息、咨询、审计、法律等国际服务贸易业。80年代,上海每年的国际服务贸易额为20亿美元左右。进入90年代,国际服务贸易额明显增长。1999年国际服务贸易总额达到60亿美元左右。同时,上海加快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外资逐步进入银行、保险、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息咨询、设计装潢、广告等领域。到1999年底,上海服务业累计实际利用外资131,85亿美元,占比达47.55%。到2005年,国际服务贸易总额已达到近324.6亿美元。

(一)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

从服务贸易规模看,贸易规模加速增长。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不断增长。出口额从2000年的36.1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161.1亿美元,进口额从2000年的43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163.5亿美元。进出口总额从2000年的79.1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324.6亿美元,如表1-1所示。根据计算,2000-2005年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32.7%,出口年均增长35.4%,进口年均增长30.4%,均高于同期上海口岸贸易进出口的年均增长率。

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全国服务贸易的比重不断上升。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全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由2000年的11.2%上升到2005年的20.5%。其中出口额占全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从2000年的11,2%上升到2005年的19.8%,进口额占全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从2000年的11.2%上升到2005年的19.2%。

但是从总体规模来看,上海服务贸易总额仍较小,2002年新加坡、中国香港服务贸易出口分别为269亿美元和452亿美元,是上海的4.7倍和7.9倍;服务贸易出口分别为206亿美元和242亿美元,是上海的3.5倍和4.1倍。

(二)各服务行业进出口状况

从行业分类来看,在十四个子项中,有一半以上的项目出现逆差,前三位分别是运输、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和教育医疗保健,2004年其服务贸易逆差分别为11.77亿美元、9.15亿美元和2.62亿美元。顺差主要来自于旅游行业、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以及广告宣传,2004年顺差分别为13.02亿美元、4.32亿美元和2.02亿美元,但后两者的顺差额明显偏低。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具有比较优势且一直保持顺差的工程承包项2003年出现逆差,这主要是受“非典”和伊拉克战争的影响所致。扣除这一因素,可以看出上海在传统的旅游、工程承包行业仍然保持着较大的比较优势,另一方面,在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广告宣传等新兴服务业的领域,上海企业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国际竞争能力,这预示着上海在服务业领域的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正在慢慢发生变化,新兴服务业的异军突起将可能成为上海未来服务贸易和服务产业整体能级和规模提升的助推器。br>

(三)服务贸易结构和形态

从贸易结构看,上海服务贸易近年来形态相对单一,但贸易结构有所优化。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在近几年维持稳定,但服务贸易类型较少。其中,运输、旅游、咨询所占比重最大,分另0约占出口总额的50%、20%和10%。从进口结构看,运输基本保持在占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50%以上;旅游这一项从2000年的19%下降到现在的9%,2003年因“非典”下降到4%;特许权使用费和特许费以及咨询一直保持稳步上升,现在稳定在10%左右。

从服务贸易结构看。上海服务贸易类型较少,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建筑工程等劳动密集型服务领域,其贸易额约占服务贸易总额的70%,总体呈略微下降趋势,而计算机信息、专利权利使用和特许经营、教育医疗等技术、资本、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所占份额虽较少,但比重持续上升,贸易结构有所优化。

(四)服务贸易竞争力

从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来看,上海服务贸易总体逆差呈缩小趋势,但核心竞争力仍有待提高。表5中TC指数大多呈负数。上海总体竞争力较弱,2005年服务贸易总体竞争力指数同2004年持平,均为-0.01。旅游、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广告宣传是产生顺差最大的三个项目。而体现城市核心竞争力的运输、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以及教育医疗保险一直是产生逆差最大的三个项目,国际竞争力不高,与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的发展目标和要求有一定差距。

二、上海服务贸易发展三大途径

(一)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共同发展

关于目前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到底是重点发展服务业还是重点发展制造业,对照借鉴香港的发展经验,现在有两种观点;在上海产业结构调整的道路上,是应该继续维持制造业中心的地位还是要大力建设国际服务中心,笔者也有自己的看法。

1、产业结构两种发展道路之争

香港20世纪80年代后的增长主要依赖服务业作为经济的支柱,制造业向周边地区转移,形成离岸形式。主张上海走此道路的人认为上海发展的瓶颈在于:长期以来,即使在人均GDP增长和产业结构自发演进的转折阶段,仍不断强调制造业的主导地位,不符合产业结构的升级规律。香港正是强调了服务业的主导地位才保持其较高的GDP水平,在2004年服务业更是占到GDP的85.7%;世界其他城市的发展也同样显示了这个规律。另一种思路是,上海应认识到今天香港经济面临的困境就在于丧失了制造业优势,单纯依赖服务业特别是金融地产业的发展,使整体经济失却了依托,产业空心化现象严重削弱了香港经济的增长动力,并增加了由金融地产业所引起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鉴此,上海更应强调制造业中心的地位,不应削弱它以促成第三产业份额上升和国际金融、贸易中心城市地位的确立。香港近几年一直提出发展高增值服务业以及重振制造业。香港的发展经验也告诉我们,在追求服务业的发展服务贸易额提升的同时,也应加快高增值制造业的发展。

2、本文的观点

我们认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是可以互相推动、互补相长,亦即可以协同发展的。先进制造业的本质含义是指高科技制造业、科技密集型的制造业。因此,发展先进制造业,就要提高其科技、知识的含量,而不是提高资源消耗的比重。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必定会为制造业提供更好的生活服务、管理服务、技术服务等等。制造业的发展也必定会对服务业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上海过多地强调制造业主导地位、忽视第三产业的发展,必定会丧失很多发展先机和竞争优势。同样,如果一味单纯地依赖服务业,那么整体经济失却依托,产业空心化会削弱经济的增长动力。而新加坡却由于仍然重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平衡发展,因此能更快地摆脱1997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保持增长动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无需对立,而是应该共同发展、协同发展。

