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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剧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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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剧论文

第1篇

一 资料说明

关于研究资料,《颐贞楼日记》手稿本一册,现存吴江图书馆古籍部,记录时间从中华民国三十三年一月一日(1943年阴历12月6日)至同年四月十六日(1944年阴历3月26日),记录地点为吴江同里镇。《日记》未署名,笔者以日记中提到的人物为线索,走访了目前唯一健在的退居同里镇的王稼冬(日记中记作王家栋)老先生,在当地热心人士王师夷先生的帮助下,我们从王家栋老先生那里获得了有关的信息。日记作者,姓金,名明远(1899-1957),字仲禹,号东柳醉侯,同里人,是一个拥有田地千亩上下的地主。40年代初,他由同里镇北边的章家浜金氏老宅,举家迁居镇区东柳圩,并在此建造了镇上第一座二层西式小楼——颐贞楼。本册日记是他移居颐贞楼期间,在同里镇上三个多月的生活日记,反映了镇居地主的日常生活。

《柳兆薰日记》,见于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史料专辑》。记录时间从咸丰十年(1860)三月到同治四年(1865)闰五月,记录地点有吴江黎里大胜港村和上海县两处。柳兆薰又名时安,或莳庵,为吴江汾湖柳氏第九世子孙,近代着名进步人士柳亚子的曾祖父,据《说明》,他拥有土地三、四千亩(注:《史料专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第98页。),又据日本学者稻田清一的推算,其土地合计共有二千七百四十余亩(注:(日)稻田清一着,张桦译《清末江南一乡村地主生活空间的范围和结构》,《中国历史地理论丛》NO.2,1996。)。柳兆薰自祖父柳xiù@①起迁居大胜港村,是一个乡居地主;但是,在占领吴江期间的同治元年七月,柳兆薰举家离开大胜港村避居上海,在上海他至少呆到了同治二年三月,又做了一把城居地主。虽然在上海,他以暂住区别于常住,即不同于相对固定的城居地主,但这种不同可能更多地表现在对未来某些事务的决择上,而日常的生活方式与一般的离乡城居地主不至有太大的差别,而乡居与城居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反而可以形成更为鲜明的对照。因此,他在大胜港村的日记反映了乡居地主的日常生活;同样,他在上海的日记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居地主的日常生活。

关于研究时段,由于《颐贞楼日记》只留下了民国三十三年最初107天的记录,这就给我们的研究规定了一个时间期限。考虑到比较研究的对象在时间跨度上的相对一致和时节内涵上的相对一致,有助于研究的内容更具可比性,加上传统社会时期年月四时季节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我们对《柳兆薰日记》作了如下的取舍:咸丰十年十二月六日至咸丰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阴历1861年12月6日——1862年3月26日)这107天的日记为分析柳兆薰乡居时的主要依据;同治元年十二月六日至同治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阴历1863年12月6日——1864年3月26日)这107天的日记为分析柳兆薰城居的主要依据。上述研究的时限虽然略显短促,但是传统时代,无论在乡村、市镇还是县城,一年的年终和年初这一段时间,人们日常生活的季节性特征是比较明显的,表现为这一段时间个人和家庭日常事务的数量占其全年日常事务数量的比重较高,这多少可以弥补研究时限过短所带来的缺陷,加之比较的各方在时间口径上的一致,因此这不至于对研究的结果带来太大的偏差。以上三个时段便是本文以下有关比较分析时相关数据的统计范围。

关于研究的时点,上述三段日记涉及两个时点,即19世纪60年代和20世纪40年代。其间虽然相隔了80年,但从当时江南乃至于全国的情况来看,乡村、市镇乃至于城市各自的生活方式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变化只是发生于在这些不同性质的社区移居的人们身上。因此,研究时点上的间隔不至于成为影响本文有关问题的因素。

二 社会范围

我们先从日常活动的交往对象这一角度入手,我们对与作者直接交往的人员以及交往次数作了统计,见表一。

表中第二纵栏数据显示,交往对象中,有亲戚关系的人所占的比重从大到小依次为乡居时的柳兆薰、镇居的金仲禹和城居时的柳兆薰。其中乡居地主的交往对象中亲戚所占的比重高达48%,接近一半;而与镇居和城居地主的交往对象中亲戚所占的比重不仅大致相同,而且均有大幅度的下降,已不足五分之一。可见,在交往对象上,亲戚与非亲戚这一属性在乡居与镇居地主身上具有十分显着的差异。

表1 村、镇、城三地交往人次分类表

附图

表中第三纵栏的数据显示了交往频繁程度在有亲戚与非亲戚属性关系对象上的异同。三处地主与交往对象在交往次数方面均一致地表现为有亲戚关系的高于没有亲戚关系的,但其中的差异程度似乎无法从表中的数据清晰地反映出来,我们希望通过进一步的数量分析有所发现。通过计算交往次数在这两类对象上的相对变异指标([次/人(亲戚)一次/人(非亲戚)]/[次/人(合计)]),我们得出这一指标在各组的表现依次为0.50、1.03、和0.52,这组数据表明,乡居地主和城居地主,其人均交往次数在亲戚和非亲戚之间的离散程度大致相等,约为各自总人均交往次数的半个单位;而镇居地主的这一指标数值与他们有显着的不同,为其总人均交往次数的一倍余。

将第三栏的数据与第二栏的数据结合起来分析,我们先来看柳兆薰,城居与乡居相比较,其交往对象的范围尽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乡居时接近一半的亲戚变化为城居时四成多的非亲戚,其交往的频数也略有变化,由乡居时的人均2.6次增加到城居时的人均3.1次,但是其与亲戚与非亲戚之间的交往差异却几乎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城居时人均交往次数的提高在亲戚与非亲戚之间是均衡分布的,这表明,其交往范围的变化并没有进一步引起交往程度在不同交往对象之间的变化。我们再来看镇居的金仲禹,其交往对象的亲戚比重与乡居的柳兆薰有很大的不同,与城居的柳兆薰则大致相同,即不足20%,其交往的频数也基本接近于城居时的柳兆薰,也就是说,金氏交往对象的范围和人均交往次数均与城居柳氏相近,与乡居柳氏相去甚远。但是,镇居这一组中,反映人均交往次数在亲戚与非亲戚这两类交往对象上差异程度的上述相对变异指标,与乡居和城居这两组均不同,这一指标数值,前者比后两者高出了一倍,表明交往的强度在亲戚与非亲戚之间有较大的离散性。我们可以略带夸张地说,镇居的金仲禹,与亲戚进行频繁的交往,与非亲戚却只作一面之交。这种现象表明,与乡居地主相比较,镇居地主的交往对象显着地以非亲戚为主体,这或者可以说是其交往对象由亲戚向非亲戚扩展,但是,在亲戚与非亲戚关系上却形成了强度显着不同的交往圈,即亲戚间的强交往和非亲戚间的弱交往。

因此,通过对三处地主交往对象的分析,我们认为,乡居地主的交往对象相对集中于亲戚,其交往的频度也呈现出轻微偏态分布,与亲戚的交往频度约高出非亲戚的三分之一。镇居和城居地主的交往对象没有发现集中于某一特定的关系,但是镇居地主在交往频度上却表现为较为显着的集中趋势,他与亲戚的交往频度约高出非亲戚的一又三分之一。或者说,与乡居地主相比较,镇居地主的交往对象在亲戚关系上集中分布状态的丧失,又通过交往频度在亲戚关系上的高度集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弥补。而城居地主,其交往对象既没相对集中于某一特定的关系,其交往频度也没在某一特定的对象上表现显着的集中。因此,可以说,城居地主交往对象的扩大是由表及里的,

而镇居地主交往对象的扩大还停留在一种表象上。这一情形也可以用另一指标数值来说明:交往次数中与亲戚交往的比重,按乡、镇、城依次为60%、34%、25%,这组数据多少反映了地主从乡居到镇居再到城居的转变中,交往对象方面亲戚优势的逐渐减弱,或人际范围的逐渐扩大。 柳兆薰在大胜港村和上海的两个极端数据恰好证明了上述转变的特征。居大胜港村的柳兆薰从咸丰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沈吟泉表侄来自东玲”(注:《柳兆薰日记》咸丰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此后日记中诸如“与吟泉谈”、“所见相同”、“识见甚合”的记录,共出现了16次,也就是说,柳兆薰与吟泉表侄的交往多达16次,这是柳兆薰交往次数指标的一个极大值。那么,这一极大值的客观性是否受到吟泉留居大胜港柳家这一特殊情况的影响呢?从咸丰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沈吟泉自东玲来柳家度岁,到咸丰十一年三月“初二日,……饭后与吟泉谈”(注:《柳兆薰日记》咸丰十一年三月初二日。)止,此后的日记未再出现与吟泉交往的记录。日记没有记录沈吟泉离开柳家的确切时间,但是我们可以推知,这一时间至早不过咸丰十一年三月初三,即吟泉表侄在大胜港村的柳家至少住了六十二天。这六十二天的日记中,只有十六天记下与吟泉的交往,在其余的四十六天中,柳兆薰不可能不与留住在自家的沈吟泉交往,但他在日记中却没有提到,这只能说明,这记录下来的十六次交往和柳兆薰与其他人的交往在自己的心中留下了同等程度印象。所以,这十六次的交往记录并不是无事可记时的随便一记,柳兆薰乡居时交往次数的极大值确实发生在他与表侄这一亲戚关系之间。避居上海时的柳兆薰一家一直与好友赵田袁述甫一家寓居一处,《日记》中多次出现诸如“在述甫处谈天”、“述甫来谈”、“与述甫絮语”、“剧谈良久”、“畅谈往事”的记录。从同治二年正月十九日“袁述甫回章练塘遣嫁”,到二月初十“述甫来自章练塘”,袁述甫曾离开上海寓所十九天,这19天正好在本文的研究时限之内,107天刨去19天之后余下的88天应该是柳兆薰与袁述甫同寓上海的日子,这88天的日记中,有30天记录了与述甫的交往,这个数字是柳兆薰寓居上海时交往次数中的极大值。根据前述理由,这88天中的30次交往与其它记录下的交往在柳兆薰心中具有同等的价值。所以柳兆薰城居时交往次数的极大值发生在与他没亲戚关系的好友袁述甫之间。交往次数的极端值由乡居时的亲戚转移到城居时的非亲戚,很好地说明了城居代替乡居以后,亲戚关系作为集中交往对象的丧失,交往次数的极端值只不过是极端地描绘了这一变化趋势。

我们再从日常交往事项这一角度入手,交往事项指发生交往的双方共同关注的事项。我们将三处日记中有关交往的事项作了简单的分类整理,结果发现交往事项在三地具有很大的差异(见表二)。我们以为,这一部分是由日记作者的记录个性使然,另一部分才是三处交往内容的不同所致,因此,在作这一部分的分析时,需要对作者个性这一因素的影响作适当的剔除。我们对记录的众多事项作了适当的分类:“开店”,在本文研究时段中,金仲禹正在筹备开一家小杂货铺,因此,日记中记录了为筹措资金、了解市场行情、装修店铺、进货、申请营业执照等事宜所进行的交往。“田租事”,在江南拥有千亩以上田地的地主并不多,特别是时至民国后期,故尔柳氏和金氏在当地都算得上是大地主。本文研究的时段又正好是年终地主收租的季节,因此,两份日记中都记录了为收取田租与帐房乃至于佃户发生的交往。“英洋”,英洋交易是柳兆薰寓居上海时的活动内容,因此,了解英洋的比价和交易行情是柳氏与他人的交往内容之一。“借出借进”,一般来说,年终是一年中资金流转较快的时期,借款者还款、协商展限等事宜均集中在这一时期,金仲禹记录了关于这一方面的交往。“婚吊宴”,指婚丧嫁娶以及春节期间的宴请。“祭拜”,指对祖宗和神灵的祭祀和崇拜活动,这是春节和清明节期间的主要交往内容。“棋画花鸟吃局”,指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人际交往。“家事”、“形势”、“谈心”,主要是为了处理家庭事务、交流地方形势的信息以及思想、感情。

三处完全相同的事项仅有两类,即“婚吊宴”和“祭拜”;如果把“开店”、收取“田租”、“英洋”交易和资金的“借进借出”这些事类进一步归并为“经济”类的话,也才有三类。

表2 村、镇、城三地交往事项分类表

附图

我们先来看“婚吊宴”这一项,关于这一类事项的绝对交往数,同里镇金仲禹居多,其次是大胜港柳兆薰,最后是上海柳兆薰。进一步考察他们的交往对象,发现大胜港主要是亲戚,同里镇主要是邻里和朋友,上海主要是朋友。在婚丧年节期间进行的交往属于人情交往,人情交往有发自内心,有出于习惯,还有为了面子。把这一个交往性质与主要交往对象结合起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认识,这种交往在大胜港主要发自内心或出于习惯,在同里镇主要为了面子,在上海则主要发自内心。还可以这样说,乡村的这种交往更多的是不假思索,市镇的这种交往是理性的权衡,而城市的这种交往更多的是真情实感。需要说明的是,同治二年二月十三日,柳兆薰长子柳应墀在上海成婚,这一特殊事件自然增加了这一时期柳家关于本事项的交往。

由“祭拜”引起的交往,大胜港居多,同里和上海均较少。大胜港柳兆薰的15次“祭拜”中,辛酉元旦“饭后,至羹梅友庆堂拜当年先世神先,次行家人拜贺”(注:《柳兆薰日记》咸丰十一年正月一日。),初五“早起衣冠接财神、五路神”(注:《柳兆薰日记》咸丰十一年正月五日。),初六“饭后观村人出猛将赛会……。但祈来岁hé@②村仍得举此盛典”(注:《柳兆薰日记》咸丰十一年正月六日。),二月初三“衣冠至广阳庵拈香烛,至文帝、武帝前叩头拜祝,……复至观音菩萨前叩头拈香”(注:《柳兆薰日记》咸丰十一年二月三日。),十九日“观音大士圣诞,……余饭后叩拜观世音菩萨”(注:《柳兆薰日记》咸丰十一年二月二九日。)。二十一日“至西房南玲圩曾大父师孟公、大父逊村公墓上祭扫,……吾家幸蒙先沾福庇,人口房屋无恙,犹得举行此典,大非易事”(注:《柳兆薰日记》咸丰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二十六日至北舍、长浜等先世墓地祭扫,事毕“饮散福酒,共八席,五十人”(注:《柳兆薰日记》咸丰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一共有七次为集体性祭拜。其中,家族内部有四次,全村范围有三次,可见乡村的“祭拜”活动是提供人际交往的重要机会。金仲禹共记下6次“祭拜”祖先和神灵的活动,两次在春节,三次在清明前后,还有一次为观音大士的诞辰,其中只有两次与他人发生交往,一次为元旦“到宗祠谒拜祖先”(注:《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一次为观音大士诞辰“赴北观复善坛,今日观音大士诞,……到者甚众”(注:《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三月十三日。)。正月初二对拜祭祖宗神像和清明前后的几次墓祭都是自家单独进行的,未与他人发生交往。上海柳兆薰共记有9次“祭拜”活动,其中只有同治二年正月初五,“五鼓时起来,循例接五路尊神。自宵达旦,街上爆竹之声不绝于耳”(注:《柳兆薰日记》同治二年正月五日。)。这一次为集体性的祭拜活动。其余春节期间对神先神像的祭拜,和清明的祭祖都是在家中单独进行的。例如是年元旦“先人神像,寓中湫溢,不能悬挂,与大儿展谒拂拭,仍谨收藏”(注:《柳兆薰日记》同治二年正月一日。)。再如“是日清明节,家中祭扫诸事”(注:《柳兆薰日记》同治二年二月十八日。)。对祖先和神灵的祭拜是联系族谊和乡谊的重要手段。比较三地祭拜活动对人际交往所提供的机会,我们不难看出,祭拜活动在乡村所引起的人际交往,无论在族人之间还是乡人之间都是比较广泛的;而它在镇区所引发的人际交往在族内和镇内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它在城区几乎不引起什么人际交往,唯一一次接五路尊神的活动,大多数人家也只是观望而已,完全不似乡间全村的参与,家族内部似乎已经没有了共同的祭拜活动。这一交往手段的弱化,反映了由乡居到城居的过程中,人员众

