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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保险公司发展的概况
(一)入世以来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
2006年已经是我国入世第五年,到目前为止,除了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交强险”、外资设立寿险公司必须合资且股比不得超过50%等限制外,保险业基本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
根据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到2006年10月为止,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47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21个营业性机构,135家外资保险机构设立了近200家代表处。2006年1—10月期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91.12亿元,占市场份额4.07%。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四个开放较早、外资较集中的保险市场上,外资在当地的市场份额已分别占到18.15%、18.62%、10.73%和9.68%。
我国保险业开放以来,共有超过600亿元人民币的境外资金,通过设立外资保险机构或参股中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我国保险业,带动了大量保险相关资金投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使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逐步增强。同时,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促进了中资保险公司深化改革,保险行业发展质量得到提高。
(二)外资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监管状况
实施“引进来”战略,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强大的竞争和国际市场动荡对金融稳定造成的冲击。外资保险公司在大举扩张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包括超范围经营、损害合资伙伴的合法权益、公司组织结构和内设机构职能不健全、向境外非法转移利润和逃避纳税以及地下保单等。例如,广州市地税机关对在广州注册登记的27家外资保险机构于2003年—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后发现,有13家存在涉税违法问题,共查补税费l359万元,其中一家2005年才注册开业的外资保险机构查补税费达230万元。还有一些保险公司水土不服,经营不善。
因此,在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才能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开放,进一步开放的余地不大。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已经使监管的焦点由过去如何有序地开放,到现在的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引起的特殊问题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主要由《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组成。加入WTO之后,为满足新形势下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此,以上四部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宏观监管。但是,从目前看,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基层监管还存在许多“真空”地带,对外资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保险业的财务警戒系统:IRIS和RBC
美国的保险业相当发达,其保费收入约占全球保费收入的1/3,保险监管也由美国保险委员协会(NAIC)和各州保险局共同完成。
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准则,并按时递交年度报告。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NAIC建立了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包括近5000家保险公司最近十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
NAIC通过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为强化偿付能力监管,NAIC在1993年、1994年分别对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实施风险资本(BBC)监管要求。它是借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对保险公司按其面临的不同风险分别规定所需要的风险资本额,将各种财务数据进行处理得出一个最小资本金数额,然后将这个数额与保险公司经过调整的资本金比较,以确定该公司的资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权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NAIC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每年提交RBC报告,根据RBC比率的范围,各公司被分成五个“行动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二)台湾地区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经验
台湾地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历史并不长。台湾是在岛内保险市场发展了二十多年后才逐步对外开放的,其间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初次开放和90年代的大规模开放两次。80年代中期的经济“自由化、国际化和制度化”,促进了保险业的开放进程;1990年,台湾仍然严格限制进入岛内的外资公司的具体条件,防止外资进入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直至1995年,台湾才全面开放保险市场。
尽管引入了外资保险公司,但台湾本土保险业却能够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站稳脚跟,并取得相当可观的成绩。台湾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成功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限制进入岛内保险公司的资格,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进行严格审核监管,防止不合格的外资保险公司给岛内保险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十分重视保险业的法制建设,早在开放之前,就对相关的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做了充分研究,这些规定对稳定市场开放秩序、促进保险市场平稳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一直以非常谨慎的态度控制对外开放进程,使岛内保险业主体能够获得较长时间发展成熟的机会,进而得以增强自身的抗衡能力,有效地避免市场份额的流失。
(三)俄罗斯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情况
1992年11月27日,俄罗斯审议通过《保险法》,俄罗斯保险市场向外国投资者敞开大门。俄罗斯《保险法》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在俄罗斯境内不能从事保单中介和服务,为了突破这一限制,外资公司和俄罗斯本国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应的业务合作。俄罗斯联邦政府于1993年2月26日又签发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设立经营商业保单的跨国公司》的法令,进一步向外资开放了保险市场。外国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到俄罗斯保险共同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金的建设中,促进了俄罗斯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但是俄罗斯保险市场过快、过急地向外资开放,导致市场竞争激烈,加剧了资本外逃。俄罗斯《保险法》规定外资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仅为200万卢布,过低的市场准入门槛使层次不一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加大了监管难度。由于保险市场改革缺乏配套的资本市场改革,大量资金流人并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
三、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三支柱”
外资保险公司蜂拥而人对我国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保险监管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的观念逐步增强,监管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为适应保险市场开放和发展的需要,保监会建立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但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可以有侧重点。
(一)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监管
在市场准入方面,目前《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为了引进资金雄厚、经营稳健的外资保险公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限制在短期内不会有变化,因为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已经很大,市场准人的限制是保证公平竞争与稳定经营的基础。
但是从长期看,固定的资本标准会不适应市场的变化。今后的发展可能要借鉴美国保险公司资本金的“RBC"标准,设立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的基于风险的资本金标准,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市场行为方面,针对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出现的违规经营问题,一方面要对数据真实性进行自查,尤其要加大对基层机构的内审稽核力度,对于假报表、假数据、假赔案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另一方面,要联合海外特别是港澳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活动,防止资本外逃和洗钱行为,维持保险市场有序发展。
(二)偿付能力监管
按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的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的原则,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应该和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要求结合起来。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必须设定资本和负债的匹配要求,并能够对风险做出敏感反应。
目前,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和监管指标超标的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提交解释报告、增资扩股、监管谈话、限期整顿等。这种分类管理的层次过于简单,界限也有些模糊,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对不同财务状况的保险公司实行更细致的分类管理,遵循“优松劣紧”的原则,提高监管的灵活性和效率。
(三)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关键在于确保董事会对总体决策负完全责任并保证公司按照适当的业务和财务实践标准进行有规划和审慎的经营。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负主要责任的制度体系,以明确保险公司内部决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强化,促进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更好地合作。
四、走向国际化的保险监管
我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体现。在这种背景下,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保险风险都开始国际化,由此产生了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要求。我国作为新兴的保险市场,保险监管制度与国际监管水平相比还存在差距,实现国际化的监管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构建完善的法律规章体系和会计、审计制度,联合其他监管机构是当务之急。
(一)构建严密的监管规章体系
我国的保险监管正处在一个新旧体制交替的特殊阶段,在制定适合市场环境的法律制度方面,面临着特殊的挑战。国内的保险监管法规虽然在内容上已经基本符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颁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但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清晰的保险监管法律和规章体系。特别是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还缺乏协调,有些规定不尽合理。特别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时滞性,跟不上实际保险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使得很多市场行为无法可依,例如网络保险法律的空白就给监管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目前,《保险法》正处在第二次修改中。今后的方向是建立一个既适合我国保险业经营与监管需要、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内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和监管活动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轨道。
(二)完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
由于各国的会计制度和惯例存在很大差异,不同国家公司财务信息的可比度很难实现。对于反映保险业特殊性的保险会计制度,其规定应该适用于所有保险机构,并且与国际认可的会计标准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该满足相关性、实效性、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等会计要求。我国保险业也正在朝这方面努力,自2007年1月1日起,保险业将统一执行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
此外,为确保保险机构遵守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遵守内部控制程序,应当建立有效的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和保险精算制度。还要建立规范统一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报表体系和报送制度,统一业务数据统计口径。这样才能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公众对保险市场的信心。
(三)加强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
入世以后,面对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新趋势,保监会在国际交流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0年,中国正式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并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成功举办了IAIS第13届年会。2005年,加入了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I0PS),并当选为执行委员会委员。同时,保监会还加强了与亚洲保险监管机构的交流。2005年与14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督官讨论通过了《亚洲区域保险监管合作北京宣言》,为今后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保险监管合作打下了基础。
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还需要研究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各项保险监管原则、标准和建议,并结合中国国情,探索出一条既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制度。
一、金融工程的基本概念以及基本思想
个人以及机构在金融活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投资股票市场所面临的个股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这些金融风险对于不是从事金融业的公司而言往往是难以驾驭的,也是不愿意承担的;即使对于专门的金融机构,也并不是愿意承担所有的风险。我们可以设想,对于一家主要从事国内业务的商业银行,它愿意承担关于本国货币的一定的利率风险,但是因为不熟悉国际业务,所以一般不愿意承担汇率风险。因此,社会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使得机构能够按自己的意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具有潜在的收益),而金融工程就是一种具备如此功能的机制。金融工程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伦敦银行界,当时有的银行建立起专家小组,对客户的风险进行度量,并应用组合工具进行结构化管理。这一类工作被称为金融工程。随着金融创新的兴起,人们对金融工程的认识迅速拓宽,现在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来解释金融工程,即金融工程是应用金融工具,将现在的金融结构进行重组以获得人们所希望的结果,它所用到的金融工具,主要是近年来出现的期货、期权以及互换等各种衍生证券。金融工程的核心思想是利用这些基本的金融工具,或是它们的组合,如期权期货等,达到处理金融风险的目的。一般有两种结果:用确定性来代替不确定性,即风险;用确定性的损失来代替不确定性的损失,即不利的风险。
