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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解决农村“三农”问题(农村、农业和农民)是新一届政府施政的一大重点。“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途径是培育和完善农村要素市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持农业的稳定、持续发展。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
1.2然而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存在很大问题,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组织不完善,无法为农村提供较好的金融服务……从1999年开始,全国上千家农村基金会全部关闭;四大国有银行大规模撤并31000多家地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农村的邮政储蓄只吸收储蓄不发放贷款。因此现在农村剩下的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政府干预、管制限制以及历史包袱),整个信用社为“三农”提供的金融服务能力同样非常有限。第二、不仅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向农村经济提供足够的金融服务,而且事实上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例如,近年来全国邮政储蓄机构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又贷款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专项用于农副产品的收购,这两块资金几乎相抵。到2002年11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计算,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第三,由于货币管理当局对一切非正规金融持严厉管制的态度,因此民间金融仍然处于初级发育阶段,无法进一步扩展规模和经营网络,从而只能为农村经济和农民提供简单的金融服务,无法充分满足农村经济和农民的融资需求。
1.3总之,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后者的融资需求构成了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困境,也是阻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2、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机构的构成
2.1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演化
自1979年开始市场化改革以来,为了配合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推动农村经济、金融市场化的发展,农村金融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基本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93.这一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方案主要是恢复和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包括①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并改变了传统的运作目标,明确提出大力支持农村商品经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②随着体制的瓦解,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重新恢复了名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地位。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不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但它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的管理;③放开了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例如80年代末首先在四川省成立的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同时允许成立的还有一些农业企业的财务公司,企业集资异常活跃;④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并存,包括了存款、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票据贴现、信托、租赁等多种信用手段。
第二个阶段:1994~1996.在第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这一阶段的改革更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思路,提出了要建立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的口号。[1]更具体地说,这一农村金融体系包括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以及体现并实施其它国家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此①于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试图通过该银行的建立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中剥离出来;②加快了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的步伐,包括全面推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对信贷资金进行规模经营,集中管理贷款的审批权限,等等;③继续强调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1994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计划在1994年基本完成县联社的组建工作,1995年大量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不过,实际进度大大落后于这一阶段所设计的目标。另外一个重要的政策变化就是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受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
第三个阶段:1997~。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和1997年开始的通货紧缩后,在强调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也开始受到重视,客观上强化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主要体现在:①开始在国有专业银行中推行贷款责任制;②收缩国有专业银行战线。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③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对民间金融行为进行压抑。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撤消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并对其进行清算(Seesection2.2.2);④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确定到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上,且进入2003年以来这一政策趋势日益明显且力度不断加大。包括:放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限制、加大国家财政投入以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资产问题、推动并深化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工作等等。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SeeBox2.1)。
专栏2.1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最新进展及其主要内容
2003年6月27日中国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方案》提出了试点改革要解决的两大主要问题,以及对农信社改革的四项支持政策。
两大问题:(1)改革农信社产权制度,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以解决“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难题。产权改革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不搞“一刀切”。具体而言,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大对高风险信用社兼并和重组的步伐。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2)改革农信社管理体制,明确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对农信社的管理(包括使农信社贷款投向符合国家政策要求、进行人事管理等),由国家监管机构(主要是银监会)依法实施监管,但在微观经营决策上由农信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四项支持政策。包括:(1)对亏损农村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是,由财政部核定1994年至1997年期间农村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2)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3)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可采取两种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以解决农信社不良资产问题:一是由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安排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确定,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可分为3年、5年和8年。专项再贷款由省级政府统借统还;二是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适当利率分年付息。这些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可有条件提前兑付。这两种方式由试点地区和农村信用社选择;*(4)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倍至2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上浮(不超过1.2倍),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根据银监会的宣布,为解决农信社不良资产问题的资金投入规模将达到1500亿元。
2.2农村金融机构的组成
经过近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迄今为止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这一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1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
2.2.1正规金融
可以把受到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或者活动称为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中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于1979年重建,是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四大行中分支机构数量最多的一个银行,其分支机构几乎遍布中国所有的乡镇。到2001年底中国农业银行拥有资产25279.90亿元,4.5万家分支机构并雇佣了49万名职工。农业银行重建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但事实上农行的业务基本与农业农户并无直接关系,其贷款的绝大部分都投入了国有农业经营机构(如粮食局和供销社)和乡镇工业企业。和其它国有商业银行一样,从80年代起中国农业银行就一直进行着商业化改革。但在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之前,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兼具商业性和政策性,此后一部分政策性贷款业务,例如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政策性贷款被划转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7年后农行政策性业务剥离速度加快,农行的经营也日益强调以利润为核心。但迄今为止,农行仍然有部分贷款具有政策性贷款的性质(例如对供销社的贷款、一部分扶贫贷款等等),农行的日常经营也无法完全避免地方当局的干预,这是农行资产质量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1994年成立的一家政策性银行,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为实现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相分离的重大措施。农发行的业务也不直接涉及农业农户,它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到2001年末,农发行拥有资产7698.53亿元,2273家分支机构以及近6万名职工。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遍及几乎所有的乡镇甚至农村,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一个与农业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2003年6月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6966亿元,占全部正规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8%,比1996年末增加5483亿元。直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村信用合作社都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农村基层组织,大部分存款必须转存到农业银行,从而信用合作社事实上成为了将农户存款引导到国家所支持的集体农业和乡镇企业的一个主渠道。1996年后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农业银行的领导,而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监管。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超过50%的贷款必须投向其成员。另外,超过3000元以上的贷款必须有抵押品保证。199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被允许向农户发放消费型贷款,主要用于房屋建造、教育和医疗贷款。迄今为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并没有受到限制,可以涉及包括生产、消费以及商业的各个环节,可以向农户、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另外,考虑到农村贷款的高风险性质,人民银行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拥有较其它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更灵活的浮动范围,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1年期贷款利率的浮动上限不能超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50%。到2001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拥有资产16108亿元,35529家地方分支机构以及61.52万名职工。截止到2002年末,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为4万家,各项存款1.98万亿人民币,各项贷款1.39万亿人民币,存贷款规模均据全国金融机构第四位。目前农信社是全国法人机构最多、从业人员最多和城乡分布最为广泛的金融机构(关于农信社发展概况,SeeBox2.2.1-1)。
在其它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农村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银行,目前只有张家港、常熟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三家。三者成立于2001年底,均由原来的农村信用社改造而成。
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只吸储,再把储蓄资金转存入中央银行,以转存利率与吸储利率差额作为其收益来源,2003年8月后这一资金运行格局有所改变(ForDetails,SeeBox2.2.1-2)。除邮政储蓄之外的上述其他金融机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有资格获得中央银行再贷款。例如,2001-2002年间人民银行就对农村信用社分别新增再贷款312亿元和260亿元。
专栏2.2.1-1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51-1959):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到1957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88368个。这一时期的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
第二阶段(1959-1979):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农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给、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基本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
第三阶段(1979-1996):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成立了县级联社。这段时期农村信用社成了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官办”的道路,贷款大量投放乡镇企业,农民对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失去监督。
第四阶段(1996-2003):根据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从该年起农信社改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不再对农信社进行领导管理,强调要按合作制重新规范农信社,县以上不再专设农信社经营机构,要加强县联社建设并由其负责农信社业务的管理。但在实践中这些政策很少能够予以落实。
第五阶段(2003-):为了解决农信社改革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SEESECTION3.1.2),从2003年底开始进行农信社试点改革(SeeBox2.1)。目前改革仍在进行之中。
专栏2.2.1-2中国农村邮政储蓄及改革思路
在目前中国的政策性金融制度下,中央银行用来自邮政储蓄上存资金,以再贷款的方式借给农业发展银行。而且上存利率和再贷款利率是倒挂的,2002年2月后,邮政储蓄存款利率为1.98%,上存利率为4.347%,再贷款综合利率为3.015%.对邮政储蓄支付高额存款利息,已经成为央行沉重的财务包袱。
另外,邮政储蓄的吸储规模不断上升,2000年期末余额为4578亿元,2001年为5912亿元,2002年扶摇直上至7376亿元。邮政储蓄在存款市场的份额在2002年底已达8.48%,成为仅次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第五大吸储大户。这无疑会限制农信社的筹资能力(邮储存款近8000亿元中,约60%来自县以下)。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央行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目前为1.89%)计付利息。这样一来,邮政储蓄不仅无法靠存贷利率差获取利息收入,反而会有所倒贴;第二,为了对邮政储蓄自2003年8月起的利息损失有所补偿,央行同时规定自同期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可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于除贷款外的多种业务,例如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买卖、与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还可依程序申请成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承销团成员。显然,央行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改革只会进一步加剧农村资金的外流。
目前针对邮政储蓄改革的各种争论中,呼声较高的一种方案是将邮政储蓄业务从邮政系统中独立出来,创立单独的邮政储蓄银行,不做直接面对企业的贷款业务,而将资金批发给其他金融机构获取利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2003,以下称国发方案)。这种方案的确可能会有利于邮政储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毫无疑问,它同样会加剧农村资金的“非农化”。至于创立农村储蓄银行的想法(经济日报2003年10月28日)则更不可行,它不仅不符合中央以农信社改革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思路,而且其最终结果可能是重复并放大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
我们的建议是在“国发方案”的基础上,开放农村民间金融,并干脆直接取消农村邮政储蓄业务。这样做有如下好处,一是由于没有邮政储蓄吸储,农村民间金融的放开不会直接对农信社的资金来源造成大规模的冲击;二是开放农村民间金融既可以形成农村金融的竞争局面,又不致加剧农村资金流向的“非农化”(SeeSection5.2);三是原“国发方案”中提高邮政储蓄资金使用效益的好处仍然可以得到保留。
2.2.2非(准)正规金融
非(准)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包括所有处于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之外发生的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行为。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初期,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由于得到了经济管理当局的默许甚至支持,一度非常活跃。但从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心逐渐转向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大了对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管制力度,并终于在1999年解散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从而结束了非(准)正规金融的有组织状态。
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80年代中期兴起的准正规金融组织,其经营资本主要依赖于农户的资金注入,其经营活动归农业部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管辖。到1996年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款规模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1/9.农村合作基金会对农村经济的融资需求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一项全国性的调查表明农村合作基金会45%的贷款提供给了农户,24%的贷款提供给了乡镇企业。这不仅大大超过了农业银行的相应贷款比例,而且超过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中投入农村经济的比例。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受货币当局的利率管制,因此其贷款利率较农村信用合作社更为灵活,贷款的平均收益也更高(Brandt,Park&Wang2001)。为了消除来自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竞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所造成的冲击,1997年,当局做出了清理整顿、关闭合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随后的1998-1999年,包括村级基金会在内的整个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彻底解散并进行了清算。[2]
除农村合作基金会外,非正规金融体系主要由亲友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个人和企业团体间的直接借款行为、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高利贷、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组成。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也是类似于信用合作组织,基本上均被取缔。合会(国外称轮转基金)是各种金融会的统称,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互助合作性质。图1中除了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和企业团体间借款之外,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他金融组织或者活动均属于非法。
3、农村金融改革对农村金融的影响
3.1对正规金融的影响