以服务业特别是生产业的发展带动服务贸易的提升,以服务贸易的提升促进服务业的发展。除破各种不合理的行政性壁垒,加大市场开放程度,积极吸引有国际水平的服务性跨国公司人驻上海,优化上海服务业结构,促进服务业能级的进一步提升。充分利用优势资源,通过国际运输、国际物流、国际旅游、国际贸易等行业的发展,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的建设。对目前不具有优势的服务行业,加大开放力度和深度,以开放促进发展,培育区域性金融中心、信息中心和技术中心。

商务成本的适度提高,有利于城市产业向资金、技术密集型、附加值高的方向升级。这已经在跨国公司加速将其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向上海转移上体现了出来。对上海而言,人均GDP达5000美元显示出其已经和上世纪80年代时候的香港一样进入了后工业化阶段。借鉴后者二十多年来的直接经验,上海应在发展服务业、产业结构轻型化的同时,顺应制造业自身的演进,注重培养长三角地区的产业链分工,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某些环节上发挥比较优势并形成集聚,从而增强价值增值。与此同时适当发展部分有优势的高端制造业,避免制造业空心化。

总的来说,就是应使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更好地推动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制造业;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也会促进现代服务业,使之具有更准确地发展方向。

(二)加大对外开放度

1、上海加大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度的必要性

要加快上海服务贸易的发展,尽快优化产业结构,我们认为,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加大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度。当今世界经济正在向服务贸易倾斜发展,发达的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面对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以及上海加大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度势在必行,它是加速发展服务贸易,适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客观要求。

根据杜珍儿《中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评估模型》的研究结果,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度对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影响最大,其次为人力资本、外商直接投资、服务业发展水平。另外还指出,对于整个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度是最重要的,但不同的影响因素对于不同的行业,它的影响力却是不一样的。WTO前副总干事、印度计划委员会委员安瓦鲁尔·豪达在2005年6月份举行的世界服务贸易论坛上表示,开放的服务业发展进程要高于低自由度的行业,实现各种服务也对内对外的市场“自由化”有助于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做大作强。张蕴如(2002)较全面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服务业的开放度和竞争力问题。她认为,我国服务业发展不足的相当一部分原因在于服务业的开放度不够,包括服务业对外贸的开放度和外资的开放度都较薄弱。香港服务业高度发达和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其高度自由化的经济制度,实行低税率的自由贸易政策,充分利用地理优势大力发展转口贸易,带动本地运输、仓储、金融、商业咨询等服务业共同振兴。

2、上海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度现状

近几年上海服务贸易开放的程度有所加大。自浦东开放以来,中央授予浦东和上海各项功能性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有许多与服务贸易有关,比如允许外商在金融和商品零售等行业投资经营,允许外资在整个上海的范围内开办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外商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办贸易机构,批准建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批准部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等。

根据WTO公布的《服务贸易分类表》所列的12大类150多个项目,除金融保险部分项目以及新闻、出版、电信等大类外,上海已向全世界开放了大部分的服务贸易项目。

从表6,我们可以看到目前跨国公司投资上海服务业领域各行业的现状及需要采取的战略措施:第一,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其他类服务业等行业在服务业领域中利用外资的项目数和金额都相对较小,需要从数量和金额方面同时加大与跨国公司的合作;第二,房地产业利用外资的项目数虽然相对较少,但投资总额却相对较大,根据这一特点,今后要重点与更多的跨国公司进行合作,力争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投资上海的房地产业;第三,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等行业在服务业领域利用外资的项目数虽然较大,但投资总额相对偏小,需要提高项目合作的水平和层次。目前,在服务业领域中还没有利用外资的项目数量和金额都相对较大的、相对处于强势地位的行业,这也表明上海服务业领域利用跨国公司投资分散度较大,没有形成具有明显优势的行业。

3、上海加大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建议

第一,通过各种优惠政策扶持服务业的发展,吸引有国际水平的服务性跨国公司入驻上海,优化上海服务业结构,促进服务业能级的进一步提升。

第二,谨慎渐进开放。采取渐进的方式开放国内服务业市场,并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开放计划,确定不同的开放深度,尽可能使竞争能力弱的行业有较长的适应和缓冲时间。

(三)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上海服务行业贸易竞争力普遍非常弱,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除了要加大对外开放度之外,其次要考虑的就是服务外包。

1、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必要性

所谓服务外包就是企业将信息系统构架、应用管理和业务流程优化等业务,发包给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以降低成本、优化产业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在经济全球化和产业融合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正逐步把部分服务内容通过项目外包、业务离岸化、外商直接投资等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且这一趋势呈愈演愈烈之势。发展服务外包,特别是积极承接跨国公司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突破口,有利于提升服务业的能级和水平;是上海转变外资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有利于优化外资结构,推动实物贸易向服务贸易转变;是上海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上海经济与国际接轨,更好地服务全国,带动上海及周边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已成为上海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一个新增长点。

2、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若干建议

一是要主动承接跨国公司内部的离岸外包,大力吸引、承接全球的服务外包;巩固目前服务市场,加快向高端服务市场转变,进一步拓展服务空间;重点发展软件开发外包、研发设计外包、物流外包和金融后台服务等领域,提升上海服务外包能级;大力培育若干个知名的本土服务外包企业,使之成为国际离岸服务外包总承接商和对内服务外包总发包商。

二是要加快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章和规定,健全相关行业的管理规范和行政执法机制,推动行业信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三是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和服务。设立市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依法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专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信息服务。