二、保险的起源以及基本思想
保险是人们规避风险的主要手段,我们可以从保险的起源看出来。另外,寿险业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是社会并没有因噎废食,而是充分认识到了保险对于社会发展的进步意义,同时,保险业也制定了许多严密的规则。这样,一方面使得保险公司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证,更重要的是,使得人寿保险为社会所接受。在此,我们不局限于各种保险的细节问题,而是从保险的核心出发,探讨保险这个行业处理风险的基本思想。
我们以寿险业为例,考虑它的社会定位以及它处理风险的方式。寿险是为了满足个体规避失去劳动力或死亡时所带来的风险而出现的一种保险形式。而风险有两种:生存与死亡。简单的讲,生存的风险就是指个体本身的生存(养老)问题;死亡的风险是指如果个体作为一个家庭的主要劳动者,他的死亡或者丧失劳动力,对家庭生活的影响是灾难性的。下面,我们详细地说明保险业是如何规避这两种风险。
1.用确定性来代替不确定性风险
对于个人而言,他需要在具备劳动能力期间,进行一定的积累以备将来丧失劳动能力时维持生活。但是,他面临一个风险,即他并不知道自己能生存多少年,如果积蓄太少并且他的身体一直十分健康,那么,他的积蓄就不够维持他的生活;反之,如果积蓄相对于他的年龄而言太多的话,他虽然不必为老年的生活发愁,但是,对大多数人而言,这往往意味着青年时期生活质量的下降。总之,如果完全依靠个体,没有人会知道多少积蓄是适当的。生存年金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可以将这个不确定性的风险用一个确定性的支出来解决。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对未来生活的预期,以趸缴或者分期交费的方式,购买一定数量的生存年金。这样,就可以确保自己在失去劳动能力时,还会有固定的生活来源。这就是将不确定性的风险用确定性来代替。
2.用确定性损失来代替不确定性的损失
在保险中,财产保险,寿险,以及健康险等多种保险都是以确定性的小的损失,即所缴的保费来代替潜在的可能出现的巨大的损失。我们还是以寿险为例来看一下这个问题。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对于一个家庭,主要劳动者的死亡会对家庭的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死亡保险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一个家庭可以为其主要劳动者购买死亡保险,这样,如果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家庭则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从而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而如果一切正常,缴纳的保费不会为这个家庭带来任何收益。保险通过这种方式,使得人们可以将不确定性的损失(大的,且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用确定性的损失(小的)来代替。
三、金融工程与保险的定性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金融工程与保险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我们在此用一个表来说明一下二者的关系(详见表1)。
表1金融工程与保险的比较
附图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从金融工程与保险的目的来看,二者都是处理、规避风险的手段,只是它们的标的物不同。同时,它们本身并不能创造出社会价值,只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而已。换言之,如果一辆购买了保险的汽车发生车祸而报废,尽管它的所有人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社会财富确定是减少了一辆汽车,只是这个人规避了车祸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样的道理,有人可能因为持有一份期货的多头而获利,这并不能说明社会财富的增加,因为持有这份期货空头的人会因此而蒙受损失,我们只能讲,持有期货多头的人在此风险的处理上是妥当的。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对于持有期货空头而遭受损失的人,我们也并不能认为他没有正确地处理风险。因为从他的公司整体来看,持有该期货的空头,可能避免了更大的损失,或者是在这方面出现损失的同时,他在另外的交易中取得了超额的利润,也就是整体规避风险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目标。正是出于这个考虑,没有人会对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没有得到保险赔付(即一切平安)而感到不快。因此,将衍生金融看作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我们才可以理解并容许在财务中出现由进行衍生金融交易而带来的损失,因为这可以看作是为企业支付的另外一种“保费”。
其次,金融工程与保险处理风险的基本方法是一致的,都是用确定性来代替不确定性或用确定性的损失来代替不确定性的损失这两种基本的思路。这两种方法是规避任何风险的基本方法,而风险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处理风险工具的不同。因为金融产品与实物资产以及人具有不同的特性,从而决定了处理金融产品风险的衍生工具必然同保险产品不同。事实上,因为实物资产与人具有不同的特性,也使得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产品是完全不同的。
再次,由于金融市场中的风险并不具备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的特性(即当数量足够多时,会出现频率的稳定性,也就是满足大数定律),因此,不可能出现象保险公司这样一个可以将所有风险都承担的机构。但是,在金融市场中,大家对于同一个风险有不同的偏好,因此中介机构可以撮合双方达成交易,并用各种手段确保不会出现信用风险,期货交易中的盯市方法是最典型的一种。二者的特性也决定了它们不同的定价基础,也就产生了不同的定价工具。
总之,保险与金融工程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处理风险的工具,并且处理风险的方式是相同的。它们的区别在于所处理的风险标的物不同。保险是处理实物资产与人为标的的风险金融工具,金融工程是处理以金融产品为标的的风险工具。正是因为标的物的不同,造成了它们之间的差别,但是,我们认为:尽管二者在表面上存在着差距,但就其本质而言,金融工程就是“金融保险”。事实上,保险中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只是因为保险业的成熟,例如严格的监管,程序化的条文,才使保险业规避了这些风险,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通过对保险与金融工程的比较,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1.在中国发展金融工程是必要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工程与保险的作用是相同的,只是标的物不同。因此,发展金融工程,使得金融机构可以规避、转移金融风险,这是建立完备的金融市场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1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控股公司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经营控股公司。前者通过持有其他企业的股票以控制和管理为唯一的经营目的,后者则除此之外本身还从事经营。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有效的综合性金融组织形式,它有以下几种优势:
(1)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将其固定成本分摊到更广泛的业务中,利用己有的分支机构和销售渠道开展新的业务品种。
(2)业务多元化优势。金融控股公司最根本的好处还在于其适应市场需求,方便客户。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十分便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和适应网络时代要求的“网络金融服务”。
(3)风险分散优势。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金融家的格言是“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或可以用另一种业务的收益来弥补,从而增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4)金融创新优势。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另一个好处则是金融创新,它使得金融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情况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大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类是试点改革起步较早的金融控股公司。如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的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国际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2002年底,国务院己批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第二类是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三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子公司,通过涉足投资银行业务拓展业务领域,降低了商业银行风险。
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办的金融控股公司。比如广东省政府主办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集团公司,到20世纪90年代后,己发展成为大型金融集团,投资参与了3000多个项目,进入金融、证券、贸易等工业生产的几十个领域,其集团资产规模达到了200多亿元。
第四类是近几年在股市增资扩股中,出现了产业资本控股银行、证券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比如云南红塔集团在保持主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将资本注入金融领域。此外还有宝钢、大庆石油、山东电力、海尔、新希望集团等均有投资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
3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
3.1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
这是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最大问题。所谓内部关联交易,指的是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这些关联交易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
3.2系统性风险
在分业经营体制下,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能发生危机或破产,但其危害和影响仅限于其自身。而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因一个或几个公司发生的局部风险而形成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集团公司处于风险之中。系统风险对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的影响极大,这是一种“多米诺骨牌”效应。
3.3信息披露失真的风险
由于集团内部法人主体间的交易可能会夸大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从而导致公开信息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行业甚至不同国家从事不同的业务,各行业的会计准则和各国的会计制度、会计年度存在很大差别,不利于集团管理层和监管者及时、准确地掌握集团的会计财务信息,加大了控制和监管的难度。
3.4不同监管部门共同监管造成监管“盲点”
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的业务涉及多个行业,不同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监管重点各不相同,各监管当局难以相互理解,彼此之间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因此很难掌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从而产生监管盲区。另外,出于逃税、逃避监管或者其他方面的动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往往遍布各个国家,而各国金融监管的要求又不尽相同,如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国监管合作也就成为摆在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5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
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使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十分容易。出于盈利动机,集团内的银行可能会将一部分资金通过集团内的证券公司投入资本市场。如果缺乏风险控制,过多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就会推动股市大幅度上扬,造成股市“泡沫”风险。
4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对策
4.1对市场准入的控制
为保证金融业的安全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应按照《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和《巴塞尔协议》推荐的指标体系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入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金融机构只有达到上述标准才可向监管当局提出设立申请。此外,监管当局还应将拟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部自律机制作为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
4.2监管当局应尽快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预警机制
金融控股公司可借鉴美国CAMELS系统,设立一系列金融控股公司的预警指标,如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盈利性、流动性等等指标。金融控股公司按监管当局的规定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由监管当局根据预警指标进行评估,并将金融风险及时反馈给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对该公司的风险预测做出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4.3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首先,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是合理设置组织结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构成。三个机构形成高效的决策系统、有效地制约监督系统、科学的考核评价与激励系统。二是理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确立母子公司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防止母公司超越权限干预子公司的业务等,保证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监管要求和法律。
其次,应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防火墙”的设计,防止金融控股公司与附属机构利用关联交易转嫁证券交易风险。美国《1999年现代金融服务化法》对银行控股公司内部的‘防火墙”作的制度安排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的“防火墙”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是机构分离。要求集团必须通过下属的独立法人机构来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以使一个机构经营不善导致的资本损失不会由其他机构来承担。二是业务限制。对内部交易施加一定的限制,应要求内部交易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限制等,以防止内部交易风险利益冲突。三是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制定限制措施。如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自行向证券公司资款等。
4.4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可能会存在关联交易,因此,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可或缺。金融控股公司应定期、充分披露有关集团运作、各子公司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券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还须向监管当局报告有关控股公司对风险集中进行确认、监控和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这些不仅可以使市场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准确的评价,强化其内部约束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监管机关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维护投资者、存款人利益及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4.5确立金融监管总局,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建立了不定期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问题。但三方联席会议远不能满足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笔者认为,今后我国应该建立一个隶属于国务院的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满足即将到来的混业经营时代需要。功能性金触监管的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莫顿最先提出的,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即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它较之机构监管,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这些很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4.6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完善
