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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经过反复酝酿研究的《全省地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正式下发,全省地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召开。湖北地税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启动,揭开了湖北地税发展新的篇章。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省地税局为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顺应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潮流,应对税源状况深刻变化,从体制机制上破解制约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的深层次矛盾,而作出的一次战略抉择。其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实施税源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夯实税源管理基础、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强化纳税评估、加强税务稽查、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完善征管质量与绩效评价体系、建设信息化支撑体系等十大方面。
新的改革是一场涵盖全省地税系统各个层级、每个岗位、所有业务的一次革命。这是一次治税理念的革命,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将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绩效评价、过程监督的风险管理闭环系统与征管基本程序相融合,把有限的征管资源用于风险较高的纳税人;这是一次治税方法的革命,实现业务工作与现代科学技术的有机融合,积极利用第三方信息,打造覆盖税收征管和内部管理全流程的信息化平台,全面迈进信息管税时代;这是一次征管方式的革命,按照申报纳税、税收评定、税务稽查、税收征收和法律救济再造税收征管新流程,特别是风险控制和评定将成为整个新税收征管流程的核心和中枢;这是一次部门权益的革命,按照征管流程需要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做实机关、重组税源管理机构、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对原税收征管部门的权益进行再分配;这是一次队伍建设的革命,新的征管体制在岗位分工上体现出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的特征,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干部在税收业务上、信息化操作上、工作责任心上要求更高,需要地税干部具备更高的政治、业务和作风素质。
我们常常把税政、稽查与征管一起并称税务三大业务部门,三者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税政和稽查既是本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参与者,更是实践者和促进者。2013年3月12日召开的全省地税稽查工作会议、3月28日召开的全省税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全省地税税政和稽查工作必须按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融入征管大格局,不断提升工作水平,服从、服务于深化征管改革的顺利推进。
税政管理工作就本质来看,就是法的规定性在税收上的综合体现,是国家意志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化、明确化和系统化。税政和征管,一个是实体,一个是程序,实体需要程序去实现,程序就是为了实现实体而存在。即税收制度是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税收征管是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的唯一载体和平台。税政管理工作服从、服务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深化税制改革,促进新征管体制发挥作用。税收征管改革的终极目的是提升征管质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而税收征管执行的就是税收政策,因此税收政策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直接决定了改革目的能否实现。十提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构建新的地方税体系。这就要求税政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税法框架内,根据湖北经济发展需要,认真做好“营改增”、资源税、房地产行业税收和环境保护税等税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严格执行支持高新企业、现代服务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鼓励自主创新、扶持企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结构性减税政策,在运用税收政策服务经济发展上取得实效。
二是要抓住税政管理的薄弱环节,夯实管理基础,促进新征管体制顺利实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提升税收征管质效的一次全方位革命。对包括基础数据、税政管理、税源管理等各方面的基础工作要求很高。税政管理部门必须找准政策管理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夯实地方税种的管理基础,积极推进行之有效的营业税行业管理方法,进一步抓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不断规范财产行为税管理,强化非居民税收和反避税管理,多方寻找和核实第三方涉税信息,为征管改革提供更加翔实的数据支撑和更扎实的管理基础,促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是要拓展税政管理的职能范围,参与风险评估,促进新征管体制提升质效。新的征管体制赋予税政管理部门建立分税种分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对税政管理中发现的税收风险提出应对意见、参与具有普遍性的风险和重大复杂事项的纳税评估、为纳税评估提供业务指导等多项新的职能。
税政部门要积极履行上述新职能,针对各税种特点,认真梳理现行税收政策,加快建立税收征管风险评估模型,积极开展和指导全省纳税评估试点工作,促进新征管体制运行质效的提升。
税务稽查既是新征管流程的终点,又是新征管体制的起点。说是终点,是因为新征管体制赋予稽查部门查处高风险纳税人的重大职责,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说是起点,是因为税务稽查成果是风险监控部门确定监控重点的重要参考,是纳税评估部门开展评估的主要参照,是检验征管改革成效的有效手段。税务稽查工作要真正实现服从、服务于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必须进一步提升稽查工作质效,在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重点上全面适应新征管体制的要求和需要。具体来讲,核心就是要实现稽查现代化。
一是稽查理论现代化。现代化稽查理论要求确定稽查部门在新时期的主要职能,即主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使恶意不遵从者依法及时受到法律惩处,维护税法严肃性,营造公平正义的税收征管环境;要确定稽查部门的主要任务,即将纳税评估部门推送的高等级风险纳税人作为必查对象,开展案件查办等风险应对工作,主动选择税收流失风险较高的行业和区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二是稽查体制集约化。要按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税源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继续完善“重点税源省局查、大中税源市州局查、小散税源县局查”的分级分类稽查模式。要稳步推进一级稽查体制改革,提升执法层次,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优化稽查资源配置,集中稽查力量监控重点税源,使稽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
三是稽查队伍专业化。要按照专业化要求,配齐配强稽查队伍,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方式,切实抓好稽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大力提升稽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对稽查处(科、股)的查案范围按专业化进行分工,培养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重点税源的专业化稽查队伍,为完成好稽查工作任务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四是稽查手段信息化。要按照新征管流程需求,对稽查管理软件进行优化,使之与征管核心软件全面对接,打造稽查与风控、评估、纳服、税源管理等部门资料信息传送的信息化平台。要全面推广应用稽查查账软件等信息化查账手段,提高案件检查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要积极创新稽查
关键词:税收征管;集中征收
“九五”期间,浙江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建设要求,坚持“探索、实践、创新”的精神,沿着实现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这一主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征管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初步形成了浙江国税的发展优势。进入二十一世纪,按照总局融会贯通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新要求,立足浙江国税实际,再次提出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建立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体制建设的新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和探索。
一、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简要回顾
在“九五”期间的后三年,浙江省国税系统全面开展了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为主要特征,以规范税收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税收成本、优化干部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征管改革,构建了具有浙江国税特色的“一项制度、四大体系”税收征管格局,在县市范围内基本实现了总局提出的征管新模式的要求。
1.建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基本实现了由税务机关上门收税向全面实行以纳税人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组成的自行申报转变。在税款缴库方式上,基本实现以预储账户纳税为主的纳税方式。2001年,全省68万户纳税人中,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已达189524户,其中使用网络申报78472户,电话申报111052户;通过“税银联网、实时扣款”方式缴库的纳税人已达553194户。
2.建立了“一体两翼”的集中征收体系浙江省国税系统在县市区域内撤并了所有的基层税务所(分局),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局。统一设置办税服务厅(或少数延伸办税服务窗口),全省、国税基层征收机构(场所)已从1995年的748个,减少到2001年的79个(其中征收局58个,延伸申报点21个)。系统人均征收税款从1996年的88万元上升到2001年的228万元。
3.建立了监督机制健全的一级税务稽查体系全省各级稽查局专职稽查人员已占干部总人数的30%.实现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内、外分离,即选案由选案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为主,涉税案件审理实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规部门)和稽查部门两级审理。规范了税务稽查行为,加大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4.建立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监控体系实现县市为单位的集中征收,计算机依托作用得到加强。省、市、县三级DDN主干网全面建成。浙江国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简称ZT97)全面推广,“金程工程”稳定运行,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监控能力和干部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5.建立了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通过脱钩、整顿改制税务中介机构,完善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2001年,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申报已达112547户,纳税人满意,社会中介组织也得到了发展。按照总局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要求,在全系统统一推行政务公开,建立税前、税中、税后的义务纳税辅导与服务体系。
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的改革,实现了浙江国税税收征管改革的“第一次跨跃”,为我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提供了体制和机制上的保障。
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探索
浙江国税系统在全面实现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以后,针对主要税源集中在县市城区、基层征收机构相对集中、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实际,在提高税收征收集中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
