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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缺乏完整性和统一性社会救助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有完备、系统的救助体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才能有序开展。目前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并没有完整的体系结构和法律框架,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主要以政府部门的权能为基础,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间职能交叉,权力重复设置,这些法律法规效力单一,内容冲突。[5]另外,虽然我国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由于还处在初级阶段,尚不能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广大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发展仍然严重滞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比较窄,尤其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救助、灾害救助、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制度发展缓慢,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形式单一,救助体系还不完善,无法真正保障全国如此数量庞大的城市乞讨群体。
(二)政府救助机构责任缺失从宪法学角度分析,社会救助权的权利主体是全体公民,责任和义务主体是政府和社会。流浪乞讨人员作为弱势群体中的特殊一员,政府对其实施救助责无旁贷。然而,我国社会救助国家责任的法治化有待进一步完善,权利义务资源的公平配置有待进一步提高,实践中,政府的表现也不容乐观。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救助机构责任不明确。国家实行公共救助保障制度,目的是保护社会的贫困阶层,政府在社会救助中应占主导地位。然而,一方面,国家救助责任不明确已经成为救助工作中的通病。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管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但是,并未对救助的标准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这给有些地方救助站管理混乱留下了隐患;另一方面,我国救助机构部门间协调不够畅通。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救助工作。然而这种原则性的责任划分结果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责任模糊,协调沟通不足,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严重,急需救助的流浪贫困人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事实上,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多部门协同完成的系统工作,仅靠民政一家可谓“势单力薄”。2.国家救助机构行使社会救助权的理念滞后。政府的救助理念与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一个国家社会的文明程度。尽管已有许多城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治理或统一规划,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根据《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提供救助以流浪乞讨人员的申请为前提,救助机构仅对自愿前来申请救助的符合条件的人提供救助,不强制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实践中,救助机构主动上街对流浪人员进行主动救助的情况相对不多。
(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权利救济途径缺失事实上,在传统收容遣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影响下,一些地方的救助机构工作性质出现了偏差,突出表现在违法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错收、滥收现象严重,收容遣送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拘禁、变相、打骂或者虐待拘禁受助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被救助人员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侵害了被救助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权利的核心要素,权利体现了人的某种要求,而救济则是这种要求得以实现的手段。[6]宪法对权利进行救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具有“可诉性”,应该通过具体诉讼来保障其权利实现。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由此可见,当求助人不能获救助时,其主要的救济途径是向主管部门举报,而《办法》并未规定主管部门的调查决定程序及期限,其后通过的《实施细则》对此也只字未提。这些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一系列强制规定,而对于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时,如何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却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说,目前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救济途径和监督机制缺乏,不仅大大降低了社会救助的效果,而且导致了侵犯流浪乞讨者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
二、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宪法保护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宪法保护以创造和谐的社会基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宪法保护问题与宪法自身所具有的法律特征以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均有关系。因此,我们应该站在国家建设的高度,在宪法理念指引下修订相关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
(一)确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宪法地位。一项具体的权利在法定化过程中,首先应当在宪法条文中得到明确的肯定,才会受到宪法的保护和具有对抗国家权力的功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权应该得到宪法的确认从而获得宪法以及基本法强有力的保护。由于“社会救助权”并不是一个在宪法学上已经很成熟的概念,加之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救助权”,因此,“社会救助权”在宪法的地位并未真正确立。目前关于社会救助权概念的学术观点涉及面比较广泛。有学者们认为《宪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宪法依据,也称为“获得物质帮助权”。[7]此外,也有学者认为,社会救助权其性质是社会权,是每一个个人作为“社会的人”所必须具有的最低限度的“基本权利”,是居民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8]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社会权又称生存权或受益权,它是指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主要包括经济权、受教育权和环境权三类。社会权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有依法从社会获得其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二是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公民有依法向国家要求提供这些生活条件的权利。最早使社会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进入宪法且加以详细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1919),该法第二编在规定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以专章规定了国民的受教育权和经济权,并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保障之应积极作为的要求。社会权的核心部分是经济权,在我国宪法中,经济权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权、社会救助权等权利。可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权是“社会权”衍生出来的子权利,一方面,它归属于社会权并具备社会权的基本属性;另一方面,作为一项具体的权利,社会救助权仍具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该权利在“经济权”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社会救助权是全体国民免于生存危机的权利,其功能在于维护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需要和社会安全,其担负着解决特别脆弱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的重任,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始终居于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地位,所以,应该在宪法具体条文中明确规定“社会救助权”,以获得宪法地位的确认和保护。当公民在生活困难时,有权请求国家和政府帮助,如果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公民就可以请求法律救济,这正是社会救助权在宪法中的体现。然而,此项权利能否实现受多种因素的制约,需要我们在制度上和基本法律上加以明确和保障。
(二)宪法要求明确国家和政府社会救助的责任。国家责任是保障公民社会救助权的要求,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宪法保护,要求明确国家和政府社会救助的责任。1.国家赋予社会救助权的宪法地位符合国际人权观的先进理念。目前,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弱势群体的权利纳入司法保护轨道,并将其宪法化。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给予宪法地位上的确立,目的就在于保障和实现弱势群体的人权,当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命或者生存发生危机,最需要的就是通过行使社会救助权来摆脱困境、以维护自己的人权,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在保障个人或者群体人权上发挥着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作用。2.明确社会救助权的责任义务主体。社会救助权的权利主体为流浪乞讨人员,义务主体则为国家和社会。如前文所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权,社会权对应的法律义务主体为国家,国家负有积极提供救助的义务。国家只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才能保证公民社会救助权利的实现,如果国家不履行积极作为的义务,社会救助权的实现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实现依赖于国家的积极作为,即只有当国家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积极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权才能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救助的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制度供给责任、财政责任、实施和监管责任、引导民间救助以及宣传责任等。总之,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也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应有的理念。3.确立国家责任原则有助于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与民生事业和社会财富分配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应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为核心,以医疗、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最终实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的规范化和体系化。
(三)宪法要求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实现。为了使作为宪法权利的社会救助权转变为具体法律权利,立法者有必在宪法确认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和政府职责的基础上,围绕落实宪法规定的这一权利,在宪法理念指引下制定、完善相应的救助法律制度,最终实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法治化。1.法治化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利实现的保障。构建和谐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环境,必须完善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立法,为形成统一、科学、规范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奠定法制基础,实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权从宪法权利到具体法定权利的转化,从根本上保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的权威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从而建立起救助工作的长效机制,最终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利的实现。2.修改《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依然暴露出诸多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制定原则和具体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立法者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准确理解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特点,在适当扩大救助对象、完善与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受助人员的法律救济途径、打击妨害社会秩序的流浪乞讨行为、加强救助站行政救助行为程序性以及完善相关监督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3.通过立法,构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实现。通过制定或者修改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完善灾害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使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从城镇扩大到农村,让越来越多的农村群体、工作无着落人员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宪法保护才有实现的基础。
(四)完善权利救济途径,确保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宪法权利的实现。和谐社会中的利益冲突是多样性的,其纠纷解决机制及救济手段也要多样化。“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这是一句古老的西方法律,它表明:社会救助制度“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获得权利救济既是尊重和实现受助对象的生存权,也是受助对象的一项基本权利。
三、结语
一、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于社会救助的内容,每个国家和不同地区都有着各自的出发点和划分依据,因此在规定上也不尽相同,就我国而言,已经建立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农村特困户救助管理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自然灾害救助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的一些社会救济等等。其他的救济主要包括维权服务、生活扶助、灾害救助等等。
维权服务是指特殊人群或是低收入家庭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得到法律上的和精神上的帮助。从定义上可以看出,维权服务主要包括司法援助以及精神援助。其中的私服援助,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利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减免、诉讼等一些相关费用的权利。精神抚慰则是需要从精神上帮助的特色人群或是低收入家庭在进行相关心理辅导时,可以减免相关的费用。
生活扶助则主要还是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其中包括教育、住房、就业、医疗、生育、等方面的扶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收入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人口,他们可以领取一定是生活补助。这个制度包括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特困户救助管理制度、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教育扶助是针对一些家庭收入低于当地生活标准的家庭子女的提供的帮助,可以进行教材费、学校伙食费、上学交通费等一些方面的费用进行减免或是补助。住房扶助是由政府向特殊人群或是低收入家庭提供房屋租金补贴、房屋修理费用的补贴或是以低廉的租金配租的方式向他们提供住房。就业扶助是要求受救济者自立的一项帮助,在这项扶助中,政府可以向他们提供政策、物资、资金、信息以及技术的方面的帮助,从而让受救济者能够逐渐摆脱贫困。医疗扶助是指一些特殊人群或是贫困家庭在生病和受伤后,在政府制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时,或是因为治病而造成这些人的收入低于了当地的生活标准是,就享受医疗费用减免的帮助。生育扶助指的是特殊人群和低收入家庭在符合计划生育的情况下,生育时可享受政府为他们提供的育婴补贴和分娩补贴。
灾害救助是公民在受到水、旱、火、地震、风雹或是其他的一些自然灾害的侵袭时,如果损害重大,造成了生活困难,可由政府以及社会提供物质和资金的帮助,帮助他们度过灾害期。才外,社会救助还包括了互济互助等一些群众性等组织所从事的活动。
二、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作用
社会救助作为一项最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多方面的作用。首先,社会救助让宪法规定的公民生存权利的得到了保障,实现了人们生存权利的最基本条件。在我国的宪法中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必然要落到实处。而这项制度的落实离不开社会救济制度的作用,因为在社会救济实施的条件是在个人或是家庭不具体生存条件时而受到社会或国家提供的帮助。
其次社会救助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在不影响后代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的生活需求,就是要保证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资源和福利在当代人和后代的公平分配,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实现了不具备生存能力的人个人和家庭的最低生活保证,对个人和家庭摆脱或是减轻贫困状况有着积极的作用。折现功能的发挥,不但能够减少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还能够更好的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
再次,社会救助是构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的一个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中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想让这些基本特征得以实现,肯定离不开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作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社会救助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寻找到平衡点,在某种程度上平衡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缩小了社会成员在竞争时存在的起点上的差距,从而体现了正义和公平。二是社会救助一定意义上减小了社会分配的差距,让发展成果的分配能够更加公平,让人们在发展中的抵触情绪得到缓解,让社会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可见,社会救助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现阶段我国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现存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在运行上发挥了一些重要的作用,比如说保障了就我国现存在社会救助管理制度而言低收入家庭和特殊人群基本生活,对社会的未定和促进和谐方面,但是不得不承认,在现存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一)社会救助的价值观念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较大,中华民族在扶危济困方面有着自己的传统,而这些传统的社会救助观念中,有着较为浓烈的施恩色彩,这种观念在实践中严重影响到了社会救助活动的进行,同样也影响了立法活动的开展。
(二)社会救助方面的立方有着严重的滞后。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由立法机关颁布而实行的有关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目前用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的仅仅是国务院等一些部门颁布的规则和一些相关的政策,这样的结果就导致了社会救助的程度没有法律来统一规制,从而造成救助标准的不统一,各级政府在面对大量需要救助的人群时也难有统一的救助标准,从而只好采取临时而特殊的方法。同时因为救助方面的法律制定的滞后,导致了就组过程中的许多环节都没有法律依据,在很多的制度上也存在了很多的漏洞,从而产生了应该救助的人群却没有得到救助,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救助作用的发挥程度。