首先,抓紧制定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以从属公司之间的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其次,尽快修改《公司法》,取消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限制,对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关联企业作出专章规定。第三,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反垄断控制,实现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并维护客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规制金融控股公司之购并行为。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反垄断法之规定。第五,修改《证券法》,就如何隔断金融控股公司成员间的风险传递而在其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4.7是设立控股公司援助机制
使控股母公司成为其附属银行的力量源泉,随时准备在遇到支付危机的时候提供附加资本。现在,一家附属银行遇到问题,甚至申请破产,承担清偿存款者责任的是银监会,而控股公司股东不会受到惩罚。因此金融控股公司要承担起附属银行力量源泉的责任,可对银行起双重保护作用,有利于提高金融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苏珊.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2(3)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是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过去的几年里,尽管证监会围绕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如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中有针对性地明确检查上市公司“五分开”及资金安全性等,但2002年年底的调查显示,上市公司的资金被占用总额度仍达到了近1000亿元左右,相当于沪深股市一年的筹资额,可谓触目惊心。大量的资金占用,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质量,造成上市公司因资金紧缺而经营困难甚至连续亏损而面临退市,极大地侵害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2003年8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违规占用资金的行为责任做了严格、具体规定,表明了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和解决问题的决心。这里,我们结合河南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实际情况,对几家占用金额较大的公司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出几点监管对策,以期更好地贯彻“通知”精神,有效地解决辖区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辖区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概况
随着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规范意识的日益增强,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部分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积极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占用问题,使得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数额有所减少。但少数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不仅未得到解决,甚至还有所增加,导致辖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总额居高不下,问题较为突出。公司自查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8月31日,河南辖区30家A股上市公司(未包括10月上市的风神股份)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总额为401342万元,比2002年年报披露的372088万元增加29254万元,增加7.8%;比2003年中报披露的335405万元增加65937万元,增加19.6%,具体来说,从占用资金的结构上看,30家上市公司中,存在资金占用的有19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3%;占用额超过1亿元的有9家,其中仅莲花味精、洛阳玻璃、神马实业和郑州煤电4家公司的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数额就高达303651万元,占辖区占用总额的75.6%.莲花味精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85835万元,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也未及时进行披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进行内部批评和公开谴责,并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字通客车、豫光金铅等11家公司没有资金我占用现象,ST春都、ST白鸽在2003年的重组过程中,分别通过大股东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解决了原有的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从占用资金的主体上看,主要是大股东直接占用;此外,还有大股东的附属企业和其他关联方占用等。如豫能控股的21340万元占用资金中有21045万元为公司二股东河南省电力公司占用。从公司自查和我们日常监管中了解到的情况看,多数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在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即属于有交易背景的经营性占用。在频繁的资金往来中,由于结算时间差异、大股东销售回款不畅等原因形成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比较典型的有神马实业、郑州煤电和豫能控股等。同时,也有部分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是由于大股东自身资金紧张而以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开具承兑汇票、提供委托贷款、拆借资金或偿还债务等没有交易背景的方式有偿甚至无偿占用,属于典型的违规占用。如我们在巡检中发现,莲花集团(莲花味精大股东)于2003年3月至6月以莲花集团下属单位及有关客户等名义累计收到莲花味精签发的承兑汇票43650万元,形成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43650万元;洛阳玻璃分别为关联方洛阳晶鑫陶瓷有限公司和洛玻集团矿产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3430万元、1100万元,共形成违规占用资金4530万元。
资金占用的动机及原因
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动机,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大股东自身出现经营苦难,急需资金渡过难关,莲花集团在股份公司上市时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而非优质资产和部分银行负债留在集团,导致集团自身独立生存能力不佳;加之市场变化等原因,集团出现经营困难。银行为保证资金安全,先后将莲花集团4.3亿元到期贷款回收后转贷到股份公司,再由股份公司开具承兑汇票供集团使用,形成4.3亿元资金占用。此外,由于集团资金困难,银行借款利息较多,集团只能从股份公司借支偿还利息,形成资金占用0.83亿元。
2.大股东下属公司经营困难。莲花集团下属的与莲花味精的味精生产配套的彩印公司、纸箱公司、液氨公司和进出口公司等企业近年来都不同程度出现了经营困难,在与股份公司的业务往来(关联交易)中累计占用股份公司的资金1.62亿元。
3.大股东的多元化投资需求或者说投资冲动。大股东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或为了配合股份公司的产业结构调整,主观和客观上存在投资冲动(也有部分大股东的投资是出于地方政府干预的无奈之举),而大股东自身往往无法承担多元化投资对资金的需要,只能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如莲花集团自莲花味精上市以来,为配合上市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在金融、生物工程等领域先后进行配套投资1.83亿元,分别为参股黄河证券(民生证券)8000万元、光大银行郑州分行3000万元,投资建立河南莲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5773万元,其他投资1535万元,均是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4.在大股东为帮助股份公司扭转亏损局面进行的收购过程中产生的占用。如1999年8月,洛玻集团为帮助洛玻股份摆脱连续亏损的状况,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同意收购洛玻股份持有的财务负担沉重、连续亏损的控股子公司——青岛太阳玻璃实业有限公司55%的股权转,导致上市公司当年实现扭亏。但与此同时,原洛玻股份对青岛太阳的债权转为洛玻股份对洛玻集团的应收款,由此形成的大股东资金占用截止2003年8月31日达35273万元。
5.境内外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如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开发的开发区玻璃城安居工程,1996年竣工交付使用后,共投人成本6363万元,收回售房款2151万元,净损失4212万元。为保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并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份公司与洛玻集团签订了安居工程资产转让协议,将安居工程转为洛玻集团所有,售房亏损相应转为上市公司应收母公司款项,形成大股东资金占用4212万元,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也已在审计底稿和审计报告中予以确认。2001年财政部出台了新的文件,按照该文件精神,该笔损失可以冲减股份公司未分配利润,但股份公司和香港联交所沟通的结果是,鉴于该事项还需股东大会通过,且可能对公司诚信造成不良影响,至今仍维持记为股份公司对大股东的应收款。
6,大股东和内部控制人涉嫌转移资产。上市公司由于拥有较为良好的资产特别是具有良好的融资渠道,难免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千方百计恶意侵吞上市公司资金。虽然这种行为截至目前在本辖区尚未发现,但由于其性质恶劣,危害严重,需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应该说,尽管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动机很多,但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的危害以及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侵害也显而易见。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一是在原来的发行制度下,上市公司大都是在国有企业的基础上改制形成的,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大股东)为了支持企业上市,将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剥离后注入到上市公司,而将大量不良资产甚至可以说是包袱留给了集团公司。结果是,股份公司上市了,而母公司却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基本丧失了独立生存和持续发展的能力,无论从生存还是发展上都有着强烈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动机,往往以各种理由、通过各种途径从上市公司抽血以维持生计。同时,部分上市公司改制设立时产供销体系不完善,“三分开”、“两独立”不够彻底,或是由于较为特殊的销售体制(主要是电力公司),导致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不得不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大量的关联交易。如郑州煤电改制设立时,大股东郑煤集团未将煤炭铁路运销计划额度和煤炭销售系统作为发起人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导致铁路运输计划不能单独下达到股份公司时,公司所生产的煤炭80%需借用郑煤集团的铁路运输计划并通过其销售系统对外销售,对外销售货款也由郑煤集团代为结算。在频繁的资金往来中,由于结算时间差异、大股东销售回款不畅或出现资金困难等主观、客观原因,形成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可以说,大量的关联交易成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主要途径或载体(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市场秩序和诚信意识等原因,不少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因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即使是上市公司直接对外销售也难免成为各种欠款)。二是虽然在证券监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这种法人治理结构更多的还是停留在形式上,其作用的发挥有着很大的局限性。这种情况在“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更为突出。河南辖区这4家资金占用问题突出的公司就是典型的例子。从股权结构上看,4家公司国有股比例均超过50%,其中神马实业和郑州煤电甚至超过70%,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这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一方面导致其他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决策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中小股东的意见也无法真正影响公司最终决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大股东及关联方具有不受约束的控制权,上市公司也就很自然地成为其随手使用的提款机,一旦大股东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需要,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得以实现。
监管对策
1.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督促上市公司加大清理工作力度。一是要在公司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审阅自查报告、约见谈话、专项核查和巡检等手段,对大股东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防止上市公司以超正常结算期应收款等手段掩盖资金占用,督促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二是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公司落实整改计划,限期整改。特别是对于4家占用金额较大的公司要实行重点跟踪监控,除要求公司每季度向我办上报清欠工作进度外,每半年对公司清欠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核查,确保公司完成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的清欠进度。
2.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督促国有大股东规范自身行为。在充分发挥与地方政府合作监管的同时,与国有资产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引导有关国有控股股东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通过定期沟通、联合现场调研的形式,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资金的,将其不良资信记录及时向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部门通报。
3.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加强与中注协的联系与合作,逐步建立中介机构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与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在继续坚持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中对辖区上市公司出具《管理建议书》工作的基础上,要求事务所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高质量地完成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报告,保证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得以真实、全面地反映。
4.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1)围绕规范大股东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规范“三会”运作,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杜绝出现新的违规占用。(2)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通过巡检回访、半年报、年报分析等工作,推动上市公司切实实现与控股股东的“五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3)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一方面督促上市公司按有关规定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一方面要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管,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力度,敦促其尽职尽责。(5)鼓励上市公司股权向民营和外资转让,引导上市公司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引入新的机制,实现股权的相对分散。(6)鼓励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使一个上市公司同时拥有多个较大股东,形成相互制衡的局面。
