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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内外对重大疾病的界定灾难性卫生支出
在国际上一般有3种定义:一是在临床诊断和治疗上属于重症疾病;二是在特定时期内,家庭卫生支出超过原来所界定阈值;三是家庭用于医疗卫生的个人现金支出超过其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世界卫生组织(WHO)在《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中提出,当一个家庭的卫生总支出占其稳定收入(扣除生存必需品支出)的比例达到或超过40%,可认为该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卫生支出。
在大病保险覆盖的病种范围上,各国虽然各不相同,但均是按照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研究确定覆盖范围。最初开展重大疾病保险的南非,将心脏病发作、恶性肿瘤、脑中风和冠状动脉搭桥作为四大核心疾病,约占申报案例的70%~90%。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国的重大疾病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虽各不相同,但前六位主要的重大疾病多为:急性心肌梗死、恶性肿瘤、中风、冠状动脉搭桥、肾功能衰竭和主要器官移植。对于新农合框架内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不少研究均认为发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应科学选择覆盖的病种。孙梅等通过实际数据测算,认为国家卫生部提出的20类大病并不适合作为试点,建议优先选择疾病诊断明确、效果可控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如白内障、子宫肌瘤和阑尾炎等。孙纽云等通过测算提出开展大病保险可以优先选择的60种疾病。王海立通过总结山东省实施大病医保试点工作的经验,提出应逐步扩大保障的病种范围,将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肾病综合征等纳入保障范围。本研究在分析病种情况的基础上,对按费用补偿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2研究结果
本研究对浙江省某市开展大病保险的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该市在2014年正式开展了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2014年该市参合农民43.6万人,2012年农村人均纯收入16106元(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线),新农合筹资800元/人,其中,30元作为大病保险的筹资额。2010年开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要求,开始推行尿毒症、重性精神病的大病保障工作,2014年扩展到22种大病,报销比例为70%。2014年开始,该市大病保险从按病种实施进入到按病种与费用同时实施。管理模式为委托第三方承办,即委托保险公司管理,管理费用为基金总额的6%。通过对样本地区住院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样本地区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了统计分析。2014年起,该市实行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由于该地区大病报销实施时间尚短,因此,采用2013年数据进行比较。2013年22种大病的实际报销人数3299人。2013年达到按费用补偿的大病保险设定的起付钱标准的患者1543人,其患者及大病保险补偿前平均个人自付费用的主要分布情况。
3讨论与建议
3.1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障
制度规定的22种大病的患病率普遍较低研究结果显示,22种大病的住院人数占住院总人数的比例为7.9%,费用占总住院费用的11.7%,其中最高的是肺癌,占2.3%。其他疾病的患病率均不足1%,有些疾病甚至没有住院病例。访谈中新农合管理者提出,在新农合大额费用患者中,外伤、呼吸道感染、器官移植等疾病的费用要普遍高于22种疾病。
3.2具体报销范围没有准确界定
报销范围较宽泛和随意在按病种补偿的具体实践中,疾病诊断目前在医院的HIS系统中多以ICD-10作为标准。建议对大病病种所涉及的报销范围使用ICD-10编码进行界定,并且将范围界定到ICD-10编码下的三级编码。如脑梗死在ICD-10编码中应属于I63范围内,但不应包含I63中的所有项目,例如I63.908颈动脉梗死,I63.909椎静脉梗死在部分地区不被纳入报销范围内。
3.3现有22种重大疾病的病种组合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一是从政策运行以来的验证来看,纳入保障范围的大病发病率和人均费用均不高,与政策预期效果不符。二是目前病种的纳入缺乏以实证基础进行的动态测算和论证,没有退出和纳入的变动机制。三是各地在新农合筹资和大病的疾病谱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统一采用22种大病作为保障病种不利于各地有针对性的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的效用。为此,应先明确大病病种筛选原则,并根据实际数据进行测算和筛选。通过对相关政策文件和文献的研究发现目前较被认可的筛选原则包括医疗费用高、对健康危害大、发生频率高、预后效果好及社会影响大等。利用这些原则,可设计相应的评价指标对疾病进行筛选,测算最优化的病种组合,对大病病种进行适当的调整。
3.4大病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制度
衔接效应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各地普遍采用了二次补偿或补充保险的形式来开展,也就是说,在新农合基本保险中对22种大病进行保险后,再对超出费用标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该方式适用于目前大病保险开展的试点阶段,可避免对基金造成过大压力。但就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趋势来看,新农合的大病保障模式应以按费用补偿为主。因此,应做好按病种补偿与按费用补偿的过渡,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利益。
3.5避免重复报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该问题涉及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对此,各地的政策也不尽相同。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政策实施后,要求此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必须一律参加综合保险,而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天津、济南、合肥等地则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按照原有的方式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不得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而重庆、成都、广州等更多的地方则是将选择权交给企业。如《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为农民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也可改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而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不同,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单位乘机将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其结果不仅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丧失了个人帐户,而且以前的缴费年限也不再计算,这虽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工本人的经济负担,但事实上却降低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为维护农民工的既得利益,维护医疗保险关系的稳定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不得将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二、流动就业的农民工能否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这涉及到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各地出台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基本上没有作出规定,做法却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不设任何限制,只要他们愿意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予以接收。这是因为,一方面,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可以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现有条件下,了解外出务工人员是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十分困难,很不现实。而有些地方则不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防止参保人的逆向选择,避免因为参保人两地参保而出现合计报销的医疗费用超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从理论上分析,现阶段各地所实施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缴费水平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筹资能力的限制也决定了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许农民工两地参保,也很难出现两地报销的费用总额高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形。此外,农民工大多属于青壮年群体,相对于老人和儿童而言,发生疾病的概率较低,如果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排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之外,必然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风险。当前的主要问题应是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农民工的过度医疗保障。因此,在现阶段,各地应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样,既可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稳运行。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及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应逐步限制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两地同时参保,规定他们只能选择参加一地的医疗保险,即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反之,参加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缺乏划分稳定就业和流动就业农民工的标准
当前,农民工的构成较为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回乡耕种的季节性农民工;第三类是在不同的岗位和职业之间、不同的城市之间以及城乡之间不停转换的流动性农民工。从理论上讲,第一类农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户籍以外,与城镇居民不存在本质区别,应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第三类农民工则应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而所谓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应针对第二类农民工实施。也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缺乏对农民工进行科学分类的法定标准,特别是由于缺乏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之间的统一的划分标准,致使各地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问题上出现较大的差异,并呈现出如下三种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将农民工排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外,而不管农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就业关系。该种模式以上海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一律参加包括工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而不能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将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决定其所使用的农民工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北京、重庆、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种模式。在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建立起了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作出选择。
(三)明确规定“稳定就业”的地方标准,但差异较大。如,《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就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从天津市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划分农民工稳定就业与流动就业的标准以一年的劳动期限为准,具体而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属于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天津市的规定不同,《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以内的,可按本办法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应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在筹资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对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经办机构甚至当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响,为避免各地在此问题上的差异,有必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四、将部分农民工以及农民工的家属排除在外
纵观各地所建立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不难发现,有些地方往往根据职业特点对农民工进行不同的分类,并将从事特定职业的农民工排除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前款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个人在城镇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型活动等劳动者,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者除外。”显然,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农民工与从事其他职业的农民工除职业不同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区别,他们在务工期间与其他农民工一样面临各种疾病风险。也许将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工排除在外是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参加务工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来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将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排除在外是因为家政服务具有临时性和短期性的特点。但是,如果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工不能或没有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从事家政的农民工将提供家政服务作为他们的长期职业,那么,将上述两类农民工排除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之外,就是对他们的一种歧视和不公。
