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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市场行为,如站在融资方角度,其实质就是吸收资金的行为。我国民间金融市场以民间借贷为核心,还包括以股、合伙、信托等方式吸收资金的融资行为。限于法律约束,民间金融法律治理应坚持民间金融行为在非公开范畴内运行的底线,给予民间金融生存的合法空间,避免民间融资权利与自由的滥用。在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探讨中,豆星星教授等认为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法治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亟需完善:一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规范不科学、不完善。应在立法上明确区分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做出合理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标准,并对超过一定利率限额的高利贷行为设定处罚措施。二是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严重不足。可建立阳光化机制,借助民间借贷备案制等制度设计将民间借贷行为公开化、合法化、有序化。
陈正江教授指出,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交织,形成刑民交叉案件现象增多,应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当事人三个层面对其进行妥善处理:(一)在司法机关层面。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建立金融案件联动处置机制,统一金融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尺度;准确把握刑法介入民间借贷的空间,尽可能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二)在政府部门层面。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应对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三)在当事人层面。增强投资者金融交易风险意识,建立健全被害人法律救济机制,应赋予被害人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程序选择权。陈飞博士认为,与正规金融不同,民间金融通过构建“类信托机制”来实现和满足其对信托功能之需求,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中创设的新型民间融资工具“定向集合资金”为例,其运行机理与信托原理基本契合,但其对于合格投资者与投资方式等要求都更为宽松,应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发挥其积极作用。一是要明确募集资金的投向,限定其直接投资于单一法人自身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二是要完善财产独立的制度保障,借鉴证券投资基金的做法,由地方出台规范定向集合资金会计处理的相关文件,确立定向集合资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彻底落实其财产独立原则。
二、民间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探讨
浙江省银监局傅平江副局长认为:民间金融市场监管应注重市场化导向,尊重私权交易自由和民间金融习惯。一是要通过地方政府、社会中介的充分服务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制定合理规则指导民间金融趋利避害。二是要加强教育,增强民间金融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丁平练指出,在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中应明确地方政府主管民间金融的职能和能力,优化地方金融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一是要强化民间融资市场的行业监管体系和各监管主体间的协调监管机制。通过建立政府部门间民间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做到及时监测、统计和分析民间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加强对存在风险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二是要加强民间金融市场的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建设,发挥其自律监管功能。在民间金融市场具体监管制度构建的探讨中,吕贞笑等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构建的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和民间借贷备案制度,结合浙江省民间金融市场监管的实践,提出“服务加轻触式监管”的理念。并认为: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制度作为轻触式监管方式的创新,充分尊重了民间借贷的习俗性与私权性,但目前其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需在与实践的磨合中完善。其一,备案制度本身不足,如强制备案的标准过高、备案制度的审查方式不清晰、跨地区民间借贷备案制度不明确。其二,备案制度外部吸引力不够,备案材料的证据效力有待商榷,无法通过备案排除非法集资嫌疑,导致借贷双方备案积极性不高。针对制度本身问题,建议设置可调节、市场化的备案金额标准,确定形式审查为备案审查方式,细化跨地区借贷行为的备案制度;对于外部性问题,建议增强备案制度的积极意义,进一步夯实正向鼓励措施。
三、民间金融市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探讨
现代社会经济活动是一个高度依赖于信用的网络化的动态系统。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频繁出现的“跑路”事件充分显示了重塑社会信用体系的现实紧迫性。王琳认为,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如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缺乏民间信用征信体系、信用数据资源分割、信用信息应用领域狭窄、信用服务行业不规范等。应尽快完善信用体系,形成比较便利、可查询、可应用的信用信息系统。可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民间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并与目前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相对接,为放贷人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李海龙博士指出,应以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的建立作为民间金融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切入点,具体应从如下方面进行制度构建:(一)完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民间借贷信用数据库,收集自然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家庭状况、收入和财产、借贷记录等关系到个人信用的项目,并实现借贷双方信息的电子化管理。(二)通过民间担保机构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民间担保机构应当审核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格自律控制风险。(三)发挥第三方机构信用评级在民间借贷领域的积极作用。帮助民间借贷关系人通过独立的评价机构正确了解到当事人的信用情况。另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需受到国家法律规范的制约,承担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对信用机构的失信应有相应的惩戒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标准是发挥信用评级在民间金融市场积极作用的基石,朱明等认为,考虑到目前银行融资任占主流格局的实际情况,可由银行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的标准,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与信用评估结果联系起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信用评级机制,培育与扶持具有良好信用的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
四、民间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探讨
叶良芳教授以互联网金融为例,指出民间金融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一)市场风险。因基础资产价格、利率、汇率等变动而导致互联网金融产品预期价值未能实现而造成损失。(二)信用风险。因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三)流动性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沉淀资金如缺乏有效监管和担保,极易被挪用于投资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从而使资金链断裂、支付危机等风险增高。(四)政策风险。互联网金融往往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因某一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调整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同一方向的操作选择,引起共振效应,从而对行业造成系统性冲击。同时,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更加突出的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
在对民间金融市场风险的防范与处置中,应当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合理发挥金融刑法的规制作用:一是要注意穷尽行政监管原则,对于民间金融产品的创新,如果未触犯现行有效的行政管理法规,则可以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必要风险提示;游离在违法与犯罪模糊边界的民间金融行为,具有“二次违法性”,但本质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应当慎用刑罚处罚。二是要坚持底线原则,在民间金融的创新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严重的道德风险,触犯刑事法律法规,则应予以刑罚规制。浙江省高院章恒筑庭长提出发挥司法能动性,防范、化解民间金融市场风险的观点。一是在企业破产审判方面。通过破产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破产制度文化和观念的推进,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金融环境的改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以及法院对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破产管理人职能的发挥可以有效化解民间金融市场内中小企业担保链、资金链危机。例如在破产预重整程序中,采取政府主导的预登记和风险处置制度对接,改善在破产程序中的融资和税收环境,对重整企业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等措施,均可进一步遏制民间金融风险的发生。二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方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只是民间金融市场风险化解的环节之一,仅靠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无法妥善处理民间金融风险。应继续推进银企合作以及直接融资中的金融创新,使民间金融走向市场化。
实体经济的固有问题,不能都归咎于金融体系。以小微企业发展为例,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商业银行不愿意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主要是由于个别地区和行业的小微企业风险积聚,究其原因,除了企业本身经营问题之外,还要综合考虑财税政策、准入政策造成的成本上升。因此,从经济政策入手,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对于其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创新动力不足,税负过重,行政审批过多,创业成本过高;运行成本过大,内生增长动力不足。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经济政策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释放被禁锢的活力,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总之,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问题需要从经济金融互动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其相互作用机制,并且,做好宏观制度及微观传导设计,才能促使二者两性互动。
二、货币政策层面与金融制度层面
(一)货币政策应该为经济提供良好的货币环境。金融制度的供给也是影响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变量。事实表明,过度宽松的货币环境是助长投机因素的温床。如果在资产价格异常波动的阶段,即使对企业发放贷款,这些资金也很有可能避实向虚,而不是真正应用于生产领域。
(二)货币政策调控不应使经济形成对货币的依赖。多年以来,中国的实体经济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经济下行时刺激政策出台、经济好转时刺激政策退出。目前,我国M2/GDP比率已经很高,意味着资金的产出效率明显下降,也意味着整个社会的杠杆率较高。在此货币环境下,金融机构面临两难抉择。
(三)货币政策要关注融资成本,运用相关工具进行调节。这一方面要求货币政策从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化,另一方面需要加快资金价格改革,从而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四)要进一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通过改革准入制度,推动金融机构良性竞争,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通过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提高金融动员资金的能力。大力鼓励社会创业,使资本、科技与企业家精神充分结合。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抑制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确保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加快金融领域的简政放权,是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三、监管政策层面
(一)从监管上杜绝层层加水、体内循环的问题。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是很好的范例。在此之前,金融机构通过一系列产品和交易结构的复杂创新,银行信贷资产化身为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旨在规避监管。企业通过资金池等非信贷渠道获取资金,导致融资成本提高。此类问题必须从监管层面加以杜绝。
(二)信贷资金的监管应严格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坚持受托支付,避免挪用,坚决打击挪用信贷资金进行投机炒作的行为。
(三)注重高频交易的监管。随着技术的发展,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利用高频交易套利的行为。高频交易对于市场具有强烈的影响,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利也有弊,需要结合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
(四)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引导。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金融业务的延伸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前提导向,禁入产能过剩行业,对于新兴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应定向投放,降低其融资成本。对于金融领域的创新产品,特别是交易结构复杂的创新产品,应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信息,监管者要充分掌握产品功能、设计原理及其风控措施,以正确作出引导、加强监管。
(五)探讨建立全国性资金流向监控系统,及时掌握信贷资金、银行表外业务、类信贷业务等各类金融工具融入资金的流向,以保证监管实效。
四、金融机构层面
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在经济周期中始终保持稳健。一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市场反应能力,抓住市场机遇,在支持经济实体的发展同时,提高壮大自身实力。二要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努力防控经营过程中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健全审慎经营机制,运用风险抵补措施缓冲经济周期带来的影响。三要不断开发金融技术,努力控制成本,延伸服务范围。四要坚持金融创新。创新始终是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经济形势的解读,由此找准支持的对象、产业和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创新金融工具、设计出新型的融资方案,为新兴产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企业转型,促进产业升级,推动整体经济形成内生增长动力。
五、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生态及金融技术的层面
(一)加强金融基础建设。尽快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完善登记、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础设施,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提供便利。
(二)从金融基础设施的源头根绝监管漏洞。很多看似监管的问题实际上与金融基础设施有着很强的关联。比如,如果企业账户管理规范、绝大多数交易以及全部大额交易都通过电子渠道结算,资金流向清晰且有迹可循,则资金监控就较容易,防范信贷资金挪用的成本就会降低。又如,如果合同管理、发票管理规范,那么利用假合同、假票据骗取金融机构融资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
(三)优化金融生态是吸引资金的重要手段。在不同经济阶段、不同地区,由于地区经济水平、金融生态状况存在差异,因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也不一,持续优化金融生态是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重要途经。
(一)选择完全以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为主的时期
(1995年-2005年)1995年到2005年间,在全球低碳转型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推行了若干制度,自上而下地开启了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之路。1995年,由人民银行的《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起到了最初的引导作用,引导信贷资源流向低碳环保领域。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又进一步制定了企业的环保标准和要求,明确规定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贷款。在这一阶段,我国政府一方面受到国际上低碳经济革命和发展低碳金融大趋势的影响,另一方面出于解决国内各种环境问题的需要,发起了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由于经验不足、国内金融体系不完善、低碳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这一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较为缓慢,碳金融市场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二)选择以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为主
诱致性制度变迁路径为辅的时期(2006年至今)2005年以后,我国政府继续加大力度推出了一系列绿色信贷宏观政策以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政策。2008年,国内三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成立。在第二阶段,强制性制度变迁仍然是主导,但与第一阶段有所不同的是,各金融机构也开始加入到该轮“绿色革命”的浪潮之中,并陆续推出了“绿色信贷”、“低碳基金”等业务。有履约义务的企业开始寻求降低成本的路径,比如通过碳交易、碳抵消、CDM项目等方式来降低履约成本。2014年7月,北京首个碳排放交易抵消项目———顺义区碳汇造林一期项目在北京环交所正式挂牌,这意味着重点排放单位有了更多碳交易履约的方式。因此,在这一发展阶段,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是以强制性变迁为主,诱致性变迁为辅的。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特点及其导致的不足