5.推动上市公司母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一厂一制”的改制。如莲花集团目前已陆续卖掉了5家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并将陆续对剩余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让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在各个企业完成改制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后,逐步撤销集团公司,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减少关联交易,解决大股东占用问题。
6.支持上市公司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探索以金融创新的方式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如神马实业根据控股股东财务状况不佳,且无足够的优质资产偿还其所占用股份公司巨额资金的情况,提出了用应收神马集团货款及客户货款15亿元回购神马集团所持国有法人股的以债权回购股权的方案,既可解决大股东占用问题,又可优化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我办已将该方案向证监会上市部作了汇报。目前,该方案已获河南省政府的原则同意,并已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洛阳玻璃在整改方案中也提出了以国有股回购解决资金占用的初步意向。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监管;内部控制评价;风险防范;分类监管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性以及对法规的遵循性的过程。内部控制监管则是指政府监管机构以强化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为目的,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的立法、指导、检查、评估和处罚等一系列监管活动。
寿险是金融业中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寿险公司的风险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寿险业风险的识别、预警、防范化解是一项系统而且十分艰巨的任务。而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风险防范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作用。随着我国寿险业的恢复和迅速发展,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逐步完善。但是,总体来说,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还远不能适应发展形势的需要,制约着寿险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造成这种局面既有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建设滞后的原因,又有外部监管压力不足的原因。如何通过外部监管来督促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是国际国内政府监管机构广泛关注和致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识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强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必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寿险公司基本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确保经营效率、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内部控制建设意识淡薄。一些公司领导和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认识误区,对内部控制问题不能够及时处理和整改。没有从战略的高度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全过程,存在“分散性建设”、“局部性建设”、“重复性建设”等问题;其次,执行力度层层衰减。目前,内部控制执行问题远比健全问题突出。各级公司在内部控制执行意识和执行力度上层层减弱,内部控制的传导和反馈机制滞后,内部控制机制没有渗透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部门和岗位;第三,内部稽核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内部稽核未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稽核部门建设滞后,人员老化,缺乏独立性,职能发挥不畅,致使一些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得以长期存在。鉴于目前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及公司自我修整能力较差,亟需通过外部监管压力促使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二)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寿险业风险产生于寿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与保险监管机构相比,公司更能够及时地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及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是保险监管机构履行风险防范职责的基本保证。随着保险监管机构将监管重点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转移,规范市场秩序将更多地依靠公司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来实现。实际上,查处市场违规问题仅仅是清除“水面的污垢”,而针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及时弥补内部控制漏洞,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在制度上杜绝违规问题的发生,才能真正实现“治理水质”;同时,企业内部控制的混乱必然导致大量的业务财务数据失真,那么以财务业务数据为基础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将成为一种“数字游戏”,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
(三)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内在要求。以往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多采取大规模整顿方式,集中人力、物力进行专项整治。这种专项整治虽然迅速改善了市场秩序,暂时规范了经营行为,但是难以根本解决违规问题,容易形成整治、规范、混乱、再整治的恶性循环。并且监管成本较大,监管效率低下。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实施监管,作为一种监管手段,其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各项违规行为和偿付能力风险都可以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上“追根溯源”。从一定意义上讲,监管机构找准了内部控制薄弱的重点监管公司以及容易出现风险问题的重点监管领域,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堵塞各种内部控制漏洞,就解决了风险管控的根本问题,提高了监管有效性。同时,又节约了监管成本,监管效率将大为提高。
二、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的发展回顾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自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内部控制法规,各寿险公司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和自身风险防范的需要,不断推进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纵观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980年—1996年)
自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产、寿险混业经营,寿险业务发展缓慢,在1992年之前没有专门的寿险经营主体。监管机构也没有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提出明确要求,寿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缺乏了解和认识,只是出于管理的需要,制定了部分管理制度,而且制度内部缺乏必要的联系。这一阶段,内部控制对于我国寿险公司而言还比较陌生,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几乎是空白。
(二)起步阶段(1997年-1998年)
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文件,提出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含义,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而且提出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加强各种准备金管理、保险条款管理、再保险管理和内部稽核部门建设等规范性要求。《原则》的出台引起了各寿险公司的高度重视,由此开始认识并着手内部控制建设,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也进入了起步阶段。
(三)初步发展阶段(1999年-2003年)
1999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并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特别强调了内部控制执行,提出了内部控制建设的系统性要求。面对严格的外部监管,各寿险公司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内部控制设计的系统性、内部控制执行的监督落实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内部控制建设和监管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四)重点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
2004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加重视和关注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风险防范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推进。即逐步建立以公司内部控制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努力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出台和实施了《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13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监管法规,整体上督促和促进了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近两年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寿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监管措施:一是出台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结合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借鉴COSO报告的内部控制框架和国际经验,制定了寿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评价标准和评价规程;二是开展了2005年度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工作。组织各寿险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完成了2005年度寿险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三是开展了内部控制专项检查。首次对中国人寿全系统进行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对该公司内控机制的健全、合理、有效性几个方面进行评价,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四是研究探索内审责任人制度。研究制定了《寿险公司内审责任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内审责任人的任职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等规范性要求。通过以上创新举措,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监管的思路和手段。但是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仍处于摸索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部分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认识不够、评价水平不高,评价标准和程序需要细化;在内部控制专项检查中,需要准确地切入公司内部控制薄弱环节以及跟踪落实整改;在内审责任人的管理中,需要客观评价内审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切实维护其独立性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三、深入推进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几点思考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建立一整套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评价、监督、检查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外部监管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约束作用,进而提高公司自我管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摆在保险监管机构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强化内部控制在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从国际保险监管趋势上看,内部控制监管逐渐成为国内外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要监管内容。从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状况看,在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和“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中,保险监管机构仍然担当“主体”责任,大部分的监管资源集中在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和财务业务合规性监管方面,大部分的监管力量倾注于发现和查处市场违规问题,但却使监管陷入了违规行为屡查屡犯的“怪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最终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形成上述不良局面的根源在于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滞后和内部控制失效。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应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合理优化和配置监管资源,要把监管落脚点放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升自我管控意识和能力上来,通过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外部监管压力,不断推进全行业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控制在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通过法制建设强化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责任
企业是内部控制建设的主体,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认知、态度和责任直接决定着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状况。从国际经验来看,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政府监管机构必须通过内部控制立法来强化管理层的责任。如美国《反国外贿赂法》、《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香港《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等均对企业内部控制作了明确规定,并强化了管理层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责任。因此,在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整体设计中,必须把强化管理层的责任作为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通过立法明确管理层对建立、维护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负有的责任,建立和落实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和激励约束机制。
1.研究建立内部控制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内部控制建设不重视、存在重大失误并负有责任的人员,要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内部控制管理责任。