此外,各地在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时,基本上都将农民工的家属排除在外,这一做法也不尽合理。研究表明,新一代农民工存在许多不同于老一代农民工的特点,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农民工常常携妻带子举家外出,而不再是自己外出务工而让家属和孩子留守。然而,跟随农民工外出的家属中有相当一部分并不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劳动,而主要是为了照顾丈夫和孩子。在现阶段,这些人往往享受不到任何医疗保障。这是因为;第一,由于已经举家外出,这些人一般不愿意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第二,由于她们不具有城市户籍,因而无法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由于她们没有和用人单位形成任何劳动关系,无法参加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第四,由于家庭收入水平较低,她们又不可能参加任何商业性的医疗保险。然而,恶劣的居住条件、贫乏的卫生知识、独特的生理特征,使她们更容易受到各种疾病的侵害,而一旦患病,必将因为缺乏任何医疗保障而使本人和家庭面临极大的风险。因此,各地在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时,应尽可能地扩大保障对象的范围,将农民工家属纳入进来,以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保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2000万人,并争取2008年底实现全面覆盖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该《通知》对农民工医疗保险作了整体的规划,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性,对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均未细化,尤其是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象根本就没有涉及。存在如下问题:
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能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该问题涉及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对此,各地的政策也不尽相同。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政策实施后,要求此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必须一律参加综合保险,而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天津、济南、合肥等地则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按照原有的方式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不得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而重庆、成都、广州等更多的地方则是将选择权交给企业。如《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为农民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也可改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而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不同,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单位乘机将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其结果不仅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丧失了个人帐户,而且以前的缴费年限也不再计算,这虽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工本人的经济负担,但事实上却降低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为维护农民工的既得利益,维护医疗保险关系的稳定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不得将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二、流动就业的农民工能否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这涉及到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各地出台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基本上没有作出规定,做法却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不设任何限制,只要他们愿意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予以接收。这是因为,一方面,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可以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现有条件下,了解外出务工人员是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十分困难,很不现实。而有些地方则不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防止参保人的逆向选择,避免因为参保人两地参保而出现合计报销的医疗费用超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从理论上分析,现阶段各地所实施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缴费水平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筹资能力的限制也决定了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许农民工两地参保,也很难出现两地报销的费用总额高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形。此外,农民工大多属于青壮年群体,相对于老人和儿童而言,发生疾病的概率较低,如果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排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之外,必然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风险。当前的主要问题应是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农民工的过度医疗保障。因此,在现阶段,各地应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样,既可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稳运行。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及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应逐步限制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两地同时参保,规定他们只能选择参加一地的医疗保险,即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反之,参加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缺乏划分稳定就业和流动就业农民工的标准
当前,农民工的构成较为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回乡耕种的季节性农民工;第三类是在不同的岗位和职业之间、不同的城市之间以及城乡之间不停转换的流动性农民工。从理论上讲,第一类农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户籍以外,与城镇居民不存在本质区别,应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第三类农民工则应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而所谓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应针对第二类农民工实施。也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缺乏对农民工进行科学分类的法定标准,特别是由于缺乏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之间的统一的划分标准,致使各地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问题上出现较大的差异,并呈现出如下三种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将农民工排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外,而不管农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就业关系。该种模式以上海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一律参加包括工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而不能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将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决定其所使用的农民工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北京、重庆、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种模式。在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建立起了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作出选择。
(三)明确规定“稳定就业”的地方标准,但差异较大。如,《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就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从天津市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划分农民工稳定就业与流动就业的标准以一年的劳动期限为准,具体而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属于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天津市的规定不同,《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以内的,可按本办法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应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在筹资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对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经办机构甚至当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响,为避免各地在此问题上的差异,有必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四、将部分农民工以及农民工的家属排除在外
关键词:新农村,医疗卫生建设,存在问题,建议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黔东南州委会落实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安排第二阶段工作要求,我参加了中国民主建国会黔东南州委会直属第一支部组织的以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医护人员为主的调研小组,开展了“如何有效地推进黔东南州新农村医疗卫生建设”的调研活动。我们先后到鸭塘、龙场、万潮、旁海等乡(镇)卫生院与卫生院院长、业务骨干座谈,听取他们对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区农村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的意见及建议。又与参合农户进行座谈,听取农户的意见及建议。
现对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总结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部分农民的参合积极性不高,基金难以征收。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合作医疗政策缺乏了解、认识。首先对参加合作医疗表现积极的一般都是经常有人生病的家庭和今年享受了医疗补偿的家庭及其邻居。他们认为“新农合”政策就是好,而目前家人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家庭却持反对态度,他们说今年一年都没有发生过打针吃药现象,明年就不想参合了;其次是壮年群体参合费收缴将会是一大难题,如有村民说他只交老人孩子的参合费,而不交自己的,究其原因是他本人身强力壮不生病,交了不起作用。再有就是低收入家庭医疗消费观念尚未建立,部分农户对政策不理解,仍处于等待观望状态,对这部分农民收缴参合费存在一定难度。
2、农民思想上依然存有侥幸的心理。部分农户的医疗保险意识不强,没有真正认识到合作医疗的意义,怕交了钱而不得病,钱被别人使用,心理上不平衡。用村民自己的话说“我交了钱而没有得病就要亏了,没啥意思”。
3、参保期限制了新生婴儿的享受,在参合费收缴后出生的婴儿因没有交今年的参合费就意味着新生儿出生的第一年得不到大病医疗保障,而新生儿患病的概率是比较高的。
4、参保农民期望值较高。对不予报销部分思想准备不足,造成部分人员不理解;对逐级转诊制,农民认为限制了自由选择医院的权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保“大病(住院)”的同时,兼顾“小病(门诊)”。部分农民抱怨门诊报销封顶线太低而体会不到报销的优越性;对费用总额减去自费部分后再按比例报销不理解,农户认为既然政府给报销部分医疗费,为什么还要减去自费部分。
5、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有待进一步激活。论文参考,存在问题。由于各乡镇卫生院医疗环境相对较差,技术水平受到一定制约,而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能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医院的“转诊证明”具有很强的责任性,医务人员不能对患者提出的转诊要求给予满意答复,部分患者家属不理解,从而对合作医疗政策产生了不满情绪。
6、医院认为:次均费用太低,造成患者不能治愈就得出院,然后再住院治疗,造成重复检查,反而增加了患者负担,由于没有治愈出院,药效不能持续,治疗效果不佳,造成患者对医院的医疗技术产生怀疑。
二、根据以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如下建议
1、通过报销实例,用事实说话,使其帮助我们宣传“新农合”政策,让农民切实感觉到合作医疗的好处。清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针对大病而设,根本原则就是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要抓住宣传对象做到有的放矢。农民是新农合医疗的主体,对政策的理解程度直接影响到这一制度的推行效果。如仅把统一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提纲》等资料发放到农民的手中,但由于农民生活环境和条件有限,能认真阅读和理解的农民没有多少。我们必须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如利用赶场天在大街上进行宣传、在村宣传栏上举办特刊、组织医务人员进村给农民检查身体、举办“新农合”知识竞赛等,让农民真正吃透上级政策,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改善农村医疗条件,让农民就近就医。一是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建设,逐步配套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合理优化农村卫生资源。二是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对目前部分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投入不足,药品周转资金短缺状况,要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机遇,积极立项,争取资金,有针对性地加大投入,改善医疗条件。三是加大医务人员培训力度,加强县、乡、村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采取上级医疗单位派员帮教,到上级医院跟班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尽量减少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用优质低廉的医疗服务使农民受益,不断提高农民的满意度。
