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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项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1.认真组织申报,分解落实任务。为切实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我厅加强与省财政厅的沟通协调,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工作原则、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使用范围、任务申请与下达等要求。尽快将国家下达的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或个人。
2.加强项目评审,公平公正公开。在各地、各单位的完成申报工作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人员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的项目,要求其补充申报;对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退件,要求其重新申报;对不符合扶持范围的项目进行解释说明并退件。对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我们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由7人组成,成员包括专业人员5人和财务人员2人,其中:省财政厅在其专家库中抽取4人(包括2名专业人员和2名财务人员),省林业厅在林业的专家库中抽取3名专业人员。评审期间,对专家组成员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评审完成后,我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3.及时下达资金,加强支付管理。在《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后,我厅主动协调省财政厅,及时将湿地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森林公安、贷款贴息等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地级市及财政省直管县,并要求各地级市财政部门要尽快将资金转下达给有关县(市、区)和项目单位。同时,要求下达给市县的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加强支付管理,严格预决算制度,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专款专用。
(二)严抓质量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成效
1.编制实施方案,审批作业设计。为确保森林抚育补贴、造林补贴等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要求各项目单位根据省的有关要求,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并按照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认真组织有丙级以上营造林工程设计资质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将具体任务落实到林班、小班和山头地块,做到相关文件、具体任务和图表相一致。作业设计编制后,县(市、区)和市属林场的作业设计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程序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审批后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厅备案,省属林场的作业设计由省林业厅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及备案。
2.积极组织施工,强化质量管理。我们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森林抚育、林木良种繁育、湿地保护等政策培训和技术指导,严格按照政策签订补贴合同、组织工程施工,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任务、范围、完成时间、补助标准、技术要求等。为确保施工质量,要求各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加强对施工作业的质量监管,要求林业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跟班作业,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及时要求返工,做到事前知道、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补助资金项目取得良好成效。
3.建立督导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为确保高质量完成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任务,我厅实行了领导干部挂钩联系点制度,全厅11位厅级领导、97名处级干部参加督导工作,明确了督导的任务和要求,厅领导包片、处(室)包市、处级干部包重点县(市、区、场)的督导措施,实行“一周一电话,一月一督查”,对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等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领导干部挂钩联系点制度,有效推进了各项林业补助资金项目工作的开展。此外,我厅还多次派出督查组,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任务重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对进度慢和存在不规范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要求其加快项目进度,限期进行整改,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4.开展核查验收,确保取得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国家级核查工作的通知》(办造字(2014)11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厅发文要求有关市、县(区)林业局和省直单位认真做好2013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林木良种繁育、湿地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森林公安、林业贷款贴息、林业科技推广等项目的自查工作。组织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华南农业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核查验收,对其任务完成情况、作业设计质量、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公示公告、合同管理、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等进行了全面的检查验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林业补助资金投入不足
1.森林抚育资金缺口较大。随着近年来我省大面积造林任务的完成,我省编制了《广东省2011—2020年森林抚育补贴实施方案》,规划在2011—2020年开展森林抚育7768万亩,其中2011年至2015年每年开展森林抚育932万亩,按每亩120元测算,每年需投入抚育资金约11.2亿元。2014年中央安排我省补助资金2.3亿元,省级财政安排抚育资金3亿元,仍然存在资金缺口约6亿元。
2.湿地保护资金严重不足。广东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全省湿地面积175万公顷(不含水稻田),占全省国土面积9.6%,其中天然湿地面积为115万公顷、人工湿地60万公顷,湿地保护的任务十分繁重,湿地保护资金严重不足。
3.林木良种繁育资金不足。每年国家安排我省的林木良种繁育资金只有1800万元左右,我省大部分林木良种繁育基地安排的补贴资金较少,加上地方财政尚未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国家、省、市、县补助资金来源渠道,补贴资金投入不足,难以满足林木良种基地和生产单位的需要。
4.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后期管护经费欠缺。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主要用于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六大方面支出。林业科技示范的周期相对较长,项目实施3—4年结题验收时,示范基地的效益并未完全发挥,示范基地建成后至投产前缺乏相应的管护经费,影响了基地建设的稳定性及示范带动作用的发挥。
5.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投入不足。目前,我省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年发生面积约500万亩,实现全面防治,每年至少需投入防治资金5亿元,2014年中央安排我省补助资金1350万元,省财政安排2500万元,缺口很大。
(二)林业补助资金标准低
1.森林抚育补贴标准过低。目前国家所定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是每亩100元(其中直接费用每亩95元)。而近年来人工价格不断上涨,致使补贴标准与实际所需投入差距较大,而市县的地方财政比较困难,无法拿出配套资金,在保证完成抚育面积的条件下,势必影响抚育的质量。
2.森林公安补助资金标准偏低。2014年国家安排我省森林公安补助资金1670万元,平均每位森林公安干警补助5429元。然而,我省森林公安机关大多处于偏远山区,点多、线长、面广,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历史欠账多,特别是我省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粤北、粤东、粤西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因财政困难,除人员经费外,大部分单位项目经费一直保障不足,部分单位公用经费保障标准难于落实,致使这些单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落后问题十分突出,业务工作开展存在很大困难,极大制约了森林公安工作发展,每人5429元的补助标准难于适应当前林业生态建设、林区维稳工作的要求。
(三)林业补助资金的补贴范围太窄
1.造林补贴的对象范围太窄。我省私有制造林发展起步较早,集体或个人的林地多数已经承包给个体老板经营,如果个体老板没有成立林业合作组织,按照规定不能纳入补贴范围,直接影响了其造林积极性。
2.林木良种补贴范围较窄。林木良种补贴在树种和规模上不尽合理,现有林木良种种类单一,补贴以针叶树为主,乡土阔叶树种所占的比例太低,补贴力度和数量不足,与我省林业快速发展现状极不相符,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南方地区林业生产发展的需求。
(四)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的时间欠合理
根据《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1]3号)的规定,要求于每年4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但由于林业生产具有长周期性,4月份开展绩效评价时,各项目承担单位通常刚完成示范林的营造任务,林分的成活率、生长指标、产量等数据都未到期调查统计,示范林建设的整体成效难以检验。
(五)在林业贷款贴息的申报过程中,金融机构的责任没有明确
当前的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和制度均由财政部门和国家林业局制定和出台,对金融部门没有约束力。林业、财政部门到金融部门核实相关情况缺乏制度依据。例如,现行查询银行征信报告也只能由企业自行前往金融机构打印,金融机构以依法保护客户隐私为由不向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开放查询。但是,贷款合同、银行借据、贷款余额、银行贷款的真实用途支出等,只要贷款银行审核签章后,就是贴息兑付的主要凭证。这就造成林业、财政部门对上述资料无法核实。可见,作为贷款真实性和贷款用途的责任主体的金融部门,其应负的责任在贷款贴息的相关制度中没有明确,直接影响了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工作。
三、意见和建议
(一)请求国家林业局进一步加大对广东的投入
为实现到2015年全省森林面积比2009年新增900万亩、森林蓄积量新增1.32亿立方米的“双增”目标,广东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提出要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森林生态体系完善、林业产业发达、林业生态文化繁荣、人与自然和谐的全国绿色生态第一省。赵树丛局长多次到广东调研并提出从七个方面支持广东实施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在2014年的全省林业工作会议上,朱小丹省长提出:今年我省要完成森林碳汇造林250万亩,新建生态景观林带2500公里,新建各级森林公园170个、湿地公园40个,建设乡村绿化美化示范村1500个,任务十分繁重。为此,我省请求国家林业局进一步加大对我省的投入。重点加大森林抚育、林木良种繁育、湿地保护、林业科技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公安等方面的补助资金投入。
(二)进一步提高林业补助资金标准
建议提高南方地区的森林抚育补助标准,参照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补助标准,按照每亩120元给予补助。同时,提高森林公安补助标准,建议按照平均每位森林公安干警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进一步扩大林业补助资金的补贴范围
[关键词]净现值随机变量经济评价
一、引言
在若干独立方案比较和优选过程中,最常见的约束是资金的约束。在确定条件下,对于独立方案的比选,如果没有资金的限制,只要方案本身的NPV≥0,方案就可行,但在有明确资金限制时,受资金拥有量的约束,有可能不能采用所有经济上合理的方案,只能从中选择一部分方案实施,这就出现了资金合理分配问题。
有资金约束条件下的独立方案选择,其根本原则在于使用有限的资金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确定条件下,资金有限独立方案的选择问题实质上是一个0-1整数规划问题。其基本模型为:
(1)
式中表示第个方案的净现值;表示第方案的总投资,表示总的资金限额;为决策变量,=0表示不选第方案,=1表示选择方案。
该0-1整数规划的求解在经济评价中常用的方法主要有:独立方案组合互斥化法(相当于规划中的枚举法)、净现值率排序法和0-1整数规划法。当方案数(n)较小时最常用的方法为组合互斥法。该法的基本思想是:在有资金约束条件下独立方案的比选,由于每个独立方案都有两种可能:选择或拒绝,故n个独立方案可以构成2n个组合方案,每个方案组合可以看成是一个满足约束条件的互斥方案,这样互斥方案的经济评价方法可以选择出一个符合评价标准的可行方案组合。因此,有约束条件的独立方案的选择可以通过方案组合转化为互斥方案的比选,其评价的基本步骤如下。
1.分别对各独立方案进行绝对效果检验。即剔出NPV<0的方案;
2.对通过绝对效果检验的方案,列出不超过总投资限额的所有组合投资方案,则这些组合方案之间具有互斥的关系;
3.将各组合方案按初始投资额大小顺序排序,按互斥方案的比选原则,选择最优的方案组合,即分别计算各组合方案的净现值,以净现值最大的组合方案为最佳方案组合。
当方案数目较大时,由于方案组合数(2n)较大,采用组合互斥法虽然可行但是工作量较大,所以方案数目大时常用规划软件求解,或者设计算法求解。
以上的评价方法是针对确定条件下(现金流量和参数为实数)的经济评价。经济评价时,评价的一些基础数据能够准确地估计出来,而另一些数据却不能。虽然某些数据(现金流量和参数)不能准确估计出,但是通过工程实践,人们往往能够知道现金流量和参数的分布情况。当方案的现金流量和参数为随机分布时,评价问题就成了随机条件下的经济评价。和确定条件下的经济评价一样,随机条件下的经济评价也主要面临三种类型方案的评价:独立方案、互斥方案和资金有限独立方案。对于前两种类型方案的经济评价在技术经济和工程经济等文献中基本都有所涉及,但是对第三种方案的经济评价尚很少探讨。
本文将探讨随机条件下,如何在决策准则下排序选择资金有限独立方案。本文将介绍随机条件下的决策准则及其在方案经济评价中的求解措施;给出随机条件下资金有限独立方案决策的一般模型和该模型的求解方法,最后给出数值案例利用组合互斥法展示随机条件下资金有限独立方案的经济评价。
二、随机条件下的决策准则及其数值计算
随机条件下进行经济评价时,方案的现金流量或参数具有随机性,按此现金流量和参数获得的评价指标(如净现值)也是随机变量。经济评价时需要对方案进行排序选择,所以,随机条件下,进行经济评价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评价指标为随机变量的方案进行排序。如前所述,评价指标为随机变量,也就是说,随机条件下的经济评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随机变量排序的问题。在目前的文献中,随机条件下对随机变量的排序通常是通过决策准则来完成。随机条件下决策准则较多,因此,随机条件下经济评价需要回答两个基本问题:一个就是决策者利用何种决策准则(实质上就是利用何种方法排序随机变量),随机条件下常用的决策准则有期望准则、方差准则、期望方差准则和概率值准则。本文的研究中主要采用期望准则,但也可以类推到其他准则。另一个问题是如何获取这些决策准则的计算值。关于这些值的一般计算方法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类教材和文献中均有详细介绍,在方案经济评价中,确定这些决策准则计算值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是利用中心极限定理确定。根据中心极限定理,当方案的现金流量足够多时,方案的评价指标近似服从正态分布,因此,在此理论下,由于评价指标的分布已知,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出分布的期望值和方差值,当期望值和方差值已知后,就可以利用正态分布标准化等技术计算概率值。经济评价时,能利用中心极限定理的情况需满足条件:(1)现金流量足够多;(2)方案的各期随机现金流量相互独立;(3)方案的参数(折现率)为确定值。其中(1)是满足中心极限定理的前提条件;(2)和(3)是方便期望值和方差值的计算,因为当现金流量不独立时方差不易确定,同时当参数(折现率)为随机变量时,由于折现系数方次较高,所以直接确定期望方差较难。二是利用随机模拟确定。对于随机条件下的问题基本上都可以采用随机模拟求解期望、方差和发生概率。
三、基本假设和基本问题模型
1.基本假设
为了文中表述的方便,这里首先做出一些基本假设:
(1)各方案间相互独立。(2)方案中各现金流量相互独立。(3)将各方案中的投资现金流量和总的资金限额均表述为随机变量。这个假设主要是为了将分析问题更一般化,投资现金流量也可能不为随机变量,而为确定量,同时,资金限额也可能为确定量。当以上两者或其中一个为确定量时,仍然可按后叙方法进行分析。(4)决策者决策时采用期望值准则;这个假设也仅仅是为了后面模型的表述,决策者也可以采用其他的决策准则,在应用时,只需将后面模型里面的期望值准则换成其他准则即可推广。(5)评价指标采用净现值指标;同前面假设(4)一样,这个假设也是为了表述模型的需要,如果评价者采用其他评价指标,只需将模型里的净现值指标换成相应的评价指标即可。(6)各方案寿命确定且相等。由于假设采用的是净现值指标,所以方案比较时要求寿命相等。如果各方案的寿命为随机变量,或者寿命确定但不相等,此时只需将模型里的净现值指标换成净年值指标即可。