(三)社会救助的项目还比较单一,救助的标准还偏低。因为我国的社会救助主要是立足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在教育、住房、医疗等一些方面的救助手段还有着诸多的不足。就最低生活保障来讲,救助没有统一的标准,由各级政府来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准来进行自行的确定。这样一来,除了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外,还存在着过分强调最低生活水平的问题,就导致了需要救助的人群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多少的救助,还只是处于一个能够勉强维持生产的状态,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不够。社会救助资金的增长还没有和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步,在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都有着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不够的情况,各级的财政分担比例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先行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在某些方面来说还过于强调地方政府的责任。比如在重庆市2010年城市低保保障对象2307.8万人,标准为人均月收入240元,农村低保保障对象5179.6万人,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这样对于一些家庭来说,只能让她们勉强保持生存状态。而在医疗救助方面支出85.8亿元,救助5937万人次,人均144.5元。对于困难人群来说,这样的医疗补助如果遇到什么大病,根本就起不来作用。
(五)社会救助缺乏统筹管理,没有形成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工程。因为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的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各项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基本上都在在实践中形成的,这就导致了社会救助方面的管理不能统一。除了缺乏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外,现存的各级管理部门之间还存在这个钟条块分割,这样就发挥不了社会救助的功效,满足不了需要救助的人群的需要。此外,政府不能有效的进行组织和动员社会自身的力量来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社会救助现在还只是停留在了政府的层面。从实质来讲,社会救助应该是全社会的工程,单靠政府的力量还有所不足,需要进行民间组织、社会福利团体以及慈善团体的动员,让她们也参与到社会救助中来,这样才能让社会救助更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四、解决我国社会救助问题的思路
目前我国正是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短时间要想消除贫困,肯定是不现实的。而未了适应如今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学期,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开展,就必须让我国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得到完善,让社会救助管理制度能够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来进行我国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法律能够有效的规范人类的行为,保证人类的权利。对于社会救助管理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要想规范社会救助的行为,保证社会救助的公正、公平、公开,同样需要有着完善的法律,这样才能让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早日得以完善,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现在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主观随意性。在今年的4月7日,在重庆就有一位马姓男子,利用救助站,从救助站骗取火车票,然后通过涂改和填补等手段蒙骗车站售票人员,骗取退票费。据他交代他在各地流窜,已经多次用这种手段来骗取退票费,但是在这件事的处理上,因为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中存在的很多缺失,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警方给予马某行政拘留5日处罚,收缴火车票6张。但是这种处理是否能够达到好的效果呢?恐怕效果不会很好吧。
就目前而言,中国中央一级的社会救助法律有1994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0年的《就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的《法律援助条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等等。但是在这些法律中关于住房救助、司法救助、失业救助等体系还有着很多的不完善的地方。所有,完善社会就组法制体系是大势所趋。
(二)做好社会人群的思想观念的转变
在完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做好社会人群的思想观念的转变和调整,让他们能够正确的认识到社会救助。首先要做的转变的就是社会人群对穷人的看法和态度,在现代很多人的心中,他们都把贫穷认为是个人原因造成的,这个观念必须要转变,因为有很多原因可能导致人的贫穷。其次,在很多人的心中,把救助穷人单纯的看做了是为社会和政府增加了负担,而不是认识这是社会和政府一个应尽的责任,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最基本保障。还有很多人把现在的社会救助和以前的救济思想混合了在一起,不能了解以前的救济和现在的社会救助之间的差别,这就一定要深入到社会救助的活动中去,才能深入的领会到社会救助的内涵。最后要正确的看待社会救助对如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和位置,对社会救助给予高度的重视,甚至要以社会救助管理制度作为核心,来认真思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利用多种措施,扩大救助渠道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还没有形成政府、社会加上个人的“三位一体”的救助体制,救助的主题依然还是依靠政府有限的投入,救助的渠道单一。这就要求政府进一步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社会力量进行动员,要克服现在的这种政府单一出资的社会救助现象,倡导个体工商业和私人也积极的参与到社会救助中来,加快慈善机构的建设,为需要救助的人群筹集更多的社会救助资金,把救助渠道进行拓宽,让救助的水平和标准得以提高,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四)大力培养非政府社会公益组织
在社会救助领域,在进行国家要作为社会救助主体力量来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同时,国家还要使用大量的力气来进行非政府社会公益组织的培养,让个多的社会力量能够参与到社会救助的使用中来,让社会的福利向着以政府为主导,但更加多元化的模式来进行转变。在这个过程更中,政府要积极主动的进行对社会公益组织发展的扶持,为他们的生产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和政策上面的优惠,以及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要大力的发展社会救助志愿者队员,完善各种社会救助的公共服务网络,开展社会互助活动,为困难人群和特殊人群提供更多的援助和关怀。同时要充分发挥妇联、工会、残联、共青团等各种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多种途径,各种手段来保障特殊人群和困难人群生活。
(五)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的建设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加速,近几年来,中国的城乡差距越来越明显,农民的收入从表面上看,得到了一定的增长,但是从整体来看,由于这几年物价的飞涨,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和通货膨胀的速度比起来却明显不如。从2008年的贫困人口调查中显示,中国有2300万贫困人口,这些人群大部分都集中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中国西部的农村地区,农村的贫困问题已经成为我国解决贫困问题的一个焦点和重点,加强农村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建设,实现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有效措施。
(六)在经济条件允许下,适当提高社会救助的水准
随着近几年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超越了日本,成为了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主体,这就让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成为必要,也是可能的。对于进行社会救助水平的提升应当遵循一个原则:就是社会救助的水平要能够随着物价增长指数,已经其他人群收入的提高而进行相应的提高,让这些贫困人群和特殊人群的生活不至于因为物价的增长而受到大的影响,让他们也能够享受到社会进步以及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七)社会救助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长期稳定
社会救助管理制度需要一个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让资金能够得到统一管理和利用,这样能够有效促进社会救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在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专业的社会救助管理人员的培养,才能让管理更加合理,让社会救助工作得到有效的运行。在资金的来源方面,我们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社会救助税的设置,从而保证有一个长期、稳定、可靠的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社会救助税的设立不仅有保证社会救助资金来源的功能,同时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中国社会存在的贫富差距,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性,为创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八)激发困难人群的发展需求
因为贫困人口和困难人群长期除以低收入的状态,他们的业余生活也非常的贫乏,感觉到生活的压力大,对生活和未来没有信息,心情比较消极。另外,有一部分低保困难人员,他们受惰性的影响,缺乏了摆脱贫困的积极心态,不愿意去主动脱贫,一直安于这种拿吃救济、拿低保的生活。对于这些人,就要从意识上下手,采取各种措施,积极的引导,从意识上强化他们的脱贫意识,改变那种依赖政府的观念,让他们拥有足够的自立意识,逐渐的克服那种消极的价值取向,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主动进行学习,争取能够学到一技之长,从而从低层次的生活状态中解脱出来,改变自身的贫困状况。同时还要加强对这些人口的教育,特别是要进行对他们的法律知识的普及,让他们能够充分的认识到时候救助,让他们在遇到救助方面的合法权益,或是其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很好的利用法律的手段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社会救助是指在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市场机制为依托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3]社会救助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困难户救济和“五保户”救济、灾害救济以及其他救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保障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存在着两种独立体系,即“二元社会结构”①,因而造成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人口(主体是农民工)不仅在工作选择、子女教育方面,而且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收入和支出保障方面都享受不到城镇职工应有的福利保障待遇和公民权利。数量众多的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不公平的,这种状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触目惊心。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入手,拆掉构成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的社会基础,建立和完善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之道,但如此浩大的工程在短时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因此要分清轻重缓急,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逐步实施。而尽快建立针对流动人口遇到特殊困难情况下的紧急社会救助制度,应该是目前最迫切,也最为可行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现实性。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由家乡来到城市,收入低、保障弱,脱离了地缘、亲缘的社会支持系统,在城市时刻面临着找不到工作、失业、财务丢失、伤病等风险,有时候还成为偷盗、诈骗、抢夺、伤害等不法侵害的对象;而且其中不少特殊群体面临的风险更大,处境更为艰难,包括部分妇女、儿童、老年人、精神病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呆傻智障人员、走失人员、上访人员、拾荒人员等等。这些人几乎随时都有可能面临各种困境和威胁,很容易陷入身无分文、举目无亲、生活无着的境地。政府和社会的救助,能够使其人身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权益得到一定保障,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和人文环境的优化。
其次,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效益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意义重大。这种救助是在受助者最为难的时候雪中送炭,施以援手,在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中具有十分鲜明的兜底性特征。这种救助不但能够维护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权益,而且能够缩小贫富差距,缓和城乡矛盾,协调社会关系,减轻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负面影响,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社会风气,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消除和化解部分社会矛盾,因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反之,如果相当多困难群众难以获得有效救助,困难得不到解决,就可能引发和加剧社会冲突,甚至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我国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已具有良好的基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我国政府中的民政部门是开展社会救助的主要力量。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自同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1982年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正式建立。这是一项针对城市流动人口而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原有832个收容遣送站全部完成转制,北京、湖南等省市新设立了救助管理站,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救助管理站909个。据统计,从2003年8月1日到2004年11月30日,全国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670404人。[4]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在法规制度、机构设施、经费渠道等方面都已经初具规模,在此基础上逐步进行完善就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与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他制度安排相比,完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的成本低、基础好、易操作、效益高、现实作用明显,因此,目前我国应大力加强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并以此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二、现行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进步与局限
我国现行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是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办法较建国以来不同时期多次颁布的救助管理办法有明显的进步,即由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变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由过去的权力政府,强调控制、管理,转变为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第一,救助管理制度用平等的眼光去看待流浪乞讨人员,认为他们在城市生活中遇到了暂时困难,而不是他们的本性有问题,不再把流动人口作为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不稳定因素来看待。第二,在对对象看法发生变化的基础上,工作方法也由管理转变为服务,即帮助生活无着者度过困难,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而不是管制,救助机构不再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第三,该制度给予流浪乞讨者向救助站求助的自由,规定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从而把受助者的选择置于重要地位,这体现了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和对人的尊重。第四,该制度反映了政府的责任意识,从经费保障到提供服务,政府基本承担了全部责任。该制度还通过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救助站的责任义务,使被救助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得到保障。体现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政府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个人责任观,这符合现代社会救助的主流的意识形态。
但《救助管理办法》的形成时间较短,受到原有体制等方面的一些影响,特别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理念和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该制度延续了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的路径,明确指出救助对象仅为“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虽然以城市中居多,但农村里也存在,如此规定未能公平对待所有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二,救助条件难以把握,没有把生活无着的人员列入救助对象,而是规定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对什么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没有明确“流浪”和“乞讨”应该是二者兼备还是只具其一,受助人员的范围依然模糊。按照民政部《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2)无亲友投靠;(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现实中,真正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人员比例很小。因此,从工作实际出发,如何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做到“应该救助的得到救助,不应该救助的不予救助”还有待研究。
第三,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和管理教育工作有待加强。大多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常年脱离家庭在外流浪,历经曲折,他们的生存环境也使他们养成了一些不良行为习惯,造成心理健康状态不佳。为促使他们以健康的心态回到社会,需要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这方面应是今后我国着力加强的工作之一。
第四,《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等原因,还有一些受助人员家属和部分流出地省市对于此项工作比较消极,跨省联系接送难度较大,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第五,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延续了收容遣送制度将救助人员送返原籍,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安置的思路。这是受目前形势所限而作出的选择,因此这项制度强调政府、家庭和社会三者责任有机结合,特别是流出地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才能保证这项制度有效实施。然而目前我国流动人口的流出地多是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他们负责解决返家受助人员的生产生活困难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一定困难,这使得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十分有效的保障。如何建立起全国有效的救助网络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强调返回原籍使救助管理站倾向于提供其返回原籍的乘车凭证,限制了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管理站后的去向。
此外,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后,新的替代性的社会治安管理手段没有跟上,致使职业乞讨等现象大量增加,这也是各级政府十分关注但又难以很好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城市管理手段才能解决。
三、对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在社会转型期,我国大量农民流入城市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城市化进程仍将持续,因此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应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全面指导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有效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对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充分发挥救助管理制度在维护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应有的作用。