4、合理调整补偿标准,更大线度让利于民。一是从实际出发,及时调整补偿标准,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二是适当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分级报销比例,实行二次补偿。积极探索大额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偿方式,尽可能大病大补,小病小补,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三是逐步降低药品价格。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制度,在定点医院设立明白药房、放心药房、平价药房,尽量使医院药价与市场同价。
5、取消次均费用限制,应控制费用总额,由医院根据患者病情掌握费用支出,大病费用高些,小病费用低些。论文参考,存在问题。论文参考,存在问题。全年费用不超出控制总额即可。论文参考,存在问题。论文参考,存在问题。
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疾病象毒蔓一样危害我们的身体,我们应该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论文参考,存在问题。有句俗话说的好:治标更要治本,我认为,只有做好防病工作,农民才能更好的安居乐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只有做好防病工作,才能真正的减轻农民的疾苦;只有做好防病工作,才能解脱新农合入不敷出的困境,只有防病才能消灭疾病,这应该是我们的真正目的。
参考文献:
1、李郁葱。我国新农村合作医疗体制试点问题与对策探讨。《现代商贸工业》2008年第20卷第07期
2、吕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明年将基本覆盖全国《中国医院院长》2007年18期
3、汤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思考《社区医学杂志》2007年9X期
4、陈竺部长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情况《健康大视野:医术人生》2007年10期
【关键词】高等教育 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过程中最后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体现。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般文科称为毕业论文,理科称为毕业设计。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一项给定的毕业论文任务,撰写符合要求的毕业论文。具体地说,在知识要求方面,应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与技能,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使得理论认识深化、知识领域扩展、专业技能延伸;在能力培养方面,学生应学会依据课题的任务,进行资料的调研、收集、加工与整理,正确使用工具书,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撰写技术文件的能力,掌握实验及测试的基本方法,提高分析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在综合素质要求方面,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树立正确的工程观点、生产观点、经济观点和全局观点。
完成毕业论文,普遍的流程: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论文答辩。在学生做毕业论文过程中,指导教师肩负起指导查阅资料、筛选资料、修改论文等作用。
近年来,学生高质量的毕业论文总是不多,平时学习成绩差的学生的论文固然难以令人满意,有些成绩好的学生的毕业论文也不尽如人意。考察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发现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重视不够。学生不重视毕业论文,以应付心态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毕业论文写作时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学生完成毕业论文之时,正值毕业之际,学生面对就业。由于就业形势亦不乐观,因此,学生都承受着一定的就业压力,他们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去求职、面试,甚至到用人单位应聘实习。而在完成毕业论文期间,学生不用上课,更无需考勤,对毕业论文只好匆忙应付。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投入时间少,精力也不够,论文质量自然难以保证。
二、质量欠佳。毕业论文普遍存在抄袭现象,应付式完成论文,导致论文质量不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大学生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本校2004、2005、2006三个年级本科生的论文写作现状进行调查。实际发出问卷300份,回收问卷275份,有效问卷265份。69.1%的同学认为身边存在较多或很多抄袭现象,然而在发现抄袭现象后,却有47.7%的学生觉得正常,13.7%的同学甚至当作没有发现,这说明大学生论文抄袭现象比较严重。职业院校的学生普遍成绩偏差,论文质量不容乐观。
如何防止毕业论抄袭呢?
在教务处的指导下,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经管系率先将毕业论文这一教学环节以毕业实习报告的形式替代。学生根据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岗位和工作职责,将自己的所思所想写下来,形成毕业实习报告。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毕业论文过度抄袭。
以下是经管系营销0901班某学生的毕业实习报告纲要。
实习报告题目:论电话营销———深圳阳光保险公司实习体会
摘要
关键词
1.实习单位简介(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1公司简介
1.2主营业务(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儿童保险,意外保险,教育金保险,大病保险,理财保险等多类保险业务)
1.3运作模式
2.实习岗位简介
2.1部门简介(电子商务部)
2.2工作流程
2.3岗位职责(跟踪服务、维系CRM、开拓渠道)
3.实习所感
3.1实习困惑(团队协作/人际关系的处理、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付出与收获的比例)
3.2实习心得(抗压力增强、看待问题多元化、脾气性格有所收敛)
3.3未来计划(潜心学习电话销售技巧及客户关系维系、尝试不同岗位)
用毕业实习报告代替毕业论文,能在实际教学中,起到以下作用。
首先,减少论文抄袭。因为没有没有同实习单位同岗位的实习心得,学生能够独立的思考如何去完成本次实结,主题明确,接近生活和工作,激发学生思考和学习的兴趣,极大程度的避免了照搬照抄。
>> 中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反思与重构研究 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商业保险的发展 论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落实社会保险制度促进油田美丽矿区建设的实践与探索 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国有企业改革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探析 我国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对策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的若干思考 社会保险基金财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浅谈人口老龄化引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与对策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激励分析 西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与路径探析 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研究 试析睢宁县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谈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建立大病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成因分析与解决路径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探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胡桂贤.加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应注意把握的几个方面[J].河北企业,2008(3)
3.胡继晔.“半部法律治社保”如何终结[J].中国改革,2012(6)
论文关键词:农村 社会保障 制度创新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中,统筹城乡发展居于首位,要形成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社会制度环境,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然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高福利状态与农村居民的救济型低水平的保障并存;二是城乡隔绝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才资源优化配置难以形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的重点在于:在加大对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力度的同时,应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着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1我国农村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制度体系不健全,保障项目较少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步履维艰,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全面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二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完善。目前农村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不普遍。三是社会福利体系残缺不全。目前只有部分经济实力好的地区还依稀保存一些敬老院和福利院,大部分地区该项制度体系已经瘫痪。
1.2保障标准低,总体水平不高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高,而且由于是保大病住院,使得相当部分参保居民由于交不起首次人院费而不能住院,进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障,新型合作医疗能否真正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致穷的问题不容乐观。
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性和可能性
2.1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人口流动增强,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2.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广大农村居民的迫切需要和期待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显现,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严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农村养老风险不断加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无着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前提。
2-3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一,专题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如北京市建立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体现了“低费率、广覆盖、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适应了外地农民工“年纪轻、流动性大”的特点。第二,加强农村医疗救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矛盾。江苏省常熟市出台了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
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创新的重点
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重新定位与制度创新
今年国内已有部分省市率先启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这意味着,政府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部分“买单”。建立“低费率、广覆盖、能接续、可持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2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分类保障,适时与城镇合作医疗保险接轨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积极投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体现,有效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遏制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基本达到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目标。
3.3加强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
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保障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的相关事务。
论文摘要:本文从明确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目标入手,依据公共经济学原理,提出了构建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框架的思路,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体制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的城镇和农村医疗体制等方面的内容。
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及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目标
(一)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