2.基本模型
在满足上述基本假设的前提下,随机条件下资金有限独立方案的经济评价的基本模型为:
(2)
内容提要:尽管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彰显了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的进一步深入及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进一步加强,然而该制度组成规则的不明确及某些内容的缺失也同时产生出一种不和谐的声音,如制度功能定位之不周及因制度缺失而体现的行业自律性差等,因此,以市场约束为导向,以该制度应有的效应为基柚,以制度引进的精神与形式之契合来匡正目前所存在的缺憾已成为当务之急。
2005年7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称为“《办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已构筑起了以《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实施办法》等文件为基础的,以中小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基金保护法律制度。后续修订的《证券法》第134条所规定的“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内容,更是使这一制度披上了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外衣。虽然这一制度的“闪亮登场”给原来一直处于低迷状态的证券市场注入了一支法律的“强心针”,同时也迎来了学界与实务界人士一片如潮之好评,但笔者认为,这一新生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并非是至善至美的,公正的评判是,它仍存在这样或那样值得我们检讨、反思与改进的地方。对此,笔者分析如下。
一、功能上的定位——一个目标定位欠完整性的问题
“法律必须回应现实发展的要求”决定了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承载着特定历史时期的使命与社会公众的迫切诉求。对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之功能,《办法》在第1~2条开宗明义地表明:“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籍此,不难发现,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功效有二:其一是经济补偿功能;其二是信心支撑功能。
尽管上述功能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保护基金事后赔偿的实质,但是它也人为地掩盖了一个“公开的秘密”,即作为与存款保险制度及保险购买人保护制度相应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真正功能并不在于事后的赔偿性救济,而在于破产预防。这一立论就揭示出了一个潜在的命题,即该制度的主旨是围绕事先性监管与行业自律所展开的。实际上,各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公司所蕴含的对银行业之监管权也是对这一理论的反证;然而,《办法》并没有赋予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后称“基金公司”)专门性的针对证券行业的监管权,而只是在其职责部分的第7条设定了4项间接相关的内容:一是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二是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三是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四是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这样一种职能的定位至少说明在对证券公司经营危机的救助上,“基金公司”是被动善后型,而非主动出击型。尽管法律规则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但是从秩序持续性的维护与和谐关系的营造来说,“事前的防范胜于事后的救济”是法律制度设计中真正常青性的主旋律。如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在运作的30余年时间中,理赔总额也不过43亿美元,这说明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根本功能是通过制度效应恢复和提升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之信心[1]。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来该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中,我国有必要增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相应的监管功能,从而使之与其经济补偿功能及信心支撑功能相辅相成地组合成一个系统性的整体。
二、组织模式设计——一个“得形而忘意”的问题
根据设立模式之不同,国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大体可分为两种运作模式,即独立模式和附属模式。前者即指成立独立的投资者赔偿公司,由其负责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日常运转,如目前的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等国家都是采取这一模式,而其中又以美国SIPC最具代表性。该公司成立于1972年12月30日,为一个非营利性的会员制公司,所有符合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b)条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都可成为该公司的会员。从其组织结构看,该公司的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5位董事经参议院批准后由美国总统委任。为了保证代表性及公司预期职能的发挥,在这5位董事中,3位来自证券行业,其它2位来自社会公众。另外的2名董事则分别由美国财政部长与美联储委员会联合指派。在公司的权力架构中,有一大亮点更是值得我们关注,即基于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董事会的主席与副主席由总统从社会公众人士中进行任命[2]。后一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并负责该基金的日常运转工作。采取此模式的有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那么,这两种样板孰优孰劣呢?笔者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是与这个民族的生活方式紧密相联的;因此,究竟采用何种模式可能是一个因民族的共同意识和共同精神而异的选择问题,然而无论如何论之,选择的结果必须应能顺应本民族发展的内在要求。就基金的管理模式而言,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状况、金融风险意识水平、边缘性的法律制度环境及制度所能体现出的效率。晚近以来,设立统一的基金并交由单一的组织管理,在扩容资金,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索赔服务已为大势所趋[3]。
对于组织模式问题,很显然,我国吸纳了独立公司模式,如《办法》第9~11条规定:“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客观来说,模式只是一个形式问题,制度构建的要害在于其所能够达到的预期结果,在于这个制度是由什么样的规范来充实,在于是由什么样的程序来保证,即不以“形式论”,而以“目的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估量,若我们意图对中国目前的这种模式作出一个比较客观且公正的定论,那么就必须透过形式来把握其内容。在中国金融法治化的过程中,由于欠缺本土化的金融制度与金融法治资源,美国金融法及其创新所折射出的理念一直是我们廉价的亦步亦趋的对象,如1995年我国金融业经营大分的格局就沾有美国1933年《银行法》的印迹,2003年金融业大分而小合的调整便或多或少地折射出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分久必合”的精神。虽然借鉴或模仿使我们的立法者与决策者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既省心又省力”的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由于“西学东渐”并没有实质性地置换或改良内藏于中华民族心理的传统价值观念,所以往往我们只是“得形而忘意”。《办法》所创制的独立模式及其实践便是我们再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的又一个缩影。其原因如下:其一是董事会组成不当。虽然《办法》规定“基金公司”董事会为9人组成,然而企业登记资料却显示,该公司的董事会由来自中国证监会、央行、财政部及上证所、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8名董事构成[4]。尽管我们可以推知这种偶数的配置可能是出于各方力量均衡之考虑,但是它却会导致在票数相同时议而不能决的结果。虽然依惯例,在此境下,董事长可多投一票,但是此举却与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相悖,因为从公司法原理考究,董事长只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和法定代表人,其表决权重应与其它董事无异[5];其二是角色定位的不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创立之目的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与强化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因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法定代表人便应具有强烈的“在民”与“平民化”色彩。也正是基于这一初衷,在美国SIPC里便专门设置了社会公众型的董事席位,且董事会正副主席都必须由平民化的社会公众担任。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基金公司”里的董事会成员清一色地由具有“品级”的官员充任,这不仅体现了强烈的“官为民作主”的传统“父母官”理念,而且也间接地向本就先天发育不良的证券市场传递了一种“政府导向而非市场导向”的声音。虽然我们可以从“基金公司”资本金来源上为这种官僚化的组织结构的正当性提供一种辩护,但要注意的是,未来公司基金的补充还要更多地依于会员会费的缴纳。笔者认为,目前的这种单一化的权力架构不仅直接削弱了社会公众的话语权和基金可能运行的独立性,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出了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在利益均沾上的寻租心态与严重依赖政府之心理。
针对我国“有形而无意”的独立模式,作者的修正意见是,既然美国版本为我们参考与印证的对象,那么我们所需要仿造的不止是“形”,而更应是其“神”,因此,有必要对目前“基金公司”的董事会进行“平民化”与“亲民化”的改革。为了达到此目的,可进行如下设想:其一是在目前法定的9个董事会成员中,进行官方与非官方董事的适度抗衡性配置,如官方董事4个,非官方董事5个;其二是“平民化”的董事可考虑从社会公众、证券公司、证券行业自律组织中进行选拔;其三是确立话语权平民化把握的理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主体,因而为了体现“基金公司”一定限度的自律及亲民化,作者认为我国也有必要确立基金公司董事长从平民化董事中进行选任之原则。实际上,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其终极目的都在于再造出一种抗衡机制,从而实实在在地体现投资者的话语权,并进而传导出保护基金应有的功能。
三、资金不足与费用分担不公——一个“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及显失公平的问题
依据《办法》第12~14条之规定,“基金公司”的资金主要源于以下几项:一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二是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三是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四是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五是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六是其他合法收入。
虽然从上述六大内容来看,“基金公司”的资金来源广泛,但相对于庞大的证券市场来说,在遭受风险之时,与可能的损失相权,这些资金也会表现得捉襟见肘。而且,目前的现实状态已表现出了一些端倪:其一是据现实情况的测算,2005年《办法》第12条所规定的前三项收入来源仅20多亿人民币,且在成立以来,证券保护基金为处置风险券商已支出了近300亿元款项[6]。其二是虽然国务院给投资者保护基金确定了680亿人民币的额度,并先由央行进行垫付,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笔款项最终是要偿还的[7]。实事上,《办法》第13条也证明了这一点,该条规定:“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其三是虽然《办法》安排的债券融资可一解“基金公司”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但是债必须本息偿付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资金的非长久占有性。这一特点无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公司”的财务包袱。
此外,费用分担上的安排也存有欠公平之嫌,如虽然《办法》原则性地借用“经营管理、运作水平、风险度”等作为券商具体费用承担比例考核的因子,但是在欠缺比较客观且具可操作性证券风险级别评估体系的情形下,以上因子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是无从考证的,这就可能使这些有形的标准处于一种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为了保证适度充足的金融资源能发挥最大化的效果,一般都对投资者保护基金设定一个资金数量的上限,或设定费用征收持续的时间,如德国即规定,若赔偿基金现有资金足以支付投资者的债权请求,在监管当局同意后,则会员机构可减少或停止缴纳会费;葡萄牙为了防止会员机构负担过重,则对会员的年度会费最高额进行限定;然而不言自明的是,我国目前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对此还缺乏全局性的思考。
针对以上不足问题,笔者的建议如下:其一是将对违规券商及高层管理人员的罚没资金纳入收入来源的范畴[8],如法国投资者赔偿计划就规定,违规的投资公司将向基金支付罚金,罚金归入赔偿基金之中;其二是既然会费(我国不作此称谓)是收入的主要源流之一,那么如何提取会费便是一个需要斟酌的问题。虽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有利于量化管理,但是也有背于公正合理之原则。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以“营业收入”为标准。笔者认为,在该问题上,我们可以本着权利义务相配的原则,务实地采取综合化标准来确定会费的多寡。考虑的指标包括券商的资产规模、券商客户的数量、雇员数量、利润额的高低、券商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情况等,如此不仅可以兼顾费用分摊之公平,而且也可以弱化证券机构可能侥幸存在的逆向选择风险;其三是公平地收取所得税。目前,我国对国有股与法人股的所得不征税,而只对流通股征收所得税,这一显失公平的做法是值得探讨的。从理与法出发,应考虑对非流通股的资本所得征税,并全额拨入投资者保护基金,甚至可以考虑从非流通股资产中强行拨出部分资产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之可能[9];其四是确立基金适度与充足之原则。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最终目的在于强化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若资金过多,则不仅会造成有限资源的一定浪费,而且也加重了券商的负担。所以,在保证资金比较充裕的情况下,对费用的征收有必要确立“灵活性原则”。如基金总额已达一个理想度,则可以减征或少征或停征。
四、受保护者之识别与赔偿范围——一个没有妥善解决的前置性问题
顾名思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意在保护适格的投资者,这是为其(宏观上)立法的一个先决性问题。基于此,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一般都有明确之界定,如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IPA)第16(2)条就明确规定:“若某当事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从其证券账户或为其账户而取得证券用于出售、质押或执行交易之目的,且该证券由债务人保管,则对其账户下的证券具有请求权。‘客户’一词包括任何对债务人具有源自这些证券的出售或转换的人,抑或任何为购买证券而在债务人处存放现金之人,但不包括已构成债务人资本的份额请求权,或后于债务人或其它债权人之任何请求权。”[10]这一定性说明立法所要保护的“人”是基于交易和投资目的而将现金或证券托管于证券公司的人,即那些与证券公司存在传统意义上信托义务关系之投资者,而非出于其它目的而将现金或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的人。
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之目的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所以在进行证券公司“客户”或“适格投资者”身份识别时,就不能作扁平化的处理,而必须附载“除外条款”,以将处于强势地位的机构投资者与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者剔除在外。如我国香港《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申诉)规则》第2条即规定下列主体不具有受偿资格:持牌法人;被认可之金融机构;被认可之交易所、控制人或结算所;被认可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获授权之保险人、被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经理人或经办人;担任法团的违责中介人的雇员或相联者;特区政府或海外政府;以上法团的受托人或保管人。再者,就利害关系人而言,被排除的对象大体包括:证券公司之大股东或实际控制股东或关联企业;证券公司之合伙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一定情形下的配偶或其他近亲属;非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而只出于自身经营需要之经纪人。除此之外,在具体的操作中,有些国家或地区还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的规定,如美国SIPC就不对未依1934年《证券交易法》注册的投资行为提供保护;我国香港交易所赔偿基金规定,只有交易所的会员公司之客户才有获得赔偿的资格;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CIPF)亦只对其会员提供保护。