第一,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调整和转变观念。要转变对穷人的看法和态度,不能简单地把穷人的贫穷归结为个人原因,也不能把救助穷人单纯地看作是增加政府和社会的负担,而应看作是政府和社会的应尽之责,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客观需要。协调利益关系与缓解社会矛盾,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弱势群体有权利获得社会支持与政府有责任制定有关保护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依据。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将救助与慈善等同起来,提倡人道主义,这与我国传统中儒家仁义学说、佛教的慈悲观念和因果报应说以及民间的道教思想一脉相承,很容易推广和被接受。但现代社会的社会救助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仅仅以人道主义作为思想理论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慈善虽然是一种善心、一种情操,却无法持久,因为它不是经常的,也不是固定的,所以很难承担起救苦救难的责任。现代的社会救助制度则应强调是一种固定的、经常性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
人道主义的救助完全出于怜悯心、同情心和慈悲心,但有一些局限性:一是救助者需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完全依靠其内在的道德、情感因素和主观意愿实施救助,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救助行为具有主观性,财物的来源没有保证,无法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救助多为个人行为,缺乏有效、充足的财力保障,救助者即使愿意提供救助,也要受到自身财力、能力的限制,无法持久、经常、固定地提供救助。三是即使救助者具有救助意愿和救助能力,也会因主观因素对被救助者进行选择,无法保障遇到困难的人都得到救助,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四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不平等,救助者没有救助的义务,救助行为显得高尚,而被救助者是被怜悯、可怜、同情和施舍的对象,得到恩惠,因而有可能使救助带有一定条件。
现代社会救助是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强调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是穷人,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其收入低于贫困线,就有权利申请救助,或者说,个人需要时,接受社会救助是一种法定权利。建设面向和谐社会的社会救助体系,必须实现主导观念从人道到人权的转变,建立客观、系统的现代救助制度,使流动人口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适时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办法》,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扩大救助覆盖面,将虽没有流浪乞讨行为,但因各种原因已经处于生活无着境地的流动人口都列入救助对象,积极予以救助;要尽快建立省际受助人员接送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接送的程序和规范,健全管理制度。
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参与机制;要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慈善团体、宗教组织和广大市民通过义工服务、捐款捐物、告知引导和直接救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救助工作。要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支持、参与救助事业,建立有效而又稳妥的社会化参与机制。
民政部门要从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求出发,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方式,丰富救助内容,实施人性化的救助。除日常救助外,要针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进行必要的物质帮助,特别是积极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特殊救助,争取逐步做到“分类救助,按需施救”。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另外,还应研究制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保护性、约束性的救助服务、治疗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措施,推动工作的规范化,体现社会的温暖。同时要强调建立流动人口的危重病人救治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程序,疏通经费渠道。
第三,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逐步解决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问题。从源头上,各地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以保障贫困人口的最基本生活。同时,加大扶贫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引导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在城市,应当逐步给予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城农民以市民待遇,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降低他们在城市就业的门槛;而当他们失业或陷于生活无着时,纳入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范围。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医疗、工伤、教育、养老保险等各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各种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起公正、积极、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解决流动人口问题的最根本之道,则在于加快社会结构的转型,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并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通过完善基于公平和公正的社会政策,普及国民待遇原则,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将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
我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成就,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但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的制度变迁带来了社会群体间利益结构的变化,社会财富的增长并没有全面兼顾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整体,致使一些社会群体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享受了更少的改革利益,承受了更大的改革风险,这部分群体即所谓的“弱势群体”。
中国社会学会会长郑杭生将弱势群体界定为“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1]而数量达到1.4亿,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10%的流动人口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2]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欠缺显然有悖于社会的和谐,因而,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看,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建设一般是先行的,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主要探讨流动人口中弱势者(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的社会救助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市场主体;社会责任
一、和谐社会内涵
和谐社会是指全面系统的和谐,要求矛盾的双方或矛盾的多方在运动过程中能达到并保持双赢或多赢的结局。具体说,就是既要强调人与人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达到内部各阶层、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和谐,又要争取外部世界格局的和谐发展;既要培育微观的各个社会组织细胞的和谐发展,又要促进宏观的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既要经济、政治、文化等各子系统内部的和谐,又要形成各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关系,使之共同发展。和谐社会的目标体系包括经济和谐、阶层和谐、政治和谐、区域和谐、民族和谐、文化和谐、代际和谐、生态和谐等内容。
二、市场主体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分为三个层次:宏观层次上指政府;中观层次上指企业与中介组织,微观层次上指居民。
首先,企业是所有市场主体中最重要的部分,这是由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的。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
其次,市场主体不仅仅是企业,政府同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因为:一是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机构(可以说,国家或全民是所有者,政府是人),对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影响很大或较大;二是政府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需要直接与市场相联系;三是政府又是消费者,政府自身的购买行为也应该是在研究市场供求关系的基础上,以尽量节省纳税人的钱而自我约束;四是政府还是调节者,政府这个市场主体对其他市场主体所实施的调控能力与效果,都对市场有着其他主体所不可比拟的作用。
再次,随着改革的进程,我们产生了新的一类重要的市场主体,这就是市场的中介组织。通常讲的中介有两种:一种是企业,比如市场调查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等;另一种是中介组织,最重要的是各种行业协会、行业公会。
最后,居民个人也是市场主体之一。居民在市场中最重要的特征是作为一个消费者和要素的所有者存在。居民单个个人在市场中的地位很微弱,力量很小。但是个体的数量和规模是巨大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企业与中介组织、居民是市场的主要主体,也是社会的主体。和谐社会的构建当然也离不开这些主体。理所当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就落在这些和谐社会的构建主体身上。
三、各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
1.政府的社会责任
市场经济是一种典型的竞争经济、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下,市场运行有无秩序以及秩序的好坏程度,标志着市场发育的成熟程度。而维护和保护市场竞争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则有利于竞争秩序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的正当交易、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从而形成一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良好市场秩序,所以作为国家机器方面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必然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构建主体。
今天政府依法行政也就意味着政府应该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不存在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存在无权力的责任。政府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应时时被社会责任所制约,在强烈的社会责任心理的驱使下做好每一项工作。责任是权力行使的前提,通过责任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会使政府的权力更加合理、正当并真正赢得民心。没有责任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放任和腐败。没有责任或者不负责任的政府,决不可能成为法治政府,结果必然会被人民所抛弃。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任务的各级政府,社会责任十分重大,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丝毫的失责。要建设责任政府必须培养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的价值理性。强化其作为公共权力机构人员的公共职业责任和公共职业道德,形成高尚的具有强烈责任心的现代人格。
政府公职人员担任公职不是一种纯粹的雇佣关系,手中的权力决不是可以用来“寻租”的工具,而是一项肩负公民赋予的重任,有着崇高的伦理精神意义的崇高职业,应该具有为人民服务的个人献身精神,努力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公职人员只有明确自己的权利价值和权力地位,才能确定承担公共责任,维护社会公正等行政道德和价值取向,形成健康、完善的道德人格,成为负责任的人民的忠实人。只有建立起负责任的政府,才能赢得民心对权力的信任,增强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威性,形成良好有序的社会秩序。
2.企业的社会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规模的逐渐扩大,企业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越来越大。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对社会影响范围涉及经济、文化、环境、政治以及个人。企业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构建和谐社会,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至关重要。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创造财富之外,还应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助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包括促进自身经济增长和发展,而且还包括促进社会经济福利的增加。因此企业主动、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对构建和谐社会作用非同小可。
3.中介组织的社会责任
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政府与市场的重要主体。随着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以行业协会等形式体现的中介组织越来越需要发展,并承担过去由政府承担的或未承担的某些职能,但其承担的方式不同于政府,而更多是做协调、组织、规范的工作。协调,包括对行业组织内部企业之间竞争与合作关系的协调,行业与政府关系的沟通、协调,行业与其他关联行业关系的协调等等;组织,包括组织行业应对市场特别是国际市场的变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组织应对贸易与投资所遇到的磨擦与纠纷,组织制定行业的生产标准与管理要求等等;规范,包括对行业内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监督,形成行业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等等。其社会责任就是充分发挥对行业内外产生强有力的深入行业业务的组织、协调、规范作用。
4.居民的社会责任
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消费者经济,在各种经济活动中消费者具有主宰的权力,消费成为一切经济活动的核心。只要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个人,最终都是各方面、各种产品、服务的消费者。个人作为消费者每时每刻都要消费,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行为是一个人重要的行为。不同的消费行为,对社会造成不同的影响。消费者责任的履行有利于社会中消费者之间的和谐。既然如此,消费者在社会中的地位影响非同一般。和谐社会包括消费和谐。消费和谐包括消费系统内部的和谐和消费系统外部的和谐。消费系统内部和谐包括家庭、政府等消费主体内部的和谐,外部和谐则包括消费与生产的和谐、消费与流通的和谐,消费与自然的和谐等。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消费者责任重大。消费者责任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消费商品获得商品价值、满足心理需要、得到感官享受的时候,应该承担与消费该商品有关的连带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保护环境的责任、保护资源的责任、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等。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和谐了,社会自然就和谐了
四、市场主体社会责任对和谐社会的意义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和谐与否,关键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集权的管理。和谐社会构建主体比较单一,在和谐社会的构建方面其他主体不够积极主动,行政作用无所不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和谐社会的构建主体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各市场主体。政府、企业、个人三大经济主体的行为,对经济活动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是保持整个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这些主体的基本活动就是经济活动,他们的经济行为是其他任何行为的基础。按照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经济是一切的基础,所以在所有和谐的层面上,经济上的和谐是基础和关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社会的各方面各层次的各种构建主体最终都是以政府、企业、个人三大市场主体的形式出现。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社会的构建主体很大程度上就是各市场主体。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努力和作用,离不开市场主体各自自觉的、主动的承担社会责任。
居民在市场中最重要的特征是作为一个消费者和要素的所有者存在。在市场中,个人则最大化其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经济收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消费选择,最大化其消费效用。企业是生产者,提品和服务给消费者。企业则选择生产技术,以最大化利润为其目标。政府则是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以追求社会效用和政治效用的最大化。作为市场主体的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在追求各自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忘对社会的责任。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做到和谐有序。
一个社会总是在不停地消费和生产。生产的和谐、消费的和谐、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政府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证。只有生产、消费以及相互之间和谐了,才有政治、文化的和谐,相反,政治、文化的和谐可以反作用于和促进生产和消费的和谐。和谐社会应是全方位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政治、经济与文化各方面之间相互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发展。所有这些方面的和谐其最终的主体都是政府、企业与中介组织、个人。所有这些和谐,需要各市场主体各自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董小麟.论当前推进市场主体建设的若干基本着力点[J].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5,(1).
【关键词】按劳分配内涵按劳分配依据按劳分配主体按劳分配对象按劳分配因素及其实现形式按劳分配指导原则
我党修改“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提法,提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识的发展和深化。我们认识我国当前的按劳分配问题,也必须从这一最基本的国情入手。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和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此,本人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谈几点认识,以求教于同行。
一、按劳分配的依据
按劳分配的依据指的是生产方式的性质。马克思把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与分配方式相联系,认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参与分配的前提和依据,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他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表述的按劳分配,强调的是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中,按劳动量进行生活资料的分配。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只有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劳动者的劳动可以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才能实现按劳分配。劳动者直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由这种生产条件分配结果所决定,劳动者个人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没有差别,因此,对劳动者个人而言,生产资料占有已失去了作为分配依据的意义,而是以劳动这一要素作为分配的依据。
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中,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即使是公有制,也还是处在较低发展阶段。所以,全体劳动者直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一前提条件并不存在。由于生产方式性质的不同,按劳分配的性质也就不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劳动者个人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是有差别的,生产资料占有状况本身对个人分配而言是一种有意义的依据。因此在按劳分配之外,还需有按要素分配,即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