(一)以强制性变迁方式为主
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在两个阶段都表现出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导的特征。首先,这会导致碳金融市场对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政策变化很容易引起市场波动,尤其是碳价的波动。而且,各政策之间若缺乏协调,反而会导致减排成本相对提高。其次,其他各方,包括履约企业、金融机构、环保机构和个人等民间团体处于被动地位,被动地接受既定的政策,他们的需求在制度上没有完全体现出来。最后,政策具有移植性。我国在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试点时借鉴了EUETS的运行机制,但由于当时金融基础设施不够完善,金融生态也跟西方存在很大差异,因此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的路径选择以强制性变迁为主的原因在于:在开始阶段,政府较民间团体更早认识到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成本。面临着减排承诺以及气候变化的压力,政府不得不强制进行二氧化碳控制。制定低碳政策、建立碳金融市场能够使减排成本最小化。政府的最大收益在于通过制度变迁使宏观资源配置的效率得到增进。此外,也能够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二)民间团体缺乏制度变迁积极性强制性变迁路径
在碳金融市场建立初期是比较高效的,但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会导致民间团体的主体地位缺失。政府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把碳金融市场作为其履行国家职能及减排承诺的工具和手段,很容易导致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的僵化,缺乏应有的活力。履约企业则更多是出于规避行政处罚,被动地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金融中介机构普遍存在对碳金融工具的价值、碳金融产品项目开发、操作模式和交易规则等不熟悉的问题,市场上无论是产品数量、功能还是多样性方面都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民间团体制度变迁收益无法弥补成本,导致诱致性变迁缺乏发动力。对于民间团体而言,其获取的收益是指在新的制度安排下获得的碳排放权,或通过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实现利润。但在获得这些收益的同时,企业也面临着生产成本(包括购买排放权的成本)的增加。金融机构方面,用于开发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前期投入成本也比较大。因此,民间团体缺乏制度变迁动力。
(三)缺乏环境文化环境文化
在一个环境文化水平较高的社会里,人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科学的理解,他们认为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这种意识会渐渐融入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去,表现为在衡量生产生活优劣的标准中,有环境标准这一项。如果人们更愿意购买环保产品,投资环保型企业,则会提升环境资产在企业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那些低碳环保型企业在碳金融市场上更具有价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边污染、边治理”的方法已经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已经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然而,环保在更多时候只是喊喊口号,流于形式,大部分人仍未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如果仅在制度层面规定了碳排放权的价值,而这一价值却未被大部分人接受,那么这一制度将失去有力的支撑。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政策建议
自1995年提出“低碳政策”以来,我国碳金融市场就逐步走向完善。一个好的制度能让我国碳金融市场早日完善,并起到降低减排成本及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的双重作用。反之,将导致已经建立起来的碳金融体系陷入无序与停滞状态。因此,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碳金融市场当下发展的路径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一)注重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适时转换
在我国碳金融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过程中,政府长期以来占据主导地位,民间团体则处于被动地位,进入了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诱致制度性变迁为辅的路径依赖。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就要求我们要适时促进这两者之间的转换。2005年之后,由于之前政府对政策制定存在预期偏差,导致对国内碳金融市场产生“后发性”成本预期不足,致使新的制度安排偏离预期方向。在碳交易试点建立起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碳价不稳定,交易量也寥寥可数。原因在于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到诱致性变迁主体的需求,使得诱致性变迁进度缓慢,二者之间没有实现很好的衔接。另一方面,当履约企业、商业银行等诱致性变迁主体发起诱致性制度变迁时,由于部分法律法规不完善、碳产品不明晰、监管落实不到位等原因,使得诱致性变迁成本加大,进而延缓了诱致性变迁的进度。因此,政府要保证规则透明、信息公开,使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运行有清晰认识;还应在政策颁布之后给予市场参与者一段时间让其消化政策带来的变化。在新时期,我国应注重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适时转换,通过发挥二者的优势,达到良性互补之效。
(二)培育诱致性变迁主体金融中介机构
以及履约企业等诱致性变迁主体的需求才是碳金融市场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政府要逐渐退出市场主导地位,让位于机构和企业。具体措施是:政府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力度,通过税收政策优惠、财政担保、风险补偿、专业人员培训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领域的投资,引导资金流向节能减排项目和环保型企业。鼓励国内金融中介机构同国外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对碳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分析,建立起专门的监管体系,从而保障诱致性变迁主体发起制度变迁的顺利进行。
(三)构建低碳理念,打造“低碳社会”
(一)货币政策应该为经济提供良好的货币环境
金融制度的供给也是影响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变量。事实表明,过度宽松的货币环境是助长投机因素的温床。如果在资产价格异常波动的阶段,即使对企业发放贷款,这些资金也很有可能避实向虚,而不是真正应用于生产领域。
(二)货币政策调控不应使经济形成对货币的依赖
多年以来,中国的实体经济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经济下行时刺激政策出台、经济好转时刺激政策退出。目前,我国M2/GDP比率已经很高,意味着资金的产出效率明显下降,也意味着整个社会的杠杆率较高。在此货币环境下,金融机构面临两难抉择。
(三)货币政策要关注融资成本,运用相关工具进行调节
这一方面要求货币政策从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化,另一方面需要加快资金价格改革,从而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四)要进一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通过改革准入制度,推动金融机构良性竞争,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通过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提高金融动员资金的能力。大力鼓励社会创业,使资本、科技与企业家精神充分结合。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抑制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确保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加快金融领域的简政放权,是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二、监管政策层面
(一)从监管上杜绝层层加水、体内循环的问题
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是很好的范例。在此之前,金融机构通过一系列产品和交易结构的复杂创新,银行信贷资产化身为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旨在规避监管。企业通过资金池等非信贷渠道获取资金,导致融资成本提高。此类问题必须从监管层面加以杜绝。
(二)信贷资金的监管
应严格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坚持受托支付,避免挪用,坚决打击挪用信贷资金进行投机炒作的行为。
(三)注重高频交易的监管
随着技术的发展,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利用高频交易套利的行为。高频交易对于市场具有强烈的影响,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利也有弊,需要结合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
(四)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引导
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金融业务的延伸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前提导向,禁入产能过剩行业,对于新兴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应定向投放,降低其融资成本。对于金融领域的创新产品,特别是交易结构复杂的创新产品,应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信息,监管者要充分掌握产品功能、设计原理及其风控措施,以正确作出引导、加强监管。
(五)探讨建立全国性资金流向监控系统
及时掌握信贷资金、银行表外业务、类信贷业务等各类金融工具融入资金的流向,以保证监管实效。
三、金融机构层面
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在经济周期中始终保持稳健。一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市场反应能力,抓住市场机遇,在支持经济实体的发展同时,提高壮大自身实力。二要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努力防控经营过程中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健全审慎经营机制,运用风险抵补措施缓冲经济周期带来的影响。三要不断开发金融技术,努力控制成本,延伸服务范围。四要坚持金融创新。创新始终是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经济形势的解读,由此找准支持的对象、产业和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创新金融工具、设计出新型的融资方案,为新兴产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企业转型,促进产业升级,推动整体经济形成内生增长动力。
四、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生态及金融技术的层面
(一)加强金融基础建设
尽快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完善登记、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础设施,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提供便利。
(二)从金融基础设施的源头根绝监管漏洞
很多看似监管的问题实际上与金融基础设施有着很强的关联。比如,如果企业账户管理规范、绝大多数交易以及全部大额交易都通过电子渠道结算,资金流向清晰且有迹可循,则资金监控就较容易,防范信贷资金挪用的成本就会降低。又如,如果合同管理、发票管理规范,那么利用假合同、假票据骗取金融机构融资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
(三)优化金融生态是吸引资金的重要手段
在不同经济阶段、不同地区,由于地区经济水平、金融生态状况存在差异,因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也不一,持续优化金融生态是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重要途经。
(四)推动金融技术的进步
金融英语不是金融和英语两个学科的简单叠加,其中“金融”是内容,“英语”是载体。金融英语是用英语来表达出金融行业的行业特征,学习金融英语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全面熟悉英语在该行业中的表现来掌握英语的表达规律。目前,我国的金融英语教学还仍然停留在“用英语讲解金融知识”的层面上,即只认识到金融英语是一种专门用途英语的表达方式,却忽视了它同时也是一门“应用型”学科的特点。因此,金融英语的课堂教学还是传统的英语教学方法,即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只是被动接受,却不能主动参与,积极探索金融英语的学习规律。与传统的教学方法不同,建构主义的教学方法强调认知主体的内部心理过程,并把学习者看成是积极参与教学过程、成为教学过程的主体。建构主义教学观提倡在教师指导下进行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学习。这种教学既强调学习者的认知主体地位,又不忽视教师的指导作用。教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的传授者,而是学习活动的促进者。学生也不再是被动接受者,而是学习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建构主义的教学方法认为,学习者的认知发展受三个过程的影响,即同化、顺化和平衡。同化指的是学习者对外部刺激输入大脑的过滤或改变。学习者在感受外部信息时,把它们纳入头脑中已有的图式之内,使其成为自身的一部分。顺应是指学习者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对外部信息进行选择、加工和处理,使自己获得新的信息。平衡是指由于新信息的进入,学习者需要调整自己的内部整体知识结构,从而使认知水平从一个平衡状态过渡到另一个平衡状态。在建构主义教学观指导下的金融英语教学活动中,支架式教学是比较成熟的一种教学方法。支架式教学为学习者建构对知识的理解提供一种概念框架。在这种教学方法中,学习者不断地对自身进行建构,而教师是这一建构过程的促进者、支持者。教师的“教”被认为是一个必要的脚手架,支持学习者不断地建构自己,建造新的能力。下面本文将从金融英语教学的听力和阅读两个方面,来分析建构主义教学观指导下的金融英语教学。
二、支架式教学法指导下的金融英语课堂教学
(一)金融英语听力训练在语言学习的听、说、读、写、译这五个方面中,听力占了首席位置。这一方面说明听力教学是其他几方面教学的基础,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听力教学的重要性。但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听力教学似乎已经被模式化了———听录音、回答问题、对答案、再听录音。这种传统的、技能训练式的听力教学往往会使学生对听力课失去兴趣。支架式教学法中的听力课堂强调图式概念的引入,它使学习者能够对即将听到的内容提前作好某种心理准备,以应付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图式理论指导下的金融英语听力训练要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1.听力训练前———构建图式在进行听力训练之前,学生要主动接受与听力内容相关的背景知识,教师也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帮助学生获得金融英语的相关背景,例如:讲解有关的金融知识、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等,只有这样真实的交际情境,才能营造出使学生身临其境的感觉。相关的背景知识越多,学生的听力理解能力就越强。
2.听力训练时———激活图式在进行听力训练时,教师应该指导学生通过阅读选项或题干来预测听力内容,以达到激活图式的目的,这样就能正确地理解材料。学生就会快速预测出这个题目应该是与地点相关的,脑海中会浮现出股票市场图式、机场图式、图书馆图式和银行图式。这时学生再用头脑中已被激活的图式,在听的过程中对听力材料进行积极的整合,从而迅速得出答案。
3.听力训练后———构建新图式在听力训练结束后,学生应该能够通过教师对听力内容的讲解构建出新的图式。除了可以强化听力内容,还能作为新的背景知识储存在学生脑海中,以备下一次听力训练时使用。在这个循环的过程中,学生积极参与全部学习活动,主动运用图式理论。不仅保证了做题的准确率,也切实地提高了学生的听力能力。
(二)金融英语阅读训练金融英语是英语的一种功能变体。从语域方面来说,与普通英语不同,金融英语是要用英语来表达出金融行业的行业特征。最明显的是,金融英语的词汇与普通英语有很大的不同。这种由于语域不同所导致的词汇意义的不同,就成为学生在进行金融英语阅读训练时的难点。另外,教师在阅读训练的讲解中只解释相关词语的用法,却忽视了对语篇的整体把握,这也导致阅读的效果不理想。根据建构主义理论,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金融英语阅读教学。
1.阅读前在进行金融英语阅读教学前,学生应该对相应的金融背景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教师可以有导向地介绍相关的背景知识,在学生对背景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再让学生借助金融英语专业词汇及语篇的相关特征认真阅读文章内容。这样,既活跃了学生的思维,又可以提高学生的阅读效率。
2.阅读时在了解了相关的背景知识,并对全文的意思进行把握之后,学生就可以进入阅读阶段了。阅读时,教师可以对文章中出现的金融英语的专业术语进行讲解。在熟悉这些专业术语的基础上进行阅读,学生会对整篇文章的语篇结构更加清晰,对整体内容的理解更加透彻]。
3.阅读后阅读课的关注点不仅在于对语篇结构进行整体的理解,还在于对词汇语法的分析掌握。阅读后,教师可以让学生积极参与到对文章的分析过程中。让学生总结出文章每个部分的大概意思,这有利于学生把握语篇的基本框架。然后把主要的词汇列出,再贯穿一些语法知识,使学生既能关注到整个语篇,又能对语言知识点进行掌握,这样才能真正地提高学生的阅读效果。
三、校企合作,服务社会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专营机构签发,可在约定银行或部门存取现金、购买商品及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在同城和异地凭卡支取现金、转账结算和消费信用等。
二、信用卡的种类
迄今为止,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已分别先后向社会推出了“长城卡”、“牡丹卡”、“金穗卡”、“建设银行万事达、维萨卡”,一些地方银行亦在各地发行了自己的信用卡。
三、信用卡的适用范围
信用卡产生的结算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即银行、持卡人和商户。商户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信用,然后向持卡人的发卡行收回货款或费用,再由发卡行或代办行向持卡人办理结算。
四、信用卡的申领与使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卡和个人卡的申请与使用不尽相同。
1.单位卡
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该单位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以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单位卡可以申领若于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
2.个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五、信用卡在消费中的结算程序
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持卡人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
如果信用卡属智能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2)特约单位应审查信用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①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②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③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④信用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⑤持卡人身份证蚩ㄆ恼掌氤挚ㄈ讼喾?但使用智能卡、照片卡或持卡人凭密码在销售点终端上消费、购物,可免验身份证;
⑥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3)办理结算手续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取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经审查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亡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