基金的赔偿必须有所指,必须有它在实践中所实现的价值,此即在于适度弥补因证券公司破产或其它事因而致投资者受损之情形,而并不在于一般性的投资风险,其核心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规划基金保护制度时,还必须考虑一个关键性问题,即赔偿额度及在什么情况下投资者才能接受保护性赔偿的问题。实际上,为了防范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及强化投资主体对证券公司“倒逼式”的约束作用,赔偿必须是限制性而非全额性的。这种限额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本国/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金融市场发展阶段、个人投资者平均投资额、投资者利益保护与道德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市场秩序之维持、基金负担能力及过去之补偿经验等[11]。如欧盟《投资者赔偿计划指引》规定,每位投资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0欧元,若实际索赔小于20000欧元,则为索赔额的90%。我国台湾地区单个投资者的最高补偿额为100万新台币,单个证券公司所有客户的最高补偿额为1亿新台币。(注释1:有些国家或地区对现金赔偿或证券赔偿限制分别进行处理,如丹麦对现金的赔偿限额为40000欧元,而对证券赔偿的限额为20000欧元。)还有的国家出于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进行比较笼统性的规定,如日本的保护基金就不对个人与机构投资者进行区分,仅规定最高赔偿金额为1000万日元[12]。此外,为了规范市场,投资者因下述情况所受损失不在赔偿之列:由于市场价格变动而造成的损失,因投资建议失误而遭受的损失,因通货膨胀之影响而招致的损失,因不可抗力所受之损失及因股票发行人破产而使投资者所持股票市值缩水之损失等。那么,在上述两个问题上,我国相关法律是如何设计的呢?尽管无论是从颁布的时间上,还是从正式的程度看,《办法》无疑相对具有一定的上位层级性,然而对于受偿投资者适格之身份识别及赔偿范围事项,该文件却表现得有些语焉不详了。相反,前期作为铺垫性的《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及《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反倒对这些先决性的问题规定得比较详尽,如在收购对象上,它包括客户的证券交易资金与个人债权。根据文件之精神,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金融机构处置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内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而“个人债权”则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注释2:从这一个概念可推知,适格受偿的债权特指个人债权,而不包括机构性或组织性的债权。此外,在个人债权认定上,我国采用了双标准原则,即债权凭证真实与资金投入真实的标准。)具言之,它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个人客户直接借贷给金融机构,并持有借贷合同或单据的债权;二是居民个人持有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包括国债代保管单和以该金融机构名义开具的债权凭证;三是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被金融机构挪用、用于回购质押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合法债券);四是居民个人委托证券公司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然而,有以下情形之一而被认定为机构资金的,不属于个人债权的收购范围:一是个人账户资金和证券来自有关机构或机构控制账户,但个人与机构之间不存在投资或债务关系的;二是非实名开户或开户人属于机构关联人员,开户人也提供不出合法资金来源证明;三是因该资金向有关机构及机构控制账户支付过收益的(证券公司挪用个人委托资产支付其他机构委托理财收益的情况除外);四是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账户属于机构。在债权具体处置的过程中,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是多人以单一个人名义(个人集合)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形成的债权,按单一个人债权予以收购;其二是各种基金会中由个人捐赠的资金,属于基金会的合法财产,基金会将该财产投入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为机构债权;其三是收购实行名实相符的原则,凡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其四是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但若同一合同项下该部分个人同时又分别与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直接签订协议,则以个人直接协议为依据进行个人债权的登记、甄别确认和收购。
另外,在补偿幅度上,我国对结算资金与个人债权采取了分类处置的方法,即对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而对“人个债权”则是,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则依九折价格收购。
不可否认的是,以《办法》为中心的规范性文件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两个前置性问题勾勒了一幅较好的蓝图,但亦不可回避的是,这一已初具规模的制度仍处于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时期,其离规则之精致仍存在一段遥不可及的差距。作者认为,其不足有以下几点:其一是赔偿范围的排它性过少。众所周知,“入市有风险,投资者需慎重”,所以“基金公司”的赔偿责任情形并非是无所不包的(再说,其也没有这个实力),然而对于这一实体性的问题,在上述诸文件中,只有《办法》在第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这一内容无疑与通行的国际实践及证券投资者必要的风险自负的原则相背离;其二是赔偿所涉的金融工具外延相对狭小。据《收购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目前所涉的投资工具还只包括股票、债券等基础性的金融工具,而不包括衍生性的金融投资产品。显然,这一定性与我国金融日益国际化的现实不符,如2007年6月通过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通知已将投资产品扩展到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等。这无疑导致了中国证监会内部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其三是个人债权优先收购之正当性问题。尽管以上文件并没有白纸黑字地涉及优先收购问题(或许立法者认为这是一个理所当然的问题),但是若出现《办法》所指的破产情形,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又并没有优先权规定之时,则此处“心知肚明而法却不明”的优先收购权之正当性就面临着法律的挑战与质疑;(注释3:尽管法律的无语并不会对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为最终政府的决策会超越于法律之上),且尽管这种反映民意的结果也符合了社会正义(非司法正义)的普遍要求,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逆法而为的做法无疑是在侵蚀着我们苦心经营起的法治理念与意识。)其四是赔偿对象与额度上的欠妥当性。投资保护基金的支付无疑是通过扶弱抑强的方式体现公平,也正是出于这一考虑,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将与证券公司具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排除于受偿对象之外,而我国在对“个人债权”正当性识别时,却对此没有加以甄别,而是采取“一视同仁”的处理方法;同时,对结算资金采取全额赔偿的做法也不利于抑制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如美国就规定对现金的请求权不得超过10万美元。此外,即使对于个人债权,《收购意见》及其实施办法贯彻了限额补偿的原则,但要注意的是《收购意见》是以2004年9月30日为时间段的,那么在后期的操作中就又会面临一个难题,即发生于该时段后期的个人债权补偿又依何种标准进行呢?而该文件却没有了下文。
针对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的建议如下:其一是适度地确立不属于赔偿保护范围之事项,从而将因投资者个人之因素、市场价格变动及通货膨胀等事由所遭受的损失排除在外。此外,为了规范市场,在赔偿对象上亦有必要将证券公司的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及这些人员的近亲属排除在赔偿对象之外;其二是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的是投资于证券的投资者,所以在目前证券金融品种日益繁多的今天,对于“证券”的解释我们就不能局限于基础性的投资工具,而必须考虑到市场中证券之种类,务实地扩展至衍生性的金融投资工具。只有如此,才能达到所有正当的证券投资者都能受到公平保护之结果;其三是务实地处理好“个人债权”优先性问题。由于相对于新修订的《破产法》来说,《办法》等文件属于下位法的范畴,所以要确实厘清“优先权”问题单凭中国证监会一已之力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笔者的建议是,在司法解释实然地优于正式的法律解释的情形下,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提供相应的正当性支撑;其四是确立限额赔偿之原则。投资者入市之目的在于可能性的赢利,这说明因市场风险而可能遭受损失也是投资者意料之中的。在证券机构可能被整顿、撤销或破产也属于市场风险的大前提下,尽管从稳定市场的角度出发,“基金公司”对损失进行“买单”自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若投资者游离于损失之外,则不仅人为地制造了一种利益与风险相衡不公的结果,而且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理状态下,市场发展的方向也有可能与决策者预设的方向背道而驰。因此,我国有必要确立限额赔偿之原则,而不应对“结算资金”另眼相待。
五、一个较长的结论
法律的功能并不全在于促使公民形成一种整齐划一的“依法办事”之风格;相反,对于市场来说,它更多地在于传导一种信用、信心与信念,或者说是一种公共性的知识与经验。可以说,这种法治理念就是对市场需要“证券投资者保护立法”的真正动因。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仁不让地是各国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与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然而,有时天并不遂人愿,即便在美国这样极发达及投资者保护法律相对成熟的国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不法侵害。同时,历史和现实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权益相对容易受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损害。因此,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正当利益保障及正义伸张的工具,尽管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在缺乏法律却万万不能的现实诉求下,如何通过预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便是经济金融化下立法者所必须深思的问题。
作为有限的资金资源余缺调配的市场,证券市场更是需要法律的辅助与支撑,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一国证券市场正常、规范、顺畅与健康运作的重要条件,而这又是与作为中介组织的证券公司之间存在有息息相联之关系,因为证券公司与一般企业不同,证券公司是沟通投资者与证券市场交易活动不可缺乏的媒介。证券公司相关制度的确立与实施直接触动投资者的利益,如证券公司破产制度就载有通过制定或授权制定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内容,及通过立法来解决证券公司破产与投资者保护程序衔接的问题。当下,尽管我们已初步拥有了“以《办法》为核心,以其它个人债权收购文件为辅”的保护证券投资者的规范体系(这一事实说明学界人士、证券市场广大的参与者及监管部门都已深刻地意识到了投资者保护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然而“部门规章”毕竟不是比较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且,在证券市场调控中,我国对不法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还欠缺有效的救济手段,加之,现有的关于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大多停留于政策层面,随意性比较大。因此,继往开来地讲,制定一部好的、正式的法律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事实上,从世界范围看,金融发达国均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与运作问题,如1970年美国出台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1998年德国制定了《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法案》,2001年英国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化法》将存款保险制度、保险购买人制度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合三为一”,从而构建了立体性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勿庸置疑,这些成功的经验必将给我们提供参考、印证、指引与学习的材料,且《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律地位,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在经过实践的检验后也给我们未来的附带有整合与创新性的立法提供了实事求是性质的资源。由于美国金融法一直是我国借鉴与移植的对象,同时鉴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制度与证券投资者补偿制度的密切联系,在规则整合中,我们应更多地考虑借鉴美国SIPA的成功做法,并糅合其它国家相关立法的比较优势,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及运用同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财产分配统一性地进行规定,并赋予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启动、参与和组织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力,即在普通破产清算程序的基础上,确立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核心的特殊程序和制度。
尽管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法律文明之间的继受日益是一种常态与制度设计之必要,但归根结底,立法所体现的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与经验,因而笔者认为尽管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可以大刀阔斧地改革或“照葫芦画瓢”地套用西方已有的立法,但是我们不能只关注西方的法律规则,而必须关注这些规则所透射出的理念与精神。对此,哈耶克曾言:“从法律规则中,并不能推论出任何所谓的正义,相反,法律规则的渊源是来自于我们关于何谓正义的理解。”因此,如何既“得形”而又“得意”就成为我们这一代中国人所必须认真对待的使命。尽管从证券投资者保护之有效性、前瞻性、可预期性、严谨性、实用性、开放性及可操作性来看,我国宜采用专门立法之模式,但是在世界法律资源共享中,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中国有中国特殊的问题,如我国的证券市场尚处发展初级阶段,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市场构架、证券民事责任等在内的多方面深层次的问题都有待在实践中摸索与完善。此外,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我国人口众多,国民金融风险意识普遍低下,国民素有“官为民做主”的“仆从”意识,同时加上“稳定压到一切”向来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之一,因此即使我国在文本上已确立了比较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在损失分摊的明示担保制度下,“政府的隐性担保制度”能否得以根除仍然可能是存在“投鼠忌器”的难题。
实际上,该论题也再次以“冰山一角”的方式反映出了我国规则供给中的粗放性问题,如《办法》6个章节只容纳了区区的32个条文,《收购意见》更是给人“一事一论”的特事特办之感觉(也不符合规则供给之范式);又如2006年5月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共40条)意在于通过督察长来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问题,然而该文件恰恰忽略了“督察长”如何选任这一前置性问题。法律规则的明确性直接决定了规则的可操作性与可控制性,因为规则之不明不仅直接滋长了后期产出大量补充性文件而使其泛滥之流弊,而且也产出了让法律人深恶痛绝的规则冲突或无法可依的问题,如《办法》第19条(注释4:该条的规定为“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就人为地制造了一个无法避让的法律障碍,即在“基金公司”补偿投资者之后,其对证券公司的代位权相对于一般债权人来说,是否同样具有优先性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法律安排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勾连着该制度效能之释放。因此,可以说,如何现实地精雕细刻出明确化的规则也是事关证券投资者保护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注释:
[1]黎元奎.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运作中的几个问题[J].上海金融,2006(3):50-52.