2.建立寿险公司内审责任制度。出台《寿险公司内审责任人管理规定》,明确内审责任人的职责,赋予内审责任人及内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享有的权利,建立问责机制,改变内审部门在公司内部被边缘化的现状,促进内审责任人和内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3.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建议在《保险法》修订中,增加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规定,明确董事会在内部控制建设、维护和确保有效运行方面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罚则。
(三)完善和落实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科学评价机制
对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科学评价是保险监管机构实施内部控制监管的前提,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已出台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必须建立配套措施,切实增强《办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约束力,并在运行中不断加以完善。
1.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认真总结《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办法》。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手册》,对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分规则、缺陷认定及描述等进行细化,为寿险公司和各级监管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提供操作指南。
2.加强对公司自我评估的监督。加强对各寿险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专项检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及改善程度,将缺陷整改工作作为内部控制监管的重点,督促各公司对评估发现的缺陷及时进行整改。
3.适当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部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水平较低、报告质量较差的寿险公司可以尝试引入中介机构的力量,要求相关公司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鉴证。
(四)在开展内部控制监管过程中实施分类监管
伴随市场主体的日益增多,实施分类监管成为保险监管机构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提高监管效能的必要途径。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则是实施分类监管的主要分类标准。因此,要结合实施分类监管的整体要求,依据《办法》对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内部控制评级,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一方面,要结合评级结果划分内部控制风险等级。对于评价较好的公司,在分支机构批设、产品报备、投资渠道等方面进行政策扶持;对于评价较差的,要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真正实现扶优限劣。另一方面,将评价结果与高管人员、分支机构、产品服务等市场准人挂钩。要将公司是否存在内部控制建设重大失误等问题,作为对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要件。针对内部控制建设滞后、存在较大漏洞与执行不力的公司,对于高风险产品审批与分支机构审批要予以限制和约束。
(五)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和交流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理念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上参差不齐,少数企业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深刻认识,并按照国际先进的技术和理念,积极进行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个别公司还进行了美国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遵循工作。但绝大多数公司依然停留在片面强调业务发展上,内部控制理念和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建设整体滞后。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聚集行业力量,加强对全行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与交流。一方面,要修改完善内部控制指导性文件。1999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对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指导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现代内部控制理念和国际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出台《指导原则》;另一方面,推动全行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在全行业总结和推广内部控制建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推动各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召开国际国内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管方面的研讨会,共同研究当前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问题,增进行业内外、国内外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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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监管;内部控制评价;风险防范;分类监管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性以及对法规的遵循性的过程。内部控制监管则是指政府监管机构以强化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为目的,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的立法、指导、检查、评估和处罚等一系列监管活动。
寿险是金融业中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寿险公司的风险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寿险业风险的识别、预警、防范化解是一项系统而且十分艰巨的任务。而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风险防范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作用。随着我国寿险业的恢复和迅速发展,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逐步完善。但是,总体来说,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还远不能适应发展形势的需要,制约着寿险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造成这种局面既有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建设滞后的原因,又有外部监管压力不足的原因。如何通过外部监管来督促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是国际国内政府监管机构广泛关注和致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识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强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必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寿险公司基本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确保经营效率、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内部控制建设意识淡薄。一些公司领导和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认识误区,对内部控制问题不能够及时处理和整改。没有从战略的高度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全过程,存在“分散性建设”、“局部性建设”、“重复性建设”等问题;其次,执行力度层层衰减。目前,内部控制执行问题远比健全问题突出。各级公司在内部控制执行意识和执行力度上层层减弱,内部控制的传导和反馈机制滞后,内部控制机制没有渗透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部门和岗位;第三,内部稽核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内部稽核未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稽核部门建设滞后,人员老化,缺乏独立性,职能发挥不畅,致使一些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得以长期存在。鉴于目前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及公司自我修整能力较差,亟需通过外部监管压力促使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二)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寿险业风险产生于寿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与保险监管机构相比,公司更能够及时地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及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是保险监管机构履行风险防范职责的基本保证。随着保险监管机构将监管重点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转移,规范市场秩序将更多地依靠公司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来实现。实际上,查处市场违规问题仅仅是清除“水面的污垢”,而针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及时弥补内部控制漏洞,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在制度上杜绝违规问题的发生,才能真正实现“治理水质”;同时,企业内部控制的混乱必然导致大量的业务财务数据失真,那么以财务业务数据为基础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将成为一种“数字游戏”,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
(三)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内在要求。以往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多采取大规模整顿方式,集中人力、物力进行专项整治。这种专项整治虽然迅速改善了市场秩序,暂时规范了经营行为,但是难以根本解决违规问题,容易形成整治、规范、混乱、再整治的恶性循环。并且监管成本较大,监管效率低下。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实施监管,作为一种监管手段,其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各项违规行为和偿付能力风险都可以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上“追根溯源”。从一定意义上讲,监管机构找准了内部控制薄弱的重点监管公司以及容易出现风险问题的重点监管领域,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堵塞各种内部控制漏洞,就解决了风险管控的根本问题,提高了监管有效性。同时,又节约了监管成本,监管效率将大为提高。
二、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的发展回顾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自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内部控制法规,各寿险公司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和自身风险防范的需要,不断推进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纵观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980年—1996年)
自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产、寿险混业经营,寿险业务发展缓慢,在1992年之前没有专门的寿险经营主体。监管机构也没有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提出明确要求,寿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缺乏了解和认识,只是出于管理的需要,制定了部分管理制度,而且制度内部缺乏必要的联系。这一阶段,内部控制对于我国寿险公司而言还比较陌生,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几乎是空白。
(二)起步阶段(1997年-1998年)
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文件,提出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含义,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而且提出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加强各种准备金管理、保险条款管理、再保险管理和内部稽核部门建设等规范性要求。《原则》的出台引起了各寿险公司的高度重视,由此开始认识并着手内部控制建设,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也进入了起步阶段。
(三)初步发展阶段(1999年-2003年)
1999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并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特别强调了内部控制执行,提出了内部控制建设的系统性要求。面对严格的外部监管,各寿险公司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内部控制设计的系统性、内部控制执行的监督落实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内部控制建设和监管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四)重点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
2004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加重视和关注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风险防范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推进。即逐步建立以公司内部控制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努力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出台和实施了《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13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监管法规,整体上督促和促进了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近两年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寿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监管措施:一是出台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结合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借鉴COSO报告的内部控制框架和国际经验,制定了寿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评价标准和评价规程;二是开展了2005年度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工作。组织各寿险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完成了2005年度寿险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三是开展了内部控制专项检查。首次对中国人寿全系统进行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对该公司内控机制的健全、合理、有效性几个方面进行评价,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四是研究探索内审责任人制度。研究制定了《寿险公司内审责任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内审责任人的任职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等规范性要求。通过以上创新举措,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监管的思路和手段。但是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仍处于摸索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部分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认识不够、评价水平不高,评价标准和程序需要细化;在内部控制专项检查中,需要准确地切入公司内部控制薄弱环节以及跟踪落实整改;在内审责任人的管理中,需要客观评价内审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切实维护其独立性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三、深入推进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几点思考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建立一整套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评价、监督、检查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外部监管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约束作用,进而提高公司自我管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摆在保险监管机构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强化内部控制在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从国际保险监管趋势上看,内部控制监管逐渐成为国内外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要监管内容。从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状况看,在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和“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中,保险监管机构仍然担当“主体”责任,大部分的监管资源集中在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和财务业务合规性监管方面,大部分的监管力量倾注于发现和查处市场违规问题,但却使监管陷入了违规行为屡查屡犯的“怪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最终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形成上述不良局面的根源在于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滞后和内部控制失效。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应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合理优化和配置监管资源,要把监管落脚点放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升自我管控意识和能力上来,通过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外部监管压力,不断推进全行业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控制在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通过法制建设强化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责任