1979年以来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沿着使农村正规金融商业化的目标前进,并在90年代中期后大大加快了商业化改革的速度和步伐。按照当局的设想,商业化改革之后的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应该更好地发挥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作用,然而正如我们在第一节中所指出的那样,迄今为止农村正规金融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政策制订者的预期。
3.1.1对中国农业银行的影响尽管中国农业银行的大部分政策性贷款业务已经划归给了1996年成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但农行仍然承担了许多政策性贷款业务(见2.2.1),这些贷款的管理均属政策性金融管理范畴,无法免除政府职能部门的干预。农行还必须根据政府的要求发放“救灾”贷款、“安定团结”贷款等带有明显政策性性质的贷款。这些贷款直接影响到农行资产质量。
商业化改革更直接影响到了农行向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负面:①农行的业务可以涉及几乎所有经济活动,在现有经济体制下,投资农业的回报相对较低,因此农行的贷款流向具有天然的“非农化倾向”;②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1998年至2002年初,包括农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3.1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且撤并还在继续。这样一种组织结构明显加大了农行向分散的中小农户以及乡镇企业进行融资的成本,从而进一步打击了农行提供农业贷款的积极性;③虽然农业银行在大多数地区还设有县级机构,但由于贷款权的上收,很多分支机构都是只存不贷,从而加大了农村资金供需矛盾。
3.1.2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影响中国农业银行不断收缩在农村金融领域中的战线以及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准正规金融组织的打击,客观上确立了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近乎垄断的地位。1997-2001年,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从10555.8亿元增加到17263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近13%和12%;各项贷款余额从7273.2亿元增加到11971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近10%和11%,其中农业贷款余额从1776.8亿元增加到4417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近54%和77%。1997-2000年,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从占金融机构乡镇企业贷款余额的69.5%增加到75.4%(李静,2002:158-170)。
但是,由于以下原因,农信社在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面仍然作用有限:①农信社只是名义上的金融“合作”组织,在实际经营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官办性质依然存在,从而使其经营经常受到官方的行政干预,没有突出创办时所欲体现的“合作”性质[3],从而不仅难以履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宗旨,而且行政干预下的贷款往往最终成为呆帐、坏账,大大恶化了农信社的资产质量,据央行估计农信社积累的历史坏账达数千亿之多,不良资产率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多数在50%以上,在某些经济不发达省份甚至高达90%以上。;②由于商业化改革,农信社的经营也更加强调贷款质量和回报,其经营的利润导向越来越明显。由于农业活动的比较收益受到人为压低,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无足够激励向农村经济活动提供贷款,表现为真正用于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贷款数量不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报告指出,农信社的贷款实际上只覆盖了20%左右的农户(IFAD2002)。许多针对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案例研究也表明,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高度城市化地区,还是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以及部分东部农业大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都表现出“非农化”特征,或“城市化”特征,直接表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设置的城镇机制化趋势、资金流向的城市化和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化(盛勇炜2001);③农信社所受到的贷款利率和抵押品管制(SeeSection2.2.1)不利于它向规模小且分散的农户、中小农村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④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纷纷撤出县域,农村信用社也试点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并试点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这必定会加大农信社在向中小农户、中小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的交易成本;⑤由于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缺乏来自外部的良性竞争,因此其改善内部管理、加强金融风险控制的动力不足,这无疑也是农信社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3.1.3对农业发展银行的影响在现行政策性金融体制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际上仅是单纯的粮棉收购贷款银行,业务仅限于支持粮棉流通,根本无法充分发挥支农作用。即使在支持粮棉流通方面,也同样存在突出问题。棉花购销已经市场化,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种植业结构的调整、粮棉购销主体的多元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明显下降,以购销信贷为主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资产业务也出现规律性明显下降。据农业发展银行统计,2002年,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8个主销区省份,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购销贷款比上年下降56%。而与此同时,一些支持难度远远小于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的带有公益性的经济活动如良种繁育、种籽购销等,不能得到政策性信贷的扶持,更得不到商业性信贷(何广文2003)。
由于以上因素的作用,农村正规金融组织无法很好地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1997年以来,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困难问题加剧。据统计,全国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正规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呈下降趋势,由1997年的6.7%下降到2000年的6.1%、2001年的5.9%.2000年底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99371.07亿元中,农业贷款余额仅占4.92%(何广文等,2002)。农业部对江苏省武进县个体私营企业的调查显示,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有45.1%认为贷款难,年收入500万元以下的有86.5%认为贷款难(《中国经济时报》,2002.8.21)。
3.2对非正规金融的影响
正是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收缩农村阵地,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供给越来越少,农民的信贷需求不得不转而依赖于非(准)正规金融(温铁军,2001)。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四倍。对于农民来说,非(准)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IFAD,2001,xii)。实地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例如,温铁军等人对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共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一些村庄进行了个案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温铁军,2001)。据估计,仅在浙江温州市,地下金融的规模就已达到600亿元人民币之巨(贺军,2002)。
但货币当局对非(准)正规金融的发展一直持怀疑甚至反对态度,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在维持金融秩序、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的口号下,一度在农村民间融资中极度活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被管理当局勒令撤消和关闭,从而结束了中国民间金融的有组织状态。政府对非(准)正规金融的态度使民间金融要么消亡,要么转入地下金融状态。虽然非(准)正规金融组织远较正规金融灵活(例如相较后者而言,前者可以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但由于无法组织化和正规化,非(准)正规金融在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面所起的作用终究有限。
4、各方对改革农村金融体制的建议
针对目前中国农村金融的现状,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今后如何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可以概括为:进一步界定、分离出中国农业银行中的政策性业务,集中力量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由于农信社是目前农村正规金融中的主力军,因此对农信社的改革构成了今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相应地,绝大部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也集中到如何进一步完善对农信社的改革建议上来。这些建议主要包括:
4.1进一步加大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的改革力度,实现农信社利率市场化。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试点扩大到更多的市(县)以及更高的行政级别(从乡营业点扩大到县营业点),二是扩大农信社存贷款利率浮动的范围(马晓河,姜长云2003;IFAD2002;;Brandt,Park&Wang2001),以使农信社以更灵活的姿态提供农村金融服务。
4.2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为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提供体制基础。目前有数种备选模式可供选择,(1)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3)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考虑到中国各地区农村经济、文化、地理条件千差万别,以上三种模式又各具不同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在模式的具体选择上不能搞“一刀切”,而要因地制宜(人民日报,2003-09-25)。换言之,并不存在一个最优的模式,不能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代替合作制(何广文,金融时报,2003-06-09)。除以上三种已经进行试点的模式外,有专家还建议在调整金融准入政策的基础上,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外资银行收购农村信用社,以此带动农信社的体制改革(马晓河,姜长云2003)。
4.3为了更好地推进农信社改革,有必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解决历史上农村信用社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坏帐(谢平2001),[4]同时考虑由国家为农信社的农业贷款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
4.4在管理体制上,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管理、农信社自主经营“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情况下和现有认识水平上的最佳选择(王洪章、刘锡良2003;人民日报,2003-09-25)。
4.5放松对非(准)正规金融的管制,允许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林毅夫2003;马晓河、姜长云2003;何广平2003;谢平2001;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2001)。
大部分上述建议在国务院于2003年6月颁布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有关农信社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经营机制和政策扶持等细则中都有所体现(SeeBox2.1)。
5、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5.1《方案》会有多大效果(WillSchemeWorkWellinTheFuture?)
从《方案》公布,选择八个试点省市进行农信社改革以来至今,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历时仅半年,还没有充分的信息以对此次改革的成效进行评判。但有两个信息值得注意,一是截至2003年11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实现9年来全行业第一次扭亏为盈,共盈利1.48亿元;二是截至2003年底,八个试点省市不约而同地基本将省联社模式作为第一选择。
就第一个信息而言,应该可以判断为这种农信社全系统的扭亏为盈基本属于短期性的政策刺激效应——一项体制性改革不太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立竿见影。同时,农信社盈利并不代表它的“非农化”倾向有所改变,实际上,数据显示同期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仅占贷款总余额的42%。就第二个信息而言,到很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此次试点改革的弊端所在:即由上而下的产权改革设计并没有体现出(反而远远背离了)《方案》设计之初所欲体现的“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中国经济改革的历史经验表明,凡是成功的改革案例(例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乡镇企业发展等等),均遵循了“基层发明-上层肯定-试验推广”的“由下而上”的制度创新模式(或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凡是失败、效果有限或后遗症极大的改革案例,均走了一条“上层设计-试验推广”的“由上而下的”制度创新模式(或所谓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种不同改革方案选择的不同效果可归因于改革设计者、参与者和受益者之间对信息的享有程度存在极大差异,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不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导致两种改革模式中不同经济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大相径庭。随着时间的推移,《方案》的实施结果是否会与《方案》设计目的相一致是大可怀疑的。事实上,已经有官方人士和学者对此表示了忧虑(陆磊2004;于宁、何禹欣2003)
最后,农村金融问题实际上是农村各方面问题的综合反应(农村要素市场、农民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等等),很难想象《方案》这样一个纯粹从金融角度出发的政策设计会对农村金融发展起到治本的作用。
5.2新的政策建议
在以上认识的基础上,这里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5.2.1创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Settingupmedium&SmallSizefinancialAgencies)
迄今为止,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农户、私人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理想的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是能够为这些农村中小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显然,由于相对于大银行而言,中小银行在向小规模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上更具比较优势,因此农村合适的金融结构应该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不过,目前有关农村金融改革尤其是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各种方案(SeeSection4andBox2.1),客观上都会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向中大型化发展(何广文、冯兴元和李莉莉2003)。因此,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进程中,必须注意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挥作用的有效边界。例如一些学者认为,信用合作社的最有效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借贷风险也会大幅增加(何广文、冯兴元和李莉莉2003)。另外,小额信贷、民间自发的金融合作,互助会及其他的自发的借贷行为都应该是适合农村现阶段经济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
5.2.2必须提倡充分竞争(FreeCompetitionamongRuralFinancialAgenciesisNecessary)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放松并最终解除对农村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歧视和压抑政策,从而使不同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之间出现良性竞争的局面是十分必须的。现有改革方案并没有认识到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重要性,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扩大金融服务(包括数量和品种),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中,才能有足够的信息比较判断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从而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目前在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历史坏账的问题中就存在一个道德风险问题,即部分农信社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把正常情况下造成的呆账归结为历史包袱(谢平2001)。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条件下,这一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而放开民间金融,将非(准)正规金融纳入正规金融的轨道,是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实现充分、自由竞争的最佳制度选择(SeeSection5.1)。另外,只要有合适的配套改革措施,放开民间金融并不一定会对农信社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冲击(SeeBox2.2.1-2)。
5.3.3解除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管制(RemovingtheRegulationsonRuralEconomicandSocialLife)
在目前针对农信社改革的各方建议以及最新的政策措施中,一般均通过由国家规定贷款比例的方式来达到农信社贷款支农的目的。这一措施是必要且符合国际惯例的。但过去的历史经验也表明,这种国家硬性规定贷款比例的做法并不能扭转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非农化”趋势。这里有必要指出,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流向的“非农化”是和农村和农业经济的低回报率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只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回报率一直处于较低状态,资金流向的“非农化”现象就不会消失。反过来,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也会进一步恶化农村和农业经济投资环境。
农村和农业经济目前的困境,从根本上讲是和政府在农村中所推行的一系列不恰当的政策所联系在一期的。迄今为止,政府对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仍然有相当的干预和管制,包括粮食收购和一系列从上而下、并未配备足够资源的赶超指标。这些政策和管制妨碍了农民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调整资源配置,优化生产结构,从而加重了农民的税费负担,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陶然、刘明兴和章奇,2003),从宏观上来看则直接导致了农业比较利益不断下降和恶化。因此,只要政府不放弃这些干预和管制政策,农村和农业经济的收入增长潜力就不会得到提高和释放,从而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化”倾向就不会消失(章奇、刘明兴、Vincent和陶然2004)。
总而言之,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偏好,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继续深化针对农信社本身的改革,以使农信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杜绝政府参股或干预管理决策;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放弃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以释放农村和农业经济增长的潜力,从而恢复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信心和动力。5.4.4目前农信社改制的试点模式,并不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对(改制前后)农信社经营的干预。这不仅是农信社所面对的问题,也是整个中国金融体制所面临的问题。未来的进一步改革,必须将政府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实施金融监管,防止地方政府对农信社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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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军:“民间金融的大机遇”,载《新证券》,2002年9月23日。
李静:“农村金融发展情况”,载《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58-170页。
林毅夫:“金融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工作论文,No.C2003026;
陆磊:“农信社改革模式需要改革”,《财经》200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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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勇炜:《城市性还是农村性:农村信用社的运行特征和改革的理性选择》,《金融研究》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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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课题主报告”,载中经网50人论坛,2001年6月7日。
夏斌,近期金融热点问题和银监会成立的利与弊,《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月22日。
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制改革的争论”,《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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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奇、刘明兴、VincentYiuPorChen和陶然:“中国金融中介与城乡收入差距”,《中国金融学研究》,2004年第一期(即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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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dt,Loren,AlbertParkandWangSangui.“AreChina‘sFinancialReformsLeavingThePoorBehind?”,paperpresentedattheconferenceonFinancialSectorReforminChina,11-13Sep,2001.