多、热闹非凡的场面往渐渐变得不合时宜,也就是说,范围限定的仪式往形式将渐遭淘汰。 “经济”类的交往,柳氏在大胜和上海时的经济活动均较为单一,在大胜是关于田租收受,在上海是围绕英洋交易。金氏在同里镇的经济活动则显得较为繁忙,有关于田租收受方面的,有关于资金借贷方面的,更多是围绕开店一事。我们先来看大胜和同里都涉及到的田租一事,两处的田租事宜大都集中在年终期间,这是因为,当地有这样一种习俗,佃户每年应交的田租额如果拖过了当年还未交清,就一笔钩销,因此,年终是地主催收租款最集中的时间。从记录下来的这类事宜的次数来看,两处不相上下,拥有千亩土地的金仲禹比拥有二三千亩土地的柳兆薰甚至还略多了几次。据当地人士的介绍,金仲禹的母亲王氏专门从事代地主收取田租的“帐房”活动,曾经营田地达两万亩之多。金仲禹是独子,王氏去世以后,他家的帐房生意便一落千丈。但其日记中有这样一则记载:“颂周二哥招往其家吃帐房年夜饭”(注:《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说明金仲禹继承了他母亲帐房的经营活动,只是其规模已大不如前了。柳兆薰则或者通过帐房或者直接出租田地,甚至亲自雇工耕种,却未从事帐房的活动。这可能就是金氏田地较少租事却多,柳氏田地虽多租事反少的原因。总之,就收取田租这一事项来看,乡居柳氏与镇居金氏对其关注程度基本没有太大的区别。由“开店”一事引起的交往在《颐贞楼日记》中出现最多,其次数不仅位于“经济”类之首,而且遥遥领先于其它类事项,这是因为金仲禹这段时间正在筹备开设一家杂货铺。从日记中看,金氏为开店投入了极大的精力和财力。金仲禹将颐贞楼西侧的几间平房辟作店铺,从二月十五日开始,请了包括木工、水工、电工和洋铅匠在内的四五名匠人装修店铺,共用了二十天的时间,到三月六日方才完毕,“此次修理及开店门,费四十工,计二千八百八十元;水料三千七百五十元;店用门窗皆自有,若新制当逾万,昔建此别业不过万金而已”(注:《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三月六日。)。这化去的六千六百三十元不仅没有算上门窗木料,而且不算为开张进的货。就日记中记下的进货就有七次:“向之(指建侯表兄)购香烟二千余元,弃学就商当以此日为始”(注:《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九日。)。“周春荣近作掮客,昨招之来属办香烟,今晚送货六千元来”(注:《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十日。)。“金麟书以香烟千元来,小学教员今为掮客矣!”(注:《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十二日。)。“麟书又来,为购烟四百元”(注:《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访方自元,@③购黄祥茂肥皂二箱”(注:《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访(薛)天游,买得香烟二千三百元”(注:《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六日。)。“赴东埭豫大购得火柴十二包、大新皂六十块,为店进货。……购得红香二百棵”(注:《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三月八日。)。如此算来,单就进货一项又化去了万余元。这化在开店上近两万元现款在金仲禹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因为日记中有这样一句话:“至是租实得四成”(注:《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统计此前已收得租款二万六千元可知,金氏一年可得租款在六万五千元上下。因此,我们从资金的规模可以看出,“开店”不仅是金仲禹此时的经济大事,而且可以说是他整个生活的重心。资金“借贷”是金仲禹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他向私人借款时,对象是清一色的亲戚,有沈三表姊、二哥(族兄)颂周、表兄惠生等,其中向姻亲沈三表姊借款的次数最多,累计欠款额高达一万元(注:《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四日,十日,二十日。)。他更多的是向钱庄借款,他以一万元为底金,并“以大金镯及二小绞丝镯为押”向镇上的仁丰庄累计透支了三万元(注:《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十七日。)。最后我们来看“英洋”交易。柳兆薰避居上海后,完全摆脱了田租收受的具体事宜,虽然我们可以从他每天对阴晴雨雪风霜不厌其烦的记载中看出他对农事的关心,但是此时他主要的兴趣已从土地转移到了英洋交易上。柳兆薰入市的确切时间我们不得而知,二月初七的日记第一次出现了这样的记录:“下午,同梦书、春山至兴仁里振隆庄上,……总牵日上市面,本洋大涨”(注:《柳兆薰日记》同治二年二月七日。)。此前是否因为适逢年节加之大儿婚期,无暇对此作太多记录,我们不敢妄下结论。但日记从二月二十六日起,几乎一天不落地记下了英洋的市价,此后他或者亲自或者派大儿应墀至振隆庄了解行情,有时甚至一日二至,表现了他对英洋交易的极大关注。

比较三处地主的经济活动内容,大胜柳氏只关注田租一事,土地上的收入是他唯一的经济来源。同里金氏既对土地收入给予了同等的重视,又对经营店铺付予了极大的热情;此外,资金的运用在他身上显得较为多样,即资金由从前的消费和生息两种用途扩大到了借贷投资,而镇上钱庄的设立为这样的经济行为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上海柳氏似乎无可奈何地退出了对田事的关注,而不由自主地加入到了更高层次的经济活动——货币买卖中。乡居——镇居——城居这一过程中经济活动内容的转变,既反映了地主与土地联系的逐渐分离;更反映了其经济活动个体性的逐渐丧失,即他由乡居时埋头于田地,到镇居时关注市场行情,再到城居时居然被卷入整个经济形势之中。

“棋画花鸟吃局”中的吃局与“婚吊宴”中的请客吃饭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后者是特定时间场面上的人情交往,前者则是日常生活中个人性情间的自愿交流,因此它与由棋画花鸟这些个人兴趣爱好引起的交往属于同一类。这种交往,在大胜柳氏日记中没有出现,我们知道这并不是作者漏记,而是根本没有发生;在同里和上海的日记作者身上发生的次数约略相当,这类交往在各自交往中所占的比重也大体相当。乡居与镇居和城居时这种交往的差异表明,乡居的人们具有更多的义务性,而镇居和城居时人们身上家庭的限定性较少而个性能较多地显现出来。

“家事”、“形势”、“谈心”在《颐贞楼日记》中都没有记录,很可能是作者日记记录习惯所致,故尔我们只能对柳兆薰两个时期的记录作分析。

“家事”主要指家族内部的一些小纠纷,无论在大胜还是寓居上海时期,柳兆薰对家庭事务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后期甚至超过了前期,这可能是离乡寓居客地的人们对家乡的一种自然留恋,这也许会随着客居时间的延长而有所减弱,而本文研究的柳兆薰不仅到上海的时间不长,且为暂时的寓居,最终还是要回到乡间,因此他在这方面的表现可能不同于一个长期在城市的定居者。

本文研究的柳兆薰处在一个特定的时势之中,那便是攻占吴江这一历史时期,其避居上海正是由此引起的,因此家乡乃至于整个江南的“形势”自然引起了他十二分的关注。未来的生存环境应该是居住在任何地方的人们所共同关心的问题,乡居、镇居和城居的差别,只是具体落实的地点有所不同而已。

与亲朋好友的“谈心”是柳兆薰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这在他乡间的生活中就占了不小的比重,寓居城中之后,更上升为他生活中最重要的内容。这表明城居之后,个人之间思想和感情的交流比乡村更为频繁密切。

三 空间范围

最后我们再来讨论日常生活的地点和地域范围。先看活动场所,表三资料显示,三处来访次数悬殊不大,其中金仲禹略多,平均每天一次。外出次数,柳兆薰乡居时最少,差不多三天才外出一次;而他在城居时外出次数有所增加,但还不至于天天外出,平均五天中仍有一天不外出;镇居的金仲禹外出极为频繁,平均每天外出近三次。三地外出场所显着不同,我们将外出场所分为私人家庭和公共场所两类,公共场所包括茶馆、商店、饭店、金融机构、花园、街道及庙观、墓地祠堂等。大胜柳氏到公共场所的机会最少,仅为外出次数的四分之一,这10次中的5次,是到芦墟镇被称作“局”的乡自卫团练组织处理局务,其余2次至墓地、1次至广阳庵、2次春节期间参加乡人的庆祝活动。乡镇自卫团是攻占江南时期民间自发的临时性组织,因此赴局属于非常外出,墓祭仅为家族内部活动,其余均为乡间节庆聚会性质,因此,大胜柳兆薰至公共场所的活动具有明显的非常性和被动性。金仲禹去公共场所的次数已大大超了大胜柳氏,但与他去私人家庭的次数相比还略占弱势;他去的公共场所绝大多数是茶馆和店铺,其比重为86%,此外还有10%为花园这样一些室外场所。上海柳氏外出次数虽不是最多,但外出的大多数地方已是公共场所,其中钱庄、饭店、茶馆有47次,其余2次是在马路上闲逛,所剩的1次是对节庆场面的观望。因此,柳兆薰寓居上海后,其外出活动几乎完全是一种主动行为。

同里金氏与外地的联系共计65次,其中与65公里远处上海的联系次数

最多,其次是苏州,而与最近处屯村联系反而显得较少。与大胜柳氏的情况恰恰相反,这一联系在特定的范围和一定的程度上似乎表现为次数与距离成反比的态势。我们不妨将它称之为远强近弱,这反映了镇居地主对外界,特别是大城市有着特别的关注偏好。另外,需要特别说明,表中的数据显示三处地主中金氏与外地的联系次数最少,这一数据其实不能真实反映他与外界的联系,其实他对外界的了解一定程度可以通过镇内联系来实现,其次数高达333次,我们不难推算,金仲禹平均每天要与本镇三处发生联系。其实,我们只要粗略地浏览一下日记,立刻就会得出这样的印象,除了天气恶劣,金氏几乎整日在外奔波,当然主要在本镇区内。结合这一特定现象,我们认为,镇居地主与外界的联系以本镇为主,也就是说,镇居本身就能够相当程度地保障对周围地区的了解,这种了解不一定要通过直接地与周围地区的联系来实现。因此,有了这一独特的优越条件,镇居地主对外界的关注更多地表现为对较远处较大城市的偏好。 表3 外出次数与场所

附图

第2篇

两种观点针锋相对,核心议题就是图书馆能否产业化运作。因此,正本清源十分必要:到底什么是产业化?产业化有哪些特征?图书馆产业化应该具备哪些特征?或者说,图书馆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产业化运作?目前各图书馆是否具备这些条件?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已的观点。

1、“图书馆产业”概念的界定

关于“图书馆产业”的概念,林汉城先生在《产业化∶21世纪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点》一文中做了明确而详细的阐述。认为图书馆产业是一种非商品化和商品化兼容的产业。其构成要素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图书馆本体产业。包括:(1)收集、处理、存储和流通物质形态的文献信息产品的服务业。这部分的服务是非商品性的无偿服务;(2)文献信息的生产及其技术的咨询服务和经营业。如二、三次文献的开发利用,数据库服务,技术设备的开发、维护与市场营销,联机和脱机等信息处理服务和系统集成服务,咨询、培训、多媒体阅览及服务等。这部分的服务主要是商品性的有偿服务。第二,图书馆相关产业。即以劳务形式出现的图书馆文化服务行业。如书店、展览、文房四宝、书字画销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印、印刷等。第三,图书馆附属产业。即向其他商品提供文化附加值和以图书馆文化为依据的行业甚至跨越图书馆文化的其他行业。如音乐茶座、歌舞厅、戏剧舞蹈演出、服装业、设计、装潢、旅游业、照相业等。同时该文还指出图书馆产业的主要构成是公益型的无偿服务部分,而办好本体产业还要争取政府增加拨款。

目前,虽然理论界对信息产业的概念和范畴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但一般认为,信息产业是一个包括信息设备制造业、计算机产业、通讯业和信息服务业等在内的庞大的产业群。图书馆信息服务工作属于信息开发服务范畴。因此,正确认识图书馆与信息产业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冷静地分析图书馆产业化的现实可能性。

2、图书馆要产业化必须具备的条件

2.1、“产业”和“产业化”

“产业”和“产业化”都是近20年才流行开来的很不确切的、很中国化的概念。产业化的“化”字—lization,从英文原义上看,指的是“使……处于某种状态,或处于某种过程”,如现代化等;从中文字义看,产业化,“化”为“幻化”的意思,即原本不属产业、但一借鉴产业方式经营,就变成(或者开始变成)了产业,如文化本不是产业,可一旦放开按照产业模式运作,就“比产业还产业”,如今已“产业化”程度很高了。因此,对图书馆,不是看它是否已经产业化,或者产业化到什么程度,关键要看它是否具备产业化运作的天资。

图书馆既隶属于文化产业又隶属于信息产业。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的产业化特征来考察图书馆能否产业化的问题。简单地说,文化产业就是将文化转变为商品的行业;信息产业就是将信息转变为商品的行业。图书馆既是文化产业的一部分,也是信息产业的一部分,它是把文献信息服务转换成有形或者无形的商品从而满足社会需求的行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鲁志强认为,产业化就是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通过商品化、市场化、规模化达到实用,并获得回报。实现产业化的标志就是商品化、市场化、规模化。商品化是指:技术达到成熟,具备技术可行性、工程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可以以商品形态提供给客户,是一个产品创新的过程。市场化是指:具有市场需求,具备价格竞争力,可以获得效益,是一个需求创新、开拓市场、创造需求和供给的过程。规模化是指:具有大批量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可以可靠、稳定、低风险地进行大批量生产,是一个管理创新、组织规模生产、创造利润的过程。生产、服务、经营一体化是产业化的前提条件,而把生产、服务、经营方式规模化、科技化则是产业化的标志。因此,“图书馆产业化”的定义应是,图书馆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优势和服务优势,依托高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多媒体技术,把信息资源、信息服务甚至信息技术转换成可以量化出售的产品,实现产品的市场化、生产的一体化、经营的规模化,积极参与到市场竞争中,通过市场竞争来提高图书馆信息服务的质量,发挥图书馆在信息经济时代知识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支柱产业作用的活动和过程。它包括:文献信息资源的开发加工销售,如基于互联网的各种专业资源数据库服务,为出版、企业、政府等提供专门信息服务;数字技术设备的开发;信息处理服务和系统集成服务;讲座、培训、出版、书店、展览、字画销售、电子出版、复印、印刷、茶座、歌舞厅、戏剧舞蹈演出、服装业、设计、装潢等。

2.2、图书馆要产业化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图书馆发展的实践,本人认为,信息处理的专业化程度;技术层面的数字化程度;产品层面的商品化程度;生产层面的企业化程度;商品层面的市场化程度;整个活动的规模化程度。是图书馆进行产业化运作必须具备的六个条件。其中,“专业化程度”是图书馆产业化的前提。专业化就是具有高素质的图书信息管理人员,把图书馆知识信息资源科学分类,按照最便利的方式排列组合,便于用户检索和利用。专业化是数字化的基础。数字化是技术层面的基础。就是将全部信息资源电子文本化,把实际资源转换成虚拟网络资源,便于共享。商品化是在专业化和数字化的基础上,把经过分类加工的图书信息资源,按照市场的需求,制成适合各类信息消费者需求的信息产品。企业化同样也是在专业化和数字化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运作模式,对信息资源实行策划、生产加工、管理组织、销售与售后服务一条龙,实现产、供、销一体化。市场化就是图书信息资源产品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信息消费者的需求,占市场份额多少,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和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增值的重要途径。规模化就是作为知识经济时代三大信息支柱之一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及产品,由于网络化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可以在整合兼并优胜劣汰的基础上,实行全球范围内信息资源产品服务,并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图书馆产业化必须具备的六个条件缺一不可。没有专业化就没有服务的便捷,即使勉强实现了数字化,也难以发挥信息资源的作用,就谈不上产品化、企业化、市场化、规模化。数字化是技术层面的基础,与专业化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没有数字化就没有便利的产品生产加工,也无法进行产品的销售,更无法进行集约化经营;商品化、市场化是图书信息资源的价值以及附加价值实现的重要方式。而规模化则是信息社会中图书馆价值实现最大化的必由之路。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使得信息资源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才是最终实现了产业化。

3、图书馆产业化运作已具备的基础

3.1、信息需求市场逐渐发育并走向成熟,价值实现空间逐步拓展。

需求市场在逐渐发育。知识信息时代催生了学习化社会,知识生产周期缩短,知识更新加快,终身学习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生存发展的重要方式。因而,信息需求市场正在发育。信息需求市场的存在,将极大地推动图书馆的社会化、产业化进程。

价值实现空间逐步拓展。以等价交换为特征的市场经济逐步发育趋向成熟,为图书馆产业化提供了可以依赖的客观环境;图书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信息服务等转化为信息产品并实现其价值和增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经过市场中转。

3.2、技术条件已完全具备,人力资源逐步优化。

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为图书馆产业化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产业化运行的硬件和软件条件,都已经具备。信息资源日渐丰富,专业化程度逐步提高。再加上网络资源共享,作为产业化重要特征的规模化运作成为可能。

人力资源逐步优化。图书馆内部改革深化,组织管理上的岗位责任制,人员素质逐步提高,图书馆产业化程度提高,为信息资源转化为信息产品,以及进行大规模信息产品生产和销售,奠定了劳动力基础。

3.3、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飞速发展,成为图书馆产业化运作的参照、依托和拉动。

数字化技术的巨大进步,是这个时代制高点,也是我们判断图书馆产业化有辉煌未来的根本依据。

为早日占领世界文化产业资源和信息产业资源市场,世界各国纷纷从战略角度开始将一些有特别保留价值的文化信息资源,例如各民族文化遗产,转换成可以编码的数字化形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此开始“世界的记忆”项目,意在使世界范围内的文化遗产数字化永久保存,以便最大限度地适应信息化时代资源共享的要求。我国的文化资源数字化以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为标志,也于1996年启动,仅以国家图书馆为例,该馆目前已完成6380万页图书、近2000部影片、22万首音乐作品、4000页馆夏文资料、8000幅金石拓片、180万拍民国期刊、近8万篇博士论文等多种类型资源的数字化工作。全球迄今为止最大的中文知识信息资源库《中文知识资源总库》,计划在三年内使中国知识资源总量的80%通过互联网实现社会共享,并将其中80%的知识元素提炼、加工成知识元数据库。该库除了将大量的知识资源进行数字化外,最重要的是将信息进行了专业的挖掘和处理,使人们能更加方便、有针对性地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找到所需内容。

大势所趋,各图书馆在做好传统服务的基础上,纷纷把目光转向具有极大发展前景的信息市场。基于社会需求,加大了信息资源的开发力度和推广力度,各种特色资源的开发服务如雨后春笋,蒸蒸日上。图书馆产业化指日可待。