六、信用卡的透支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银行。但是,如果持卡人进行恶意透支的,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持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关于信用卡透支的利息,依《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0.05%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0.1%.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1.5‰。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七、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属单位卡的,则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不更换新卡的:
(3)信用卡被列人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八、信用卡的挂失
信用卡丢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如果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则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而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则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承担该损失。
积极推动创新金融产品。紧密结合温岭经济特点,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各种贷款业务,增强金融竞争活力,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规模和能力。联合村镇银行先后推出了“生态情”支农贷款和“渔家情”惠民贷款,为从事农业生产和松门、石塘涉及打渔和渔业加工的企业及个体户提供个性化信贷服务。联合村镇银行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村镇银行、全国十佳村镇银行荣誉称号。农村合作银行推出“农链通”贷款产品,以“三农”为基点,围绕农业产业链各环节上的生产主体、深加工主体、销售主体等生产经营主体,对产业链的不同节点提供封闭的信贷支持。此项金融产品荣获省农信联社产品创新二等奖。民泰银行在各分支机构成立小额贷款部,专营小微贷款,实行专项考核监督,发展小额特色贷款。同时,推出“民泰随意行”贷款,该贷款集“金融IC卡”“、手机银行”“、自助循环小额贷款”等功能于一体,为“三农”和小微企业用户带来了极大的融资便利,有效填补了农村、偏远山区、海岛等地域的金融服务网点空白。完善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温岭共有银行金融机构19家,其中政策性银行1家、国有银行6家,股份制银行7家、地方性银行5家(其中当地银行3家);共有保险公司30家;小额贷款公司6家。
2013年新增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银行4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2014年新增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银行共6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并有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民泰银行3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正在筹建。同时,增设农村金融网点。全市农村合作银行机构网点共计74个(覆盖全市16个乡镇街道);全市邮政储蓄机构网点18个(涵盖12个乡镇街道),农业银行机构网点18个(涵盖11个镇),民泰银行、台州银行、泰隆银行、联合村镇银行等也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在乡镇设置网点20多个,网点布局不断完善。有序推进普惠金融工作。全面启动温岭农信“普惠金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下发了《关于转发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普惠金融工程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明确了指导思想、创建目标、组织架构及职责、创建工作安排、创建原则和激励措施。为扎实推进银政、银村、银农、银商、银企共建活动,搭建合作平台,深入开展信用户、星级信用村、信用镇(街道)的“三信”等级评定,提高农村信用评定基础信息在贷款授信、用信等方面的应用率。探索民间融资新模式。温岭市去年被列为全省首批11个省级民间融资管理创新试点县(市、区)之一,出台了《关于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4号),通过给予财政奖励补助、提供5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优化相关部门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有序、健康开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并优先支持经营性投资。中心首期注册资本1亿元,主要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爱仕达、钱江、利欧、新界等企业和个人出资。至今年6月底,已撮合借贷159笔,撮合资金累计3.98亿元,余额达1.5亿元。在监管上,严格按照“支农支小”的要求,通过实施专门账户监管,严防非法集资,有效降低运营风险。
二、让金融支持落到实处
经过多年的发展,温岭金融业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当然,也要看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如区域金融基础弱、网点少、成本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金融服务配套不完善;直接融资比例偏低;金融创新主体单一,创新机制不够;部分交叉类金融产品等创新业务有待进一步规范,金融秩序及监管仍需加强。因此,如何更好地解决好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引导金融业牢牢把握服务实体这个根本,把发展实体、服务实体作为首要价值取向,推动实体与金融共生共荣,是摆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支持重点项目及重点产业发展。围绕“建设大平台”工作要求,增加对以智能装备制造为重点的发展高端产业的城市新区、以建设产业新城的东部新区和以现代服务业发展带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发展的铁路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商务综合体建设资金支持。同时,围绕建设工业强市工作,进一步增加对“四换三名”(机器换人、空间换地、腾笼换鸟、电商换市和名企、名品、名家培育)工程项目的信贷支持,推动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在行业有话语权的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支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推动文化创意贷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优化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一是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加快建设小微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推动银行延伸服务网点,下沉小微金融服务重心。二是鼓励创新服务金融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推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例。
关键词:创新型城市;金融支持;金融支持系统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城市化进程面临包括城市综合竞争力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创新文化环境营造等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1创新型城市的内涵与特征
1.1创新型城市的内涵
对于创新型城市的内涵的理解一般有两种:一是指通过创新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问题;另一种是指以创新驱动城市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乃至社会的发展。本文认为应把两者结合起来,从而可以得出创新型城市的科学内涵是:以城市内部创新要素为支撑,最初是通过创新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问题,逐渐形成城市持续创新能力,实现建立在城市经济增长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基础之上的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双赢发展)。
1.2创新型城市的特征
创新型城市是相对于传统城市发展形态而言的一种新的城市发展形态。因此,它拥有一些处于传统发展形态的城市所不具备的特征。而这些特征是设计创新型城市建设蓝图必须给予充分关注的基本方面。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创新性是创新型城市的最基本特征。这种创新性主要表现为城市发展观念的创新和发展模式的创新。对于城市内部而言,这种创新性表现在科技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文化创新的综合创新,其中科技创新包含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是城市创新的核心表现形式,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文化创新是城市创新的基础和保障条件。一个城市只有具备了创新性这种基本的特征,才有资格被称作为创新型城市。
(2)相对完善的城市创新体系。相对完善的城市创新体系,具体来说应包括科学化的创新管理调控体系、多元化的创新要素投入体系、高效化的创新活动服务体系、制度化的创新人才保障体系。这四个子体系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以保证创新的顺利进行,共同促进产业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最终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3)可持续性。作为一种全新的城市发展和治理模式,创新型城市必然具备可持续城市的发展特征,这种可持续性表现在几个核心层面:一是可持续的城市经济,能够持续的创造就业与财富;二是可持续的城市社会,能够保证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三是可持续的城市环境,能够建立协调稳定的生态系统。以可持续性为特征的创新型城市兼具“生态城市”特征,即: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可持续性既是创新型城市的一个核心特征,也是创新型城市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和目标。
(4)创新型城市的集聚性。集聚性是创新型城市的重要特征,创新型城市集聚着大量的关联程度相当紧密地创新性产业和企业。同时,创新产业和企业的集聚带来了专业化创新人才的集聚,而专业人才集聚在一起,又进一步激发了人们的创新精神和创新热情,有利于新思想和新技术的产生。这样,创新产业和创新人才的集聚就出现了一种自强化机制,推动城市经济良好发展。
2金融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要素构成
建设创新型城市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城市系统中许多创新因素的支持,特别是各因素之间的整合和协同支持。在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各种因素中,金融支持因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创新型城市的金融支持,从性质上可以分为政策型金融支持和市场型金融支持两种类型:一方面,创新型城市需要的金融服务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基于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企业创新活动,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另一方面,创新型城市还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即政府通过设立专门机构,以及制定和贯彻政策等方式,引导创新型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导向,从而体现出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政策倾斜,促进创新的成功实施。从以上两种金融支持的类型,我们可以得出金融支持条件的主要要素构成:
(1)政府。从美国奥斯汀和西雅图,印度的班加罗尔、芬兰赫尔辛基等许多著名的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经验可以看出,政府在对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金融支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主导作用。首先,政府对城市金融业改革和发展规划具有组织和领导功能,如:政府制订城市金融业发展的政策,确定城市金融业阶段性发展目标,组织、引导和协调各金融机构等;其次,政府具有对各类金融资源进行整合和推广的功能,如:对外进行宣传,定期举办国际或国内金融论坛,为国际、国内金融人才搭建交流平台等;最后,政府具有金融服务功能,如:完善金融机构发展的配套体系,为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等。
(2)金融机构体系。建立以银行、证券、保险为主体,其它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有利于达成城市金融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利用,从而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和良好的金融环境。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的各个金融机构都在创新型城市的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中国人民银行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政策依据;政策性银行往往是创新型城市建设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商业性银行为城市建设提供了许多产品,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利于城市建设中的风险分散和风险担保等。
(3)金融市场体系。一个健全的金融市场在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能够高效率地聚集、分配资金,有效地调节社会资金的配置,并且促进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完整的金融市场应该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每个市场对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金融支持都不可缺少。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资本市场的作用尤为重要。如:货币市场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短期资金融通,以达到资金的高效率利用;资本市场里的中长期银行信贷市场为城市建设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证券市场为许多企业提供了更好的融资渠道,为他们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保证等。
(4)金融服务及配套体系。创新型城市既需要各种投融资服务,也需要其他丰富多彩的金融服务、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诸如信贷、保险、信托、证券发行和交易、金融衍生交易、风险投资、票据、担保、融资租赁、外汇管理、货币经纪、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征信服务等。社会化的金融服务配套体系在金融支持创新型城市发展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会计、法律、评估、评级等服务机构都是不可或缺的,它们通过发挥审计、咨询、评估、监督等作用,保证创新型融资活动的顺畅进行。创新型城市建设也离不开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的支持。金融能否支持创新型城市的发展,有赖于金融法律制度是否鼓励金融创新,能否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和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
3金融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的作用机理
(1)金融支持系统为创新型城市建设筹集资金的功能。在创新型城市的建设过程中,许多从事自主创新的企业存在着诸多金融支持诉求,这种诉求主要包括:一是资金瓶颈。技术创新是一项复杂性的长期活动,其不确定因素多,资金需求大。缺乏适当的融资渠道与平台而造成的资金瓶颈,已经成为我国大多数企业技术创新的重大障碍。二是缺乏流动性。与其他投资不同,技术创新投资具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而这导致了技术创新项目相关资源投入缺乏流动性。三是高风险对应性。由于技术创新项目本身的基础、难度和复杂性、外部市场等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企业自身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技术创新过程存在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对技术创新项目不感兴趣。金融支持系统的筹集资金功能就是使得通过开发设计一系列金融产品、金融工具,提供投融资服务,为技术创新企业发展和城市自主创新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2)金融支持系统的价格发现功能。技术创新过程涉及研发人员、风险投资基金、政府相关支持部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很多经济主体。技术创新顺利进行及其实现的基本前提是相关主体对于技术的价值和价格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判断,并且在双方可以谈判接受的范围之内,而最终达成一致。真实的技术价格是在金融机构参与技术创新过程中通过竞争自然形成的。这种价格通过金融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向外界相关各经济主体传递,从而使这一“发现”的技术价格成为一种现实价格。这样,就为技术创新相关主体之间契约的达成奠定了重要基础,从而有力促进技术创新的顺利进行。
(3)金融支持系统具有分散风险功能。针对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在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金融支持系统可提供风险投资、私募、信贷、股权融资等不同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以分散和转移风险,满足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需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创新主体往往难以独自承担全部风险,而金融支持系统的该项功能就是使得技术创新风险发生转移和分散,以达到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理配置,从而为技术创新的融资提供可行渠道,保证创新的成功。
(4)金融支持系统的第四项重要功能就是项目筛选。技术创新过程实质是一个包括技术创新方向的筛选确定、创业合作伙伴的选择、战略联盟对象的确定、融资方式选择、技术创新调整等的不断筛选择优的过程。所以,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内在机理之一,就在于金融系统能够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优选,择优汰劣。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以资金供求形式表现出来的资源优化配置过程。整个社会的资金在不断的项目筛选过程中,引导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5)金融支持系统的信用约束功能。技术创新主体在筹集到资金的同时,还要接受来自资金提供者以及金融市场施加的各种约束。一是来自股东的监督,包括风险投资者等在内的股东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二是来自债权人的监督,包括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督;三是来自资本市场的压力,企业经营好坏影响其金融产品的价格,价格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四是来自社会的监督,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也对企业形成有力的监督。这些监督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肖鹏,李兴文,刘国新.创新型城市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展望[J].科技与经济,2006(5):51~54.