医疗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所谓“公益”,泛指公众的、公共的利益。公益事业是一种行业性质的界限划分。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共同需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体现广大人民和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共同需要。福利性是医疗卫生事业的社会属性,体现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承担一定社会分配职能的特性。
(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目标
本文所指的医疗卫生资源是开展医疗卫生保健活动所使用的社会资源,即社会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占用或消耗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总称。
1、实现全体人口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目标。
2、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NI标(MDGs)中的人口和卫生健康发展目标
3、实现与小康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目标。
4、普及医疗卫生教育,实现全民健身和建立高效、灵活、接近患者的医疗卫生体系。
二、对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和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划分
(一)对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的划分
对医疗卫生服务供给进行划分,即运用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界定医疗卫生产品的性质,原则上可将其划分为: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如有些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场所卫生等监督监测。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如私人保健。
(二)对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划分及医疗卫生服务供给需求组合
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和义务规范,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可以划分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与非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需要,政府应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而居民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由个人负担。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的城镇和农村医疗体制
(一)适合我国国情的城镇医疗体制的建立
1、从医疗服务的供给来看,主要实现两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二是建立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从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方来看,要建立完善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
(二)区分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因地制宜的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对中国农村贫困地区举办合作医疗的政策建议。第一,各级政府应将卫生工作放在与发展经济和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多方筹资,明确政府支持的力度、水平和目标人群。中国农村贫困地区举办合作医疗,筹资是一大难题。正常年景下,农民个人筹资1.5%一2%,各级政府用1%一1.5%的财政收入支持合作医疗是可以承受的。在多方筹资中,明确政府支持的力度和水平不仅是合作医疗筹资的稳定来源,而且是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第三,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主要理由是,如何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的健康保障制度还有一个探索的过程不宜过早的进行合作医疗立法或采取强制性措施。第四,建立合作医疗“筹资风险基金”使合作医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建议由乡(镇)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加上历年合作医疗结余资金的部分或全部,逐年累计,形成合作医疗“筹资风险基金”。第五,扩大合作医疗筹资统筹面,增强互助供给和抗疾病风险的能力。合作医疗应尽可能做到乡办乡管。在全面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可以逐步向以县为单位的社会统筹与以乡为单位的互助供给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增强抗大病风险的能力。
2、对农村发达地区举办合作医疗保险的政策建议
合作医疗保险是合作医疗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和抗大病风险是其主要特征。这一制度适合农村发达地区采用。
第一,加强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立法。
第二,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村集体为单位参加。“自愿原则对社会医疗保险来讲就不适用了,这将造成逆向选择,不能广覆盖、风险分担和使抗风险能力降低,以及筹资标准不断提高,最终失去社会保障的意义。因此合作医疗保险应当采用凡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经民主讨论,少数服从多数,以村集体为单位自愿参加。
关键词:医疗需求;影响因素;医疗服务
中图分类号:R197.1文献标识码:A
我国农村医疗需求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通过对医疗需求进行分析,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村居民医疗需求,也可以为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供一定的现实依据。本文对农村医疗需求影响因素进行综述,以提高对于农村医疗需求的了解。刘天锡等人通过专题调查研究,在《宁夏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研究》一文中详细说明了宁夏居民医疗需求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宁夏居民较过去5年,医疗卫生需求量增加,说明随着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健康意识的总体水平也较过去明显提高。农村居民医疗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一、内部因素
(一)个性特征。马晓荣对健康需求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的影响因素有性别、年龄、教育程度等。而医疗需求与健康状况具有最直接的关系,因此将性别、年龄、教育程度等个性特征认为是影响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内在原因。
另外,健康价值观也是影响农村医疗需求的一个方面。健康价值观,简言之便是对待健康所持的观点。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比较低,某些农村居民的生活甚至处在贫困中,长期处在这种贫困状态影响了人们的社会和心理特征的发展,这些特征包括相信命运、不能持续地维持满意的生活、健康价值观低下(认为得病不是异常情况)。
(二)收入状况。不同经济水平地区居民医疗需要存在明显差异。低经济水平地区居民医疗需要更高,但由于低经济水平地区居民的收入普遍不高,支付能力有限,他们的医疗需求反而较低,即表现为“高需要,低需求”。任苒、张琳等在2001年对辽宁农村医疗保健需要、需求和利用进行样本调查。调查的结论得出,不同经济水平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有所不同,低经济水平地区居民需求较低。调查针对三类地区,其中第三类地区经济水平最低,一类和二类经济水平相差不大。三类地区中,第三类地区住院率最低,这是与医疗需要的指标分析结果相悖的;门诊需求中,需求最高的是经济发达地区。这种医疗的“高需要、低需求”现象与国际上一些同类研究的结果是一致的。从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需求结果的一致性中基本可以确认,由于支付能力的有限,经济水平低的地区居民的医疗需求受到了抑制。另外,根据张娜的硕士论文中对江苏省淮安市C区X镇进行调查发现,X镇村民大病医疗费用(包括药费、治疗费、交通费等在内)平均额在1万元左右,相当于一个3口之家1年纯收入的总额。家庭经济水平较差的只能选择到县区医院看大病,家庭经济水平较好的才有能力到市省一级医院看大病,大病的支出是普通农村家庭难以承担的。
收入状况对于医疗需求的影响是直接的,收入状况低的居民由于支付能力有限,他们的医疗需求相对较低。
二、外部因素
(一)农村的医疗卫生服务。农村的医疗卫生服务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对各处传染病、地方病的控制与预防,公共卫生建设以及妇幼保健等;二是基本医疗,是指能够保证农民基本健康的、多发病的诊断、治疗,也包括门诊和住院服务;三是超出基本医疗范围的更高层次的医疗服务。这里谈到的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第二个层次――基本医疗,即讨论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于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影响。我国的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影响农村居民医疗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低使得农村居民医疗需求降低。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有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但是相应配套的医疗设备不够完备,不能全面满足农村居民看病的需要,阻碍了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的增加。以安徽省16个“新农合”试点县为例,尽管在乡镇卫生院就医可比乡外就医多报销20%的医疗费用,但由于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太低,60%的农户不得不选择在费用更高的县及县以上的大医院就医。
2、农村医疗人才。农村医疗人才匮乏,无法满足农村居民医疗需求。据统计,我国农村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足10%,而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不足50%,和城市医院人才构成形成鲜明对比。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个体乡村医生是满足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重要卫生资源,但是他们所受到的专业训练不够,专业素质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提高他们的整体专业素质水平是满足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重要保障。张娜的调查还发现,X镇的医护人员技术水平较低,目前X镇基本上一个村庄有5~7名乡村医生,但受过正规医学教育的不足30%,另外全镇取得医师主治以上技术职称的仅有4~5人。镇卫生院的医护人员中,近80%中专学历及以下,大学毕业者很少,并且有一定技术的医护人员流失严重。
3、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水平过高也影响着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包括药品价格以及看病医疗费用,两者的过快增长,使得农村居民对健康需求降低。农村地区的信息来源有限,对药品的价格水平了解不多,使得某些不法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卫生服务站以及药店抬高药价获取利益。药价抬高,一方面使农村居民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压抑了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现在农村居民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等现象的本质也就是价格问题。激发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将“高需要”转化为“高需求”的出发点便是控制医疗服务的价格。
4、农村居民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信任和满意度。农村居民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信任和满意度不够高也是影响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一个因素。农村居民对医生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取决于医生的医术水平,尤其是他们对突发性疾病或者对大病的处理水平。农村居民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乡村医生的信任度不够,认为他们的资质或者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对他们的医术水平持怀疑态度,以至于有病不去就医或者大病选择市级以上的医院,这些都影响了他们的医疗需求。
(二)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对与农村医疗需求的影响尤为巨大。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是影响农村医疗需求的重要因素,它的逻辑起点是使属于脆弱人群的贫困农户不丧失重要的资产――劳动力,主要针对没有能力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老龄者、失业者、残疾者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者,对其实施的医疗费用减免,保障其最低医疗需求。农村医疗救助内容涉及门诊、治疗、住院、手术等;救助方式以减免医疗费为主,还包括慈善医院、临时救助,以及与医疗保险制度的结合等。农村医疗救助计划对农村医疗需求具有一定的影响,它使得农村居民由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影响的医疗需求得到释放,使得农村居民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由于收入状况不好导致医疗需求低的状况,使他们能够获得必需的医疗卫生服务。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的《意见》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各级政府引导,农村居民参加、集体扶持、财政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互助共济的基本医疗制度。它是由政府资助、个人缴费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一种筹资机制,并以县为单位管理由政府主导来组织推动,重点解决农民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是一项农民的初级医疗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广大农村正处于推行阶段,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在于解决农村居民“看病贵”、“因病致贫”的问题,它较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众多突出特点,比如稳定的筹资机制、高效监管机制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它运行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天锡等.宁夏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研究[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1.7.
[2]马晓荣.我国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的实证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8.