既然生产要素是价值生产的条件,那么就应当参与价值分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要素的范畴也在不断扩大,科学技术、经营能力、知识、信息、创新能力等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成为价值生产的条件,它们也自然成为分配的依据。要素所有者凭借对参与价值生产的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而参与分配,这是我国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方式中的重要分配方式。社会经济越是向前发展,这种分配方式就将体现得越充分。
二、按劳分配的主体
分配的主体是谁?即由“谁”来进行分配?按照经典著作的理解,按劳分配是由国家进行的,因为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国家实际上是一个大企业,不同的职工在不同的工厂里,是国家这个大企业的一分子。每个职工都是平等的,因而国家可以对每个职工的“劳”进行分配。
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国家不断向公有制企业放权,最终使他们成为独立的法人。国家进行按劳分配,面对的不再是职工个体,而是企业。按劳分配的“劳”首先面对的是企业的“劳”。在这种情况下,按劳分配主体就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国家通过宏观管理这只“手”,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共同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另一方面,企业对职工也要进行按劳分配。
国家依然掌握着对企业进行分配的相当大一部分权力。国家通过财政政策,抑制企业其他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提高企业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对那些吸收劳动力数量多、质量高的企业实行某种倾斜政策,等等,都体现国家对企业在进行按劳分配。
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对企业进行分配,本质上是对产品(服务)进行分配。也就是说,是按劳动成果进行分配。当然,由于劳动成果有一个是否被市场接受的问题,市场进行的“按劳分配”包含变量也较多。但是,我们所说的劳动是有效劳动,那些不被市场接受的劳动成果,实际上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或劳动成果不能参与分配,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如果排除其他因素,将市场界定为一种理想状态,那么可以说,市场对企业进行的按劳分配是最充分的。
企业对职工进行的按劳分配,是在扣除了马克思所说的全部扣除,再扣除其他要素参与分配的份额之后进行的。不同的企业可能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计件、计时、奖金可以同时采用。
因此,按劳分配的主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已经存在于微观、宏观和中观领域,它们在不同的方面对每个职工的“劳”进行分配。
三、按劳分配的对象
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学说中,分配对象是个人生活消费品。这一理论的提出是以生产资料全部由整个社会所直接占有,劳动者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马克思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实行产品经济制度,消灭商品,消灭价值,消灭剩余价值,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价值分配问题,对劳动者个人所分配的只能是实物形式——个人消费品。正是基于生产资料全部由整个社会所直接占有、劳动者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认识,劳动者个人所分配的才只能是生活消费资料。一旦离开了这个前提条件,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将会随之发生变化。
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的按劳分配对象之所以只限于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主要是因为它设想的社会主义要求由社会完全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它不允许个人收入除了用于生活消费以外还有剩余转化为资本。因此,国民收入首先由政府分割为积累、公共消费和个人消费,然后对个人生活消费品再实行按劳分配。
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中,货币工资不仅仅用于购买个人消费品,也可以进行投资,如购买股票、债券等,也可以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或流通资料,组织生产或流通,创办企业等非生活消费性支出。尤其是现在,剩余价值理念逐步被人们所认可,人们日益重视和讲求剩余价值;劳动者进行经营劳动和生产劳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实现劳动力价值即劳动力价值耗费的补偿v,而且是比劳动力价值更大的价值即劳动力价值的增值m;不但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而且还有权决定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
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劳动者提供给企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剩余价值分配,这是按劳分配;二是依据劳动者投入企业资本股份按比例分享剩余价值,但这是按资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在新价值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层次有两个:一是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v实行按劳分配;二是对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实行按劳分配。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包括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v和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两个方面内容。这样,按劳分配对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中,它不仅包括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而且还包括有比劳动力价值更大的价值即劳动力价值的增值m的分配。四、按劳分配的因素及其实现形式
传统的按劳分配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取决于可分配的个人消费品数量;二是取决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
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条件下,一方面,这两个因素在量的规定上都与过去设想的和实现的不同。直接分配的不是个人消费品数量,而是用货币工资表现的个人消费品价值;企业职工提供的劳动量是以其实现的社会劳动量作为分配尺度的,而不是以自然劳动时间计量。另一方面,由于工人的劳动、资本、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活动和技术人员的技术是企业进行生产的四大要素,它们都涉及到要素报酬平等问题,都必须通过收入分配方式去体现和实现,因此,按劳分配取决的因素越来越多,除这两个因素之外,还包括劳动力价值、劳动年限、劳动岗位、劳动质量、劳动收益、劳动效益、劳动力支出的多重因素、劳动力的支出质量和使用效果,等等。这些都是按劳分配因素的转换形式。
与此相适应,按劳分配实现形式也发生相应发生变化。这主要表现为:适应于劳动力付出的价值补偿v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适应于按部就班岗位以及劳动绩效计量无法妥善解决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时间分配;适应于企业稳定的经营者和生产者人才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年限分配;适应于不同岗位对企业贡献度差异明显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岗位分配;适应于企业产品供不应求或供求基本平衡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数量分配;适应于产品质量不够稳定而对企业产品销售负面影响较大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质量分配;适应于营业收入利润率较高、销售收入利润率较高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收益分配;适应于盈利水平较高且竞争激烈企业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效益分配;适应于非竞争性企业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力支出的多重因素分配;适应于劳动岗位贡献差异较大、技能贡献差异较大、劳动成果差异较大的分配领域中的按劳动力的支出质量和使用效果分配,等等。
五、按劳分配的给付指导原则
“按劳分配”无疑应该成为最基本的劳动收入分配原则,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中有的情况下,也难以立杆见影,它只是作为一种给付指导原则发生作用。
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的职工,即使其付出的劳动是相同的,甚至其劳动成果也是相同的,但所获得的分配却不相同。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甲厂的高级工程师的收入还不如乙厂的工人,丙厂的劳模的所得还不如丁厂的守门人。在不同地区之间这种现象也很普遍。这种现象存在有其合理性,因为从社会角度来看,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的相同劳动及相同的劳动成果,毕竟是平等的。但从公有制的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的职工比,获得的分配却不相同,这毕竟是憾事。这种现象只能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完善,职工自由流动,而逐步得以缓解以至解决。这时,按劳分配就是作为一种给付指导原则来发挥作用。
还如,企业的“团队生产”的特点以及产出相对于努力程度的滞后性,个人劳动有时难以观测和计量,从而造成“按劳分配”计量的困难。有时劳动者的努力与劳动成果的相关性并不强;在许多时候,技术条件、资源条件、设备状况等比劳动者的努力程度更为重要;服务性、创造性活动和管理活动无法计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他与个人魅力、能力有关的许多活动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因此,对他们劳动的评价就有相当主观的色彩。而且,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个人付出劳动不一定能形成整体有效劳动。简而言之,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只能采用大致、接近的概念来度量劳动的质与量,甚至有时要做到大致、接近都非常困难。同样,这些现象也是按劳分配中存在的憾事,但它们还是得以“按劳分配”作为报酬的尺度。这时,按劳分配同样是作为一种给付指导原则发挥作用。
当然,这些认识,只是基于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单位领域。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社会或是全领域而言,按劳分配”不只是一种具体的付酬尺度,而只是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方式的一种发展趋势。它的最终完全实现要通过我们无数代人艰辛努力才能完成。
【参考文献】
卫兴华:《经济理论是非三探》,《中国改革报》,2003年3月31日。
关键词:街头流浪人员;救助;制度
1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目的及意义
现代社会救助起源于历史上的慈善事业,现代社会救助是提供立法规范并制度化的社会政策,为了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扶助措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一样,都是立足于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宗旨的安排。通常情况下,社会救助是一种政府或社会行为,救助对象是容易遭受生活困难的脆弱群体,目标是满足社会成员的最低社会需要,采取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帮助社会脆弱群体。
2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现状
2003年8月1日,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宣布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的“收容遣送制”被更具人文关怀的“救助制”所取代。“救助”制度的建立更加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尊重与保障。然而新办法执行以来,以社会救助为职责的救助管理站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效应。据了解,全国909家救助站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门前冷落鞍马稀”的现状,同时也遇到很多救助站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例如,很多流浪人员面对救助站提供的救助表示拒绝。因为救助站工作的根本原则是自愿救助、无偿救助,也就是说要提供救助首先要征得被救助者的同意,所以这些流浪人员来与不来完全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他们不同意也不能够强迫。另外,在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流浪人员属于职业乞丐——以乞讨作为谋生手段的人。
救助站提供的救助内容主要是劝说流浪者住进救助站,给其提供衣食及生活补助,在生活一段时问后将其送回家乡或是给不肯进救助站的流浪人员一定的生活帮助。也就是说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只是一项临时性的救助措施,可是仅仅提供这些并不能够满足流浪人员的需要。对于他们来讲,长期在外流浪,家的概念已经很模糊了,就是说将他们送回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再加上他们就算回到家以后,生活还是没有着落,最后还得出外谋生,这样的话,之前的救助就没有发挥作用,还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就目前的情况看,救助站主要能够解决的是那些生活上临时出现困难的人群,比如务工不着、钱财被盗等,这些人和家里取得联系后一般很快就会寄钱过来,绝大部分都会选择回家。但是那些只把救助站当作临时性遮风挡雨的场所,以流浪乞讨维生、无家可归的老弱病残的问题如何解决,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深入思考。这也是制度设计时需重新考量之处。另外,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并不多,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反倒增多。不属于救助对象的钱物花光、丢失、被偷、被抢、被骗等造成的生活无着的人员占被救助人数的大多数。出现了重复救助现象。受助人员的真实情况难以核实,受助人员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缺乏完善的监护设施,由于其他机关没有切实履行职责导致这部分人长期滞留在救助站。救助站,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救助站经费缺乏。救助站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有待进一步展开。
3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3.1政府对于社会救助问题认识不够全面
没有对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员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根据具体人员划分及救助手法做出具体要求。譬如说,有些人是真正需要帮助的但又不好意思寻求救助组织的帮助。另外有些人专门靠骗取社会救助金来进行奢侈消费。有的人仅仅需要的是现金帮助能够帮其返乡,还有儿童不仅需要现金救助还需要教育救助,等等。总而言之,在现实生活中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会有各自不同的救助需求。在政府还没有对这些情况做到充分认识的条件下制度的设计必然是不完善的。
3.2救助体系建设不够健全
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1)立法层面。(2)财政保障层面,(3)制度执行层面。没有健全的体系保障,具体的救助行为就无法开展。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救助行为就没有可依据的范围,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应该怎么做以及遇到问题相关部门之间应该怎么协调等问题都不能得到解决。
3.3组织体系不够完善
主要体现:(1)职能界定不清晰。救助管理部门分割,力量和资金的分散,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对救助工作不能进行有效统筹,加大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难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助工作的无序现象,在实践中常常出现重复救助或救助不到位的情况。(2)救助系统人力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形成倒金字塔现象,社会救助工作最繁重的基层从事救助管理的人员最少,救助工作力量严重不足。(3)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各项救助工作难以科学化,社会救助的整体效果不够理想。
4制度改革建议
(1)相关领导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与专业研究人员紧密联系,制订更加具体且适合的制度。针对现今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仔细研究分析。拿出相对的改革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合理高效的管理模式,更新管理方法,将有限的资金运用到适当的领域中,将社会资源最大化。
(2)提高专业队伍人员素质及推广救助制度在公众的影响,让更多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社会救助的工作中来。在政府社会救助队伍以及制度建设中需要加大救助管理干部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基本素质和运用新知识、新理论与新技术的能力。推广社会救助的普及面,让更多的人员加入到社会救助的范围内以促进社会和谐。
内容摘要:生态文明作为一种独立的文明形态,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理论体系。确立生态文明新目标,这是党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实现科学发展道路上的重大新认识、新理念、新任务。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前提,着重从人们的思想观念、生产发展方式、政府的政策、法律制度等方面着手,重点抓好“三个体系”建设。
关键词:生态文明 科学发展观
十七大报告把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上升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目标,这是党的生态观、文明观的升华。搞好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厘清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重大意义、实践基础和现实路径等几个层面的问题。本文就这些基本而重要的问题展开探讨。
从生态文明运行轨迹把握其科学内涵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独立的文明形态,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理论体系。既有特殊的运行轨迹,同时又具有丰富的内涵。
从运行轨迹看,坚持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以人为主体的生命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协调发展,实现新一轮的“生态革命”,逆转人类生态与自然生态的退化趋势,恢复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际和代际之间的和谐协调,运行的是一条从对立型、征服型、污染型、破坏型向和睦型、协调型、恢复型、建设型演变的生态轨迹,贯穿的是能量转化、物质循环、信息控制和生态平衡的生态规律。从社会线形繁荣走向以人为核心的社会、经济和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立体繁荣;从高能耗、低产出、污染严重的工业文明,走向高效率、高科技、低消耗、低污染、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健康持续的生态文明,从而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生态文明的科学内涵和基本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陈寿朋在《生态文明建设论》中指出,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协调人与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生态环境的关系,正确处理整个生态关系问题方面的积极成果,包括精神成果和物化成果,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实现人类自身的进步和改善,实现人类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另有学者认为,生态文明的科学内涵是:保护生态环境是伦理道德的首要准则;把追求知识、智慧和环境质量看作是人生的目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化要求人与人关系的生态化;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文明观念在强调自然的优先地位的同时,更强调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辩证关系,主张人对自然的依赖是永恒的、全面的,人类要与自然共同进化,协调发展。生态文明价值观强调人际公平、种际公平和代际公平。生态文明以实用节约为原则,谋求基本的生活需要,崇尚健康的生活方式。也有学者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规律,推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所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它既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的文化价值观,也是一种生态系统可持续前提下的生产观,同时还是一种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自然的消费观。
发展生态文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十七大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并首次把这个概念写入了党代会报告。这一理论创新具有巨大实践意义,它把环境建设从技术层面和就事论事的操作层面,上升到党和国家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高度,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代表了当今世界和国内发展的大势。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生态文明是文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工业文明之后一个崭新的文明形态,它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十七大报告中生态文明的提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迎来一个新的建设。“四大文明”和谐协调统一发展,相互促进和制约,这样的文明体系才是完整而全面的体系。四大文明系统中,生态文明是基础和根本,有健康的生态文明,才有健康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非文明的物质、精神、政治等行为的过错会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损失。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离不开生态文明,没有良好的生态条件,人不可能有高度的物质享受、精神享受和政治享受,没有生态安全,人类自身就会陷入不可逆转的生存危机。