这是作者为亚洲开发银行(AsianDevelopmentBank)所撰写的分析报告内容之一,非经作者同意,请勿转载。
注释:
[1]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2]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经营中所出现的问题,就其性质而言并不比那些正规金融机构所出现的问题更严重(温1999)。而且农村合作基金会之所以会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经营不善,而在于地方政府的不适当干预(周其仁2000)。Park等(2001)的研究亦表明,当局之所以会强行关闭农村基金合作会,在于防止后者的竞争会对农信社经营造成冲击。
关键词:农村金融有效性;农村金融适应性;农村金融结构
有效性低,适应性弱,是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存在的两个相互联系的深层次问题。提高农村金融适应性和有效性,关键在于构建与金融需求相适应的农村金融结构,同时要处理好金融竞争与合作、进入与退出、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农户融资模式创新等问题,为之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
农村金融的有效性,是指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向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有效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后者的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此过程中提高自身的金融效率。
农村金融有效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农村金融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农村金融机构必须提供有效金融产品,才能使其运行得以继续和深化,如果供给无效,则金融有效性便无从谈起。其二,农村金融机构提品后价值实现的有效性。如果金融需求主体通过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能有效地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则农村金融机构便拥有相应的优质资产,能获取预期的效益,其金融有效性便得到提高;反之,金融需求主体在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后,却因种种原因产生经营失效,甚至出现了亏损,本息逾期难以归还,则金融机构由此多了一份不良资产,其金融有效性便降低。至于金融需求主体逃废债务,则会使金融机构血本无归。
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内在联系、相互依存,因而不能封闭地考察农村金融,也不能孤立地谈论其有效性。农村金融有效性,是同农村经济有效性内在联系的。农村金融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农村进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反过来又为农村金融提供良好的基础和平台。相反,如果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力日趋弱小,农村经济便会因资金制约而难以发展,其结果便会造成农村金融的基础日渐薄弱,农村金融的有效性不断弱化。
当前,农村金融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低效性,其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机构推出的某些产品难以为客户和中小企业所接受;而农户和中小企业期盼和欢迎的产品,农村金融机构又不推出来。许多农村经济主体对信贷资金的使用缺乏效益,还本付息存在问题,使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农村金融效益远低于城市金融效益。农村金融低效性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一是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原因,主要包括农村金融结构不合理,金融机构管理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不强,经营机制不活等。二是农村经济较为落后,农业经济存在较高风险,农民收入总体较少,农村经济实体的规模化经营水平较低,农村制度尤其是土地制度对农村金融产生抑制作用,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完善等。
农村金融低效性,给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低效性使得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能力衰弱,导致许多农村信用社陷于资不抵债的困境,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金融市场,转而进入城市金融市场,即使是定位于服务农村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也减少了不少支农业务。农村资金供给原本就存在巨大缺口,但低效性使得农村资金大量外流,这对于农村经济无疑是雪上加霜。农村亟待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的金融体系,然而低效性却增加了非公资本进入农村金融业的忧虑。低效性给农村经济实体造成许多困难,农户和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重重,这迫使他们转向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从而增加了他们的生产成本。农村金融低效性加重了农村经济低效性,而农村经济低效性又使农村金融难以摆脱低效性的困境。
提高农村金融有效性,不仅是农村金融发展的重大课题,而且是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便是提高农村金融效率,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二
农村金融适应性,是指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相互适应。农村金融适应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总量的适应性,即农村金融供给总量,与农村金融需求总量相互适应;二是结构的适应性,即农村金融供给结构,与农村金融需求结构相互适应。
农村金融有效性与农村金融适应性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农村金融有效性,既是对适应性的检验,又是提高适应性的动力,它反映农村金融适应与否及适应程度,推动适应性的提高。适应性是有效性的基础和前提。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相互适应,农村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相互适应,才能提高农村金融有效性。农村金融曾出现过一些奇怪而有趣的现象:国家为提高农村金融有效性,设立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这三类金融机构并未解决农村金融需求的缺口问题,而农村民间借贷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方面却表现出了较强的有效性,农户融入资金的70%是通过民间借贷而实现的;大型商业银行出于支农考虑推出了小额农贷产品,但是这一产品却难以做大做强,小额农贷甚至贷不出去,而另一方面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心切,农村资金需求缺口呈扩大之势;大型商业银行出于有效性考虑,纷纷撤出农村县以下机构,而民间借贷同样由于有效性原因,反而规模越做越大,形式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大型商业银行的金融供给不适应农户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的特点;小额信贷虽有创新之名,但其限制太多,要求过严,手续甚繁,因而与农户金融需求特点相背离;民间借贷虽不具备合法地位,但由于其适应农户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因而效率较高,发展较快。由此可见,农村金融适应性是有效性的决定性因素。
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存在许多弊端,然而根本性问题,在于农村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不相适应,由此派生出许多具体的矛盾和问题。农村金融体制几经改革,但由于未将适应农村金融需求作为基本依据,而是在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下对原有的适应性颇弱的金融供给框架予以小修小补,因而问题未能根治,甚至不相适应的程度有增无减。例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陷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相互博弈中,囿于双方对农村信用社修补成本的分摊,而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即农户和中小企业未被纳入其中,适应性原则未被置于应有的位置,致使农村金融的适应性难以提高,有效性自然也就难以增强。
当前,农村金融需求出现了新变化。农村金融需求总量大为增加,据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约为15万亿元,其中大部分由金融机构提供。农户资金需求规模不断扩大,借贷发生率和户均借贷次数也在增加。随着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诸如无公害、绿色、有机作物和优质果品生产,规模化和标准化种养业正加快发展,对资金需求将大大增加。温饱性农户在创业中存在金融需求,而小康型和富裕型农户在扩大经营规模中对资金需求量更大。在经济较为发达农村地区,农户需要更多资金用于发展特色农业和外向型农业。而在经济较为贫困农村地区,农户依靠开发脱贫、项目致富的愿望日益增强,因而生产性借贷的比重在逐步扩大。县域工业园区和农村企业的快速发展,促进各类经济实体征用土地、构建厂房、添置设备、扩大营销,使农村企业的资金需求随之加大,以往那种较为普遍和分散的小额借贷,正向集中的大额借贷发生转变。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对资金的需求快速增加,而现代农村物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规模在快速扩大。在农村产业发展的同时,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尤其是供水、供电、公路和小城镇建设将加快发展,这方面资金需求在农村资金需求总量中的占比将提高。
农村金融需求结构进一步复杂化。当前,广大农户要求农村银行业创新金融产品,渴望无抵押的贷款方式,希望信贷品种和期限能与农业生产特点和周期相适应,贷款手续简便灵活,能快速、就近地获得借款。许多富裕起来的农户手握闲置资金,他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和投资股市的要求日益迫切。在许多种养殖地区,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日益强烈,但这方面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在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结构中,短期借款占绝大部分,但近几年来长期借款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受到信用资源短缺等因素的制约,其长期借款难以得到满足。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将短期借款转化为长期借款来使用,他们在短期借款到期后只付息而不还本,使本金转为下一期短期借款而循环使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仅希望农村银行业创新更多产品来满足其间接融资的需求,并且希望通过兼并重组而进一步扩大其经营规模,通过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来更多地实现直接融资。
总之,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推进,不仅农村金融需求总量快速扩大,而且农村金融需求结构日益丰富;不仅现实的金融需求更为强烈,而且潜在的金融需求被不断激活,并加快向现实的金融需求转化。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客观上要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供给与之相适应。
然而,当前农村金融恰恰存在两种不适应性,即总量的不适应性和结构的不适应性。我们只有提高这两个方面的适应性,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村金融的有效性,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
三
提高农村金融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关键在于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结构。
在农村金融研究中,人们较为关注的是农村金融总量增长,尤其是农村信贷总量增长。但是,农村金融结构问题决不能被忽视。农村金融结构,是指农村金融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和各种构成要素的数量比例、空间分布、相互作用、相互配合的状态。农村金融发展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金融总量的增长;二是农村金融结构的优化。一般而言,总量指标反映农村金融的总体规模,只具有直观的表征意义。结构指标则能反映总量指标所不能反映的问题,能透视出农村金融深层次的矛盾和弊端,从而帮助人们推进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总量受制于农村金融结构。在农村金融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单一的金融总量扩张,必然因其不能解决适应性问题而陷于低效性,这种粗放型的增长势必不具持续性。因此,提高农村金融有效性和适应性,不仅要重视扩大农村信贷总量,而且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农村金融同农村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农村金融真正实现总量扩张和层面提升。
当前,农村金融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存在许多矛盾。农村金融的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产品需求越来越呈现多样化趋势,潜在的金融需求被加快激活,而当前农村金融产品供给却十分单一,几十年一贯制的“存贷汇”产品结构,同日趋复杂的金融产品需求不相适应。农村金融行业单一,主要是银行业、非银行金融业缺乏,其供给远不能适应农村金融需求。农村银行业存放类资产占比过高,贷款类资产占比较低,长期贷款类资产比例尤低,证券和保险类资产的比重甚微,投资类资产不断萎缩。农村融资属于银行业占绝对主导的模式,基本上是一种间接融资,不能满足农村企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融资的需要。农村公有金融垄断着农村金融市场,大型商业银行的金融供给难以适应农户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的特点,而能适应这种需求特点的非公金融,却“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农村金融结构,包括许多具体的子结构。根据农村金融需求当前情况和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应通过构建以下合理的子结构,达到农村金融整体结构的合理状态。一是完善农村金融产品结构,不仅要在资产抵押贷款、关系融资等方面创新产品,而且要在资本市场投资、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非银行业金融产品。二是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资产结构,农村存款类金融机构应降低存放类资产比重,增加贷款类资产比重,扩大中间业务和投资业务,适当提高投资类资产的占比。三是逐步改善农村融资结构,在继续扩大间接融资量的同时,大力提高农村经济规模化、市场化、股份化和证券化程度,大力培育农村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形式,扩大直接融资的比重。四是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行业结构,在农村银行业方面,广泛发展新型的农村社区银行;在非银行金融业方面,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业、农村信用担保业,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投资银行业,相应发展农副产品期货业、农业资产评估业、产权交易业、信托投资业、租赁业、典当业等。五是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所有制结构,在公有金融为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发展非公金融业,支持非公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
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结构,必须坚持明确的目标,这就是提高农村金融效率,为农村经济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实现农村金融同农村经济相互促进和持续发展。实施这一工程,必须坚持适应性这一基本原则,始终将适应农村金融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总量增长的前提下,以增量调整为重点,同时协调存量调整。增量进入能较快确立自己的市场定位,有力改善原有的金融结构。存量的调整一方面要做到强化优势、转化劣势、开拓市场、提高效率。农村金融结构的构建,要以市场力量为主,依靠市场内生力量;另一方面,市场力量和作用也不能代替政府力量和作用。农村经济金融比较落后,市场力量相对弱小,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来优化农村金融结构并不现实,会产生一定的盲目行为,同时要历经很长时间。因此,市场力量和政府推动要相互结合,政策推出则应遵循农村金融与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
四
提高农村金融的有效性和适应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依靠农村金融自身的改革和创新,而且有赖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了有效推进这一工程,需要系统思考、统筹兼顾,处理好一系列问题。下面仅择其荦荦大端,谈点意见。
1.在金融业拓展对外开放的同时搞好对内开放。在对国外开放的条件下,农村金融结构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会受到国外农村金融结构的影响。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是迟早之事,目前初见端睨。随着外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金融技术进入农村,农村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必然加快步伐。但是,农村金融业在对国外开放的同时,决不能忽视对内开放。对内开放既包括对农村地区的开放,也包括对城市的开放。金融业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农村金融业必须通过对内开放进一步夯实对外开放的基础,以做到有能力充分利用对外开放带来的机遇,有实力应对对外开放中出现的挑战。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金融业在对内开放方面进展甚微,金融垄断的思维方式依然存在,农村金融的行政化色彩依然浓重,这无疑给提高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造成了障碍。农村金融业对内开放,主要包括金融体制和金融业务的对内开放,这两个方面对内开放,所要达到的目标在于提高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我们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业对内开放,在增强适应性和有效性方面,放宽某些条件,简化审批手续,放松某些行政管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2.建立农村金融的竞争与合作机制。引入竞争机制,是提高农村金融适应性和有效性的必由之路。金融竞争与合作具有共生性。不同的金融行业、同一金融行业中不同的金融企业,各有其不同的特点和作用。竞争能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功能交叉和扬长避短,从而推动他们彼此合作、互为补充。金融合作则促进竞争在更高层面上展开,达到互补多赢的效果。
以金融竞争推动金融合作,以金融合作促进金融竞争,实现两者作用的相互转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竞合机制:第一,完善农村金融准入机制,充分发挥这一机制促进竞争与合作的功能。准入时应考虑农村金融机构的合理分工,小型金融机构以零售业务为主,以避免同大中型银行的无序竞争。准入时还应考虑在空间布局上的问题,农村新增金融机构应在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贫困地区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以避免一齐挤进发达农村地区而引起恶性竞争。第二,形成产品结构优化机制。如果产品结构雷同,农村金融企业之间的排斥力就会加大,吸引力便会减弱。反之,金融企业的产品各有特色,分别与不同层次、不同主体的金融需求相互适应,他们之间的吸引力就会增强,排斥力就会减弱。因此,应建立农村金融产品优化机制,促进金融机构根据所在区域的不同情况,积极创新和推出适应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以促进金融竞争和合作的健康发展。第三,完善农村资金的价格机制,在农村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在利率未完全放开前,可继续扩大利率浮动范围。这样既可以促进金融竞争,又不致于造成竞争过度。第四,建立竞争合作协调机制。在农村金融企业之间建立对话机制,以及时沟通他们之间的观点,化解利益矛盾和冲突,协调彼此立场,避免恶性竞争发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帮助金融企业提高经营决策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和合作自觉性。建立农村金融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一方面他能较好地协调金融企业经济利益关系,维护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引导他们妥善处理竞争中出现的矛盾;另一方面,又能为他们创造合作机会,提高合作效果。
3.建立退出机制。提高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必须妥善处理金融机构进入与退出的关系,做到有进有退,能进能退。在农村金融竞争中,优存劣汰、优进劣退现象必然产生。竞争促进金融业务不断向优质金融机构集中,他们将不断扩大资本实力和经营规模,获取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相反,劣质金融机构的业务将不断流失,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将日益萎缩,如果他们不能扭转落后局面,且达到了退出标准,就只能选择退出。有进有退,才能在合理的流动中增强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无进无退,则会造成农村金融的固化和劣化,增加改革成本,浪费金融资源,甚至引发农村系统金融风险。建立退出机制,应配套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救助机制和存款保险机制。
4.创新“农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模式,通过龙头企业的作用,将农户、专业户的融资需求与农村金融供给较紧密地联系起来。农业产业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金融适应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基础。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利益共同体中的核心和骨干,既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者,又是夯实农村金融发展基础的推动者。既有将万千农户与市场沟通起来的功能,又有将广大农户与金融机构联系起来的作用。龙头企业熟悉农户的金融需求和经济信息,又与金融机构有着较为紧密的业务关系,他们有可能在对自身经济利益关心的基础上,通过信用担保和信用评价等多种方式,提高广大农户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因此,提高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系机制,创新以龙头企业为中间环节的农户与金融机构的融资联系机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融资促进功能。