4、图书馆目前尚未完全具备产业化的条件

4.1、外部环境尚未成熟。

图书馆产业化虽然已有些基础,其中有些也已十分成熟,例如数字化技术,但总体上看,图书馆产业化运行所要求的现实条件,无论从外部环境看,还是从内部环境看,都还不充分。就外部环境而言,与知识经济在中国的发育、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发育都还很不充分的状况同步,图书馆产业化运行需要的外部环境也还没有形成。主要包括:终端消费市场发育不足,源头生产内部动力缺乏;计划经济体制限制了图书馆信息资源的产品化和市场化;市场经济运行的配套环境如版权问题等尚未妥善解决等。

信息消费市场没有完全发育。目前,国民的信息意识和信息素养有待培育和提高,再加上图书馆本身的制度壁垒、信息资源及所开发产品的匮乏、社会化服务尚未充分展开等现实,图书馆信息产品生产的潜能,因为缺乏消费市场的拉动,还没有完全释放出来。这样,(社会)终端消费和(图书馆)源头生产,各自为营,缺乏沟通,信息需求者没有把图书馆作为获取信息的主渠道,而图书馆无法把自己的信息资源送到真正需要信息的消费者手中。生产和消费脱节,井然有序的市场供求关系没有形成,图书馆作为信息时代三大信息资源之一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4.2、图书馆管理体制的纯粹事业化是图书馆产业化的最大制度壁垒。

在整个信息产业中,图书馆比较特殊。它既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又有特定行业性,还有信息安全等意识形态特性。因此,国家进行严格管理是必要的。但图书馆目前纯粹的“国营”性质以及相应的纯粹“公益”性质,限制了民间资本名正言顺的进入,图书馆内在巨大的潜力得不到有效开掘。一方面国家资金投入不足,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又没有合法渠道注入,国家背负图书馆包袱,图书馆缩手缩脚举步维艰。因此,图书馆产业化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制度的创新。

4.3、数字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是制约图书馆产业化的重要因素。

第3篇

[关键词]举证时限,临界点,证据交换

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一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1]。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其一是限定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的有利后果。我们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不致落空。所以,从根本上说,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置,是为保障举证责任制度落实的重要手段,乃举证责任制度的基石之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对此规定含糊,给举证制度的实施带来种种弊端。诸如当事人持有证据但故意不向法院提交,以期在庭审中“突袭”而制胜,或一审中故意不提出而在二审乃至再审中以“新证据”提出,达到后发制人的效果。有学者曾在新民诉法典实施后提出建立举证时限制度的建议[2],然而关于举证时限的理论并为受到应有的重视。而在民事庭审改革中这一问题日益凸现,有鉴于此,我们愿以此文对举证时限问题作一理论上的探讨,并提出总体的立法构想。

1、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于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基础,鲜有学者论及,然而这是一个无法绕开的问题,是建构举证时限制度须体现的价值追求和考虑的深层依据。我们试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之:

(一)举证责任涵义。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的某种事实(确定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后果(其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3]在认识和理解举证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应当把握举证责任的形式,还应当从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后果上来认识。即使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如果对提供证据的时间及逾期举证的后果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举证责任也就形同虚设了。举证时限制度正是为了克服这一缺陷而设计的。它规定了当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期限内举证,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即承当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由此举证责任才得以真正贯彻和落实。而且举证时限制度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种外来的时间上的和不利后果上的压力,能够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为求得胜诉而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出其所拥有的全部诉讼证据,为法院顺利开庭集中审理提供了充分条件。所以可以说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的应有之意和必然要求。

(二)程序安定理论。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4]程序运作的安定必须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庭审是诉讼的中心环节,而证据是庭审的核心,当事人的讼争须围绕证据而展开,法官的裁判也须依据证据作出。如果证据的提出没有时限规定,它可以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随时提出,也可以被任意地推倒重来,那么,法院的终局裁决就具有了明显的不确定性,双方当事人最终的权利义务就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在诉讼中忽视程序安定而追求实体真实的做法,往往是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在作祟。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定举证的有效期间,尽量减少或杜绝程序的回复和重新启动,保证程序的有序性和稳定性,避免随时提出证据带来的程序动荡。随时提出证据的一种典型情形就是有蓄谋的“突然袭击”(surprise),即一方当事人不是在指定的期间内开示(discovery)证据,而是把证据留待庭审中搞伏击,杀对方当事人一个措手不及。这种突袭策略不但违背平等对抗原则,而且造成讼争焦点不明,程序动荡不定,既判软弱无力,严重影响了裁判的权威性。程序的安定性,作为诉讼的基本价值,应当成为诉讼过程的价值取向之一,受到法院的重视,有时甚至要牺牲其它的便利。

(三)形式真实主义。民事诉讼法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对已经发生事件的回溯,虽然从哲学意义上说,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但诉讼不可能无限期的拖延,因此,证据的调查收集会受时间、空间及探知手段的限制,庭审认定的事实依据只能是拟制的“真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的“真实”,它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规定,并且受制于法律的评价。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审判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实质真实。”[5]另一方面,由于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标准远底于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确实和充分”的证据标准,因此,以“形式真实”或由“法律真实”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模式之选择并无不妥。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长期坚持的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是对上述理论的全面否定。它贯彻哲学中实事求是的精神,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出发,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真理总可以被发现,所以审判人员对案件的认识可以达到完全的真实,即使判决形成也不意味着这种认识活动的终结,有了新证据的提出必须“有错必纠”。在这种理念下,追求案件客观真实成了一种无止境的认识活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我们认为,这种观念完全忽视了一个前提,即司法活动是受一定时间限制的活动,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无限制地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6]法官也不能随意地宣布已经过的程序不算数而要从头再来。在西方,一般把诉讼看成是一种竞技(sport),那么在诉讼这场体育比赛(race)中,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的参赛选手,法官作为公平执法的裁判,一切都必须遵循比赛规则。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双方当事人以全部的精力参与竞争,并且共同接受裁判,事后即使再有实力再优秀也不能改变这一结果。虽然,这种形式真实有可能与客观真实存在误差,甚至导致人们所说的“错案”。但这种牺牲应该被认为是保证程序整体公正的必要代价。

(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举证而逾期提出了新证据,有时可能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出新证据,但更可能是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不提出证据而把它当作“秘密武器”,期待出奇制胜。法律不能约束纯粹的道德,但可以通过约束其意图取得的法律上的利益而加以规制。诚实信用(GoodFaith)原则引入民事程序法的目的就在于它可以有效规制诉讼主体地诉讼行为,制约其诉讼权利的滥用,使传统的“敌对诉讼斗争”观念转为符合当今时代精神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公平论战”观念。[7]在这种平等对抗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真实与信用之准则,不能采取突然袭击这种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也不得在诉讼的进行中蓄意主张与先前的程序相矛盾的事实,法官可以依职权禁止当事人运用策略(恶意地)违背先前的立场(position)、出尔反尔。“如果使双方律师一味追求这种诉讼策略和技巧作为胜诉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在实质上就是对诉讼公正的一种亵渎”[8]。所以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间不行使诉讼上的权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基于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对预期行为的信赖(一方当事人不提交证据,则对方当事人就不必为此作出防御准备),可以不再允许该当事人行使此项权能,即禁止逾期提出新证据。通过规定超过举证时限规定而提出的证据失权这一法律后果,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发挥了一种对当事人诚信,及时行使权利进行督促的作用。”[9]

二、举证时限制度立法之比较

(一)举证时限制度之历史阶段比较

法定顺序主义阶段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最早立法阶段。德国普通法时代,为适应书面审理的需要,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诉讼阶段提供相应证据,如果当事人在该举证阶段错失了举证的时机,该证据则产生失权效果,之后永远不能复出当作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使用。这种做法与书面审理主义相结合,其好处在于使诉讼程序稳定,但由于过度使审理过程失去活力而变得僵化,而且因当事人举证能力受限制而导致诉讼的拖延,所以被抛入了历史的垃圾堆。

作为举证实现制度的第二阶段,随时提出主义阶段是对法定顺序主义阶段的一种纠正,它规定证据的提出不限于诉讼阶段,当事人可以按照审理的进度调整辩论的焦点,随时提供诉讼资料和证据,甚至可以在后阶段提出前阶段未曾提出的证据,导致程序的回溯。这种立法规定使得证据提出的自由活泼,但有可能引起举证权利的滥用(如突然袭击),存在诸多弊端。这似乎有对法定顺序主义阶段的矫枉过正的嫌疑。然而,这种做法在一些国家仍然存在。

第三阶段是限制随时提出主义阶段,限制随时提出主义又称适时提出主义,这是当前大多数国家立法中的规定。它对举证时间规定一定的界标(临界点),即保证了诉讼进程的自由活泼,又保持了程序的安定性。[10]证据的限制随时提出主义必然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它不仅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而且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二)举证时限制度之域外立法比较

1.美国。美国是实行彻底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国家。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16条第3款第15项规定法院可以在审前会议(pretrialconference)的事项中确定允许提出证据的合理的时间限制。在法官作出的最终的审前命令(finalpretrialorder)中,主要就双方当事人将在法庭审理时所需证据开列证据目录,未列于审前命令中的证据不允许在开庭时提出。若当事人违反审前命令提出新证据,法官可以拒绝审理或者限制当事人的证明活动。[11]美国民事诉讼法的显著特点就是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程序分开,审前准备以证据开示程序为核心,要求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彼此了解对方所掌握的材料。由于在开庭审理前就冻结了争点,突然袭击这种几个世纪来一直被认为正当而令人称道的策略才得到抑制。

2.德国。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大陆法系的典型。它在1976年修改法典前实行的是证据

随时提出主义,修改后变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在作为判决基础的言词辩论终结后,再不能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12]德国原来的法律规定只要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当事人都有权提出证据,现在规定为在主辩论期日之前提出证据,并且还设立了准备性的口头辩论阶段,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提出证据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其证据失效,在主辩论期日原则上不准提出新证据。

3.法国。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近代第一部民诉法典,4.在大陆法系民诉法发展史上有

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它几经修改,至今仍相当先进。法国现行民诉法第134条规定,“法官应规定将证据通知对方的期限,如有需要,并规定通知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强制处分”;第135条规定,“法官可以摈弃那些没有适时通知对方的证据。”[13]在预审程序之后,当事人相互提供的证据被固定封存,即使当事人在事后提出了新的证据,法官也不予审理。

5.日本。日本民事诉讼法在战后历经修改,6.1995年后确立了三种准备7.程序。准备8.程序的期日

由准备法官指定,准备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整理争点和收集证据,促进当事人在准备程序的期间内提出全部的诉讼资料,对于准备程序笔录或准备书状里没有记载的事项,在以后的口头辩论中,当事人原则上不得主张。开庭后才出示的证据,当事人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并由法官酌情采纳。[14]

9.台湾地区。台湾在此问题上采取的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原则,10.并且设立了证据实时限

制度,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举证活动,否则将失去提供证据的权利或负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台湾民诉法第196条规定,“攻击或防御方法,得于言词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即将举证时限的终点确定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止前。[15]

从国外和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来看,对证据提出的期限加以限制应当说是一种趋势,并且都相继规定了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相对来说,我国的证据提出时限就有必要进行反思了。

(三)中国大陆的举证时限立法比较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制度。民诉法典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132条规定“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审理;第153条规定在二审中可以把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第179条规定了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之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虽然此条为当事人规定了举证期间,却未涉及逾期后证据是否还可以被采纳是否还具有证据证明的效力,所以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并未规定举证期限。总的说来,我国允许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都可提出证据,也无相应的证据失效(失权)制度,所以认为我国举证制度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无疑义。这种作法在司法实践中至少存在三个弊端:一是难以质证从而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二是证据采取突袭性,违背了诉讼的公正性,三是造成诉讼拖延,影响诉讼的效率。现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许多地方摈弃了以往冗长的庭前审理程序,推行“一步到庭”、“直接开庭”,这对审判人员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确是一种纠正,但由于相关的程序运作限制了当事人在审前平等充分地进行举证,对方的证据在审前几乎不能获悉,从而为当事人在庭审中搞突袭提供了机会,这不能不说是陷入了另一个误区。因此,作为举证时限制度的配套改革--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也成为必要。

相对于民事诉讼法来说,其它程序法中的举证时限制度还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今年3月开始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证据。”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说明行政诉讼法原则上把举证时限定在一审结束前,而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则更进一步,把举证时限定在了一审开庭前。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可见,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已走在了民事诉讼法的前面。

三、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构想

(一)关于举证时限的临界点问题

所谓临界点,即举证时限的起止点或时间界标。关于举证时限的临界点的实质分歧在于:有人认为应把临界点定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有人认为应把把临界点定在一审开庭前。我们认为,关于举证时限的临界点问题不能孤立地讨论,而应放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研究:如果把举证时限的临界点定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就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后提出新证据,同时限制当事人在终局裁判作出之后以新证据判决,那么现在的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存在改革的必要。如果把举证时限的临界点定在一审开庭前,就意味着必须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冻结双方的争执点,一次性解决证据的集中问题,那么审前程序的证据开示制度就成为配套改革的重点。我们注意到,有的学者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了动摇,表明在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与艰难选择。我们认为,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以法官中立、加强当事人的对抗性为突破口的,因此强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抗辩。由于过去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往往导致“突然袭击”,破坏这种平等性,因此庭审中新证据的提出应当受到限制,而且庭审的集中化要求证据的集中化,所以从程序安定与诉讼公正的高度来看,把举证时限的界标定在一审开庭前应当是证据制度立法的最终选择。

(二)关于审前程序的完善问题

设置有效举证时限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尽早提供证据,而在此过程中的程序保障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纵观国外关于举证时限的有关规定都与审前程序紧密相连,即在完备的审前程序中规定证据的展示制度,在开庭前解决证据的集中问题。而在我国的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审前程序无足轻重,特别在新民诉颁布后更是弱化了审前程序的功能。我们认为设置举证时限必须有配套的审前程序加以保障,诉答程序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值得考虑的选择。民诉法应第113条规定被告必须在法定期间提交答辩状,以便原告了解被告提出的证据,组织有效的抗辩。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则是根据国外的立法先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目前在广东上海及青岛正进行试点。但问题是在现行民事诉讼法还有效的情况下,在法院规则中规定证据交换甚至举证时限这样重大的制度是否妥当,我们认为要解决根本的问题只能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或制定证据法来进行。

(三)关于举证时限的例外问题

程序的不可逆性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也不能把它绝对化。时限制度设置一定要考虑影响证据提出的原因,避免失权的绝对化。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如不可抗力和其他条件限制。例如美国,也并非以一刀切的方式规定任何证据超过举证时限的皆不予接受,而是有诸多例外[16],值得借鉴。我们认为,在当事人非因恶意而举证不能时,不能一味排除逾期提出的证据,而应给予适当的补救。一则法院在涉及专门知识和借助专门技术手段才能收集证据时给予当事人帮助,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二则在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举证期间时予以酌情放宽限制,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虽然对例外情况作了类似规定,但其不明确性却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以此为依据多次申请延期,拖延诉讼。因此,法律应对举证时限的例外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当事人滥用。

(四)举证时限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把举证时限定在一审开庭之前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要求是很高的,如何保证在有限的时间里收集的证据的质量成为一种隐忧。如果没有一种正当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来保证当事人收集到涉及案件的有关证据资料和信息,那么当事人再有主动性、积极性也无法及时举证,做到充分准备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审理活动,反而造成诉讼的不公正和拖延,有悖于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初衷。我们认为,在对当事人举证行为严格规制的同时,应当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为当事人调查证据以一定的程序保障和手段支持,给予更多的自由和便利。如在庭审前,在法官的主持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其询问笔录作为一种证据;对询问笔录后仍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质问书的形式再针对性地调查;认为有必要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或传唤证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可以申请法院对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某人的身体、精神状态和场所进行鉴定和勘验。另外,考虑目前律师的活动受到过多的限制,所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亟待扩大。

AThoughtOntheTheoryandLegislationofProofLimitationSystem

第4篇

这样的结构模式的提出有两个理论依据:一、它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认识的规律认为,我们认识事物一般总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这样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从初步感知诗歌大意,到深入理解诗句,再到体味诗歌的艺术境界,符合人们的认识过程。二、它符合语文阅读教学一般过程,即“从初读课文整体感知到局部讲读加深理解,最后到总结课文整体研读”。因而这种教学结构更符合语文阅读教学的规律,更具有科学性,在教学过程中更能收到好的效果。

一、知诗意。这是古诗教学的第一步,教师着眼全诗,引导学生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全诗有关的概略性信息,初步地感知诗意。

1.从插图入手感知诗意。现行小语教材中,几乎每首古诗都配有插图,这些图往往从某些角度揭示了诗意,教师必须充分地利用“图资源”。教学时,可先指导学生观察图画,在观图中让学生了解诗歌大意。如《游园不值》的插图是诗人在春日去访友没碰上,却见友人院内已是春色满园,一枝红杏探出院墙。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观察图画,明确:图中画的是谁?什么季节?他在干什么?看到了什么?这些问题有机地联系起来,就是这首诗要表现的基本内容。

2.从诗题入手感知诗意。有的诗题就揭示了诗的基本内容,学生只要懂得了诗题的意思,就能初步感知全诗内容。如《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一诗,可引导学生先弄清“九月九日”、“山东”、“忆”等词语所指的意思,这首诗的内容大体上就了解了。

3.从旧知入手感知诗意。学生学习过一段时间古诗后,就会逐步储备积累一些古诗的知识,这时教师就可以调动学生已有的旧知,促进对新授诗的感知。教师要善于寻找到恰当的“知识停靠点”,如教学《泊船瓜洲》时,让学生在初读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回忆以往学过的古诗,哪些诗的诗题与此诗相似,如《宿建德江》,这样的诗一般是写什么的?猜想一下,要学的这首诗可能是写什么的?