关键词:金融体制改革;现状;发展趋势
1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1)以市场经济原则为导向,逐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
首先是分设了专业银行和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打破了长期以来的“大一统”的计划金融体制的框架。先后恢复和分设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
其次是成立投资信托类型的金融机构和发展城乡信用合作社。1979年至1984年,先后成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以及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以后各省市也相继成立地方性的投资公司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84年以后,不少大中城市相继成立城市信用社,成为为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服务的金融机构。
三是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地位,以及明确了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化。
(2)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中央银行间接金融调控机制。
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中国宏观调控手段从直接控制向间接调控转变的关键。从1979年起,先是在部分地区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但新体制仍然存在各专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之间吃“大锅饭”的问题,指令性计划指标管理为主的框框仍然没有打破。
(3)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金融市场,建立了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推行,使人们重新考虑建立金融市场问题。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拆借市场;二是证券市场。货币市场中的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市场首先得到培育和较快发展。1981年上海市首先出现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业务,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正式开办了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业务。1994年以后,商业汇票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一些沿海经济发达省市被广泛使用,成为企业主要的结算方式和融资手段。1985年,中国先后在广州、武汉、上海等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同业拆借中介机构,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心城市或经济发达城市为依托,跨地区、跨系统的同业拆借市场。
2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当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产生广泛影响情况下,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仍在稳步进行,金融开放渐进扩大,但也应该看到,我们所处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已经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伴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浪潮滚滚而来。金融变革和金融创新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同时,在国内也遇上了经济发展格局从需求过旺到需求不足的变化。在这种既面临挑战又面临机遇的条件下,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将会有怎样的发展趋势?
2.1积极进行金融组织机构的深化改革
今后除应完成机构调整任务,加快新机构同各方面关系的磨合,建立新的工作制度,发挥新机制的优点,进一步搞好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工作外,必须花更大的力气加强金融监管。并把这一工作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尤其要与促进国有企业尽快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运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彻底消除新的亏损的各项改革相联系。商业银行要真正企业化,真正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优胜劣汰。
2.2银行利率市场化
目前我国利率仍处于双轨制,官方规定的利率水平较低,而市场上利率较高,其原因是违约风险贴水较大,这使得利率市场化改革面临困境,对此,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降低违约风险,保持经济的稳步增长和低通货膨胀率,逐步扩大利率的浮动范围,最终完全放开利率管制。按照自主经营的原则,银行有权自定贷款条件。在中央规定的最高利率和最低利率幅度内,银行可根据时常资金供求情况自定利率,灵活调整利率,运用利率杠杆,调节资金供求。实现资金商品化和利率市场化。
2.3谨慎对待金融自由化。稳步把握市场开放的程度
金融自由化是今后改革的方向,对我们来说,金融自由化也就是走向国际金融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对此,我们一方面要持谨慎的态度,另一方面要积极创造各种条件,稳妥地实行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这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今后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经济实力,丰富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培养一大批能熟练进行国际金融业务操作、精通国际金融活动的金融财务人才。具备了这些条件,人民币不但应该实现自由兑换,而且应该逐步发展成为重要的世界货币之一。今后引进外资银行的力度会加强,因为中国需要借鉴其管理体制和操作方式,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与素质,为中国金融机构走向国际市场积累经验。
2.4进一步发展和规范金融市场
论文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衍生金融工具被越来越多的运用于金融活动。但是通过准则的制定并不能消除企业内部会计系统利用自身特殊的地位操纵会计报告的动机,也就不能保证企业会计系统提供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信息的可靠性。本文就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相关会计理论,以及建立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概念框架进行探讨。
一、引言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衍生金融工具业务被越来越多的运用于金融活动。作为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式,衍生金融工具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方法。但同时由于其极易做空且具有很强的杠杆作用,所以市场投机性也很强。正是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本身具有“双刃剑”的性质,既能避险保值又会带来巨大风险的现实,使得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企业处在极不确定的财务状况中。相对于人力资源会计、环境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等会计理论新领域而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是比较迅速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金融交易市场上先后出现了远期利率协议、远期交易综合协议等新的远期合约品种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4年8月《SFAS80——期合约的会计处理》,之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理论研究和准则制定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一系列准则相继,到目前为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和中同国务院财政部等会计机构都已经颁发了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相关准则,基本上形成了虽有过渡性质但也比较完备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披露和报告的准则体系。但通过准则的制定并不能消除企业内部会计系统利用自身特殊的地位操纵会计报告的动机,也就不能保证企业会计系统提供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信息的可靠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有部分学者和研究人员提出,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财务会计分支进行研究,实现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充分、可靠的报告和披露。笔者也比较赞同这一观点。因此,本文就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相关会计理论以及建立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概念框架进行探讨。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与传统财务会计理论的冲突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衍生金融工具的本质是经济合约,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具体体现为合约的签订和取消。这就涉及到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但是衍生金融工具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不同于传统的商品交易合约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假定物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传统的商品交易合约的任何一方在签订了合约但尚未履行时,本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同时存在且对等的,可以无条件取消。而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合约,一经签订也会导致合约各方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可是一方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时是对等的,有时却并不一定对等,但是一方拥有的权利却与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必定对等。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对象是衍生金融工具合约。合约的价值取决于社会经济运行的物价水平、利率、汇率和各种指数等的变化。合约签订时的预期未来变化如果与将来的实际情况出现差异,就会导致合约各方权利义务的变动,引起相关的损益。传统的商品交易因商品的价值或价格基本稳定,可以假设物价水平不变,但现代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情况却不能做这样的假定,否则就失去了衍生金融工具存在的理由。承认市场物价、汇率、利率、各种指数的变化又与传统会计的基本前提矛盾。衍生金融工具的不确定性对会计的特殊要求,使得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不能在传统的会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和讨论。
(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信息质量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决策相关性和可靠性。其他的一些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从相关性和可靠性中衍生和发展出来的。但相关性和可靠性有时并不能共存。需要会计人员作出权衡取舍。可靠性则是在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并作为会计报表的首要信息质量特征来反映,只有可以可靠计量的金额才能在相关的会计报表中得以列报。对于传统财务会计可靠性的追求,使得财务会计要素得到确认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能否可靠计量。如果金额难以最终确定,就不能作为会计报表要素加以确认。与一直以来采用可靠性为信息质量特征的基础的会计模式不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更注重相关性这一特征。在对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上,对相关性的要求较高,凡与公允价值相关的信息,都在某种程度上对决策有用。但是衍生金融工具要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就必须要达到相应的可靠计量的要求,这就使得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面临相关性和可靠性的选择。目前,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会计师在进行实务操作时的职业判断留有余地,这就要求会计师要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标准,同时要承担较高的责任。
(三)会计确认和计量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不是在一个时点即可完成,从合约的签订到对冲或交割,都要经过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市场上的价格、利率、汇率以及各种指数等等不时地影响着衍生金融工具,因此,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总是在不断变化着,此时对交易者来说是盈利,彼时却可能是亏损甚至是巨额亏损。显然,这种变化在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财务会计理论下无法表现,这便要求企业采用新的计量标准。同时,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没有初始净投资或是初始净投资很少,交易在未来发生,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对象来代表历史成本,因此,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被提出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举行多次听证会以及实地调查后,于1997年8月公布了《衍生工具及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一文,指出:“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具相关性的计量属性,也是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衍生金融工具应以公允价值加以计量。”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模式下,衍生金融工具的未实现损益应当立即确认,并记入当期损益。一般认为,以报告日的公允价值取代衍生金融工具的历史成本,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初始确认和计量的必然选择。但如果其他资产、负债项目按历史成本计量,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计量,又会导致报表项目的不可加性,影响对报表的理解。同时,公允价值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包括市场价格、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的净现值、可收回金额等,使得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和方法多变,没有统一标准。对“公允价值”的实质和取得的途径的研究存在分歧,导致“公允价值”计量执行的困难和人为操纵,也影响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其他财务会计要素计量上的推广应用。
三、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理论和概念框架的探讨
(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目标笔者认为,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是反映一个主体进行衍生金融业务活动所导致的对主体财务方面现实状况影响的会计分支,隶属于财务会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不管对会计本质有着怎样的不同认识,会计是一个提供信息的系统,这是不争的共识。因此,作为会计的其中一个分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主要目的也是向社会经济系统提供信息,包括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的信息和有助于评价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信息,这就必须符合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要求,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要。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总体目标,就是将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表明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充分可靠的信息提供给需要者。由于一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在一个主体内部导致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完全对称,容易导致信息的割裂或遗漏;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具有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两种功能,不同目的的交易实现不同的功能,结果也有所不同;衍生金融工具的投机套利功能允许进行“买空卖空”的操作,放大了交易风险,会因为未来市场参数的变化给主体带来巨额的收益或导致巨额的损失,所以,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具体目标的确定比较繁杂,涉及很多问题。简单来讲,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要实现总体目标,就必须要反映主体是否进行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交易的性质如何;是投机套利还是套期保值;每一笔交易所导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该项交易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计量方法和根据是什么等。这些信息对于了解和评价一个主体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过程和结果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所必须反映的,也就构成了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目标的具体内容。同时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目标的实现也涉及到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披露与列报问题。我国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第37号也对此作出了规定,要求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企业在交易初始进行时就对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类别和目的进行判断,披露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计量采用的方法和依据、该项交易涉及的风险(其中的信用风险还要求披露相应的变动额等数值信息)、相关的担保信息、金融资产减值的详细信息、相关的套期信息、与交易有关的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等信息,此外还包括一些分析性的信息。这些详细的规定对于实现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具体目标很有帮助,也是达到总体目标的途径之一。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信息质量特征是建立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这一特殊对象上提出的,在遵循原有财务会计系统所要求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以外,更加强调其中的充分性和相关性。在对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上,对相关性的要求较高,凡与公允价值相关的信息,都在某种程度上对决策有用。为了兼顾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可以考虑在可靠性的基础上,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在传统财务报告的模式上,进一步扩大相关性信息的披露和列报,特别是对于以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为主要经济业务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在某些情况下适当扩大“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同时,考虑到企业作为主体会对会计系统进行干预,也会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得会计报表的可靠性降低,所以应尽可能地要求充分披露。目前,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会计师在进行实务操作时的职业判断留有余地,这就要求会计师要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标准,同时要承担较高责任。