5.繁荣农村经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农村金融的低效性,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农村的弱位性、农业的弱质性、农民的弱势性。诸如农业经济的高风险、农村微观经济主体的规模不经济、农户和中小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农民收入较低等,都是导致农村金融低效性的因素。同时,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农村对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的理性程度不高、农村信用的法律供给不足、失信惩戒机制运用的权威性不够等,也对农村金融的有效性产生了不良影响。在农村金融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情况下,金融的低效性往往又加剧了金融的不适应性。因此,促进农村经济科学发展,加快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从政策、市场、信息、人才等方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韩俊,等.中国农村金融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农业技术进步水平测算是实证检验的关键环节。本文采用科布-道格拉斯(C-D)生产函数基础上的索洛余值法测算广东省农业技术进步水平。1928年,柯布(Cobb)和道格拉斯(Dauglas)在研究中指出生产活动中的主要贡献要素是资本和劳动,即Y=AKαLβ,其中Y为产出,K、L分别为资本投入和劳动投入,α、β分别表示资本与劳动的产出弹性。A为效率系数,反映广义的技术进步水平。1957年索洛对C-D生产函数进行了改进,假设A为时间t的函数且A(t)=A0eεt,则C-D生产函数变为。
(一)测算模型与变量设定鉴于土地要素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将上述模型的函数形式设定为。结合广东省农业发展实际,对相关变量的确定如下:(1)农业总产出,直接选取《广东省统计年鉴》中农业总产值的原始数据。(2)农业的资本耗费,采用农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作为衡量指标。(3)劳动力耗费,经济学中常用劳动者工资、劳动时间或劳动人数等统计指标衡量(李子彪,2006),若考虑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计算时采用农业生产实际投入的劳动力数量较为合适,但因缺乏相关统计资料,借鉴周端明(2009)的做法,选择第一产业从业人数作为计量指标。(4)土地耗费,考虑到广东省农村土地撂荒的普遍性,采用农作物播种面积代替常用的耕地面积变量。采取同样做法的有全炯振(2009)[12]、赵芝俊等(2006)[13]。
(二)参数估计本文选取广东省1982-2011三十年的统计数据拟合生产函数,测算出各投入要素的参数。为避免多种共线性对参数估计的影响,假设规模报酬不变,则有α+β+γ=1,生产函数式(4)可变为。由表2可知,模型的拟合优度较好,达到了0.941499,同时方程本身和各参数变量均通过显著性检验,另外异方差和自相关检验均能通过,模型的解释能力强,可用来计算科技进步贡献率。由上述结论可知,1982年至2012年间,广东省农业资本投入的弹性系数α=0.3517,土地投入的弹性系数γ=0.25,劳动力投入的弹性系数β=1-α-γ=0.3983。即资本投入、土地投入及劳动力投入每增加1%,农业总产值分别增加约0.35%、0.25%和0.40%。可以看到弹性系数最大的是劳动力投入,意味着目前广东省农业产出相对更依赖于人力资本的增加,属于典型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与某些省份相比②,资本投入与劳动力投入的弹性系数相差不大,可粗略认为目前广东省农业发展处于由劳动密集型转向资金密集型的过渡期。
(三)广东省农业技术水平测算结果及分析根据上文所得参数估计结果,结合(5)式,对广东省1982-2012年农业技术进步水平进行测算。可以看到,30年间广东省农业技术进步增长率表现出较大的波动性,甚至有些年份出现负值(图1)。这一方面与广东省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生产总值波动较大不无关联;另一方面,所测算的农业技术进步为广义全要素生产率(TFP),不仅包括科技进步本身,还受资源配置效率和其他随机因素的影响。如1992年,资本投入增长率达到153.51%,而农业总产值增长率仅为12.57%,出现了投入多而有效产出少的情况。在剔除生产要素投入之后,农业技术进步水平不可避免地出现负值,但这并不能说明农业科技进步对广东省农业经济增长没有发挥积极作用。1998年以后,农业技术进步水平的波动幅度开始趋缓,自2007年基本保持着向上趋势,说明资金配置效率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观,但这需要更多数据支持。
二、实证检验
(一)变量的选取与数据说明金融发展水平提高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金融资产规模相对于国民经济财富的扩展。对于金融发展水平的衡量,考虑到目前广东省农村金融结构相对简单及数据的可得性,拟从农村金融发展的规模和效率两个维度进行考量。金融发展规模指标方面,鉴于广东省农村金融以存贷业务为主,结合一般做法,选择农村存贷款余额之和与农业GDP之比为金融发展规模的衡量指标。但因1990年前后乡镇企业贷款余额的统计口径明显不同,而1995年后统计年鉴重新对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进行了划分,导致城乡居民储蓄存贷款余额与研究所需数据口径相差太大,故而采用农业存款余额和农业贷款余额替代农村存贷款以反映农村金融状况。金融发展效率指标方面,参考王志强、孙刚(2003)的做法,选用农业贷款与农业存款之比作为衡量农村金融发展的效率指标[14]。采用这一指标还基于以下考虑:首先,农村金融发展的目的是服务农村实体经济,这一比值越大,越能反映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其次,该指标可以衡量农村金融机构将存款转化为贷款的能力,显示农村金融机构对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前农村资金外流状况。农业科技进步方面,直接选取上面测算出的广东省农业技术进步增长率为实证变量。以上三个变量分别用RGM、RXL和TFP表示。由于银行资金来源项目自2011年起使用新的分类,广东省统计年鉴不再提供农业存贷款余额等相关数据指标,故截取1983-2010年度样本数据,样本数据均来源于《广东省统计年鉴》及《广东省农村统计年鉴》。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及变化趋势如表3和图2所示。在这里主要对农村金融发展规模指标和效率指标进行分析,由表3和图2可看到:(1)农业存贷款余额占GDP的比重尽管在个别年份有所下降,但整体上呈增长趋势,尤其在1992年之后上升速度明显加快。截止2010年末,该比值达到0.67,相比1982年增长近1.5倍,说明广东农村金融资产比例不断提升,农村金融规模不断扩大。(2)农村金融发展效率指标的变动趋势:1998年以前,农业贷款占农业存款的比值呈现较大波动,在1983年达最大值后,1994年降至最低点。这是因为1983年农村经济体制率先改革,众多资金流向农村;但随着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转向城市,农业贷款占比急剧下降,且在1998-2000年间出现大幅度回落。大量资金流向城市,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3)2006年广东省开始逐步推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改革,但从图2可以看出,农村金融发展效率持续下降趋势并未因此明显改善,相反,农村金融发展规模指标出现了近10年来少有的大幅度波动,这意味着目前新型金融机构改革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单位根检验由于经济变量的时间序列数据往往都是非平稳的,若直接将其引入模型进行经典线性估计,很可能出现伪回归现象,因此,有必要先对各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通过Eviews5.1进行ADF检验,各变量的检验结果见表4。从表4的检验结果可看出,原有时间序列数据的ADF检验值均大于5%的临界值,即三组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是非平稳的,而对其取一阶差分后,序列D(TFP)、D(RGM)以及D(RXL)的ADF值都小于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表现为平稳序列。换言之,原有时间序列都是一阶单整的I(1)序列,故可进一步检验三组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
(三)协整检验由于上述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I(1)序列,因此可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来判断它们之间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Johansen协整检验法是一种基于VAR模型的检验方法,在检验之前需要确定VAR模型结构,而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滞后阶数的确定,运用赤池信息准则(AIC)和施瓦茨准则(SC)进行选择,同时基于数据生成过程特征,选择带有截距项并带有趋势项的VAR模型,具体统计结果如表5所示。结果显示,无论是AIC还是SC甚至其他如LR统计量等,均认为滞后阶数为1的VAR模型即VAR(1)模型较为合理。另外通过单位根检验对VAR(1)模型的稳定性检验结果显示,全部根的倒数都位于单位圆曲线内(图3),即VAR(1)模型是稳定的。协整检验模型的滞后期等于VAR模型的最优滞后阶数减1,故确定为0。表6为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结果表明,在5%的显著水平下,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对协整均衡向量进行标准化后,可写出三个变量的协整方程如下:TFP=0.421947RGM-0.188170RXL(9)方程(9)表明1982-2010年上述三个变量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可以发现1982-2010年农村金融融发展规模与农业技术进步正相关,而农村金融发展效率与农业技术进步存在反向作用关系。亦可看出,农村金融发展规模的取值每增加1%,农业技术进步会同向变动0.42个百分点;农村金融发展效率的取值增加1个单位,农业技术进步会下降0.19个百分点。另外进一步对TFP与RGM、TFP与RXL两两分别进行协整检验,同样发现它们之间也存在协整关系,说明广东省农村金融发展与农业技术进步间确实保持稳定的均衡关系。
(四)VEC向量误差修正模型上面的分析给出了VAR(1)模型中的三个变量间存在长期均衡协整关系的结论,但这种均衡关系在短期内如何调整,需通过建立VEC模型进一步探讨。根据AIC、SC准则,确定VEC模型的最优滞后阶数为1,所得VEC模型结果如表7所示。由表7可以看到,VEC模型中TFP与RXL的误差修正项分别为-0.555930和0.962618,且在统计上是显著的,说明系统内变量间如果在短期内出现正向非均衡状态,RXL会同向修正而TFP会出现反向修正,相比而言,RXL的修正幅度较大,即长期稳定关系对农业技术进步和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调节效应分别为55.59%和96.26%。
(五)格兰杰因果检验检验了广东省农业技术进步与农村金融发展规模、农村金融发展效率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变量间的因果关系尚不明朗,因此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来验证变量间的因果联系。格兰杰因果关系实质上是检验一个变量的滞后项对另一变量是否有预测作用,也即如果一个变量受到其他变量的滞后项影响,就称这两个变量间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对各变量进行一阶差分以满足格兰杰因果检验所要求的时间序列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8所示。由表8的检验结果可看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农业技术进步是农村金融发展效率的Granger原因,而农村金融发展规模和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均不是农业技术进步的Granger原因。
三、结论与启示
第一,信贷产品种类数量较少。随着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农民的生活需求和生活方式也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除了正常的农业生产之外,农民的建造房屋、子女上学、就医、婚丧等项目都对于资金有着较大的需求,而当前的农村信贷产品额度小,信贷方式较为陈旧。与此同时,一些新的信贷服务产品则具有较大的风险,开展工作缺乏一个具有足够可行性的良好方案,难以得到相关金融机构的有力支持。第二,产品创新度不足。农村地区由于人才素质的限制,其金融行业的发展一直处于举步维艰的状态。农村地区的金融信贷产品的创新潜能受到人才规模的限制,其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挖掘和实现。在部分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中,相关员工不具备专业的金融业务素质,并且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很多金融服务工作的开展也会受到一系列的影响,难以适应农村金融市场法制的需求,进而导致了农村地区金融信贷服务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的法制需求,逐渐地与城市地区产生较大的差距。第三,需求范围有限。很多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对于金融信贷缺乏足够的了解,并且对于信贷服务的范围认知依然停留在以往传统的范围之中。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对于金融信贷产品服务的宣传力度不足,认为农村地区信贷服务需求量小,忽视农村地区信贷产品的创新。这种发展驱使之下,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也就受到了诸多的限制。第四,环境问题限制。当前农村地区金融信贷服务的开展过程中,相关黄精建设较为落后,并且整体发展水平较差。整体金融结构的工作和业务开展相对单一,整体金融体系不够健全,信贷服务在农业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开展缺乏足够的前瞻性,并且难以为农业经济的长效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农村金融信贷产品的创新思路
第一,加信贷产品的宣传。任何一个新生事物,要想提高民众对其的认知程度,就必须采取有效的宣传手段来进行宣传。由于农村地区的文化因素限制,很多农民对于信贷产品的认识不足,并且在新的金融信贷产品推广过程中,存在抵触的心理,不利于信贷服务的有效开展。针对于这种问题,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加强日常的宣传工作,并且推广试点服务,让农民真正的对于新产品的优势进行了解,并且接受创新和改变。第二,构建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农村地区的信贷服务开展过程中,信用是重要的评估标准,也是产品服务能顺利开展的关键。相关部门要对于农民的信用意识进行普及,并且定期地对相关信用制度进行讲解,让农民了解信用对于抵押担保的重要性。另外,有关部门还要针对于农村地区的具体特点,构建有效地法律手段对于信用体系的构建提供基础。第三,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金融机构要对于对农村地区信贷产品服务的理念进行创新,并且认清产品创新的关键作用,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信贷产品创新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才作为支撑和保障。金融机构要对于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科学的考核与培训,并且积极引入专业的高水平人才,真正的为相关产品和服务提供有效的人才保障。第四,保险机制的完善。在农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相关商业和专业保险机构要与之同步发展,政府要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相关保险服务。通过对于保险机制的完善,是的农村地区保险产品线不断丰富,更好地促进金融信贷产品的有效、合理创新。信贷机构的建立,还要做好相关配套信贷抵押担保体系的完善,并且规范担保抵押行为。第五,构建农村信贷机构。要想充分地对农村地区的经济进行激活,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完善金融机构的职能,并且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特点,提高对信贷机构建设的重视。第六,提高对非人为灾害的保保障能力。在金融信贷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些非人为的灾难难以被有效的控制,并且会给与各方都带来严重的损失和影响。政府和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要关注对这类问题的控制,并且设置专门应急保障资金,促进促进风险分散机制的完善,对于农民的根本利益进行良好的保护。第七,丰富金融信贷产品的服务范围。在农村地区,要对于农村金融服务市场进行不断的拓展,为“三农”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科学细化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建立农村特色“金融超市”。涉农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环节和不同主体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和创新力度,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提供差别产品、差别营销和差别服务,满足农村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结束语
1.县级金融机构大幅撤销,导致农村金融体系严重萎缩。县级及以下营业机构和网点,将经营重心转向大城市、大行业、大企业、大客户、大项目,加速了农村金融边缘化。1999年以来,四大国有银行大规模撤并31000多家地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农村的邮政储蓄只吸收储蓄不发放贷款。因此现在农村剩下的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整个信用社为“三农”提供的金融服务能力同样非常有限。
2.银行信贷资金投放不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幸存下来的县级以下营业网点普遍被剥夺了贷款决定权,变成单纯的吸存窗口。不仅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向农村经济提供足够的金融服务,而且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成为事实上的“抽水机”。例如,近年来全国邮政储蓄机构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又贷款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专项用于农副产品的收购,这两块资金几乎相抵。农村资金的“非农化”,使饱受资金短缺困扰的“三农”资金供给雪上加霜,农村信用社虽然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因其资本充足比率低,不良资产比率高,对“三农”的支持显得力不从心。
3.农村金融的服务功能弱化。面向农村的信用社只有最基本的存贷款业务,且贷款手续繁杂,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加重了农民负担。农村信用社依然钟情小额农贷,不能根据种植和养殖产业化的周期规律来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弱化,使金融机构对农民的服务水平很低,农民几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成果。
总之,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后者的融资需求构成了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困境,也是阻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支农作用弱化,合作型金融垄断供给
在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型金融并存的局面逐步得到改变,政策性金融在农村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由于职能单一、实力较弱,基本以承担粮棉油收购为主要任务,且不与农民直接打交道,对农户、个体工商户、涉农民营企业支持非常有限。作为商业性金融企业的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的网点呈收缩之势,基本上淡出农业生产与开发,支农功能弱化。邮储在县域网点有所增加,但职能目前仍以吸收存款为主,基本没有贷款业务。工行、中行、建行等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撤销了乡村的网点,金融覆盖区域逐渐向县域的城区和城市集中,服务三农的积极性不高。由于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对三农的金融供给相当有限,合作性金融几乎垄断了农村金融供给。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后,中国农业银行在政策性业务剥离出去的情况下,也日益以追求利润为核心,同样急剧地撤销分支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出现“储蓄所”化倾向。与中国农业银行机构收缩相对应的是其农业贷款余额的急剧下降,从1999年最高时的9127.28亿元降到2005年的4508.78亿元,与此同时,中国农业银行的各项贷款余额却从1999年的15550.61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7405.8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经营业务已基本商业化和非农化。
农村信用社是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核心力量,在农村拥有最多的分支机构,并且唯一与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中国农业银行不断收缩其在农村金融业务,农村信用社逐渐形成了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同国有商业银行相同,在追求利润和加强风险控制的强烈要求下,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也存在向城市及大型乡镇企业流动的趋势。作为主要面向农村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户的正规金融组织,其经营业务“非农化”倾向相当明显。
农村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银行,还处于起步阶段,均由原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而成,对农村经济发展基本没有影响。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原来只吸收储蓄,只到今年才正式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开展存贷业务。
三、非正规金融发展迅速,存在隐患
改革开放以来,在近30年的金融改革里,农村基本上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体系,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最为普遍。但是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却悄然萌发,形成了一套在法律约束之外的非正规金融系统,与正规金融体系并存。当前,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称呼不一,从所有权、金融监管、资金融通、生命力和危害性等不同角度,分别被称为农村民营金融组织、农村非正规金融、农村非银行金融、草根金融及地下金融等名称。其主要内涵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其主要组织形式包括自由借贷、银背、私人钱庄、台会、典当业信用、民间贴现及其他民间借贷组织。在农村金融改革初期,管理当局默许甚至支持各种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但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后,受亚洲金融危机以及WTO和新巴塞尔协议客观要求的影响,政府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力度,正规金融机构实行全面的商业化改革,而非正规金融机构成为了被严格限制或取缔的对象。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等准信用合作组织基本被取消。但这并没有压制住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反而逐渐成为农户获得贷款的主要渠道。
从1986年开始,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金融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6%,而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71%。从地区结构看,东部地区农户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金融,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则分别为76%和60%。据新华社报道,一项由中国专家首次采用定量方法对地下金融现象进行的调查课题结果显示,中国农户只有不到50%的借贷是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从非正规金融机构途径获得的借贷占农户借贷规模的比重超过了55%。