四是建立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根据国家最新统计标准,结合上海实际,研究建立反映服务外包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体系,并试行服务外包统计制度;加强服务外包发展的趋势分析,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上海服务贸易在初级劳动力、现代化通信设施等生产要素上需求条件和相关产业支持等方面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但进出口规模总量偏小、核心竞争力不足、国际竞争力不高、结构形态相对单一、服务类型相对较少以及技术和高素质人才的缺乏等是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的劣势所在。在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服务贸易趋向自由化的背景下,上海应以自身优劣势为基础,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深入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协同发展,这是比较符合上海当前经济发展状况的,因此,上海应就此思路来推进服务贸易的发展;而发展服务贸易的首要方法就是加大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度,拓宽对内对外开放范围,在服务业内部广泛引入竞争机制,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大对外开放度将会进一步提升沪上知识密集型企业的竞争力和服务外包能力;同时,人才的培养也不能放松,应加强服务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有针对性地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突破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瓶颈。

第11篇

海运的国际性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海运事业必须是国际接轨的,海运业是我国最早与世界接轨的领域,也是我国水运服务产业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领域。随着我国加入WTO,海运服务贸易及其相关市场也进一步向世界开放,海运、港口服务以及与海运相关的内河与物流运输都面临着外资涌入的巨大冲击,国际海运巨头马士基、东方海外、韩进、现代纷纷抢滩我国海运及相关市场。外来资本通过开展涉及我国港口的海运服务、通过购买航运企业股份或资产的投资方式扩大在我国航运市场的影响力、在我国投资兴建或收购枢纽港口等方式将我国作为其主要的利润源之一。据统计,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中丹麦马士基的运量占我国集装箱运输总运量的30%,全部外资国际航运公司的市场份额占我国集装箱运输总运量达到近90%的高额比例,而我国航运公司则仅占12%的市场份额。我国的进出口商不能掌控班轮运输的决定性话语权与我国的产业结构有着根本性联系,不能创造高附加价值的初级原材料加工为主导的产业结构必然导致加工商在整个国际贸易链条中的弱势地位,因此往往失去了决定国际贸易运输安排的话语权。除了通过开辟涉及中国港口的航线大规模抢占我国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外资航运公司还通过在我国设立独资或者合资航运公司、参股控股等方式在我国建立运输网点并试图进一步将商业触角延伸到港口港务甚至内地物流运输业。我国航运市场中高比例的外资程度不能不让人引发对于外资垄断的忧虑,这种外资垄断的负面影响小至损害我国内资航运企业的营业经营、损害弱势货主作为航运市场消费者的消费者利益,大至扭曲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危害我国整个航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威胁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进而制约国家经济贸易之发展,甚至可能危及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

二、现有关于海运市场开放与竞争规制的法律制度及其问题

但是在我国现有制度规范框架下,外资并购我国国内航运经营者的安全审查与开放市场吸引外资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张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自相矛盾的立场。一方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与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列入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且完全不做中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或者限于中外合资合作的要求,体现出借助外资发展我国海运事业和港口建设、鼓励出口贸易的产业发展导向;另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则将海运列入必须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体现出限制和监管外资进入我国海运业的立法态度。然而自相矛盾之处在于,如果认为外资进入我国海运事业可能产生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为什么又对外资进入我国海运事业和港口建设事业不加限制地鼓励呢?如果担心外资进入我国国际海运市场会带来引狼入室的效果使我国海运事业和对外贸易事业受制于外国资本之控制,为什么不在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像其他一些产业一样对于外资入股的比例作出适当限制呢?如果热衷心切于吸引外资鼓励我国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这是否意味着即使对外资并购我国国内航运经营者实施安全审查,这一所谓的安全审查也只能空泛地流之于形式?实际上,在遵守市场开放义务的前提下构建海运竞争规则尤其是国际航运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面临着如何平衡航运市场吸引外资、维护航运市场竞争秩序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利益选择,而目前我国对于这一问题显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根本性立场,导致不同的法律规范似乎体现了不同的利益考量。事实上,我国海运市场的开放并不只是在2011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可见一斑,很早就废除货载保留制度也体现着开放国内海运市场的态度。货载保留是目前各国保护本国航运业较为常见的做法,其内容是限定进出口本国港口的货物的一定比例必须交由本国船公司负责运输。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40∶40∶20货载分配原则肯定了本国对于该国进出口货物40%的货载保留权。我国虽然在1980年加入了该公约,但是却早在1988年就彻底废除了货载保留制度,外国船公司得享有完全的国民待遇和我国内资船公司在运输我国进出口货物上具有同等竞争的权利,这几乎是超出一般国家海运市场开放程度的。纵然鼓励引入外资发展我国的海运事业、鼓励商品贸易的进出口,但是我国也需要冷静地反思我国海运市场是否存在过度开放的问题,以及在我国现有船舶现代化程度、航运企业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落后于海运发达国家的情况下,是否仍然应当在开放国内海运市场上争取国际领先。当然,适当放慢开放国内海运市场之程度的结论不等于认同将安全审查作为外资进入我国海运业的控制阀门予以普遍适用。外资进入我国海运业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只应当作为例外,而不是作为常态予以启用作为禁止外资进入的理由。外资并购的反垄断问题与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是两回事,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的启用条件应当是广于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的,由于反垄断审查的程序规范性要求更严格,可控性更强,只要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航运经营者集中就应当申报。对外资并购我国国内航运经营者实施集中前申报审查可以防止外资垄断我国海运市场,有利于维持我国海运市场竞争秩序,进而为国内的航运经营者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我国航运经营者发展壮大。但是安全审查则赋予主管机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与反垄断审查不同,其效果可能不但不能使我国海运业在闭关锁国中壮大,反而会因为阻挡了来自于外资的竞争动力而导致我国海运业更加羸弱,过度地使用国家安全审查也会与我国一直开放海运市场以及WTO海运服务承诺相抵触。因此如何准确地把握吸引外资发展我国航运事业和港口建设与海运业引发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进行平衡,是需要重点研究的难题。