对于小学生来说,初步感知诗意是学习一首古诗的起始,因而,其认识是粗浅的、表层的、概略的。这时教师应该允许“不求甚解”,不必提过高的要求,甚至对某些认识上的偏差,教师也可以暂时放一放,而在以下几个环节的学习中再来解决。

二、解诗句。学生对全诗大意有了整体上的感知后,接下来可以指导学生学习诗歌的词语和句子,通过对诗歌词、句的进一步理解,深化对全诗的理解,纠正初步感知时可能出现的偏差,为体味诗情、进入诗歌意境做好准备。

解释诗句要围绕阅读目标进行,因而首先必须明确阅读目标。抓住诗歌大意,教师指导学生思维发散,引导学生提出疑问,最后师生共同确立阅读目标。如《泊船瓜洲》的诗歌大意是诗人瓜洲夜泊时的所见所思,那么当时诗人看见的是什么呢?想到的又是什么呢?这样一疑一思,诗歌的基本阅读目标就明确了。

接着,教师就应该启发学生在字里行间寻找答案。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操作来完成:

1.再现形象。诗歌其实是以形象来说话的,读诗也就是要把握住诗人创造的形象,再现于自己的头脑之中。基本方法就是教师指导学生抓住关键词句,通过想象实现语言符号到脑屏形象的转化,如“一枝红杏出墙来”、“草色遥看近却无”等,可以要求学生用自己的语言描绘诗句表现的形象。

2.填补丰富。诗歌语言是凝炼的、含蓄的、富有跳跃性的,诗人也往往只撷取生活中美丽的“碎片”加工成诗,因而要再现诗歌形象,就要求读者作必要的补充丰富。教师要指导学生调动自己的生活知识,把一些隐含在字里行间的内容挖掘出来,把“碎片”还原成完整的形象。如“松下问童子”,问的是什么?再如“独钓寒江雪”,应是老翁独自一人,在满天雪中,在凄寒的江上垂钓,理解时需要作调整和补充。

3.联想深化。联想是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地进行理解的一种很好的方法。诗歌中的弦外之音、象外之旨就可以通过联想读到。如学生想象“四海无闲田”的景象后,接着引导他们联想,按诗歌所描写的,农夫们照理应该怎样?按常理,农夫应丰衣足食,但诗歌最后却写“农夫犹饿死”,启发学生通过对比,思考深化。

三、悟诗情。在逐一理解诗句的基础上,学生的认识又较初步感知阶段深化了。这时,教师应该及时地把学生带回到全诗的把握上来,着重体会诗人所表现的思想感情或明确诗歌所表明的道理。例如,为什么诗人在泊船瓜洲时会在内心问自己:“明月何时照我还?”这是怎样的一种感情?为什么看到庐山千变万幻的峰峦,诗人就会说“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他讲了一个什么样的道理?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探究,引导学生悟情明理,把古诗读懂读好读活。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法:

1.依“象”悟情。即引导学生以第二环节通过诗句的想象形象为基础,进一步体验象中之意、象中之情。学了“一枝红杏出墙来”,教师可以让学生体会,诗人为什么要特别描写一枝红杏?诗人看到这一枝出墙来的红杏,是怎样的心情?

2.读诵深化。学生有了情感体验后,立即趁热打铁,有感情地朗读、甚至背诵诗歌,加深对诗人情感的体味。

四、入诗境。读诗的最高境界是进入诗歌意境。这对于小学中高年级的学生是可以做到的,但教学中往往难以达到,这就直接影响了古诗教学的效果。进入意境就是引导学生真切地体验诗人所创造的那个景象和情感水融的艺术境界,为之动情。如诗人为什么看到“春风又绿江南岸”,就会产生“明月何时照我还”的动情发问呢?进一步探究诗人眼前所见之景,和由此而产生的情是怎样自然而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让学生体验,这是怎样的一个天地啊。在入诗境中我们可以借助以下一些方法:

1.朗读入境。即借助朗读想象悟情入境。

第5篇

1.1大数据对大量数据信息的处理

由于历史文化名城展示与利用涉及到的内容很多,包括历史学、地理学、建筑学、社会学、景观生态学等,与此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先进的数据采集、建筑测绘等软硬件设施已经大量应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与利用当中,在此过程中产生了数量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大数据能够对这些庞大的数据信息进行快速准确的处理.所谓“大数据”就是指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例如,三维激光扫描技术是一种通过激光反射的原理,将被测量对象通过三维激光扫描系统的处理,构建成一整套的点云数据模型,在此基础上,通过专业的三维软件技术对于被测对象进行逆向的数字化构建,从而能够进行后续的数字化的研究与利用.在此过程中,点云数据会大量涌现,尤其是对于展示与利用真实性要求更高的项目而言,所产生的数据将会无限接近于真实的被测对象,数据会呈现出几何数量级增长.数据量大,能够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展示与利用在探索方法和研究理念的层面上产生根本性的变革.对于早期的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与利用来说,由于受到认知性和数据分析能力的影响,人们就某一处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与利用的形式、内容以及方法上,仅仅是能够通过数量有限的样本案例和数据资料,利用较为传统的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的分析、评估和管理.大数据的应用,能够将大量的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信息进行有目的性的筛选和处理,为展示利用的方式、方法在名城中的应用,提供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对策措施,提高展示利用实施的精确性.

1.2大数据对多样数据类型的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在展示利用时涉及到的数据繁多复杂.单就其中的某一处历史建筑来讲,《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建筑本身的历史档案包括了5项内容:1)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2)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3)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4)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5)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除此之外,还有关于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上述几项内容,基本涵盖了一处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这些详细资料,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利用时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利用的过程中,数据的类型非常多,有图片资料、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图纸资料、点云数据等.在以往展示利用处理数据信息的时候,利用传统的数据处理技术,事先定义好结构化的数据.结构化数据是将对象数据向便于查询、处理的方向抽象的结果.结构化数据即行数据,存储在数据库里,可以用二维表结构来逻辑表达实现的数据.结合到典型场景中更容易理解,比如企业ERP、财务系统;医疗HIS数据库;教育一卡通;政府行政审批;其他核心数据库等.在结构化数据过程中,通常会忽略一些特定条件之下所不必考虑的细节,筛选出有用信息.随着互联网技术、展示利用技术以及测绘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演进,非结构化的数据大量的出现,难以用结构化来进行表示,在存储记录数据的同时还要储存数据的结构,增大数据存储和处理的难度.相对于结构化数据而言,不方便用数据库二维逻辑表来表现的数据即称为非结构化数据,包括视频、音频、图片、图像、文档文本等形式.具体到典型的案例中,如医疗影像系统、教育视频点播、视频监控、国土GIS、设计院、文件服务器PDM/FTP)、媒体管理等具体应用资源,这些行业对于存储需求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备份以及数据共享等.目前在历史文化名城展示与利用当中,所利用的数据大部分都是非结构化的数据,而这些非结构化的数据将会逐渐成为主流化的数据.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与展示利用相关的影响因子指标数量上必定会更加的丰富和细化.为了满足历史文化名城展示与利用的目的,在相关数据激增的同时,新的数据类型还会不断出现,很难用一种或是几种规定的模式来描述趋于复杂、多样性的数据形式.而大数据与传统的数据处理方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它在非结构化数据和信息的方面能够最大限度地将大量历史文化名城展示与利用的相关影响因子指标的细节信息进行数据非结构化,可以减少在数据处理过程当中的数据流失现象,为展示与利用提供更加充分的情报信息与技术支撑.

1.3大数据对数据信息的快速处理

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飞速发展和普及,数据越来越庞大,必须有相应的数据处理能力才能够将大量的数据进行充分而有效的利用.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与利用发展到今天,展示利用的相关数据除了具有传统属性以外,还具有时效性,通常某些数据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迅速降低,能否快速准确地处理这些数据,则是充分体现它们的价值所在,而大数据的特点就在于能够快速、持续、实时的处理数据,从而能够满足相关的需求.在经济发展和大规模建设工程中,经常会忽略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脉的科学展示与利用.有时会单纯地将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与利用和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及其居民生活割裂对待,这样会恶化居民的生活环境,不利于拉动居民的消费,不利于延续传统的历史文脉,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创造品牌效应,降低城市的知名度,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对传统风貌会造成严重破坏.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为了保护这些稀缺的展示利用资源,使得名城保护能够可持续发展,大数据就需要对名城的相关数据进行快速处理,及时快速的提出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

2大数据在历史文化名城展示利用中数据处理的应用

2.1在历史文化名城空间数据上的应用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提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从条例以上的内容描述可以看出,与历史文化名城展示与利用的相关信息具有非常典型的空间性.历史文化名城展示与利用中空间数据的采集,基于移动设备、互联网络、测绘系统、自动记录系统、数据档案系统等,以及通过这些系统综合分析所产生的再生数据.大数据通过整合和深入提取这些空间数据,将这些信息进行重新利用,实现海量展示与利用的数据信息的实时处理,智能判断以及快速决断,为某一项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利用提供决策依据.随着三维激光扫描技术的逐渐成熟,在历史文化名城的街区展示利用中,通常采用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将历史街区现有的建筑特征和风貌进行数据的采集和整理,之后通过计算机相关软件的处理,恢复历史街区传统的风貌特征,并通过虚拟现实等技术手段将其进行一定的场景重现.

2.2在历史文化名城数据分析上的应用

由于大数据在信息处理上具有透彻感知、广泛互联互通、深入智能等特点,能够借助互联网络进行传递、协同以及共享操作,在通过利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深入分析收集到的展示利用的数据后,进而获取到更加具有创新性的、系统性的、全面性的数据信息来满足某一项历史文化名城在这方面的信息需求.大数据在数据分析方面的应用,从过去单维度的项目计划、项目管理和项目执行,转变为多维度的新兴的项目协作关系.在这种新的组织关系下,每一处历史文化名城个体,在进行展示与利用项目的筹划、设计和实施过程中,都可以精确地、自由地、即时地共享和获得相关信息,发掘同一类型数据的共性和不同,对彼此各自的特点进行正面、真实、合理的归纳与总结,找到若干种恰当的展示与利用的方式与方法,然后进行比较和选择,以达到最佳的展示利用的效果.大数据的应用,促进了历史文化名城的数字化基础构建和物理设备的相互融合,通过数据对于名城的数据采集和汇总,经过网络实现人与物的统一与整合,之后再通过云计算技术,使其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与利用的管理更加动态化、系统化.

3大数据对历史文化名城展示利用的意义

历史文化名城的组成是由历史文脉和城市形态两大重要要素构成.现在愈来愈多的人们开始呼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脉络和注重塑造城市形态,传承历史记忆,展现人文气息.在社会经济处于重大历史变革的今天,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传承的思考更加具有意义.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脉和城市形态通常表现为包括城市空间形态、结构形态、聚集形态等一些具有可读性强的、城市意向明显的、静止性的、永久性的客观物体.城市形态作为物质属性,其展示利用通常是展现城市的空间轮廓、城市肌理、街道格局、风貌特征、建筑物和构筑物本体等;而历史文脉作为非物质属性,其展示利用通常是展现与历史文化形态有直接联系的演变规律、历史事件、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哲学思想、伦理观念、语言文字、文学艺术、礼仪风俗以及地域文化等.历史文脉的展示通常是结合历史文化名城的物质空间和相关史实文献资料的整理,采用声、光、电等现代的技术手段将抽象的历史文脉以一种相对具体的形式进行展示.大数据的功能和作用就是能够把城市形态和历史文脉等这些具有物质属性和非物质属性的资料信息进行数据化、数字化的统计、整理和归纳,以一种清晰的思路与方式展示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创造的成就,以生动、形象、完整的方式来诠释历史文化的脉络.通过大数据在历史文化名城形态特征的展示与利用,探索古代与现代文明相互融合的有效方式与途径,在保持相关历史记忆的同时,加入新的科学、技术的活力,从而促进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从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利用的角度来说,加强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探索展示利用的有效解决途径和方式,是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与利用提供策划方案、拟定策略、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只有在保持古城的形态和历史文脉传承的前提下,选择大数据的方式进行历史文化名城的展示与利用,文化遗产本身及其遗产价值才能以更有成效、最佳的方式体现.

4结语

第6篇

关键词: 高中作文教学 议论文写作 举例

同学们在写议论文时,无论是要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还是要证明论敌观点的荒谬,都必须考虑让事实说话。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如果我们在提出一个论点之后,能够举出大量生动、确切、典型的事例,说明在生活中确实如此,那么我们就能让论点处于无可辩驳的“不败”地位,增强文章的说服力。这种议论文中常用的方法,被称为“例证法”。

要想通过例证法达到好的效果,必须把好“例证”关,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选择与论点相吻合的事例

写议论文选择事实作为论据时,要注意所选例证的意义一定要与论点全部吻合,只与其中某一点吻合的不能作为例证。举例要清楚明白,议论文的举例,为的是证明观点,增强说服力。例子是否与观点吻合是最重要的,在这一点上,例证不允许存在丝毫偏差。例如要证明“科学无国界”这一论点,如果举出居里夫人长年累月地待在实验室里做实验这样的例子,就偏了论点,如果能在此基础上加上居里夫人把诺贝尔奖金捐献出来,作为某专项基金为全人类科学事业作贡献,就比较准确了。

二、必须选择确切、典型的论据

论点是议论文的灵魂,分论点是支撑起这个灵魂的骨架,而论据则是议论文的血肉,所以议论文的论据首先要确切。

所谓确切,就是例子本身必须确凿无误,不能把牛顿的例子说成爱因斯坦的,不能虚构编造,不能擅自编造例子来加以证明。不能含糊其辞,把某位众所周知的人写成另一位。如果牵涉数字,还必须准确无误,有些同学认为数字准确是说明文的基本要求,实际上,数字准确与否,将直接关系例证的可靠性,试问数字都不准确,谁还会相信论据的正确性呢?在这一点上,许多同学不注意,结果只能是“因数害论”,是很可惜的。选做论据的事例必须能够准确、恰到好处地证明论点,不能牵强附会、貌合神离,更不能张冠李戴。

典型的论据是指能充分反映事物本质的,具有代表性的事例与名言。写议论文举例,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不能把个人特有的经历当成人所周知的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生活经历,都有自己的阅读积累,都存在于不同的环境之中,选做论据的事例与论点之间,必须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如果纯粹属于偶然或者是主观臆断的结论,“以偶然当必然”,这就必然会削弱例证的表达效果。因此写文章举例时,不能认为自己知道的东西别人一定知道。这种疏忽一般较多地反映在“略说”上,尤其在运用典故时,由于个人阅读经历的局限,如果不加说明就会形成理解上的障碍,如“这就和没买到鞋子的郑国人一样了”、“锯了竹竿进城门式的自作聪明”,这是化用“郑人买履”、“鲁人锯竿”两则寓言,但由于都只有一句话,容易让读者在理解上产生障碍。其实,如果能稍稍加上一两句话,甚至加上几个短语,就能把例子叙述得比较清楚。

三、必须选择鲜活的论据

论据力求“鲜活”,不要“陈芝麻、烂谷子”,一论“勤奋”就是“悬梁刺股、囊萤映雪”,一论“发现”就是“瓦特的水壶盖”、“牛顿的苹果”,论据要弃旧用新,要厚今薄古。有些同学作文,只记住几个经典论据,如司马迁、居里夫人、张海迪,就变换角度使用,把它们当做万花油。其实,这些论据虽算典型,却不能引人注目。相反,选取人无我有、人有我新的论据说理,则易使阅卷者产生新鲜感,效果会更好。另外,有些同学习惯用古代事例来阐述事理,整篇文章都未能联系实际,无时代的活水,则不能达到充分说理的目的。最好能引述时尚言论和当前媒体普遍关注的事例辅助说理,加强说理的针对性、时代感,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例如我们熟知的“愚公移山”的故事,如果来个反其意而责之:不能运用头脑只知用力,就富有新意了。这些,已经是基本道理,就不多说了。

四、论据的排序

第7篇

航天试验数据管理系统采用基于浏览器的B/S架构,利于使用人员(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工程师等)以自己的角色、按照被系统赋予的权限,在管理平台中进行产品的分析和设计。使用人员在该平台中所完成各项工作的所有数据均可便捷地保存到数据库中,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系统平台由应用层、核心层和数据层组成。应用层主要负责向用户提供各个功能模块及界面工具,满足对试验数据管理系统的使用需求;核心层主要负责系统中对象化数据管理和流程驱动等核心功能的实现,提供各类外部接口访问的API;数据层主要负责与SQLServer、Oracle和DB2等底层商用数据库的访问操作,以文件仓库形式对非结构化文件数据进行存储,并能通过作业调度接口调用第三方计算服务器。

2系统主要功能模块设计

2.1系统关键技术

1)基于元对象的动态建模技术:航天试验数据管理系统的结构,再从元对象生成存储数据具体内容的表。在业务逻辑变更时,只需修改元对象描述的数据结构,而不需要对数据库结构进行变更。基于元对象的数据建模,将数据按内容格式分为多个对象,用静态的数据表建立这些对象的元对象,包括对象的名称、标识符、特征、每类数据的属性、各个属性的格式、数据之间的关系(一对多或多对多)。数据对象分为元对象本身和数据对象实例两个部分。其中,元对象分为数据对象定义、数据对象属性定义、文件仓库定义和数据对象数据表定义,数据库的逻辑模型如图3所示。2)数据对象追溯技术:数据对象可以表示设计过程中的人员、设备、模型、过程、结果等各类信息。数据类支持继承关系,数据类通过继承来扩展时,将自动获得其父类中建立的数据属性和数据关联关系。数据类之间的关联关系作为数据类的特殊属性进行定义,通过这类属性,数据类之间的相关性和追溯性可以保留下来,并通过门户等形式展现给终端用户,以辅助对流程、数据的分析。3)数据高效传输技术;数据文件的上传和下载均需要对大量数据进行高效传输,从而保证较高的效率和良好的用户体验。为解决大数据文件(文件大小≥1GB的文件)和多文件同时上传下载,需要开发数据传输控件,控件支持文件大小和进度显示,底层协议采用Socket实现高并发。大文件的传输方式采用断点续传技术保证传输效率和文件完整性。

