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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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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论文

第1篇

1.1合同订立阶段合同签订阶段直接关系着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及其重要的阶段。例如:合同中规定对因意外情况增加的工程如何进行计价。计价办法直接关系到增加工程造价控制,明确结算方式也避免事后的扯皮现象发生。有利于造价控制及管理;施工单位为避免材料涨价的风险,会提出在工期内如材料单价涨幅超过某个比例,就要进行调整,调整办法也是建设单位和工单位在谈判合同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一般调整办法只对主要材料进行调整,而且涨幅要超过10%以上,建设单位承担涨幅的81%,施工单位承担涨幅的19%。

1.2施工阶段项目施工阶段一般从合同签订完毕,由指定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审核后下达开工令开始,到竣工验收后结束。施工阶段也是全面履行合同阶段,施工合同是整个施工阶段甲乙双方对质量、工期、造价等控制的指导文件,尤其是对造价具有重大影响,见图2。注意:①当施工阶段遇到较大的变更签订项目时,最好签订补充合同或附属合同,例如:某学生宿舍楼工程,由于处于低洼地带,在基础施工时挡土墙垮塌,造成了基础工程无法施工,必须要对挡土墙进行恢复之后再进行基础施工。由于挡土墙的工程量较大、造价较高,原合同无法体现该部分工程的工程量、工期、造价、安全等方面要求,只有以补充合同的形式才能充分说明。②签订附属合同可以进一步明确增加工程的造价,这样有利于建设单位对增加造价的把握,有利于甲乙双方在结算时产生麻烦,有利于竣工结算节省时间。施工阶段周期较长,甲乙双方必须正确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把增加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1.3竣工结算阶段竣工验收结束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竣工技术资料、竣工图纸、签证资料、技术核定单、变更图纸、附属合同及施工合同进行结算文件编制。结算文件编制完毕后移送建设单位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时间在施工合同中有规定,一般为45~60d。审核程序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例如:某学生宿舍楼工程,其结算资料审核分为三个步骤,即校内初审、校内终审及中介机构终审。初审阶段由基建主管部门进行,基建主管部门最为了解工程情况,有助于审核施工单位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对工程量的确认更为准确;校内终审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部门结合初审结果,对初审内容进一步复核及对整个结算资料进行再一次审核,提出审核结论,提出结算中争议部分的解决办法;校外终审主要解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争议部分。争议部分存在主要因为合同签订不严谨及现场签证变更项目资料不准确等因素造成。另外,在支付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传统的资金转账到财务核算、财政监控都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升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逐步完善,在合同管理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合同管理从无到有,并增加了查询功能,变更合同补充登记的功能等,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

2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在建筑工程中,造价控制的整个过程见图3,现主要从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合同后期结算阶段进行具体分析:

2.1招投标阶段招投标阶段对建筑工程造价影响较大,且对后期建筑质量也存在一定影响,因此,应加强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①招标是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基础,因此,发包方在进行招标文件的制定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合同条款、合同细节、工程实际等。②施工合同是施工质量、工期、造价的重要准则和依据,因此,一个科学合理的施工合同应把以上三者考虑进去,在合同条款的制定和解释方面要明确详细,严禁模糊不清,例如:施工顺序、施工内容和范围、总造价等,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应明确其处理方式,以合理控制施工进度,同时对工程价款的方式和总造价的调整方式应明确,防止发生纠纷而影响工程进度。