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关系紧密。生态良好、生态平衡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一是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基础保障。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和谐的保障。而没有一个稳定和平衡的生态环境,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都难以提供人际关系和谐的保障。二是为和谐社会提供资源支撑。没有自然资源,经济发展就无从谈起,没有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发展就失去推动力。三是为和谐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条件。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的公平享用是国际和国内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
总之,把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统一起来,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四个目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从生态文明的实践基础构筑发展生态文明的现实路径
生态危机的出现来自于工业化生产方式所产生的消极环境成果,而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消除这种消极的环境成果,为此就需要对工业化的生产方式进行变革,以形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生态化生产方式。生态文明所要求的生产方式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在生产和社会发展中,始终把自然作为其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并以实现和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宗旨,使人及社会的发展更符合生态发展的规律。因此,生态文明的实践基础―生产方式,实际上是对工业化生产方式的生态化改造过程,表现为一种生态化的生产方式。由此就决定了生态文明不仅仅是一个概念、一个指标性问题,而是一种新的发展理念、发展方略。结合我国的国情,生态文明建设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前提,着重从人们思想观念、生产发展方式、政府的政策、法律制度等方面着手,重点抓好“三个体系”建设。
转变传统观念,树立科学的自然观,培养全民的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价值体系。
改变经济发展模式,尊重自然,树立科学的社会发展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体系。首先必须深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第一产业的基础地位不能动摇。要加快农业发展,侧重发展能够节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提供无污染食品的生态农业,将畜牧、蔬菜、水果、水产等产业纳入生态轨道。其次,改变过去那种靠高投入、高消耗为特征的传统的工业化路子,走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发展生态工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通过科技创新实现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通过科技改造落后工业生产方式,实现生态化改造。再次,把循环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主流模式,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主导模式。最后,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消费方式,开展生态旅游和生态休闲,培育人们的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观念,完善旅游市场体系,注重旅游业的生态开发和生态管理。
构筑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法律保障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和法律体系。当前应特别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的责任审计,要把生态绿化、生态环保、生态修复等绿色GDP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生态目标责任制,使他们更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生态文明观。就政策制度方面来看,首先,要理顺资源产权关系,制定可行的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其次,国家要实行补贴制度。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尝试进行各种形式的补贴,以带动他们投资环保产业的积极性。同时国家还应拨出更多的专项资金来资助生态产业和绿色产业,使得生态产业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科研和技术创新,从而推动生态产业的尽快成长和壮大。再次,确实贯彻实施绿色GDP生态核算制度。就法制建设层面来看,根据环保立法的趋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逐步完善现行的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立法空白,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显得尤为必要。
一些学者特别指出,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必须大力培育公民的生态意识,使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转化为自觉的行动,为生态文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我国的国情与公民的实际,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手段,培育公民的生态意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路径。生态文明的诞生,是人类文化战略的转变,是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转变,也是人类的生活方式、消费观念的转变。实现这种转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和走向可持续发展的渐进过程,是一场技术、体制、文化领域的社会变革,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协作、潜心学习、锐意奉献和持续推进。
参考文献:
1.刘湘溶.生态文明论[M].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
关键词:贫困群众 社会救助 制度 建设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近年来,彭水县委、县政府在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方面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对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还存在着困难和问题,社会救助工作值得深思。
一、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现状
彭水县位于重庆直辖市东南部,处武陵山区,居乌江下游。国土面积3905平方公里,总人口69.7万人,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于一体国家级贫困县,全县辖39个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脆弱,贫困面积大,自然灾害频繁,农业基础薄弱,社会救助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民政部门承担着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临时救助、灾害救助等大量的社会救助职责,工作面大量广,任务繁重,全县常年救助保障的民政对象近25491人(城市低保6481人、农村低保15474人、五保对象3536人),2015年1-7月,医疗救助1.6万人次,节日救助6.08万余人次,今年1-7月共计各类救助对象超过10万人次,救助资金3874.3万元。
二、当前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问题
从目前的整体情况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面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低保规范化管理亟待加强。一是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难度大。由于家庭成员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多元化,特别是一些隐性或不确定性收入难以准确量化和认定,导致保障对象难以准确把握。二是对低保政策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在政策执行上变形走样,出现了“平均分保,轮流候保、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甚至还擅自扩大保障范围,将低保作为化解各项社会矛盾的手段,将一些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二)社会救助实力须进一步增强
一是社会救助水平低。彭水县社会救助仍然属于低水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城市低保每人每月365元、农村每人每月215元,根据马斯洛的五个层次需要理论,现阶段贫困家庭成员只能满足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只有提高社会救助的层次,才能为贫困者提高需求的层次提供动力,促使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是医疗救助水平偏低。由于受病种范围和全年累计封顶线的双重限制,致使部分大病患者,得不到有效地医疗救助,即使有的大病患者在救助范围内且又参加医疗保险,能够得到一定的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资金,但较大的自付部分仍令救助对象承担不起,一旦患了大病就不堪重负,不得不放弃或中断治疗,结果陷入“有病难治”的困难境地。
三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施滞后。首先,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标准依然偏低。农村散居五保对象每人每月340元,要完全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还有较大困难。集中供养人员每人每月450元,如果没有乡镇(街道)财政补贴,也不能满足五保吃、穿所需。其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落后。敬老院内部设施还需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单一。多数服务机构只能提供一日三餐的饮食服务,其他服务项目难以正常开展。
(三)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不够完善,
一是基层社会救助力量薄弱。县民政局从事低保工作的只有5人,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等工作,人均管理达2.5万多人;多数乡镇配有民政干部1-2人,少数乡镇仅有1人,且部分民政干部还身兼数职,在村一级,大量的社会救助工作又难以配备专职人员,这对进一步做好社救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是工作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低。从救助对象的认定上看,在困难家庭收入和人员的核实方面,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估,在具体工作中只能依靠传统的“看、问、查、访”等手段进行,工作难度大、任务重、效率低,家庭核实存在较大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数据不尽准确。
三是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难以把握。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要负责低保工作的审核、发放、监管工作,人少事多的矛盾非常突出,客观上没有足够的人员力量、时间以及物资条件,完成经常性的、量大面广的城乡低保异动监管、核查工作。
三、今后开展工作的思路及对策
(一)进一步打造社会救助平台。
一是打造公平的审批平台。在乡镇(街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并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和困难家庭的“一评议三公开”制度,完善和优化救助审批程序,打造快捷、透明的社会救助审批平台。
二是打造动态的管理平台。首先,救助标准动态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年提高救助标准;其次,完善低保制度体系、管理体系、监督制约体系,强化救助对象核查工作,全面实行动态化管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维护社会救助这项“阳光工程”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影响,
三是打造快速的救助平台。不断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探索更有效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的网络化优势,合理运作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三级救助网络,确保“第一时间核灾,第一时间报灾,第一时间救灾”的快速反应救助平台的健全和完善。
(二)直接的给付式救助和间接援助式救助相结合
坚持“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因此,在实施社会救助的过程中,要把救助的直接的给付和间接援助结合起来。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帮助贫困家庭解决生活的困难,如子女教育、疾病救助、住房救助等,如果贫困者陷入贫困的链条没有外在的力量支持,他就无法自行脱贫。
二是注重对贫困者进行生活技能的培训。特别是对年龄较轻、身体状况较好、有一定文化基础的贫困家庭成员,要采取提高文化素质、协调人际关系、职业技能培训等,以期自立更生。
三是帮助贫困家庭建立自信和良好的心理状态。因为贫困在一定程度上给贫困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焦虑、自卑、失落,对生活前途迷失,通过适当的开导、引导帮助贫困家庭的成员重塑生活的自信,建立起良好的心理状态。“助人自助’’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助人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受助者实现自助,只有把直接的给付救助与间接的援助救助结合起来,才能实现贫困家庭成员的“自助”。
(三)建立稳固的社会支援系统
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政府占据主导地位,但社会救助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政府应该转变自己的角色,对社会救助进行政策规范和指导。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二是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三是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四是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协调救助部门或团体之间的关系,促使社会捐助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做好社会捐助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方面的工作,使得社会捐助的物资发挥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有了稳固的社会支援系统,就能解决医疗救助水平偏低的问题,就能增加临时救助、倒损房恢复重建补助金额,就能不断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
(四)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
一是健全社会救助工作队伍。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民政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真正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五到位”; 各村(居)委会要落实1名专职社保人员,纳入村(居)委会干部进行换届选举,并保证必需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提高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二是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贯彻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全面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制度,开展跨部门核对城乡居民收入工作,建立和完善民政、金融、公安、建设等部门联动收入比对机制,对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对象的房产、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为社会救助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性数据,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
三是严格低保、困难家庭的动态管理。对城乡低保,严格入户调查,多方核实,摸准底数,把好“入口关”,把有限的资金用于解决困难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建立动态管理和自然退出机制,形成规范化运作模式。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设施
一是加强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首先,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事业单位管理;其次,扶持发展院办经济,根据敬老院规模,划拨一定数量的经济用地,支持敬老院发展种植、养殖产业,增强敬老院的发展活力;再其次,规范院务内部管理,强化内部功能设施,美化院内环境,完善院民学习和娱乐休闲文化制度,改善服务质量,探索社会化代养模式,拓展敬老院的养老服务功能。
二是加快避灾中心的建设步伐。遵循“因地制宜、资源整合、功能完备、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的公共资源,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在完成重点乡镇避灾场所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城区、乡镇(街道)都有避灾中心或避灾点。
三是推进救灾物资仓储建设。应综合该县灾害发生特点、区域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区域经济密度等因素,合理拓展政府物资储备库布局,努力构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好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充足的救灾物资,防患于未然,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来临时不打无准备之仗,从而迅速、有序、高效的开展各类社会救助。
参考文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解读》
《2014年彭水统计年鉴》
《彭水县民政局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关键词:社会主义;唯物辩证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正文:
社会主义?它不仅与空想社会主义有别,与资本主义有别,而且与马克思原来设想的发达社会主义也有很大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才能更明确现实社会主义存在的发展的根据。
一 唯物辩证法是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最根本的方法论
1 唯物辩证法是最完整最深刻即无片面性弊病的方法论
唯物辩证法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上的科学形态的辩证法。它是由三大规律和诸多范畴按其内在联系而组成的科学体系,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一切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两种态度,即量变和质变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由矛盾引起的发展,即由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的前进运动。由于唯物辩证法是从自然界和社会本身抽象出来的科学理论,由于唯物辩证法揭示了事物发展过程的内在本质及其规律,所以它必然成为我们研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的方法论。
2 研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唯物辩证法做指导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各种现象纷繁复杂,各种矛盾盘根错节,各个方面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了一个异常丰富的矛盾统一体。要对它进行研究,必然要回答以下一系列问题:它是以什么性质和特点存在的?它运动和发展的动力、源泉和特殊根据是什么?它的内在机制是如何运行的?它有哪些发展规律?等等。这就需要唯物辩证法作指导。唯物辩证法“主张从事物的内部、从一事物对它事物的关系去研究事物的发展,即把事物的发展看作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运动,而每一事物的运动都和它的周围其他事物互相联系着和相互影响着。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唯物辩证法的这些特征为我们不断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部矛盾和发展规律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原则。
3 只有借助辩证法才能使我们的研究成果成为科学
应当肯定,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是为亿万人民改革和建设的实践所证实的科学理论,是指引我们继续前进的伟大旗帜。但是,这一理论并没有终结人们的认识,而是进一步开辟了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认识。应当看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很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而我们对这个发展过程的许多规律还知之不多、知之不深。“我们的许多方针、政策和理论还有待于完善,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经受检验,得到补充、修正和提高。”只有借助于唯物辩证法,才能在实践的基础上做到这一点。