1.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提出。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形式,与以往征管体制相比优越性明显,是跨越式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在总结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所取得成效的同时,展望当今世界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展望未来的国税征管工作,特别是与总局新时期工作要求相比,仍有不少缺陷。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制约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县市局需根据数据量配置不同档次的小型机、服务器,投入较大,电子申报、银税联网以及跨部门采集信息的接口比较分散,系统与数据的安全性不容乐观,在征收能力和纳税评估方面缺乏可比性,公平税负的范围和程度受到限制。二是税务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实行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以后,基本形成了小机关、大基层的格局,但由于受传统管理思维的影响,基层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的内设机构、工作流程和服务窗口设置带有机关化的趋向。工作环节从经办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门、局长,到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职能迭加,制约了税务行政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三是税务行政管理有待规范。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税收执法基本得到规范。但税收行政管理信息化程度不够高,人、财、物的管理仍相对独立和分散,且信息不够透明,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纳税服务有待加强。需要统一规范和简化办税程序,同时在网络支持下,征收管理工作如何拓展服务领域、深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达到服务优化、管理强化的目的,在树立国税新形象等方面需要努力和完善。
2.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和改革方案的形成。按照省局提出的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思路,2001年初,衢州市局、丽水市局根据经济薄弱地区税源相对集中在县城的特点,率先开展了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2001年7月省局在衢州市召开全省国税系统市地局长会议,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交流,围绕在市地范围内实行税款集中征收、信息集中处理、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肯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作出了扩大试点范围的部署。会后,嘉兴市局以试点单位的经验为基础,结合本地国税工作的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市局、县局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配备以及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协调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方案。2001年10月,湖州、金华、舟山等市局也着手进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准备工作。2001年12月,省局再次召开由省局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市地局主要领导、省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专题研究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过认真的讨论和分析,会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对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方案中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调整、权限划分、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论证,提出了全面建立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新型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体系总体目标,从而为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主要内容
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市地为单位“信息数据集中处理,税款集中征收,稽查相对集中以及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的新型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体系。
1.在集中征收上,按照“税收监控在省局、税款征收和纳税信息处理在市地局、税收管理在县市局”的要求,市地局设一个征收局,负责全市地税收征收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在各县市局设办税服务厅。县市局按管理为主的功能调整内设机构,负责办理所属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
2.在信息化建设上,采用以市地为单位数据集中分布模式,数据库建在市地局,全市各单位在一个数据库下开展税收征管业务处理工作。
3.在干部的管理上,县市局局长、党组书记的任免、新增人员录用和外系统人员调入应报经省局同意,县市局中层正职干部的任免应报经市地局同意;同时为体现集中征收、分类管理、重点稽查的要求,管理、稽查、征收系列人员大致按基层干部的5:3:2比例配置。
4.在财务管理上,市地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总账建在市地局,各县市局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核算,统一工资标准,奖金分档核定。全市地固定资产由市地局统一协调管理和调剂使用,其登记、建账、核算、管理由县市局负责,大宗物品由市地局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5.税务稽查的相对集中。市地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及市地局以上收到的举报案件的查处,对县市局查处涉税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案件派员参与查处,并负责审理。
(三)基层征管机构设置
1.市地局机构设置市地局设1个征收局、1个稽查局,按建制区设管理局,市局内设机构按总局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设置。
2.县市局机构设置县市局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税政法规科(股)、管理科(股)、计统征收科(股)、人事教育科(股)、监察室;直属机构调整为: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条件设立)、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条件设立);事业单位为: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条件设立)。
3.县市局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
(1)办公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编制税务经费的年度预、决算和全局的财务管理。
(2)税政法规科(股):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法规;负责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和中央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过错责任追究,办理税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县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3)管理科(股):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纳税人的专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有关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指导税务登记、征管质量考核、纳税申报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认定和管理、核定申报方式和纳税定额、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减免抵缓退税审批、零散税收征管。
(4)计统征收科(股):负责贯彻落实税收计划;负责汇总、编制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数据;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受理、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计划会计、统计分析;负责办税服务厅的各项涉税事宜。
(5)人事教育科(股):负责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基层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6)监察室:负责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查处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案件。
(四)CTAIS的全面应用,为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提供了技术支撑
根据总局关于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意见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从2001年6月份开始,全省国税系统集中人、财、物推广CTAIS,历时四个月,至2001年9月底,全省国税系统所有市地局CTAIS全部成功上线运行。启用申报征收、管理服务、发票管理等十二个CTAIS主要功能模块,成功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票开具和税收计会统等多项业务,系统运行基本平稳。在推广CTAIS的过程中,我们把数据库建在市地局,县市局所有的税收业务通过宽带网与市地局小型机相连接,从而实现以市地为单位信息的集中处理,也为全面推行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征管改革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实现了浙江国税税收征管改革的“第二次跨跃”。
三、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成效
通过一年半的试点和推广,到2002年6月底,全省10个市地局已全面实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从目前的情况看运行基本正常,成效也比较明显。
(一)进一步实现了税收执法权的上收、分解、制约和规范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市地局征收局负责全市税收征收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市地局执行上级各项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时,加强了协调和指导,确保了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的统一,以及与CTAIS的有效衔接。在全市地范围内统一实行征收和专项检查,纳税人属地管理,基层税收管理的执法权全部上收到县市局,征收和检查等执法权限逐步上收到市地局,执法主体的数量大大减少,实现了以市地为单位税收执法权的分解和制约。随着市地局CTAIS操作权限的统一设置,征管业务流程的逐步统一,税收征管措施的统一落实,大要案案件检查的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统一处罚标准,使得税收政策、执法口径、操作程序在一个市地范围内基本统一和规范,执法的随意性得到有效遏止。同时,规范执法也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收入在“九五”期间1997年、1999年以及2000年跨上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四个台阶,2002年又跨上了600亿元的台阶,全省国税共组织收入688.17亿元。加上海关代征和车辆购置税,全省国税总收入达到869亿元。
(二)为税收征管信息一体化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将信息处理的主机集中到市地局,并按双机备份的网络安全要求配置硬件设备,实现了以市地为单位的数据集中分布模式。同时对全省的网络进行增容改造,省局完成了到杭州市局100兆、到其他各市地局8兆的网络传输能力,市地局完成了到县市局2兆的网络传输能力,以满足以市地为单位数据集中和各地与省局交换数据的需要。这一数据分布模式,把信息处理的支点放在市地局,一方面统一在市地局设置电子申报、银税联网以及跨部门采集信息的接口,系统与数据的安全性大为改善;另一方面使系统现有的物质、人力资源得到合理调配,也为将来把信息处理的支点放到省局提供了经验和准备,而且与总局提出的税收征管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基本吻合。
(三)有效地精简了机构,提高了工作效率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彻底改变了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时内设机构层迭的格局,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税窗口直接面向纳税人,工作环节大为减少。在现有信息处理和网络技术的支持下,使县市局税收征管业务从纵向分层分级处理,向横向同层同级处理转变。管理层次由原来的经办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门、局长、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5个环节减少到目前的经办人、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3个环节,既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又解决了县市局与各管理机构在税收管理中“两张皮”的问题,有效地提高了税收工作的效率。