2.2合同实施阶段合同实施阶段,也是容易发生合同纠纷的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加大,因此,应加强这一阶段的合同管理,减少工程纠纷。一般来说常见的合同纠纷有合同的索赔和反索赔,当一个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以及合同的价款和结算方式确定以后,工程设计的变更就成为了影响其造价的关键因素,所以在日常的合同管理中,要严格把控工程变更、签证等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带来的纠纷,严防控制项目承包商增调价格条款的相关索赔,做好这些相关的工作才能有效的控制合同的纠纷。有效的控制签证。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在实际的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施工现场的签证管理混乱、签证约束力不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签证关系到工程合同相关条款价格计算的依据,据统计,由于工程量签证问题所引起的工程结算价的上升幅度可达15~25%,个别的甚至更高,如果不慎重对待工程量签证,工程造价控制极易出现漏洞,造成资金的大量浪费。所以严格执行签证制度,签证内容必须以实际相符,有效的控制签证和加强结算部门对签证的管理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2.3合同后期管理阶段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后期,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现作具体分析:①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必须经过监理方的审核,然后报送业主,其主要资料包括和工程相关的图纸和文件,如:技术核定单、招投标文件、结算书等。②工程结算审价。工程竣工并经过验收后,业主或者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承包人所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价,且在审价时应注意:所有的审核资料应为原文件,包括:技术核定单、竣工图、签证单等,图纸或文件的复印件应判为无效资料;且根据工程合同规定,作为结算审价原则,事先另有规定的除外;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价单位的审核工作,以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审价,业主应做好监督工作;工程最终审价报告应作为工程支付结算款的主要依据。业主最后根据合同、审价报告支付工程款(切实对照合同的工期、质量标准等要求)。

3引入监督机制和预警机制

①建筑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经理部实施有效的监督指导,是项目经理部的合同过程控制工作发挥最大效用的基础,是工期、质量、安全、成本实现正常履约的有力保障。企业要理顺各职能部门与项目经理部间的关系,真正树立以施工现场为核心,各职能部门积极为现场服务的宗旨。成本的过程监督,主要应由合同管理部和经济监审部负责。合同管理部主要负责对项目经理部直接费支出进行监督指导,经济监审部要掌握项目经理部整体成本运行情况,做到过程监控,特别对措施费支出进行监督指导。总之,成本的过程检查不仅是为了发现问题,更是为了协助项目经理部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关措施解决问题,使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日趋完善。②在企业中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在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进行科学评判的同时,从合同对象的信用等级等方面进行一种综合的评估,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不同过程进行风险的划分和评估,并综合利用信息化带来的便利条件,通过对合同相关信息的有效搜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一些潜在风险。

4结束语

第2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现状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2004年11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满3周年了,这意味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3年保护过渡期结束,2004年12月11日起建筑市场全面对外开放,中资、外资企业都将享受“国民待遇”。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逐步对我国国民经济主要支柱的建筑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给国内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另外,市场经济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它的法律强制性,因此在建筑领域逐渐出台了《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等以合同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合同是联系各合同主体的纽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然要受法律的制裁,从建筑市场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筑企业利润减少,合同的风险加大。只有重视合同,重视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增加企业利润。

2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

我国加入WTO后,施工企业与国际交往逐渐频繁,到国外承包的工程及在国内承包的国际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严格的合同管理是这些国际工程的惯例,一般都严格使用FIDIC合同条件。

就目前国内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缺乏完全法制化的社会环境。建筑和合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条文不够严谨,有空子可钻。另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

(2)缺乏规范化的市场环境。业主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地位,提出苛刻的合同条件,施工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业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随意性太强,存在不按合同、不按规则和惯例办事的现象。

(3)施工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管理层对投标、签约工作还比较重视,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统计、考核、奖惩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4)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对合同管理人才培养不够重视。我国的合同管理起步较晚,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另外,由于外部环境不规范的因素太多,企业内部还没有形成重合同的意识和重视合同管理人才培养的环境。

在建筑市场上,不慎签订的一个合同就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以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加强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3.1树立合同观念,加强合同意识

企业要对管理人员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不但要学习《建筑法》,更要学习《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使他们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处处以合同为依据,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只有这样,才能按合同办事,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国际工程中,合同管理更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尤其对承包商来讲,可以说其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是否顺利,自身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

3.2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一个合理的合同管理机构,以及对合同管理部门的权责及与其它职能部门之间的界面的合理界定,是合同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合同管理人才,需要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知识面广、责任心强,需进行在职培训,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学习的内容有《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建立有效交流渠道,以达到互相促进、互补不足的目的,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建立完善岗位竞争机制和奖惩机制,以机制促进人,