(三)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原则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作为财务会计的分支,也必须满足财务会计提出的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一般原则和反映会计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但是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自身的特点和特殊性出发,也必须对传统的财务会计原则进行修改和补充。除了本文上述的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特殊要求外,要建立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还必须对会计计量原则进行补充和调整。传统财务会计的计量是建立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的,强调可靠计量,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原则。然而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没有初始净投资或是初始净投资很少,交易在未来发生,难以找到合适对象来代表历史成本,相关性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加以强调。而作为计量属性和计量原则,目前公认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虽然对于“公允价值”的具体确定标准仍没有统一定论,但“公允价值”计量原则仍是强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主体以及信息使用者产生的决策相关性的较好的选择。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标准是: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是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但以下两项例外: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对于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而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相应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同时,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七章单独加以规定。初始确认时应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公允价值的基础。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应以市场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在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但是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情况下,要注意对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可靠,防止企业会计系统通过某些手段,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使信息使用者认为“可信”但实际上并不“可靠”的信息,用以粉饰企业财务状况。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适用问题
一、引言
2008年滥觞于欧美之金融风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体系和资金流动全球化的影响,使得单一金融机构之信用风险,迅速扩大至全市场之系统风险,尤其造成一般民众财产巨额损失,或有退休金血本无归者、或有相信金融机构贩卖保本理财产品,却血本无归者。此后,无论欧美金融先进国家或新兴国家,学界聚焦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讨论,希望能加强对于金融体系底层的投资人保护,由本次损失惨重的风暴中获得些许经验,综观金融消费者讨论之文献,学者对于赋予底层投资人(通常是零售投资人)更多倾向性保护有一致性的共识,即使是主张自由经济市场、降低政府干预及管制的学者,亦强调必须加强“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规范不足之现实下,我们不得不寻求规范目的相似的法领域以求解决已经发生争议之个案,这是探讨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另盘点现行对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费者倾向性保护之法律,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接近,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争议提供适当的保护,则相关立法论无继续讨论之必要;如不能,方继续讨论究竟应修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订定专法加以保护。
在讨论的顺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确定其保障之范围后,再将确定后之保障范围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依照其既有之文义确定消费者保护法如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其保护之主体、行为及范围为何。亦即,从法律文义解释出发,划定何种金融商品交易争议适用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围为何?其后才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已能完全规范所欲规范的争议?如不能,应该做如何的调整?是调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抑或有重新立法之必要?不同于目前国内文献在该问题的讨论上,大都先定义法无明文之“金融消费者”,然后削足适履地穿着不合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容易混淆法规范的实然面和应然面,并且导致目前自陷于“金融消费者”莫衷一是的定义争议。
二、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然本条并未直接明定属于消费者之定义,但国内学界已形成共识,[1]根据该条提炼出三要素:一是主体为“自然人”;二是行为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是目的“为生活需要而消费”。
关于消费者是否限定其主体为自然人,事实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学界虽有认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消费者,[2]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保护人们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所以无论购买商品之缔约相对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最终使用消费之人必然为自然人,故个人认同通说关于主体限于自然人之见解。
关于消费者定义三要素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何谓“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所谓“为生活消费”是对立于“为生产或为经营消费”而言,在经济学上,消费包括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3]消费者之所以需要特别保护,其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分工逐渐细化、专业化,消费者对于商品之熟稔度远及不上生产者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别于民法之一般规范,而采用倾斜式的规范保护消费者,其最终目的不在弥平因职业不同所造成的专业落差,而是在于确保商品及服务符合一般水平,进而保障消费者之身体及财产安全,减低消费者检查商品的成本,维持市场秩序。至于在非商品之服务领域,可以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划分,转化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二类,由于服务提供者对于所提供之服务具备专业知能,故相当于生产或经营者,相对的,服务接受者即属于消费者。故“消费者”系相对于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言。
需注意的是,或有见解将“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误解为消费动机,然后在错误的理解下,将消费动机又区分为“为了生活之需要”与“为了营利之需要”两种,虽然消费者的消费动机通常属于“为了生活之需要”、生产或经营者的消费动机亦符合“为了营利之需要”,但这只是通常情形的附随结果,若直接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为标准,则在个案中容易产生区别困难或混淆的情形,下列多起实务见解即为事例。
实务上关于“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认定十分紊乱,个案中呈现标准不一之情形,判决中明确表示非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案例,如:“购买板材为了加工销售”、“签订接受法律服务之合同”、“签订接受医疗服务之合同”等。[4-6]至于“专业打假人购买商品行为”较早的见解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妨碍其作为一名公民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属于消费者,但晚近的实务见解则多认为专业打假人不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8]上述第一则意见认为“加工销售”不属于为生活消费,恰因为加工销售属于为了生产之目的而消费之情形,是典型的生产性消费,该实务意见正确的区分生活目的之消费与生产者或经营目的之消费。然而,在第二则及第三则案例关于接受法律服务与医疗服务为何不属于“为了生活目的而消费”,则因为欠缺说理无从得知,若简单的以服务提供者/服务接受者二分观察,上述两例皆属于服务接受者之地位,即使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加以观察,接受法律服务和医疗服务亦非基于营利目的,并且依照一般生活经验,为了解决争议至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服务和患病上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其目的属于为了满足生活需要盖无疑义。至于专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实务见解分歧,需要留意的是较早的实务意见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碍其为消费者之地位”,较正确的区别消费目的与消费动机之不同,亦即,打假之动机虽然在于获得数倍赔偿,有营利之性质,但其目的仍然为生活性消费而非生产性消费,故无碍其为消费者之事实。
三、从法的解释论出发,界定金融交易争议之适用范围
依照前面所述,现行学者通说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定义之三要素,依次为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为了生活而消费。将金融交易争议涵摄至该三要素时,在前两项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无问题(许多发生交易争议的主体为“自然人”,金融商品虽为无形物但无碍其属于“商品”之性质,至于给予投资建议、经纪等属于“服务”怠无疑义),容易引发争论的在于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是否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目前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之学者,多数采取肯定见解,其理由略分为三:其一认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务是现代为了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生活消费;其二认为投资人在经济上或金融市场中属于弱势地位应予以特殊保护;其三从因金融商品创新导致事实上银行、保险亦贩卖投资型商品的角度,说明目前混业经营模糊了原本银行的存款人或借款身份、保险的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证券的投资人身份之区分。[9-11]分析上述三种立论,第一种站在现代生活水平提升的角度,解释金融消费属于为了生活需要之消费型态,但却错误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消费”当成消费动机加以解释,所以得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属于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消费之结论。第二种为了调整经济上弱势地位及第三种行业界线模糊属于立法论上的说明,即给予法规范上应然面的理由,并非现实上法规范能否适用的实然面说明。
个人认为,若紧扣消费者与生产者或经营者二分模式,购买投资型商品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殆无疑义。为了追求转售利益而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的投资人是属于消费者,相对于此的生产者,则是利用财务工程技术设计生产金融商品的金融机构,而经营者则是代销代售该金融商品的金融中介机构。诚如前述,学者陷于营利目的或者是生活目的的讨论是错误的混淆消费动机与消费目的之不同,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投资型商品之购买人相对于商品设计者而言,显然是属于消费者。由于投资型金融商品与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有很大的差异,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是消耗折旧,但投资型金融商品的使用方式则在于转售,因为该使用方式之不同,所以一般商品的消费模式含有最终使用的结果,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消费模式通常伴随转售及营利,但投资型金融商品则而一般投资人购买投资型商品是为了出售而赚取价差,并以追求营利为目的而非为了最终使用,由于一般商品和投资性金融商品使用方式的差异,以及对消费目的和消费动机的混淆,造成学界对于投资型金融商品是否能涵摄于消费者的定义中争论不休,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上述争议可迎刃而解,投资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符合消费者之定义,该特殊使用方式不影响其为消费者之本质。至于非投资型的金融服务,如:存贷款、信用卡申办、一般非投资型保险,或者纯粹接受投资建议或委托代为操作投资等,则属服务接受者,基于前述服务领域区分为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二分的角度,接受此等金融服务之人亦属于消费者。是以,在不变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之定义下,将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涵摄至前述大前提后,所能适用之主体为自然人,所能适用之金融商品类型,包含投资型金融商品及存贷款、信用卡申办、非投资型保险、接受投资建议及委托代为投资之金融服务。
在目前法规范欠缺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毫无疑问成为金融消费纠纷发生时,唯一能提供民事请求权基础的现行法规。在不变更该法对于消费者定义之前提下,藉由解释论厘清金融商品或服务得否涵摄于该法之适用范围,远比变动既有解释重新定义金融消费者更为迫切。依照上述讨论,得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者,包含购买所有投资型与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接受所有金融服务之自然人,排除法人之适用。
四、金融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产生的问题分析
1、金融消费是否属于“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易生争执
如上述,一般民法学者对于定义消费者的要件“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解释,系以目的解释方法导出生产(经营)/消费二分的方式,亦即非生产者或经 营者即属消费者。从民法学者的解释方式虽可以解释“金融消费者”符合消保法第二条,从而得出金融消费者可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但透过解释学将“投资行为”划定为“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文义解释上恐逸脱出一般人对于“为生活需要”的概念。
此外,姑不论一般消费者争议的案例中,法院对于“为生活需要”的判断屡屡出现分歧,且执掌行政消费争议的北京市工商局亦曾表示,股民、基民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说,最终目的是一种投资经营行为,并非消费者,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此认定无异让本以难解的金融消费者定义,更是含混不清。[12]
2、保护主体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专业投资机构之一般法人,恐生保护不足之弊
由于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并调整经济地位强弱悬殊之现状,所以通说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及自然人而不及于法人。惟目前金融交易已渐趋复杂,即使是法人并不意味一定具有能力搜集信息、了解信息,举例言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0年4月16日向纽约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控告高盛在次级抵押贷款业务金融产品(cdo)涉嫌诈欺一案,造成投资人高达10亿美元的损失,其中损失最惨重的是荷兰银行与德国工业银行。台湾地区各大银行于2015-2016爆发贩卖目标可赎回远期契约(trf)案件,由于大多数买受该契约之人均为一般非金融机构之法人,而非自然人,其资力虽然较一般自然人高,惟其投资经验、金融知识未能与专业机构投资人相当,但由于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为自然人,故一般非专业法人即被排除于保护范围之外,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可知,即使是具备专业能力之金融机构,仍有可能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遭受到权益损失,传统上发生信息不对称的相对人,已经不限于自然人。如要调整该信息不对称之现象,促进金融市场之进步和稳定,无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均应赋予其要求接近信息之权利。
此外更需注意的是,投资人保护的终极目标仍在促进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如果无法完善金融机构的义务内涵,诸如根据相对人的专业程度建立不同的披露义务,则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相同的义务负担或者是不明确的义务负担,均会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发展。个人建议引进欧盟mifid指令建立弹性客户分层机制,其优点在于金融机构能依照商品的风险性大小,贩卖给不同专业程度的相对人,风险大、复杂性高的比方客制化的衍生性商品的卖给专业投资人,反之风险性小的、复杂性低的股票,卖给一般零售投资人或称金融消费者,如此金融机构才能明确贩卖商品的风险,以免动辄被诉。
3、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无实体之权利,可能造成法规适用之I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不限制所规范之商品必须属于有体物,但从法条内容可知其规范基础系以有体物为主轴,例如:第22条经营者应保证正常使用下之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23条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第11、18、35、41、42条有关人身损害之规定;第44条造成财产损害应负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之责任;第49条欺诈行为应负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上述保护手段均是针对有体物所为之设计,但对于金融商品发生损害时的保护手段则付之阙如,未来若要将金融消费者引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势必需要做相对应的法规调整。
另外应予注意的是,存贷款或者接受投资建议属于接受服务的范畴,但证券、期货、基金、或其它衍生性商品本质上属于权利,权利瑕疵和制造或设计上之瑕疵系属不同问题,故金融商品所造成之损害方式,除了权利瑕疵以外,通常为附随义务之违反(例如:未尽说明义务),商品本身不会发生设计、制造之瑕疵,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条文适用上容易发生I格。
4、欠缺完整的争讼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仅规定,发生争议可以透过五种途径加以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法院提讼。条文中并无规定适用顺序,故消费者应得自由选择前列五种程序进行争议处理。
相较于英国关于金融消费争议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公评人制度(fos),前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范密度稍嫌不足。金融公评人制度分成四个层次,首先强制要求金融业者必须受理申诉案件;其次规定申诉人和金融业者协商和解方案;和解不成进入第三个阶段,即由初阶裁判人调处做成初阶决定;若有不服,再由公评人做成最后决定;最后仍然无法解决争议才能进入司法救济。此外,现行消费者争讼之五种途径是否足以应对金融纠纷高度专业化之需求,亦值得注意。
五、结语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划定之范围,“金融消费者”如直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主体应为自然人、行为为购买所有投资型及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及接受所有金融机构之服务。此与目前国内唯一出现“金融消费者”一词之成文法――2013年所颁布试行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定义大致相同:“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注 释】
[1] 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J].法学,2000.5.26;王利民.关于消费者的概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3.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5;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28-329.