一、税制优化必须考虑征管因素
1.税收征管的成本不容忽视
优化税制理论往往在税收导致的经济效率损失与增进社会公平之间进行权衡,以寻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然而,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但税收的课征并不是一种不花钱的活动,相反,税务当局征税要消费资源。与此同时,纳税人奉行税制要付出代价,包括会计师和税务师费,还有纳税人在填写税收申报表和作记录时所花的时间价值。
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成本一般是1%~2%,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征管水平较低,因而税收征管成本更高。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税制设计时的初衷。
2.税收征管能力制约税制优化
政府征管能力是税制结构选择和调整的重要约束条件。在短期内,一国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总是有限的,税制结构的选择与调整不能超越这个限度。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如果一个国家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从而降低税制的可信度,使税制的既定目标落空,最后得不
偿失。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切实可行的。
3.税制优化必须考虑税收征管环境
良好的法制环境是税制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而较强的国民纳税意识则有助于税制的优化。一国如果不考虑自己的法制建设水平,盲目地追求税制的优化,使税制繁琐复杂,结果极有可能适得其反。同样,国民的纳税意识及纳税观念也不容忽视,例如,在一个纳税意识淡薄的国家,实行简便的税制应是明智的选择。
我国是一个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应该说我国的征税环境并不理想,当然这一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可以改变的,但非一日之功,我国税制优化设计时不能不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
二、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考虑了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的优化税制设计,事实上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事实上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过于简化的税制其征管成本肯定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也有限,显然并不足取。合理的税制结构,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
收收入,又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可以促进税制结构的优化
(一)以服务促进纳税遵从英国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方面,成功地移植了企业客户管理理念。税务部门内部设立客户关系经理,既负责协调税企关系,及时化解征纳双方认知差异或误解,又加强对企业营运的了解,有针对性地改善税收管理。不仅提高了税务部门的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还增强了税务部门的办公透明度,改善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了纳税遵从。
(二)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征管质效英国根据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程度和企业规模两个标准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遵从度较高的纳税人,开发互动工具使客户能够自我服务,以尽量减少服务总成本;对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使用风险工具干预违规行为,实施税务检查和审计,产生威慑,让迟缴或不申报的纳税人承担严重后果。英国非常重视对大企业的服务管理,对全国排名前2000位的大企业派驻客户关系经理,与企业共同办公,开展专家指引、风险评估、沟通反馈、优化流程、税收审计等工作,核心是开展风险评估,引导纳税遵从;对中小企业通过历史记录审计发现是否存在风险,经过风险评估发现存在的税收问题。
(三)税务行业管理健全,实现多方共赢在英国,税务行业发展历史较长,社会认可度高。英国税务部门对于税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比较严格,依据法律对税务行为进行强制约束和规范,对于税务的不端违规行为处罚严厉。英国税务的行业管理以特许注册税务师公会为主,行业管理制度健全。英国税务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较高的客观公正性和可信任度,内部运作规范,品牌形象良好。他们依靠专业优势,积极与税务部门合作、为纳税人服务、为修改税法建言,走上了一条独立发展道路。
二、英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启示
明晰的纳税人自主评定制度、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先进的客户服务理念、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和独立发展的税务,形成了英国税收征管的鲜明特点。我们应当立足国情,分析借鉴英国的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水平。
(一)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英国纳税人自行估税体系完善,纳税人根据税务部门的申报提示,在申报期内根据实际情况进入自行申报系统,填报各项应税行为和指标,最终系统自动估算出应纳税额,税务部门只需要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各类应税行为和指标进行审核即完成了税收评定工作,优化了征纳税收成本,提高了征收效率。结合我国实际,首先,税务部门要转变思想,更新理念。要把诚信纳税作为税收管理的基础,使“缴税是纳税人自己的事”这一理念贯穿于税收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流程再造、以及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其次,厘清征纳双方权利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精简税收行政审批事项;优化、简化办税流程;简并规范涉税文书报表;减少直至取消纳税人申报前的各种核准性、监管性制度安排和管理活动。第三,强化纳税评估。有纳税人自主申报,就应有税务部门的纳税评估。要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统一规范纳税评估流程;完善优化纳税评估指标;提升税务部门涉税风险应对能力,促进税收遵从度的提高。
(二)完善涉税信息管理机制英国税务部门获取信息渠道广泛,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的银行支付系统、政府主导的公司登记网站、雇主对雇员工资的申报、会计师在报告中对纳税人信息的披露等都是获取纳税人重要信息的渠道。针对我国“信息管税”的现状,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在法律制度层面保障涉税信息的获取。限制现金流通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银行信息和支付信息披露机制。其次,要完善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着力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税收风险监控识别水平。第三,要加强涉税信息的管理。按照信息需求、信息搜集、信息存储到信息加工、信息分析、信息利用和信息反馈等环节,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管理流程,强化内外信息分析利用,以稳定持续、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支撑纳税服务、税收征管。
(三)构建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英国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主导思想是服务于纳税人,实现在纳税事宜上双赢的目标。目前我们提倡的纳税服务理念还局限于服务纳税的层面,既没有充分体现出尊重纳税人,也使得征税人的权威性不够。借鉴英国纳税服务客户管理,我们应该树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纳税服务理念。一是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正确理解和把握纳税人的合法合理需求。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工作理念。二是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以法治、规范、遵从、减负、增效、维权为重点,建设有效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收遵从的纳税服务体系。三是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重点是在服务手段、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上实现新的突破。
(四)加强税源分类管理英国对税源的分类管理,使得个性化、专业化管理手段得以体现,税收成本得以有效控制。针对目前我们管理层级繁杂,专业人员配置不当,征管质效不高等问题,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划分税源类别,研究制定扁平化的管理层级,探索风险管理运行模式,培养和配置专业化管理人员。一是要因地制宜,科学分类。要根据经营规模、行业和涉税风险程度,对管理对象进行科学分类。二是在税源分类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形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高效运转的税收管理闭环体系。三是要不断创新管理手段,对不同管理对象实施差异化\非均衡的管理手段,提高税收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四是实行大企业管理机构实体化,积极探索团队化管理、风险管理新模式,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提升其税收遵从度。五是要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完善培养和人才选拨任用机制,提高税务人员的征管水平。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高度发展的时期也是经济发展模式处于变革转折的关键时期。相对于整体宏观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导致税收收入节节攀升,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沾沾自喜,因为在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中,税收工作处于瓶颈状态,一方面,税收总量逐步增大,但是另一方面,税收政策带来的税收扭曲效应也逐步凸显,税收负担不公平现状频发,税收征管制度亟需进行一定的调整与革新。
一、我国间接税的税收问题
(一)我国以间接税为征税重点的原因
我国虽然是以流转税与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收体制,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却是以流转税为主要征税目标,这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所相适应的。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还不高,公司盈利水平与人均收入水平也不够高,所以实施现代的直接税制仍未达到其经济基础。而间接税的征收管理相对简便,税收来源比较稳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财政的需要,也符合我国的具体实情。
(二)间接税的税负扭曲
间接税的最大特点就是其税收负担是可以进行转嫁的,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其实际的负担人通常不是其纳税人,这已经就产生了税收的扭曲。人们通过各种办法使得自身税负降到最低以达到自身收益最大化。税负转嫁一般形式有前转与后转。前转是指纳税人通过抬高价格将税负转嫁到购买者。而后转是指当纳税人无法实现前转时,通过压低进货的价格来进行的。这需要纳税人形成统一强大的集团力量与供货商进行谈判,这也加大了纳税人与供货商的税收扭曲成本。
二、我国直接税的税收问题
我国的直接税是以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为主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来自可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而这部分工资薪金很大比例上是生活主要来源,导致的结果是纳税公平原则被破坏。某些富人在纳税所占收入的比例要远远小于其大众工薪阶层,税收监管在富贵层面存在一定的“盲区”。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直到2008年才有正式的法律形式进行规定,以往以外资企业为名进行生产活动能享受很高的税收优惠,导致外资企业的泛滥,有些企业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常年进行虚亏,为其躲避税收而进行帐外经营,这些活动所导致私人部门决策活动的成本支出在税收方面逐步增多,税收不完善现象层出不穷。
为了实现税收扭曲效应的最小化,政府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征管制度,现阶段政府要对税收征管制度进行不断深化的革新。
三、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革新
(一)大力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才着手进行税收征管网络的建设,至今也才不到三十年,虽然在硬件层次上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相对于我国不断高速运行的经济总态,其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依然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调。各种经济活动形态不断演变,税源信息成爆炸式增长,但是其能进行有效利用和系统分析有效信息流不充分,交流不对称,导致各种形式不断高级演变的偷逃税现象愈演愈烈。比如已经投入使用的“金税工程”,它只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征管而建立的,但是相对我国基数更大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却显得力不从心了。其他很多税种也仍然存在着或大或小的税源流失情况。