论文关键词:新型合作医疗 医保制度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以当前农村医疗的发展状况为出发点,提出新型合作医疗背景下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与阐述。
自我国2003年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与作用下,加大建设试点力度。经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转,缓解了农村的就医压力,但是农村医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决。
一、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参保意识差
在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下,政府发挥组织、支持、引导作用,提倡农民自愿参加与集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构建农村医疗的互助共济体系。但是农村医保并不像社会保险一样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对农民的连续投保没有限制,农民没有参保意识。虽然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是政府却每年下发参合任务,乡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参加,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参保意识差,为了完成任务,只好由乡村垫付参保费用,而农民也只有在生病时才会核报,否则只好由乡村承担全部费用。另外,由于农村医保的限制条件较多,看病时需指定医院,对农民十分不便,弱化了农民的投保动机。
(二)医疗保障模式过于单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掏小钱、保小病”的简单合作医疗模式,这种“温饱式”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而对于由于突发、大额的患病风险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得到医疗保障与医疗救治。这种情况与农民的看病需要严重不符,弱化了农村医保制度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及医疗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服务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论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国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农村医保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农民不认可医保制度,由于怕承担经济风险,因此不愿意加入到医保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普及工作的难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以当前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来看,需要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保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负担的比例,落实政府责任,并将农村医保的覆盖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中,加大政府对农村医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将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整合,共同设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并结合上半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状况,制定负担比例,实现长效性增长机制,减少农民的缴费负担。二是促进医保制度的严格落实,惠及当地所有农民,以政府监督职能,督促当地的个体雇主或者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并将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当地医保制度中,确保所有企业尽到社会责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优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们的支持与拥护,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可通过下发文件、广播、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向农民介绍参加医保的好处,让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关医保费用筹集、医药费使用和报销等内容,提高健康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自觉性。
(二)实现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统一的合作医疗保障模式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因此,农村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加快构建政府、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农村发展情况对农村医疗服务的不同需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推广并宣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人均收入与治疗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初级合作医疗,是满足农民就医的根本保障;在中等发达农村地区,重点推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因为在中等发达地区的农民,具备少量的医疗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贫”现象仍存在,这将是医疗改革的重点;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农村地区,基本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接下来应全力构建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与服务网络,由于经济条件良好,当地农民提高了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与需求,通过制度的完善,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医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农村医保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通过立法实现的一项强制性制度,其具体落实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近年来,虽然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农村医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建立与农村社保基金相关的监督法律。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二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提出农村医保制度的具体落实方法。另外,应该认识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强化执法力度才是实现农村医保法制建设的根本,否则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将失去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实力度,才能让法律成为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牛妍.以构建农村医保制度推进“新农村建设”[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6(4).
2、许海虹,姜岩.发达国家农村医保制度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1).
3、顾昕.当代中国农村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趋向[J].河北学刊,2009(3).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以当前农村医疗的发展状况为出发点,提出新型合作医疗背景下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与阐述。
自我国2003年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与作用下,加大建设试点力度。经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转,缓解了农村的就医压力,但是农村医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决。
一、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参保意识差
在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下,政府发挥组织、支持、引导作用,提倡农民自愿参加与集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构建农村医疗的互助共济体系。但是农村医保并不像社会保险一样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对农民的连续投保没有限制,农民没有参保意识。虽然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是政府却每年下发参合任务,乡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参加,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参保意识差,为了完成任务,只好由乡村垫付参保费用,而农民也只有在生病时才会核报,否则只好由乡村承担全部费用。另外,由于农村医保的限制条件较多,看病时需指定医院,对农民十分不便,弱化了农民的投保动机。
(二)医疗保障模式过于单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掏小钱、保小病”的简单合作医疗模式,这种“温饱式”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而对于由于突发、大额的患病风险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得到医疗保障与医疗救治。这种情况与农民的看病需要严重不符,弱化了农村医保制度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及医疗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服务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论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国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农村医保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农民不认可医保制度,由于怕承担经济风险,因此不愿意加入到医保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普及工作的难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以当前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来看,需要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保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负担的比例,落实政府责任,并将农村医保的覆盖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中,加大政府对农村医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将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整合,共同设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并结合上半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状况,制定负担比例,实现长效性增长机制,减少农民的缴费负担。二是促进医保制度的严格落实,惠及当地所有农民,以政府监督职能,督促当地的个体雇主或者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并将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当地医保制度中,确保所有企业尽到社会责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优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们的支持与拥护,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可通过下发文件、广播、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向农民介绍参加医保的好处,让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关医保费用筹集、医药费使用和报销等内容,提高健康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自觉性。
(二)实现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统一的合作医疗保障模式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因此,农村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加快构建政府、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农村发展情况对农村医疗服务的不同需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推广并宣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人均收入与治疗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初级合作医疗,是满足农民就医的根本保障;在中等发达农村地区,重点推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因为在中等发达地区的农民,具备少量的医疗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贫”现象仍存在,这将是医疗改革的重点;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农村地区,基本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接下来应全力构建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与服务网络,由于经济条件良好,当地农民提高了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与需求,通过制度的完善,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医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农村医保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通过立法实现的一项强制性制度,其具体落实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近年来,虽然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农村医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建立与农村社保基金相关的监督法律。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二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提出农村医保制度的具体落实方法。另外,应该认识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强化执法力度才是实现农村医保法制建设的根本,否则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将失去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实力度,才能让法律成为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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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顾昕.当代中国农村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趋向[j].河北学刊,2009(3).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并提出一些有效对策。