2.1数据管理

数据管理系统以数据引擎为核心,按照功能性质可分为数据建模、数据产生、数据利用3个阶段。数据建模采用自定义数据对象类的方式实现,能够支持不同试验过程中各种复杂的数据结构和数据格式。一旦模型建立好之后,数据对象可以通过AE的调用进行创建,在AE的执行过程中,数据对象的关联关系以及谱系关系也会随之产生。在数据的分析利用阶段,可以通过第三方的分析软件或可视化控件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同时系统还提供了对数据对象的查看、检索等基本功能。系统涉及到的相关功能模块如图4所示。

2.1.1基于产品结构树的数据导航

产品结构树是指依据产品几何结构间的隶属关系所形成树状图,航天产品设计人员一般习惯于按照产品结构树对三维模型进行管理。因此,需要为用户定制与PDM系统一致的产品结构树,实现数据按照产品间的隶属关系分层管理,以符合工程技术人员的使用习惯。用户通过点击产品结构树上的节点,即可显示隶属于该节点的数据,试验数据按条列表显示数据基本信息,并能查看和下载源文件。管理员能够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具体功能包括对项目、零部组件等各级节点的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以满足普通用户的需求。产品结构树的配置采用XML文件进行描述,通过解析EL表达式实现灵活配置。EL表达式在处理数据管理关系时具有强大的表述能力,结合产品结构的需求,需要定制多个维度的数据对象所对应的数据类。各维度之间无直接关系,但可通过数据实现间接关联。详细的产品结构树数据对象定制流程如图5所示。

2.1.2基于数据谱系的查询检索

通过数据对象详情可对数据的上传时间、上传人员、文件类型、所属项目等信息进行追溯,还可对数据操作之间的关联关系和数据版本号等信息进行查看。试验查询搜索功能允许用户通过关键字来快速查询和搜索数据,快速查询将根据关键字返回数据库中具有关键字的数据对象,通过选择可限定该关键字出现的具置。对于查询的结果,用户还可以根据数据类型、所有者等属性对查询结果进行筛选,以缩小搜索范围,提高检索效率。

2.2数据应用工具

2.2.1试验数据可视化

仿真和试验数据的格式各不相同,不同格式数据的读取和显示依赖于不同的软件,因此在客户端对这些数据进行读取和显示时需要安装这些软件,使得数据显示过程较为繁琐。因此,需要实现仿真和试验数据的统一在线显示,以方便用户直接查看。用户通过浏览器登录进入数据管理系统,点击需要查看的数据,如果本地计算机上未安装可视化控件,则提示并自动安装。用户正确安装该控件后,即可通过浏览器窗口直接显示查看的三维模型、仿真或试验结果,而不需安装种类繁多的CAD和CAE软件,便于不同专业的人员查看数据。可视化控件能支持3种以上CAE数据格式(OP2、HSF等)的在线查看,作为数据管理系统的服务器,需要提供可视化控件的下载和版本管理,以及文件格式和控件在页面打开时的关联动作。通过编写可视化控件的viewPlugin.properties文件,在文件中添加file.type属性可以实现文件类型的可视化控件调用,如果控件不存在,将提示客户端安装可视化控件。

2.2.2试验数据处理与分析

为更好地利用仿真和试验结果,需要对仿真和试验数据进行处理,以方便用户查看和分析。试验数据处理与分析主要通过提供数据读取的WebService接口,调用分析控件实现对系统中数据的分析处理,这部分功能需要通过WebService接口将系统中的试验数据开放给第三方控件(数据导入、导出控件、数据分析控件等)。第三方控件能够将不同格式的数据以表格、曲线图、散点图、柱状图等不同的形式显示,能够完成对数据的常用处理操作,主要包括对数据进行插值、拟合、微分积分、FFT分析、滤波等,同时支持用户采用自定义算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

3系统应用

目前该系统已应用于产品研制,通过该系统实现了项目团队中CAE仿真数据和试验数据的统一管理,为虚实数据对比和分析提供了支撑,改变了传统的仿真与试验数据分散管理的方式。便于设计人员、仿真分析人员和试验人员协同工作,充分挖掘数据中的信息,大幅减少了项目团队成员之间人工数据交互可能产生的错误,明显提高了团队的工作效率。

4总结

第8篇

论文摘要:虽然知识管理主要是针对企业的一种新的管理思想,但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教学活动和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目标有着很大程度的相似性,因此知识管理对于课程的教学,同样有着重要的思想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本文着重探讨了如何将知识管理这一应用于企业中的管理思想运用到数据库这门课程的教学活动中来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

一、前言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资本。有效的知识管理可以使组织中的成员拥有更多的能够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使每个组织成员的能力都得到提高,从而提升整个组织的绩效,使一个组织能够不断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不断进步和成长。

我们的各项教学活动的基本目标是更有效地让学生深入理解和掌握相关课程的理论与方法,并能够综合运用掌握的知识来解决实际的问题,从而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这和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目标有着很大程度的相似性,因此,尽管知识管理主要是针对企业的一种新的管理思想,但我们认为,它对于学校课程的教学,同样有着重要的思想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本文着重探讨了如何将知识管理这一应用于企业中的管理思想运用到数据库这门课程的教学活动中来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

但是由教师和学生构成的教学组织和一般的企业组织在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目标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所以我们首先分析了教学中应用和实施知识管理和一般的企业组织的知识管理有哪些类似的、可比的地方,又有哪些是教学活动所特有的。然后,根据数据库课程教学的特点确定如何借鉴企业中的知识管理来实施针对数据库课程教学活动中的知识管理。

二、教学与一般企业组织的知识管理比较

不管是企业中的员工还是在校的学生,他们的知识都是通过各种方式的学习获得的,知识管理是围绕知识学习活动的管理,包括知识获取、知识交流、知识应用和知识创新的管理。如果把教师和学生看作一个组织,这个组织和一般的企业组织在知识学习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目标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通过分析比较,我们可以得出教学中的知识管理的目标、内容和企业大体相似,企业的实践经验可以借鉴。但由于实施知识管理的环境不一样,教学中的知识管理和企业的知识管理所注重的问题还是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

·教学中涉及的知识主要是显性的,而企业更关注隐性知识的管理;

·教学中的知识主要来源于教师,因而教师如何有效地传授知识是很关键的,而企业中的核心知识分布在各种企业内部资料库、各个专家和技术骨干的头脑中,因而如何利用知识管理工具和手段有效地组织、管理和利用这些知识是企业所关注的;

·教学中要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知识的积极主动性,而在企业则更注重如何激励员工参与知识共享与交流的积极性;

·教学中的知识是为将来作准备的,注重基本素质和学习能力的培养,而企业中知识很快就会被应用,创造价值,因而更注重知识的实用性和时效性;

·教学活动是有组织的有计划的,教学安排合理与否是影响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企业中的知识活动是应工作需要而随时发生的,因而需将知识管理融入业务流程。

三、知识管理在数据库课程教学活动中的应用

作为计算机类的有关信息处理的基础课,数据库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强调知识的应用,而不仅是理论上的、定性的分析,要求学生最终能够根据具体的实际应用需求,综合运用数据库的有关理论、方法,提出一个较为合理的信息处理方案,并辅助开发成员建立一个完整的数据库应用系统。它和其他计算机类的课程,如操作系统、程序设计、数据结构等不同,它的专业覆盖范围比较广。在信息化进程不断加速、信息量急剧膨胀的情况下,无论哪一类专业都要面对数据分析和信息处理的问题,所以不仅是计算机专业的学生需要学习数据库的有关知识,其他专业,特别是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也需要具备信息处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和计算机专业的学生都是理科背景不同,这些专业的学生通常是文、理科兼收的,学生的个体差异比较大,思考问题的角度有可能是多方面的,彼此也很难说服对方,要促进他们的交流与合作,必须给他们一定的磨合的时间和机会。

通过前面的分析研究,我们认为企业知识管理的实践中得出的许多经验在教学中可以借鉴,但不能全部照搬,需要就教学的特点进行调整,我们主要从促教、促学、促交流三个方面,以我们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的数据库课程教学为背景进行知识管理在数据库课程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一)有效地向学生传授知识

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向学生传授知识,教师担当专家的角色通过各项教学活动将自己的知识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掌握应该课程要求的知识,完成教学任务。教师能否有效地传授知识是决定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要有效地向学生传授知识,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了解学生目前的知识结构状况;然后对教学内容作精心安排;最后是建立教学方法知识库。

对于初次参加一门课程学习的学生来说,教师所传授的是新知识。根据知识管理理论,个体吸收新知识的能力是与其自身原有的知识水平密切相关的,一项新的知识能被吸收加入到个人的知识库中的必要条件是新的知识和其原有的知识之间要有关联。因此在向学生传授新知识之前需要了解学生目前的知识结构。在正式上课之前通过查看任课班级已经学习了哪些课程、学生中文/理科背景来进行初步的了解。在第一节课,通过课堂提问这一现场调查的方式进一步了解学生的知识结构。据此,在保证课程大纲要求的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调整了原先的教学计划安排。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这些教学经验是宝贵的资源,应该加以利用。我们可以参照企业建立企业知识库的方法建立教育教学方法知识库,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课程收集、整理学生反映良好、教学效果明显的教师成功的教学方法、教学心得体会、教学案例、课堂教学组织、教案设计等等,建立教学知识资源网,供广大教师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研习。这种方法可以更大程度地发挥教学知识的效用,覆盖更多的教师,使他们受益,进而使学生受益,也使得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成果得以延续。这和精品课程的建设是不一样的。精品课程是从教师的角度来进行创新性的教学设计,其中不乏好的教学方法、教学案例,但这种设计、方法是否有效,未必均已得到证实。而进入教育教学方法知识库的教学方法已被证实是有效的、成功的。

(二)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

和企业中员工主动地自主地学习知识不同,学生们学习知识很多是被动的,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对知识所能发挥的效用不甚了解,只是为了考试、证书之类的,这不利于知识的真正吸收、能力的提高。要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自主地学习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将课程教学和学生的职业规划联系起来;其次作业设计要给学生一定自由发挥的空间;最后给学生更多展示自己学习成果的机会。

学习知识的动力来源于对知识所能发挥的效用的认识,而这和学生对未来的职业规划是密切相关的。因此,首先要了解学生对未来的期望,将课程学习和未来的职业规划联系在一起,使学生认识到课程中所学到的知识对他们将来的发展是有用的。在开学后的第一次课,除了通常的介绍课程主要的内容和教学目标、安排、考核等之外,我们一定要将课程和学生的专业背景、他们将来可能从事的职业联系起来,使他们认识到学习这门课程可能对自己将来的工作有所帮助。

学生在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的过程中,需要将自己在课堂上、课本、其他参考资料上获取的知识进行综合化,进行知识的应用与创新,这些是知识转化为处理问题的能力的重要途径。而在教学中,我们发现学生作业相互抄袭的现象比较普遍,经过对学生作业的调查,我们发现:学生认为对于那些比较“死”的作业,自己做一遍和抄一遍没有多大区别,做了也没什么成就感。而对于比较“活”的题目,由于答案的不确定性,学生之间并不能确定谁的答案就是绝对正确的,求解这样的题,不仅需要课本、课堂上的概念知识,还需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去查找一些相关的资料,再融入每个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技巧,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才能完成。因而,学生在完成这样的作业后会有一种成就感,也不愿意把自己的成果让别人随便抄。因此,在教师设计作业的时候应尽量出一些比较“活”的题,给学生一些自由发挥的空间。

在教学中要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励是一个重要手段。在企业中,员工掌握知识的多少决定其在企业中的工作地位和薪资收入,同时,赢得别人的认同和尊敬也是一个重要的激励因素。在教学中,我们很少能给学生物质上的激励,因此,精神上的激励应该成为主要的激励手段。在老师和学生面前展示自己学习研究的成果可以让学生颇有成就感,同时也可以赢得其他同学的认同,提高自己在学生中的声望。每次作业中,我们可以选取一部分学生,让他们以PPT报告的形式来展示自己的成果,接受其他同学的提问、建议和评判。对于作业完成得不好的学生,可以促进他们今后做出更大的努力来赢回自己的声望,对于作业完成比较好的学生,可以使他们获得更大的满足感和成就感,对今后的学习也是一种鼓励。

(三)促进知识的共享与交流

传统的教学是知识从教师向学生的单向流动,传授的主要是显性知识,知识的来源比较单一,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很少,这不利于知识的交流与分享。要促进教学中的知识共享与交流,我们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拓宽学习交流的渠道和建立有利于知识共享的学习组织。

在课堂上,我们还是应以教师讲授为主,但也应该留些时间让学生提问和讨论。讲完一段内容,应该稍作停留,看看学生有什么问题,请他们提出来,其他学生和教师都可以尝试着来回答或补充这些问题。课后,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MSN等进行,及时解答学生的一些疑问。同时,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参与课堂以外的有关课程学习的交流,访问学习资源网站、参加一些网上论坛、学习社区。通过参与课外的学习交流,学生能接触到很多课堂上没有讲过的东西,从而能弥补仅靠教师传授的不足,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建立课程网上学习社可以使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交流更加集中、更加便捷,一些在课堂上没有讨论完的问题可以在课后、在网上得以继续。

在以知识管理为指导思想建立起学习组织时,教师应该有意识地加以引导以有利于知识的交流共享。比如在进行分组讨论和分组实验时,教师首先要与学生进行沟通,根据讨论主题和实验内容设计一些调查问卷,了解大家的学习状况和知识结构,对小组成员的结构进行调配,既要考虑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又要考虑成员的知识结构配置,在保证成员之没有冲突、敌视的情况下,使同组成员之间的知识结构既不能相差太远。同时有要保持成员之间知识结构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其次,要定期举行集体的交流活动,主要目的是相互传递信息,交流对付学习中的难题、提高实验操作技巧的经验。对一些好的实验操作进行流程定制,在课堂上作为标杆演示。当学生由单纯的知识接受者变成知识的创造者和教育者时,他们的学习、创造与知识共享的积极性将被大大提高。学生间的交流与知识的流转将变得更为主动,学习效率提高,学习效果明显,改变了传统教学的定式思维,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有很大帮助。

第9篇

一、知识的分类

对于知识,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1986年,舒尔曼(Shulman)对教师的知识分类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7种类型的知识,即一般教学知识、关于学生的知识、学科知识、教学内容知识、其他内容知识、关于课程的知识以及教育目标的知识。我国学者认为,能胜任教育教学的教师,其合理的知识结构应具备三方面的知识,学科知识(也称为本体性知识)、条件知识和实践性知识。

学科知识方面,要求教师既要熟悉、深刻理解所教学科的知识,知晓知识的由来、组织、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以及在现实情境中的应用,还要具备向学生传授学科知识的专门知识,了解学生的学习需要、学习困难,注意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条件性知识,即教育教学中所运用的教育学与心理学的知识,包括学生发展、课堂互动、个体差异、教学评价、教学方法与策略、教学计划与目标等,掌握条件性知识有助于教师认识教育活动的规律,也有助于教师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对教育进行灵活而有效的调控,从而顺利实现教育目标。

实践性知识,即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所具有的课堂情境知识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这类知识大多数来自于实践,是教师经验的积累。

二、中学化学教师应具备的知识结构

l.化学学科知识

教师的学科知识结构因人而异,但根据当前化学教师的工作任务,化学教师的学科知识结构应该是如附图所示的“鸡蛋式”结构,包括核心知识、紧密知识和知识。核心知识是指中学化学教材中的化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实验技能以及教材的结构安排等内容。紧密知识是指与教材内容相关的较高层次的化学理论、化学学科的体系框架、化学学科发展史、探究化学学科知识的标准与思考方式、对化学学科及其发展的基本认识和价值判断等内容。知识是指与社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化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化学学科最新成就等内容。核心知识反映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内容。紧密知识反映教师学科知识的纵深度,这部分内容不仅有助于教师讲清“是什么”,更有助于教师讲清“为什么”,使教学做到深入浅出,得心应手。知识反映教师学科知识的宽度,这部分内容可帮助教师灵活多样地处理教材,缩小教学内容与新知识、应用之间的差距,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师的学科知识结构是影响乃至制约教师创造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所内化的知识的性质、数量、类型和程度不同,其创造力的强度和方向也就不同。所以,教师应该建立合理的学科知识结构。自学、参加继续教育、阅读报刊、查阅网络资料等可使教师的知识结构不断得到更新。

2.条件性知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所面对的学生也会更加个性化,这就要求教师必须不断学习心理学和教育学,能够以新的教育理念来面对自己的教学对象。

新课程的最大特点是彻底改变“学问中心”的应试模式,将素质教育落实到新的课程标准中,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全面的发展。但在长期的应试教育中,化学教师形成了重教师的知识传授轻学生的主动学习,重书本知识轻社会实践与发展,重考分轻能力和情感的陈旧教育观念,根本不能适应新课程中让学生全面发展理念对教师的要求。