二 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应遵循的方法论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由相应的经济、政治、文化诸多系统互相作用而构成的整体大系统。因而在研究过程中,不要忘记这一系统与其他系统地联系;也就是说,应从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复杂联系中把握各种现象和问题。同时,应尽可能地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切方面:既要研究其经济系统,又要研究其政治、文化系统;既要研究社会主义的一般特征,又要研究中国社会的具体特点;既要研究历史发展,又要研究现实状况以及发展趋势;既要研究经济基础,又要研究上层建筑;既要研究本国的建设实践,又要研究国外社会主义的发展;既要研究成功的经验,又要研究失误的教训;等等。
2 发展性原则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而目前我们正处于这一过程的初级阶段。我们应当用发展的观点去考虑各种现象和问题。因此,要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即:要研究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以及社会体制的发展形式;研究我国几十年来的经济与社会的变迁;研究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同时,尤其要注意研究我国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即:要研究我国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的发展;研究我国社会阶级矛盾或阶层矛盾的发展;研究我国社会利益群体矛盾的发展;等等。只有依据事物发展的辩证特征,端正我们的认识并去指导研究过程,才能得出合乎客观实际的科研成果。
3 实践性原则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本质上就是实践的。在其发展中所提出的一系列课题都带有实践的。我们对它的认识也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实践作为我们研究的基础。因此,我们应当遵循实践性原则。大力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实践活动。调查提供了研究问题的可能。只有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才能提供认识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社会调查的实质就是我们逐渐掌握社会生活第一手资料的过程,就是我们认识社会现象和探讨社会规律的过程。同时,我们还应当自觉地将研究成果接受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逐步补充、修正、完善和提高。
4 具体化原则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的灵魂,也是我们研究时应遵循的原则。比如,要具体研究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研究经济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内在机制和具体问题:工资问题、劳动问题、就业问题、治安问题、人口问题,等等;再如,要具体研究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不同类型地区的发展规划与步骤;等等。其次,研究方法要具体。我们应当从特定的角度研究某个具体问题。只有遵循具体性原则,才能避免大而无当,才能深刻地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态的方法论意义
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发展,无论是一种社会制度,还是一种社会实践,其历史的合理性和现实的优越性,都源于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人们单凭感觉往往是难以全面认识和把握的,而需要通过社会的现实表现和发展状态才能有深切的体会。所以,社会主义本质只有愈充分地反映和体现在社会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展示位世界的发展状态,人们才愈容易感受到社会主义的合理性和优越性,才能愈能认同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对此,恩格斯作过这样的总结:“唯物主义历史观及其在现代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上的特别应用,只有借助辩证法才有可能”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把唯物辩证法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分析了社会的基本矛盾,剖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为无产阶级及其人类解放事业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因此,沿着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开创的道路继续前进,是我们今天进行理论研究的必由之路。(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列宁全集[M].第38卷,第159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5卷,第181页
[3] 李杰.历史进程与历史理性——唯物史观史学方法论[M].人民出版社.2010
[4] 张艳玲.论「以人为本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到科学发展观[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5] 杨春贵.应当重视从哲学高度研究社会主义[J].新视野,1994,(06)
[关键词] 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村金融 现状 对策
当前,我国农村发展和改革己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理所当然。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对陕西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的农村金融问题予以探讨。
一、农村金融支持陕西省新农村建设的现状
1.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不断拓展。为了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新农村发展,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积极研究推广农村信贷,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和联保贷款的办法,切实解决农业、农民贷款难问题,为陕西省农民提供全方位、多功能、多层次的服务,为杨凌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精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扩允服务功能,发挥对农村经济强有力的拉动作用。
2.融资渠道不断拓宽。陕西省金融机构开办了个人、企业委托贷款业务,通过金融手段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流动。陕西省政府鼓励和积极培育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大力发展非政府专业小额贷款机构,拓展了商业银行的资金回流制,增加了农村使用的资金量。邮政储蓄银行杨凌在积极办好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同时,也不失时机地开拓信贷服务品种,努力为陕西省农村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
3.农村金融文化建设得到加强。通过适时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为金融业务开展奠定了群众性基础,营造了社会氛围,也培养了农村金融专业人才。农村金融机构及时地构建农村金融政策和金融信息的传导交流体系,增强了金融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制定自己的企业文化并进行宣传教育,使企业明确自己的社会道德,使企业的每个员工都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新农村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4.产业投资基金在农村得到发展。为缓解新农村建设资金紧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以以招标的形式交由公司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兴建。这样做,一方面给公司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创造更多的GDP;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配介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局而,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改善农村产业结构,促进新农村发展。
二、农村金融支持陕西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机构而向农村的业务萎缩。目前,农村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资金只有部分被用于新农村的建设。工商银行从本世纪伊始就大规模从农村撤离,农业发展银行基于而临市场化改革,小愿意在农村开展过多的业务,农业银行的涉农贷款仅占全部贷款的30%,而邮政储蓄银行更是只存小贷,大量抽走农村资金,使得农村融资难、贷款难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2.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绩效的高低。当前,杨凌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不足,信用文化缺失,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诚信意识淡薄,导致逃废金融债务现象屡有发生,再加上适用于农村信贷的抵押物缺乏,贷款安全难以保证,从而影响了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对新农村建设投入的积极性。
3.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目前,陕西省农业保险的发展规模小,数量较少,供求结构失衡,农民的购买力较低,赔付率居高不下。陕西省只有人保公司于2008年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猪、牛等养殖业保险,品种单一。陕西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刚刚展开。目前的现状是陕西省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滞后,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4.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落后。目前农村金融体制呈现出二元结构特征,即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组成的主导型制度与由地下钱庄、高借贷等组成的民间金融并存,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村长期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
三、农村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对策
1.政府要加大力度扶植和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农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要以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政策支持、加强金融监管等途径,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壮大经营实力,全面促进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尽快制定适合农村金融发展的规章制度,为新农村建设中金融资源安全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利率方面,对于支持农村发展的贷款要实行差别管理,通过宏观调控引导资金流向农村。
2.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要加强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的管理力度。要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民间借贷政策,规范民间融资合法经营。通过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参照国外经营理念,从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需要出发,进一步扶持专门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农村金融投资公司,引导、规范民间互助会等互的融资形式,使更多的民间资本有组织、有计划地注入农村金融市场。
3.鼓励和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新农村建设要想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除得到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外,还要充分利用农村自有优势去吸引其他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对于外资企业,可以吸引其在陕西省直接投资。
【关键词】会议 文献 数据库 数字化 资源共享
一、研究背景
会议文献是指在各类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论述、总结等形式的文献,包括会议前参加会议者预先提交的论文文摘、在会议上宣读或散发的论文、会上讨论的问题、交流的经验和情况等经整理编辑加工而成的正式出版物[1]。文献是进行学术交流的重要知识资源,大多数会议文献都具有独到的学术见解和新颖的学术观点,学术质量较高。许多会议文献还公布科研人员取得的新进展与新成果,并提出新的研究课题和新的研究设想。因此,会议文献往往具有专业性强、学术水平高、内容新颖、信息量大、可靠性强、出版速度快及发行方式灵活等特点[2]。
会议论文作为仅次于科技报告的十大情报源之一,代表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某一时期,在相关学术领域内取得的最高学术水平,是进行科学研究的文献信息保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情报价值,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必备文献之一。
近年来,随着数字化加工、处理技术及信息检索技术的迅猛发展,各大图书馆以及数据库商开始将会议论文数字化,以期为受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数据服务。目前,国内综合性学术会议论文数据库主要有三个:CNKI的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的《中国学术会议文献数据库》、上海图书馆的《全国学术会议篇名数据库》。
本文通过对这三个数据库的统计调查,对国内主要学术会议论文数据库的建设和利用状况进行了初步分析,特别关注了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分析其产生原因并给出了相应对策与展望。
二、国内主要学术会议论文数据库开发所处的环境
(一)政治环境
近年来,政府在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为企业研发中心服务,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坚定不移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倡导学术诚信、鼓励独立思考、保障学术自由、弘扬科学精神”。在政策的保障和推动下,学界的主动性明显增强,学术交流活动日见活跃,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二)经济环境
目前,整个市场经济正步入转型升级的阶段,各领域之间的渗透交融越来越明显。科研人员、教育界人士、政府机构对学术会议转化的成果需求日益旺盛,愿望日益迫切。传统图书情报机构对于会议文献的揭示已经难以满足受众的需求,需要寻求更为高效、精确的揭示途径和呈现模式。
(三)社会环境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和《中国学术会议文献数据库》的总部在北京,《全国学术会议篇名数据库》总部在上海。京沪两地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在上海能感受到海纳百川的思想碰撞,北京更是汇聚了大量优质的教育文化资源,国内高质量的学术会议有很大部分都选择在这两地召开,办会条件成熟度高,具备明显的资源优势。
(四)技术环境
数字化加工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会议文献的揭示和服务提供了良好的支持,数据库开发者得以运用这些成熟的技术,来构建会议论文资源,成为采集、加工、保存、服务的技术平台。并通过互联网向全国乃至全世界提供学术会议论文数据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三、学术会议论文数据库建设和利用的现状
《全国学术会议篇名数据库》由上海图书馆上海科技情报所制作。该库建库时间早,早在1958年零星的资料收集就已出现。该数据库正式始建于1982年,最初以微缩胶片形式全文,1998年开始建立光盘及网络版数据库。《中国学术会议文献数据库》由北京万方数据有限公司制作,始于1983年,于1995年建光盘库,1997年通过Chinainfo出网络版文摘库,2002年网络版全文库。万方数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为基础,直属科技部的股份制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由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制作,教育部主管,该数据库始于1999年,能实现多库并行检索,具有强大的综合优势。(参见表1)
(一)会议论文收录量
万方《中国学术会议文献数据库》以250多万篇的数据量独占鳌头,CNKI《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以200多万篇紧随其后,上图《全国学术会议篇名数据库》为120万篇,数据量较少。
(二)z索功能比较
基本的字段检索、高级检索和专业检索功能均无太大差异。万方和CNKI 均提供相似文献推荐服务,万方还提供与互动百科的词条链接服务;CNKI的分类导航、论文集导航和会议导航均做得较为出色,使用体验较佳。
(三)全文服务
万方和CNKI 均提供会议论文全文下载,会议论文索引免费获取,上图库仅提供篇名服务,需线下联系以获取全文。
学科导航(大类数量) 基本按照中图法,A大类不单列 分为十大专辑:基础科学、工程科技Ⅰ、工程科技Ⅱ、农业科技、医药卫生科技、哲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Ⅰ、社会科学Ⅱ、信息科技、经济与管理科学。十专辑下又分为168个专题。 无
(四)数据库收录会议情况抽样比较
通过对三个数据库5年内的收录数据进行统计,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类目进行抽样比较分析得出如下结果。
(五)会议论文收录情况比较(参见表2)
2008~2012年,万方收录论文集12593种,年均2546个会议;CNKI收录7897种,年均1379个会议;上图收录3076种,年均613个会议。
(六)会议论文收录学科分布情况比较
万方会议论文收录科技类占总量的83.58%,其中工业技术比例最大,占39.07%;CNKI科技类占总量的73.80%,其中工业技术占30.00%;上图科技类占总量的68.40%,工业技术占30.92%。万方会议论文科技类占比是三个库中最高的,工业技术也是三个库占比最高的大类。上图会议论文中社科类占比为三个库中最高。
(七)收录会议重复情况比较
从5年内的抽样统计结果看,万方收录的会议论文集数量与上图收录的论文集数量重复率在大约是上图的50%。同时,万方和CNKI的重复量也基本上占CNKI的二分之一。
从上述调研及统计中发现,在建设力度方面,公益机构(上图)对会议文献数字资源的建设力度并不大,开展的服务力度非常有限,利用率不高;在加工深度方面,仅仅停留在对文献的数字化扫描的数字化还原层面,远未达到资源的深度揭示。相比较公益机构的迟缓,嗅觉灵敏的商业机构却在资金技术人力方面加大投入,采用全文扫描识别技术,力图深度揭示文献内容的内在关联,为受众提供更加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
四、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我们发现,目前三个国内主要会议论文数据库之间数据体量差异较大,有一定的重复率。同时,因为数据库制作者的不同,制作标准不一,对同一种会议文献,不同的单位可能按不同的文献类型来处理,规范程度也不尽如人意[3]。由此影响了会议论文数据的查全率和查准率,给受众的正常使用带来诸多不便。学术会议是新研究成果的重要场所。据统计,有近1/3的学术成果是在相关会议上首次公布的;学术会议对本学科领域重大事件的首次报道率也是最高的。可以这么说,只参考期刊文献,不参考会议文献,科研的开创性将不复存在。因此,各大数据库应以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达成共识,分工协作,不断提高兼容性,才能更好地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增进沟通,统筹规划
会议文献数量巨大,任何一家机构都不可能独立收全所有的学术会议文献。这就首先需要全国各文献情报机构精诚协作,整合分布在各高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情报机构、数据公司中的会议文献资源,将资源进行充分的梳理、组合;其次要借鉴运作模式相对成熟的数据公司的力量,依托公益机构专业的分类标引手段,将公众资源和商业力量进行统一的运作规划,联合共建从而合理分配使用社会资源。如此,必然可以减少重复建设,从而提供更丰富优质的服务。
(二)规范制作,深度揭示
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有必要建立规范的会议文献数据库,将不同出版形式的会议文献统一纳入该数据库,按照会议文献的特征和著录规范进行著录。同时,对会议文献的开发不能停留在全文提供的层面,应认真调研,做好深层次开发的准备,以深度标引为基础,提高资源揭示的深度与内在关联性,进一步完善会议文献的数字化建设工作。在服务平台相关功能上,论文数据的精准定位、深度标引以及全文的可检索途径已成为服务平台不可或缺的功能之一,必须充分考虑并挖掘这一功能。
(三)丰富内容,深化服
新一代的会议论文服务平台,不应当仅仅是提供论文检索的数据库,更应当以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为着力点,将服务延伸至会前、会中和会后。从会议预告到相关新闻,从篇目揭示到文献传递,从单向提供会议信息到支持用户相关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协作将是未来会议文献数据库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王冰,曹开玉. 军事情报网络资源检索理论与应用[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7:508-512.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
一、本问题研究的重要意义
1.理论上,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这一命题的基本问题进行哲学研究和分析,有助于正确处理基本问题与其他问题之间的辩证关系;有助于构建并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基本理论构架体系。
2.实践上,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基本问题及其路径选择问题,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大学生当中的培育和践行,有助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目的的实现和教学实效性的提高,有助于大学生健康成长。
3.学科建设方面,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发展的内在要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宣传和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行主流意识形态教育的重要阵地,属于理论二级学科范畴,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基本问题及其路径,有助于丰富理论二级学科建设的内容,从而也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
二、国内外关于本问题研究的现状