企业是内部控制建设的主体,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认知、态度和责任直接决定着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状况。从国际经验来看,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政府监管机构必须通过内部控制立法来强化管理层的责任。如美国《反国外贿赂法》、《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香港《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等均对企业内部控制作了明确规定,并强化了管理层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责任。因此,在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整体设计中,必须把强化管理层的责任作为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通过立法明确管理层对建立、维护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负有的责任,建立和落实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和激励约束机制。
1.研究建立内部控制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内部控制建设不重视、存在重大失误并负有责任的人员,要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内部控制管理责任。
2.建立寿险公司内审责任制度。出台《寿险公司内审责任人管理规定》,明确内审责任人的职责,赋予内审责任人及内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享有的权利,建立问责机制,改变内审部门在公司内部被边缘化的现状,促进内审责任人和内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3.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建议在《保险法》修订中,增加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规定,明确董事会在内部控制建设、维护和确保有效运行方面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罚则。
(三)完善和落实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科学评价机制
对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科学评价是保险监管机构实施内部控制监管的前提,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已出台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必须建立配套措施,切实增强《办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约束力,并在运行中不断加以完善。
1.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认真总结《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办法》。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手册》,对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分规则、缺陷认定及描述等进行细化,为寿险公司和各级监管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提供操作指南。
2.加强对公司自我评估的监督。加强对各寿险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专项检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及改善程度,将缺陷整改工作作为内部控制监管的重点,督促各公司对评估发现的缺陷及时进行整改。
3.适当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部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水平较低、报告质量较差的寿险公司可以尝试引入中介机构的力量,要求相关公司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鉴证。
(四)在开展内部控制监管过程中实施分类监管
伴随市场主体的日益增多,实施分类监管成为保险监管机构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提高监管效能的必要途径。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则是实施分类监管的主要分类标准。因此,要结合实施分类监管的整体要求,依据《办法》对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内部控制评级,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一方面,要结合评级结果划分内部控制风险等级。对于评价较好的公司,在分支机构批设、产品报备、投资渠道等方面进行政策扶持;对于评价较差的,要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真正实现扶优限劣。另一方面,将评价结果与高管人员、分支机构、产品服务等市场准人挂钩。要将公司是否存在内部控制建设重大失误等问题,作为对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要件。针对内部控制建设滞后、存在较大漏洞与执行不力的公司,对于高风险产品审批与分支机构审批要予以限制和约束。
(五)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和交流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理念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上参差不齐,少数企业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深刻认识,并按照国际先进的技术和理念,积极进行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个别公司还进行了美国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遵循工作。但绝大多数公司依然停留在片面强调业务发展上,内部控制理念和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建设整体滞后。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聚集行业力量,加强对全行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与交流。一方面,要修改完善内部控制指导性文件。1999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对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指导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现代内部控制理念和国际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出台《指导原则》;另一方面,推动全行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在全行业总结和推广内部控制建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推动各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召开国际国内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管方面的研讨会,共同研究当前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问题,增进行业内外、国内外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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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以来,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几乎成为我国证券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也是证券公司难以根治的顽症。为了根除这一顽症,国家积极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最终找到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这一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比较快捷、有效,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不断改进与完善。
正在证券买卖中,“存户保障金”是指证券运营组织的存户为保障足额交收证券而取出的资金、销售有价证券失去的所有帐目(减少经纪佣钱和其余合理用度)及持有证券所失掉的股利、花红、公债券本钱等。自本国证券市面涌现以来,证券公司挪用存户保障电器行止简直变化本国证券事业边疆下的秘密,也是证券公司难以根治的顽症。2001年以来,长达4年的熊市驱使证券公司危险集合迸发,截止2006年8月,被从事的29家证券公司绝大全体都触及挪用存户保障电器行止,大众对于证券公司的怀疑降到了低点,事业运营寸步难行。为实在掩护注资者的非法权利,做官策上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存户保证电器行止,无效地防备零碎危险,中国证监会踊跃机构探寻愈加保险的存户保障金存控制度-----存户保障金其三方存控制度,行将存户保障金交由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三方银号或者指名组织特地寄存与治理。通过多方钻研、试点,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订正的《证券法》第139条明文规则:证券公司存户的买卖预算资金该当寄存正在生意银号,以每个存户的表面共同成家立业治理。这一规则标记着存户保障金其三方存管通过没有懈奋力,最终以纪律方式明白上去,并变化一切证券公司必需施行的事业规范。
一、本国存户保障金存管形式的变化
(一)、证券公司存管形式。2004年先前,本国证券公司广泛采纳这种资金存管模式,详细土法是:证券公司以其本身表面正在生意银号设立银行帐户,注资者正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帐户,并正在买卖前将资金取出证券公司指名的银号帐户。2002先前,本国大少数的证券运营组织还设有资金柜台,由银号派人临柜代证券公司操持存户保障金会计业务。1996产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经营组织证券自停业务治理方法》,提出自停业务资金和存户结算资金分帐治理的请求,同声请求证券公司将存户取出的保证金正在2个停业日内取出指名银号的信托帐户,并规则证券公司自营资金必需建立特地帐户,共同治理核计。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132条规则存户保障金必需全额取出指定的生意银号,共同成家立业治理,没有得挪用,第193条还明白了挪用存户保障电器行止的纪律义务。然而,因为缺少无效的监控手腕,加之证券公司自觉扩展自营范围、办实体、乱注资、超范畴运营,使得挪用存户保障金又变化后来证券公司的一种广泛景象。有由于此,2001产中国证监会公布《存户保障金治理方法》(即3命令),请求证券公司和证券停业部必需将存户保障金全额寄存于经报备的公用银号取款帐户和正在预算公司开立的清理备付金帐户,证券公司、存管银号和注销公司经过3命令零碎活期向中国证监会分送数据,监管单位经过各帐户之间的勾稽联系监控存户保障金。然而因为证券公司经过建立非报备帐户和修正上报时据等形式覆盖挪用存户保证电器行止,以致3命令监控零碎的监控作用大打倍数。
(二)、金鸡独立存管形式。存户保障金金鸡独立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存户保障金金鸡独立于公司自有资金,寄存正在存正在定然金鸡独立性和定然监管天职的存管组织,并经过构建公司外部存户资金保险治理运转机制,加强对于存户保障金的治理,使存户保障金保险、通明、完好、可控、可查。2004年9月23日中国证监会出面《翻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存户资金金鸡独立存管尝试规范》(以次职称《规范》),要求请求翻新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需到达《规范》,并鼓舞其余证券公司参照该规范踊跃改良存户资金存管形式。2004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收回《对于于增强证券公司存户保障金监管的告诉》(以次职称《告诉》),请求除非进入危险从事顺序以外的全副证券公司必需于2005年终完成存户保障金金鸡独立存管。从眼前的理论状况看,正在这种形式下,证券公司次要是正在公司外部建立绝对于金鸡独立的单位担任存管存户资金,使之金鸡独立于自有资金,同声增强对于存管银号、注销公司等单位的监管。这种经过证券公司外部安装风火墙到达隔离存户保障金和公司自有资金的存管形式,并非是由内部金鸡独立的其三方担任存户资金的存管,实践上但是一种绝对于金鸡独立的存管形式。上述两种存管形式的单独特性是证券公司没有只实践掌握存户保障金银箔行存管帐户,并且还径自主宰着存户资金的明明细帐户。存管银号和监管单位没有主宰存户财产的明细形成,无奈对于存户保障金汇赔帐户和细帐户停止勾稽核查,这种消息没有对于称使证券公司对于“严禁挪用存户保障金”的“铁律”有备无患,形成挪用存户保障金景象屡禁没有止。
(三)、其三方存管形式。正在这种形式下,存管银号承受注资者拜托,以注资者名义开立金鸡独立的存户保障金帐户,并与注资者指名的同名银号结冲帐户和存户证券买卖资金台帐构建逐个对于应联系。存户保障金收支只能经过银证转帐形式实现,证券公司没有再需要存户资金存取效劳,注资者存入的买卖预算资金只能回到其指名的银号结冲帐户,从而完成了存户保障金的开启运转。同时,存管银号止证券公司开立存户保障金汇赔帐户,用来集中存管存户保障金,该帐户只能用来注资者存款、证券买卖资金交收和领取佣钱手续费等用处。正在其三方存管形式下,证券公司只担任存户证券买卖、股子治理和清理交收等事情。存管银号担任治理存户保障金细帐户和存户保障金汇赔帐户,向存户需要保障金存取服务,为证券公司实现与注销预算公司和场内政收主体之间的法人资金交收需要预算支撑,遵照着“券商管证券、银号管资金”的准则,从而到达将券商自有资金和存户保障金隔离的指标。其三方存管差别于上述两种存管形式的最大特性就是券商无奈共同掌握存户保障金汇总数细帐户。存管银号经过金鸡独立主宰的存户保障金汇赔帐户与细帐户停止总分核查来判别证券公司能否具有挪用存户保障电器行止。
二、存户资金其三方存管形式的利害
综合存户保障金其三方存管是一种愈加保险的存控制度,实行存户资金其三方存管存正在以次长处:
(一)、能够无效预防证券公司挪用存户保障金,掩护投资者利益。
(二)、能够较好地顺应本国现部分买卖预算政策和金融翻新请求。正在现正在的其三方存管形式下,证券公司依然是客户保障金存管帐户的表面接管人,证券公司同声接管存户的资金和证券,相符本国买卖预算政策对于清理对于手主体的请求,满意银货应付的准则。同声,其三方存管能够较好地满意场外金融货物买卖、筹融资融券信誉买卖、杂项受托金融效劳业务等金融翻新请求,况且能够无效的掌握和防备危险。
(三)、能够推进证券运营组织非法合规运营。其三方存管存户必需构建资金台帐、存户保障金治理帐户和银号预算帐户的逐个对于应联系,资金开启运转,能够无效地防备非实名开户、违规套取现金等行止,同声还能够保护市面次序,促进证券运营组织的非法运营。
(四)、能够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证券运营组织业务转型。施行存户资金其三方存管当前,存户保障金交由存管银号管理,证券公司从烦琐且危险极高的资金存取和帐户治理中解脱进去,能够更好地专一于为存户需要更丰盛的资金货物和更优良的效劳。同声,证券运营组织能够充足天时用银号经营网点泛滥的劣势展开营销,大的证券公司还能够凭仗存户和资金劣势正在与银号竞争中比中小券商获得更多的会谈码子,进一步强固和扩展市面份额,推进证券公司优胜劣汰。
(五)、能够加强注资者决心,升高监管利润。施行其三方存管当前,注资者能够经过银号或者证券公司查问帐户内的资金清流和余额,并停止比照与打算,间接监控帐户内财产的变化状况,改观了以往仅凭据券公司需要的虚构的“资金帐户”无奈晓得帐户内的实正在资金终究寄存正在哪里的状况,打销了注资者对于证券公司没有怀疑的疑虑,无助于于复原市面的信心,推进证券市面的停滞。从下面的综合能够看出,施行存户资金其三方监管,从防备危险的立场来看是无比无效的,也是顺利的。但该存管形式也存着一些时弊:
(一)、其三方存管将增多证券事业的零碎性危险。该存管形式下,假如存户资金没有作为银号取款,其一切权没有可发生转移,则具有一个如何防备存管银号挪用的成绩。而假如作为银号取款,则将涌现存管银号的领取危险和违规危险,而且危险愈加集合,银号的信誉危险将涉及证券事业.
(二)、银号主宰存户资金的主要消息后,原部分利益均衡将毁坏,证券公司将进一步被旁边化:一范围是生意银号能够会应用消息没有对于称的劣势,正在基金代销、公债券承销和本外币理财等业务上与证券公司停止没有合理合作,使得证券公司难以抵挡。另一范围,证券公司的眼前停滞离没有开银号正在资金、出售沟渠和存户资源等范围的支撑与合作,损失存户接管资金这一会谈码子后,证券公司正在与银号的竞争中将陷入主动场面。