关键词 大学生 医疗保险 现状 对策
大学生是国家不久后的接班人,对国家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1989年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已明确将普通高校纳入公费医疗体系,但是目前,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宣传力度不够,学生、家长参保意识淡薄等,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发展。本文就此对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有效对策:
一、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
1.学生对医疗保险相关知识的认识较为缺乏
虽然现在的医疗保险比较普及,但是很多学生和家长对其都不怎么了解,最多也就知道交保险费,如果出现意外或是生大病可以有所补助而已,对于其中的程序、收费标准、赔偿标准等一律不知。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学校或相关部门对医疗保险内容的宣传过于缺乏。
2.部分学生与家长参保意识淡薄
由于很多学生及家长对医疗保险的了解不够,认为医疗保险就是交钱,如果出意外或是患大病时候能够获得一笔赔偿费,但是谁又天天患大病,天天出意外呢?出现意外或是患大病的机率毕竟比较小,如果没有出意外、患大病,那交的保险费不就浪费了吗?再者,有的学生和家长认为,交了保险费不就等于诅咒自己早生病吗?还有就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都是待患者出院后或是病愈后,再持相关凭据到相关部门报销,也就意味着病患者在享受报销费用之前需要自己垫付医疗费用,对于一些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学生来讲,也如同雨后送伞,不能解决当时所需。因此就有部分同学与家长不愿参保。
3.医疗保险结构单一
虽然我国各大高校都在实施医疗保险政策,但也只是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果学生得了一场小病倒是可以解决,但是如果一旦学生身患白血病、癌症等重大疾病时,单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并不能解决学生治疗费的问题。虽然身患重大疾病的机率比较小,但是此种情况毕竟是存在的,不容我们忽略。
4.公费医疗保障程度较低
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各高校的公费医疗都承担了学生在校医疗费用的一半以上,比如说河北大学承担了60%,江西财经大学更是高达90%,但是几乎所有的学校所承担的费用都是有范围、有标准的,多数学校公费的医疗范围都只限于校医或是经对顶手续转往的医院,不由得学生选择;对于公费医疗的支付限额也是有严格限制的,如果超过了限定的额度就需要学生自行支付;再者,虽然我国各高校的报销比例都比较高,但是却有很多药品都不在报销范围之内,还有的则是需要住院才能予以报销。很多学校校医基础设施比较糟糕,医疗水平较为低下,药品质量较差,义务人员的素质也比较低,所以有很多学生都更愿意去校外医院自费就诊。
5.大学生从毕业到工作期间没有医疗保障
在2009年,医疗卫生体制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内,但是却没有把大学刚毕业却又没有找到工作的人群纳入此范围,因此刚从大学毕业而又没有找到工作的大学生无法参加城镇居民保险,又由于户籍等缘故难以参加新农保,于是这部分人就自然而然没有医疗保障,一旦自己身患重病也只能全额支付,增加学生的经济负担。
二、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完善对策
1.完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
在目前的住院费用中,用药费用所占比重较大,但是较多的用药费用都为纳入到医疗保险的赔付范围,为了更好的发挥医疗保险的功效,国家政府应加大医疗用药费用的投入力度,将住院的用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内,以减轻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2.提高校医的基础设施与医疗水平
校医是为学生服务的,是大部分学生在学校生病时候的首要选择,因为校医很近,而且还有学校公费,但是往往因为校医的基础设施陈旧落后、医疗水平低下、服务质量较差等,也让很多学生“望成莫及”。因此,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学生,让学生拥有一个强健的体魄,就应及时更新校医的医疗设备,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让学生们在低价格中享受高效治疗及优质服务,以长效保障学生的健康。
3.加大对医疗保险知识的宣传,增强大学生的保险意识
要提高大学生的参保率,就需要提高大学生及其家长的保险意识,也就是要加大对医疗保险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多学生和家长对医疗保险都存在着一定的误解,认识不够全面,保险意识比较淡薄,不利于医疗保险功效的高效发挥。国家应让学校采取各种方式对学生进行大力宣传,比如说让某个社团举办“医保知识竞答赛”,可以举办医保知识讲座,或者在班上进行医保知识讨论,以让学生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了解医保的一般程序、收费标准、赔偿范围等知识,引导让学生全面、准确认识医疗保险,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让学生懂得利用保险合理规避风险。同时,学校还应鼓励有经济条件的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以防意外事故和重大疾病的发生。
4.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大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符合我国的的方针政策,大学生参保还可以杜绝商业保险的道德风险、拒保、揽保等弊端。大学生是一个年青、健康、体力充沛的人群,患病率相比城镇职工来说远远较低,因此,大学生社会医保制度应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相区别,应采取低缴费且保重大疾病的社会医疗保险。
5.实行属地管理、统一缴费标准及待遇
学校应强行性让学生参保,然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然后根据学校所在地的具体情况,以“收支平衡”的原则制订收费标准,并统一报销比例及赔偿待遇。此外,还应给学生选择医院的权利,让学生在生病时可以自由选择医院就医,解除或尽可能减少学生受到医疗机构的束缚,让学生接受更好的治疗条件。对于在医疗机构所花费用,应有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学生在治疗期间不用先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后报销,可以直接只支付自己需要承担的部分,这不仅减轻了学生暂时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医疗机构的管理。
6.建立国家、学校、学生三位一体的新型医疗保障体系,政府、学校、学生共同承担医疗保险费用
为完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应构建国家、学校、学生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也就是学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国家、学校、学生三者共同承担,国家应根据财政的具体情况对学生的医疗保险费进行适当的补贴,学校也应从学生们的学费中适当的提取一些费用作为学生医疗费用的补贴,剩下的部分由学生自己承担。
在此体系中,学校、学校及保险公司应各司其职。由于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取得较为乐观的成就,物价水平也由之上升,国家理应支付学生的部分医疗费用,以减轻学生家庭的医疗负担;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理应从学费中抽取部分资金作为学生的医疗费用,还应重视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做好医保经费的监管工作和索赔工作;而保险公司使医保体系完善并贯彻实施的重要机构,在建立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患重大疾病的机率总是比较小的,所以应该适当的调低最低报销点,以让更多的学生能够享受优惠。
结束语: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工作,是减轻患重大疾病学生医疗负担的重要举措。国家应完善相关的政策,以让医疗保险的作用充分发挥,保障大学生在校园里的健康发展。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做好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让在校学生更加全面认识到医疗保险的重要性,了解医疗保险的各种程序,了解收费标准,了解索赔范围,力求使所有学生参保,力求使所有学生在参保中受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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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医院;农民;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4-0067-04
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其间也曾一度处在衰退瓦解的边缘。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关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出台无疑顺应了社会进步的潮流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截至2007年9月30日,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新农合的人口达到7.26亿,参合率是85.96%(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省略/gzdt/2007-11/12/content_802487.htm。)。而在这几年的发展中,新农合为构建和谐新农村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引发笔者的深入思考。
一、制约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三方”因素
(一)医疗服务的监管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于新农合的目标定位不符合大多数农民的实际需要。国家推行的新农合主要是以“大病医疗保险(保大病)”为目的,而作为新农合的受益者――农民却希望新型农合不仅能解决大病导致的大额医疗费用,更能解决日常的小病所花费的门诊费用。国家希望通过保大病来解决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的初衷是好的,但却高估了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实际上,小额的门诊费用对于许多农民来说也是沉重的负担。据调查,面对新农合的保障项目选择,已经参加、曾经参加以及尚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所表示的态度是明朗的,“仅保大病”占9.5%,“保大病+乡村门诊”占38.4%,“保大病+健康体检”占27.2%,“保大病+预防保健”占21.8%,其他想法的占3.1%。[1]显而易见,选择“仅保大病”的人数低于其他人群,选择“保大病+乡村门诊”的比例则明显高于其他人群。
2.在推行新农合过程中,基层政府缺乏责任心,不能做到以农为本。当前,中央财政对新农合试点县发放的补助资金是以该县新农合的参合率不低于60%,并且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为前提的。这就导致了不少县为了得到国家的财政补助,有的弄虚作假,谎报参合率,有的强迫农民参保,甚至以村委会的名义为全村农民垫付资金。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是在帮助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实际上,地方干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有可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农民参加新农合。与这种“热情过度”的工作方式相反,有的基层干部在办理新农合时责任心不强、宣传不够,在农忙的时候去收费,导致不少农民因家中无人错过缴费机会而未能参加新农合。以上两种极端的方式都体现出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不能真正做到从农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2]
3.新农合资金管理不善,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目前,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相当混乱。一方面,合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基金账目和管理费用账目没有分开,导致管理费用挤占合作基金。根据新农合有关规定,合作医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但有些乡或村干部却认为干别的也是为农民谋福利,擅自挪用合作医疗资金,并且有借无还。另一方面,一些地区许诺农民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监督,但往往不能照章办事,农民只有出钱的“义务”,却没有知情权和参与管理权。不少试点地区都建立了由政府各部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基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但是大多数地方只是开过一次成立会议后就没有了下文,并没有切实发挥监督作用。此外,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还缺乏专业会计人员和先进的管理手段,绝大部分地区还是手工操作,信息收集和数据处理比较困难。[3]
(二)医疗服务供给方――医院存在的问题
1.由于缺乏竞争,定点医院逐渐形成垄断地位,导致医疗费用不断攀升,医疗服务质量不断下降。新农合试点一般都有相应的定点医院,农民只有在定点医院就医并取得正式的票据才能报销,这无疑就形成了定点医院的垄断地位。而医患双方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医疗服务极强的专业性,使患者完全处于劣势,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败德行为无法避免。且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筹资渠道单一,政府对卫生机构经费投入的比例逐步下降,对于村级诊所,上级部门几乎没有资金支持,村委会也很少有资金支持。许多医疗单位要靠从自己的业务收入中抽取的部分维持职工的收入水平,这样就造成很多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注重利润,在接诊农民患者时,大范围使用制度报销目录之外的药,而且这类药品价格高昂且无法报销,使农民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据卫生部2004年年底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中国医疗服务费用的增长速度已经快于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尽管医疗费用不断攀升,但医疗服务却并不能令广大农民满意。从对江苏、江西、云南、内蒙古四个省的调查发现,有36.6%的农户曾遭医生故意把病情说得严重,开大处方的情况;38.63%的农户认为医疗收费不合理,认为医疗技术水平低、服务态度差的农户分别占24.39%和20.04%(见表1)。[4]