本课题研究既需要梳理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又要梳理国内外关于意识形态建设和意识形态教育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这两个方面的研究成果均能为本课题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关于意识形态教育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研究
国外学者不仅始终关注意识形态问题,而且也十分关注意识形态的教育问题,主要集中于德育课程理论和德育课程实践的研究上。对如何把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作了一些研究,并有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如杜威的《教育的道德原理》、查赞・巴里的《当代道德教育理论》等,基本观点认为,把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是道德教育理论的核心,在教学方法上,反对灌输,强调受教育者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继而党的十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括为二十四个字,学术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的研究也随之繁荣起来。国内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其教育的研究成果十分丰硕。如韩震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周中之和石中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探索》等等。论文方面数以万计,如陈力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的国外学术维度》、周中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研究》、韩振峰的《高校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基本途径》,等等。研究的主要内容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实质和内容、必要性与可能性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的经验总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校教育的路径和方法等。
2、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研究
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理论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研究成果也十分丰富。如周琪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三个转向及实现》,刘峥《大学生认同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等,这些研究主要聚焦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意义、方法、对策以及路径方面的研究。
(1)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思想政治理论课之关系研究
做这方面基本问题研究的成果还比较少,其中钊旭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关系研究》一文中做了初步的探讨,他认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间具有相当紧密的联系,思想政治理论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是辩证统一的。[1]
(2)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难点及存在的问题研究
薛明珠、陈树文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思考》一文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要难点进行了深入地思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增加了融入的难度;要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层次对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进行重新定位和梳理;教学方法陈旧、形式单一;教学效果评价困难。并提出了具体恶实施途径:以实践活动为载体,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化;拓展第二课堂进行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行多元化评价方法。[2]
陈延斌、周 斌则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调查与思考》这篇文章中,分析了当前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信仰存在一定程度、范围的弱化;实用主义增强与理想信念弱化交织;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要性的认识显现出两重性的倾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政治、理论素养有待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存在亟待改进的问题与环节,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对于实现有效融入具有极大的意义。
(3)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施路径研究
胡绿叶、何菊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路径探索》一文中提出三条路径选择:以提升教师素质槠鸬悖展开理论研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现为主线,精选教学内;以大学生认知律为导向,创新教学方法。以校内外教学资液为载体,拓展教学途径。邵 银 、余 华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侧重点》分别从四门思政课特点出发,提出了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侧重点问题:“基础”课重在帮助大学生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结构,领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统文化资源;“原理”课教学重在帮助大学生理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南;“纲要”课教学侧重于讲清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宽广的历史视野和深厚的历史积淀 ;“概论”课教学重在讲清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主义属性,提高大学生对价值观的鉴别和选择能力。陈宗章在《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思考》一文中设计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实现路径:规范化路径,即合理规范设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计划大纲,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依据,使之成为总体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际效果,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效果要有制度化的考核评估机制;生活化路径,即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要体现生活内容,在生活叙事中展开实践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成为大学生生活的新常态;社会化路径,即搭建社会化的教学实践平台,展开广泛的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加强大学生面向社会的志愿者活动等。王占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研究》一文中,提出以下几条途径:融入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体系,从根本上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大学生所感知;融入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从手段上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大学生所认同;融入思想政治教育的支撑体系,从环境上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大学生所接受。
三、已有研究存在的不足
以上国内外关于意识形态基本范畴、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为开展本课题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支持。但是已有的研究尚存在不足:
1、鲜有对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特点及局限进行研究。
2、主要集中于“融入的路径和策略等方法论上”的研究,体现出一种急于求成的倾向,而对一些基本的理论维度和文化维度问题缺乏细致的思考和探索。
3、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有效性条件研究不足,对融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缺乏足够的重视。
4、技术性路径研究呈现出简单重复的研究状态,缺乏可操作性的创新。
5、缺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中存在误区的思考。
参考文献: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
一、社会背景
家庭暴力属于家庭冲突的表现形式。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国际社会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不多。而现在,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它是一个跨越种族和阶层的全球性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中妇女是主要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i
美国社会学家的调查研究表明:在美国,近1/4的被谋杀者与自己的家庭成员的暴力有关,所有婚姻中有2/3至少会发生一次暴力。ii在巴布亚新-几内亚,67%的农村妇女和56%的城市低收入妇女遭受过虐待。在智利的圣地亚哥,80%的妇女承认自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加拿大,每4个妇女就有一个人可能会在其一生中的某个时刻遭到扰。在法国,95%的暴力受害者是妇女,其中51%的暴力出自丈夫之手。在巴基斯坦,99%的家庭主妇和77%的职业妇女遭到过丈夫的毒打。iii
在我国,有关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内地的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20世纪90年代中国内地的家庭暴力较80年代上升了25.4%。全国妇联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案件12.89万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约占30%左右。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iv在200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全国妇联做了该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调查表明,在被调查者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因家庭暴力全国每年至少有10万个家庭解体。v联合国健康与人权委员会总干事唐·沙拉拉指出:当今妇女所遭受的最大灾难就是“家庭暴力”。vi所以必须尽快在法律及社会救助方面采取措施,在社会上宣传并唤醒广大受暴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防治家庭暴力。
在国际上,开始关注并探讨家庭暴力问题,是从70年代开始的。联合国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一个涉及妇女权益的最重要的国际文书。公约虽然没有直接论述暴力的条款,但它把对妇女的暴力当作一种歧视形式。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对关于妇女所遭受的暴力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包含的内容如下:一是揭示了暴力存在的普通性和危害性;二是强调应给予受害妇女以特别关注和综合性援助;三是突出了政府在预防暴力及帮助受害妇女方面的作用。这一文件为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采取反暴力行动提供了一个初步的框架。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第一个关于对妇女施暴问题的决议;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又取得了两项重要成果,一是妇女人权写入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二是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这是妇女运动中带有里程碑性质的文献,它标志着维护妇女人权有了突破性的进展。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继续高举反对对妇女施暴的旗帜,其《行动纲领》将这一主题列为12个关切领域中的第四项。这表明,反对对妇女施暴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优先领域。vii
许多国家对于防治家庭暴力已经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卓有成效的社会救助体系。虽然我国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为了维护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权益,由妇联和民政部门倡导,在全国各地区的社会救助管理站内设立反家庭暴力的庇护所,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生存、生活和安全的保障,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探索的阶段。
二、学术背景
目前,我国的学术界对家庭暴力的介入研究主要有两种取向:一是从宏观的角度,要求在社会、政治及法律改变的前提下,探讨如何尽量从立法和司法上防止惩治家庭暴力;二是从微观的角度,主张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庇护所等直接针对案主的服务。
1.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研究
通过文献检索表明,我国正处于反对家庭暴力研究的初级阶段。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研究以论文形式公开发表的以法律的角度主要是从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类型、表现形式、消极后果和对策来探讨家庭暴力。关于对家庭暴力进行实证研究以书籍形式出版的主要是香港大学刘梦的博士论文《中国婚姻暴力》,其系统地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婚姻暴力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为中国的婚姻暴力现象提出了一个解释性的框架。但是刘梦只是分析了婚姻暴力存在的原因、形式和妇女自身的主观因素,并没有涉及到社会力量怎样帮助婚姻暴力中受虐妇女脱离困境。厦门大学的蒋月教授主持的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福建省家庭暴力现状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中国家庭暴力问题实证研究——以福建省为例》,以在福建五地实地调查所获数据为主要依据,分析了大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及对暴露在家庭暴力下未成年人的影响;但蒋月教授等人所做的研究并没有涉及到反家庭暴力之社会救助方面的内容。
2.关于反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机构的研究
国外学术界和法学界,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一整套系统和较成熟的理论、制度及措施。比如,美国的限制令或保护令的实行、丹麦庇护所的普遍设立(33家)、英国的多机构间合作以应对家庭暴力等成功的经验,均值得我们借鉴。
西方国家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多由民间组织办在高度保密的隐蔽处,并有经过系统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医疗、心理治疗、技能培训等全程服务,令受害妇女更具安全感和可信度。viii从而对受害妇女起到切实的帮助作用。但是,受害妇女入住庇护所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必要时,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官申请禁止令(保护令)。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以论文公开发表的相关文章,主要有:上海社会科学院陈琪的硕士毕业论文《受暴妇女庇护救助研究》,陈琪通过对南京、徐州、郑州、上海和河北等地的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实地调查研究,详细分析了我国家庭暴力庇护所的现状、运营机制、存在的问题并且与一些西方国家的家庭暴力庇护所进行了比较。陈琪将我国现在存在的受暴妇女庇护所形式分为四种:(1)无固定场所的庇护所。我国无固定场所的反家庭暴力庇护所模式在总的妇女庇护所中所占比例不高。在陈琪收集的资料中仅仅有两所流动庇护所—河北迁西县法律服务中心和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无固定庇护所的运行机制为由妇联组织出资为无家可归的受害妇女提供一个短暂的住所。(2)依托企业模式的妇女庇护所。依托企业模式的妇女庇护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庇护所模式,大多由妇联组织依托民间企业而创建的。所依托企业的负责人大多为女性。(3)社区庇护所。社区模式的妇女庇护所主要是由妇联牵头,依托街道和社区成立。妇联主要负责妇女庇护所的工作思路、工作指导,而社区负责住宿、饮食、简单的心理疏导、调节和联系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4)妇女救助站。救助站模式的庇护所一般是由妇联组织和民政局联合创办的。民政局下属的救助站为受害妇女提供食宿、安全以及简单的医疗服务,而妇联组织主要负责夫妻调解,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以及协调相关机构。ix曾雪凤《浅谈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医疗社会救助》,从医学社会学的角度论述了医疗救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医疗救助现状的不足之处,并为医疗救助的发展提出了建议。刘冉冉《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研究》,针对我国现阶段反家庭暴力法律救助体系在实践操作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以形成一个配套、较为完善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保护制度,从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救助体系。x袁素玲《家庭暴力公共干预研究》,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在概述家庭暴力问题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及公共干预的现状,比较借鉴国际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的做法与经验,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救助等方面深入研究我国家庭暴力公共干预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我国家庭暴力公共干预的对策。xi
三、文献简评
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家庭暴力仅仅是探讨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和方式,以及如何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中施暴者。至于立法层面上,2001年4月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将“家庭暴力”规定于法律中。但是,我国至今没有反家庭暴力的全国性的专门立法,导致法律实践中对受暴妇女的保护和救济力度不够。由此可见,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尚未解决并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第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家庭暴力,主要是在家庭社会工作和家庭社会学的领域内有所建树,但是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内容,并且没有与其他如法律、医疗机构、政府部门等联系起来,也没有涉及到家庭暴力庇护所方面的内容,而现存的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却缺乏经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
第三,少数研究我国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的资料显示,并没有对设在社会救助站内的反家庭暴力庇护所有专门系统的研究。
我国众多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却没有学者对社会救助站内的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做过专门系统的研究。但是,前文文献为本研究提供了比较丰厚的背景知识与研究启示。家庭暴力的发生是由社会历史的、现实和个人的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且家庭暴力本身具有隐蔽性和施暴主体亲属身份性,仅仅依靠法律的制裁并不能对防治家庭暴力有显著的疗效,以社会救助作为法律手段的补充则是挽救婚姻、稳定社会必不可少的措施。
注释:
i高小贤.“扩大社会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家庭暴力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0.
iiJ.罗斯·埃什尔曼.家庭导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iii白洁.家庭暴力若干问题探析[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iv吉朝珑.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研究[J].河北法学,2009,27(9).
v张红艳.医疗机构参与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湘潮·理论政法论坛,2007(1).
vi倪婷.关于家庭暴力所涉人权问题的国际法研究[J].妇女权利,2006(2).
vii巫昌祯.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概况[M]. 防止家庭暴力研究.中国法学会、英国文化委员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主编..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viii陈琪.受暴妇女庇护救助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08.
ix陈琪.受暴妇女庇护救助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08.