(三)、存户资金其三方存管没有正在基本上处理证券公司的筹融资成绩,难以从基本上消弭证券公司挪用存户资金的动机。综上而言,眼前施行的存户资金其三方存管形式,是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存户保障金的最快速、最无效的形式。但这种形式也具有着定然的反面反应,需求进一步订正、完美与存户资金其三方存管适应系的法规、政策,适逢其会调动对于存户资金保险监管的思绪与办法,进而制订出一种既有益于掩护存户资金保险,又有益于保护旧有益益格式的全新的其三方存管形式。
参考文献:
1.1建筑施工及其安全管理的内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建筑施工,在建筑施工过程当中,任何一个操作环节出现问题或事故时都将其称之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故障。在建筑设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出现安全事故的现象尤其突出,倘若施工人员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解决问题,便会导致事故的发生,由此看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管理活动的统称,将减少事故发生频率作为首要目标。在安全管理流程中要强调责任的问题,这也是从根本上提升建筑管理安全性能的主要措施之一。1.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特点。由于建筑施工的建筑材料、生产管理元素的特殊性质,在管理方面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建筑施工材料的体积较大,导致施工作业难度加大,目前大多数居民住宅为高层或是多层楼房,楼房的宽度和长度都比其他领域的施工体积大,所以高空作业在所难免,而安全问题也屡见不鲜。第二,安全管理受到环境固定化的限制,由于建筑施工的位置固定,所以导致在该空间内会聚集大量施工人员以及施工设备,给安全管理带来了巨大影响。第三,劳动力巨大,操作时间较长,随着工作时间的不断累积,施工人员的体力会大幅度下降,安全问题隐患便逐渐产生。
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以及作用
2.1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是保证建筑工程顺利开展的重要内容,安全不仅与人们生活紧密相连,还会对社会的经济效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就目前而看,建筑行业是安全问题发生频率最高的领域,安全管理内容的有效实施,会从本质上预防问题的发生。通过合理进行预算,对高发事故的提前分析研究,寻求突破口,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获得额外的效益。在企业管理方面,安全管理会提升企业的公众信誉、社会地位,从而增强在市场的竞争力,这种社会效益最终便会转变成实际的经济效益。2.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作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作用是保证建筑施工能够按照预期计划顺利开展,从而实现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目标,安全管理环节是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流程之一,通过对施工过程中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隐患问题采取改正的措施,来避免其影响施工建筑成本,达到降低事故发生频率,确保施工单位经济效益的目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还会对市场竞争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推动建筑工程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效应。
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影响因素
3.1人为以及材料影响因素。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贯穿建筑施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在这期间人为因素以及材料因素对其有着重要的影响,工作人员主要包含建筑施工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人员的每一步操作流程都可能对安全管理造成影响,与此同时,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测工作是控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由此看来,施工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是重要的人为因素。材料因素的影响也不可小觑,建筑施工工程一般较大,所涉及的材料众多,对建筑材料的控制必须具备科学性、合理性,举例而言,钢筋、水泥等材料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建筑的稳定性能。3.2环境以及施工工艺因素。建筑施工过程中受环境的影响十分明显,比如说,高温天气会加大施工人员的作业难度,并会造成施工人员出现中暑的现象,施工周围环境湿度较低,还会导致建筑浇筑过程中不易成型等问题,所以在设计环节时一定要对建筑周边的环境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免因特殊的地质因素或是水文条件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施工工艺因素也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工艺能否有效的得到实施,是安全施工的基础。浇筑工程的施工技术、铺设管道的应用工艺都是需要进行严格把控的,倘若出现技术方法使用不当的问题,便需要重新施工。
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4.1建筑施工单位的竞争内容。在承包建筑工程时,为了提高自身企业的竞争力,采用不正当的行为,更有甚者严重违反了国家条例,对该领域的良性发展造成了破坏。这种问题是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通病,只注重短期的利益,不考虑未来该市场的走向,不仅无法保证施工人员的基本安全问题,还不能有效的按照国家要求去实施管理。在目前竞争压力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市场稳步发展,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能得到提升是重要的研究内容。4.2建筑施工管理内容。建筑施工行业的危险系数较大,施工的主要形式主要为高空作业和交叉式人为施工,周边环境也较为恶劣,在这样的施工条件下一旦遇到工期较紧的建筑施工作业,所带来的危险隐患是不言而喻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出现意外事故也在所难免,但目前劳动力集中聚集的情况仍然没有得到缓解,主要的施工方式还是手工操作,复杂的工作导致施工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日益增多。4.3行政管理内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行政管理的缺失是目前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国家在该方面的法律法条和相应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外加建筑施工单位对行政管理缺乏重视和基本的认知了解,所以很少有施工单位具有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在相关的监管部门方面,也无法保证行政职责的有效性,不能发挥出其自身作用,从而降低了正常的发展速度。
5针对目前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提高安全管理性能的措施:第一,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这一环节首先需要该施工单位收集基本施工的安全规章制度,对各个作业流程进行规定,其次,制定该项目的操作指导计划,操作指导计划是对项目能否顺利开展的有效保证。这种措施可以规范施工人员的作业技术。第二,提高对建筑使用设备的重视程度,加强施工人员对机械仪器使用情况的了解情况,出现操作失误导致的事故问题现象,应该进行严厉的惩罚措施,这种措施是对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有力保证。第三,增加安全管理的培训课程,因为大多数作业人员都来自农村,基本的安全意识较为缺乏,通过增加必要的培训课程,可以有效的提升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性能。
目前,在我国主要的经营模式就是通过投资进行经营,并由投资公司自行进行管理。资源配置不合理针对国内的高速公路经营建设管理模式,存在很大的资源浪费情况。陈旧的管理模式,使得资源配置投入得不到预期回报。目前,我国的高速公路投资公司大都采用“一路一公司”的管理模式,大部分资金投入到队伍管理和运营人员的建设中,而且对于购置的设施设备,尤其是养护专业设备,不能完全合理的进行使用,使其不能发挥最大功用。这种形式,在高速公路管理中,导致人才、物资发挥不了充分的作用,甚至使得人员过剩、闲置,专业设备更是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不但达不到管理目的,还造成国家投资资源的浪费。
通过学习和总结,我国高速公路的改革发展存在两个难题。一是开创新时代的持续发展的挑战。通过多年的实践,专职人员已经感觉到了陈旧管理模式带来的压力。同时,在实际问题中也得到了很多启发,就是要突破原有思路,来寻求一条更加适合实际情况和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首先,高速公路的资金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大规模高速公路发展的需要,一定程度上暴露的资源配置不合理现象普遍开来。其次,高速公路建设是一个很大的市场,这种模式的失败无形中阻碍着高速公路市场的发展。二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挑战。我国全国高速公路总长度达19000公里,成为全世界仅次于美国的,拥有高速公路最多的国家。整合人力资源、设备资源,可以防止设备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减少人员的投入,针对实际问题制定管理办法,使筹资的资金合理利用,发挥最大的便民作用。
行之有效的管理,还需要考虑未来不断增加的高速公路数量,量变质变的道理能够提示我们,处于高速公路覆盖率越来越大的今天,有效管理就是我们面临的另一挑战。管理不好,不但会使国民经济产生影响,同时对高速公路本身也会产生严重影响。完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建议对高速管理公司实现股份制改造最行之有效,且符合本国国情的方式,就是实行高速管理公司实现股份制改造,主要体现在:体制改革使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既有动力,同时又完善了自我约束机制。这种股份制的改造,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让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实体和竞争实体。不但让企业能够自负盈亏,还能克服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的统一收支。形成“利益清晰、职责明确、企业自主、规范管理”的市场竞争主体。我们同时还要考虑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高速公路公益性目的,鼓励高速公路企业在其股份制过程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按照一定的规范职责进行运作,在其管辖的高速公路范围内能够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
活跃市场经济,开辟多元化筹资渠道。公司制相比事业制而言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它可以通过额外的两种融资手段进行筹资,一是发行公司债券,二是发行公司股票。但是,从本国国情出发,我们提到的这两种手段,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下,还只能处于补充地位,这就要求我们需要不断地开阔视野,拓宽思路。通过学结发达国家的高速公路管理建设经验来看,依据合法的灵活性的融资方式,在高速公路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建立科学的高速公路管理组织模式,实现政企分开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各地方的高速路公路管理存在着多元化模式,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我们可以按“统筹、高效、政企分开”的管理模式对各地方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进行系统化统一管理。首先,我们的归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指示精神,设立专职主管高速公路建设的职能部门。
该职能部门可以负责未来高速公路的发展规划、制定管理政策和法规、负责立项审批、调整高速公路建设、确立整体目标等工作,以实现对全国高速公路的统一领导。其次,下设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各部门要对本地区的高速公路建设规划、可行性投资、募集资金方式、保证路产路权完好、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以及具体的协调工作负责。最后,确定授权高速公路公司予以管理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管理、高速公路的维护及保养、高速公共路的卫生环境、服务区的管理、媒体广告管理等。同时,允许这些特许授权高速公路公司可将部分业务外包,进行市场推广。归口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将自主经营权下方给特许经营公司。发展中的公路路政管理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我国高速公路已有了很大改观,但是与之过敏经济增长相比仍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经验表明,目标体系不明确,不可能产生良好的实践教学效果。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以下简称“专业介绍”)中规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现代公共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等方面的知识……能在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障、公用行业等公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公共部门从事管理工作和综合管理工作的复合型人才”。由此看出“专业介绍”对于人才培养目标所适应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涉及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多类组织,科教文卫环保社保等各个领域。学校在培养的过程中应根据自身特色凝练方向,集中优势力量和师资培养某一领域的专业型公共事业管理人才,不可大而全。但是,学校在各自专业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及时确立人才培养的目标以及有效的凝练专业方向和特色,导致实践教学目标不明确;或者凝练了专业特色但只顾理论课程建设忽视了实践教学的同步,不能针对目标有效地开设实践课程和展开社会实践,实践流于形式。
(二)实践课程体系设置缺乏针对性多数学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教学实践主要是两个环节:入学时的专业认知教育和毕业实习或综合实习,内容过于狭窄。这类实践课程往往不能针对具体的某项知识或技能进行操作性练习或培训,这对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实践课程体系应配合理论教学,通过校内模拟或虚拟的实践环境,在教师的指导下,结合相关案例,有机地安排观察实习、模拟实验、技能训练、咨询服务等实践活动。对技术性操作性强的课程,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自动化、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等,应该有针对性地开设专门的实践环节,以加深和强化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三)缺少对口实践基地在2012年教育部颁布的“专业介绍”中,公共事业管理是针对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培养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由于我国的社会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正在缓慢推进中,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不彻底,没有明确单位性质与主要责任;非政府组织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发展缓慢。这些都说明社会中公共事业管理组织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发展。这使得本专业有针对性地寻求对口实践基地,发展潜在的就业基地的行动举步维艰。实践基地的发展滞后于专业教学的推进,不利于提高本专业学生综合素质,赢取就业市场的竞争力。
(四)实践教学保障体系不健全健全的实践教学条件保障是实现实践教学目标的坚实基础。有了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以及实习时间的合理安排才能让专业实践教学不虚化,避免“放羊式”和“赶鸭式”的现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发展历史比较短,专业教师大多数较为年轻、职称较低,尤其是年轻教师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走上讲台,缺乏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实践,教师自身实践教学能力不足,不能提供高质的实践指导,影响实践教学效果。学校实践经费多年没有提升,实践教学时间安排不足或者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四位一体”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框架
我国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以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知识的“大杂烩”;公共事业人才培养发展过快,公共事业发展缓慢;非营利组织和第三部门不成熟等问题都使得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陷入就业困境。在应对就业困境的策略上,普遍采用了控制办学规模,科学定位专业方向,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革课程设置,改变就业观念,加强就业指导等方式。除了以上方面,面对就业困境,有针对性地改革实践教学体系对提高学生就业能力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此本文提出建立“四位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框架。