3.3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制度没,这些环节应包括:介绍信的开具、信息的跟踪、合同的草拟、洽谈、评审、用印、交底、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索赔、违约、解除、终止等。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减少失误。

3.4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是合同管理的窗口。为了能及时掌握合同的实施情况,合同文件、变更记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各方的来往函件等文件要及时传递给合同管理人员,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合同管理应建立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进行合同管理,可以建立局域网,信息网站等。

4总结

合同管理是一项高智能的工作,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是项目管理的核心。面对我国建筑领域市场化的推进以及我国建筑业国际化的趋势,没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就不能实行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就不能顺利的完成工程预期目标,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合同意识,只有合同管理规范化,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金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企业的策略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5.

[2]韩风光,中小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研究[J].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第3篇

(一)建设施工之前

我们必须要考虑清楚是进行总包还是分包,这取决于施工项目的复杂程度。一个施工项目包括和涉及的内容很多,比如玻璃安装、电梯安装、幕墙地板和一些需要有专业技术的工程,如安装电子监控等,这就是说,针对不同类型具体情况,我们可以采用总包加平行分包相结合的方法,对于专业性强的工程,可以专门寻找这方面的专业公司进行承担。这样一来,这个工程的施工变得有秩序,而且整体的运行效率也会有所提高。专业化和分工化,有利于保证施工的质量,就算出了问题,到时处理的时候也很方便。至于管理,可以由业务主直接管理,也可以委托总包商进行管理,到时完工后,业务主亲自检测验收。

(二)深化设计图纸

充分理解设计内容,对各专业的内容进行梳理,主要理清三方面内容,一是专业承包工程的内容和划分,二是关键设备及成套设备的类型和数量,三是专业系统工程的划分。

(三)确定对于设备、材料、系统工程的合同管理

可分为三类:

1、甲供设备:业主直接采购,主要是影响工艺生产的关键成套设备及高附加值设备。

2、甲指乙供设备:业主指定几家品牌,施工单位负责购买采购。业主参与品牌考察及价格谈判。

3、乙供设备: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只需向业主报备即可。

(四)合同构架完成后就是进行分包

但我们看到,项目内容大小不一,工作量也不尽相同,这就使一些分包商的分包数量不一样,合同额的控制程度也不一样。到底是分包数量多还失少,与分包项目额成正比还是反比,这都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解决。有时候,业主的分包数量小,工程价值不大,那么就对分包商也没什么吸引力,还有就是分包商的实力不是很雄厚,成为纯粹的劳资劳务,参与程度不高,那么这很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以,工程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各个因素,不单单是项目量的大小,还有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协商关系,意见是否同意等,资金周转是否畅通等。这里边的学问可谓是无所不包,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慢慢磨练和摸索。

二、建立合同架构后的主要管理工作

合同构架建立后,就要进行投标和其他一些工作,比如,项目需要多少投资、多长进度;采用什么模式,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何时进行采购等一系列问题,另外一点就是质量把关检测,这一点在工程实施前合适时候都占有一定比重,所以要格外操心。文件数据的整理,能很好的系统化整个工程的项目数据,方便查找和解决漏洞,需要的方法就是分类整理,建立条理化的系统就够框架。以上这些,对于整个工程看似不怎么起眼,却是前期准备的关键细节,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只有做好这些,才能保证下一步的顺利进行。