三、建构与行政垄断制度相协调的海运业政府补贴法律制度

1.政府扶持海运业并不违反国际航运服务贸易自由化下的国际义务。我国国际航运市场并非不存在行政垄断,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庇护下的货载保留给本区域航运企业运输的问题,也可能存在“行政寻租”与“管制捕获”下的平等航运市场主体不公平待遇的问题,但是之所以采用“可能”之表述,是因为总体而言行政垄断在我国海运市场中并不明显。行政垄断在我国海运市场中并不明显一则可以归因于我国海运业本身的市场化改革革除了很多行政性权力计划性介入航运市场的体制性因素,二则源自于我国对海运业在产业政策上就并未采用像石油石化、电网电力等行业那样的国家垄断与补贴扶持之态度,从国际航运业行业发展的整体来看,我国正在走的是一条逐渐取消国有国际航运企业补贴与优惠待遇、渐进性开放市场、赋予外资航运企业国民待遇乃至超国民待遇的国际航运自由化之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国际航运市场中的行政垄断不可避免地与国家援助政策连结在一起,虽然国家扶持海运业的行为如果适用不合理或不公平可能造成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却并不应当以此否认我国海运业获得国家扶持的合理性。国家援助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补贴,贷款利率优惠,资本注入国有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社会保险或其他费用,买售或租赁土地与资产的优惠税率,电价或天然气使用价格的优惠待遇,使某些特定市场主体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等。国家援助实际上本身隐含了国家干预的涵义,因为无论国家援助采用物质补贴或者其他形式,国家援助的效果就是政府或政府机构的行为使某一企业或多个企业群体比在正常市场条件下更容易获得资源,或者降低了他们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运营成本,进而取得一定程度的市场优势。虽然国家援助使某些市场主体获得市场优势即意味着使与之竞争的市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陷于市场竞争不利,采用行政性手段本身破坏了市场的竞争均衡,但是却并不必然被反垄断法律所绝对禁止。例如欧盟禁止国家援助的条件就是该国家援助对竞争有不利影响,并且它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有不利的影响。即使一贯奉行海运自由主义的欧盟也认同了海运业国家援助的存在,《海运业国家援助指南》将海运业的国家援助与防止船舶海外移籍、促进船舶回籍联系在一起,申明海运业国家援助的目的在于促进向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的海运市场迈进,鼓励船舶使用或重新使用成员国国家的船籍,在保持全球范围内国际航运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帮助成员国构建坚实的海运产业集群,保持与继续推动海运专有技术并保护与提升欧盟船员的工作待遇,按照欧盟海运政策白皮书来推动近海运输新服务。该指南确立了海运业可以享有税收等政府财政优惠待遇与船员工资税方面的减税待遇以提升竞争优势,远洋运输减少欧盟船员可以获得以遣返费用为形式的一定的政府援助,航运业的结构性改革也可以获得政府补贴,此外欧盟也认同对海运的区域性国家援助与海运培训援助。奉行海运保护主义的美国在海运政策上不但是运营补贴的大国,还实施货载保留、沿海运输保留、船舶投融资补贴等多种形式的政府援助,从《1920年商船法》到《1984年航运法》,美国通过各种立法程序,始终坚持造船差额补贴、营运差额补贴、船旗差别待遇、货载保留与优先、船舶抵押担保与信贷以及各种税制优惠等一整套保护主义色彩极浓的海运政策,对本国航运业予以扶持,对外国航运业进行限制。有学者因此认为美国的海运政策是保护与垄断的典型,美国联邦政府对航运业的积极干预甚于该国的任何一个企业部门。比诸上述欧盟成员国与美国等海运大国的海运国家扶持政策,过度倡导海运业自由发展与市场化我国的海运政策对于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的保护未免是相对欠乏的。然2011年《船舶吨位税暂行条例》以船舶国籍作为界分,对中外籍的船舶在吨税上分设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但是由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的最惠国待遇,而作为WTO成员方的我国在海运业最惠国待遇问题上仅作出了设立外资海运公司与实施货载保留制度两项最惠国待遇豁免,那么显然有关船舶吨位税的优惠税率待遇就可以根据最惠国待遇适用到其他WTO成员方,从而架空《船舶吨位税暂行条例》针对中外籍的船舶在吨税上分设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的规定。考虑到与国外海运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纵然是海运大国,但海运事业的发展相对欧盟、美国而言仍然在技术与管理上并不处于国际领先地位,适度地对我国的国际航运业实施国家扶持有利于鼓励国际航运业的发展。事实上,对国际航运业的国家适度扶持也正是国际社会通常采用的国际航运鼓励政策,各海运大国对本国船队都有特殊的政策保护,例如实施造船优惠贷款利率、船舶融资优惠贷款利率、一定程度的货载保留、沿海运输不对外籍航运公司开放、针对本国籍船舶的吨位税减免、航运公司运营补贴、海运专项基金等等。在海运大国认可并实施国际航运业国家援助的背景下,如果我国不采用适度的国际航运业国家援助政策,最终的结果将是我国国际航运企业在国际航运市场上的先天竞争劣势。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目前我国海运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船舶现代化程度都落后于国外竞争者,市场份额已十分有限,如果取消所有国家扶持政策,不仅会对本国航运能力造成沉重打击,而且会导致中外竞争不平等。因此,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前提下,保留国家对本国船队的若干扶持、保护政策十分必要,同时也不违反WTO对国民待遇的要求”。虽然也有观点认为,货载保留、货载分配、沿海(内河)运输不对外开放等行政性垄断措施人为地分割市场,不利于综合运输体系的优化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从长远看将使国内航运企业滋生惰性,国际竞争能力下降,不利于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最终将损害本国利益。然而国际竞争力的优劣比较应当首先将相同条件的比较对象置于同一环境中进行,倘若外国的国际航运企业在比较前就比我国的国际航运企业获得更多的国家援助与政府补贴并在先天上占据竞争优势,那么又如何指望我国的国际航运企业在这项原本不公平的比较中提高国际竞争力、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呢?