[2]傅浩.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国际比较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2(1):4-11.
[3]王坤、王泽森.香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几个问题的认识[J].证券市场导报,2005(9):29-33.
[4]郭民.买单券商:证券投资保护基金接力[J].中国新闻周刊,2005(9):19.
[5]罗培新.解读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N].南方周末,2005—09—15.
[6]苏丹丹、于宁.证券保护基金“自力更生”[J].财经,2006(6).
[7]陈向聪.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应对[J].商业研究,2006(24):116-119.
[8]赵全厚、杨元杰.对我国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几个问题的认识[J].中国金融,2005(10):55-56.
[9]刘洁.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及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05(8):10-18.
[10]ThomasA.Hargett,ProtectionProvided(orNotProvided)toAmericanInvestorsbytheSecuritiesInvestorsProtectionAct,CorporateLawandPracticeCourseHandbookSeries,PLIOrderNo.B0-0158,August2001,P.494.
关键词:本科毕业论文 化学类 质量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8(b)-0235-01
毕业论文是本科教育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科研、设计能力的主要方式,也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和进行知识创新的主要途径[1]。以化学类本科毕业论文为研究对象,发现毕业论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毕业论文的质量有待提高和改善。该文从本科化学类毕业论文的现状及原因出发,提出了提高化学类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对策和方法。
1 本科化学类毕业论文的现状及原因
1.1 时间安排的不合理
本科毕业论文安排的时间比较靠后,基本在大学的第8学期,而这学期正是学生正在忙于硕士考试面试,找工作,考编等,学生没有足够的精力来认真做毕业论文。
1.2 学生的重视程度欠缺
学生对本科毕业论文重视程度不够,多数学生认为只要随便应付一下就可以,毕业论文可有可无。甚至有及个别学生到网上搜索或抄袭他人的论文。
1.3 老师精力不足
个别老师责任心不够强,认为本科生做不出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不需要认真指导,只要通过就可以了。很多老师每人指导8~10个甚至跟多学生,由于学校别的教学任务很多,老师的精力有限,毕业冷文中老师指导跟不上步伐,无法对所有学生进行较为详尽的指导。
1.4 学校的资金配套跟不上
学校的配套资金不够充分,导致有些科研实验不能顺利进行,无法得到有价值的东西。比如,有学生合成出一个晶体,需要核磁共振,透射电镜等都达不到,只有XRD,红外光谱和紫外光谱,这显然对分析所合成晶体的结构是严重不足的,而老师的基金数额有限,无能力购买此类仪器。
1.5 安排毕业论文任务不够具体
安排毕业论文比较笼统,只说时间节点而没有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监督毕业论文的各个阶段。虽然学院很重视文章的重复率,但文章的具体内容以及创新性重视不够。
2 提高化学类本科毕业论文的对策
针对以上常见问题情况,笔者认为需从以下几方面有针对性的提高化学类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具体对策如下:
2.1 合理调整毕业论文的时间
本科毕业论文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这可以根据教师的自愿或学生的意愿进行。根据我对大学四年级做的问卷调查发现,65%的学生希望在考研和找工作之前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工作可以提到第6学期末或第7学期初进行,那时学生还没开始准备考研和找工作,学生精力比较相对充足。今年的毕业论文我将4个学生的毕业论文提到了第6学期将近结束的时候进行,有的学生暑假在学校开始着手做毕业论文,效果很好。
2.2 毕业论文选题要合理,试剂药品的申报时间要提前
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要采取学生给题,学生自选课题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学生自选课题,指导教师负责给学生的选题把关。教师给题可以适当向指导教师自己的科研课题靠拢。选题结束后,就可以调研文献,选择要用的试剂药品,进行试剂药品申报工作了。因为从试剂药品申报,审批,招标到试剂药品到位大约需要4个月的时间,所以学院要督促指导教师提前组织学生选题并进行试剂药品的申报工作。
2.3 积极引导学生从思想上重视毕业论文
引导学生重视本科毕业论文,让学生明白本科毕业论文是对本科中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对以后的研究生学业甚至以后的教学都是很有帮助的。一部分学生可能到中学任教,任教过程中有职称评定工作,目前评定职称要求有相应的论文。但是中学实验条件非常有限,所以完全可以在做本科毕业论文的时候完成一些科研工作,这样实现了毕业论文和以后要求论文的双赢。今年有2个学生从开始选题到实验过程以及初稿,终稿的准备中都是非常卖力的,选择了一个比较新颖的与食品分析化学有关的题目,毕业前已经被期刊接收并发表,在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后被学院评为优秀本科毕业论文了。这样既让学生感觉到了成就感也比较成功的完成了毕业论文。
2.4 增强老师的责任心
增强老师的责任心,相信学生的能力,可以让学生从大学二年级开始试着在老师指导下申请学生科研立项,也可以让学生参与到老师的科研项目中,锻炼科研习惯,培养科研能力。每个老师都是从学生来的,只主要充分的锻炼,学生也会是实验操作以及数据处理的好手。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基础上,鼓励学生完成学生科研立项的申请以及结题工作,参与老师的科研项目,对学生未来的研究生学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2.5 学院要有适当比率的资金配套
学院要重视毕业论文,给予适当比例的资金支持,毕竟化学专业需要的药品和仪器还是比较多的。适当配套较精密的仪器是顺利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的前提。以合成某有机物为例,合成需要的药品及实际能比较容易的购买到,但是合成出后产品的表征是需要一些精密仪器的,只合成不表征的有机合成石无意义的,因为没有这些仪器的帮助确定合成的物质是目标物质,其他的性质都是空话。另外学院要着眼于毕业论文的全过程,加强过程监督,最开始有论文开题答辩,有中期检查,最后有又正规的毕业论文答辩,通过答辩不合格的可以让学生重新修改以及添加数据进行二次答辩。督促指导教师和学生按照套路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
3 结语
毕业论文是学生大学四年本科学体能力的体现。对化学院的学生来讲,毕业论文不仅是所学知识的体现也是实验动手能力以及数据处理能力的体现。不仅学校要重视,知道老师和学生更要重视,指导老师需要按照学校的要求具体的引导学生重视毕业论文,真正锻炼自己的能力。老师要提前着手锻炼学生指导学生相关仪器的用法,指导学生学会处理相关实验数据。学校建立相关的考核机制,督促学生积极完成毕业论文。只有学校、老师、学生配合好,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才能有好的保证。
参考文献
[1] 程华东.关于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一点思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1999,33(3):77-79.