总之,上述诸多的统计数据充分说明,尽管农户有着较强的融资需求,但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所获得的贷款远远不能满足自身的需要,非正规金融融资已经取代正规金融成为农村的最主要融资方式。
1.农村目前金融供给的情况
农村社会发展和经济实施的主要模式是农村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具有主体地位应该加强同其他部门的合作,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其中代表性的进步是成功建立农村信用社试点,进一步推进新时期农村金融创新改革,促进各部门对逐步健全农产品市场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主要方面有:农村商业保险、农业保险服务和储蓄服务,新时期下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多,农村储蓄也会逐步增多,因此在农村中存在的各类金融机构要不断去开拓更多的农村储蓄市场。农民生活水平上升,商业保险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若是农业保险服务支持。提升保障力度,就有助于提升农民对生产的积极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农户联保贷款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达到众多农户发展、生产、生活的需要。提高农业资金需求在金融服务方面能力,重点对象:运输、加工、仓储、养殖、科研、种养等现代农村产业体系和相关农村服务业贷款,其次农村商品配送体系逐步完善、提升农村社会服务的质量等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农产品收购额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对象:综合农业的发展、统筹城乡的发展、建设农田水利、圈分农业重点生产区域,重点将信贷服务于各种农村基础设施,为棉花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信息提供一定的支持。
2.农村金融需求方面的情况
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所以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要求必须增强。一般农村金融从对象方面需求分成三类:政府需求;农户需求;农村企业需求;在性质方面可以分为:建设性需求、生成性需求、消费性需求。政府金融需求主要体现在需要建设的方面。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缺乏资金的情况下,金融必须切实支持,当前我国很多农村区域无法完成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的主要原因是财政资金状况,所以,农村金融的充分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农户金融需求重要内容是生产性需求和消费需求。生成性需求包括了购买农用器具、种子、农药、种畜等需求。农民消费需求主要生育、建设、生活开支等。农村企业需求主要体现在生产和建设需求上。建设主要包括在厂房建设、购买设备等需求;生产主要包括产品经营、采购原料等资金需要周转的需求。
二、农村金融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不明确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定位。
我国有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与农村相关的银行,需要探讨商业运作和社会责任、网点成效与对服务的普及等方面需要深层次的问题。面对农村不同服务对象、发展途径、业务领域等问题没有进行认识和完善,因此对市场的定位就不明确。
2.农村金融结构覆盖范围过于狭窄。
根据当前的实例:农业发展银行对于乡镇地区网点都不予设立;而农业银行在乡镇地区的网点也只有五分之一作用;邮政储蓄覆盖所有乡镇地区只有邮政储蓄银行,然而主要服务内容是吸收储蓄,因此在贷款方面的功能不强,在2010年,全国只对30个省份在乡镇地区金融服务做到了覆盖。
3.农村金融机构服务意识过于落后。
农村金融机构一般的业务是存、贷、汇,属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服务业务,由于当代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因此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都不能满足。目前,我国农村过于单一的金融服务产品,新型的中间业务无法完成对农村的全面普及。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根基不稳,所以金融的服务方式不能跟紧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严重落后的结算支付体系,导致无法充分发挥金融体系的整体功效。非正规金融组织发展不够规范。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定位不清晰,导致非正规金融机构有机会形成和发展,相关部门没有对他们的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督,逐渐使其地位不合法,过于混乱,因而无法达到规范目的。例如农民需要借贷时,用没有法律保障、利率偏高的方式进行,例如口头约定,不仅制约了资金的需求的发展,还会有出现法律纠纷的事件。还有补偿机制不够健全、农业保险发展怠慢等问题也同时导致了农村金融无法快速健康的发展。积极开发新的投资、融资途径,加大力度对地方投资、落实搭建融资平台。
三、改善农村金融的措施
农村经济的核心是农村金融,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改善农村金融:
1.促进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
促进开放金融市场,扩大领域,适当的放宽政策促进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为农村金融服务。加强金融服务与产品的时时更新,满足金融需求对农村金融不同的需要。
2.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定位。
在掌握市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完成对金融机构的定位,加强它们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相辅相成、共同发展。落实到细节上,在县城或者经济突出的乡镇规划农业银行网点的领域地界,还要掌握当地实际经济情况,扩大规模;农业发展银行的定位应该将部分农村经济发展别需要政策扶持的贷款项目设为重点服务;农村信用社要从农村出发,促进三农”,服务“三农”;邮政储蓄应该借助自身的优势,以农民个体为重点服务对象。
3.时时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缺失制度安排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在我国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产业和战略产业。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趋向多样化。但是,在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相对落后于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受到严重的资金“瓶颈”。这种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农村陷入了一种“资金少——效益差——农村贫困——资金更少——效益更差——农村更贫困”的恶性循环当中,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使得许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缺乏金融支持而无法正常启动。
一般认为,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密切相关,但从理论上讲,相关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制度经济学认为,金融制度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变迁既不是随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种意志与外来模式人为安排的,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演进过程的结晶。也就是说,我国农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连续5年的1号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提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立一种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避免“政府失灵”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结构优化、产权明晰、机制完善、监管有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国家或政府层面
首先,应该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环境。-_一方面,根据农村金融的特点,加强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法、农村金融监管法,如《农村金融法》或《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就农村金融性质、法定存款准备金、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各种合法资金放心进入农村金融组织,结束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参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经营管理的无序局面;二是借鉴国外的实践,制定有关支持或鼓励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农业保险法》等,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三是要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良性运转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担保和失信惩罚机制。一个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而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在这方面,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带头讲诚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列为政绩考核指标,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农村信用环境工作机制。此外,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另外,国家还应该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配套改革,包括农村土地产权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构建农村金融财政补偿机制和税收优惠机制等。
二、金融机构层面
(一)正规性金融层面
我国农村地区的正规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农村信用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他们各自的立足点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各自的业务重点进行相应的体制创新,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第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农村信用社支农地位不动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真正成为服务“三农”发展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但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出现了“去农化”倾向,有着强烈的商业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合作”性质退化,“商业”性质增强。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务必坚持“三农”方向,防止“去农化”,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能动摇。当前要着力抓好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建设,大力抓好经营和发展,壮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
第二,大力推动商业性金融立足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将从农村市场全面退出,应该通过市场化手段发挥支农作用,在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即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发掘优质客户,并根据农村市场的特点,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开发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存、贷款种类,在支持“三农”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盈利目标,开拓经营范围。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强其“三农”服务功能。一是对农业发展银行重新定位,将其营业网点铺设到县级及中心乡镇,并延伸服务对象,在做好传统的粮棉油购销储备信贷业务的同时,应适当拓宽业务范围,积极介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转贷、委托业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支农活动,探索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和“三农”领域。进一步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的功能,使国家开发银行能够参与“三农”开发,发挥开发性金融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村。
第四,加快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被批准筹建,其业务重点将是面向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民间金融层面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正规性金融的长期缺失,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异常活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农村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安定与团结。’因此,应该积极推动民间金融合法化,引导民间金融的合理、健康运行,使之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可制定《民间融资法》等相关的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这样既可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又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护;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特别是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民营银行,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好为“三农”服务。此外,银行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更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民间金融组织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及时、准确地披露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
三、其他层面
首先,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农业保险机构。一是要根据农业生产特别是种养业的风险特点,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连续三年的中央的1号文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充分表明国家应该成立农业风险基金,组建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为农业信贷机构提供风险保障,监督和管理众多农业保险基层机构。二是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村合作保险,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地区性合作保险组织。三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开发适合农民需要的险种,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通过上述措施,在农村地区形成一个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体、农村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为辅的多层次保险体系,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村信贷资金安全,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关键词:农村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对策未来趋势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需求呈现了新的特征。首先,从融资总量上看,融资需求规模扩大。
由于务工收入和国家有关惠农政策的实施,当前单户传统农业、家庭承包型农业生产资金已趋于饱和。但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生产技术的换代升级,当前农村资金需求总量仍然不断扩大。除去农民自筹和信用社贷款外,财政投入和农村积累远不能满足其需求。从现实情况看,农民缺乏可抵押、质押的物品来进行有效的融资。其次,从金融服务对象上看,不同服务对象的金融需求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随着传统耕作方式的逐渐改变,用在纯农业的投入一般农民都能自己解决,而家庭规模经营和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量大,超出了小额信用贷款的范畴,但经营者又不能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对于乡镇企业和一些民营中小企业而言,由于经营风险大,加上信息不对称,其资金短缺问题非常突出。再次,从财政融资角度看,财政支农趋于弱化;从财政融资的历史角度和财政支农来看,一方面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能力十分有限,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另一方面由于乡镇财政供养人口过多,而地方财政收入有限。
经过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农村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同时,各地涌现的民间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中外资的贷款公司等各种农村金融机构逐步产生和发展,灵活多样地发挥着作用。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等改革议程纷纷列上了各金融机构的改革进程表。但农村金融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是短期内就能消除的。
1.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农村资金向城市逆向流动,导致城乡差距越拉越大。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过去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个渠道,现在多数地区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基本上只剩农村信用社这一渠道。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并、重组,形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
2.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发挥不充分。支持“三农”除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3.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不足。当前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大多数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且在运营中多靠政府扶持。支农力度不够,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经济活动等方面作用较少,对农户、个体工商户、涉农民营企业支持也有限。
4.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小额农户贷款对于急需脱贫致富的农民群众无疑是雪中送炭,但农村金融机构却很难发放。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农民信用观念淡薄,逃废债务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小额农贷业务量超常,放贷成本高;三是清收手段脆弱,致使很难使用依法、强制扣款、变卖资产等手段清收贷款;四是农民风险防范能力弱,受社会、自然、市场条件的影响很大,小额农贷风险很大。
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改革仍不彻底。
二、中国农村金融未来改革发展趋势
1.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作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应当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一是分拆机构,形成集团控股模式,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资本为纽带发挥系统优势,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大的自,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二是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资金的60%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四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占比。
2.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增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能力。一是经营农业保险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二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出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四是继续引进经营农业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农业政策性、专业性保险业务,建立覆盖农村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辅相成的农村保险体系。
3.建立农村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担保基金补偿机制,增强担保公司资金实力,要在财政支出中按比例提取启动资金,建立市、县、乡多层次的信用担保机构,由财政、银行、企业、社会共同出资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大力发展企业间互和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覆盖面,分散和化解风险的贷款信用担保体系。探索贷款抵押新方式,可以试行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方式,以缓解贷款抵押难问题。
参考文献:
[1]刘颖.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创新与监管的法治对策[J].北华大学学报,2009(4):27-30.