三、结语

第4篇

摘要:农大增产菌研究公司(后简称增产菌公司)诉北农植物生态工程研究所(北农所)和西北药厂案件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早期的典型专利权与留置权冲突案件。然而法院在判决支持北农研究所行使留置权合法并未侵犯农大公司专利权时,仅仅从留置权行使的程序合法角度支持了被告的主张,对留置权与专利权冲突问题并未解答。从本案中分析加工承揽合同中并不存在二者权利的真正冲突,进而证明加工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的行使并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关键词:专利权;留置权;独占许可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增产菌公司于1989年1月1日与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北京农业大学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其独占实施已在申请阶段,但尚未被公开的发明技术“作物增产菌及其选育与发酵工艺”(后简称工艺,1990年11月7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北京农业大学该工艺发明专利.)。后增产菌公司与北农所以及西北药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西北药厂利用北农所提供之菌种,按照增产菌公司所享有独占实施使用权生产出一批增产菌。在西北药厂在增产菌公司拒不回收定作物增产菌,也不支付加工费的情况下将定作物进行了销售。1994年4月增产菌公司北农所和西北药厂未经其许可,将包含有专利权工艺的增产菌对外销售,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经过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判决理由是承揽人基于与定作人所签订的合同而占有定作人的财产,承揽人在定做完成后未收取到合同约定的定做费用,为了实现其合法债权承揽人经催告后,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应付款项,超过该合理期限,承揽人通过变卖留置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完全合乎法定程序,因而不构成对定做人知识产权的侵犯。[1]

二、法院判决理论依据之缺乏

本案的判决结论是支持了承揽人行使留置权而否定了在行使留置权过程中对定做人专利权的侵犯,其结论被多数学者所支持。但有不少学者同笔者看法一样,认为法院的判决理由并不充分,当留置权的客体是包含专利权的产品时,仅仅从留置权的角度分析实则并没有真正解决留置权与专利权冲突的问题。

然而对于法院判决理论之缺乏问题,学者给出了不同的法律论证基础:一种是许可延伸论,另一种是权利用尽论。

(一)许可延伸论

持许可延伸论的学者们认为,之所以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没有侵犯到专利权的权利是基于双方间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承揽人有权使用该专利对产品进行加工定制,这是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也是承揽人的义务所在,在合同范围内按照约定使用专利是为法律所允许的,并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而当定做人即合同中的债务人未能支付应付款项时,承揽人作为加工之物的合法占有人有权行使留置权,此时相当于专利权人默示地将承揽合同中的对承揽人合法使用专利权内容延伸至行使留置权的期间,因此承揽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后行使的留置权,因而不存在留置权与专利权冲突的可能,进而支持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

笔者认为许可延伸论依然不能弥补法院判决依据缺乏的问题。首先,从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和定做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可以看出,定做人根本不存在任何默示承揽人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意图。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在合同中定做人是基于自己销售该定做产品为目的,而与承揽人订立合同要求其按照一定的技术和程序对材料加以整合和加工,而承揽人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也是如此。而对承揽物的拍卖变卖,是在承揽人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形下,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无法得到清偿,从而依据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来实现债权的无奈之举。其次,专利许可中默示许可的发源国是美国,但认为构成默示许可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存在推定专利权人给予许可的合理依据,而专利权人基于专利法赋予的,在专利产品第一次投入到销售流通之前,专利权人对于其产品所占市场都享有合法的垄断权,法律允许其从中谋利以收取其专利前期的投资成本并以此来鼓励发明和创新。基于专利权本身的性质我们也可以看出,专利权人根本不存在将专利产品的销售权通过承揽合同默示地许可于承揽人手中,据此推定专利权人给予被许可人的合理依据也不复存在,因而许可延伸论也没有真正解决专利权与留置权冲突的问题。

(二)权利用尽论

持权利用尽论的学者们主张,在承揽合同中由于定做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其在专利产品上的权利用尽,据此其享有的专利权不能妨碍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这种说法的不妥之处更加明显因为专利权的权利用尽理论(ExhaustionDoctrine)是指专利产品在进入到合法流通之后,其享有的垄断权利用尽,不得对产品的使用、再次销售进行干涉。[2]而本案中将产品交付承揽并不构成专利产品的合法流通,专利权人也并没有从中获利,因而专利权人的权利根本没有用尽,其依然享有对抗留置权的可能。