新课程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现代基础教育的最终目标是青少年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中学化学教师必须具有关于青少年发展与教育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即要真正拥有这两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以便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效地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知识增长各方面指导他们全面发展。

可以说,没有坚实的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就不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没有正确的教育观念,就不能摆脱应试教育的“镣铐”,根本不能成为一名新课程的执行者和实践者,其他新课程中的角色更是无法胜任。

条件性知识是动态的,可以通过系统的学习来掌握,但更多的是在教学实施过程中逐渐地了解和习得,需要动态地把握领会,并在实践中加以发展和加深。可通过请进来(专家引领)、送出去(在职培训)等方式使教师的条件性知识得到充实,但关键还需要广大化学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积极主动地去内化,只有把外部的知识纳入个体的知识体系中,才能把理论自觉地落实到行动中去,从而克服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

3.实践性知识

具有丰富的实践性知识可以使化学教师在课时计划、课堂规则的制定与执行、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教材呈现、课堂练习、家庭作业的检查以及课后评价等方面游刃有余。专家型的化学教师能够根据过去的教学经验有效地勾勒出对待优等生和后进生的方案,为了有效地组织教学,能够补充很多课外的东西。

实践性知识得以提高的基础是教育教学实践,核心是反思。化学教师开展研究是提高化学实践性知识的有效途径,所以我们要积极开展课改实践,并要善于经常对自己或他人的教学实践按照新课标的要求进行反思和总结,由感性上升为理性。同时还要积极开展教育科研,要善于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有目的有意识地对教学领域中的现象进行研究,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进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和认识教学规律,形成适合自己的教学方式和教学风格,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研究能力。通过教师在自己的教学实践中的“反思研究”,教师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可以得到扩展和提高,从而使化学教师从“教书匠”走向“学者型”教师和教育家。不仅要自己重视研究,还要使学生在思想、能力、个性等方面都有长足的发展,充分开发学生的潜能,鼓励学生思辨,注重他们对知识的探究和研究能力的培养,能以类似科研的方式主动地获取知识、解决问题。

在新课程改革中,化学教师不仅要有广博的化学专业知识,有深厚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素养,还须积极追踪现代专业前沿知识,还要广泛融入综合性知识,同时要充分利用课程资源,在教学中多方面、广视角融人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教育实践,通过教育科研不断反思,为落实新课程贡献智慧。

参考文献

l张大均.教育心理学[M](第二版).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第10篇

云数据管理技术的一个有效管理方案就是NoSQL系统,即非关系型数据库,NoSQL数据库相对于传统的关系型数据库更适合处理高并发读写、海量数据处理、高扩展性和可用性的应用需求。目前主流的NoSQL数据库主要有BigTable、HBase、Dynamo、Cassandra、MongoDB、CouchDB、Redis、Riak、Membase等。本文以NoSQL系统的典型代表MongoDB数据库为例进行研究。MongoDB是为了Web应用而设计的数据库管理系统,MongoDB能够提供高读写吞吐量、易于伸缩,还能进行自动故障转移,能够解决传统关系型数据库面向Web纯动态网站的高并发读写、海量数据的高效访问、高可扩展性和高可用性时的困境,因此得以推广。MongoDB的设计定位是在具有key/value存储方式的高性能和高度扩展性的同时,具备传统的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的丰富功能,集两者的优势于一身。MongoDB使用数据结构松散的BSON(BinaryJSON)格式,面向文档存储数据,使用自动分片(Auto-Sharding)实现海量数据存储,支持全类型索引,使用的查询语言语法类似面向对象査询语言,可以实现类似关系数据库单表查询的绝大部分功能,支持主/从(Master/Slave)和复制集(ReplicaSet)两种数据复制机制。

2数据库建设基本流程

利用实地调研、个人采访的方法获取石油文化纸本文献,然后通过输入设备对这些资源进行数字化,调研、收集、保存、整理网上已的石油文化数字资源,将两种来源途径的石油文化资源放入原始库待处理。通过信息的抽取、分类等方法,对数据信息进行整合,构建数据模型,利用相应软件设计,形成有效信息库。通过前台网页,实现信息与信息检索。图1所示是石油文化数据库建设基本流程。

3基于MongoDB的数据库设计

3.1MongoDB数据库

MongoDB是最受欢迎的开源NoSQL数据库之一,因其高效的性能和丰富的使用功能在生产中有非常广泛的应用。MongoDB是一个面向文档的数据库。数据库有两个要素构成:文档和集合。(1)文档:是MongoDB的核心概念,是键值对的有序集。文档的键和值不再是固定的类型和大小。其功能类似关系数据库中的一条记录。(2)集合:就是一组文档。集合是动态模式的,即一个集合中的文档可以是各式各样的。但集合之间不能进行连接查询。(3)数据库:由集合构成。一个数据库可以包含有0个或者多个集合。文档、集合、数据库三者关系如图2所示。

3.2石油文化数据库设计模型

虽然一个集合中的文档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但为了提高管理和查询的访问效率,还是要根据应用情况适当进行分类,考虑应用不同集合来存放相关文档。石油文化资源类型多样化,有文字、图片、图像、音视频资料等,根据实际操作需要,本数据库共建立了3个集合,分别为:用户users集合、资源s1集合,资源Content集合。但Content集合属于嵌入式集合。(1)用户集合users用户包括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用户集合主要保存用户的姓名、密码、操作权限等信息。具体如下表1所示。(2)资源s1集合资源集合是本数据库核心内容,主要用于存放关于石油文化的数字资源,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信息。用集合s1保存资源基本信息(如资源名称、资源创建时间、访问次数,等等),用集合Content用来保存资源具体数据(资源类型,资源内容等)。由于Mon-goDB不能进行集合间连接查询,并且考虑到文字、图像及声音视频之间的关联,因此利用MongoDB的em-bed(嵌入)方法,把资源内容Content作为内嵌文档保存,以达到一次查询的效果。具体如下表2所示。

4结语

第11篇

关键词:学习观念、教学方式、论文写作、

中图分类号: G642.4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学习观念就是学习方式的变革——要着眼于学生的终生发展,由传统的被动的接受式学习转变为学生的主动学习,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要注重对学生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提升。而要做到这些要求,关键是教师理念的更新和教学方式的转变。当然,新课程改革,并不是就要彻底的否定传统教学——中国数千年以孔子为代表的教育教学思想仍是我们要继承的瑰宝,应试教育中的有意义接受式学习也因其合理的成分而受到西方教育学家的重视,再加上考试评价机制的变化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新课程改革应是对传统教育继承基础上的更新和补充,而不应该是彻底否定应试教育的走极端的“花架子”、形式主义。 在对新课改理念的深入学习体会下,我一方面不断研究学习《历史课标》与教学大纲,一方面在实际的教学中不断的开拓创新,大胆尝试和探索。在教学实践中作了一些尝试,现就将自己在教学中的几点心得和体会谈出来供同行讨论

二、让学生仿制古物

以往的历史教学,我们都习惯于拿着现成的教具展示给学生,虽然学生能直观的看到但对它如何制作的过程,如何体现当时劳动人民的智慧与想象却感受不到,而且课堂展示一闪而过,对学生印象不深,针对这些弊端,在教学中我大胆改变了教学中这一传统的教学方式,而是引导学生仿制文物。我给学生提供仿制文物的选材要求,剩下的就是学生回家自己找材料制作,我们的交件日期一般都是以一个月为准,因为有些文物需要埋在地下一段时间才能达到逼真的程度。我们的学生先后仿制了甲骨文、半坡遗址模型、大汶口遗址模型、汉代画像砖、赵州桥、彩陶等等,通过这些活动极大的激发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想象力,丰富的教学的过程,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

三、观看影象资料

形象生动的情节必将加深你对事件的印象,为了让学生了解特定历史情况下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发展走向,我多次带学生观看有重大影响的影片,如反映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影片《》,反映的影片,《我的一九一九》,反映二战时期苏德战场的影片《世纪的悲剧》等,这些影片以故事的形式再现了当时的历史风貌,剧中人物个性鲜明,爱憎分明,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思想的教育贯穿其中,通过让学生观看,可以加深他们对课本的了解与理解,同时有助于培养他们完善的人格和高尚的道德品质,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复杂的电影故事情节让学生们学习用辩证的观点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

四、写作论文

记得第一次让学生在历史课上写论文,要求论文的内容必须联系现实,同学们表现得很惊讶,他们想象不出历史论文与现实有什么联系,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同学们很快就喜欢上这种学习方式,我们写的题目《从唐朝长安城的城市布局联想到今天的城市建设》,这是个历史与现实紧密联系的问题,你可以任思维驰骋,联系今天的水土流失,乱砍乱伐,沙尘暴,全球气温变暖,汽车尾汽排放,工业废水污染等来写作,这样由于取材广泛,同学们思维非常活跃,通过写论文,我们既达到了历史学习的要求,又树立了每位同学环保的意识,还提高了他们写作的能力。此后我多次布置这种论文,我选择的都是一些社会热点和社会焦点问题,只求论文短小精悍,说明问题,不求洋洋洒洒长篇大论,每次我都把其中的优秀论文挑选出来在全校展出,让全校师生一览他们的风采,这也将更加激励学生们写出更好的文章来。

五、历史剧表演

为再现历史事件中典型的故事情节,我们让学生表演历史剧,当然这很花时间,事先得准备一段日子,教师拟好主题,学生表演各个角色,故事情节和对白都由学生自编自导,但不能偏离主题,必须体现书本中要求的基本知识点。我们表演的历史剧《张骞出使西域》,学生自己动手制作道具,如:汉武帝的皇冠,张骞手中的汉节,西域各少数民族的服装等。学生自己准备西域的物产,葡萄、核桃、苜蓿等。表演时,他们的演出是那么的投入,汉武帝想通西域时的急切心情,张骞的刚毅与勇敢,西域各民族的热情与好客,匈奴的强悍与凶猛都通过学生的表演栩栩如生……表演历史剧这种方式极大的激发了学生的兴趣,展示了学生的表演才华,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个性与能力都得到了挖掘与升华,保持了学生学习的旺盛热情。

第12篇

关键词:历史教学;导入语;历史剧;自主合作

中图分类号:G63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3)30-0084

很多时候初中历史课堂因为副科的性质,使初中历史课堂变的很“低效”,这一直是个很大的难题,那么如何让初中历史课堂变的“高效”,或者说让学生真正的喜欢上历史课,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初中历史课堂教学的几点思考。

一、巧设导入,激发学生对历史课堂的学习兴趣

如何从一开始就把学生的注意力集中起来,如何把枯燥乏味的历史课变的让学生感兴趣,这就要求我们精心设计每节课的导入。针对初中学生课堂导入的设计一定要新奇、新颖,趣味符合初中学生的心理特征。

首先,可以利用视频进行导入,视频导入可以直观地再现当时的历史情境,可以给学生创造出一种身临其境的历史氛围,同时也可以激发起学生对本节课知识的渴求与好奇。比如笔者在讲《伟大的开端》这节课时,选取了《我的1919》中顾维钧与日本代表团关于山东问题的辩论片段。看完视频后,笔者让学生谈一谈自己的感受。学生的回答是:“对顾维钧先生为争取中国合法的赞美以及对最终中国的合理要求遭到和会拒绝的气愤”。然后笔者提问:“这种结果出现的原因是什么?说明了什么道理?”学生回答:“北洋政府的腐败,中国的落后。”“弱国无外交”。笔者总结了学生的回答同时继续引导思考:“这样的结果传到国内引发了什么运动?”用最后的提问导入新课。其次,可以利用课文中的关键词进行导入。让学生在上课前找出课文中的关键词,然后让学生讲述自己所找关键词在文中所起到的作用。笔者在讲《》这节课时,上课前让学生用5分钟的时间在课文中找出关键词来,特别强调:“看谁找的关键词在整个课文中的分量最重”。学生的积极性很高。再者,可以利用热点问题导入。把历史和现实联系起来激发学生兴趣。所以,课堂导入对于初中历史课堂的高兴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二、自主学习,初中历史学习的重要技能

所谓“自主学习”就是让学生自己去发现、探索、理解知识的过程。新课程标准明确指出:“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那么如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首先,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学会提出问题。作为初中学生这一方面的能力还有所欠缺,所以应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锻炼。如在讲《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时,先让学生利用3分钟时间针对这节课提出自己的问题,然后笔者再对学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理和归纳得出共性的问题。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学生对本课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其次,在学生提出问题之后,面临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解决问题了。教师应指导学生在自主学习的时候注意勾画关键词和关键句,做到条理清晰、心中有数。再者,学生自主学习完成之后,一定要让学生展示自己的成果,提升学生的成就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最后,教师要注意收集学生在自主学习中的生成问题,毕竟学生的能力有限,对于深层次的问题不可能挖掘出来,在这里就需要教师创设情境来解决学生的生成问题和重难点问题。

三、课堂也可以是舞台,让“历史剧”成为历史课堂的催化剂

所谓历史剧教学就是在历史课堂教学中,教师引导或协助学生表演,创设一定情景,用简单的情节再现历史知识点或升华知识点的一种课堂艺术表现形式。它以独特的戏剧小品形式丰富了课堂教学,为学生提供了展现自我的舞台,从而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探究能力和团队协调能力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简单分析历史剧在初中历史课堂教学中的作用:

首先,历史剧可以活化历史。学生接触到的课本是死的,其中历史知识也是死的,都是过去发生的事情,如果教师不去讲光靠学生去看是很难理解其中的内涵的,再加上年代的久远,学生理解起来就更难了。所以只有把历史知识在课堂上活化出来,那就好像这些知识都发生在学生的眼前,这样学生理解起来就更加容易了,因此要把历史剧引入历史的课堂教学。古人语:“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通过学生自己编排历史短剧,再现历史的情景,加深对历史人物的情感体会,提高历史知识的运用能力和表达能力。

因此,教室不仅是我们讲课学习的地方,有时候也是个小小的舞台,学生用生动的语言和情节,以及对历史人物深刻的展现,让学生们真正走进了历史融入了历史,笔者给予了学生很高程度的评价,肯定了她们的成功。

其次,历史剧在初中历史课堂教学中有利于学生想象思维和语言表达的发展。自从学生自主编排了《文成公主入藏》的历史剧后,学生一再要求,还要再去演其他的历史剧。同时笔者还发现,很多上次表演的学生在课堂上能积极的发言,而且语言表达的很准确,连平时不爱发言的学生也都积极主动的发言了,学生这样的表现告诉笔者一个信息,必须把历史剧持续下去。通过上次的表演,学生不再需要笔者去给他们提供资料了,他们下去自己查阅资料,很多同学对历史剧的编排和表演提出了自己新的看法和建议。这一点笔者给予了学生高度的肯定。

最后,历史剧除了增加课堂气氛外,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与问题探究能力。一个历史剧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导演组、表演组、服装组、剧本组、评委组。因此历史剧的各个环节都是要分工明确的,每个组任务完成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历史剧的演出是否成功,因此说到底还是每个组成员之间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对每个问题的理解能力,每个组员之间必须配合好、协作好。这样长时间下去一定可以很好地锻炼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

历史是活的,通过《文成公主入藏》历史剧的表演,让笔者认识到了,必须让学生真正地走进历史,历史中的正义、(下转第91页)(上接第84页)善良、邪恶、智慧必须要学生亲自去体会,走进历史的心灵,然后再从历史中走出来,这样才能真正懂得历史的真谛。

综上所述,要让初中学生真正地走进历史课堂,融入到历史课堂,教师应该精心设计好我们教学的每一个环节,激发学生对历史学科的兴趣。以上就是笔者对初中历史课堂的几点思考,如有不妥,还望指正!

作者简介:王力, 大学本科, 中教二级,现就职于西安交大阳光中学,主要从事初中历史教育工作和研究。曾获西安市碑林区青年教师“教学新秀”大赛三等奖,西安交大阳光中学教师论文评比一等奖和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二等奖。长期从事于初中历史教育,对于初中历史教学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第13篇

但是,如果历史题材的电视剧创作仅仅在这个层次上沾沾自喜而伫足不前,那么,只能满足观众最低层次的接受欲望,因为除了娱乐消遣、情感的宣泄和补偿以外,还有历史剧所应该具备的历史品格、审美品格和深刻内涵在焉,而这才是历史题材电视剧走上精品殿堂的通道。如果创作者不能在这几个方面提高品位、提升观众,而仅仅在“戏说”和“取乐”中打转转,那么观众也只能是“戏看”和一笑了之,不会动真的喜怒哀乐。当下历史题材电视剧创作的劣势正在这里:游戏历史、编造故事、随意为之、追求利润。这也正是造成其“弊”的根源所在。

因此,为了有效地使历史题材电视剧创作趋利避害,从而使“量”的“繁荣”向“质”的飞跃转化,构筑出真正的精品乃至经典,必须重申历史题材电视剧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首先是创作观念问题。历史题材电视剧的创作,要有一个正确的创作观念,这种观念说到底就是如何对待历史、如何对待现实的问题。这就要求编导者有一个正确的历史观和价值观。如何对待历史?如何对待历史人物和事件?如何辨别历史中的精华和糟粕?在这里,要坚持历史主义唯物主义的原则,而克服非历史主义的倾向;要尊重历史规律,而不是违背历史规律;要以先进文化意识和历史批判精神来审视精芜并存、良莠难分的历史的原形态。这不是一个新解题。早在150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就已明确指出必须以正确的历史观、价值观来指导历史剧的创作。但在当下的创作实践中,这种观念常常缺席,因此,仍有重提之必要。否则,“帝王史观”、“贵族史观”、“盛世之梦”、“粉饰装点”必将泛滥成灾,“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也就无从体现。

其次是创作态度问题。一个时期以来,历史题材的电视剧存在着严重的以游戏和玩笑的态度来对待创作的问题,一些编导不是以严肃的态度来创作,而是游戏历史,调侃历史,乱语讲史,随意拿古人开玩笑。这种极不严肃的创作态度,严重地消解了作品的意义内涵,损害了历史剧的艺术形象。甚至有人认为历史剧的本质是游戏而非历史。不错,历史剧绝非完全等同于历史,但历史剧的本质也决非是游戏。早在20世纪60年代,史学家就认为“历史剧是艺术,也是历史”。我认为这才是历史剧的本质所在。这就要求历史剧的创作者,要具备历史家和艺术家的双重品格,既尊重历史规律,也尊重艺术规律。而我们的一些编导却无视这一点,比如《康熙王朝》的编剧甚至说:“历史上的康熙怎么样,我并不知道,只能靠猜想和感情的期待去慢慢接近他,揣摩他。”这是历史剧创作的正确态度吗?仅仅靠猜想和揣摩能塑造出符合历史真实的艺术形象吗?这怎能不令人怀疑?