[2]周正庆.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第一,江苏各地的农村信用社怎么改革,是否该借鉴江苏银行的改革经验将城市金融改革的成熟经验延伸过来,采取全省合并的统一模式,这是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全省合并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如资本规模大、抵抗风险的能力强等等。同时,合并的困难也是很明显的,如各地信用社资产相差悬殊的状况使得统一的阻力不可小视、过多的不良资产、薄弱的农村经济环境中到哪里去筹集充足的资本金等等。如果不合并,其优点和缺点也十分明显。不合并的优点是各地信用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经营状况制定适合自身利发展的改革思路;不合并的缺点是,每一个信用社资产规模均很难形成较强的抵抗风险能力。第二,政策性金融将在很大程度上为农户提供资金支持,但其高成本性、低盈利性将限制其持续发展。商业性金融将很可能使很多农户无法获贷,从而无法发挥支农作用并阻碍新农村的和谐建设进程。那么,未来农信社的经营方针是政策性金融还是商业性金融,或者借鉴农业银行“一行两制”的经验兼顾商业经营和政策扶持,或是还有其他可能的方式。第三,关于采取什么样的产权和经营形式,一种观点认为农信社应改制成股份制商业银行,但其反对者认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给予帮助,不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合作金融机构才是农信社的改革方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保持了股份制企业筹集资金、按股分红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合理内核,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优点于一体,股份合作制才是农信社的改革方向;但也有反对者认为,股份合作制具有股权相对封闭、管理自我循环等缺点。从江苏已改革的农信社来看,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有股份合作制农村合作银行,几种形式在实施中均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委托缺乏效力、“内部人控制”明显、关联交易风险严重等等。未改制的信用社采取哪一种产权和经营形式,各地农信社还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创新,均有待研究。
二、省域内农村金融改革模式选择建议
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目前不宜采取全省合并的统一模式,但从长期来看,条件成熟的农信社可以相互合并,甚至是全省归一。首先,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有着许多不同的特征,如农村覆盖面广、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信贷额度小、经济基础相对薄弱、非生产性信贷多、缺乏足够抵押物、信贷成本高等特点。因而,江苏城市金融全省合并的模式还很难延伸到农信社的改革上来。其次,从金融供给来看,苏南苏北农民收入的区域差异较大,由此形成的金融供给能力明显不同。从金融需求而言,苏北的支农任务明显重于苏南,非生产性支出在苏北的金融需求比重明显高于苏南,因而目前不宜采取全省合并的策略。各地农信社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特征、生态环境等因素,制定适合自身的改革思路,不全省并一也将有利于鼓励竞争,各地信用社应着力加强信贷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充分保证信贷质量。再次,江苏省应改变目前县级信用社资本过低的现状,可考虑地级市内县级农信社的统一合并,区域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接近、经营特点类似的农信社之间,可以考虑跨越地级市进行合并。一定范围内跨市合并的模式既有利于提高抗风险能力,还将有利于解决地方政府对农信社过多行政干预的问题。
在改制时,资产历史质量较差的农信社可考虑在股东结构中吸引国有银行、城市银行、外资银行或其他跨省市的农信社等银行金融机构,这样不但可以充实资本金,而且也可以通过他们的“股东身份”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高超的风险处理能力借鉴过来。目前,对江苏农信社而言,最紧迫的任务是尽快理顺省联社同县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省联社要在尊重法人经营权的前提下,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人才、信息、管理上的优势,建立有效的金融创新机制,开发适应农村各类市场主体需要、具有差异性和多样性的系列金融产品。最后,江苏应通过财政支持与市场激励的有效结合,建立起完善的南北合作机制。对于需要帮助的苏北一些农信社,江苏可考虑依赖苏南成功农商行的资本和经营水平实施市场化的并购或控股。这不只是解决资金的问题,更是在很大程度上传输了经营理念、经营管理技术,这将会从根本上改善农信社资产质量差的状况。即使对于较成功的农商行,也应积极引进银行业的战略投资者,将战略投资者的利益与农商行的利益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捆在一起,从而积极提升江苏农村金融的综合竞争力,并为走出江苏、迈向全国奠定强有力的基础。在强化农村金融组织社会服务意识的同时,对于承担了紧急援助、支农等某些政策的扶持业务,政府可进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或政策支持。税收支持可打破单位性质的约束,从单位享受税收支持调整为具体贷款投向或业务享受税收支持。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认为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是江苏农信社经营方针改革的主要方向,但目前江苏农信社的功能定位应以服务“三农”为主。首先,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并存是各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共同特征。或者说,商业性金融在农村不会取代政策性金融,这是由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在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不同人口群体、不同产业之间差异形成的金融需求不一致造成的。只要在任何社会的某一发展阶段,其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和多层次性是客观存在的,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组建主体和服务对象的经济弱势群体就会一直存在,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存在就具有客观必要性。其次,明确各类管理部门职能并强化服务意识,是确保江苏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共同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部分,管理部门应尽量减少不合理的干预,应通过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来加强监管。农村金融机构的水平目前并不高,这需要管理部门进行政策指引并组织成功的银行来进行技术、业务指导。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各级农村金融组织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减少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组建科学信用评估体系,共同提高信用评估水平。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于已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管理部门应充分尊重农商行股东大会的意见,将管理层的外部治理与农商行的内部治理有效结合。土地、公安、工商、安全、消防等其他管理部门应简化程序,强化服务意识,积极配合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改革和新区域业务拓展。再次,在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共同发展的模式时,应建立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市场化解机制。由于农业发展银行在县乡机构的缺乏,许多农村信用社承担了较多的“三农”领域的一些政策性金融功能,同时也遗留下了许多坏账等历史问题,一些地区的农信社甚至出现了连央行票据都不能兑现的现象。对于这些历史问题,目前的解决途径主要是政府主导,一些业绩不错的农业商业银行承担起了“救火”的奉献角色,纷纷新增资金或技术。对于较发达的农村商业银行而言,这种奉献是必须的,这对于缩小地区差异,构建和谐江苏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然而,如果这种政策性辅助成为常态,那么政策性金融的负担将大大增加,因此应该尽快建立起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市场化解机制。总体上,江苏农信社的改革应当是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共存,相互补充,共同发展。针对第三个问题,本文认为江苏农信社应根据各农村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实行不同的产权和经营形式。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问题思考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已建立了以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基础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它们之间的功能既有重叠,又有空缺。因此,必须对它们进行革新、调整和补充,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一、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金融力度不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政策金融体现国家意向。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一是作为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二是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三是业务单一。本来政府建立农发行的目的就是要给农村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但后来成了农副产品收购银行,仅在农产品的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作用。而农村很多需要政策性支持的事情,如农业的开发,农业科技的推广等方面作用较少。
2.商业金融嫌贫爱富。农村商业银行,全国数量较少,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人们的认识尚不全面,具体的经营中表现为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足及所涉业务的自然脆弱性,使其经营发展天生具有局限性,商业金融要赚钱就必须考虑交易成本和风险。大部分农民需要小额、频繁、多样的贷款,交易成本相对高一些。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金融对农民担心较多。发展空间很大,但愿意投入的主体很少,对从事农业的资金投入缺乏政策、法律上的倾斜保护。
3.合作金融名存实亡。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撑。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中日益突显出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历史包袱沉重等一系列问题,已经逐渐失去了合作金融的特性,严重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效益提高,逐步成为制约扶植“三农”发展的瓶颈。
4.民间金融缺乏规范。农村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制度化的体系,适应于农村传统的固有经济模式,再加之其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在农村的金融体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农村经济融资的主要渠道。农村民间借贷在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扩大农户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促进农村个私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目前民间借贷来源主要是地下钱庄等。因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其由于缺乏监管所容易引发的问题。首先,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民间借贷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而且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影响社会稳定。其次,民间借贷其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较高。一方面加重了农民和中小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思考
鉴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以上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为切入点,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以实现农村金融又好又快发展。
1.在政策金融方面,拓宽政策性银行服务功能。针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难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职能的局面,重新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增加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首先,要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在作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资金的运用要支持农村的社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交通、水利、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资力度。一是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支持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是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抓住重点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四是全面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紧紧围绕稳定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其次,加大财政投入规模,使农业发展银行的资本金充足。最后,加快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的各项立法,使各项金融政策能更好地贯彻落实。
2.在商业金融方面,把农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按照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基本方向和市场定位,商业银行要按照商业化原则不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用一定比例的资金来支持农村,决不能把农村的资金抽到城市中去。农业银行可以成立专门的涉农贷款分支机构,利用自己熟悉农村市场、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传统优势,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精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农行应设立更多的金融产品,扩充服务功能,发挥对农村经济强有力的拉动作用,控制农村县域金融的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商业化程度高、资金需求量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域以上工商企业。鼓励农业银行在改革中,通过市场化手段,整合农业银行多余的机构和人员,或改制成农村信用社、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和农村保险机构。对农行剥离的扶贫贷款业务,国家采取招标方式由多家金融机构平等竞争贴息优惠。
关键词农村金融信用社鹤壁市
1鹤壁市农村金融现状调查
鹤壁市地处河南省西北部,临近太行山区,辖浚县和淇县两县,地区面积不大,人口约40万,其中主要为农业人口。工业不发达,农业也较薄弱,是河南省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一个市。其金融业的发展也很缓慢,尤其是农村金融,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据调查,鹤壁市有许多落后山区的农业还处于原始耕作状态,从播种到收割一切工作都是使用原始农具,耗时耗力,工作效率低,单产不高,农业抗灾能力差,受天气影响较为严重,是名副其实的靠天吃饭的小农经济,在这里农业仍是一个投资多、回报少、高风险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而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三类组成:第一类是中国农业银行,它是从农村发展起来的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网点延伸至县及乡镇,属商业银行性质。主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小城镇的建设、农村的信贷扶贫;第二类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它是政策性的金融服务机构,它不吸收存款,其信贷业务只是界定为对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成封闭式运行;第三类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及中国信合以此为基础而组建的农业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这两类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由于各种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向越来越倾向于商业化经营,信贷重心逐步转向城市,如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一样,采取信贷管理权限上收、组织资金逐级上存的经营方略,除了个别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外,县域乡镇营业所的主要任务则是组织存款、清收贷款本息。这种“只存不贷”的经营方式,偏离了其“服务农业”的基本宗旨,使农业金融在基层服务上出现断层。中国农业银行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来讲,贷款利息稍低,但对于高风险的农业,农行要求必须有抵押。而在农村,农民唯一的房产却不在抵押范围之内,即便是当地的私营企业也只能按照“消费信贷”来办理。现在县级商业银行的工作就是接受储蓄,基本没有放贷权,地级市商业银行有些地方还可以放贷,有一些流动资金放贷权,但大部分没有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权限。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需要贷款,就得层层上报,一直报到总行,总行审贷委员会开会,然后层层研究。从金融机构上看,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非常简单,他们无法进行股权融资,现在只有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中小企业够不上门槛,创业办市场还在讨论之中,并且规划中只上高科技、高成长企业。而中国从资源禀赋上将最适合大批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就很难觅得股本投入,他们不可能发行债券,只有通过一条途径——贷款。但由于没有抵押物,农民想要从商业银行得到贷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撤并带来的问题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平均存贷比仅50%左右。而农村信用社差不多70%~80%都放贷了,这样农村信用社就在无形中成了鹤壁市农村唯一的金融支柱。但农信社规模太小,吸收到的资金很有限,且农村信用社在几次大的调整中,积聚了大量的呆账坏账,无疑加重了信用社经营的困难程度,导致农村信用社资金力不从心。
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多是按照行政区域随政府的设置而设立的,而不是依据金融资源的多寡而设立的。因此,在一些金融资源很不丰裕的地区比如鹤壁市就有大量网点机构仅仅是政府机关的配套设施。他们的经济效益差,入不抵出,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目前都在亏损经营。根据2002年3月9日《经济观察报》报道,从1998~2001年间,中国银行机构总数从1997年底的15251家降到2001年末的12529家,减少了2722家,下降了17.8%;1998年以来中国银行还采取撤销降格等方式共撤并县支行246家,县支行总数比1997年末减少了22%,中国建设银行共减少县支行3601个,1998~1999年建行累计净减少营业网点4000多个,经营向大中城市转移的战略初步完成;中国工商银行2000年撤并各类机构和网点4000多家,撤销了13家二级行、242家县支行,2001年继续进行了大幅度的机构撤并工作,中国农业银行的某些省级分行从1997年初就开始了机构撤并工作,到2000年底,农业银行撤并网点5759个,县支行级机构降格为办事处89个。在鹤壁市也可以明显感觉到这种现象,像中国银行在山城区、淇滨区两个城市内有网点,县域及乡镇本来就没有中行的网点。建行本在鹤壁集镇有一个网点,上年年底也给撤销了。目前集镇上仅有两家工行、一家农行及三四个信用社机构。据全国资料统计,2002年第一季度,仅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就达61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合作金融司一位官员估计,其中有2/3的资金也即4000亿元来自农村地区,县级各类商业银行在农村吸收存款6000多亿,放贷3000多亿,转出3000多亿。一位专家的测算是,每年倒流的资金应该在6000亿元左右,平均每个县流出的资金为3亿元。
3农村金融面临的严峻问题及其对策
如上所述,一方面,农村资金多渠道被分流,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化金融服务缺位和资金供给不足,致使“三农”经济严重“贫血”。现实把一个广阔的农村金融市场连同沉重的社会责任让给了农村唯一的合法金融主体——农村信用社,而他们的存贷比已经超过了70%。对于广阔的农村来说,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基于对农村金融的现实审视,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思路:
(1)“堵漏”、“清淤”,减少资金分流,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源。根据农村金融实际需要,国有商业银行(农行除外)要适度改革和调整在县域业务的运作结构,要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利率,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农业资金流向非农业、经济落后地区资金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资金盈缺布局不均衡、两极分化越拉越大的问题。要适度“放权”,给予或扩大对基层行的资金授权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的审批权限,为基层行扩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营造一个宽松的经营和发展氛围。同时建立信贷投放的激励机制,促进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
(2)“开源”、“引水”,对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管理,调整结构,强化支农职能,真正肩负起“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深化体制改革,要取消乡镇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资格,建立以县联社为法人主体的管理体制。多渠道地组织存款,养精蓄锐,增加资金实力。县乡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存款,壮大其资金力量。制订切实可行的清贷收息措施,加大到期贷款本息的清收力度。同时,努力盘活不良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内帮”、“外助”,创造宽松环境,壮大支农资金实力。在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下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实力和运作是难以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的,必须附之于必要的政策外援,建议国家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的历史包袱实行分摊消化、政策补偿、免征营业税等。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大局意识,视农村发展为己任,切实为农村金融“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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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改革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至关重要的问题,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本质上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建设,其中一个重点和难点就是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而作为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能否为此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则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关键,因此,研究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对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地区的持续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概况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较为齐全的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前,我闻农村金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信贷和农村信用社业务组成。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后,由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从而确立了中同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1994年从中同农业银行分离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金融增加了政策性金融部门。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标志着农村金融体制又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1986年开始设立的邮政储蓄机构被界定为其他金融机构,但因得益于政策优惠,近些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成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供给方为农发行,农行和农村信用社,而需求方则主要包括了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产品受制于供给水平、能力及意愿等因素,目前品种较为单一,对于各种类型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千差万别的金融需求则显得供不应求。还有,客观上由于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短缺和抑制,供给方在市场体系中基本处于垄断者的地位,加之资金的价格未能市场化,由此导致金融交易行为扭曲现象普遍存在。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农村金融的监管主要是按金融机构的类型来划分的,既包含银行监管部门也包括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其中银行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农行以及邮政储蓄等。而合作金融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数量众多的农村信用社,在监管的同时还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另外,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组织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也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不足之处