第12篇

1.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发展规模逐步扩大,但进出口逆差仍在扩大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10%以上,其增长速度高于我国GDP的增长速度。201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较上面增长12.3%,总额高达4705.8亿美元,占GDP比重为5.72%;2013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较上年增长14.7%,总额高达5396.4亿美元,占GDP比重为5.88%。虽然我过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但是我国贸易的出口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实力不匹配。此外,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逆差存在扩大的趋势,并且自20世纪90年代服务贸易的起源发展以来从未消除,最近10年的服务贸易逆差如下表一所示。观察表一可得,我国近年来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尤其是2009年金融危机以前,2009年贸易总额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是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但是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经济恢复不错,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仍然呈持续增长态势,且增长率均维持在高于12%之上。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迅速,整体规模呈逐步上升趋势,但是我国服务贸易仍然是进口多于出口,即我国服务贸易存在逆差,尤其是2008年之后,贸易逆差呈现急剧上升态势。除此之外,我们可以从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与GDP比重可以看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在我国整体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小,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与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不匹配。

2.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传统服务贸易主要包括旅游和运输等资源、劳动密集型部门。目前,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仍然是以传统的服务贸易结构为主,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中传统服务业出口占比大于1/2;但是,在新兴的现代服务贸易方面,即金融、保险和计算机等现代服务贸易领域则发展滞后。金融、保险和计算机等现代服务业属于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对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现在的服务贸易结构不够合理,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角度分析,我国的服务贸易结构现状可能影响我国服务贸易想技术、知识密集型行业的转变。

3.我国人力资本优势减弱,人才缺乏

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成本低,这是过去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不断出现“用工荒”现象。再者,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现代社会需要的是高素质的人才。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生活成本的提高,我国工人的工资不断提高,与印度等国相比,过去我国劳动成本低廉的比较优势已经弱化。再者我国大多农民工学历不高,造成我国大量劳动力自身素质不高,不能达到信息时代对劳动者高新技术应用的能力要求。因此,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劳动力的人力资本优势已经减弱,如股采取措施改变这一现象,将会影响我国服务贸易的高速发展。虽然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培养人才,同时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这并不能缓解我国培养的人才结构与市场需求结构的脱节。我国人才一方面供大于求,然而另一方面则出现了“用工荒”的现象。尤其是我国国际贸易、咨询信息等高附加值的服务行业所需的高级专业人才缺乏,这一因素严重地影响到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4.我国有关服务贸易立法不完备、管理滞后

我国国内针对服务贸易的立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同时,我国有关服务贸易的立法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很多方面至今仍然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我国也颁布了一些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例如:《广告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海商法》、《对外贸易法》等(时间倒序排列)。但是,在实际运用中,这些法律中的个别条纹与国际上的规定不一致,可操作用相对较差。此外,对于国外对我国服务贸易设置壁垒以及我国的贸易在国外被歧视现象方面,我国的法律中不曾涉及,因此这些法律不能起到充分保护我国企业的作用,这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有关服务贸易的立法相当不完备,我国相关部门必要完善立法,以保证并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样,我国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缺陷众多,例如:责权不明、行业垄断等方面。在服务业贸易的政策和规章方面,我国中央和地方并没有形成一致、统一的政策,缺乏有效的调节部门。政策透明度欠缺,各个部门多头管理,容易造成权责不明、经营秩序混乱甚至行业垄断的问题。因此,在国家宏观管理政策方面,我们很有必要完善立法,完善并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管理的效率。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1.国际服务贸易高度发展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对各个国家地区的贸易门槛降低,也加剧了企业和个人对服务的需求;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也减弱了区位优势的作用,各个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地理边界逐渐弱化,“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际”一词从某种角度可以理解为是一个经济名词,而不是指一个具体的地方,是指一个经济个体。国际服务贸易将呈现高速发展状态,表现为不断丰富的内容和不断升级优化的结构。在全球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推动下,新兴的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被纳入到服务贸易领域,其中包括金融、技术服务、保险、咨询服务、数据处理等。新兴的现代服务也属于资本、知识密集型行业,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不同。这也就在结构上改变了我国的服务贸易,从此,我国服务贸易中的传统服务贸易呈下降趋势,新兴的现代服务贸易不断上升、所占比重逐步增加。因此我国服务贸易在内容上丰富的同时,结构也得到优化升级。我国的服务贸易正在从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变为资本、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

2.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

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不平衡性表现在地区分布上;第二个方面,不平衡性表现在行业分布上;第三个方面,不平衡性表现在产品结构上。在地区分布上,发达国家是服务贸易大国,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相对比较落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之间的差异造成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地区分布上的不平衡性。排在全球服务贸易进口额、出口额前10的国家(中国和日本除外)均分布在西欧和北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例如2012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口额居于世界第三位,紧跟在美国和德国之后;出口额在世界范围内排第五位,前四位为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进口额位于世界第三位,紧跟美国和德。并且,处于中东亚地区的发展中国家高速发展,尤其是中国、中国香港和韩国。在行业分布上,国际服务贸易分布的不平衡性主要体现在贸易金融的大小,贸易金额较大的项目主要有:金融、保险、运输、旅游和电信等方面。在产品结构上,国际服务贸易的平衡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产品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产品,甚至具有高污染、高耗能、低附加值的特征;发达国家的服务产品大多属于高附加值值的资本、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污染小、耗能低。