关键词:投资审计,建设领域,商业贿赂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商业贿赂案件的高发区、“重灾区”,这是由于工程建设发展速度快、涉及范围广,而且往往涉及到大规模的资金流动,因而用于商业贿赂的金钱数额往往也很大。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本身的复杂性所造成的监督困难,以及监督体系的滞后,使得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领域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
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而且行贿者往往把行贿付出的成本计入到工程成本中,降低了工程的质量,对工程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毕业论文,投资审计。由此可见,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已迫在眉睫。
政府投资审计作为预防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贯穿于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合同控制、施工管理、质量监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全过程,而在这一系列过程中,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理、竣工决算等几个方面产生商业贿赂的可能性最大。而目前政府投资审计主要是针对竣工决算开展,对于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等环节商业贿赂的控制力要弱一些。从审计角度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是项目决策立项监督不力,在工程的计划立项上缺乏必要的程序和监督。部分领导在项目决策立项方面全部搞家长制、一言堂,不经过党委集体研究,不经过专家评审,或者是领导已经拍板确定项目,后续的可研、初设、专家评审等仅仅是走个过场,对于工程项目的立项、投资的增加有极大的随意性,从而给国家资金的使用带来极大的危害,为腐败埋下了隐患。这就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决策立项应作为首要关卡,对于项目的概算、预算认真审核,确定限额,严禁“三超”现象,控制项目资金的随意增加,同时要从项目合理性、可行性、效益性多方面分析,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从源头上扼制腐败的产生。
第二点,是项目招标投标缺乏监督,业主人为因素过大。现在许多建设项目招投标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即先由相关单位计算出一个标底,然后对投标人从商务和技术两方面打分,参照标底按权重综合得分高者中标。这个招评标机制的缺陷就是人为因素大。投标单位通过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行贿,一些行政领导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甚至非法介入操纵招投标活动。同时,投标人相互串通围标、投标人向评委专家或招标行贿等等,种种手段也是履见不显。可见,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是监管重要的一环,也是审计工程中的重点之一,绝对的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腐败,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就是要加强对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审计监督,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约束对于政府投资权力的滥用,从而有利于防止经济犯罪、反腐倡廉。毕业论文,投资审计。
第三点,是合同签订管理过程要加强审计。建设单位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以及部分人为因素等原因,对合同签订把关不严,导致合同定价过高、合同内容相互矛盾等问题,而施工单位会依据签订的合同索赔,这就给审计工作带来被动和难度,容易使财政资金受到较大损失。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前审核,将上述项目职责真正纳入审计的范畴,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关口前移,这样不仅为日后工程结算及审计扫清了障碍,同时也规范了建设领域合同管理。
第四点,是对于施工过程的监管也是审计工作的新的重点。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许多项目的工程变更缺乏经济性、效益性控制,变更频繁,导致造价攀升、概算超标等问题,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同时也给某些施工企业有可乘之机,施工单位通过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行贿,任意增加签证工程量,甚至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资金谋取非法利益。由于审计大部分是事后监督,审计部门只能在已变更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收效甚微,特别对于一些隐蔽工程,现场已无法看到,审计的难度较大。
解决这类问题可以考虑一方面可要求各建设单位对规定额度以上的变更,事先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审核。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工程变更的盲目性,增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性、合理性,工程造价会得到及时控制。另一方面对于质量监理过程加大审计力度,控制工程签证随意增加费用。毕业论文,投资审计。毕业论文,投资审计。对于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建立审计员派驻制度,实施现场跟踪审计,实现对于重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审计。
最后,是结算阶段商业贿赂现象严重。此时工程已经结束,施工单位为了在最终的结算中获取更多的利润,会不断地向业主寻求支持,通过签证、索赔等各种方式,要求增加造价,这其中就极易产生腐败。同时,施工单位在最终的结算时,还可能通过向监理、中介审计等人员行贿,以便虚报工程量,达到多计工程价款的目的。这就要求在审计过程中,要坚持采取项目资料审计与工程现场取证的审计方法,采取就地审计、阶段性分类审查和详细审计相结合的方法,逐个阶段进行审核。对工程量、材料价格、工程取费标准、定额套价等进行全方面覆盖,确保工程造价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可信。重点对工程量变更签证方面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反复推敲,从中发现疑点,从中挖掘案件线索。
总之,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要重视标本兼治。治“标”的重点在于及时、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强调刑罚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威慑作用,加大刑罚的力度。毕业论文,投资审计。治“本”的重点在于完善市场经济规则,完善相关市场制度,真正去除商业贿赂得以繁衍的土壤。毕业论文,投资审计。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不断向决策、设计、施工管理、质量审计方向延伸,只有将审计延伸到项目决策、论证、实施、评估、验收的全过程,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机关监督公共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的职能,真正起到预防商业贿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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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按实际支付数反映支出, 人头经费和专项经费均采取直接支付, 高校不能随便改变项目和用途, 这就促使预算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用款计划, 提高编制预算的准确性,从而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关键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按实际支付数反映支出 人头经费和专项经费均采取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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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国库管理制度, 是被西方发达国家长期公共财政管理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在我国, 它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 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 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 将所有财政资金存入国库集中支付专户, 单位在支付款项时提出申请, 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 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实行这种制度, 能从根本上避免我国现行财政资金缴拨制度的种种弊端, 对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有着重要意义。
一、高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1. 能从根本上解决过去财政资金支付层层拨付, 财政收入层层汇缴, 流经环节过多, 资金沉淀在预算单位的问题, 也能从制度上解决以往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截留、挤占和挪用等问题, 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作用。
2. 能降低财政资金运行成本,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 预算支出所需资金由财政账户直接拨付, 减少了中间环节, 使预算资金到位及时, 从而有效地降低资金划拨支付成本, 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改变了资金由预算单位层层转拨, 工作效率低下的局面。既有利于财政对资金加强统一调度和管理, 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又能有效降低资金划拨支付成本,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 有利于提高预算执行的透明度, 加大财政监管的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 预算单位支付每一笔资金的付款金额、用途、交易时间、账户余额等信息, 都可以在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中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控。由此, 对财政资金运转的透明度大大提高, 监管的力度也明显加强。
4. 有利于促进预算单位提高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按实际支付数反映支出, 人头经费和专项经费均采取直接支付, 高校不能随便改变项目和用途, 这就促使预算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用款计划, 提高编制预算的准确性,从而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同时,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 专项经费必须事先提出详尽的论证报告和预期效益, 预算的执行与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在时间上一致, 这样就促使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水平, 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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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医院,财务,管理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医疗服务市场出现了新的格局。医院经济活动日益广泛开展,各项业务收入显著增加.医院资金使用的自主权不断扩大。医院财务和会计制度,是把医院作为主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促使医院更加科学合理地遵循医院启身财务活动的客观规律,借鉴企业财务管理改革的经验和做法,按照统一的医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服务市场的需要,规范医院的财务管理,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医院财务管理研究逻辑起点
医院管理是全面系统的管理,在医院的医疗服务活动中,必然要进行医疗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护理管理等多方面的管理,且这些工作是相互联系而且又是互相支持的,但是却都有各自的特点。其中,医院的财务管理是处理关于资金的财务活动和由资金引起的财务关系的管理活动,它的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综合性强医院的管理工作是有分工的专业管理。2.涉及面广如上述财务管理论文,医院中一切涉及到资金收支的经营活动都与财务管理有关。医院的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是由财务部门供应。
2、医院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2.1财务管理的观念陈旧,影响医院经济效益
医院管理者经营意识不强,管理观念滞后,方法落伍,知识陈旧,缺乏创新精神与能力。在经营中,医院普遍存在着对财务重预算轻管理的问题,单纯的套用计划经济下的管理模式,增加经营风险与资金成本。长此下去,这种陈旧的财务管理管观念不能让全体人员自觉主动的参与到医院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导致医院人员、资金运行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医院的经济效益。
2.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财务监督失控
目前医疗卫生单位没有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未覆盖所有的部门与人员,致使各部门之间的岗位与权责不分明,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衔接不明确。同时,由于医院会计操作混乱、核算不实等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管理制度缺位造成各部门之间缺乏相互约束与牵制。医院负责人的内部控制意识淡薄造成制度的执行不力。上述种种现象和问题在医院中都普遍存在。
3、医院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更新财务管理观念,提高医院经济效益
随着医疗改革制度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已经渗透到医院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医院应从重财务预算, 轻管理转变为以核算为基础, 重管理的观念。同时,还应优化创新医院的管理模式,建立现代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树立以人为本观念,将各项财务活动“人格化”,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
3.2提升财务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当前医院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医院财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医院的发展。针对财会人员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是关键。首先,要加强财务人员财务管理基本理论知识和会计制度的学习,让财务人员熟悉和学习国家各行业各项相关的财经法规和政策,提高专业素质与职业技能,以适应现代医院科学管理规范化的发展。
3.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财务监督力度
科学合理的医院内部控制制度,不仅能使医院高效运转财务管理论文,而且能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防止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医院领导应充分重视医院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明确医院内部各职能部门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使医院的财务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定期检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同时,应严格分离互不相容的职务,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衡机制,使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减少制度漏洞,保证医院工作的机构及职责职权的合理划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是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医院要重视内部审计和内部考核,明确考核部门和考核责任人,授予考核人员奖惩权,使监督以及制约机制等能得到切实加强,提高财务监督力度。
参考文献:
[1]詹祥.医院卫生经济管理的探讨[J]. 中医药管理杂志, 2009,(05) .
[2]许晓南.医院财务内部控制若干问题刍议[J]. 现代商业, 2009,(36) .
关键词:WSR;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体系。
一、WSR方法论概述
WSR是物理(W)――事理(S)――人理(R)方法论的简称,它不但也可以作为一种方法论,也可以作为一种解决复杂、困难问题的有力工具,WSR理论是我国著名系统科学专家顾基发教授和朱志昌博士于1994年提出的。WSR理论以传统哲学观为基本指导,同时大量吸收西方系统方法的思想,是一种软系统方法论,是众多方法的综合统一。它的内涵主要是人们进行各类实践活动都遵循一定的规律和法则,“物理”、“事理”和“人理”常用于表达各领域、各对象下适用的规律或一般法则,因此人们在了解认知和作用于比较复杂、困难的对象时,应综合运用多种理论知识、规律和方法,强化人与人之间交流与配合,深刻领悟物理、事理和人理,获得最好的实际效果。
二、基于WSR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体系构建
由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体系与WSR系统具有高度的紧密联系性,并且还具有WSR系统形成和演化的本质特征。因此通过对WSR理论深入的理解与分析,比较研究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与WSR理论契合部分,构建WSR模式框架,分析物理、事理、人理三方面关键因素,构建三维模型,建立运作流程,逐步构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体系。
1.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体系WSR因素分析
为使质量监控体系构建工作更富逻辑性、条理性,可依据WSR理论物理、事理、人理三方面的内涵,将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体系物、事、人因素分别分析研究,具体如下。
2.W(物理)因素分析
按照WSR理论指导思想,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体系的物理因素主要包括场地设施、检验器材、信息网络、数据库、评估体系以及在质量监控中运用的运筹学、统计学、质量管理学理论等。主要有:
(1)足够的资金支持
在目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体系中缺乏一定的资金投入,资金来源较为短缺,科技含量过低。相关领导部门需提高认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解决监控经费问题,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2)信息资源建设
目前高新技术参与程度有限,没有建立全面有效的军队研究生学位论文数据库,在质量管理方面的信息捕集与处理过于粗糙,从而没有更有力的应用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中,造成大量重复性工作与资源浪费。应深入建立军队院校与地方大学互联互通的学位论文信息资源数据库,以更好的实施监控。
(3)理论建设
对于管理学、运筹学等理论理解不充分,掌握不全面,应用不到位,不能规范的进行学位论文质量监控。要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监控基础理论的探索、应用理论的研究、技术理论的应用,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监控的科学性。
3.S(事理)因素分析
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体系的事理因素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监控运行机制等。主要有:
(1)健全学位论文质量监控规章制度
目前相关规章尚不完善,不利于质量监控的落实。建立健全学位论文质量监控规章制度是建立完善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体系的前提。建立和完善学位论文考评制度、问责制度、召回制度,加大对研究生学员、导师、研究生处的考评和问责,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依照规章制度予以纠正及处罚,同时进行信息公示。
(2)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