目前虽然建立了以政策性、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但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不稳定,筹资成本较高,与优惠贷款形成较大反差;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仅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从某种程度来说,只是扮演着“粮食银行”的作用。
2.作为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信贷业务重点向城市倾斜,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已基本从农村市场退出。
3.农村信用社“支农”力不从心,其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三会”制度形同虚设,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率较高。
4.农业保险不适应“三农”发展需要。目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一是受到国家财力限制补偿不足;二是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三是不利于培育农户参与保险的秘极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5.民间金融依然活跃,且缺乏必要的规范。农村的民间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其运行极不规范,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1)存贷款利率普遍较高,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2)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不足之处
1,资金供求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未确立,影响资金的优化配置。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实行十分严格的金融管制,资本的基本价格——利率形成机制还未完全市场化,在民问借贷市场活跃的情况下,资金市场存在两个价格,即利率的“双轨制”,导致资金供求基本信号被扭曲,影响了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本身也是导致农村资金抽往城市和地下金融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2,存在明显的供给短缺,局部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由于农村金融的供给方仅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且资金供给长期难以满足农民和农村经济的需要,资金的卖方市场长期存在。
3,金融产品供给不足,水平较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户和农村企业由于经济活动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也表现出多层次性的特征。而以农信社为主力军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仍然停留在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上,且资金规模有限、金融产品创新少、结算手段落后,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农村经济和农民的需求。
(三)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
1.对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缺乏长远规划。主要表现在: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缺乏明确方向,政策性金融业务散布在多个金融机构。
2.农村金融监管力量有限,难以适应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的监管要求。由于存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监管结构呈现“倒三角”形态。在基层地市、县人行的金融监管力量最少,而监管任务却最重,情况最复杂,监管人员往往疲于奔波,忙于应付,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战略措施
(一)统筹考虑,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要改变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格局,扩大其业务外延。一是把目前由农业银行经营的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二是将国家开发银行农业信贷业务、国际金融机构农贷的转贷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管理;三是改变目前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过于狭窄、资金来源不稳定的现状,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建立农业发展基金面向农民筹资、境外筹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还可将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等划为农业发展银行。
2.整合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国农业银行,使其更好的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一方面通过农业产业化的优秀项目去吸引商业银行的投入;另一方面,国家可规定商业银行向农业投放贷款的最低限额或比例,或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的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另外,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实施,其国有银行业务逐渐从农村市场淡出是必然的趋势,可以考虑将其分支机构统一整合基础上,吸收民问资金参股,改组成地方性质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增强对县域经济的支持。
3.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主要内容首先是要进一步明确信用社改革的总体目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总体方向应是合作制,按照合作社原则进行改革,农村基层信用合作社应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其次,应明确信用社的财产的归属,即所有制性质。改革中应尊重农民社员的股权和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可平调,也不可随意改变其性质。第三,应进一步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
4.要尽快组建以地方政府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鉴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府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该公司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经营,并享受相应的税收和财政优惠。在经营中,公司要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走“大农险”之路,在完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开发培育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稳步发展。
5.正确引导和充分利用民间金融,实现民间金融适度发展。对民间金融,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间私人借贷机构等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同时,对投机性民间金融组织和以民间金融为幌子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创新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推动以农村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为中心的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建立起更加广泛的金融市场,包括农村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并实现正式的农村信贷市场与非正式农村金融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推动农村资金拆借市场的发育,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提供便利。鼓励金融创新,产品创新,为农村客户提供包括存贷款、证券融资、证券交易、财产担保、租赁、人寿和再保险和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在内的多样化金融工具,以适应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三)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尽早实现对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分设
随着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分设,银行监管委员会将专职负责对农信社的监管工作;要积极推动成立信用社行业管理协会,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完善;要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长远规划;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要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改变农村金融监管结构的“倒三角”形态;要加强关于金融监管的立法工作,做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金融结构作为金融体制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因素。我国不仅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是一个农业相对落后的大国,国家对农村金融更应有扶植政策,以促进农村金融对农业服务。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对我国农村金融结构发展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现状分析。
2006年银监会以低门槛、严监管为特点,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的政策,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多新的信贷产品,有效促进和改善了农村金融结构,使我国初步形成了农业政策性业务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商业性的农业高端业务由农业银行承担,农业基层业务由县级和乡镇级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承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结构。随着农村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的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结构性特点日益突出。
(一)农村地区投入结构失衡。
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的特征相违背,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重点由农业转为工商业,其业务范围由农村逐渐转移到城市。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到2010年末,全部涉农贷款余额1.5万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30%,其中直接用于农业的贷款只占10%左右。其他3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也设有分支机构,但这些机构主要是吸收存款,除了向大型乡镇企业贷款外,基本上不向农民、小企业贷款,最终导致大量农村资金的外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区域主要的政策性银行,随着粮棉油流通体制的变革,农业发展银行从最初的综合性职能演变为主要承担粮食收购贷款等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农村企业和农村发展投放的信贷资金很少。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与农户金融需求对接的有效贷款保证手段等问题,使得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对农户大额贷款的惜贷和减贷现象,农户的大额贷款非常难获得。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调整,制约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农村经济主力军的乡镇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迫使其走科技投入、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人力资本水平的科学道路,企业增加值近几年占全国GDP的比例逐年提高,超过了25% ,然而,乡镇企业贷款额占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的比重却逐年降低。一方面,乡镇企业平均生命周期较短,容易给金融机构造成坏账呆账,其贷款申请容易遭受拒绝;另一方面,乡 镇 企 业 由 于 自 身 资 金 实 力 较弱,自有资金很难满足中长期投资需求,而其在金融部门的信贷大多是短期贷款,因此所借资金的周期与企业需求也不相匹配,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没有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资格或能力,所以资金缺乏、借贷资金的周期不匹配严重制约了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结构效率不高。
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产权、充分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这3个方面都不具备。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都不彻底,产权关系不明晰;农村金融机构种类相对单一,自然地区垄断现象严重,无法开展竞争;为三农服务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军的垄断地位,使信用社破产约束失灵,农业银行是国有银行,大到不能倒闭,也存在破产约束失灵。因此,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的缺乏使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上处于低效率运行状况。
其表现,一方面是利率的非市场化。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不高,资金供给的政策性因素依然存在。虽然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以浮动,但毕竟都是在为三农服务的大政策指导下的浮动,真正的市场利率尚未形成,更何况存款利率仍然是计划利率,这自然限制了储蓄投资转化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对农村金融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安排。 1998年以来,4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了6万家左右县及县以下网点机构,分支机构总量减少的比例平均在39%左右。县及县以下区域的主动撤退,自然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独占地位,其实质上更多是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保护。农村信用社由于本身制度缺失所带来的困境,亏损挂账高居不下。
(三)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应立足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和手段。它与个体私营经济在产权设置、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能产生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比较适合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
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存在与国有商业银行争业务、争市场的现象,盲目扩张规模,偏离了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投向、服务对象上没有突出以农村经济为主、为三农服务为主,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各种区域性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不乐意为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部分农信社的定位根本不在小农贷款甚至不在农业,而选择工商企业和国有企业,这使得资金本来就不富余的农村地区资金更加匮乏,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不能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方向转变和机构设置转变改革所留下的农村服务空白,无力承担起改革所赋予的重任。
(四)农村民间金融缺乏管理和引导。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视为非法,多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由于金融管制、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在农村信息不充分等种种原因,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民间金融既没有立法,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手段,只有在严重风险发生时才予以清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契约关系不发达,主要依靠道德伦理准则约束交易行为,在信息不对称、外部管理缺位的情况下,一些投机分子和不法分子利用民间金融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给农村经济金融稳定带来了风险隐患。无论从组织类型、分布还是资金规模来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却相当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业几乎为国家所垄断,相关法律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尚无专门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只是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等。这种制度环境不利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如在市场准入制度上,虽然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但目前也仅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合会、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二、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的建议。
(一)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农业是基础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为弥补金融机构提供农业金融承担的政策风险和损失,世界各国对农业金融业务提供政策补偿是普遍的做法。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这不仅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而且遏止了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针对农村地区开办金融业务风险多、自然灾害影响大、农民收入低、还款能力弱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三是进一步加快信用环境建设,增强信用机构与农民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分散信贷风险的机制,减少信息成本或者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高农村金融结构效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改变过去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突出问题。农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应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在坚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取符合当地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把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根据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应把农村信用社看作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允许地方财政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用优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
从农业银行的比较优势来看,其优势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其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也应该在农村。农业银行应加强县以下机构建设,提高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通过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队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三农服务。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应适当放松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大力培养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充分调动农村金融组织向三农投资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村金融结构管理体制建设,准确定位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结构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个新课题,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是服务于农村经济的金融主力,根据服务对象的多层次性和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差异性决定其经营上的多样性。在经营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发展成分布广、经营灵活、市场敏感度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找准服务方向,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树立适度规模经营、稳健有效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大对养殖业、农业产业化和优质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
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应以市场配置的方式,从外延、内涵上积极拓展空间,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活动,以吸引和方便客户。一方面,扩大传统业务规模,更新观念,改变以往经营方式,做到人无我有、以特取胜另一方面,要增加业务品种,走出传统业务的狭小范围,在积极扩大资产与负债业务创新的同时,抓住中间业务的开拓和发展,使之成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完善经营规则,积极发展农民个人消费信贷,利用农村金融机构擅长经营零售业务的优势,把经营触角拓展到农民消费这块金融服务的新领域。
关键词:农村金融;供给;对策
近几年,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特点表现为:传统产业资金需求不减并略有递增、多种产业需求快速增长、农村基础建设资金需求趋旺、农业结构调整资金需求量大幅增长。然而,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又普遍存在金融机构网点减少、覆盖率下降、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情况。为提供有效金融供给,农村金融改革下一步必须触及制度层面,走制度、体制创新和扩张的道路,这也是解决农村金融压抑的基本思路。
目前,我国农村流动性不足、金融资源短缺正面临逐步扩大之势。
一、农村金融资源的供给数量不足
从总体上讲,我国正规金融机构配置在农村地区的信贷资源相当有限,以所有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短期贷款发放情况为例。尽管这些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放短期贷款总额在逐年增长,但农村短期贷款在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中的比重依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仅从1997年的15.07%上升到2005年的22.22%,而且到2006年该比重又下降到了19.20%)。从金融机构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来看,尽管短期农业贷款自1997年以来也在逐年增长,但在2003年以前,该项贷款占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的比重却一直低于10%,只是在近4年来才突破10%,2006年底上升到13.40%的低水平。到2007年10月,短期贷款中的农业贷款余额仍不足1.6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仅6.1%。可见,我国涉农金融机构在信贷资源的配置方面,尤其是在农业贷款发放方面,并没有把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作为重点,没有向农村地区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
由于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三农”资金缺口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据测算,2000年至2007年,全国几乎每年平均都有超过1500亿元的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2007年底,随着农村金融需求的台阶式上升,资金缺口已经突破了1万亿元。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20万亿元,以2006年用于新农村建设的3397亿元衡量,资金缺口之巨大,可以用杯水车薪来形容。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方面的不足,很自然地诱使了各种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种补充型融资渠道。当然,目前的民间金融依然还处于地下发展状态,尚不具有相应的合法性,从而在满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二、农村金融资源供给质量不足