3.服务贸易的知识密集化发展趋势

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改变了服务贸易的特性,使得服务贸易克服了服务不可储存性、无形性以及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的限制,使得服务产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例如医疗和银行系统的信息化与电子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及广泛应用、以及政府服务的电子化等,以及大量新行业的不断涌现。充分的证明了知识和技术的进步与创新给服务贸易带来了新的贸易契机。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的关键决定因素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可以带来信息技术的革新,为贸易提供新的支持手段,从而促使资源配置达到更高效的水平。

三、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1.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扩大贸易出口,增强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从前文介绍可知,我国服务贸易整体规模较小,逆差不断增大。因此,首先我们应该利用我国的优势行业带动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时利用GATS的相关规则对我国的劣势行业进行相应的保护。从而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均衡发展,并为我国服务贸易的结构升级提供坚实的后台支持。综合分析我国的经济状况,应该重点扶持的行业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且,具有投资少、见效快、效应好的特点,并且能带动大批就业人员;二是高技术创新行业;三是为农业服务的农村服务业,因为我国农村人口占据绝大多数;四是基础性行业,如公共服务、教育事业。通过扶持强势行业,保护幼稚弱势行业,不断的刺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与提高,培养我国服务贸易新优势,从而达到提高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目的。

2.优化我国服务贸易产业结构

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产业正处于传统服务贸易向新兴现代服务贸易转变的阶段。资本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是当今全球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因此无论我国要实现经济高速发展,还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均应尽全力全词我国服务贸易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优化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进程中,我们可以运用倾斜优惠政策促使知识型、技术型、高附加值值的产业发展,并重点发展此类行业;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密集型的基础,提高我国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利用自然因素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发展新兴现代服务贸易。在此过程中,技术和知识的作用不可忽略,我们也可以将新的知识和技术运用到传统的服务贸易上,改善一部分产业、企业或公司。

3.加快人才培养,重视人力资本

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缺乏专业的国际贸易高级人才,同时服务贸易需要高新技术支持,然而高新技术也是需要人力资本来完成的。因此要实现我国服务贸易高速发展,完成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必须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本,加快人才的培养。

4.完善我国有关服务贸易立法,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力度

加快立法步伐。我国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不完备,管理滞后,没有一整套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和支持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为了保证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应的一部与国际法规接轨同时又能有效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加快完善服务蚂蚁管理体制,使得政策透明度提高,促进各个部门权责明晰,使得我国服务贸易得以高效管理,避免权责不明、行业垄断现象的发生。

四、小结

第13篇

既然国际旅游既属于跨境服务贸易范畴,又以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因此,我们可以用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来解释旅游服务贸易。1.国际贸易理论解释国际旅游服务贸易旅游服务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传统的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理论仍然可以适用于对旅游服务贸易的解释。李嘉图(Ricardo,1817)和赫克歇尔-俄林(H-O,1977)分别从相对的生产效率(李嘉图用技术代表效率)和国家的相对资源禀赋(赫克歇尔-俄林假定所有国家可以获得同样的技术)解释了贸易产生的原因。根据他们的理论,技术和国家的资源禀赋是国际贸易产生的主要动因或国际贸易发生的潜在原因。林德(Linder,1961)与要素禀赋理论等传统的贸易理论不同,不是从供给角度解释贸易的发生,而是着重从需求角度寻找贸易的起因。他从偏好和需求相似性的角度解释贸易的流向。罗默(Romer,1986)的新贸易理论用收益递增(规模经济)解释生产效率的差异。效率的差异取决于规模经济,或者是公司特定资产(内部化)带来的规模经济,或者是干中学和外部性而带来的规模经济。根据收益递增的新贸易理论,一部分贸易文献强调跨国公司的作用(Markusen,1995),认为作为先进技术创新者的跨国公司,拥有所有权优势,可以通过技术转移方式把技术转移到其他东道国。另一些文献强调,集聚经济或产业集聚的作用(OttavianoandPuga,1998),认为其可以通过提供创新要素集聚的良性互动、雄厚的市场要素、基础设施的改善,获得长久的竞争优势。

另外一些研究与新技术理论相关(Krugman,1979a;Vernon1966),强调创新驱动产业的定位和技术在各国间如何扩散。[1]游客可以选择到某国旅游是因为文化的相近度,例如香客旅游。游客也可能会被旅游目的地国家的自然风光吸引,例如阳光、沙滩、海岸,或是文化遗址。除此之外,目的地国家的旅游产品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也会成为吸引游客的重要原因。上述是从旅游目的地国家供给的角度和游客需求的角度,说明旅游服务贸易产生的原因。国际旅行集团、跨国公司的连锁酒店因为他们的服务质量、声誉、品牌具有显著的优势,会吸引游客到他们投资的国家旅游。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意识到较好的酒店设施,旅游业的基础设施,对吸引入境游客有重要作用。因此,发展中国家在酒店、旅馆、机场、道路和交通运输方面进行大量投资,以便改善旅游业的软环境和硬环境,从而吸引更多游客。2.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解释国际旅游服务贸易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跨国公司在同时拥有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以及区位优势时,才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服务型跨国企业,[2]所有权优势是服务型跨国企业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前提和基础,主要表现在企业的规模经济,拥有雄厚的资金、企业具有卓越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声誉和品牌等无形资产,以及获得投入或进入市场的有利机会。内部化优势,是指拥有所有权优势的服务型企业为避免市场不完善而将所有权优势加以内部利用所获得的优势。