[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5-70.
[3]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7.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85号.宏俐投资有限公司.(HONGKONG TREASURE INVESTMENT LIMITED)等与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5]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终字第131号.黄秀英与张刘鹏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565号.郭新军与登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7]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270号.吴进文诉南京大庆烟酒食品商店买卖案.
[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399号.王进府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其它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9] 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9.
[10] 吕炳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之构建[J].金融与经济,2010.3.4-5.
[11] 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J].金融法苑,2008.75:20-24.
[12] 管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散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0.24(1)53-58.
股票投资分析论文范文一:
【关于昨日次新股集体跌停】
1、次新股对咱们而言,属于“无缘”,我本人则霉到至今不知道新股是什么,所以不操作,关心也少,也就是说次新股暴跌和我们没半毛钱关系。
2、次新股只是从年初位置跌回来而言,谁知道会不会随着行情再来一波,它也再来?概率很大吧?所以顺势跌出空间。
3、那么,次新股到底该怎么看呢?我觉得既然是次新,N个涨停打开后后面本来就是投机占比大于一切,还有什么好考虑的,普通票你预测未来成长,次新股你高几个门槛预测,很容易自我安慰,深度调研又有多少人做的到,所以本质还是投机大于一切,所以和我们的价投结果盈利交易不相合,只会在现金充裕,闲了蛋疼的时候随缘参与。
股票投资分析论文范文二:
【大盘】
雄安是完蛋了,没人能接,也没人敢接,可燃冰什么的见光死板块新闻一过马上就萎。哦对,这是事件刺激的题材都不行,你也许会问那雄安不也是忽如一夜春风来吗?对啊,这阵风比较大,你看现在不是也过去了吗?有人觉得自己做上第二波了,有人觉得根本没有第二波,如果从小散的盈利状况来看,后者的可能性更大。
当前的情况大盘还有可能继续下探,因为股指真正的底不在于某个指标或者某种结构,而在于“它”想要的市场状况是什么。去年炒壳热时亏损企业剩余价值在重组时的严重高估和人为操作(股价越跌老板越赚的事情不是没有),今年只有一个顺丰非常成功的靠炒壳圈了一栋别墅都塞不下的钱,其他的基本都死了,你看创业板那些僵尸企业几乎都无力回天,因为监管不允许它重组了。
现代经济学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以英国、德国、法国和意大利为主要发源地,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和演变,逐渐成为一种居于支配地位的全球性思维模式。追根溯源,西方经济学是西方整体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西方哲学思维数千年演变和进化的产物。经济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直接来源于西方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西方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或者一般而言的西方哲学思想,有一种特别的精神。哲学家熊十力说:“西洋形而上学是以宇宙实体当作外界的物事而推穷之。西洋哲学的方法是析物的方法,所谓一元、二元、多元等论,则是数量的分析;唯心唯物与非心非物等论,则是性质的分析。此外析求其关系则犹若机械论等等。要之,都把真理当作有数量、性质、关系等等可析。”分析的方法或析物的方法,实在是西洋整个哲学思想和科学思想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其最殊胜之处。西方许多著名科学家将西洋科学方法总称为“约化论”(reductionism)。约化论让西洋科学取得令人叹为观止的伟大成就,绝不可轻视,更不可忽视。西方经济学实在是西洋整体哲学思想的支流,其哲学基础和分析逻辑也是秉承约化论的基本意蕴。
概言之,主流西方经济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由五个方面构成:人类行为的自私决定论、经济体系的机械决定论、人类发展的西方中心论、人类认识的实证方法论、政策哲学的自由竞争论。从哲学角度来审视,上述五论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本体论、宇宙论、知识论和人生论。200多年来,经济学演变繁复,流派纷呈,恰如滔滔江河,又如涓涓细流,溯其源流,就是上述五论。
经济科学背后的本体论、宇宙论、知识论和人生论,直接源于西方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17世纪欧洲兴起的科学大潮,彻底改变了西方世界的思维模式,改变了人类历史的演进方向。科学和技术的兴旺发达,不仅让欧洲拥有了征服物质世界的绝对优势,而且让欧洲拥有了征服精神世界的最大优势。那些惊世骇俗的科学发现和发明创造,让全人类叹为观止。欧洲人凭借科学技术的神奇魔力,成功征服全世界。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胜利或许更加彻底。西方崛起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以摧枯拉朽、雷霆万钧之势,迅猛席卷全人类。一切社会科学和精神学问,包括宗教、哲学、历史、法律、伦理等所有一切学问,无不深受科学方法论的影响。科学思维对经济学哲学基础的影响尤其深远和全面。若要探讨主流西方经济学的成功和失败、优势和劣势,若要为经济学的未来开辟新的方向,我们首先需要总结西方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才能理解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如何决定了经济学的基本价格。
西方科学世界观的核心就是决定论、机械论或命定论,此为西方学术界的共识。1979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非平衡热力学开拓者普里戈金和助手斯唐热出版的名著《从混沌到有序:人与自然的新对话》,吹响了重新塑造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嘹亮号角。
决定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孕育出许多基本信念。我们将会看到,经济学和几乎所有社会科学命题,皆源自这些基本信念。
决定天地万物或宇宙演变的是自然定律,自然定律具有普适性和永恒性。西方科学的伟大奠基者们始终强调自然定律的普适性和永恒性,他们虔诚追求的科学理想,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图式和普遍真理。
对普适和永恒自然定律的信念,激励无数天才物理学家穷尽毕生智慧去忘我地追寻宇宙万物的基本规律,从而创造出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科学奇迹。的确,物理学家们曾经多次坚信他们已经找到了那个神秘莫测却又充满无限魅力的终极定律。譬如,19世纪后期,物理学家们非常乐观地宣称,宇宙间的一切皆可以按照连续物质的性质予以解释和推断,物理学的天空只剩下微不足道的一点儿乌云了。然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横空出世,粉碎了物理学家的乐观情绪,开辟了物理探索的崭新天地。原子结构和量子力学不确定性原理的发现,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摧毁了决定论的信念。
霍金的《时间简史》是有史以来最畅销的科普著作之一。全书激荡着那个意志坚强的残疾天才对自然世界普适和永恒定律的信念忠贞不渝的伟大情怀,激荡着对宇宙演化终极规律不懈追求的豪情壮志。当霍金论及“物理学的统一”时,他满怀信心地说:“在谨慎乐观的基础上,我们可能已经接近于探索自然中集定律的终点。”
霍金将决定论的科学观推到极端。他写道:“爱因斯坦曾经问道,在制造宇宙时上帝有多少选择性?如果无边界假设是正确的,在选择初始条件上它就根本没有自由。”初始条件的确定性加上自然定律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准确预测宇宙发生的一切,这当然也包括人类社会,因为人类自身不过是茫茫宇宙的沧海一粟,怎么能够逃脱自然定律的命令和规范?