现阶段投入税收部门的预算资金应该有专门划出一部分进行信息化建设专业人才的培养与信息化建设软件系统的研发,形成一支技术力量强大,并能实际联系业务的人才队伍。税务部门应与有税收专业的各大院校进行通联合作,源源不断挑选优质人才。与技术公司与软件开发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基础,依据各地本身情况,为不同地区开发设计可全国兼容但可因地制宜的征税管理子系统,为信息化的全国流通做好基础工作。通过一些制度法规的建立,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分享程度逐步加强,与社会其他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充分的交流合作机制,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面税源信息资源集中库。(二)税收部门行政体制改革仍需进行
经过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国税地税两套平行的税收征管队伍便开始在各自的征税领域中发挥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对于我国税收收入的增加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
在某些地区国地税进行不同程度税源的争夺,这使得纳税人处于既尴尬又无奈的境地。在某些税种的缴纳上。既涉及国税又涉及地税,两者分开办公,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会上升。再者,由于两套不同的管理系统,国税属于中央直属机构,而地税属于当地政府,其行政资源浪费现象和效率低下就时有发生,比如成都地税要进行门头装饰的统一更换,而更换费由财政系统进行拨付,层层下拨的财政资金迟迟没有到位,使得这一简单工作耗时几年都没有完成。
(三)我国纳税宣传的力度有待加强,方式有待改变。
虽然现阶段我们改变了"纳税光荣"的思想方式,但是纳税这份义务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由于中国的现金支付还是比较盛行,直接导致脱离银行转账系统无法进行有效监测。中国实施的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纳税制度也略显吃力。由于监管的缺位,人们纳税意识的程度远远不够。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制制度问题修订对策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税收工作的总体思路,制定了“十五”期间征管改革的奋斗目标:“通过进一步完善新的征管模式,初步建立以信息化和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这里指的税收征管体系是在信息化支持下的征收、管理、稽查的专业化分工管理体制,即征、管、查分权的管事制。它的运作原理是通过成立三个专业机构,进行权力制约,三者之间既明确分工又有机联系,形成税收管理的一个有机整体。本文就此作一粗浅探讨。
一、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税收征管体系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内容和形式取决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它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信息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受其影响,企业经营活动也日趋复杂。特别是当前企业的e化经济迅猛发展,生产经营活动大量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这些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迫切要求税收工作提高征管水平,适应形势的发展。而由于税收征管现状与经济形势发展的不对称性,致使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信息,造成征管质量低下,重复劳动过多,征管成本加大。而专业化的征管查格局,则以大型数据库和广域网为依托,实现数据的高度集中处理和共享,更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征管质量,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
(二)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是依法治税的需要。
据有关资料表明,1999年我国的税务行政“官司”中,税务机关胜诉率只有15%,败诉率却高达32%,53%则是通过做工作后撤诉的,而败诉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执法程序不当造成的。这一数字充分说明原征管模式在执法程序的内部监督管理上存在着漏洞,再加上部分税务干部执法素质不高、专业化不强等因素,导致税收执法权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出现执法随意、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等现象,而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后,一方面可以在内部执法程序上对税收执法权力进行分解制约,加强权力监督,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税务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执法技能,从而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建立专业化的征管格局是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我国已经加人WTO,透明度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之一。税收是国际国内贸易政策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WTO成员国(方)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也必须符合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税收行政的透明度首先取决于税收程序的透明度,它的关键在于对纳税人的税款核定、审计及对税收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的程序、依据和标准都应当规范化和确定化,尽量减少和避免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而专业化的征管格局则正是通过对权力的分解制约和明确岗责划分,来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减少或避免随意执法行为发生的。
(四)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为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提供了技术条件。
专业化征管的前提是岗责划分,形式是专业化分工,需求是部门协作。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则恰好为信息资源的传递和共享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条件,所以只有将岗责划分与现代化科技有效结合起来,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才能充分发挥专业化征管体系的效能。
二、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目的和要求
(一)目的。
建立理想的税收征管模式的目的在于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使各项税收政策通过征管模式落实到位。所以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实行权力分解和制约,推进依法治税,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降低税收成本。
(二)要求。
1.明确岗责划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业化分工后,必面对征管查三个机构在内部分工和外部协作上明确各个机构及各个岗位的职责,并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增强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减少和避免因推诿扯皮而造成的工作脱节和不连贯,进而影响征管质量和水平。
2.实现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共享。专业化分工后,征管查各成体系,只有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和网络技术,实现信息数据的集中处理和共享,才能真正建立起专业化的征管格局。
3.收缩机构,精简人员。我国拥有近百万税务大军,素质参差不齐,税收成本较大和不适当性已勿庸讳言。要适应在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征管体系,就应提高人员素质,实行集中征收,收缩机构,精简人员,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4.优化纳税服务,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按照集中征收的要求,大力推行包括电子申报在内的多种申报方式,实现税、银、库联网,减少纳税环节,简化纳税程序,方便税款的申报缴纳入库,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5.提高税源监控能力。专业化征管体系建成后,由于机构收缩,县局是一线征管单位,科室进大厅,撤销了全职能征管机构,甚至县以下的税务所也要撤掉,这样势必要影响到对税源的监控力度。所以在专业化征管格局下,如何提高税源监控力度、减少漏征漏管是摆在改革面前的一个首要问题。
6.提高稽查质量。通过加大稽查力度,提高稽查质量,打击震慑偷税行为,发现、反馈、堵塞征管中的漏洞,使征、管、查协作并进,促进专业化征管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三、建立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基层改革目标不明确。
税务人员对改革的步骤、要求及结果不能准确把握,靠摸着石头过河的工作方法,只能加大工作量,影响改革进程和质量。如现行的征管软件TMSIS,由于在当初设计时不支持多元化申报功能,但为了适应改革进程,尽快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就不得不对TMSIS进行增强补订程序,重新构造功能,这对于市地级以上的国税管理部门而言,只是进行修改程序的编写,而对于县区级以下的税务部门而言,则要面对的是几千户纳税人、多个数据库的整理修改,增加的工作量及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成本是可想而知的。而即将推行的CTAIS软件本身就具备这种功能,所以能否在CTAIS运行以后再进行多元化申报改革是当前不少基层税务干部存在的疑虑。产生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缺少对改革的前瞻性和预测性,缺少对改革内容的了解和准备。所以建议我们在推行CTAIS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真正了解什么是CTAIS,具体功能和要求是什么,充分做好CTAIS推行前的准备工作,以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岗位不明,责任不清,工作程序脱节。
成立征、管、查三个专业机构,它的运行保证就是要建立一整套内部各岗位和各专业局之间的岗责体系。我省虽然在改革的初期也制订了过渡期的业务协调方案,但由于对具体工作没有达到最细化,岗位责任划分不清,分工不合理,缺乏考核等监督制约机制,造成内部手续传递混乱,业务繁琐复杂,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影响改革的进度和效果。
1.发票发售问题。现在基层税务所发售的普通发票必须先与征收局签订代售发票协议,在形式上虽然取消了税务所直接发售发票的权利,但实际上仍然履行发票发售的功能;另外还存在管理局因管理需要,对某纳税人采取停票措施,但由于手续传递或责任不强等问题,该纳税人利用“时间差”仍能从征收局领出发票,造成工作脱节。
2.代开发票问题。目前运行的代开发票的程序是:县局审批,基层税务所缴税和办税服务厅开发票三个环节,手续更加繁琐复杂,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3.金税工程岗位设置问题。金税工程在县局设9个岗位,综合科负责登记岗、发票发售岗、税控设备管理岗;政策法规科负责一般纳税人认定岗和数据采集岗;计划征收科负责认证和报税岗;管理局负责日常稽核岗和税源管理岗。运行的主要程序是计划征收科将认证和报税信息传到政策法规科,进行一般纳税人稽核系统软件的数据采集,然后上传至市局。但政策法规科对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易把握,这样数据采集岗设在政策法规科就形同虚设,极易出现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现象。而将数据采集岗划到计划征收科后,认证、报税、数据采集在同一单位,便于业务协调,增强责任心,更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认证、报税与申报之间存在的问题。一是时间及地点问题。目前运行的模式是企业于例征期前先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进项发票认证,然后于例征期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销项发票报税,最后回所在税务所进行申报纳税。这种运行方式不但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大大提高了纳税成本,而且容易产生纳税人利用认证、报税、申报的时间地点不一致、税务机关报税信息不共享的这一弱点,进行虚假申报,产生偷税现象。所以在远程网络申报还未开通的情况下,对于住址在城区或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以在例征期前进行认证,而对于边远农村、业务量较小的企业则可将认证、报税、申报三个环节进行合并,统一在例征期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二是区间问题。由于抄报税的区间是以自然月为准的,而现在企业的会计核算区间则绝大部分不是以自然月为准的,造成了报税数据采集的时间范围与申报数据的时间范围不一致,加大了征前审核和征后稽核的工作量,特别是将来CTMIS运行后,如何能保证报税与申报数据的一致性,是我们目前应尽快解决的问题。所以建议应由政府进行协调,在全省范围内对会计区间进行修改,统一以自然月为准。
