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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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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毕业论文

第1篇

法律是每一个国家最基本的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律关乎了国家的稳定,进步与成长,无论是哪个方面的发展都要将法律作为根基。下面是学术参考网小编为朋友们搜集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致谢,欢迎阅读!

在完成终稿的今天,在敲完最后一个句号的时刻,我的思想同周围凝固的热气一样停驻了,不知道是慰藉还是悲伤,大学四年的生活就这样结束了,而眼前的路还很长,虽然似乎有些迷茫,但我必须整理心情,背上行囊,坚定的踏上新的征程……

感谢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祥瑞老师,一位平易近人的良师,一名优秀的律师,对我论文耐心的指导,新锐的启发,认真的审阅。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毕业论文从选题到写作再到最后定稿所付出的辛劳!感谢您在这个我即将离开湖南大学的最后的炎热夏天对我人生方向的指引!

感谢翟理和张跃胜同学,如果没有他们在电脑方面给予的便利,本论文的结稿恐还遥不知期;感谢刘文瑾和李馨香同学,感谢他们在论文写作信息及联系指导老师方面对我的帮助。

论文写作在最艰难的时刻,发生了汶川大地震,使我感受到了生命的脆弱,生活的艰辛,安静学习环境的来之不易,这使我更坚定了信心,激发了奋进的欲望,论文的进度有了质的飞跃。愿:地震中的亡灵们安息!地震中幸存的生命好好生活!所有的生灵都感知生命、都感谢生命!在过去的四年日子里,我满怀憧憬和希望,在这千年学府的浓厚底蕴中,在百年法学的学术争鸣中,我用自己的青春写下了美丽的大学篇章。在师长和前辈的帮助下,走出了迷茫,走向了理想。在这里我想向所有帮助过我,鼓励过我的人们致以最诚挚的谢意,感谢你们在人生最关键的时刻给予我的指引!

第2篇

从发展机遇来看,目前服务外包是国际产业转移的一个发展趋势,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纷纷将服务外包给人力资本价格更低的发展中国家,由此导致服务外包的行业规模越来越大,这对于江苏省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发展机遇。另外一方面自从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江苏省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这对于江苏省服务外包的发展也是一个巨大的利好。

从外部挑战来看,目前服务外包行业竞争激烈,不仅仅是一些国家凭借先发优势或者技术优势已经形成了品牌优势,举例而言,印度的服务外包行业就比中国要发达的多,同时中国北京、上海等地区的服务外包也比较发达,而随着服务外包行业规模的不断膨胀必然会有更多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中国其它地区介入这一行业,从而给江苏省的服务外包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冲击。另外一方面就是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纷纷削减了服务外包的数量,加上国内企业之间开展了恶性的价格竞争损害到了江苏省服务外包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内部优势来看,目前江苏省发展服务外包的软件以及硬件环境良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优势:一是江苏省具有丰富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对于服务外包而言,最重要的是人力资源,没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也就无从谈起,江苏省这些年高等教育发展迅猛,目前高校在读人数在中国数一数二,尤其是计算机、软件等IT行业的高素质人才比较充足,这就为江苏省服务外包的有效开展夯实了人力资源基础。与此同时,江苏省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价格相对廉价,与其它国家相比具有人力成本方面的优势,这也是发展服务外包的一个优势;二是良好的信息基础环境,这些年来江苏省信息基础设置建设一直保持了一个较快的增长态势,服务外包对于网络的依赖性很强,江苏省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尤其是一些大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已经达到或者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依赖于这些信息基础设施,给江苏省开展服务外包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三是国家以及江苏省政府对于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支持,江苏省对于服务外包非常重视,寄希望于通过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变目前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的问题,江苏省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扶持政策来支持服务外包的发展。

第3篇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目前接受社区矫正的少年犯主要有以下五类: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由街道、乡镇司法所承担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过去只包含了社区矫正的一些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却没有社区矫正这一法律概念。直到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提出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对社区矫正进行界定。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学者们对此概念有不同的诠释,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分类。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们普遍接受两高两院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且不满十六周岁者只对《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罪行负刑事责任。因此,少年犯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人。少年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还不成熟,他们触犯刑法与成年人不同,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突发犯罪。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其往往是受到某种影响或刺激,一时冲动就容易突发犯罪;2.逆反对抗。少年虽年幼,但在他们心里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渴望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然而大多数的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往往忽视了少年的这种心理需求,只是一味地压制不予考虑,反而引起他们的反感、对抗或报复;3.冲动好奇。少年因为年少对于社会上的事物见识不多,所以对许多事物都充满好奇心。但是由于其思维方式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常常出于好奇之心而实施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4.盲目模仿。少年尚未社会化,因此缺少是非辨别的能力无法判断其所作所为是对或错,他们的行为大多数模仿他人,少年所模仿的对象都是比他自己年龄大的,他们的模仿性特别强,如果被模仿对象的行为是不法行为,则该少年也会作出不法行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