>> 全球化后的现代性反思 从全球化看现代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对现代性的思考 全球化与人文知识生产 论人文学术还家 承续与发扬:全球化视野下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性转换 全球化时代文化冲突的现代性根源析论 文学“大众化”问题的现代性境遇 高中生物与人文学科教育的联系 简析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的关系 我国人文学术研究展望 全球化进程中的英语教育与人的现代化 论现代化与人的现代性的关系 试谈抗战前后中国人文学术界的集体学术转型现象 漂泊的东干人文学 高校人文学科在现代大学教育中的价值功能 “科学”的两次“狭化”及人文学的边缘化 现代性与人全面发展的矛盾 现代性与人的精神世界 论经济全球化与人的自由流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5年4月10日访问。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经济规则的全球实施也同时连带了其背后的价值附加,所以,后续发展国家除了依据统一规则进行商贸活动、复制发达国家或区域的生产方式和管理程序外,还必须履行规则所附加的道德承诺,如环保和减排。但是,在环保和减排为标识的合法性背后不仅遮蔽了发达国家或区域将重排放、高耗能的产业早已转移到了后续发展国家或区域的历史事实,即资源环境的递次转嫁,同时也遮蔽了后者的制造水平。这使得在价值统一体下,后者必须向前者订购符合环保和减排标准的设备,全球新的经济结构链就此形成。因而,人们不难理解全球化也是某种全球政治合谋的症候。此外,后续发展国家的内部制度,如用工管理,并无全球统一规则,因而也无人过问。由此,“全球采购”和“血汗工厂”构成当代全球化特有的悖论。加之资本跨界后必然引发文化资源的挪用,即传媒利用文化资源进行消费引导,导致不同区域的消费同质化,因而跨国过程也不是“仅仅简化为特定的经济过程”。〔4〕因此,人文社科学界对全球化的观察往往会关注经济一体化背后的文化政治问题,即通过当代经济全球化过程透视到其背后典型的“后殖民”(postcolonial)式文化运作。实际上,“后殖民”学术命题和阐释均与此相关。所以,对于作为通识语和基本概念的全球化,应从多角度加以透视。
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三者的结构性关系中,前者作为确定性条件虽然可以决定后两者的状况,但并不能替代或等同于后者。换言之,人文社科的学术活动总是历史阶段中的认知行为,这一思想陈述有其自身的惯例和逻辑。因为,“文化系统是政治经济体系的产物,这是最为显而易见的,而重要的是由语言所再现的,但还包括各类体制性机构,从管理层、宗教实践、建筑和大学课程和文献不等。”〔5〕所以,概念及其意指实践之间并非只涉及到意义是否等值,而是存在着一个概念与文化关系所导致的意义范围和转义的问题。正如全球化研究者沙士森米耶(Dominic Sachsenmaier)所认为的,“甚至所有最为全球的术语‘全球化’本身也犹如‘现代性’或‘历史’一样,在不同的语言中包含着全然不同的意义范围”。〔6〕我们可以认定,作为“渐进”(Aysmptotic Progression)①的全球化,首先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概念。在当下形成了认识共同体(epistemic communities)的语境下,在如此广泛的范围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文化区域中,这一问题的所指和论述层次必然会出现差异。对这样一种复杂的蔓延过程进行观察和解释,跨学科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手段或方法论。“就关注的学科而言,全球化是社会学、政治学、地理学、人类学、媒体研究、教育学、法律和文化研究的主题。”〔7〕简言之,全球化不论是作为某种通识语,还是作为经济一体化的现象,对于不同区域社会文化的影响均是持续而深刻的,而且这一现象所引发的思考直接进入了文化研究和文学研究,其间也产生了一些重要的论述,如菲瑟斯通(Mike Featherstone)所编的著名论著《全球文化:民族主义、全球化和现代性》(Global Culture: Nationalism, Globalization and Modernity)自1991年出版以来不断再版;而安斯勒(James Annesley)在其《全球化小说》(Fictions of Globalization,2006)中则将以全球化作为主题的虚构小说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研究,受到评论界的重视。
显然,全球化的进程在人文社科领域带来了某种全球化语境下认知同一性的现象,即西方观念随着经济和文化活动的展开获得了复制并形成某种学术语言、范畴和概念为基础的认知共同体,因而,米尼奥罗直接指出,“我将首先探讨一下在过去五百年中语言与文学概念之间、人文学科与学者文化的界定的共同性,这五百年是具有现代性的五百年,也是全球化在西方世界体系形成与扩张中得以充分实施的五百年”。〔8〕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后续发展国家的公立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以及学术体制为保证知识共享的规范性使得欧美学术文化获得了大面积覆盖和复制。于是,我们可以看到,从语言、文化到学术文化,全球的学术活动逐渐集中到主要的几个语种和文化模式上,由这些语言和文化致思的方式辐射到全球各区域并形成了某些共同的类型:
语言及人文界限之间的联系形成了欧洲现代文学、学术文化及文明的概念。全球化的现代阶段正经历着巨大的转变,它以语言(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各种语言的文学 (及其希腊文、拉丁文的遗风)、学术文化(主要是英语、法语和德语文化)之间的密切联系为特征。〔9〕
值得重视的是,由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人文学术全球化表征,以及全球化本身在人文学术各分支领域成为关键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术资源所引发的,其重要原因是各个后续发展的文化区域在新的时期出现了与发达国家历史阶段中相类似的社会文化现象以及相关的问题。在表层的类似现象和现成言说之间,发达国家的学术方式,包括命题、理论和方法论等相关资源,会获得首选,即后续发展国家对新现象解说的历史性滞后或乏力,必然使其学界对发达国家的研究资源有着自然的渴求,如中国学界在新时期对欧美理论持续引介,对其理论话语形态就一直抱有热情。所以,区域的学术现代性与全球化进程是密切相关的。犹如沙士森米耶以历史学为例所指出的,“当代学术机构中的历史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全球变革(global transformation)的结果”。〔10〕与此同时,人文学术,包括文学研究自身的发展,其学术指向也不断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在20世纪后半期尤为明显。当代美国文论家利奇(Vincent B. Leitch)教授在说明当代文学理论特质时特别指出:
由于后结构主义、文化研究以及新的社会思潮,特别是妇女及民权运动的影响,文学理论日益对体系、体制和规范等进行质疑,对其采取某种批判或反抗的立场,对理论盲点、矛盾和由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掩盖的曲解感兴趣,日益将个人或地方性实践与更为广阔的经济、政治、历史以及文化伦理的力量结合起来。〔11〕
人们面对不同的社会文化状况,总是会寻求有效的解释方式,并由此带来理论生产的动力。20世纪前期由语言学转向(linguistic turn)带来的理论分析方式对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前半期的有效性并不能自然延续至后半期。因此,理论发展与寻求针对社会文化特定现状进行有效阐释是直接有关的:
语言学转向似乎不再能够提供文学、历史和文化研究之间的关联,使之可以“应用”到特定的社会和地区。取而代之的是出现了一个新的时髦术语,……这个术语就是“全球化”。该词在1980年代晚期只限于讨论国际金融市场和共同基金,到了1990年代末,“全球化”已经成了最最热门的话题,不是作为理论范畴,而是向常规学科提出的一种经验主义挑战,特别是在人文学和美国的“地域研究”方面:东亚研究、南亚研究、拉美研究、非洲研究、东南亚研究、中东研究。在美国学术领域,这些是研究其他社会和文化的地方,过去通常是比较文学的主要支持者。〔12〕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全球化以来的人文社科领域的重要命题,如文学理论在20世纪的重要思潮,除了早期的以语言学为支撑的形式主义文论外,其他的理论流派都与欧美学界密切相关,如精神分析(奥、法为主)、新批评(英、美为主)、原型批评(加拿大为主)、结构与解构(法国为主)、读者反应批评与接受研究(德、法、美为主)、女性主义(法、英、美为主)、新历史主义(美国为主)、批评(意、英、法、德、美为主)、族裔批评(美国为主)、后殖民批评(美国为主)以及文化研究(英、美、澳为主)等,其中所涉及到的理论结构性问题、全球政治文化生态、族群与性别、多元文化观等,都是欧美学界在其学术体制下的产物,是这些国家和区域的学者在其社会文化状况中依据自己的观察和理解,并针对前期学说的理论盲点和言说缺陷所提出的。例如,在欧美各高校普遍使用的当代文学理论选集之一,即由理福金(Julie Rivkin)和莱恩(Michael Ryne)合作主编的《文学理论选集》(Literary Theory: An Anthology,2004)将当代文学理论分为12个部分进行选论分述:1.形式主义:俄国形式主义与新批评;2.结构主义,语言学与叙事学;3.修辞学、现象学与读者反应批评;4.后结构主义、解构主义与后现代主义;5.精神分析与心理学;6.历史主义;7.政治批评:从到文化唯物论;8.女性主义;9.社会性别研究;10.种族文学与文化研究、种族批评理论;11.殖民与后殖民,跨民族研究;12.文化研究。每一部分除了导论之外,引入5-12个学者的英(译)文专论,选集共涉及到90余名国际学者的论著和观点。所选学者除了少数为前苏联、东欧和发展中国家或区域之外,95%为西方高校或研究机构任职且得到学界公认的欧美学者。其他重要的、受到学界公认的选集或指南的选编情况与此选集大致相当,如《布莱克维尔文学理论指南》(The Blackwell Guide to Literary Theory,2007)、《当代文学理论读者指南》(A Readers Guide to Contemporary Literary Theory,5th ed., 2006)以及《诺顿文学理论与批评选集》(The Norton Anthology of Theory and Criticism, 2001)等。所以,米尼奥罗特别指出:
对语言和文学的研究就是在同一个认知构建中的。文学语言大多是现代时期殖民语言,希腊文与拉丁文的遗风犹在。文学研究也承袭了同样的传统。……文学研究,无论是1945年前用历史哲学作理论,还是70年代时用结构主义或后结构主义作理论,其研究重点都在沃勒斯坦所说的五个学术国家的文学作品上。〔13〕
上述相关的文学理论思潮不仅在全球蔓延开来,而且还进入了认知同一性的再生产,如论文、论著、项目与学位论文等,形成当代人文学术的全球化现象。如果仔细审视全球各个区域,尤其是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的东亚的人文学术,就可以看到这一学术生产链的清晰轨迹。全球化带来了某种学术现代性:非欧美文化区域大多将上述理论和议题作为本土思考的入口,在本土经验层面上来展开资源借鉴式的解释。正如中国台湾地区学者陈光兴所指出的那样:
总的来说,在整个20世纪历史进程中,亚洲各地的知识圈都是把眼睛往欧美看,一个世纪下来,所有事物的基本参照体系都是以欧美经验为主。百年之中,这个逐步建立起来、极其稳固的知识结构,造成了学术思想上巨大的问题,不仅是分析视野的窄化,把欧美之外该参照的多元历史经验割除,更糟糕的是欧美的知识方式几乎变成了惟一的典范。〔14〕
当然,我们并不能由此就主观臆断,欧美学界的知识就是某种霸权知识,采纳这一知识方式的惟一后果就只能将欧美经验地方化和普遍化。由于知识的最基本功能是对经验的间接性体验和共享,以此形成知识本身的推进,而对知识的采纳包含着使用者的基本判断和符合学理的陈述条件。所以,单一主观主义的知识论往往是无效的。参见〔英〕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三章。只是我们在过去并没有特别意识到人文学术的全球现象或现代性问题,没有注意到知识结论也可能是全球化的产物,也没有对其理论言说和本土经验之间的张力做出有耐心的审视和反思。所以,学界确实需要对不同理论资源拥有判断和甄别意识,在此基础上去“把握与理解我们自身的生存环境。如何透过亚洲不同次区域之间的知识圈互动,能够彼此看到,进而能使得各地的历史经验成为彼此的参照点,多元转化既有的参照坐标,才有可能创造出新的、更有解释力的知识方式。” 〔15〕
因而我们不难看到,近代以来,中国的高等教育和人文学术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西方体制的一种复制或模仿。虽然,这种复制或模仿本身并不指向价值评判,只是某种历史事实,但就全球化语境下的知识生产和知识共享方面,中国学界主要的参与和再生产方式与其他东亚国家和区域类似,如持续引介、翻译西方理论,包括话语形态、范畴、术语、方法论和议题,继而在此类理论与方法分析框架下,引入中国本土的经验型个案等,但同时亦在客观上说明了上述理论范畴的跨区域有效性。因此,对这样一种共享知识的参与和再生产就存在一个学理性问题。因为前者是达成后者的基础,而后者本身则需要符合前者的生产方式和原理。因此,随之而来的学术程序应当是:其一,对引介学术参照框架和理论本身的历史发生学应透彻把握,因为每一种理论的产生是理论家自我认知的意向性呈现,而这种意向性又与历史性和时代性存在着互文关系。有关理论的意向性,参见〔德〕沃尔夫冈・伊塞尔:《怎样做理论》,朱刚、谷婷婷、潘玉莎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十三章:理论视角。其二,对本土经验的差异性应有清醒的认识,因为历史和实践均是观念世界递进的结果。其三,在上述二者之间寻求符合历史现状和本土经验的替代性参照和有效解释。有关历史经验和模式理论,参见〔英〕迈克尔・奥克肖特:《经验及其模式》,吴玉军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第五章:实践经验。如是,才有可能对经验的历史性和理论的有效性做出基本的判断并进入原创性生产。有鉴于此,新时期以来跟风式的学术再生产,包括缺乏关联研究的盲目编译和转述欧美的学术概念或其他形态的“新说”,除开早期的资源借鉴价值外,并不能达到这一要求。此外,将此等“新说”作为认知框架或理论帽子重新套用在中外作品和文化现象上形成的所谓再生产只可能是无效言说。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有关的文章,特别是有关生态、性别、种族(非洲裔美国文学为主)和全球化选题的文学研究类论文和学位论文,均有上升的趋势。但其中很多论文还是在某种“全球正义论”的认知框架中,将生态、性别和种族等相关范畴置于道德制高点进行非学理性预设,然后找出文本中有关的对应要素进行支撑性说明,如用绿色书写对应生态、批判男权及白人等级以对应性别和种族等。这种对应方式本身并无对错,但问题是论证的方式不能仅以归纳文本中有关生态、性别和种族正义的表层编码代替文学研究的学理性。所以,在大量的论文中,超出这些议题范围以及对此进行质疑和批判的论文相对较少,这说明上述议题的影响力,同时亦说明理论原创的艰难。但这些研究现状和问题已经开始受到国内学界的关注,一些反思性的论文也陆续出现,这些文章既有对理论本身的质疑,也有对研究范式的质疑。参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项目动态”近五年来有关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有关国外理论中国化的立项和相关专著:,2015年4月14日访问。这方面的讨论除了学术论述之外,一些媒体也开始注意到损害学术基础和学术环境的现象参见中国新闻网:“评:学术名流、学界高管、学术掮客不算大师”,http:///cul/2011/07-18/3188438.shtml,2015年3月30日访问。,由于这种讨论是在公共空间进行的,因而影响较之学界内部要大得多。
至此,中国学术现代性包含了两个层面:全球化语境中的学术资源处理问题以及中国学术原创力生产问题,这两个问题互为结构。只有充分了解和把握学术资源的构成性和指向性,才能在透视不同经验的基础上,对资源加以整合并生产出符合经验的有效解释。资源的了解和把握需要对不同资源,不仅仅是欧美资源,加以多角度观察和理解,而且对理论和经验的双重透视需要克竞其功,方能在学问上做到“真实”且“深透”。〔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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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Leitch,Vincent B. et al. eds., The Norton Anthology of Theory and Criticism〔M〕.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2001: xxxiii.