论文关键词:民间组织;农村社会救助;经济法;解读
1对相关基础概念的理性梳理
1.1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NGO,No—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在我国又被称为民间组织,同时还被称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社会中间组织…中介组织”“第三部门”等。俞可平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上撰文对上述概念进行了比较梳理和辨别分析,最终认为,“民间组织”概念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其外延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含义,比较而言,这是一个表达公民社会组织的恰当概念。笔者建议,在谈及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组织或团体时,尽可能地一致使用“民间组织”的概念,以避免在概念术语上的不必要争议和混乱。
研究中笔者亦使用“民间组织”(英译仍为NGO)作为规范性用语,但并不试图对其进行界定,因为“理解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作用比确定其概念的一致重要得多”。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比较研究中心的研究,民间组织应具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5个特征。
1.2农村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指对社会上的老弱病残和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及遭受紧急患难或非常灾害的人员或者家庭,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总称。具体到该文的农村社会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为农村弱势群体提供的各种救助和福利服务的总称。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农村扶贫开发、农村急难救助、农村法律援助、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特殊人员救助等诸多方面。
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特征有:①救助对象具有选择性。古今中外,尤其是农村地区总会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孤、老、幼、残、病或因突发性灾难而陷入困境的人,国家和社会应给予相应的救助。②社会救助的标准较低。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履行的最起码的社会保障职责,提供满足受助对象最低生活需求。③社会救助具有临时性。社会救助形式多种多样,除部分长期救助对象外,大部分的社会救助对象,是临时性的救助,一旦其困境解除,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对其社会救助就不再继续。
2民间组织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确定
目前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的构成还没有高度一致的认同和普遍的使用,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直观、明了相比,经济法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要对这种复杂、多维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抽象并类型化,极易出现概括不全和类型交叉的缺陷。这是经济法主体研究的现实情况。
客观的说,对于民间组织的研究,政治学、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已颇具规模,相对封闭的法学对此的关注与探讨已大大滞后。近年来,经济法学界开始对民间组织进行研究:有的学者将社会组织列为与国家、国家机关、内部组织等并列的经济法主体;有的学者将社会经济团体明确为经济法主体;有的学者将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经济行政主体置于“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3层框架中加以研究,明确了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有的学者从“公共管理观点”对社会自治组织进行经济法审视;有的学者提出了市场、社会、国家三大经济法主体群的分类观点;还有的学者从经济法中法律机构的特点和第三部门的经济法功能分析,探讨第三部门的经济法意义。
以上学者的研究尽管在称谓或侧重点上不尽一致,但他.们研究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重新设计经济法主体制度,确立第三类主体(民间组织)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该研究持同样的观点,并认为理解民间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①民间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特殊经济法主体。民间组织的出现既能克服“市场失灵”,又能克服“政府失灵”;既能规制私权滥用,又能遏制国家干预。民间组织的宗旨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契合,也可以说民间组织是为了实现经济法的日的而存在和活动的,其应当属于经济法主体。民间组织应该定位为独立于政府和一般市场主体自成一类的经济法主体。对于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既不能简单替代,也不能过度扩大,而应在经济法所建立的体系结构中,保持适当地位,发挥应有作用。②民问组织是经济法的特别调节机制。弗里德曼曾经指出:“法律与所有的有机体相同,必须随着环境之更易而变化,并在变化中求其生长,否则难免限于僵化,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当前法律体系已经从公私法二元结构向三元结构嬗蛮,经济法成为独立于公法与私法的第法域,面对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民间组织成为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特殊调节机制。一方面民间组织承担了越来越多原由政府部门履行的诸如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的公共服务职能,弥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不足和官僚化缺陷,制约政府权力。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作为利益化的代表,通过自律协调以及与政府的沟通尽可能地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克服市场之手在利益分配上的缺陷。正是在此意义上,民间组织显示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凸显了作为经济法特别调控机制的深刻价值。
3社会救助法的经济法体系范畴归属的确立
社会保障法可分为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3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结构上,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法是以劳动法为基础,社会救助法为底线,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以社会福利法为辅助。社会救助法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救济保障居民合乎人道的生活,使处于困境中的人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一方面,社会救助立法是最早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众多国家的社会保障法是在社会救助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起来的;另一方面,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成员中总会有部分人因为收入低或者遇到重大患难而陷人生活困境,需要通过社会救助得到帮助。
社会救助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同样表现为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组成部分方面基本达成共识,而在市场主体(或称经济法主体)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否属于经济法体系观点则不统一,对于社会救助法的归属研究的代表性观点有以下几种。第1种认为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是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法律形式。社会保障法为解决社会分配矛盾,满足社会成员生存需要;经济法则为排除经济发展之障碍,满足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之要求。两者的基本价值不同,社会保障法侧重于谋求社会公平,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则为经济效率。两者同为市场经济的双翼,相辅相成,同属社会法范畴。第2种认为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法属性为主,兼具经济法属性。此观点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类似。第3种认为社会保障法中仅有社会保险法可以成为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并不能全部的构成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第4种认为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认为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法,不是意思自治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社会保障法体现了社会分配领域的国家干预或协调,因此从属于经济法”…。目前这种观点影响较大,许多高等院校法学院系都把社会保障法作为经济法系列课程开设。
具体到社会救助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笔者根据以上观点的梳理认为,社会救助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反映的也是一种国家对社会再分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制和调控。不仅仅追求社会稳定、社会公平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而且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市场机制对社会被救助对象的可能损害,弥补市场调控缺陷和市场失灵,维持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追求经济效益当然为其应有之义。其中运用经济法理念实施的国家干预不仅以经济性为手段,而且也是以经济性为目的——即使这些接受社会救助的当事人尽快渡过难关,重新投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为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继续付出自己的努力,同时也获得自己应得的财富分配额。因此,从社会分配法的角度和经济性的纬度分析,包括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中强制性分配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可以获得正当性理由和根据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是国家干预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子系统,更是整个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最底防线,当然从属于经济法范畴体系。
4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经济法解读的意义
4.1廓清认识误区,丰富经济法理论内容①进一步充实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内容。通过对民间组织和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理性考察,明确前者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和后者的经济法体系归属,相信会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进一步充实丰富作出贡献。②进一步丰富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成果。一般学界认为,社会保障体系包含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3个层次。其中社会救助为社会保障的底线,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它的对象往往是社会最弱势群体。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改革仍然在继续,统一的“社会救助法”迄今仍然没有出台。因此,梳理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尽可能地挖掘探求新的理论解释,以期为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乃至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提供新的理论支撑。
4.2提高重视程度,促进经济法良性发展①有利于确保经济法合理运行的方向。通过民间组织这种组织化的形式与国家干预机构进行交涉协商,可以有效避免单个预者势单力薄、信息不对称等弊端,使干预决策立法符合社会利益,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遏制“恶法”出台无疑具有现实意义,从而确保经济法运行的方向。②有利于监督、纠正不正当的干预行为,维护经济法的权威。民间组织由于自身资源优势,所以在行使监督职能,与干预机构的沟通、协商、谈判中效果会更好,纠正不当干预行为,维护经济法的有效运行和权威。③有利于降低经济法运行成本。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立法过程,提高经济法的立法合理性和可接受性,进而使预者乐于遵守这种于己有利的法律规定,增强其合作意识,减少经济法执行阻力,降低经济法执法守法成本”。
医疗救助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问题,运用法律制度加以规范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的构建已经探索了若干年,国内学者也对该制度的进行了比较深刻的研究,但在法律视野下的制度建设却鲜有提及,笔者拟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我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概述
据中国社科院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4》指出,我国目前城市贫困人口约有5000万人,而且这个数字正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在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同时,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市医疗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无经济能力但患病的城市贫困人群进行的专项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民政部门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之后,为从深层次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因病致贫和看病难等实际困难而推出的一项新的社会救助制度。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所要救助的对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贫困人口,因此,有必要对“城市贫困人口”这一概念加以明确。“城市贫困人口”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贫困户,城市贫困是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城乡人口的迁移和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而产生的。致贫原因主要有:第一,社会经济因素,即人口基数大、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收入差距加大等;第二,社会保障覆盖低,我国目前由于制度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资金筹集、管理体系的构建等方面还面临着很大的问题;第三,自身因素,该部分人群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工资收入低,小病不及时就医,拖成大病,使得贫困容易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二、法律视野下我国城市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保障了困难人群的最低医疗需求,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尊重人权的精神;另一方面,该制度的确立促进了社会和谐。但该制度从实施之日起,就面临着很多困境和难题,从近些年来的实践来看,该制度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现从法律的视角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不完备
我国目前既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救助法》,也没有《医疗救助条例》,至今我国的城市医疗救助的许多工作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只能依靠相关部门的规定或政策来确定,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进行规范各方面的工作,影响了医疗救助实施的效果。同时,一旦在医疗救助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出现违法行为,当事人难以从法律层面得到保护和救济。
(二)现有立法层次低
为了应对医疗救助立法上的“空窗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来进行指导,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相关的医疗救助的政策。从效力层级上来看,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其规定的内容效力还较低,难以做到全国范围内的遵守和执行。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则随意性较多,导致各地的操作实践大相径庭。
(三)医疗救助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已有规范性文件在医疗救助制度的构建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其中有些医疗救助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医疗救助的筹资机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救助范围和救助模式等都不够健全。如各地在医疗救助的实施过程中一般遵行的救助模式是“事后救助”,即患者预先筹集足够的医疗费用才去医院看病,治疗过程结束后才能到相关机构报销。这种医疗救助模式使救助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多数发达国家选择的“事先救助”的模式,即预先确定受助者,在其治疗疾病时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服务机构同配套机构直接结算,具有受助者事先垫付全额医疗费用、再向医疗服务机构报销结算的突出优势,能够有效防止低收入者因无能力垫付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拖延治疗、贫困加剧等恶性循环的发生。[1]
(四)医疗救助的法律监督有待提高
医疗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在具体构建这一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各地救助标准不一,致使操作实践的随意性很大,同样的救助对象得到的救助程度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与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以立法为主导的救助体系有着很大的关系。同样,对于医疗救助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更是鲜有谈及,没有明确医疗救助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尤其是监督机构享有的职权和措施,这使得救助程序的公正、有效等原则大打折扣。国内部分省市对于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对于如何进行问责、如何加大监督都还未细化。
三、从法律的视角完善我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当代各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很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救济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以确定和公之于众,国家对需要保护的城市弱势群体给予帮助,更需要法律制度来加以强制性规定、执行和监督。
从首次提出在我国范围内建立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到现今已经过近十年的探索,但我国医疗救助制度仍处于构建初期,采取的是以政策为保障、以行政为推动力量的发展模式,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程序较低。虽然各省市以围绕医疗救助立法为主干,对救助执行、救助程序包括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法律责任等都有了一定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的探索实践,但城市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仍需进一步完善。笔者综合国内学者的建议及自身的 思考拟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推进立法进程
在缺乏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医疗救助在具体制度乃至运行模式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并呈现出明显的地方特色和区域色彩,从而不利于统一制度的形成。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加快立法是医疗救助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是国务院下发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在结合自身省市的实际情况下作出的规定,这两者的法律效力较低无法进行统一的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构建,并且在实践活动中的指导也还没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推进《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内容。为确保贫困人群医疗救助能够健康、稳定、可持续性的发展,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要把建立确保卫生事业的发展方向、政府在卫生领域的责任和贫困医疗救助制度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肯定下来,这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2]我国目前立法环境已然成熟,亟需一部法律来对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构建。
笔者建议,医疗救助应形成以《社会救助法》为统领,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救助管理条例》为主体,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完整法律体系。作为统领作为的《医疗救助法》立法内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统筹性,不可能对医疗救助的具体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国务院应另行制定《医疗救助管理条例》,就医疗救助的具体制度和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考虑我国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二)确立医疗救助立法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从目前来看,地方政府制定的医疗救助规范性文件的首要目的是规范医疗救助管理,保障医疗救助制度的安全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运行,而救助对象的权益保障却被放到相对次要的地位。笔者认为,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宗旨就是要鲜明地确立和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通过立法使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益获得更佳的维护、保障和发展,法律制度设计不仅关注其享有什么权利,还要明确严格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其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以及平等地享有社会权益。
为了贯彻这一宗旨,医疗救助法律制度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就是要求在医疗救助立法中,强调把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放在首要位置,重视其价值,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保障其权利,满足其正当合法的需求。在立法时应围绕如何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的权利展开设计,尤其是在资金的筹集、管理、补偿和管理部门的职责等方面,相关规定应更加明朗。
(三)完善城市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内容
各地城市探索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建设已有近数年时间,对救助对象、救助程序等环节的构建均有了一定的成果,但其暴露的问题也发人深省。首先,在进行城市贫困人群医疗救助法律制度构建时,应充分考虑到城市救助的特殊性,出台针对该人群的法律规定,如城市医疗救助构建可以很好地利用社区医疗这一背景,而不是笼统地提出指导。其次,各地在具体操作时应以“事前救助”或“事中救助”为原则,转变立法导向的偏离。最后,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以法律的视角来保障城市医疗救助在一个正常的轨道上健康地运行。
(四)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需要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城市救助对象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助问题,流浪人员由于没有固定住所,并且没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在对其进行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医疗救助时所产生的费用结算,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等问题都有待解决,这就呼吁专项的城市流浪人群救助制度和城市流浪人员临时户口登记制度的出台。
法律法规是行为约束和制度施行的强制性力量。城市医疗救助在我国还只是以一种政策来贯彻落实,导致有些救助项目无法可依、无章可循。[3]这种不完善使得在进行城市贫困人群医疗救助的过程中面临着标准不一、运行制度不稳定等风险。一个国家和谐文明程度高低,很大一部分是看对待社会弱势群体的态度,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对于城市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问题不得不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