再次是创作方法问题。古代题材的电视剧究竟应该怎么写?这似乎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这里关键之点是创作者怎样对待历史,怎样对待现实,怎样对待虚构的问题,还是那句老话:必须坚持历史真实与艺术真实的完美统一,坚持历史主义与现实主义水融的创作方法。在这点上,近现代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的创作,态度比较审慎,因此,成效也较大。相反,古代题材的电视剧创作,穿凿、附会、篡改,编造的痕迹更明显,“硬伤”也更多,不要说逃不过史学家的眼睛,就连一般的观众也往往能看出破绽。

历史剧,既然是写历史,写历史中的人和事,就要尊重历史,尊重过去生活的积淀,注重历史真实,这仿佛是历史剧创作的一种“宿命”。同时,历史剧又绝非是历史,绝非是历史教科书,它还是艺术,因此,自然也要加工、虚构、再造,这也是势在必然。但一定要遵循艺术真实的原则,尊重艺术规律,注重历史与现实的内在联系,注重挖掘历史精神。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针对历史剧创作中的历史真实与艺术真实问题,文艺界就展开过争鸣。60年代初又展开过讨论,史学家强调“历史剧必须有历史根据”。80年代初,还在讨论,戏剧研究家余秋雨强调,历史剧必须做到:一、著名历史事件的大致情节一般不能虚构。二、历史上实际存在的重要人物的基本面貌一般不能虚构。三、历史的顺序不能颠倒,特定的时代面目、历史气氛、社会环境须力求真实。四、剧中纯属虚构部分的内容,即所谓“假人假事”,要符合充分的历史可能性。五、对于剧中非虚构的部分,即“真人真事”的处理不要对其中有历史价值的关节任意改动(《历史剧创作简论》《文艺研究》1980、6期)。这些精辟的见解,仿佛也与时俱逝,所以,必须重提:虚构是有条件、有限度的。

第14篇

在招聘的过程中,企业大多采用网络招聘、校园定向招聘和现场招聘等形式,招聘者只对求职者的部分基础数据有大致的了解,如专业情况、实习经历等半结构化数据,而对求职者的动手能力、专业技能掌握情况等一些重要的非结构化能力数据却并不太了解,对于员工的一些业绩完成时效、职称提升率更是全然不知。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一种不断融合社交网络的立体化的新招聘形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这其中较为成功的社交网络就是LinkedIn,它能够借助社交基因弥补传统招聘的不足,既能使招聘者对应聘者的社交信息有详细的了解,提高招聘的质量,节约招聘成本,又能拓宽求职者了解所应聘公司信息资料的渠道,提高其应聘的效率。社交网络拥有很多数据集群体,基本涵盖了与一个人有关的全部信息,如工作信息、生活状况、社会关系、工作效率、能力和潜力开发等。人力资源部借助社交网络的大数据能够直接获取应聘者的各类信息,不仅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中所涉及的大数据信息,还包括其它财务数据信息和隐私数据信息等,从而形成与应聘者有关的立体信息集,全面了解应聘者的实际情况,实现精准的“人岗匹配”,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事相宜的状态。企业人才招聘在“社交网络”的大数据库里加以遴选和聘用,不仅可以避免“井底之蛙”的眼光,还可以防止一些拥有人事权利的人,从而促进人才的高效流动。对人力资源部门而言,一方面要把求职者的简历信息、职位申请信息等不断地聚集起来,为招聘工作的大数据分析奠定基础[5-8]。另一方面,要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的云计算技术对大量数据进行处理,筛选有用的信息,摒弃无用的数据,得到申请职位情况、就业倾向等系列分析成果,并结合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情况得到企业各部门的招聘计划,使招聘工作做到有理有据,流程更有成效,使配置工作定位更精确,实现“引”和“用”的艺术结合。

二、大数据与员工的开发:最大潜能+查缺补漏

职业生涯管理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更加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企业内部的人才资源,减少对外部招聘的依赖,节约招聘成本,节省招聘时间;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向心力,提高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减少离职率[9]。在大数据时代,海量的具体量化数据可以为职业生涯管理提供更具有说服力的信息并增强决策的可行性。在大数据的理念下,职业生涯规划就是基于全部数据的职业生涯规划,因此在信息的收集上,人力资源部不仅要了解员工的应聘岗位、晋升意愿以及职业规划等结构化与非结构化的数据信息,还要深入挖掘与职业生涯规划相关的其他信息,力求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与整体性,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量化分析,摒弃一部分干扰数据,最终形成员工的立体信息集,使职业规划定位和职业引导更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企业可以利用软件技术开发设计一套基于大数据理念的职业生涯管理测评系统,对于传统的职业生涯管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与大数据下的职业生涯管理结合起来,发挥二者的优势。由此一来,企业可以全面地掌握职工行为,主动地为职工提供“量身定做”的人事服务,帮助员工胜任工作并发掘员工的最大潜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然而,在大数据时代,现有的人力资源开发方式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其中较为明显的就是人力资源的培训开发[10]。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能使员工了解岗位工作职责,认清工作重点,改善工作中的不足,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人岗匹配”。因此,对员工进行培训十分重要。目前,大多数企业都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让员工参与其中以确定培训的内容。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这些方式日见其片面性。大数据中的一个“大价值”就是在应用中纠正错误,因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关注相关数据所表现出的错误,实施针对性的培训,做到查缺补漏[11-12]。例如,对于煤炭企业的煤矿挖掘机操作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从其业绩完成率等结构化的效率数据来反映其需要培训的内容。换句话说,如果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指标出现了下滑,人力资源部就可以针对问题进行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深入挖掘根源数据,确定问题来源是专业技术知识的缺乏还是团队士气的不足,从而确定不同的专业人员的培训计划。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部门培训计划、一般人员的培训计划、选送进修计划等。这样一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就能对员工的培训做到游刃有余。

三、大数据与绩效考核:岗位数据+员工参与

在以往的考核中,考核者大多依赖有限的记录对被考核人进行主观评价,进而确定考核结果。例如,通过记录员工的出勤率、工作热情程度等通用型结构化和半结构化的基础数据和故障率、任务完成效率等岗位型的效率数据来确定员工对企业的贡献。然而,在大数据时代,想要在考核中做到客观公正,消除员工的机会主义行为,人力资源部门就必须改变原有的考核方式,建立以数据为依托的人员考核和胜任力分析工具。在绩效考核指标的设计中,首先进行的就是岗位分析。因此,企业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平台,全面收集和深入挖掘岗位相关数据,建立以数据为依托的绩效考核指标,进而设计员工考核的分析工具,使其不仅可以客观地肯定员工过去对企业的贡献,还可以对员工未来工作的改进提供量化的指导。此外,还可以在企业内部建立信息共享和互动平台,如微信、微博、贴吧、bbs等,让员工对绩效考核指标的筛选、内容的确定、实施的流程等一系列要点的确定各抒己见,积极进行讨论互动。由此一来,人力资源部就可以利用平台所产生的大量数据客观地确定绩效管理的方案,明确员工最关心问题和最希望解决的途径等。利用这样的互动平台,员工就间接地参与了绩效考核政策的制定,还可以对企业的领导及其他人员的绩效进行直接的考核,有助于推动组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透明化、领导对员工绩效的把握和员工对领导工作的监督以及员工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相互沟通。让员工参与其中,使其更能感受到企业对其重视,进而调动其工作热情,提升其对企业的忠诚度。

四、大数据与薪酬激励:针对性+多元化

有效的激励不仅是对员工过去业绩的肯定,使其获得成就感,还对员工未来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具有重大的意义。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不断发展,薪酬激励的手段不断增多,体系日趋完善。就目前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激励措施:物质利益激励、事业激励和感情激励。物质利益激励主要包括薪酬激励和福利激励,如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和五险一金等,这些都是员工基本生活和稳定工作的保障。在大数据时代,要以数据为基础,用事实说话来制定薪酬体系才能做到客观公正,保证人才队伍的稳定。通过对基础数据的了解,对那些长期服务于公司的员工要加大物质激励的力度,可以采取提供无息购房贷款的政策并且通过全面的数据分析来确定贷款的额度。对那些在能力数据和潜力数据方面表现优秀的员工来说,仅仅采用丰厚的物质激励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采取多元化的激励手段。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都有自我实现的需要,在企业内,尤其是高层或骨干员工,他们都希望在专业上有所建树,在职位上有所提升,其名誉权威需求比物质利益更加强烈。因此,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进修计划,其名单的考核和确定一定要以员工所产生的大数据为基础。此外,感情激励也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手段,是对员工的尊重与信任、理解与支持、关心与体贴。企业恰当地利用感情激励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培养员工的忠诚和信任,从而打造一支稳定的工作团队。例如,在企业内部建立经济困难预警系统,当员工持餐卡在食堂的餐饮消费低于一定数额时,系统会自动给其发送通知,询问其是否需要帮助,相关人员还将根据预警进一步地详细核实,最终确定是否对其提供帮助以及帮助的程度。

五、大数据与员工关系:劳动契约+心理契约

劳动契约明确规定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在大数据时代,劳动契约要更多地体现人性化的原则才能保证员工满意,降低企业的离职率。例如在考勤管理方面,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开发和应用,一种由打卡记录员工出勤情况的考勤手段发展到指纹记录,将来也有可能采用瞳孔记录等一些更为先进的手段,这些都很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此外,企业仅仅以劳动契约与员工建立关系是远远不够的,还需建立以共同愿景为基础的心理契约。以数据和客观事实为基础进行人事决策,让员工参与其中,对数据进行全面分析,使员工感受到客观公平,从而对工作更加积极,更容易在核心价值观上达成共识,由此来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实现员工的自我发展与管理。大数据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及全球化,使得员工通过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逐渐改变其原有的工作方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业务流程,为企业带来更好的增值服务,实现企业与员工个人共同成长和发展,为实现双赢的目标而共同努力。

六、人力资源管理融入大数据时代应注意的问题

1权衡大数据带来的收益与支出

企业要想将大数据融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首先要考虑其可行性,即要考虑其规模和资产,权衡收益和成本,始终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目前,一些中小型企业盲目跟风,急切地将大数据引入到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认为拥有大数据就是拥有先机和脱颖而出的法宝。然而,很多企业不明确大数据的真实含义而一味收集无用的信息数据,消耗了大量的财力建造基于数据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其进行维护。这样的行为完全忽视了收益与成本的关系,有可能得不偿失,容易造成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瘫痪。因此,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企业首先要考虑大数据与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结合的必要性,避免盲目跟风,用谨慎认真的态度权衡利弊。

2人力资源的共享与安全

第15篇

「关键词民事证据,经验,规则

在民事证据法领域,修订及完善现有的证据规则,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完备的证据法律系统,已经成为了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共识。在进行必要理论准备的基础上,一些学者已经研究、起草了一些民事证据法草案(民间草案),如中国人民大学陈界融博士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建议稿)、①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副教授和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起草的《民事证据法》(建议稿)、②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法官学院毕玉谦教授等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建议稿)等。③但是,一些学者对于制定单独的民事证据法仍然持有不同意见,如王利明教授主张将民事证据法的内容放在民法典内,陈桂明教授则主张将民事证据法的内容放在民事诉讼法典内。④在比较上述证据法草案后,我们发现各草案在内容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上述表明,民事证据立法的体例、民事证据法应当具备的内容等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

事实上,许多学者已经从国外立法例、立法技术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非常有见地的研究。但作者认为,要澄清上述问题,更重要的是从证据法的本质属性着手进行分析。在下文中,作者将从经验与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入手,研究、解决三个问题:(1)证据法是否能够脱离诉讼法单独存在;(2)独立存在的证据法应当具有什么内容;(3)如何平衡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之间的关系。

一、从经验到规则:证据法与诉讼法的分野

何家弘教授认为,现代司法制度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已经实现了从“告知真理”到“发现真理”的转化。⑤这就意味着,现代司法制度对案件事实的发现采用的是“发现”的方法,即通过某种方法来探知发生于既往的事实。我们研究与构建证据法律系统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种在司法过程中发现既往事实的方法与制度。

根据哲学理论的一般观点,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主要方法是演绎法。这一论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具体到司法制度,在司法过程中,演绎法对于裁判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⑥普遍认为,“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是大陆法系诉讼的主要推理方式。作者认为,“三段论”推理也普遍存在于英美法系的诉讼过程当中。人们一般认为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判例法制度,类比推理才是他们诉讼过程的主要推理方式。事实上,类比推理只是英美法系法官寻找“三段论”大前提的一种推理方式,即他们通过类比推理以及逻辑推理以外的方式,如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所提出的“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少社会学的方法“等,⑦寻找每一个案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即寻找”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在此基础上结合庭审认定的事实小前提以作出裁判。因此,用三段论来描述英美法系司法推理的宏观过程是适当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司法推理的区别仅仅在于:

英美法系法官寻找大前提的过程是复杂的,需要通过额外的类比推理甚至一些逻辑推理之外的推理方法,⑧如辨证推理;⑨而大陆法系法官则可以从现存的成文法中轻而易举地找到三段论的大前提,其过程简单得可以被忽略。⑩

在运用演绎法形成裁判的司法过程之内,还存在着演绎法的个别运用。其中,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也借助了演绎法。例如:一般认为,只有债务人才会向债权人写欠条;有一张甲写给乙的,并签署了甲的姓名的欠条;结论是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证据本身属于认定案件事实这个演绎过程中的小前提。那么,大前提是什么呢?一般认为,当存在证据规则时,证据规则是大前提,在没有证据规则的情况下,经验法则是大前提。[11]

“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12]简单说来,经验法则本质上是一种经验,这种经验来源于法官对既往工作、生活经历的总结,体现了法官的价值观,反映了具有时间差异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如:现实的欠条与既往的借贷事实之间的联系,事故现场的刹车痕迹与既往的车辆行使速度之间的联系等。在没有证据规则的情况下,现存的证据与既往的事实之间的连接点就是经验法则。或者说,经验法则是在缺乏证据规则的情况下法官运用演绎法发现案件真实的大前提。

在存在证据规则的情况下,证据规则就是演绎法的大前提了。证据规则实际上也是一种经验。例如,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是因为经验告诉人们,道听途说的消息往往是不准确的,但又很容易误导听取传闻者,因此为了避免误导,只能将传闻证据拒诸法庭之外。又例如,书证的原件要比复印件具有更强的证明力,是因为经验告诉人们,伪造复印件比伪造原件要容易得多。因此,从本质上讲,证据规则也是一种经验。与经验法则不同的是,作为证据规则的经验是经过司法实践反复检验、屡试不爽的经验,为了指导法官判断证据,立法者将这些经验总结成为法律,从而完成将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的过程。

根据哲学理论的一般观点,形成演绎法大前提的方法是归纳法。这个论断在证据演绎的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证据演绎的大前提是证据规则或者经验法则。无论是证据规则还是经验法则,都是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经验的总结与归纳。

因此,证据立法的过程是一个从经验到规则的过程,是一个形成证据演绎大前提的归纳过程。而运用证据发现真实的过程则是一个证据演绎的过程,证据规则是这个过程的大前提,而证据则是这个过程的小前提。我们制定证据规则,主要就是要将经过司法实践检验的,能够正确指导法官判断证据的经验上升为规则。[13]

有关证据能力、证明力等的证据规则是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而作为演绎推理大前提的规则,从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具有实体法的属性。可见,有关证据能力、证明力等的证据规则与诉讼规则相比具有了本质上的差异:前者是实体规则;后者是程序规则。实体规则作为演绎法的大前提,是对社会事物抽象后的一般性判断。这种判断如果要具体到个案当中,则需要服从程序规则的安排。诉讼的实际结果由于诉讼程序或具体程序的差异可以有极大的不同。[14]具体到发现真实的诉讼环节当中,由经验上升而来的证据规则在经过适用后能否实现最大限度接近客观真实的价值目标,对程序安排的依赖性非常强。例如,为了保障作为演绎小前提的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必须设计检验证据的宣誓程序、质证程序。又例如,呈现在法庭上的证据资料越多,证据演绎所得出的结论就越接近真实,为了方便当事人发现证据,就必须设计证据开示的程序。归根到底,证据演绎是在特定的时间与空间内进行的,与发现真实相关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对证据演绎过程的安排。