2.农村医疗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医务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实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后,不仅对卫生院投入减少,也使卫生行政部门对农村卫生机构缺乏有效的调控和监督,原有的医疗卫生保健网功能减弱了,依照农村行政设置的医疗卫生网点中,有不少网点业务量不足。同时,县乡医疗卫生体系机构重叠、人员臃肿的现象比较突出,造成农村卫生资源不足与浪费并存的现象。乡镇除了卫生院外,还有计划生育站等机构,这些机构大多自成体系,自己进行小而全的建设,不仅造成医疗卫生设施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浪费,而且增加了不少非专业人员,提高了机构运行成本。
农村医务人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制约着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从农村医生的来源看,有的是原来的赤脚医生,后来通过进修取得了乡村行医资格,有的是卫生学校或医学院毕业后的学生在农村行医。在农村医生中,大约有80%具有乡村医疗资格证书,仍约有20%没有取得行医资格。从调查情况看,村级医生的受教育程度以中专为主,有76.6%是中专学历,8.3%是大专及以上学历,还有14.3%的村医生没有专业学历。村医培训的主要渠道是县级和乡镇部门的培训,乡村医生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医疗技术也比较差,只能治疗一些小病和常见病,难以满足农民更为广泛的医疗需求。[5]
(三)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农民存在的问题
1.认识的局限影响了农民的参合积极性。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新农合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长期以来,农民依靠的是家庭内部的自我保障,对社会化医疗保障的要求往往不迫切,对新农合的心理认同度不高。加之乡(镇)政府本身对政策的理解与宣传方式的限制,农民对新农合的筹资方式、报销比例、报销程序和参加新农合的好处等都缺乏了解。农民看不到既得利益,其积极性自然调动不起来。经济条件好的家庭认为新农合保障的水平太低,不愿意参加;一些年轻人所占比例较大、成员身体较好的家庭,认为交了钱也不会花到自己的头上,只是白做贡献,也不愿意参加新农合;只有那些家庭成员年龄结构比较大、健康状况较差、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家庭才是新农合的积极参与者。同时,农民对地方政府缺乏信任,他们担心上级政府下拨的对农民的医疗补助以及农民上交的合作医疗基金能否真正用到农民身上。而且参加的合作医院大多是本乡镇卫生院,由于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设施不完善,医疗条件差,技术又不过硬,如果有大病,农民都是去医疗条件好的大医院治疗。
2.事后交易费用过高。事后交易费用可以分为绝对交易费用和相对交易费用。绝对交易费用是指为获取收益而支付的绝对成本,主要包括农民为了报销医疗费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相对交易费用是所支付的成本与报销所得金额的对比。对于农民来说,当两者都比较小的时候,即说明其花费较少的时间和费用就可报销。但如果事后交易费用过高,必将降低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目前合作医疗的报销手续是相当繁琐的,如河北省某县报销程序如下:第一步,农民要带上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实施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有效票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转院证明等,到所在地的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申报,办理各项手续(随时或年度末一次性),填写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第二步,经办人员将对申请表及所附票据进行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拨付至当地农行营业所;第三步,由乡镇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到当地营业所领取补偿金。可想而知,如此繁杂的手续为农民平添了另一种负担。离各种办事处近的农民只会增加一些精神负担,而离办事处远的农民就不仅是精神负担,还有经济负担,得不偿失。[5]
3.农村流动人口处境尴尬。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人的医疗保障却成了大问题。“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规定:外出人员参加合作医疗必须在投保地就诊,在外就诊不予报销。也就是说,这些人从农村来到城市便处于一个医疗保险的真空地带,由于没有城市户口,他们没有城市医疗保险;而他们在外地患病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要求他们返回家乡就医才能给予报销。这就使得新农合报销的钱也许根本抵不上来回的时间、路费、误工费等开支,导致这部分流动人口流失于新农合之外。[6]
二、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应努力做好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1.对新农合的目标重新定位。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应该定位于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而不仅仅是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在农村,真正需要优先关注的是与广大农民基本健康关系更为密切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近年来农村的一些偶发性疾病成为普遍的常见病,比如肺癌、肝癌、食道癌等疾病的发病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死亡率高,但这些疾病只要早发现、早治疗就可以控制,而且这些疾病的早期症状都是易发现易检查的,往往农民都把它当作小毛病忽视而没有及时处理,致使病情恶化。所以,如果能有效的降低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必然可以降低农民患大病的概率。因此,有必要扩大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将“保小病”和农村预防保健业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彻底的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2.建立高效负责的协调、管理机构,提高基层干部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合作医疗由农民自己组建,理应由农民自己管理。但目前由于合作医疗的基金来源中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政府的资助,所以完全由农民来管理也是不切合实际的,更何况由政府出面组织,跨越村社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统筹是个别村社所不能实现的。所以,合作医疗统筹应由地方的人民政府参与管理,成立由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财政、农业、民政、扶贫、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合作医疗协调委员会来负责协调、制定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与措施。同时成立由主管部门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下设专职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新农合实施细则和聘用、监督、罢免专职的经办机构人员,并与基层乡村干部协调开展工作,做好宣传和服务。
3.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基于过去合作医疗的经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还应对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从根本上杜绝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挤占或挪用的现象。同时,基层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此外,还应加强对合作医疗服务的规制和监管。一是对医疗服务本身进行监管,二是对药品的采购和销售进行监管。对医疗服务的规制和监管重点在于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防止其违反医疗服务竞争规则的行为,防止其违反合作医疗制度及相关法规制度的行为,切实有效地提供医疗服务。[7][8]
(二)加强医疗服务的规范化运作
1.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医疗垄断,抑制医疗费用飙升。合理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合作医疗机构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医疗服务。一方面,在新农合机构内部形成竞争局面,即合理配置新农合机构,打破合作医疗机构之间的地域限制,保证农民可以在任何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就医,实现合作医疗机构内部的竞争与优化;另一方面,在新农合外部形成竞争压力,即建立和培育非合作医疗机构,比如发展私人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使之能够提供部分医疗服务,打破合作医疗机构提供医药服务的垄断性。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对那些医疗技术差,又不认真执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卫生院,果断取缔其定点医院资格;而对于那些医疗技术过硬,认真遵守医疗相关法规制度的民办医疗机构,可以赋予定点医院资格。[9]
2.鼓励医学专业学生和城市大医院医生支援农村,提高农村整体医疗水平。可以通过奖学金的设置和录取、就业等方面给愿意到农村工作的医学专业的学生以政策优惠。作为城市对农村的支援,城市的各大医院应组织医疗小组下乡,以村级合作医疗保健站为基地,以行政村为单位,为农民提供定期、经常化的服务。这样既可使农民不出村就能让高水平医生看病,及时发现病情,及早治疗,又能为保健站医生提供向城市医生学习技术的机会。对城市医院来说,在其为农民治病的过程中,也提高了自身的知名度,扩大了病人的来源,提高了经济效益。
(三)全面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1.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发动基层组织,进行大规模宣传,积极引导农民转变意识,提高对新农合的心理认同。抓住农民渴望一份保障和注重实际收益的思想,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典型案例引导等方式,大力宣传新农合的重大意义,使新农合深入人心,激发农民自觉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又要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动员,积极引导群众,增加健康投入,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认识到参加新农合不应一味地追求眼前利益,而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
2.简化手续,方便农民就诊报销,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目前的三级政府审核报销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完善各项管理规定,简化相关手续,缩短报销时间,真正把好事办好,让广大农民满意。一是打造费用报销的“绿色”通道,实施定点医疗机构直报制度。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农民住院时可直接报销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报销情况上报县合管办和财政部门,经共同审核后再划转报销基金,这样既极大方便了参合农民,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全部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审批制,农民可以随时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规定的病人医药费予以报销,限当天审核办结。[10]
3.积极改革,打破地域限制,将农村流动人口纳入新农合。农村的流动人口数量较大,如果新农合不能覆盖这个群体,将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相对于农村的其他群体,流动人口无疑是优质客户。首先,农村流动人口一般来说身体比较健康。他们一般处于青壮年时期,生病的机率较低,可以说是属于疾病风险较低者。其次,农村流动人口的保险意识较强。他们经常在外打工,见多识广,接受新事物多,他们的保险意识比起农村的老弱妇孺要强得多,因此这部分人的工作要好做得多,成本也要低得多。最后,农村流动人口的参加可以带动其家庭成员参加。由此可见,允许流动人口异地就医,使他们可在外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院先就医,然后凭相关证明、发票给予报销,或者实行农民工在务工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合,将他们纳入新农合体系将会利大于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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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保障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及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针时当前农村社会保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
一、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自我保障的观念淡薄,大多数的农民还指望家庭和土地养老,年轻力壮时挣点钱浪费在埋葬老人、给儿子娶媳妇等事情上,遇到天灾人祸或者自己老了生活却没有办法。
(二)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元化,农社村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城乡经济和社会的二元结构,决定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也必然是二元性的。从总体上来看,城镇已初步建立起水平较高且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都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而在广大的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主的社会保障,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无论是优抚、“五保”,还是救灾、救济,者提以特定的农民为对象的,数量也很少,大多数农民并没有享受社会保障。这种非均衡的二元保障政策,直接造成城镇居民与农村人口在社会保障资源享用与权利分配过程中的不平等,农民往往在医疗、教育和就业保障方面遭遇排斥和挤压,无法分享到应有待遇,致使农村社会保障的发生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低层次。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严重依赖于土地。据统计,目前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特困群体的救助主要是采取季节性救助,各地也根据实际,开展了农村特困群体定期定量补助及临时困难补助等办法,使得部分农村特困群体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补助面不宽,补助金额有限,对特别困难的农村家庭只能是杯水车薪。1994年开始,民政部在山东、广东、江苏、上海、广西、山西等地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然而由于农民实际收人难以确定,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种种问题,致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得依赖土地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而这种土地保障只能发挥低水平的保障功能。