5.办税服务厅管理及权限问题。按省局要求,取消征收局后,县(市)局各业务科室前台人员进入原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办公,这一改革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问题:(1)办税服务厅的管理方式问题。办税服务厅应由谁负责管理以及如何管理,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如果是县(市)局业务局长直接进入大厅办公,会出现因业务分工不同,权力受限而无法拍板决策的问题;如果指定一名大厅主任或进驻大厅的业务科室负责人轮流管理,更容易出现扯皮现象;(2)办税服务厅的权限没有明确。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县(市)局各科室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但实行新模式后,大厅要面对的直接的税务行政执法及处罚问题,如加收滞纳金等一般性税务违章行为,办税服务厅是否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它究竟享受哪一级的权限,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及时予以明确。
(三)税源监控力度不够。
对税源的监控仅仅停留在表面和静态管理,征管的“死点”和“盲点”仍然较多,漏征漏管户依然存在,这已成为专业化管理的源头障碍。虽然新《征管法》作了在税源管理上与工商和银行两部门进行联控的规定,但由于个体、私营业户的大量存在和逐渐增加,经营方式更加灵活,他们可以储蓄存款或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帐户来满足其经营业务的需要,规避监控,在未进行税收清算或有欠税的情况下而一走了之,造成税款流失。所以在税源的控管上已不能停留在静态管理的思路上,要采取动静结合的方法,全面实施监控。在静态管理上,要继续落实税源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职责,增强责任心;同时在占有大量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数据资料的前提下,全面引入纳税评估制度,对纳税人实施预测性监控,对个体户按照《最低税额标准办法》进行双定征收,对小规模纳税人落实《小规模纳税人评估制度》,对一般纳税人参照涉外企业管理的评税制度进行预测,全面对税源的动态进行预测和分析。在动态管理上,通过政府协调,打破部门信息各自占有、各自为政、互不沟通的局面,建立税务机关同工商、银行、民政等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流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在纳税人进入或退出任何一个渠道时都能得到监控,从而达到动态管理的效果。
(四)多元化申报问题。
多元化申报是指为纳税人提供的自主采用的方便、快捷、准确、低成本的申报方式,它的目的在于降低税收成本,实现集中征收。但我们的改革应着力于适应中国现代经济的“二元”结构,不能让现代化的征管模式超越现实的征管条件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和县城城区采取集中征收、管理、稽查是合理和必须的,但在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山区、老区,就必须因时、因势、因地制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灵活、多元化的措施进行税收征管,稳步、循序渐进地推进专业化征管改革,切不可操之过急,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摘模式化和一刀切。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我国由于旧的税收宣传观念的存在,以及受经济发展水平及纳税人素质的影响,社会大众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对税法的遵从程度较差。以辉县为例,全县山区面积占2/3,1700余户农村个体纳税人散布在全县20多个乡镇农村,知识结构、文化水平较低,纳税意识不强,即使目前实行的“一元化”的税务所大厅申报,也是在催报催缴的情况下完成的。电话申报和银行网点申报方便、快捷,但其前提是纳税人已在银行存够当月的应纳税款,就目前农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承受能力而言,很难实现。第一是不容易接受。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差,在心理上和行动上不愿意接受,另外,农村纳税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电话申报方式来说,因数字较多,不易记忆,操作确有困难。第二,即使纳税人乐于接受,就目前农村的经济状况而言,在税务所进行申报纳税时,又可以同时办理领购发票、税法咨询等涉税事宜,他们何乐而不为呢?在推行多元化申报过程中、由上级要求进度,下级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就可能出现政策变形,片面提高多元化申报比例。据了解已经出现税务所通过验证时机,大量注销那些规模小管理难度大的业户,将之转为临商户进行管理,在数字上片面地达到了多元化申报的比例要求,但实际上却造成了大量的税源、税款的流失,这与我们推行改革的初衷完全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我们在农村进行多元化申报改革中,应切合实际,加强宣传,循序渐进地稳步推行。
(五)加强稽查管理。
稽查管理上,目前存在着由于岗责不清,分工不明,对信息资料不能实现有效的共享,造成选案准确率低,查案不透,制约机制不力,处罚不重的现象。应进一步完善计算机选案指标,提高准确率,严罚,并分析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
(六)关于税收成本问题。
我们作为改革的试点省份之一,改革给我们带来了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激发了改革的活力。但我们还应冷静地思考,改革是否也给我们带来了负面影响,即改革的成本问题。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消除负面影响,降低税收成本一,也是摆在改革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此通过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是多征营业税的问题。期货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是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期货公司获取的这些营业收入,成为税务部门实施征税的主要对象。但是,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还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并为期货交易所所有的手续费;换言之,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并不完全归属自己所有。手续费中属于期货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货公司只是在为期货交易所尽代收义务而已。而在实际征税中,有的地区并没有将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仍以期货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续费来作为计税基数的依据。显然,这种不合理的征税办法,加大了期货公司不应有的税负,多征了期货公司的营业税,损害了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
关键词:税收征管;集中征收
“九五”期间,浙江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建设要求,坚持“探索、实践、创新”的精神,沿着实现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这一主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征管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初步形成了浙江国税的发展优势。进入二十一世纪,按照总局融会贯通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新要求,立足浙江国税实际,再次提出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建立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体制建设的新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和探索。
一、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简要回顾
在“九五”期间的后三年,浙江省国税系统全面开展了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为主要特征,以规范税收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税收成本、优化干部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征管改革,构建了具有浙江国税特色的“一项制度、四大体系”税收征管格局,在县市范围内基本实现了总局提出的征管新模式的要求。
1.建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基本实现了由税务机关上门收税向全面实行以纳税人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组成的自行申报转变。在税款缴库方式上,基本实现以预储账户纳税为主的纳税方式。2001年,全省68万户纳税人中,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已达189524户,其中使用网络申报78472户,电话申报111052户;通过“税银联网、实时扣款”方式缴库的纳税人已达553194户。
2.建立了“一体两翼”的集中征收体系浙江省国税系统在县市区域内撤并了所有的基层税务所(分局),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局。统一设置办税服务厅(或少数延伸办税服务窗口),全省、国税基层征收机构(场所)已从1995年的748个,减少到2001年的79个(其中征收局58个,延伸申报点21个)。系统人均征收税款从1996年的88万元上升到2001年的228万元。
3.建立了监督机制健全的一级税务稽查体系全省各级稽查局专职稽查人员已占干部总人数的30%.实现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内、外分离,即选案由选案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为主,涉税案件审理实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规部门)和稽查部门两级审理。规范了税务稽查行为,加大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4.建立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监控体系实现县市为单位的集中征收,计算机依托作用得到加强。省、市、县三级DDN主干网全面建成。浙江国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简称ZT97)全面推广,“金程工程”稳定运行,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监控能力和干部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5.建立了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通过脱钩、整顿改制税务中介机构,完善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2001年,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申报已达112547户,纳税人满意,社会中介组织也得到了发展。按照总局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要求,在全系统统一推行政务公开,建立税前、税中、税后的义务纳税辅导与服务体系。
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的改革,实现了浙江国税税收征管改革的“第一次跨跃”,为我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提供了体制和机制上的保障。
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探索
浙江国税系统在全面实现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以后,针对主要税源集中在县市城区、基层征收机构相对集中、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实际,在提高税收征收集中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
1.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提出。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形式,与以往征管体制相比优越性明显,是跨越式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在总结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所取得成效的同时,展望当今世界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展望未来的国税征管工作,特别是与总局新时期工作要求相比,仍有不少缺陷。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制约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县市局需根据数据量配置不同档次的小型机、服务器,投入较大,电子申报、银税联网以及跨部门采集信息的接口比较分散,系统与数据的安全性不容乐观,在征收能力和纳税评估方面缺乏可比性,公平税负的范围和程度受到限制。二是税务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实行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以后,基本形成了小机关、大基层的格局,但由于受传统管理思维的影响,基层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的内设机构、工作流程和服务窗口设置带有机关化的趋向。工作环节从经办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门、局长,到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职能迭加,制约了税务行政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三是税务行政管理有待规范。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税收执法基本得到规范。但税收行政管理信息化程度不够高,人、财、物的管理仍相对独立和分散,且信息不够透明,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纳税服务有待加强。需要统一规范和简化办税程序,同时在网络支持下,征收管理工作如何拓展服务领域、深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达到服务优化、管理强化的目的,在树立国税新形象等方面需要努力和完善。