三、从专利权行使条件看本案中的冲突问题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与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是两种异类权利间的冲突,要想解决二者的冲突要从两种权利的产生和行使条件来看。正如法院的判决所述,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主体资格,行使程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因而留置权的产生不存在问题。而专利权在我国《专利法》上的规定是专利权在专利法中的规定为: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从法条看,专利权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禁止权,即在法定期间内赋予专利权人以合法的垄断权,但这种垄断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排斥的是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进行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而本案中很明显承揽人对专利产品的销售行为是为了实现其债权而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此时专利权的排他作用尚不能实现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专利权与留置权的冲突问题了。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法治和谐法律法治精神道德规范

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同时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现代法治的原则包括: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权力、高于任何其他规范、高于任何人,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实体价值即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良法的程序价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备不溯及既往、明确性、公开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认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权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设立原则下的一种社会状态。“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要求,到2007年10月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和谐社会的概念已在人们心中刻下深深印记。什么是和谐社会?2005年2月20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对“和谐社会”的特征、要求作了具体的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对社会生活的具体设计,而是社会整体的价值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从二者的含义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义也同样是法治社会的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首要之义,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意味着民众拥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给不同群体平等地提供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它也要求政府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间的博弈提供平台,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社会主体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民主程序能够使民众感觉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则、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体系则能恢复受到侵犯的权利和利益;反之,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可以说,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和谐社会是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上体现为对人权的承认、尊重与保护,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社,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人本身理应成为法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事实上,法治也是一种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制度安排,“以人为本”是深藏在它背后并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精神力量和终极价值追求。法治的目的,是让人成为具有完整人格和富有人性的人,并应当体现着对现实的人当前命运与未来前途的热情关注。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收人分配以及社会现代化等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仍只属于工具性范畴,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因此,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谐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协调好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形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和谐关系。

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由法律建立和维护起来的有秩序的社会。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所谓秩序是指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是构成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种力量可能发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须依托于一定的规则。不同类型的规则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应是法律规则,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是安定有序。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而秩序一旦形成,社会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维持、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就能减少、消除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们期待的和谐。

和谐社会应该是体现法治的正义价值的社会,法所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

正义的具体形态体现为平等、公正等,恩格斯指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现代社会的和谐是机会均等、主体平等,政治法律上平等和经济利益分配平等相统一的和谐。“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机会。人类社会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处处充满矛盾。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矛盾的剧烈冲突,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与正义不可分,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正义,法律有良恶之分,法治国家的法律不仅是“法律之治”,而且更是“良法之治”。而公平正义则是“良法”的灵魂,是现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础。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是不足以维持的,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化、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社会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第6篇

关键词: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策略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当中,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工程造价一旦出现了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建筑工程的投资效益。于是,企业唯有加强对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才能够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中的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重要作用

1.1合同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建筑企业的工程管理者在对项目进行管理时,也是依据合同进行的。而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付款方法、材料价格及供应情况、工期要求等条款都会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对材料价格、如何计价等方面在预算书中要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就是合同中规定的这些相关条款,这些条款约定的方式不同,得到的最终工程造价就会有所不同。

1.2合同是解决工程造价控制过程中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对于很多工程项目而言,签订好施工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而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双方难免会产生意见分歧。解决的办法就是以合同内容中规定的相关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在处理这些纠纷时,施工企业往往不占优势,为了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工程管理者在签订合同条款时更加严谨,看好合同责权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后再签订,从而减少施工企业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策略

2.1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首先,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必要的法律常识,能够在合同的起草与修订过程中,将单位的需求在合同中合理的、严谨的、完善的表达。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经济损失,保障施工计划的顺利进行。很多企业因为不重视合同管理,安排其他岗位的管理人员兼职合同管理,造成合同管理水平较低,将企业扯进各种官司纠纷之中。然后,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成本控制的能力。合同管理的一种作用就是为造价管理节省成本,保障项目的效益。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按照经济学理论,在制定合同时,分清主次,尽可能的为企业节省成本。最后,合同管理人员需要一定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在合同签订时,有些合作商为了保障自身经济利益,在合同中提出不合理的条件。此时,为了尽快确定合同关系,合同管理人员需要采取必要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沟通,既要保障自身单位利益,又要维持合作商的关系。此外,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者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根据工程项目的各种情况总结规律,在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做出对工程造价有利的策略。