〔12〕李湛.全球化时代的文化分析〔M〕.杨彩霞,译.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8:22-23.
[关键词]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认识误区
一、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
(1)误区的表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我国高校在为经济社会培育人才、创新知识、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逐步产生了讲求效益的观念和认识。相比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办学,这是历史的进步。然而,由于市场经济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些高校把效益简单地理解为经济效益,“讲效益”变成了单纯地讲经济效益,滋生了一系列影响和损害教学质量的偏差行为,如有的学校,一些专业虽然只有一个标准班的招生能力,却硬招两个班,以便于经济上合算;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大班、超大班教学,四个甚至六个班一起上,在教室和课时费得以最大节约的同时,学生的听课效果大受影响;教室、实验室超负荷运转,学生自习无空余教室和实验室资源可用。其结果,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在不自觉中放松,管理者及相当一部分教师责任心下降,教学质量的基础被削弱,人才培养质量大打折扣。教育部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为保障高校教学质量,先后开展新建院校合格评估、重点建设院校优秀评估、其他院校随机评估以及所有学校的“五年一轮”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特别是新世纪初投巨资启动高校教学质量工程。然而在一些学校成效却并不大,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与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深层负效应直接相关。
(2)误区的澄清。效益主要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比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影响面更广、更深远。一个社会组织主要是追求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是由其本质决定的。高校本质上是为国家和社会培育高级人才的社会组织,“是一种能容纳人们知识和思想,并展现希望的机构”[1],追求的是长远的社会效益。尽管在当代社会,高校已经集育人、研究和社会服务于一体,但历史地看,现代高等教育的三项基本职能并不是同时形成的,而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新职能既以原职能为基础又扩充着原有职能;现实地看,能否培养出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直接影响高校的生存和发展。一所高校,人才培养的职能得不到很好体现,即使其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再有成效,也势必逐渐失去社会信任和招生的吸引力,更不要说为了纯粹经济利益而严重影响人才培养了。英国学者托尼·布什说,虽然1980年代以来,“大学变得更具有企业经营的特点”,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效果是很令人怀疑的,某种程度上它是以损失或背弃大学组织的学术性……为代价的”[2]。因此,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的效益也应当主要是社会效益,必要的经济效益考虑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效益。
(3)误区的矫正。对高校而言,一方面,要切实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大批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另一方面,要自觉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学生为本,维护学生的教育消费权利,把教学质量、学生的成人成才作为办学的根本点。对国家而言,应当在支持与监督两个方面狠下功夫。就支持而言,国家在已经拥有比较雄厚财力的前提下,对高等教育投入应当有较大提高,以切实解决高校办学的后顾之忧。就监督而言,国家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高校办学行为的监察和督导,对于背离其性质和宗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依法加以遏制,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本质要求和体现。
二、重科研业绩评价,轻教学质量评价
(1)误区的表现。第一,无论是研究为主还是教学为主的学校,大都把论文数量,特别是把三大检索论文、EI论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作为评价教师科研业绩和职称晋升的重要指标,甚至是核心指标。相反,教学工作却是软指标、软任务,在教师业绩评价和职称晋升中,只看数量不问质量。第二,片面强调研究课题的级别和数量。一些学校,尤其是急于升格的学校,不问自己的类型与层次,硬性规定教师不仅要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和著作,还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课题,特别是一定数量的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第三,重视科研奖励,忽视教学奖励。一些学校的年终科研奖励十分诱人,教学工作却无奖励可言。如此,教师特别是高水平教师的精力自然被导向于科研,教学事实上被置于口头重要而实际次要的尴尬境地。
三、 重“双语教学”形式,轻“双语教学”效果
这里是特指运用英语的教学(1)误区的表现。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教育部在2001年出台“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专业要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外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可以对部分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相当数量的高校与“直接用外语讲授”的条件要求差距较大,分步到位,双语教学成为切实可行的路径选择。在这一过程中,绝大多数高校克服困难,因地制宜地设计了英语教材英语授课、英语教材汉语授课、英汉语同时使用但以某种为主等形式。这种积极态度和探索精神值得充分肯定。另一方面,也出现了把双语教学开课比例(下简称“双语教学比例”)与师资水平、教学质量盲目挂钩的片面认识,似乎双语教学比例反映的是学校实际师资水平的强弱和教学质量的高低。一些学校不顾自身实际,盲目规划和提高双语教学比例,甚至提出不管质量如何,先开起来再说,在课时和课时费计算上,双语课程也相应地赋予较大系数。在这样的观念和政策导向下,一些不具备双语教学能力的教师,也“积极”申请双语教学,更有某些教师仅由于英语口语相对见长而加入到双语教学行列。其结果,除任课教师有留学经历、专业英语水平运用自如,以及学生英语水平较高,听课、理解无障碍的,双语教学效果比较理想外,其他或由于教师原因,或由于学生原因,或由于双方的原因,通常造成教学任务无法完成,并且一门课程结束,学生对知识掌握甚少。至于知识间的逻辑联系、原理的运用更无从知晓。为应付考试,任课教师只得事先把几乎等同于考试的范围告知学生。
(2)误区的澄清。首先,双语教学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手段的选择应当服从于目的。开展双语教学必须能有效地促进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相应地,双语教学比例只能根据本校双语教学的实际效果确定,不能想当然。其次,双语教学必须满足相应的教学条件,否则必然不能很好开展。一方面是教师对拟采用双语的专业课程已经有丰富的中文教学经验,有较好的专业英语水平,或至少能用英语进行知识主体的讲授,辅以恰当的汉语解释。实践证明,那种英语教材,英语PPT教案,完全中文讲解的模式是无法达到双语教学目的的;另一方面是学生的英语水平及接受专业知识的能力。学生英语基础差,无法听懂英语授课,或无法看懂英文原版教材,或接受专业知识的能力不强,是不适于双语教学的。再次,双语教学只是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教学形式之一,不一定表明学校的办学实力强弱。即使退一步讲,双语教学的比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学校的办学实力强弱,条件达不到者也仍然只能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比例。
(3)误区的矫正。第一,在指导思想上,学校管理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学校类型、层次、教师和学生的实际出发,确定推行双语教学的进程和比例。第二,在教学组织上应当切实推行分级教学,选择双语课程学习的学生,不仅要有较好的英语基础,还必须有较好的课程基础和学习能力。第三,在教学管理上,要认真研究双语教学的管理和监控,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研究解决,稳步推进。第四,在教师的组织上,要加强对双语教学教师的培训,安排教师到英语国家的相关高校进行系统的专业进修,实实在在地提高其专业课程的英语授课能力。
四、 重多媒体教学手段,轻教师主体作用发挥(1)误区的表现。第一,无论什么性质的课程一律强调使用多媒体,但一些教师对于究竟怎样有效使用多媒体却不甚知晓,只是简单地放放电子教案,讲授、分析大大减少,教学效果反不如讲授+黑板+粉笔。第二,过分追求教学的生动性,文字、音像一齐上,学生在感官得到较多享受的同时,对教学内容的注意力大大分散,所学东西大打折扣。第三,不研究教学内容的特殊性,把多媒体手段当万能,导致有些课程无法实现教师与学生的教学互动,减少了学生独立思考的回旋空间。结果,一节课下来,除少数拔尖学生能听懂外,多数学生如堕雾中。这种情况在一般院校尤其突出。第四,某些教师笔记本电脑里常常装有各种资料,外出讲课、咨询,从机场直接返回教室,拿出笔记本电脑,借助多媒体手段,随便放些与教学似乎有关的资料,加上外出的轶闻趣谈,便成了教学的全部内容,完全背离多媒体教学的目的和初衷。
(2)误区的澄清。无论是黑板+板书还是多媒体,都只是教学手段,都从属于教学的要求和目的。当然,多媒体手段有文字、音像齐备的优势,教学内容中仅凭口头讲授+黑板+板书无法生动展现的,教师可以借助多媒体手段来实现。但是,多媒体的作用是依靠教师的创造性使用而发挥的,教师使用的能力不同,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同时,多媒体教学手段本身是有局限性的,与口头讲授+黑板+板书教学相比,多媒体教学手段的长处在于集生动性、形象性、娱乐性于一体,但对于抽象的理论推演,口头讲授+黑板+板书就更显其长。再如对于数理公式的推演,教师边板书边启发学生思考,既给了学生思考的回旋余地,又能有效地形成学生与教师的思考同步,相比于学生机械、被动地看电子教案,教学效果自然是不同的。再者,无论是传统的口头讲授+黑板+板书教学,还是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教学质量的关键都在于教师对教学内容的科学把握和讲授,再精美的多媒体课件也无法取代教师的博学及严谨、科学、艺术的讲授。对教学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只能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教师。
(3)误区的矫正。第一,高校管理者,尤其是教学管理者必须科学认识和把握教学手段与教师作用的辩证关系。提高教学质量,关键在教师。加强教师的业务培训和责任意识培养才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途径。第二,要科学认识多媒体教学手段的长处和不足,科学把握不同课程的知识特点,提高多媒体教学的针对性。有的放矢,切中教学内容要求,是有效使用多媒体手段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第三,无论是传统的教师口头讲授+黑板+板书教学,还是新兴的教师讲授+现代化的多媒体手段,作为过程,都需要加强监控和督察,以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同时也有利于加强教师的责任心,减少以至消除以多媒体教学为招牌、糊弄学生的情况发生,达到实实在在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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