例如,避免寻找伙伴并与其谈判的成本,弱化或消除投入的性质和价值的不确定,中间服务产品或最终产品质量的保证,避免或利用政府的干预行为以降低约束条件的制约程度。区位优势是属于东道国所有,是东道国不可移动的要素祟赋所产生的优势,如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对旅游服务而言,东道国的区位优势对旅游服务贸易至关重要。因为气候、自然风光、名胜古迹、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只能在某个特定的地区才能获得,而在其他地方是没有的;即使可复制的旅游资源,在不同的区位会有不同的特色,如迪斯尼乐园在日本和美国的建设和经营会因两国文化、价值观的不同而不同。[3]我们把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的不同组合所决定服务型企业采取何种国际经济活动的方式,归结为表2的理论模型中。当跨国公司只具备所有权优势时,应采取跨境提供的方式进行服务贸易;若具备所有权优势和区位优势时,可以采取境外消费方式;若具备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时,可采取自然人流动的方式;若三种优势都具备,那么跨国公司可以采取商业存在的方式。就旅游服务而言,若旅游资源是自然禀赋的,只能在特定的地方进行消费。但是一旦这些服务具有内部化因素,则可以选择“商业存在”,如主题乐园,它们在不同国家建立游乐园以提供服务。[3]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旅游服务逐渐扩展与电子商务相结合,通过国际电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为境外旅游者提供各种旅游信息、旅游咨询、远程预订服务这种跨境交付的方式会越来越盛行。

二、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发展特征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开放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并呈现出以下的特征:

(一)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快速增长2001年,我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以全方位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潮流,旅游业作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行业,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也走在了前列。世界贸易组织数据库的数据显示,2001-2013年我国旅游服务贸易飞速发展,其中,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的进口额从2001年的139亿美元增加到2013年的1287亿美元,增加了8倍多,在世界的排名由第7位跃居全球首位,超过了一直处于首位的德国和位居第2位的美国,使得中国一跃成为全球第1大旅游客源地。与此同时,旅游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从178亿美元增加到516亿美元,增加了近2倍,位居世界第5位。旅游服务贸易的总量从2001年的317亿美元增长到2013的1803亿美元,增加了近5倍。我国的旅游服务贸易占世界旅游服务贸易的份额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从2001年的3.52%增加到2013年的7.99%。

(二)旅游服务贸易逆差的出现及扩大趋势2008年以前,我国国际旅游贸易一直呈现顺差局面。但从2009年开始,我国旅游进口和出口呈现不同的走势,在旅游出口方面,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出现负增长,出口额为396.8亿美元,比上年下降了2.84%;在旅游进口方面,则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为43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20.85%。2001-2006年,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出口增长率均高于旅游服务贸易进口,而2007-2013,年我国旅游服务贸易进口增长率均明显快于旅游服务贸易出口的增长。2009年,旅游服务贸易自1982年以来首次出现逆差,差额为40.2亿美元,且规模不断扩大(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数据库)。旅游服务贸易逆差是由于旅游支出增长过快、收入基本平稳造成的。2009-2013年,旅游服务贸易出口从396.8亿美元增长到516.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4.98%,旅游服务贸易进口则由437亿美元增长到1285.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29.05%。导致旅游服务贸易逆差的原因在于:第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持续增加,消费需求日益旺盛。第二,各国和地区纷纷针对中国市场推出各种促进政策,在出境旅游方面,境内居民可以通过“自由行”等方式赴香港、澳门、台湾以及欧洲、美国等地旅游,满足了其旅游多样化的需求。同时,部分周边国家为吸引中国游客,也纷纷推出免签或落地签政策,减少出境游签证办理手续。此外,人民币实现跨境结算,并且人民币境外使用和接受的范围越来越广,方便和促进了游客的境外消费,这些便利化措施切实满足了我国居民出境旅游。第三,入境旅游基本稳定导致旅游收入增长平稳。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来华旅游人数基本稳定。据国际统计局网站数据显示,2009来华旅游人数为1.26亿人次,2011年最高达到1.35亿人次,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两年下降,其中,2013年降至1.29亿人次,反映了近年来全球经济相对低迷、人民币持续升值等因素的影响。

(三)旅游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国际收支中的主要项目我国服务贸易包括运输、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咨询、广告和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等非旅游的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共计10个子项目。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需要利用入境旅游赚取外汇,因此,旅游服务贸易已经成为我国创汇的重要渠道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长期以来,其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我国服务贸易中发展规模最大、出口规模最大、服务贸易顺差最大的项目,也是影响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重要项目。表2显示,1997-2013年,旅游服务贸易规模占服务贸易规模的比例在25%-44%之间。从1997-2008年以来,我国的旅游服务贸易一直呈现顺差状态,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服务贸易项目年年逆差,旅游服务贸易长期的顺差有力缓解了我国服务贸易总逆差的局面,使旅游服务贸易成为平衡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收支的重要支撑点。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正确认识旅游服务贸易逆差如同货物贸易的出口和引进外资一样,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在20多年时间里也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它一方面以其规模和顺差额,在国际收支经常账户(特别是服务贸易项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左右国民经济运行的各项宏观经济变量将会更加深刻地影响改变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方向。[5]近些年,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出现逆差,主要是由于出境旅游高速增长导致旅游服务贸易顺差逐渐缩小。我国出境旅游的高速增长,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这源于国内旅游市场供给无法满足居民旅游的需要。一旦出境游市场开放,国内被压抑的购物成为推动我国出境旅游消费的重要动力。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里,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升,以及人民币已经进入了一个在较长时期内升值的区间,而这会在进一步降低出境游费用的同时,使入境游变得相对昂贵。对此,我们应该理性看待旅游服务贸易的逆差,对中国出境旅游不宜“堵”,而更应该采取合理措施规范、引导中国出境旅游的稳定、健康发展。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扩大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