2.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和改革方案的形成。按照省局提出的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思路,2001年初,衢州市局、丽水市局根据经济薄弱地区税源相对集中在县城的特点,率先开展了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2001年7月省局在衢州市召开全省国税系统市地局长会议,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交流,围绕在市地范围内实行税款集中征收、信息集中处理、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肯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作出了扩大试点范围的部署。会后,嘉兴市局以试点单位的经验为基础,结合本地国税工作的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市局、县局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配备以及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协调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方案。2001年10月,湖州、金华、舟山等市局也着手进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准备工作。2001年12月,省局再次召开由省局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市地局主要领导、省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专题研究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过认真的讨论和分析,会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对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方案中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调整、权限划分、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论证,提出了全面建立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新型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体系总体目标,从而为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主要内容
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市地为单位“信息数据集中处理,税款集中征收,稽查相对集中以及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的新型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体系。
1.在集中征收上,按照“税收监控在省局、税款征收和纳税信息处理在市地局、税收管理在县市局”的要求,市地局设一个征收局,负责全市地税收征收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在各县市局设办税服务厅。县市局按管理为主的功能调整内设机构,负责办理所属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
2.在信息化建设上,采用以市地为单位数据集中分布模式,数据库建在市地局,全市各单位在一个数据库下开展税收征管业务处理工作。
3.在干部的管理上,县市局局长、党组书记的任免、新增人员录用和外系统人员调入应报经省局同意,县市局中层正职干部的任免应报经市地局同意;同时为体现集中征收、分类管理、重点稽查的要求,管理、稽查、征收系列人员大致按基层干部的5:3:2比例配置。
4.在财务管理上,市地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总账建在市地局,各县市局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核算,统一工资标准,奖金分档核定。全市地固定资产由市地局统一协调管理和调剂使用,其登记、建账、核算、管理由县市局负责,大宗物品由市地局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5.税务稽查的相对集中。市地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及市地局以上收到的举报案件的查处,对县市局查处涉税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案件派员参与查处,并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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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层征管机构设置
1.市地局机构设置市地局设1个征收局、1个稽查局,按建制区设管理局,市局内设机构按总局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设置。
2.县市局机构设置县市局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税政法规科(股)、管理科(股)、计统征收科(股)、人事教育科(股)、监察室;直属机构调整为: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条件设立)、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条件设立);事业单位为: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条件设立)。
3.县市局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
(1)办公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编制税务经费的年度预、决算和全局的财务管理。
(2)税政法规科(股):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法规;负责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和中央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过错责任追究,办理税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县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3)管理科(股):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纳税人的专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有关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指导税务登记、征管质量考核、纳税申报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认定和管理、核定申报方式和纳税定额、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减免抵缓退税审批、零散税收征管。
(4)计统征收科(股):负责贯彻落实税收计划;负责汇总、编制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数据;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受理、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计划会计、统计分析;负责办税服务厅的各项涉税事宜。
(5)人事教育科(股):负责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基层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6)监察室:负责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查处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案件。
(四)CTAIS的全面应用,为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提供了技术支撑
根据总局关于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意见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从2001年6月份开始,全省国税系统集中人、财、物推广CTAIS,历时四个月,至2001年9月底,全省国税系统所有市地局CTAIS全部成功上线运行。启用申报征收、管理服务、发票管理等十二个CTAIS主要功能模块,成功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票开具和税收计会统等多项业务,系统运行基本平稳。在推广CTAIS的过程中,我们把数据库建在市地局,县市局所有的税收业务通过宽带网与市地局小型机相连接,从而实现以市地为单位信息的集中处理,也为全面推行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征管改革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实现了浙江国税税收征管改革的“第二次跨跃”。
三、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成效
通过一年半的试点和推广,到2002年6月底,全省10个市地局已全面实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从目前的情况看运行基本正常,成效也比较明显。
(一)进一步实现了税收执法权的上收、分解、制约和规范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市地局征收局负责全市税收征收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市地局执行上级各项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时,加强了协调和指导,确保了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的统一,以及与CTAIS的有效衔接。在全市地范围内统一实行征收和专项检查,纳税人属地管理,基层税收管理的执法权全部上收到县市局,征收和检查等执法权限逐步上收到市地局,执法主体的数量大大减少,实现了以市地为单位税收执法权的分解和制约。随着市地局CTAIS操作权限的统一设置,征管业务流程的逐步统一,税收征管措施的统一落实,大要案案件检查的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统一处罚标准,使得税收政策、执法口径、操作程序在一个市地范围内基本统一和规范,执法的随意性得到有效遏止。同时,规范执法也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收入在“九五”期间1997年、1999年以及2000年跨上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四个台阶,2002年又跨上了600亿元的台阶,全省国税共组织收入688.17亿元。加上海关代征和车辆购置税,全省国税总收入达到869亿元。
(二)为税收征管信息一体化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将信息处理的主机集中到市地局,并按双机备份的网络安全要求配置硬件设备,实现了以市地为单位的数据集中分布模式。同时对全省的网络进行增容改造,省局完成了到杭州市局100兆、到其他各市地局8兆的网络传输能力,市地局完成了到县市局2兆的网络传输能力,以满足以市地为单位数据集中和各地与省局交换数据的需要。这一数据分布模式,把信息处理的支点放在市地局,一方面统一在市地局设置电子申报、银税联网以及跨部门采集信息的接口,系统与数据的安全性大为改善;另一方面使系统现有的物质、人力资源得到合理调配,也为将来把信息处理的支点放到省局提供了经验和准备,而且与总局提出的税收征管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基本吻合。
(三)有效地精简了机构,提高了工作效率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集中征收,彻底改变了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时内设机构层迭的格局,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税窗口直接面向纳税人,工作环节大为减少。在现有信息处理和网络技术的支持下,使县市局税收征管业务从纵向分层分级处理,向横向同层同级处理转变。管理层次由原来的经办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门、局长、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5个环节减少到目前的经办人、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3个环节,既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又解决了县市局与各管理机构在税收管理中“两张皮”的问题,有效地提高了税收工作的效率。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2.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鉴于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由工商、税务、信息产业部门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即凡是具备网上交易的企业都纳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
2.制定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化,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与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全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逃税地的站点,以防止网企偷逃税款。
5.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6.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这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要求,也是适应网络经济的要求。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管理,税务干部队伍不仅要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更需要精通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只有拥有一支一专多能的税务干部队伍,才能应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提出的严峻挑战。
参考文献:
[1]吕延杰.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1999.
[2]Cal-tax.DeanAndalonElectronicCommerce.CaliforniaTaxpayers''''Association.2000
[3]萧琛.全球网络经济.2004.