2.2创造良好的合同履行环境。为使建筑合同得到有效的履行,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首先合同双方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承包商,都必须要严格遵守诚信原则,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保证业主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保证承包商获得合理的效益。如今,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速度飞快,市场竞争形势也日渐激烈,必须遵守诚信原则才能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要加强在政策方面的引导和支持,加快相关担保和保险制度的完善,如履约担保、投标担保、投资担保、支付担保等,使合同的活动处于利益风险共承担,权利义务均等的环境。

2.3确保合同能够及时、有效的签订。合同签订时要预先考虑到可能发生的事情,对可能发生和能够想到的问题,都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在语言组织上要严密,避免产生歧义,在条款中要尽量使用定量条款;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列出工程索赔的条件和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合同签订前,要仔细琢磨,反复推敲,不可盲目签订。制订的合同条款应尽量详细,应包含所有能预知的问题及对策,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合同内容要严谨,合同中尽量避免模糊措词。对于可调合同条款,人工费、材料费和设备费等在哪种情况下可调,如何调等在合同中都要明确。合同签订的同时,做好合同备案和公证工作,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工程承包企业要和建设单位加强合同沟通和谈判,澄清分歧,最终达到双方都满意的条款,其目的是确保双方利益都能够兼顾和考虑。

3加强合同实施过程不同阶段的管理对工程造价产生不同影响

3.1注意按合同要求的时限履行义务。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能否按要求进行,对合同的遵守程度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合同双方对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视而不见或者不完全按照合同进行工作,那么我们的工程造价控制自然不会得到好的效果,容易产生各种问题使得我们的造价控制效果达不到预期要求,甚至会产生工程造价增多,工程负担加重等问题的出现。

3.2做好处理合同纠纷、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合同的执行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突发因素使得我们的合同执行受到影响,这时候也是工程造价容易产生影响的阶段。因此做好合同的纠纷处理以及关于合同的索赔实务就显得格外的关键,我们需要深入的了解合同,更具实际发生的情况对合同出现的问题给予解决,这也是做好造价控制的关键。不存在一个项目的造价控制中不出现纠纷和索赔事件的,所以需要我们格外的注意这一点。

3.3严格现场签证制度。所谓现场签证实质上是由于合同的执行过程会由于环境等因素出现事先没有预计道德情况,为了保证合同可以按照实际以及顺利的执行下去,需要的原有的合同做出相应的改变或者补充,以确保合同的时效性。在这一阶段,我们需要严格的规范我们的签证制度,所签证的条框务必是双方所达成一致的,是实际情况确实需要的。因为这些签证条款的改动对于工程的造价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并且由于签证所产生的造价也会对后期的工程结算产生重大影响。

3.4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在工程收尾阶段或竣工验收之前,应组织相关人员集中编制竣工结算书,按照合同要求能够及时上报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书。提前全面收集、整理、汇总跟工程结算有关的所有资料,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保存好原始记录,建立完整的结算资料审查档案,对一些关键的资料要提前完成好相关人员的签字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结算书,应做到有理有据,数据真实,证据充分,附上相关的原始资料和证据。竣工结算书应有承包人、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和盖章。由承包人将审核后的全套工程结算资料提交给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做好报送签字记录。承包人派出专人与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核算和核对。业主应督促承包人积极配合审计单位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审价。工程最终审计报告作为工程支付结算款的主要依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质保期间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质保金的退还工作。

综上所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是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也是确保双方权益,实现双方责任与义务的依据。当前环境下,合同管理已经成为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和关键因素,也是确保施工质量和双方权益的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