这样一来,与发现真实相关的规则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证据演绎推理大前提的证据实体规则;另外一类则是作为安排证据演绎推理过程的证据程序规则。证据程序规则在诉讼法所营造的司法大空间之内又营造了一个发现真实的小空间,而证据实体规则在这个小空间内指引着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和当事人对证据的运用。

因此,证据实体规则与证据程序规则既是相互关联的,在性质上又是径渭分明的。证据实体规则与证据程序规则可以相互分离出来,前者可以独立成法,后者可以规定在诉讼法典当中。当然,立法上的分离无法掩盖两者之间的关联,正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联一样。证据程序规则的设计不应当满足于纯粹的程序正义,其所实现的正义应当是在追求完全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所实现的不完全程序正义。[15]证据程序安排的结果应当是在追求客观真实的过程中所实现的法律真实。[16]在设计证据程序规则时既要反对“绝对工具论”,[17]又要反对“程序至上论”,[18]在追求程序内在价值的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兼顾程序的外在价值,以发现客观真实作为衡量证据程序规则正当性的重要指标。

目前学界内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发现真实是诉讼的主要目标,证据规则是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将证据规则从诉讼法中独立出来,诉讼法将便得空洞无物。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就在于没有将与证据相关的规则进行性质划分。将证据规则独立成为证据法,并非将所有与证据相关的规则都从诉讼法中剥离出来,所剥离的仅仅是那些证据实体规则,证据程序规则仍然规定在诉讼法当中。因此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

除了性质差别的因素外,其他的一些因素也决定了证据规则独立成法的必要性:为了尽可能指导法官判断证据,应当将更多的司法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如果将全部的证据规则都纳入诉讼法典当中,会造成诉讼法典的局部臃肿;作为经验总结的证据规则必然会随着人们对世界认识水平的提高与经验的不断积累而发生变化,如果将证据规则纳入诉讼法典当中,为了保持诉讼法典的稳定性,这些变化就不能通过法律的修订工作而及时得到立法体现;在司法实践工作急需证据规则指引的情况下,如果将证据规则的制定纳入工作量巨大的诉讼法典修订工作当中,无法满足现实的立法需要等。[19]这些理由结合上述对证据法属性的分析,决定了证据实体规则应当独立成法。

二、经验的演绎:证据法的应有内容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知,我们所讲的证据法,是法官判断证据的根据,而非法官运用证据发现真实的程序安排。法官判断证据的规则是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具有实体法的属性。这些规则本质上属于经验,它们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了检验,从而被立法者上升为法律。因此,制定证据法的过程主要是从经验到规则的归纳过程,而运用证据法的过程则是一个证据演绎的过程。

事实上,目前一些由学者起草的民间证据法草案并没有区分证据实体规则与证据程序规则,而是将与使用证据发现真实这个过程相关的一切规则都纳入到证据法当中。例如,由肖建国副教授与章武生教授共同起草的《民事证据法》(建议稿)就是按照在诉讼中运用证据发现真实的实际进程来安排内容的:首先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然后规定书证、物证、人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等各种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运用这些证据进行证明的程序;最后再规定证据保全的程序。又如由张卫平教授、毕玉谦教授等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征求意见稿),当中也包含有大量程序规则,如第三章“审前程序的证据调查”、第四章“庭审程序中的证据动作”等,均主要涉及到运用证据的程序。

将证据实体规则与证据程序规则一并纳入独立的证据法当中的做法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毕竟证据演绎是发生在诉讼过程当中的,证据演绎的过程需要依靠程序的安排,证据的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但是,这种做法会产生以下两个问题:(l)正如许多学者所担心的那样,将与证据有关的所有规则都独立成法,实际上是掏空了诉讼法典,诉讼法典将因为独立证据法的存在而变得空洞无物。(2)证据程序规则所营造的发现真实的小空间是存在于诉讼法所营造的司法空间之内的,如果将证据程序规则与诉讼法相分离,两者之间很可能出现不兼容的情况。

归根结底,规则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证据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应当分别存在于不同的法典当中,前者存在于证据法典当中,而后者存在于诉讼法典当中。证据的实体规则是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我们在制订证据法时,应当将证据演绎推理的有关大前提纳入证据法当中。也就是说,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是由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组成的。

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究竟包括什么呢?我们可以将证据演绎的过程从诉讼程序中独立出来考虑这个问题。简单说来,证据判断是一个从证据资料到证据再到事实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是由若干个演绎步骤构成的:

第一步:从证据资料到证据。这个过程主要考量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能否从证据资料转化为证据。证据能力规则(或者说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应当是这个演绎过程的大前提,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则是这个演绎过程的小前提。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基于自由心证的原因对证明能力的规定比较少,但证明能力规则还是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当中(最常见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当中,证明能力规则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我国的证据法应当首先规定证据能力的规则。

第二步:从证据到事实。这个过程又是经过如下演绎过程实现的。首先,法官依据证明力规则或者经验法则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究竟达到何种程度。在这个过程中,上一个阶段的结论“证据”成为了小前提。这个阶段演绎的大前提是证明力规则或者经验法则。而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则是演绎的结论。作为演绎的大前提,证明力规则也应当成为证据法的内容。在得出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达到何种程度的结论之后,这种结论又会成为下一个演绎阶段的小前提。在下一个阶段中,需要得出证明的最终结论,即有关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在这个阶段中,演绎的大前提是证明标准,小前提是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如果证据与事实的关联程度超过了证明标准的要求,则结论为待证事实得到了证明,反之则待证事实无法得到证明。作为最后一个演绎阶段的大前提,证明标准也应当规定在证据法当中。

第三步:有关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作为一种“风险”,并不会在所有案件中直接发挥作用。[20]如果通过第一步与第二步的演绎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结论,则运用证明责任规则进行第三步演绎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但如果经过第一步与第二步演绎之后,有关重要事实仍然不能被认定,则需要以证明责任规则作为大前提进行第三步演绎。[21]在这个阶段的演绎过程中,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大前提,小前提为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事实的属性,结论是证明责任应当由某方当事人承担,且该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因此,从理论上讲,作为这一演绎阶段大前提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也应当规定在证据法当中。尽管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但至少到目前为止是指引证明责任分配的“最不坏”的学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本身以实体法规则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基础,与实体法规范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在民法中规定具体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分配比较合适。在证据法中应当规定与证明责任分配相关的问题:一是当运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证明责任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时,应当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即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二是当运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证明责任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同时这类案件又没有被纳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时,法官应当根据何种原则,如何具体地分配证明责任,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换言之,证据法当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范应当是民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范的补充。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将证据演绎过程中若干环节的大前提纳入证据法当中,它们包括:证据能力规则、证明力规则、证明标准规则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为了与上述内容相配套,我们也应当将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包括面证事实)等的内容规定在证据法当中。

证据法的上述内容大部分是经验的总结。例如,在证据能力规则中,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根据道听途说之内容不可靠的经验上升而来。又如,在证明力规则中,书证原件的证明力高于书证复印件的规则来源于伪造复印件要比伪造原件容易的经验。当然,除了经验之外,其他因素对于证据规则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尤其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中,除了从经验上考虑到当事人接近证据程度的实际情况之外,还包含了一定的社会价值考量。例如,在医疗过错侵权赔偿诉讼中之所以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除了病人无法清楚了解治疗过程的司法经验外,还包含了保护弱者的价值考量,也体现了国家提供医疗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基本政策。三、规则下的经验: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的平衡

证据规则与经验法则都是证据演绎的大前提。虽然证据规则与经验法则从本质上讲都是经验,但对法官的约束力是不一样的。经验法则是存在于法官心中的经验,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是由立法机关从经验上升而成的规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官都应当严格适用,对法官判断证据有比较严格的约束力。因此,在证据法中,证据规则的数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有着直接的影响。证据规则越多,以经验法则作为证据演绎大前提的情形就越少,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就越小;反之则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就越大。

因此,在证据法中应当规定适当数量的证据规则,既不能束缚法官的经验与智慧,也不能因过度放任而造成法官的态意裁判。在上文中,笔者已经总结了证据演绎过程中的若干大前提,它们是:证据能力规则、证据力规则、证明标准规则与证明责任规则。下面,笔者将针对这些大前提分别探讨在各种规则之下应当如何平衡证据规则与法官的自由裁量。

我们先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角度来分析上述问题。与其它证据规则相比,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更能体现证据规则的经验属性。从本质上讲,经验是无穷的,因为经验是人类在长期探索外界世界过程中的知识积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人类认知能力的提高,人们会不断积累新经验并不断淘汰不合时宜的老经验。因此,人类大脑中的经验仓库应当是开放性的。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彻底束缚法官主观能动性的法定证据主义是不科学的,必然遭到时代的抛弃。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法定证据主义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首先,它将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使那些反映证明活动一般规律的经验成为证据规则而得到普遍适用。其次,它使证据的运用整齐划一,保证了在证据问题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次,它还可以防止法官滥用权力。[22]上述合理因素使得以自由心证为证据制度显著特征的大陆法系在当代仍无法完全抛弃有关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规则。例如,在《法国民法典》的亲属法当中,法律对证据方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在财产法方面,依待证事实是法律行为还是法律事件作出不同规定,对法律行为中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原则上只能以书证作为其证据方法,对事件则允许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23]又如,《苏俄民法典》第44条第2款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金额在100卢布以上的法律行为必须用书面形式实施”,并在46条中规定:“不遵守法律所要求的普遍的书面形式,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则无权引证证人证言证实法律行为……。”此外,日本著名学者三月章认为:“事实存在与否的判断,常以某种经验法则为大前提,自由心证主义将何为经验法则的判断委任于法官。可见其基础是对法官的信任。反之,法定证据主义则预先对何为经验法则加以规定,法官须据此行事,以防止法官擅断性判断。可见,其出发点是对法官的不信任。”[24]〔我国法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多规定一些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还是有必要的,毕竟证据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数量与一国法官的素质有重要的关系。因此,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基于经验的无限性与发展性,应当以自由心证作为判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主要方式,同时也基于法定证据主义的合理因素与我国法官素质的现状,应当在证据制度当中规定合理数量的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究竟应当规定多少,规定哪些内容比较合适呢?有学者认为,我国在制订证据能力规则时应当采用法定证据制度,制定比较详尽的证据能力规则,从源头上保障证据的质量,而在制订证明力规则时采用自由心证制度,以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2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未免过于抽象。在制订证据法时,我们应当针对各种证据方法的特点来决定成文规则在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当中的比例。以下分别以人证与书证为例提出笔者的思路:

人证分为一般人证与专家人证。前者是通过普通证人(区别于专家证人)陈述其亲身经历所感知的事实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法;后者是依靠专家证人的知识、经验、技能、培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法。[26]在一般人证中,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重点规定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因为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证言的来源,即证言是否来源于证人的亲身经历,证人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是其亲身经历所感知的事实。一旦确保了上述两点,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无法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作出预先设定,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检验只能依靠法庭询问。法律只会,也只能够对法庭询问的形式作出规定,无法具体规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因此,有关一般人证的证据规则应当重点规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规则。根据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主要包括传闻规则与意见规则。当然,对于一般人证也可以设定一些证明力规则,主要是根据社会人际关系经验所设定的证明力比较规则,如亲属证人证言与一般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孰高孰低。值得强调的是,这些证明力规则对于法官应当只具有参考作用,而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在专家人证中,专家证言的证据能力应当主要考察专家的资格。因为专家证人之所以能够对专门性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是因为专家证人具有了常人所不具备的知识、经验与技能。由于专家证言(或者专家意见)涉及到专业问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官与当事人很难检验专家证言的证明力,因此,很有必要为法官判断专家证言的证明力提供相应的参考标准。例如,美国联邦法院通过“Daubertv.MerrellDowPharmaceuticals.Inc.”一案,[27]确立了检验专家证言证明力的所谓“Daubert规则”。该规则规定,对专家证言证明力的检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l)形成专家证言所依靠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是否建立在可检验的假设之上;(2)形成专家证言所使用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是否与现有的专业出版物当中记载的原理相同;(3)有关理论的已知的或者潜在错误率以及该理论现存的研究标准;(4)指导相关理论的方法论及研究方法为相关科学团体所接受的程度。[28]笔者认为,为了方便法官判断专家证言(在我国表现为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应当在证据法中多规定一些有关专家证言证明力的判断标准。此外,为了防止法官对专家意见的过度信任,在证据法中还必须规定专家证据不得具有预设证明力的规则。[29]

在书证中,书证的内容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出现在法庭之上。载体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就确定了书证的证明力,例如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一般高于一般文书,文书原件的证明力一般高于文书复印件的证明力。通过载体形式的比较,法官比较容易对书证的证明力作出判断,不易受到证明力低下的书证的影响。而且,立法者也比较容易在证据法中根据载体的形式来规定各种载体证明力的大小。因此,有关书证的证据规则应当重点放在证明力之上,没有必要过多地规定证据能力,将一些有可能具有证据价值的书证资料排除在法庭之外。

综上所述,我们不应当笼统地讲应当多规定一些证据能力规则,少规定一些证明力规则,或者多规定一些证明力规则,少规定一些证据能力规则,而应当根据不同证据方法的不同特性来设置证据规则。我们应当把握以下标准:如果有关证据方法很可能误导法官的判断[30],而且很难对其证明力以成文法的形式预先设定,那么在证据法中就应当多规定一些证据能力的规则。反之,立法的重点应当放在证明力判断方向的指引与证明力大小比较的指引之上。

在证据能力与证据力规则之外,应当让法官依据经验法则作为证据演绎的大前提,利用法官的经验,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为了鼓励法官运用经验,可以考虑在证据法的总则部分对经验法则的概念与作用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值得强调的是,既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本质为经验,而经验的仓库又是开放性的,我们应当适时地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进行更新。这种更新表现为法律的修订。在这个过程中,身处司法实践第一线的法院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在美国,传闻证据的排除是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总结出了许多传闻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况,例如,美国纽约州法院就总结出了“兴奋性陈述”(excitedstatement)等类型的例外情况。[31]对证据规则的修正与补充要么以判例的形式实现,要么以成文法修订的形式实现。在我国,我们也必须肯定法院在形成证据规则方面的作用。在目前法院严格适用法律的司法体制下,尚无形成判例法的可能,法院对证据规则的补充应当主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实现。[32]在将来,应当考虑建立判例法制度,为有益经验的补充与过时经验的删除提供一个畅通渠道。

再看证明标准规则。证明标准是衡量证明责任是否完成的标准。通常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占优势盖然性。在各类专业著作、教科书中,许多作者习惯用比例的形式来表达何谓“占优势盖然性”(如许多人认为超过50%即为占优势盖然性)。事实上,证明标准只是立法对法官判断证据的一种指引。作为一种心理状态的描述,证明标准实在无法用比例来描述。因此在证据法中,只需要用适当的条文将证明标准概括出来就可以了,至于什么情况下算是达到了有关证明标准,还是应当由法官自行决定。换言之,证据法中的证明标准规则只具有指引功能。

最后,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从理论上讲,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在事实认定的最后阶段发生作用的,是法官在穷尽一切法定手段之后,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裁判案件的依据。但是,基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的牵动[33],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际上在证明活动之初就开始发生作用。因此,为了有效指引当事人的证明活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当是明确的。基于上述原因,尽管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存在着种种瑕疵,但该学说易于操作、对当事人具有较强指引功能的特点使得该学说始终为大陆法系各国所青睐。

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以成文法的形式预先规定证明责任的分配会过于机械,在许多情况下对规则的严格适用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尽管证据规则会以成文法的形式列举一些倒置举证的情况,但成文法终究无法穷尽客观存在的一切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给予法官在成文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权。一般认为,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分配证明责任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其一,法官直接决定个案当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没有统一的标准。美国证据法学家wigmore认为,在实务中没有统一的分配规则,在理论上也不应当有统一的分配规则。其理由是,每个案件各不相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经验上的事项(matterofexPerienc.),应当基于公平分配证明责任。[34]基于上述证明责任应当具有指引功能的理由,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但是,这种观点也指出了证明责任分配成文规则过于机械性的缺陷。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决定证明责任分配作为成文规则的补充。在有关案件缺乏证明责任分配的成文规则,或者根据成文规则将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时,应当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配证明责任。根据美国学者的总结,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配证明责任所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l)政策(policy);(2)公平(fairness);(3)证据所待(possessionofproof)或证据距离;(4)方便(convenience);(5)盖然性(pro、a、ility);(6)经验规则(ordinaryhumanexpe-rienc.);(7)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证明责任,等等。[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该规定事实上承认了我国法官在一定情况下直接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权力。在日后,应当进一步研究法官在具体分配证明责任时作出具体判断的过程。上述美国学者所总结的各种因素值得我们参考。

其二,法官通过事实上的推定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所谓推定,是指根据一个前提事实A可以推导出一个结论事实B,在诉讼上利用推定,当事人可以将较难证明的证明对象B置换为较易证明的证明对象A.如果这种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称为法律上的推定;如果这种推定仅仅是法官依职权作出的,则称为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由于前提事实与结论事实之间的联系是不可的,实际上起到转移证明责任的效果;[37]事实上的推定[38],由于前提事实与结论事实之间的联系没有固定化,不能起到转移证明责任的效果,但可以起到减轻证明责任的效果。[39]运用推定,尤其是运用事实上的推定,可以使我们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灵活起来。例如,警察身着制服检查车辆可推定为执行公务,饭店菜碟里面出现了苍蝇可推定饭店厨房卫生差等。证据法应当有灵活的推定制度,法官应当敢于、善于运用推定制度。在运用推定的过程中,法官应当不断加入新获得的社会经验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使我们的证据法与社会的发展保持同步,使诉讼事实的认定更接近真实,使我们的裁判结果更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