(一)账簿凭证发票的电子化为税收稽核审计带来困难,货币的电子化使税务机关失去货币流量监控能力对实体经济活动征税的依据是审查企业账簿、凭证、发票,从而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而网络贸易中账簿、凭证以数字电子信息形式存在,纳税主体为了减轻税负可轻易修改而不留痕迹,且不易被发现。账簿、凭证、发票的电子化给税收稽核审计工作制造了难于逾越的屏障。网络交易以网上银行、电子支票和电子化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密码掩盖交易行为,随时随地通过电子化货币转账完成付款业务。税务机关利用传统的征管手段和技术无法及时获取交易应税额和款项支付信息,失去了对货币流量的监控能力。
(二)网络贸易环节减少,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作用减弱网络交易之所以飞速发展,其中原因之一是中间环节少,方便快捷。网络贸易一般产销直接交易,造成商业中介机构的削弱和取消,近一步导致网络经济中的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而税收代扣代缴办法在税收征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势必会减少税源,影响财政收入。
二、网络经济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结合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我们确立以下网络经济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税收法定和公平原则我国针对网络经济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当前我们应尽快理顺网络经济税收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以法律为基础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补充和完善与电子商务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到网络贸易与实体贸易的区别与联系,注重法律法规的公平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税收效率原则网络经济交易活动的效率极高而且频率也比较快,这就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问题提出更高的要求。针对互联网时代的特点,税务机关要提高税收征管的现代化科技水平,简化部分不必要的纳税手续,节省纳税人和征管人员的时间、精力和征纳税成本,尽量减少偷税漏税的可能性,维护网络经济市场的秩序。
(三)坚持税务登记原则税务机关要重视网络经济的税务登记制度的建立和规范。税务登记是确认征纳双方关系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网络经济下的经营者应参照实体经济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从事交易活动之前必须先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如实提供主体身份信息、网店网址、结算账户等资料,为税务稽查做好材料准备工作。
(四)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居民税收管辖权并重的税收征管原则在涉外税收方面,一般是根据各国利益来对税收管辖权进行确定的。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在净进口阶段,发展的还不够成熟,因此在处理涉及国际税收关系的电子商务时,应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居民税收管辖权并重的税收征管原则,以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地位,避免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优势从我国大量攫取暴利。
三、网络经济税收征管的措施
鉴于网络经济对现行税收征管制度的挑战,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在现有税收法律和征管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税收征管措施:
(一)继续完善网络经济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在原有相关税法基础上,继续完善网络经济税收征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界限,明确对网络经济行为开征的税种、税率、税目、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和纳税期限,解决有关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争议问题,使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做到有法可依。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作出强制性规定:所有通过网络交易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将网站网址、服务器、IP地址和电子银行账户等信息资料申报给税务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提交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发放电子税务登记码,并在纳税系统中登记注册。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便于及时监督稽查。
(二)培养复合型人才,开发专业软件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网络经济税收征收管理的要求,要重视培养既了解税收业务知识又掌握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稽查人员通过网络平台操作财务会计软件审核企业报税资料的能力。开发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网络税收监管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相应的信息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税收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监控网络交易下的资金流动,建立电子纳税申报系统解决网络经济下的税收征管问题的突破口在于采用新技术加强对交易双方资金流动和支付系统的监控,对银行账户资金流动进行辨析,为征税的税种和应税额提供依据。建立专门针对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主体的电子纳税申报系统,以网络为平台,纳税人以电子税务登记码登录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报税材料,将数据发送到税务机关数据处理中心,审核成功后,数据被提交到国库,税务机关通知银行进行划拨。税务机关建立电子纳税申报系统进行征收管理,方便快捷,纳税率和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都会得到极大提升。
关键词:税收收入;税收征管效率;税收增长;GDP增长;技术效率
一、引言
自1997年以来,我国税收一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往往超过了同期GDP的增长速度。税收超GDP增长也成为学术界近年来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其中,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在这一过程中是否伴随着税收征管效率的大幅度提高?如何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变化进行定量测量?税收征管效率的变化是主要源于征管技术的变化,还是源于管理水平的变化?这些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近年来,研究者围绕征管效率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杨得前(2008)利用1994-2005年29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对我国税收征管效率进行了定量测算。结果表明,税收征管效率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28.11%。税收征管效率的提升是税收高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王德祥、李建军(2009)以随机前沿函数为基础的研究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参数方法主要是通过数据拟合求得模型中各参数,从而计算效率值。其主要局限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如果设定的税收产出函数与实际相差甚远,则必然导致最终测算结果出现较大误差。二是设定的模型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从而使参数方法无法使用。
与参数方法相比,非参数方法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无需对生产函数的具体形式进行设定。它主要包括DEA和自由处置壳(FDH)等方法,其中又以DEA应用最为广泛。如孙静(2008)基于传统DEA方法对湖北省若干市的税收征管效率进行了测算。传统的DEA方法的局限在于:一是无法对DEA有效点与弱有效点进行准确区分;二是无法对效率提高的程度进行准确计量。
此外,一些研究者对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进行了定性分析。这类研究虽针对性较强,但在理论上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为更进一步揭示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变化及其成因,本文以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1997-2007年的面板数据为基础,运用基于数据包络分析(DEA)的Malmquist生产效率指数法对我国税收征管动态
于1,则表明它是生产率提高的根源;如果小于1,则表明它是生产率下降的根源。
(二)投入产出指标的选取
征税过程可以看作是一个投入一产出过程,征税过程中的投入主要包括税源数量、税源质量、税务机关投入的人力资本的数量和质量、物力及财力,其产出主要是税收收入、纳税服务等。合理地定义投入与产出,是正确利用Malmquist指数计量征管效率的一个关键问题。借鉴杨得前(2008)、王德祥和李建军(2009)选择的指标,本文中选取的投入指标有:
1税源数量。税源可以从宏观、微观等不同的层面来理解。从宏观层面来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只能来源于对GDP的分割。所以,GDP是能够较好地代表宏观层面的一个税源指标。但由于我国目前第一产业提供的税收较少,因此,采用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来反映税源数量更为合适。
2税源质量。税收不仅受税源数量的影响,而且也受税源质量的影响。在税源数量相同的情况下,税源质量越好,最终的税收产出越多。营业盈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因此,营业盈余占GDP的比重能够近似地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效益水平。本研究用其表示税源质量的高低,其比重越大,说明税源质量越好。
3人力资本数量。任何税法在实施过程中都会产生管理费用。它主要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法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各种费用。如税官的薪酬、津贴、办公经费、差旅费等。征税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密集型活动,税务人员数量的多少会对最终的税收产出及管理成本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税务人员数量作为一个投入指标。
4人力资本质量。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人员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而受教育水平是人力资本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本研究用各地税务人员中大学及以上受教育程度人员所占比重作为人员素质高低的替代变量。
由于各省税务机关的办公经费没有较准确的统计数据,因此,本文没有将其列为投入指标。税务机关的产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收入,二是纳税服务。但是,由于在对纳税服务的定量测量上存在着极大的困难,因此,本文没有将纳税服务作为一个产出指标,而是仅将税收收入作为税务机关的产出指标。
三、数据与实证
本文使用1997-2007年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对其税收征管效率及其提高进行测算,在研究中没有将作为样本,其原因在于税务统计年鉴中没有地方税务机关人员构成的相关数据。其中,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收收入、税务机构人员数、教育程度数据取自于1998-2008年《中国税务年鉴》;各地区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营业盈余占GDP比重取自于1998-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限于篇幅,本文没有列出1997-2007年各地税务机关的投入产出数据,而仅列出了分析结果。采用DEAP2.1软件对1997-2007年我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税收征管效率的变化情况进行计算,并将Malmquist指数分解为技术变化指数(TECH)和技术效率变化指数(EFF),其中,技术效率变化指数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纯技术效率指数(PECH)和规模效率指数(sECH)。
1从总体来看,1997-2007年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其具体表现是,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年平均提高3.6%,技术变化指数平均提高8.4%(此为所有指数中变动最为显著的一个指数),综合效率指数平均下降4.4%,纯技术效率指数下降3.6%,规模效率指数下降0.9%。在分地区方面,从税收征管效率指数来看,1997-2007年,除河北、安徽、湖北和湖南外,其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指数均呈现上升趋势;从技术效率变化指数来看,除上海外,其他地区的技术效率变化指数均呈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从技术变化指数来看,所有省(市、自治区)均呈现不同程度的上升趋势。