(一)农村金融主体供给缺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可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大类型。前者为农村金融的主体,后者为补充形式。在现实的运作过程中,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存在严重错位的现象,造成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少,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导致了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出现局部断层或空白,农村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二)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目前,商业银行普遍推行扁平化管理,处于扁平化神经末梢的农村机构,受全国“一盘棋”的影响,很难发挥应有的支农作用。一是金融机构缺失,金融体系不完善。二是机构缩减,从业人员减少。随着商业银行扁平化管理的推进,机构改革及其战略定位向大城市转移,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锐减。三是管理权限上收,授权、授信难。“机构扁平化,管理垂直化,经营集约化”,导致基层商业银行信贷权限缺失,农村市场符合授权、授信承贷对象的稀缺,使中小企业很多项目缺少资金支持,流动资金严重短缺。四是信贷投放萎缩,资金供需矛盾加剧。五是资金大量外流。
(三)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由于机构缩减、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弱化,农民难以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一是服务设置落后。由于金融机构被大量撤并,大部分网点集中到了县市区域,在地域广阔的农村集镇,网点分布很少。二是服务方式落后。其繁杂的贷款手续、一浮到顶的贷款利率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三是服务手段落后。在商业银行瞬息可到账的资金,信用社往往要1—3天才能到账。
(四)农村金融创新供给不足。除金融结算和少数乡镇开通了针对单位的代收水电费之类的中间业务外,代销国债、基金、银行卡等科技含量稍高的业务几乎没有。当农村资金需求出现多样化,农业产业化需要大资金、大投入之时,农村信用社依然钟情小额农贷。支农实力的制约,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能根据农业种植、养殖产业化的周期规律来合理安排贷款期限。农村金融信贷服务品种创新的缺乏,造成了农民贷款难的现象,阻滞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
(五)农村金融人才供给不足。农村金融从业人员来源缺乏开放性、公平性和竞争性,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正规高学历人才奇缺。现有金融制度安排使农村地区很难留住优秀的金融人才。
(六)农村金融生态畸形。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金融业的经营方向。农村金融生态畸形主要表现是农村金融环境内生畸形和社会环境外部畸形。农村金融环境内生畸形,一是经营收益低,商业银行不愿介入。二是农村信贷成本高,商业银行不能介入。三是银行资产保全困难,商业银行不敢介入。社会外部环境畸形表现在企业方面,一是企业有效抵押能力不足,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主要是土地、房产两证不全。二是抵押评估中介收费高,担保中介机构缺失或担保基金运作不到位。三是中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等特殊贷款的税收优惠和监管豁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业务盲区多。表现在农民个体方面,一是农民的金融意识淡漠,投融资意识缺乏。二是金融知识宣传不到位,农民使用金融工具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滞后。三是农民间融资活动频率加大,融资纠纷和债务纠纷呈上升态势。农村经济金融错位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法制建设滞后导致金融维权难以受到保护,征信体系欠缺,导致贷款人道德风险加剧,信息披露失真导致银企关系扭曲。
面对日益衰弱的农村金融市场,我们应从农村的现实经济水平和经济结构状况出发,根据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需求的结构、数量与特征,来设计和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这是解除农村金融抑制应遵循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发挥农信社支持“三农”的核心作用
1.农信社具有交易成本最低的比较优势。可用交易费用等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农信社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优势作一分析。
(1)交易费用是指在事前签订契约和事后监督与实施契约相关的事情上所花费的各种费用。具体地说,交易费用是由于以下一些活动引起的:①搜寻有关商品和要素的价格、质量信息以及潜在的买者和买者行为的信息;②价格未定时,为发现买者和卖者的真实偏好而进行的讨价还价;③签订契约;④监督签约方是否遵照契约行事;⑤当契约方违约时,实施契约规定并商定赔偿问题,甚至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⑥保护产权不受第三者的侵入。上述六项活动引起的交易费用可概括为信息费用和监督管理费用。
(2)农信社在收集贷款人信息方面具有地缘优势,因此信息费用比商业银行低。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村信用社是土生土长的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当地每户农民的经济状况、信誉等级等十分了解,因此在审核农民贷款过程中,人力财力消耗不大。相反,商业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审核这一关就得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由于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网络普及面窄等原因,商业银行要想获得贷款人的第一手资料相当麻烦,因此交易费用很高。
(3)农村传统的关系型信用决定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的监督管理费用方面比商业银行低。长期以来,由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拿不出有价值的抵押品,农民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机会很少,一般都是向亲戚邻里借钱。因此,我国农村金融基本上不是以正规合约为基础的契约型信用,而是农户之间依靠血缘和友情而形成的关系型信用。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农民如果在当地信用不良,他的机会成本就相当大。而农村信用社作为土生土长的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农民的这一心态,因此在监督贷款人行为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另外,农村信用社本身是适应农民分散的、小额的融资需求,其管理费用较为低廉。相反,商业银行面对的是集中的、大额的融资市场,小额零售贷款的收益与所耗费的成本相比较往往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这也正是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金融市场的原因所在。
从以上交易费用分析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方面所需的信息费用和监督管理费用相对较低,能较好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为更好提供有效供给,必须对农信社进行重构。宏观方面:(1)政府的行政干预转向政策导向。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历经多次变更,与农行脱钩后,1997年起收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而后交给地方政府。但不管是由农行、人行领导管理,还是下放给地方政府,都逃不脱官办色彩,农民一直把农村信用社当作政府的附属机构,而不是属于自己的合作互助组织。因此,政府应适当退出,以政策导向、提供服务、协调关系等为主,从而为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
(2)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合作金融是在相关专门立法通过之后得到蓬勃发展的。美国有《联邦信用社法》及各州颁布的关于信用社的法案;日本有《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两部综合性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这些法律保护和指导着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也是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将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混为一谈。因此,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应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作为配套措施,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权力义务及其与社会各方面的民事关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3)借助舆论宣传,重塑农村信用社在农民中的形象。我国自上世纪成立的农村信用社其实是集体经济所有制形式,它否认了个人财产所有权,农民所有财产归集体所有、充公,最后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农民对合作社有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在信用社改革中,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首先得让农民对农村信用社有正确的认识,重新塑造农信社在农民中的形象,这样农民才会心甘情愿地参与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合作金融的真正原则、意义以及国外合作金融的丰富成果。
微观方面:(1)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等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化表现。而长期以来,在农村,农信社三会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没有建立股东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约束机制徒有虚名,导致农信社出现内部人控制与外部人控制局面。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农信社管理层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自己掌握的控制权,通过经营或决策行为而损害广大社员利益的现象。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农信社应是社员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而在我国由于农信社产权不明晰,社员权利没有法律保障,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农信社权力控制在管理层手中。“外部人控制”是指外部人利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力影响农村信用社管理人作出不一定符合经营原则的决策。或者说,在产权非人格化情况下,行使委托人权力的人以放弃对人的制度控制权,换取以非制度控制权控制人的行为。从农村信用社诞生之日起,农村信用社就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与国际通行的合作制“倒金字塔”体制相比,目前我国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和权力分布形成了“正金字塔”结构。
因此,农信社改革必须解决内部人和外部人控制问题,建立现代企业的管理机制,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内部,明确社员对信用社法人财产最终所有权和经营管理层对法人财产权的独立经营权,探索对经营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薪酬机制,防止经营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在外部,政府对农信社的管理应逐步淡化,把信用社基本决策权交给所有者、理事会和其任命的经营管理者。
(2)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农村信用社要实现最终战略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进行资源整合,其中人力资源整合无疑是首当其冲。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知识的更新,农村信用社对人才的需求更大、要求更高。目前,在基层信用社的从业人员中,一线人员走向老龄化,文化偏低,对新鲜事物的适应能力明显滞后,真正精业务、懂技术、善管理、高素质、富有开拓精神的人才不多。传统的僵化的人事管理理念、狭小的个人发展空间、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借改革之风,不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增强内部活力。同时,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献计献策,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农村信用社系统结算工具单一、结算手段落后、结算渠道不畅,成为制约农村金融市场资金吞吐流转、资金使用效益的“瓶颈”。因此在尚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实现业务网络化运作,例如: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加强管理决策信息系统建设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总之,必须立足现实,在政府政策导向、明确法律地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队伍建设、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重构现有的合作金融性质的农村信用社,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改革过程中,需要政府、农民、农信社管理者等各方面共同协调好各方利益,以大局为重,避免“穿新鞋走旧路”的现象发生,确保通过改革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
(二)组建和发展农村民营金融
我国农村经济应当以民营经济为主。农村金融机构要为农业服务,也就是为民营经济服务。当前的农信社体制对于民营经济而言是外生的,并不是所有的农信社都能通过改造之后和民营经济实现对接。支持民营经济的融资机制只能从民营经济的资金活动中生成,它不可能从当前的农信社体制中找到生长点。也就是说,应当让民营经济通过内部资金融通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
民营金融的产生应当市场化、多元化。以民营银行为例,可以从头开始,让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成立民营银行,也可以在原有的农信社基础上改组为民营银行,还可以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县以下机构的基础上吸收民间资本组建民营银行。这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制度创新的重要步骤:1、通过民营银行试点,实现制度创新,争取尽快建立起金融机构准入、监管和退出各项规章制度。在给农信社摘除历史包袱以后,如果仍出现经营失败而需要退出市场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退出机制清算、关门。2、通过新生的民营银行完善金融市场竞争机制,为下一步金融改革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3、通过新生民营银行完善金融人才市场,大量培养合格的农村金融技工和金融家。4、通过民营银行为广大农村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5、当民营银行发展到一定时期,拥有足够的资金和人才之后,应鼓励他们通过市场竞争来兼并、收购现有的农信社。
(三)创新农村金融供给,服务新农村建设
1.创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供给体系
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需求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单靠个别金融机构无法实现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因此,必须培育多元化、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促进多种金融机构的发展,提高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竞争效率和规模效益。要创建一个以政策性金融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力,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信贷投向逐步向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倾斜,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环境保护等经济效益见效慢、资金回收期长的项目,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商业性资金融通功能,重点满足农村内部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
2.创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交易工具
(1)创新业务品种。面向农村不断变化的大市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新的信贷方式,创新贷款品种,开发适应科技农业、涉农企业、新时期农民生活消费的信贷业务,不断探索、保险、证券、委托理财、信息咨询服务等新的金融支农方式,大力开拓中间业务,创办个人理财、、结算等业务品种和其他表外业务。积极开发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组合产品,组织金融机构联合发放支农银团贷款,以此来推动“公司+农户+市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
(2)创新结算手段。面向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积极构建城乡通用的现代化支付结算系统。在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基础上,加快小额支付系统建设步伐;拓宽支付结算渠道,推广和发展个人支票、通存通兑业务等;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大力开发农村信用卡等现代支付工具。
3.创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回流机制
(1)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通过法规及考评制度,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农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农村金融的“非农化”。
(2)建立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激励机制,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增加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放。同时,立法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要求商业银行在县域内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存贷比不得低于60%。
(3)积极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当前,应以新组建的邮政储蓄银行为契机,让邮储成为既吸收存款又发放贷款,兼做其他各项中间业务的金融百货公司,扩大农村经济活动的资金供给。
(4)建设面向农村企业、农业产业化和招商引资等领域的农村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通过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鼓励和吸引各种民间资本服务“三农”。
4.创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制度环境
(1)构筑农村土地流转体系。深化农地经营改革,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具有收益权、买卖权、继承权和抵押权。
(2)建设农村信用保障体系。首先,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其次,加快建设和健全企业与个人的征信系统,加快征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息的共享程度。最后,要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约束处罚机制。
(3)健全金融法制建设,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加快修订《破产法》,加强对农村债务人的约束。执法部门应完善执法环节,强化公平执法,提高执法力度,保护农村金融债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
(4)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中,要尽快建立农业农村政策性保险制度,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组建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农业保险业务;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农村保险发展,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农村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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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焦瑾璞.农村金融何去何从[J].财经,2007,(12).
关键词:村镇银行;农村金融体系;交易成本;产权改革
从2007年3月1日第一家村镇银行在四川开业拉开村镇银行试点的序幕发展至今,村镇银行体系已初具规模。我国村镇银行是在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借鉴国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模式的基础上,伴随农村商业银行,小额农贷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试点而产生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村镇银行是带着政策的光环诞生的,是政策的产物。
1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现状及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包含两个层次,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各种正规金融组织和民间金融组织。就正规金融体系而言,这样一个以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组织为主体的框架,基本涵盖了大部分的农村地区。
1.1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支农功能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的是总分行制,省以下分支机构的缺位使得它的资产运营目标难以得到至上而下的贯彻,不得不将大量业务委托农业银行,一方面农业银行的营利性特征让它有足够的动力来挪用这部分资金甚至直接占为己有;另一方面,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过分局限于粮棉收购,对于亟待政策资金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近乎漠视。
1.2农业银行的撤离造成农村商业金融安排空位
自1979年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以后,中国农业银行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核心地位,主导农村金融。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类银行业务的交叉使农业银行不再固守农村金融这一传统领域,而逐步将眼光转向农村金融以外的业务领域。在商业化的思路指引下,农业银行更明显的以一个商业银行的姿态参与同其他商业银行的竞争,营利性成为其首要目标,并由此开始了大规模的“洗脚上岸”式的战略调整,大量拆并县及其以下的分支机构,业务中心开始向大中城市转移,农业银行的撤离,必然造成农村金融主体的缺失,直接在原有金融体系中打开缺口,造成商业性金融机构部分产生供给空白。
1.3农村信用社存在诸多问题
1.3.1产权归属不清
信用社发展到如今,信用社的产权关系却变得越来越模糊:一些农村信用社的员工并没有将信用社当成是农民的,而把他当成是商业银行看待,为农意识淡薄;一些农民也不把信用社当成是自己的,而是把他当成是国家的或是商业的银行。
1.3.2不良贷款比重高,资产质量差
农业生产的低效益性和较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农信社的农业贷款面临较大的损失风险。
从上表中可以看到:近些年,农信社的资产质量有所提高,但从绝对比重来看,其比率依然很高。过高的不良资产比率使农信社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而不得不审慎对待农村贷款,限制其农村业务的开展。
2设立村镇银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2.1培育了新的农村金融主体,弥补商业性金融机构“空位”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必不可少。所谓“交易成本”是指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即交易成本=签约成本+信息成本+管理成本+成本。
交易方式或交易机构的选择取决于实现交易成本的最低。在交易层次比较低的时候,民间金融和合作金融的优势比较明显,而当交易层次提高以后,伴随资金交易的扩大,商业金融的规模效应就会体现出来。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暴露出来,相应的弥补资金风险的信息成本会增加,这些通过大额资金借贷的高利率体现出来。但对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来说,现有的安全评估成本会因为资金规模的增加而降低其单位水平,同时单位签约成本也会因此而降低,如图1所示。
图1
所以为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不同的金融机构应有自己不同的市场定位,民间金融和合作机构应着力于分散性、小额性的资金需求,而对于集中性、大额性和共性化的市场需求,则安排商业性的金融机构能使交易成本最低。我国现有金融体系中本来包含有商业金融的安排,但是,农业银行的“洗脚上岸”已经在事实上打破了原有的“三足鼎立”的局面,直接形成商业金融的缺位,导致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交易成本的非最优化。我国村镇银行是按照公司制新组建起来的企业法人,或是其他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从性质上来说,它属于商业银行,按照商业性的原则在农村开展金融业务,它的设立弥补了农行撤离所留下的农村商业金融空位,也缓和了这种空位下的交易成本问题,从而保持了原有体系的完整。
2.2创造竞争环境,推动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不应该只单纯依靠设立几家新的金融机构,对原有金融机构组织的改革同样重要,对于农信社来说,改革的核心在于重塑合作制。
另一个关键在于竞争机制的培养。村镇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入住农村,从业务来看,它和农信社存在很大的交叉领域;从水平上来看,农信社属土生的金融,管理技术和水平远不如下乡的这些村镇银行。
2.3带来协整效应,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