当前学位论文质量由导师、研究生处(办)主要负责,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尚不能进行行之有效的实时监控。为保证质量监控的系统性和专业性,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操作实施,可成立学位论文质量监控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由研究生处参谋、导师、专家、学员队干部等共同组成。
4.R(人理)因素分析
(1)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人员素质
一是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人员有针对性的技术水平培训。使其深入掌握相关规章制度,全面了解质量监控的有关理论知识,形成系统化的理论基础,并不断在实践中认识提高。熟悉质量监控方面信息资源的使用的技能,获得从事学位论文质量监控的基本能力。同时,应加强对学位论文质量监控单位领导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对学位论文质量监控有全面的了解,以适应领导工作。
二是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人员的职业道德。学位论文质量监控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学术活动,涉及研究生学员、研究生导师、专家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和学术声誉。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人员因为其工作的特殊性,而据有了某些特权,如果其经不住各方面的诱惑,就会产生学术腐败等严重影响学位论文质量监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因而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使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人员自觉形成良好的觉悟,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诚实守信,是质量监控工作更有实际效果。
(2)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管理
要加强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核和认证,并在强化质量控制的同时保障导师的权利。导师作为学位论文的辅导者与责任者,是学位论文质量监控活动中最重要的参与人之一。选择学术能力强、责任意识高的导师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条件。应该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审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导师的相关资质、学术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只有符合条件的导师才能入库。对于在学位论文质量方面出现问题的导师,应视情况进行惩处,必要时从导师库中移除。同时要尽量为导师提供学术上的保障与服务,对于学位论文质量突出的导师应适当奖励。
参考文献:
[1]朱志昌.物理,事理,人理方法论国际系统的启示.第11弥泄系统工程学会年论文集.北京:ResearchInformationLTD,2000
关键词:内部控制作用,内容,措施
内部会计控制是科研单位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保护科研单位资产的安全、有效推动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会计控制是经济管理的基础,也是科研单位内部控制的基础,会计控制的好坏直接影响一个单位内部控制的全局效果。
1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意义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内部为了有效地进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措施和方法的总称。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其范围相当广泛,其作用已远不止防弊纠错,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作用。
1.1能够促进财务物资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
内部控制制度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采取各种控制手段,可以防止和减少财产物资被损坏,杜绝浪费、贪污、挪用和不合理使用等问题的发生。
1.2能够促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正确可靠的会计数据、资料是管理者了解过去、控制目前、预测未来、作出决策的必要条件,能够促进维护资产安全完整。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单位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而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制订和执行业务处理程序,科学地进行职责分工,使会计资料在相互牵制的条件下产生,从而有效地防止错误和弊端,保证会计资料正确性和可靠性。
1.3能够促进国家法律法规有效遵循
国家制度的一系列财政纪律及法规,都需要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来落实,通过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以进行自我约束,遵循国家的财政纪律和法规。
1.4能够促进提高经济管理的效率
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合理地对单位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进行分工控制、协调和考核,促使企业各部及人员履行职责、明确目标,保证单位的各项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
为了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应预先确立衡量实际绩效的标准;正确记录经济业执行情况,并将工作实绩与标准目标进行比较,借以发现差异并分析造成差异的原因以及各种因素对差异的影响程度;针对偏离目标和标准的现象,提出纠正的措施予以补救。还应注意一些特定控制程序的执行,如核对会计记录数字的准确性、保持调节表、日常编报资料和试算表,核准与控制各种凭证,同外部资料比较,将现金、有价证券和记录核对预算与执行结果比较等。论文参考,措施。论文参考,措施。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2.1组织机构的控制
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分工的科学性,部门岗位责任制,人员素质控制。在设置内部机构时,既要考虑工作的需要,也应兼顾内部控制的需要,使机构设置既精干又合理。对内部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要有整体规划。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保证各级人员具有与他们所负责的工作相适应的素质,从而保证业务工作的质量。
2.2不相容职务的分离控制
授权和执行的职务要分离,执行和审查的职务要分离,保管和记录的职务要分离;对各项业务的处理要能体现出互相监督的作用。相关的职务,必须进行分工负责,不能由一个包办兼任。在处理经济业务时,有关人员能够互相制约、相互监督。
2.3授权批准控制
各级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的授权和批准,才能对有关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未经授权和批准,这些人员不允许接触这些业务,这一控制方式使每一个过程、环节责任、权利明确,使某些事件在发生时就得到控制。授权批准控制要求规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处理权限,同 时也要求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使他们对自己的业务处理行为负责。
2.4财会控制管理
为确保财产物资安全完整,所采用的各种方法和措施。可包括财务管理,如货币收支管理、费用、成本管理、资金管理等;财务物资管理,如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
2.5风险防范控制
内部控制应当有全球经济意识,要能敏感地认识到各类新生事物的价值,可以建立新型的资金供给制度,最大限度地满足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对资金的需求。但是创新活动具有很大风险,为防止风险、信用风险、合同风险等风险。风险防范是单位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单位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建立应对机制和应对措施。论文参考,措施。
3 当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3.1 没有建立周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多数是用一般财经规章制度说成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只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提出开支范围及审批权限,它只能解决单位内紫金锭使用方向,而不能有效解决资金安全问题。长期以来科研单位的资金都依靠国家拨款,用完可以再要,致使个项目成本费用支出控制不住,浪费、重购现象屡屡发生,甚至出现物资外流事件。
3.2 内部会计控制意识薄弱
他们仅把财会科室看作是单位的“钱袋子”,无论支出凭证是否合法合理,只要领导签字就能报销。财会人员未能获得监督管理资金资产的有效权限,财会人员合理建议和监督意见只能起到决策参考的效果,致使一些不合理的开支不能彻底杜绝。一些项目的内部会计监督流于形式,不呢个发挥相互制约、共同监督的作用。
3.3 货币资金和资产管理控制制度不够完善
主要负责人对财物安全负责的意识不强、缺乏明确规范的财务核算及内部审计制度。例如:出入库制度、账实盘点、库存限额、岗位分离,往来账核对等不能有效及时实施;一些科室经常强调科研的特殊性,有的一起未办入库手续就直接投入使用,还有科室强调工作忙,对某些资产长期不盘点,不对账,难免导致部分资产流失。
3.4 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
虽然多数单位财会人员的水平都适应本职工作,但是也有部分单位经常出现登记未按法规程序,核算未按正确方法等人为失误,个别财会还出现泄漏财务秘密或造假账申报项目等不良行为,致使财务正常运行受到影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学事业单位对财务会计的要求越来越高,过去会计那种只知道“事后作账”、不管“事前、事中管理”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论文参考,措施。科学单位迫切需要财务人员在资本运作、经营性资产的监管管理等方面提供更科学的决策依据,因此加大会计人员人才培训,尽早建立一套安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4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措施
4.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采用湿度控制的原则
由于科学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比较简单,运转环节少,并且多年形成一套固定的工作流程,加上人员结构大多是以“以老带新”,人员流动不像企业那么频繁,因此科学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总的来说还是做到比较好的。尽管科研单位经济业务单纯,但是资金来源复杂多样,承受的科研课题涉及国家的各个领域,除了遵守《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之外,还需要按照资金来源遵守相关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每年需要接受多次各个方面的监察审计,不可控因素比较多;加上在投资、融资、租赁、经营等方面都有涉足;这就造成了如果内部控制制度过于严禁,常常会顾此失彼。因此在设计科学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时应该采取适度控制的原则。论文参考,措施。对于投资、融资、租赁、经营等容易出现问题的领域应该采用严加控制原则。
4.2加强各方面的内部牵制制度
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他的核心是“内部牵制”,是指对具体业务进行分工时,不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完成一项业务的全过程,而必须由其他部门或人员参与,并且与之衔接的部门能自动地对前面已完成工作进行正确性检查。它由适当授权、不相容工作的责任分工、凭证和记录、接近控制、独立检查等环节组成。这种制约包括上、下级之间的互相制约、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如物资采购业务,批准进行采购与直接办理采购,即属于不相容的职务,如果这两个职务由同一个人担当,即出现该员工既有权决定采购什么,采购多少,又可以决定采购价格、采购时间等,如果没有其他岗位或人员的监督、制约,就容易发生舞弊行为。
4.3加强财务内部控制
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对内能够向管理层提供经营管理的诸多信息,对外可以向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用于投资等决策信息,要对会计主体所发生的各项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归集、分类、编报等需进行的控制。做好财务内部控制,直接的影响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和财产的安全。建立科学、严密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安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基础。财务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建立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对会计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使之相互监督的制约;2、明确凭单的填制、传递、装订、保管的程序和责任;3、严格限制无关人员对资产的直接接触;4、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核对等。
4.4加强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控制都同样来自单位内部。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结构和风险,内部审计越薄弱内部控制风险越大。内部审计重在检查和评价企业的内部控制,它不是侧重某一活动的评价结果,而是注重建立一种监督机制。建立健立稽核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是预防舞弊、根治腐败的根本策略。内部审计既要监督企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适应宏观经济目标发展;又要对内当好参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纠正违规、化解风险。管理者应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切实加强考核、监督、制约机制,将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真正发挥内审人员的作用,监督和保护单位的资产、财产安全,监督企业朝着合理、合法的良性方面发展。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独立于单位其他部门的内部审计制度,内审部门负责查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审查结果向单位最高管理者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越仔细,内部控制制度越健全,越能增强内部控制工作的效率与可靠性。
综上所述,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但是审计的基础,而且是各项财产的安全保证,是防止贪污和浪费的重要措施,对会计数据的正确性、合法性起着保证作用,能起到事前预防、事中、事后及时发现工作漏洞的作用。论文参考,措施。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设计和有效施行,依赖于农业科研单位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营造的优良控制环境。现代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一个先进的内部管理制度已经被实践所证明,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不控则败。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改进法人治理机制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水利建设,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逐渐完善,水利建设工作的各个项目按照规定得到了全面的实施,这使我国水利建设在管理上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效果。因此,也对我国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就水利建设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
一、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单位领导缺乏创新意识
在我国现今的一些水利建设单位,只是单纯的实行体制改革,完全忽略了单位决策人和理财者思想观念的转变,只有彻底摆脱传统的思想包袱,使水利单位走上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道理,才能够全面搞好财务管理。对于水利单位来说最大的缺陷则是思想的封闭和保守,这样会使整个水利建设单位缺乏竞争力和创新精神,无法树立科学发展观。一些单位仅仅抱着走一步算一步的思想观念,认为只要单位能维持就继续维持下去,能依靠就继续依靠,这种观念特别体现在单位的决策人身上。
(2)财会人员知识层面有待进一步拓宽
长期以来,水利建设单位对财务管理在整个基建过程中的地位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许多水利基建项目,由于其本身存在费用预算不足,缺项及有些费用预算不足,造成了建设过程中频频出现问题。致使项目无法按原来的投资完成,也拖慢了工程的进度,只好调整工程的预算,增加投资来解决,这些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在工程预算过程中缺少财会人员参与,致使必须的财务费用项目未考虑进去,造成实际待摊费用超支。科技论文,问题。。
(3)资金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由于部分地区实行财政统一报账,先由建设单位收集好所有原始凭证再向财政局,提出申请,报财政局审批,方可拨付工程资金,延长了项目资金的拨付环节,致使资金不按时拨付到施工单位手中,影响了工程进度,由于所有原始单据必须报财政局留存,建设单位只留复印件,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更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记账。
(4)执行有关制度和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1、部分预算项目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脱节。水利基建会计核算对像是水利基建项目。核算的重点是正确反映水利基本建设预算的执行情况。科技论文,问题。。我国基建会计核算执行的是《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其中会计核算科目的设置与水利基建预算中的项目不能一一对应。
2、基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会计制度要求缺乏衔接。
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很多都是公益性的且多需地方配套资金。
二、加强水利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对策
(1) 提高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
加强水利基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知识,如业务知识、道德水平、实现能力等,培养财务人员的管理能力和预算、决策能力,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努力为水利基建工程建设服务。加强财会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综合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科技论文,问题。。
(2)财务人员应参与基建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水利单位应由财务人员参与基建工程的预算编报、审定、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合同的制定等全过程,以便了解工程的概况,方便以后的工作,还要参与招标、签订合同等工作,掌握中标单位、中标预算等情况,以利于履行合同时的付款结算工作,为维护本单位元的利益、降低工程成本打下良好基础。财务人员还应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严格控制各项费用。
(3)健全资金管理
根据立项及上级下达的拨付文件,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无误的单据及竣工验收单等拨付到施工单位,所有原始单据保留在建设单位,以便上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4)拓展筹资管道,切实加强筹资与投资管理
利用国家拨款这一资金管道,切实管好用好国家财政拨款资金,同时还要积极开辟新的筹资管道。有些单位,留存许多事业基金,如果能够运用现代的财务决策分析方法坐好短期与长期投资管理,将会给单位带来丰厚的投资收益,真正取得理财成果。
(5)加强水利单位领导的财务管理意识
单位领导的财务管理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管理在水利建设单位的应用。单位领导要端正自己的思想,充分信任会计人员,使他们能够在水利工程项目中的预算和规划中发挥有效的作用。单位领导还要不断充实自身的财务知识,增强财务意识,在工作中遵循《会计法》,充分利用单位自身的优势,科学合理的分配人员,分配资金。科技论文,问题。。这样既能降低水利建设中的成本,也能提高经济效益。科技论文,问题。。
三、总结