2经济发展水平对征管效率有显著影响。从表1可以看出,1997—2007年,税收征管效率提高幅度排名前6位的依次为:江苏、上海、北京、山东、天津、广东。征管效率提高较快的多为经济发达省份,这表明征管效率的提高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经济发达省份的税务机关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税收信息化建设中,从而有效提高税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发达地区的税源数量较充足,税源质量较好,纳税大户多,这些都有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3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主要源于税收征管中新技术的采用。从表2和图1中可以看出,1997-2007年,在技术效率变化指数下降和技术变化指数上升的同时,税收征管效率指数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所以,技术变化指数的上升是引起征管效率提高的最重要原因。另外,技术效率变化指数的下降表明了组织管理水平在1997-2007年间呈下降趋势,技术变化指数的上升则表明1997-2007年我国税收征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至此,可以得出结论,1997-2007年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主要源于税收征管中新技术的采用,而不是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4技术效率变化指数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纯技术效率的下降。从表2可以看出,1997-2007年纯技术效率指数平均下降3.6%,而规模效率指数变化不大,平均下降0.9%。由于纯技术效率指数反映了生产中现有技术利用的有效程度,因此,纯技术效率指数的下降说明新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有效利用程度在下降。另外,组织管理水平的下降主要是由于税收管理中现有技术利用有效程度的下降,而不是规模效率的下降。
四、对征管效率提升原因的进一步讨论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1997-2007年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平均每年提高3.5%,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是我国税收收入增长快于GDP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主要源于税收征管中新技术的采用,而不是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税务机关开始把计算机技术引入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使税收管理实现了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化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1998年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科技加管理”、“信息化加专业化”的总体改革思路。1998年初启动的“金税工程”二期、2003年10月开始的“金税工程”三期都显著地提高了税收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有效提高了税务机关监控税源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效率,降低了税源管理的成本。从表2可以看出,2003年也是征管效率指数和技术变化指数最高的一个年份。另外一个显著的标志是,增值税的征收率由1997年的44.6%上升至2006年的86.26%。
1997-2007年我国税务机关组织管理水平呈现出下降趋势,其根本原因是在税收征管中,我国在引进新技术的同时,忽视了对新技术的充分利用,忽视了合理处理好人与先进技术、设备的关系,强调了科技兴税,淡化了人的能动性的发挥,进而导致相应的管理没有同步跟进。其具体表现是一些税务部门对税收信息化的应用仅仅停留在对手工劳动的替代上,现代征管信息系统的强大信息处理能力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现实生活中,信息不对称现象广泛存在,不对称信息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事前发生,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可能隐藏自己的私有信息,借着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求增加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却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道德风险是事后发生,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在双方签订契约后会作出某种选择,一旦契约中所包含的刺激设计不佳或是没有考虑到信息不足的缺陷,极可能会引起一方浑水摸鱼,致使另一方权益受损。例如在同质的情况下,花巨资广而告之的商品因为比不做广告或少做广告者提供了更多的信息,所以它们更容易为消费者接受;在“囚徒困境”中,囚犯互相不知道同伴是什么样的选择,因而选择坦白交待;产品市场上著名的“柠檬市场”(次品市场),卖主比买主拥有更多的关于产品的信息,从而产生了较大的信息差价,逐渐地买方会刻意压价,而卖方通常会选择以次充好,形成恶性循环。信息不对称理论是信息经济学的核心,信息经济学就是研究在不确定、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如何寻求一种契约和制度来安排规范当事者双方经济行为的理论。
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分析
税收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政府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税务机关内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本文主要研究征纳双方以及税务机关内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以及税务工作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税收信息本身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税收法规的复杂性以及纳税人作为“经济人”追逐利润的本性,决定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天然存在。
1.从税收政策方面看,税务机关是信息优势方。
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法规的参与制定者和解释者,其对税法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必然高于纳税人。同时,纳税人经济能力与知识水平的不同也会影响其对税收法规的掌握与理解。如果纳税人长时间地不能获取充分信息,就会对税务机关缺乏信心,对纳税行为产生抵触,导致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的降低。由于信息的获取和处理需要付出成本,因此在获取税收政策方面投入大的纳税人比投入少的纳税人掌握更多的信息,这时不对称信息可以被看作是对信息成本的投入差异。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以凭借信息优势获利,这些纳税人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税收筹划,少缴税款正是为了补偿先前付出的信息成本,是利用信息投入差异获取利润,实质上是资本的获利性在另一种层面上的体现。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这种行为可以激发其他纳税人学习税法的积极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税法的完善,促进整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2.从纳税人生产经营方面看,税务机关是信息劣势方。
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信息主要通过要求纳税人申报的各种报表及相关资料,一方面由于纳税人税收知识的欠缺,可能会存在非主观错报的情况;另一方面有些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款,可能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越少,就越难发现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纳税人违法成本很低,在利益驱动下这些纳税人倾向于提供更少的信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这种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款源流失,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原则,降低了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的市场竞争力,由于税务机关很难区分诚信纳税人与非诚信纳税人,久而久之,越来越多的纳税人会选择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出现阿科尔洛夫在《柠檬市场》中描述的“劣币趋良币”现象,造成纳税人整体质量的下降和诚信纳税人的减少,这就是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纳税人逆向选择。
(二)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在税务机关内部,由于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人员掌握的资源不同,也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
1.从不同层级方面来看
上级税务机关掌握本地区的宏观数据,但是不能完全掌握某下属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源分布情况,同时也不能完全了解下级税务机关征税的努力程度。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造成下级税务机关从本位主义出发,出现应征未征或者收过头税的现象。
2.从不同部门方面来看
税收管理部门掌握纳税人的基础资料,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掌握纳税人的缴税情况,税政部门掌握税收政策,信息部门虽然掌握的数据比较全面,但是缺乏税收业务知识。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造成信息利用效率降低,有时还会存在多头采集的现象,加大税收成本,也会造成纳税人的不满。
3.从税务机关与税务工作人员方面来看
税务工作人员更加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同时税务机关不可能完全了解税务人员的家庭情况以及工作能力。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引发税务人员的“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在税务人员不努力工作,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寻求信息租金。
三、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信息不对称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良好的信息传递机制
1.主动对外提供信息。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认为: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信息获益。所以税务机关应该率先共享信息,加强税法宣传,创新纳税服务手段,以此来换取更大的纳税遵从。例如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行业、性质的不同,提供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税收专业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困扰纳税人的税收难题。
2.减少信息传递环节。
在信息科学研究领域,著名的美军传递有关哈雷彗星命令的案例说明信息在一级级传递的过程中,从上到下不断发生变化,最终得到一条面目全非的信息。也就是说信息传递的环节越多,出现消减、误差或者变形的概率就越高,减少信息传递环节是实现信息准确传递的关键要素。所以在税收征管体制上可以尝试进行机构扁平化改革,合并内部机构,减少中间层级,重点抓住两头,即基层工作人员的信息采集和总局、省局的信息。
3.加强信息共享。
整合不同部门掌握的信息,消除信息孤岛,特别要重视整合后的信息应用,让所有部门共享统一信息。统一操作标准,规范流程,努力将一线税务工作人员掌握的纳税人信息全面纳入管理系统作为征管依据,同时还可以防范信息不对称背后隐藏的道德风险。
4.加强培训。
通过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数据采集人员进行培训,强化数据质量意识,减少由于非主观因素形成的信息不完整和不准确。
(二)设定合理的奖惩机制
1.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
对失信纳税人采取在社会上公告、增加检查频次等方式,引导和提升纳税人信用意识,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对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开辟绿色申报通道,享受更多的纳税服务和一定的税收优惠,简化办理涉税申请的手续。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积极性,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减少对他们的税务检查力度,降低征税成本。
2.建立考核机制。
主要针对税务机关内部,包括信息质量考核、绩效考核、风险点考核等。例如:对按照规程操作,数据采集质量高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反之则进行教育与处罚;对税务人员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风险的关键点定期审核、公布,防患于未然。对税务人员的激励考核机制应以鼓励税务人员努力工作为目标,同时防范道德风险。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
推行征管手段现代化、全程化,建立涵盖税收各项工作,贯穿数据采集、审核、加工、分析、应用各个环节的信息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高效的办税系统,提高纳税人获取、申报信息的能力;使用先进工具简化信息采集,例如建立电子影像系统,保证信息一次采集,永久使用;建立规范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和平台,积极获取第三方信息,加快全社会的信息共享。
(四)强化信息甄别
运用审计技术对纳税人信息进行分析审核,包括两个方面:
1.对税务人员采集信息的审计,测重于审核采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根据数据采集标准,对不完整信息进行提示或,根据数据内在逻辑,查找可能不准确的数据,根据工作规范要求,排查超过时限未办结的任务。例如:税务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在一定时限内要求税务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纳税限定,可以定期对超期未限定的纳税人进行筛选,防止漏征漏管。
2.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审计,侧重于审核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的各种资料,如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基本信息表等进行比对,尤其是要和第三方信息进行核对,如从工商部门获取的股权转让信息、国土部门获取的土地信息、建交部门获取的立项信息等,同时还要对本地区相似企业进行横向对比,甄别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