(四)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互济性低、保障能力弱。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采取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投入为补充的形式。这使国家和集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交费的方式筹集资金,并且由农民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在实际开办过程中,大部分农民由于采纳了最低标准,受益期时领取的养老金过低,不能有效地保障老年生活。而自由交费原则,使养老保障制度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农户参保行为上普遍存在逆向选择。许多农户出于自利的动机而选择不交费,导致基金规模和覆盖人群无法扩大。人均领取年养老金极少,投保农民受益很少,很难起到养老保障作用。
(五)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使农民看病可以报销,增强了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但是随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后医疗需求的释放和增长,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合作医疗的筹资标淮低,不能有效减轻农民的疾病负担。国家规定的合作医疗标准是,中央财政补10元,地方财政补10元,个人交10元,每人年筹资30元。由于筹资水平过低,基金有限,受益面大,补助额度小。目前的合作医疗能够为病人提供部分资金帮助,但还远远不能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合作医疗资金的相又妇意定性与群众不断增加的医疗服务需求呈现出不适应性。从各试点县看,在资金总额不变、住院人次和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形下,要保持补偿标准的稳定性、连续性,必然面临资金透支的风险。要规避风险唯有降低补偿标准,这又势必造成补偿强度大起大落的问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薄弱,无法应对和满足农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同时推行医疗合作各部门政策存在矛盾。比如,对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各职能部门的观点不一,民政部规定,为了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向农民收取一定的费用。然而,在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减轻农民负担条例》中,“合作医疗”项目被视为“交费”项目,列为“农民负担”不应当征收。这一政策与中央政府支持发展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致使许多地方放弃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建。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当前在农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一)增强社会保障意识。突破思想障碍,统一思想认识,更新观念,增强广大农村干部与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
通过宜传教育,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既是社会主义优越J险的体现,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认识到由低层次的家庭自我保障进而转变为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在今后将主要不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而是按权利与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由社区积累和个人投保为主来筹集保障资金,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增强自我保障意识。具体宣传发动时,可以从以下三点做到:一抓住典型并以多种方式宣传农民受益事例。二要通过补偿公示来宣传,特别在村一级要定期向农民公布补偿兑现情况。三要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传医保政策(如:参保办法、参保人的权利义务、审核结算流程等)。通过宣传能够使医保各项规定家喻户晓,提高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打消各种顾虑,提高参加新农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实行低保制度既是农民的迫切要求,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淮。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需考虑维持农民基本生活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人、地方财政和乡村集体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体上包括因缺少劳力、低收人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另外对于在城市化过程中,一次性出让土地的农民和失地农民,首先应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因为在城市化进程中,很多农民因为国家基础建设的需要失去了土地,而土地作为农民唯一的社会保障载体,一旦失去,将无所依靠,因而应给予他们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城落户并将土地一次性出让的农民,已经属于城镇居民,而且在失业期间不会有任何经济来源,应该将他们纳入低保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于还未进城落户的失地农民,他们的情况比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民还差,真正属于“种田无地,上班无岗”,更应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财政解决他们的低保收入来源。
论文摘要: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保障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及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针时当前农村社会保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
一、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自我保障的观念淡薄,大多数的农民还指望家庭和土地养老,年轻力壮时挣点钱浪费在埋葬老人、给儿子娶媳妇等事情上,遇到天灾人祸或者自己老了生活却没有办法。
(二)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元化,农社村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城乡经济和社会的二元结构,决定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也必然是二元性的。从总体上来看,城镇已初步建立起水平较高且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都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而在广大的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主的社会保障,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无论是优抚、“五保”,还是救灾、救济,者提以特定的农民为对象的,数量也很少,大多数农民并没有享受社会保障。这种非均衡的二元保障政策,直接造成城镇居民与农村人口在社会保障资源享用与权利分配过程中的不平等,农民往往在医疗、教育和就业保障方面遭遇排斥和挤压,无法分享到应有待遇,致使农村社会保障的发生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低层次。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严重依赖于土地。据统计,目前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特困群体的救助主要是采取季节性救助,各地也根据实际,开展了农村特困群体定期定量补助及临时困难补助等办法,使得部分农村特困群体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补助面不宽,补助金额有限,对特别困难的农村家庭只能是杯水车薪。1994年开始,民政部在山东、广东、江苏、上海、广西、山西等地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然而由于农民实际收人难以确定,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种种问题,致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得依赖土地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而这种土地保障只能发挥低水平的保障功能。
(四)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互济性低、保障能力弱。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采取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投入为补充的形式。这使国家和集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交费的方式筹集资金,并且由农民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在实际开办过程中,大部分农民由于采纳了最低标准,受益期时领取的养老金过低,不能有效地保障老年生活。而自由交费原则,使养老保障制度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农户参保行为上普遍存在逆向选择。许多农户出于自利的动机而选择不交费,导致基金规模和覆盖人群无法扩大。人均领取年养老金极少,投保农民受益很少,很难起到养老保障作用。
(五)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使农民看病可以报销,增强了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但是随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后医疗需求的释放和增长,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合作医疗的筹资标淮低,不能有效减轻农民的疾病负担。国家规定的合作医疗标准是,中央财政补10元,地方财政补10元,个人交10元,每人年筹资30元。由于筹资水平过低,基金有限,受益面大,补助额度小。目前的合作医疗能够为病人提供部分资金帮助,但还远远不能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合作医疗资金的相又妇意定性与群众不断增加的医疗服务需求呈现出不适应性。从各试点县看,在资金总额不变、住院人次和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形下,要保持补偿标准的稳定性、连续性,必然面临资金透支的风险。要规避风险唯有降低补偿标准,这又势必造成补偿强度大起大落的问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薄弱,无法应对和满足农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同时推行医疗合作各部门政策存在矛盾。比如,对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各职能部门的观点不一,民政部规定,为了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向农民收取一定的费用。然而,在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减轻农民负担条例》中,“合作医疗”项目被视为“交费”项目,列为“农民负担”不应当征收。这一政策与中央政府支持发展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致使许多地方放弃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建。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当前在农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一)增强社会保障意识。突破思想障碍,统一思想认识,更新观念,增强广大农村干部与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
通过宜传教育,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既是社会主义优越j险的体现,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认识到由低层次的家庭自我保障进而转变为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在今后将主要不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而是按权利与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由社区积累和个人投保为主来筹集保障资金,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增强自我保障意识。具体宣传发动时,可以从以下三点做到:一抓住典型并以多种方式宣传农民受益事例。二要通过补偿公示来宣传,特别在村一级要定期向农民公布补偿兑现情况。三要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传医保政策(如:参保办法、参保人的权利义务、审核结算流程等)。通过宣传能够使医保各项规定家喻户晓,提高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打消各种顾虑,提高参加新农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实行低保制度既是农民的迫切要求,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淮。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需考虑维持农民基本生活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人、地方财政和乡村集体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体上包括因缺少劳力、低收人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另外对于在城市化过程中,一次性出让土地的农民和失地农民,首先应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因为在城市化进程中,很多农民因为国家基础建设的需要失去了土地,而土地作为农民唯一的社会保障载体,一旦失去,将无所依靠,因而应给予他们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城落户并将土地一次性出让的农民,已经属于城镇居民,而且在失业期间不会有任何经济来源,应该将他们纳入低保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于还未进城落户的失地农民,他们的情况比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民还差,真正属于“种田无地,上班无岗”,更应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财政解决他们的低保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