综上所述,水利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科技论文,问题。。因此,水利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问题不容忽视,需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王兴东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2】王耕,李百彦,陈峰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浅析
【3】张向红,不断探索水利财务新方法
各地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以来,通过会计核算中心的努力探索,在发挥会计监督作用方面成效显着。因为一是会计人员能独立于单位履行监督职能;二是实现了事前监督,从源头扼制了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体现了集中的优势,一有制度出台,都能及时、全面实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有许多困难制约着会计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而且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会计核算中心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的同时还需兼顾公平、倡导服务。本文拟就如何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的会计监督作用,提几点建议。
一、统一标准,健全会计监督制度
会计核算中心最能全方位、第一时间地实施会计监督,只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统一的经费支出标准作为依据。而现今,很多财务行为仍然没有相应的制度来规范;有的规定不明确;有的现行的标准与实际有较大差距而操作性不强。这就急需出台一套切实可行,细化、统一的支出标准并经常更新(要细化到具体费用支出,如办公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项目经费的使用等),再借助会计集中核算自身的优势,相信全面、严格地履行好会计监督是没有问题的。会计核算中心也可以通过积极收集、总结日常会计监督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主管单位财政部门或通过财政部门向政府报告,在不违反上级有关制度、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经费支出标准。
二、上下联动,构筑会计监督体系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1、课题的目的及意义(含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分析):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1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1帐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1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拔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整个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无论从微观还是从宏观角度上讲,都具有深远的意义。1是杜绝收入缴库过程中的拖欠、挤占现象,解决财政收入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问题。2是有助于提高财政工作和资金使用效率。3是严格预算监督机制,防止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促进和加强廉政建设。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主要优点,1、强化了政府监督管理职能,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2、提高了财政调控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了财务管理,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对财政资金运行方式的根本变革,是加强财政收支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大举措。但是改革也面临如下问题:预算单位和财务人员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认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强,甚至有抵触情绪;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不够完善;财政直接支付比例低;预算单位财务开支标准不统1;财务人员对相关的会计业务处理不熟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等问题。
如何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当前财政、银行关注的热点。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1)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配套改革。 (2)构建财、税、库、行1体化网络。 (3) “实时”监管国库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安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变流和相互监督。 (4)因地制宜,切实落实银行代办业务费用。 (5)加快实行财政预算制度的改革,全面推行真正意义上的部门预算。
国库资金支付方式是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国库资金分散支付方式,采用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已在政府高层和国库管理部门达成共识。作为1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涉及技术条件、法律环境、管理体制、人员素质和各地千差万别的财力基础诸方面的因素,因此在明确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当考虑有多种实现形式的存在,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与完善,以期最终达到完全规范的制度目标。
2、课题任务、重点研究内容、实现途径、条件:
1、国库集中支付的含义及意义;
1、1 国库集中支付的含义
1、2 国库集中支付的意义
1、3 为什么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国库集中支付的优点;
2、1传统财务支付体系的弊端
2、2国库集中支付的优点
2、3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带来的显著成效
3、国库集中支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1 国库资金风险加大。
3、2 与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相悖。
3、3资金清算速度较慢。
3、4凭证传递手续繁杂,清算环节多。
3、5易诱发金融机构之间的“账户之战”。
4、完善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议。
4、1 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配套改革。
4、2 构建财、税、库、行1体化网络。
4、3 “实时”监管国库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安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变流和相互监督。
4、4 因地制宜,切实落实银行代办业务费用。
4、5 加快实行财政预算制度的改革,全推行真正意义上的部门预算。
关键词: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模式;实践分析
一、国外小额贷款发展的主要模式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经过若干年的探索和完善,形成了两大主流模式。
1、GB模式为代表的福利主义模式
1976年8月,尤里斯教授基于自己在乡村研究,在吉大港大学附近村庄做了一个试验――利用他自己的财产担保说服当地银行向贫困农民提供一些贷款。实践证明,这些贷款受到了这些人的欢迎,促进了贫困农民的生产自救,还款率也比较高。
GB模式下,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民互助组织是其支柱。互助组织是按照“自愿组合,亲属回避,互相帮助”原则建立起来的,形成了“互助、互督、互保”的组内制约机制――即一个组员不还款,整个小组就失去再贷款资格。整个模式两大块机构中,自身机构与一般金融机构构建无异,贷款人机构也是从基层向上叠加构建。
2、BRI-UD
它是小额信贷起步阶段的两大类型之一:制度主义模式的小额贷款。1983年,印尼开始金融改革。印尼唯一一家农村国有商业银行,BRI也引进了新的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在1984年成立乡村信贷部(BRI-UD),成为独立运营中心。通过5年的运营,在保证较高的还款率的基础上,它不仅成为了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小额贷款机构,同时也使BRI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
BRI-UP模式下,最基本的单位是村镇银行。它是进行独立核算,自定贷款规模、期限和抵押,具体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的单位。
3、两种主流模式的特色
二、中国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模式
1、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其一(1993年底至1996年10月)小额信贷技术初步传入,相关机构进行了小规模试点,NGO小额信贷得到了初步发展。
在此阶段,我国引入了小组联保贷款为主的信贷技术。社科院发农所与商务部先后进行了小规模的试点活动,在农村引导了建立了联保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了小额的短期贷款。根据技术差距理论,由于外援资金的限制和技术的有限流入性,我国仍然要经历一段模仿滞后期。因此在这一阶段,小额信贷的规模很小,收益不明显,覆盖面有限。
其二(1996年10月至1999年)“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扩展,我国开始主要采取GB联保模式。
更多的相关机构(国务院扶贫办系统、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妇联和工会等)参与到小额信贷领域,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获得发展。
此阶段,我国主要采用GB模式,但与已经发展成熟的GB不同,此时小额信贷还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各界贷款为资金来源,没能成为真正自负盈亏的商业机构。小额信贷的积极作用在这一阶段还未能完全显现,仅仅是作为扶贫多样化的一种措施而存在。
其三(1999年至2005年6月)RCC(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逐渐发展。
此阶段,我国度过了掌握滞后期,将小额信贷技术与国情密切联系。在RCC开辟和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此外还得到了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支持,扩大了小额信贷的影响力和业务深度。这是我国首次将小额贷款技术运用到正式金融机构。顺利开创了中国式的正式金融机构与农民互助组织相结合的小额贷款模式。但这仍然只是对已有主流模式的进一步吸收和改造。
其四(2005年6月以后)小额信贷多样化,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这一阶段至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小额信贷技术的日臻成熟,我国开始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2005年6月我国开始了第一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
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和监管则是以2008年的《意见》为蓝本的。《意见》中提出了一些方向性措施:
A本省的省级政府有明确成立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的方可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B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即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C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贷款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经营活动。
D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确保全面覆盖风险。
E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杜绝非法集资。
F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2、小额贷款现行模式存在的及潜在的问题
A发展呈现违背最初宗旨的倾向,福利性效用未能较好实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寻租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府的介入和公司背景的控制,使得信息更加不对称,小额贷款公司悖离了其公益性宗旨,愈发地商业化。
B覆盖的范围有限,我国的贫穷人口未能获益。原因有二:其一,市场经济欠完善,许多贫困的地区的市场机制尚未成形。这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它们融入市场经济的程度不够深,在“三农”问题上发挥的效用也相应打了折扣。其二,由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仍然在探索阶段,贷款发放的条件相对也较为严格,能参与到这个市场中的人群也相对有限。最贫穷的人依然只能依靠国家的援助,而无法从小额信贷上发家脱贫。
C收益无法较好覆盖运营成本,长期发展受限。主要表现有二:其一,资金短缺且资金来源单一。融资形式缺乏多样性。据《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只贷不存”。具体而言,如基金储蓄、代扣罚金和吸收入股等方式在中国小额贷款公司中都比较少或者没有。其二,理论与实际收益率出现偏差,受到税收及利率等问题的限制,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并未达到预期收益率。从目前的试点结果来看,现行格局下,农村闲置资金无法得到充分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规模不可能快速扩张。
D内部机制仍需完善。其一,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无力承担不足的内部控制以及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意外损失的瓶颈。相应的,小额贷款应对此类风险的能力也很弱。其二,内部决策和监督机制欠完善。其三,小额贷款公司高层并未有明确的计划和目标,仅仅知道从小项目做起,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对小额公司的监管中,现行的政策框架也存在很多漏洞和疏失:
A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性。尽管《意见》指出小额公司要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了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局,是金融办还是县政府进行管理的悬疑之争。
B征信系统覆盖还不够完善。第一,员工的信息缺乏全面性,信息出现不对称性,公司在博弈上处于不利地位,道德风险系数更高。第二,在这种模式下客户群狭窄,长此以往,并不利于公司业务的扩大。
C缺乏具体的规范文本和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汇报材料及监管细节要求给出明确规范。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的完善方向
1、中央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战略,给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市场载体时,还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有力的政策和资金倾斜。国家应该充分认识到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推手。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将为城市中小企业和薄弱产业提供更多样化的融资方式。
2、国家有层次地进行规划,再补充相应政策支持:首先,给予不同类型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与不同的政策优惠。公益性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发展初期,我国应区别对待,在政策扶助资金及税收政策上对公益性的公司有所倾斜。其次,逐步放松其利率及融资方式、规模限制。与市场化进程同步,小额贷款公司的控制也应相应改变,促进其长远发展。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名问题,一直保守争议。作为非经融机构,其业务相对不易展开。在鼓励经营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的同时,我国应该相应放宽准入和限制,允许其参加一些简单的金融活动。再次,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及公司自身都应加强对就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同时,人民银行应尽快将其纳入征信体系,部分有障碍的地区可以与公安部门的征信信息绑定。
3、加大力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推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农村金融多层次服务体系进行规划。而现行的银行类金融服务,特别是资金融通服务和资金管理服务,主要关注点在大众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所以中小企业和中小资金需求的农村客户需要一个庞大的专门服务体系。今后的农村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继续完善补充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同样也不能忽略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的金融服务机构的不断完善。此外,目前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限制了闲散资金的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缺乏良好的环境。具体而言,实现农村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要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扶植一些辅助金融机构的成立,并且实现农村的征信体系与相应更多金融机构的绑定。
4、建立健全内部机制,从控制风险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其一,从放贷程序到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均要严格规范。其二,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加强对放贷资产的管理,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一定的收益率。其三,咨询相关人才,并聘请法律顾问保证公司日常的文件材料及一些行为的合法性及严谨性。再次,公司的决策部门要形成严格的责任负责制,权责明确。
5、避免小额贷款公司的的服务宗旨和管理目标的偏离。其一,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防止公司背景及政府官员的操纵。在探索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各部门的监管出现重叠和偏差。结合社会各界的监督,我国应出台具体的条例辅助监管,并划出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有主有次,层次鲜明。其二,严格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对国家扶助资金的运用,在保证一定收益率的同时,应真正惠及广大贫农及城市弱势产业。
6、扩大业务的覆盖面。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继续多样化,地域上从农村向城市继续拓展,服务领域不只局限于农业领域等;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步入正轨后也应该参考GB模式下的自动瞄准机制小额贷款,发挥自己的效用。
7、实现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的结合,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拓展小额信贷的保险市场,一方面可以拉动内需,有利于保险业业务的创新和拓展;此外,也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道德风险或意外因素引起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唐红娟,李树杰 标准小额信贷:理论、问题与讨论[期刊论文]-乡镇经济 2008,24(7)
[2]姚志强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的难点及建议[期刊论文]-经济师 2009
[3]汤文东 对小额信贷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思考[期刊论文]-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9,1
[4]杜庆鑫 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期刊论文]-成人高教学刊 2008(5)
[5]郑 论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的结合[期刊论文]-福建金融 2009(6)
[6]叶扬等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状况分析[期刊论文]-生产力研究 2009(5)
[7]赵小晶等 我国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探析[期刊论文]-南方金融 2009(4)