(二)加快旅游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我国加入WT0后,逐渐完开放旅游市场,给予外国旅行社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些国外的旅行社在经营规模、管理水平、营销手段、服务质量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加剧了我国旅游行业的竞争。经过改革开放的洗礼,国内一些旅游企业形成一定规模和实力,与国际旅游大企业之间的差距正在不断缩小,具备了初步的国际竞争力,但是本土的旅游企业在企业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依然逊色于国际旅游企业。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按照承诺开放国内旅游市场,同时为中国的企业融入国际市场、走出国门创造了机会。因此,要进一步扩大旅游市场开放,支持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对方国家投资旅游业,可以鼓励旅游企业在海外设立连锁店和分支机构,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以及外国游客的国内旅游,扩大我国旅游企业的跨国经营和规模;国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资本实力的旅游企业,应该跟进和扩大酒店、餐饮、电子商务、航空服务业等行业的海外投资,通过合资或并购的方式获得品牌、先进的管理能力、商业模式、产品开发、国际市场知识和国际化管理人才,提高旅游企业和行业的国际竞力,进而实现我国旅游业的国际化。

第14篇

日本服务贸易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1980年,日本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408.6亿美元,1986年也仅为594.67亿美元,而1988年,日本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则超过1000亿美元,日本早已是一个服务贸易大国。由于日本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比较优势,日本服务贸易区域合作和区域贸易组织建设同时起步,虽然起步较晚,但在短短的几年内也已取得丰硕的成果。

2002年1月,日本与新加坡签署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自此,日本拉开了自由贸易协定和服务贸易区域协议进程的序幕。到目前为止,日本已对外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并且均包括服务贸易协议,更确切地说,服务贸易协议是日本区域贸易协定的构建基础。并且,日本自由贸易协定中所涵盖的服务贸易范围均已超过WTO的承诺。日本与新加坡以EPA模式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非常具有代表性,并且该EPA模式一直应用于日本对外区域贸易安排中。日本—新加坡EPA与传统自由贸易协定不同,主要表现为覆盖面更加广泛,不仅仅限于谋求消除货物贸易中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还包括服务贸易、信息技术、教育、留学生交换等广泛的经济合作内容,尤其是寻求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服务贸易的优势必须以高质量的信息技术为依托,但在这个领域,日本落后于新加坡。因此,日本希望通过日本—新加坡EPA的签订而借助新加坡在信息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共同主导东亚信息技术的发展,并借此机会拓宽自己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交易范围。日新EPA的服务贸易协议是在WTO承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其覆盖范围,增加了32个服务贸易部门。日本在日新EPA中承诺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信息通讯服务、商业服务、金融服务、建筑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保服务、海陆空交通运输服务等,其中,新增开放服务贸易部门包括流通、养老金运用、赔偿责任保险的再保险、医疗、社会事业、制造业相关服务、保安业、国际海上运输、道路运输、货物运输店等部门。

二、服务贸易区域合作或可成为中日自由贸易建立的突破口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中日两国显然在服务贸易领域先行达成协议需具备的相应基础。中国加入WTO时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涉及GATS的10个服务部门的100个分部门,占GATS服务部门总数的64.5%,其开放程度远高于发展中国家水平,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中国认真履行加入WTO所做出的承诺,其承诺在2006年底已基本实现,包括保险、电信、银行等在内的服务贸易部门已向外资开放,并且有一部分服务领域的开放程度实际上已经超出向WTO做出的承诺。与此同时,中国在其FTA进程中已经将服务贸易纳入其中,并且其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在中国加入WTO服务贸易承诺过渡期的结束以及在与其他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中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力、谈判能力不断提高。

第15篇

北京市在经济规模、产业层次上都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大量人才都涌入这个中心城市,产生了"空吸现象",同时也产生了"环京津贫困带"。但是,保定仍然具有与京津进行服务贸易协同发展的可行性和独特优势。保定市是京畿重地,文化名城,山水保定,低碳城市。它的高新区是国家级高新区;白沟新城是河北唯一"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保定的县城经济已经形成了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特色产业;保定拥有以长城为龙头的汽车产业;拥有省级开发区--保定工业园区。而服务业是保定市的近年力推的特色经济,其对经济的贡献率也在逐年提升。

2京津保服务贸易协同发展对策

北京市早在"十二五"规划中就提出要在服务中提升城市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天津市正在借助滨海新区的发展积极开拓新兴市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河北省可以借助京津的技术外溢效应,发展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河北省的经济发展。保定市也应该利用京津冀一体化的契机,实现产业升级,加强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和提升,促进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不断创新。旅游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定市文物资源丰富、民俗风情独特,工艺美术品众多,各类民间艺术众多,很多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

运输和保险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紧密相关。保定市物流领域潜力巨大,可以承接京、津的部分溢出。有数据显示保定航空货运近年来均呈高速增长的趋势;保定海关也加入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实现"多关如一关",允许报关企业在"一地注册、多地报关",通关效率更高,企业物流成本大大节约。建筑服务贸易也是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建筑业是人力资源密集型产业,这仍然是我国当前的优势领域。随着我国周边基础设施开发计划,对外工程承包带动的建筑服务和劳务输出服务的快速增长趋势是可以期待的,建筑服务的贸易顺差还将进一步增长。保定市是河北省建筑大市,劳动力资源丰富,保定市拥有众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等建筑业企业,也拥有多个国家、省级劳务基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