【关键词】旅游专业;毕业论文;影响因素;论文考核标准
【中图分类号】G642
一、引言
旅游专业毕业论文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旅游专业教学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其他教学环节的深化、补充和检验,在旅游专业教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同时,旅游专业毕业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专业教学水平,是对于旅游专业学生大学学习知识的总结和能力的运用,也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二、旅游专业的毕业论文现状分析
(一)论文质量低,抄袭严重
目前,旅游专业的毕业论文并没有很好的实现旅游专业的培养目标,毕业论文的质量普遍不高、抄袭现象严重,旅游专业毕业论文的完成多为“东拼西凑”,在网上搜索了同主题的文章,然后复制、粘贴、整理后就形成一片所谓的论文,各部分联系并不紧密,多以总结归纳为主,毕业论文的创新性较少。
(二)论文写作不规范
如有些学生的论文摘要只用200-300字进行情况说明和写作意义,并没有从根本上反映论文的中心内容。语言表达不畅,论点表述不清、词不达意,结构上学生逻辑思维混乱,无法合理组织,此外还存在数据来源注明也并不规范,图表数据来源和表头文字说明等内容不统一,部分学生在毕业论文中甚至有错字、错句现象。参考文献的选取和运用失当,不能从冗繁材料中准确找到有效信息。
总之,毕业论文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反映了学校培养教育方面的不足,如果不找出影响旅游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因素,不仅会影响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也将大幅度降低旅游专业人才的质量。
三、旅游专业毕业论文低质量的影响因素
分析旅游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依据学校、教师、学生在本科生毕业论文分别担任的监督、指导以及完成的三个重要部分,从学校方面、教师方面以及学生方面来分别分析旅游专业毕业论文质量普遍不高的影响因素。
(一)学校方面
1、缺乏毕业论文的前期教学资源准备
毕业论文的前期教学资源准备主要包括毕业论文写作的课程设置、旅游专业教学硬件资源、图书馆资料的完善。大多数学校往往从大学最后一年才开始有关毕业论文的教学任务,学生通常很难很快掌握。与其他研究型的专业相比,旅游专业更注重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旅游专业主要包括旅行社与酒店两个方向,如果仅仅是在课程教学中传授知识并不能更生动、直观、形象的进行人才的培养,各院校在旅游专业硬件资源上普遍存在明显欠缺,往往由于重视程度不够或资金不足等原因,对于旅游专业资源建设知识“纸上谈兵”。图书馆的资料也并不十分充足,忽视资料的完善和更新,不能满足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的需求。
2、缺乏毕业论文的有效过程管理
从选择毕业论文题目到最终的答辩全过程中存在着教学管理文件不健全、有些尽管文件健全但在管理过程中监督检查机制不完善、对教师指导情况也不甚了解,由于检测标准的不明确或不合理,难以分辨毕业论文质量的优劣。
3、缺乏成绩评定的公正和客观
由于毕业论文成绩的不及格导致学生只能结业不能毕业,因此,一些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不及格”谨慎和宽容的情况,这无形中影响了毕业设计成绩的评定,对于毕业论文评价标准的失衡和不确定性也就导致了学生对于毕业论文的不重视和消极态度。
(二)教师方面
1、缺乏经验
一方面是旅游实践经验的缺乏,一些教师多重视理论知识的掌握,缺少旅行社和酒店管理实践的相关经验,不利于毕业论文的指导;另一方面是部分教师也缺少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经验,对于论文的选题、论文结构和内容的选择以及论文进程缺少有效的掌控,导致问题的出现。
2、缺乏时间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的培养模式进入大众化教育的培养模式,高等学校招收人数迅速增加后,高校师资队伍建设速度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近年来旅游专业招生人数的增加,旅游专业师生比例开始失调,教师教学任务加大,一个教师需要指导论文的学生太多,精力投入不足,指导上难免顾此失彼。
3、缺乏责任心
由于部分教师教学或科研任务繁重或责任心不强,使其对毕业论文工作的投入不够,表现在他们平时疏于对学生的严格管理,缺少过程管理,对学生的指导不到位等。
4、缺乏与学生的沟通
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与学生指导关系多确立大学的最后一年的最后一个学期,教师对学生也缺乏了解,对于学生论文选题的兴趣往往不得而知,缺乏有效沟通也导致论文中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学生方面
1、缺乏积极态度和兴趣
因为大多数学生的毕业论文都能顺利通过,这也就导致一些学生在面对毕业论文写作时态度消极。在论文选题上,学生对于旅游业热点虽有兴趣,但由于需要花费心血搞调查、文献查找费事等多方面原因,学生最终只选择参考文献充足、但是自己并不感兴趣的题目,毕业论文写作动力不足。
2、缺乏夯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
毕业论文的优劣体现了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旅游专业学生的考核为试卷形式,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多停留在课堂,遇到问题往往无从应对,过度依赖老师的指导。此外,旅游专业学生校内实践机会很少,理论和实践能力的缺乏也导致了论文写作内容陈旧,缺乏创新。
3、缺乏充足时间完成论文写作
毕业论文的写作时间多集中于大学的最后一年,而此时多数学校正好安排学生实习,学生或忙于找工作或准备考研继续深造,外出参加人才招聘会和复习占用了他们大部分的时间,可以进行毕业论文写作的时间少之又少,在最后匆忙突击完成。
4、缺乏与指导教师的沟通
部分学生缺乏积极主动性,对于主动与教师进行了论文相关事宜的沟通交流存在抵触心理,在与指导教师进行沟通时也无法明确阐述自己对于论文的理解和问题的建议,造成师生沟通障碍。
由于,旅游专业的毕业论文无论是在学校监督、教师指导以及学生自身都存在各自不同的影响因素造成旅游专业毕业论文质量堪忧的现状,积极寻找提高旅游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对策成为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提高旅游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对策
提高旅游专业的毕业论文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学校、教师、学生三者共同的努力,才能改变毕业论文问题重重的现状,才能进一步实现旅游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提高旅游专业人才的质量。
(一)学校对于提高旅游专业毕业论文的对策
1、做好毕业论文前期教学资源准备工作
高质量毕业论文不是大四一年的工作,也不是教师指导到位和学生认真完成就能直接保证的,如果没有充分的前期毕业论文准备工作,依旧会功亏于篑。学校应该在大学的各个阶段安排不同的与毕业论文写作相关的课程任务,如文献综述、数据统计方法等,更应将撰写规范应用于日常的作业中,强化毕业论文的重要性。
2、对毕业论文实施有效的过程监督和管理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对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情况做定期了解,完善毕业论文写作各个环节的教学管理文件,为毕业论文写作中学生和老师所扮演的角色给予积极的文件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毕业论文的高效高质完成奠定基础。
3、制定公平、合理、严格、明确、统一的毕业论文考核标准
制定该毕业论文考核标准的目的在于明确毕业论文的重要地位,始终保持公平的评判标准、严格指出毕业论文中的各种问题、针对毕业论文考核的结果造成学生毕业及学分完成情况的影响统一应用于任何学生,明确区分毕业论文的优劣并对其考核结果负责。
(二)教师对于旅游专业毕业论文的对策
1、增加旅行社和酒店业务实践经验
通过增加实践经验,教师可以充分将理论和实践有效结合,指导学生的论文写作可以从多个角度切入,更有针对性,也更易发现论文是否能够具有实践的指导性,是否能够实现人才创新能力培养的目标,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
2、合理安排指导时间
教师应该依据毕业论文的规定写作时间以及学生的人数和在校时间积极合理的安排指导时间,保证充足的指导时间和次数,因材施教,对待论文写作能力不同的学生,有所侧重的进行指导。
3、严格指导毕业论文
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过程中,教师应先明确传达论文写作的要求,包括论文的撰写规范等,还应加强写作过程的监督,通过严格的指导,保证学生论文的基本质量。
4、加强对学生兴趣和薄弱环节的了解
教师应采取多种多样的指导方法,对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进行指导教学,教师可根据旅游学科一些具有争议性的论点,要求学生表达各自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也可选择一些重要的旅游文章,要求学生写出摘要和总结,进而发现学生对于旅游专业知识的掌握和兴趣。
(三)学生对于旅游专业毕业论文的对策
1、树立积极的论文写作态度,培养专业学习的兴趣
明确论文写作的重要性,用积极的态度去面对论文写作,重视论文写作过程中知识的积累。通过培养专业学习的兴趣,发现专业研究领域的热点、难点,为论文写作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避免写作时消极懒散现象的发生。
2、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
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仅是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同时,毕业论文写作也是学生创新能力的体现。通过课堂学习,掌握理论基础,但是如果理论不与实践紧密相连,很难写出切实可行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写作是需要学生动脑、动手、用心三者共同完成的。
3、做好毕业论文写作的准备,乐观迎接挑战
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学生应该认真积累专业学习知识、论文写作的各种能力、熟练运用word等办公软件以及掌握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基本理论。在写作中,应对时间不足等突况时,能够更理性更有信心写完成毕业论文写作。
4、提高主动性,加强与指导老师的沟通交流
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毕竟是第一次独立完成,可借鉴的经验较少。因此更需要多与指导老师进行沟通交流,积极主动面对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并及时给予改正。
五、结论
目前,旅游专业毕业论文并未达到实现其培养目标的目的,反映出学校、教师、学生在课程设置、培养教育、日常学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旅游专业毕业论文的影响因素,从学校、教师、学生三个方面出发,分别阐述教育过程中三个不同角色面对毕业论文写作时的对策,学校需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过程管理等,教师需要提高自身能力,并对学生进行科学有效的论文指导,学生自身应摆正态度、夯实基础、积极努力的进行论文写作,学校、教师以及学生三者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加强彼此之间应交流沟通、相互协调,共同促进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张辉,张记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6):649-650.
[2]邓小玲,贾碧.本科生毕业设计的影响因素及改革措施[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206-207.
[3]曹成茂,李玉洁.毕业设计质量的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6(5):113-118.
关键词: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因素;措施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的实践环节,是对学生综合利用所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次全面总结和综合训练,是衡量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评价标准。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毕业设计(论文)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已成为当前高校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一、影响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主要因素
影响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高校扩招所带来的教学资源、教学经费不足等客观因素,也有师生重视程度不够、投入精力不足、监管不力等主观因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毕业设计(论文)与考研、就业相冲突
毕业设计(论文)是大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个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传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此时各种招聘、应聘、面试活动频繁。由于时间上的冲突和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为了考研复试或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学生往往无暇顾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有的甚至敷衍了事。一些用人单位还要求学生提前到岗实习,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也产生了严重影响。如何合理解决毕业设计(论文)与考研、就业的矛盾,已成为目前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毕业设计(论文)经费不足,教学资源紧张
毕业设计(论文)是一个综合性的实践活动,必须有一定的经费和教学设施作保证。但近年来,由于高校扩招的影响,高校教育经费和教学资源日趋紧张,普遍存在实验条件滞后、仪器老化、设备不足、耗材短缺、场地紧张等突出问题,有的图书资料陈旧,实用性、针对性不强,无法满足毕业设计(论文)的需要。有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缺乏校外实习基地,只好纸上谈兵,这在一些地方院校和新升本科院校更为突出。
(三)师资紧缺,专业指导教师缺乏实践经验
由于近年来高校规模扩张的影响,学生人数逐年增加,指导教师则相对缺乏,毕业设计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加。对于大多数教师而言,在时间相对集中的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既要承担大量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又要超负荷地指导多名毕业生,用于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时间和精力明显不足,直接影响了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为了缓解师资不足,一些高校只好由一些缺乏实践和科研背景、指导能力明显不足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毕业设计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四)过程管理规范不够,质量监控机制不健全
为了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尽管目前大多数高校都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但从整体上看还不够科学规范,在实施细则上还不够完善,在管理上还较为粗放,特别是在“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方面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与监督机制。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与考核指标,可操作性不强,管理监督缺位,结果造成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流于形式,既不能对教师进行真正有效的监督,也无法对学生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直接影响了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二、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毕业设计(论文)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首先必须提高对毕业设计(论文)重要性的认识。毕业设计(论文)作为高校人才培养的一个综合性实践环节,涉及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师资设备等诸多因素,直接体现了高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其他任何教学环节都无法替代的。因此,无论对于学生、教师、管理者来说,都必须树立质量意识,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其在整个本科教育中占具的重要地位,以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所具有的实践性、综合性、探索性等特点,绝不能简单地把毕业设计(论文)当作完成教学任务、获取学分的一般教学环节。实践证明,领导重视,层层动员,精心安排是确保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与关键。
(二)提前毕业设计(论文)时间,处理好毕业设计(论文)与考研、就业的矛盾
为了缓解考研、就业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冲击,目前比较有效的措施是将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从传统的第八学期前移到第七学期。这样,学生不仅有较充足的时间去查阅资料,准备材料、熟悉仪器设备,提前进入毕业设计(论文)准备阶段,而且可以结合专业课程学习和实践教学环节、社会活动,进一步提高选题质量,从而为第八学期的毕业设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对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学生,可结合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允许其在工作岗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而后再回学校答辩。对部分考研的学生,因第七学期需复习迎考,可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对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也应结合实际,在时间上有一定弹性。
(三)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教学条件,为毕业设计(论文)提供保障
教学条件和教学环境是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根本保证。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拓宽渠道。加大硬件投入,为毕业设计(论文)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首先要加快学校实验基础设施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为教学、科研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提供充足的文献资料、实验设备和实验空间。其次,要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积极开展产学研活动,加强高校与科研单位、生产部门与企业的合作,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提供理想的环境和场所。另外,还要合理配置资源,在实验设备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应适当调整毕业设计(论文)时间,对内容相似相同的实验要相互错开,避免高峰,全天候开放实验室;并充分利用节假日,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四)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业务素质
教师在毕业设计期间处于核心地位并起主导作用。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涉及知识面较广,要求指导教师不仅要有系统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动手能力。因此,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业务水平较高、实践能力较强的老中青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是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基本保证。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是加大培养力度。首先应重视科研梯队建设,鼓励教师尤其青年教师积极参与科研活动,不断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努力形成科研团队。其次,要加强实践性环节的锻炼,积极引导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深入生产第一线,在实践中总结和积累经验,为毕业设计(论文)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要加强校企合作,既可以选聘校外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指导教师,也可以将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有效结合。这样,不但可以缓。解指导教师不足所造成的压力,又可以促进指导教师向多元化发展,也能有效避免学生因就业而忽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