(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首先是对实践教学目标定位。诚如以上分析,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就业已经陷入一个困境。其培养规模和社会就业岗位有限之间的矛盾,专业能力培养与技术岗位需求之间的矛盾使得专业学生往往在专业与就业之间只能择其一而不能两全。如果说前一个矛盾期待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和社会的成熟来缓解,那么后一个矛盾则是要通过学校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提高来解决。学校必须分析自身特点和环境优势,有针对性地选择某一目标为重点进行实践体系建设。从现实调查看,本专业学生毕业分流主要有四个方面:政府事业单位、公司企业、高校研究工作、转行。培养院校可在“考研”、“考公务员”、“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等目标选择中根据本校办学特点合理选择,明确专业建设的基本导向。
(二)增强实践课程体系的针对性在确立了学生培养的基本目标后,需要根据目标确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内容,有的放矢,增强课程内容的针对性。例如如果有意识地针对公务员、村官系统培养人才,则需要增加基层实践教学的内容,以及进行政策分析方面的实训,并把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等活动与专业实践课程的目标任务结合起来,既完成学生素质教育活动,同时也提高专业技能。例如湖南农业大学公共事业管理学生的“三下乡”就不再是单纯的文艺表演,而是结合专业研究的特点,进行农村社会调研,解决实实在在的基层社会治理问题。如果人才培养目标不强调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导向,而囊括企业就业,则可以在专业理论课程中不必过分强调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或公共组织财务管理,而在实践课程中直接加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实践和实训。
(三)校企合作,共建实践教学基地人才培养需要学校、政府和社会力量联动和合作。许多高校公共事业管理的实践实习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学校没有挖掘足够的社会实习岗位提供给在校大学生,于是许多实践实习采用的是学生分散实习形式,不利于学校教师进行指导和联系,也无法保障实习内容和效果。因此,需要开发性地建设合理的实践教学基地,构建适应目标的多元化的实践教学基地。政府、社会和企业的支持是实践教学重要的社会资源保障,和实习单位确立长期稳定的合作需要有双方共赢机制。例如学院整合力量,有针对性地为签订实习基地协议的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协调实习时间,解决实践基地临时项目用人需求等。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的作用,离不开充分的准备和细致的管理。对于要去不同实践基地或不同组织部门的学生,应按照部门性质配备好相应的校内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在送学生去实习基地前,应与学生一起讨论,制定细致的实习任务或实习课题,并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这样去实践基地实习的学生才能有计划、有目标、有秩序地去完成实践步骤,而不会认为去实践基地是打杂,充当廉价劳动力,或者“印帝”“印后”。
(1)概念的重新定义
信息化条件下,采购管理的基本概念应重新梳理,例如:采购的内容和范围、采购计划、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采购方式、供应商、组织机构、工作岗位等,必须有明细的界定。
(2)建立物资分类和编码体系
物资分类和编码是采购的内容的具体呈现,与工程公司的业务内容密切相关,是连接设计与采购的桥梁。越早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分类和编码体系,越有利于信息系统的应用。
(3)建立文件编码规则
以项目文档管理为线索,定义采购过程文件的编码规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数据的关联与检索,极大地方便采购全过程信息集成,快速形成可供决策的信息流。E工程公司借助良好的工程项目文档编码系统,快速实现了OA采购信息综合查询与统计分析,在系统升级的过程中,降低了数据转化的难度。此外,供应商档案数据项、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的备用方案等前期准备均是重要的采购信息化平台顺利推广的基础。总之,管理基础准备工作应在信息化建设的调研阶段抓紧落实,主动将管理需求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行改造。
2.创新管理工具
(1)主要平台工具的对比
目前,市场上流行的主要采购信息化管理工具有三种:OA系统、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和ERP。复杂的系统可以集成简单的系统,系统之间也可以有数据接口。
(2)E工程公司的平台建设路径
依靠自身的人才优势,E工程公司最初的信息化建设就是依靠自主开发,实现了供应商管理和合同管理的信息化。随着采购管理需求的增长,继而引入OA办公系统,结合自身力量和第三方软件公司,实现了主要采购作业网上审批,打通了从供应商选择到合同签订的整个采购流程。近两年,E工程公司有机会应用到先进的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实现与外部供应商的在线互动,极大地提高了采购信息化水平,业务数据规模大幅提升。下一步,将要走ERP与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结合的道路。E工程公司将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与企业管理实际结合,走出了一条持续发展之路,企业核心竞争力稳步提升。
(3)培养自己的信息技术开发团队
企业发展最根本的依靠是人才,而最靠得住的是自己人。因此,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打造一支自己的信息技术开发团队,既能将管理需求与信息技术高效结合,又能节约后期维护成本。
(4)发挥后发优势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后来者不一定落后,反而具备后发优势。新技术总会兼容并超越老技术,管理理念变革、互联网思维、年青一代走上工作岗位、法治社会对规则的敬畏等社会变化催生了信息化改造传统业务领域的原动力。采购管理作为对规范性、透明性需求极高的传统业务领域,必然处于信息化的前沿阵地,也是企业快速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3.再造业务流程
物料需求计划的确定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程序,计划变更也需要审批。系统会自动拒绝执行没有经过规范化审批的采购需求。通过规范化管理提高需求计划及时性和准确性。系统不允许未经过认证的供应商进入拟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采购方案后,具体的采购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具有权限的人员可以随时查看。经办采购业务的采购员,在采购什么物料、采购数量和金额上都有权限规定。系统会按照流程设定的要求执行逐级审批程序,每一级审批权限又都有严格和明确的规定。合同的进度和质量信息嵌入相应的流程节点,形成全流程的信息链。付款处理和供应商考核评价是基于上述采购流程的二次开发功能,依靠数据集成,满足更高层次的采购管理需求。采购业务流程不是绝对一成不变的,只要设置合理,是允许增减删补的,但是一旦做完调整,又是规范的。工程公司普遍面临采购变更管理的难题。目前,国内多数工程公司对严格的流程管理不适应,反而在市场竞争的重压下,希望采取更弹性、变通的管理方式。根据我们的经验,规范化管理是最终目标,但是具体国情也必须充分考虑。解决采购变更管理的出路只能是实施精细化管理,通过数据分析,区分稳定和不稳定的采购需求,设计更细致的流程和管理措施。同时,要将采购管理重心向需求管理、设计管理前移,通过上游工作质量的提高,减少后续采购工作的不确定性。另外,对于来自业主方的需求变化,应给予充分的尊重。
4.集成信息数据
采购信息化建设的最终落脚点是信息数据的集成,按照采购管理需求进行数据的排列组合、统计分析、筛选过滤、重复利用等增值处理,实现数据的滚动增值,充分挖掘采购信息的管理价值,最终服务于管理提升和公司决策。信息集成的理念要贯穿采购信息化系统开发的全过程,初期应提出主要信息集成目标值,过程中要最大化数据源,上线后应深入进行数据挖掘,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按照岗位角色进行定制化的采购信息集成,每一个人在自己的数据权限范围内工作,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可以实时协同作业,信息共享。
5.引导人的发展
采购信息化系统建设与采购业务人员的职业发展不能脱节,平台仅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最终还要依靠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因此,必须规划好员工的转型和培养方案。首先,充分利用年轻人的优势,加强培训和引导,迅速提升年轻人的信息化业务技能,树立成功典型。其次,客观面对部分人员对新的管理模式的不适应和不理解。这里的原因比较复杂,例如:有些人的工作可能被平台替代,新技能尚未掌握,存在危机感;曾经的业务骨干需要重新面临竞争,有被超越的可能;部分管理人员思路转变不及时,旧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不太奏效;国有企业固有的惰性模式与信息化的快节奏不匹配等等。任何管理变革都不会轻轻松松,更不会一帆风顺。国有企业的改革更是如此。好在我们整个国家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期,积累了大量的改革经验和应对措施。在采购管理业务领域,要重点用好这几类人:对信息数据敏感,思路灵活的人;专业技能过硬,职业道德高尚的人;管理经验丰富,不拘一格的人。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引领他们正确转型。信息化管理是一个竞争性的管理机制,优劣等级全凭数据说话,总会存在一部分人被淘汰的情况,这是企业竞争力提升的必经之路。
6.结语
建立有效的文件档案管理
计算机信息系统,充分、合理、安全的使用电子档案要实现档案信息化,就必须建立有效的城建档案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才能充分、合理、安全地使用电子档案。为此,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改进和规范在应用计算机条件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流程,使之适应城建档案管理的需要;其次,依据城建档案形成的处理流程来进行城建档案信息化系统软件功能设计;再次,在信息系统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另外,在电子城建档案使用过程中,也应注意到一是电子城建档案安全性问题。因为计算机网络化的快速发展,电子城建档案涉及范围迅速扩展,数量也急剧增加,特别是计算机网络化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在网络下防范计算机病毒以及黑客的攻击,确保电子城建档案的安全。再就是电子城建档案的真实性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从电子文件的生成到归档缺少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相当数量的草稿性电子文件处于自生自灭的状况,多数电子城建档案与其相对应的纸质档案之间未建立统一的管理方法,储存电子城建档案选用的载体不耐久等原因,影响了城建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从而影响了城建档案的真实性。此外,还有电子城建档案的法律效力问题,通常档案的法律效力都是与其载体相关来确定,电子城建档案由于没有固定的载体,所以,制定相应的法律认定条文就有一定的困难,这也就是光盘、磁带、磁盘等载体的电子城建档案未被法律认定的原因。
促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要树立城建档案信息意识城建档案信息化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观念信息化”。城建档案工作人员是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力量,其能动性事关信息化建设的成败,只有让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在思想上树立城建档案信息的意识,认识到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城建档案工作人员才会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才会主动关心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事业,认真做好信息化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主动思考社会文献信息系统中各种文献信息的渗透和融合,促使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其他社会信息事业相互结合,共同发展。哲学认为意识具有能动性,一定的社会意识就具有一定的社会能动作用。那么社会城建档案意识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必然有能动的影响,成为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推动力。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技术水平。首先要配备计算机、服务器、交换器、路由器、扫描仪等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的开发应用与完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软件的操作及推广,逐步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其次,城建档案中心目录及全文的数字化。城建档案信息数据输入是目录中心的基础性工作,对各单位部门每年移交大量的城建档案资料,边整理边输入,从信息源头抓起,建立统一的数据格式标准,实施纸质城建档案和数字城建档案“双套制”工作模式,避免重复劳动,不但能节约人力和财力,而且也会大大加快了城建档案信息数字化的进程。再次,对上网信息进行密级划定。首先制订密级标准,对馆藏城建档案按公开、内部、秘密、机密进行划定;第四,对城建档案信息利用者进行网上身份验证,对不同身份的使用者提供不同的信息查询权限,以保障软件系统的安全。选取适合的城建档案管理软件是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付诸实施的重要媒介。信息化建设理念,需要科学的城建档案管理软件作支撑,单纯以传统方式管理大量电子文件,绝非明智之举,城建档案管理软件集功能全面、智能、便捷、高效等优点于一身,是疏通信息化建设管理脉络,提高城建档案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成败。从安全角度来说,优良的城建档案管理软件自身的安全设置,如访问授权、用户安全级别、密码设置等功能模块,已成为电子文件管理、利用的一道坚实屏障,能有效地确保城建档案信息安全。
推行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确立工程档案发展的新方向
信息技术的广泛采用和电子政务的加快推进,使城建档案基础建设的重心向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转变。现今,在计算机管理渗透的形式下,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应用为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城建档案部门建立自己的局域网,计算机、光盘刻录机、扫描仪等,在系统开发和城建档案利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电子文件的大量产生,如何安全且高效地管理电子城建档案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选取适合电子文件形成单位自身特点的城建档案管理软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录入、开发利用等工作是开展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工程建设的过程就是城建档案形成的过程,这就决定了城建档案的建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从工程立项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阶段,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都是由不同的单位或部门来实施的,这就在客观和主观上都大大增加了城建档案建立的难度,信息化管理无疑提高工程档案管理效率与效益。加强工程档案信息化建设,选用适合企业城建档案管理的软件,制定工程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规章制度,改革不适应城建档案信息化要求的管理体制,打破地域和部门分割,提高工程信息交换及共享水平,创造更多有利于方便公众利用的条件,逐步提高相关岗位人员工作素质和能力。
关键词:软件公司;成本控制;探索
1经营决策阶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经营决策阶段成本是指公司经营方向的选择,这是成本管理的第一个也是最为核心的环节。不过对于大多数IT软件业公司而言,这个阶段往往是最大的问题之所在,有时经常凭一个觉得是灵感的想法或者对市场初步的直观层面的调研就进行的决策。而这样的结果是往往没有摸透市场的真实情况,轻率上马项目,造成方向性错误,以至于导致企业的危机。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关键在于经营决策前科学而深入的市场调研及准确分析,目前很多中小型IT软件企业,其经营部的职员大多都并不是社会调查专业的,因而他们做市场调查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不太科学,如在样本选取及抽样过程不合理,没有按照严格的社会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和数据分析,甚至问卷设计都存在倾向性导致调查数据信度偏低。此外,大量的公司自我宣传的各种形式的软文和竞争对手有意的攻击性文章夹杂在其中,并不是很容易的进行分辨,更何况数据的随意性,来源的不可追溯性各种情况,所以只能作为参考。
2需求整理及分析确认阶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需求整理指市场经营人员根据高管对于市场方向的决策,而提出的具体的产品或者项目的原始需求,需求分析是指技术员对市场部门的需求进行分析,评估其可实现性以及实现难度,大致工时等,提交相关需求分析报告,最后市场经营部门进行确认这个阶段。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首先需要搞清这种沟通过程中产生偏差的原因,最为主要的往往并不是技术语言和市场语言的差异,或者市场人员和技术人员之间的思维定势的差异,而在于两者缺乏确定的科学的流程和在交流之前的准备以及相关概念约定俗成的定义造成的问题,同时还由于沟通和确认环节由于其特殊性,经常难以被有效的纳入进度管理程序流程当中。而提高该阶段的成本控制效率,必须逐一针对性的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清晰的确定并严格执行市场和技术沟通的流程,尤其是要明确每个环节的控制点,也就是双方交付给对方的关键交付物,一定要有清晰的共同确认的模板,同时每次沟通前必须对于一些概念有着清晰的界定,然后公布这些信息,并在沟通前做好充足的准备,明确每次沟通前要沟通什么,要解决哪些问题,沟通结束后要交付哪些文档让双方进行确认等,同时一定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管理模式,讲所有沟通环节全盘把握,并纳入进度管理。
3规划阶段成本及其控制
规划阶段成本是指在需求已经得到确认后,进入技术规划阶段的相关成本控制,该阶段有些软件开发公司常常出现的问题是对于规划予以过度的期望和过于沉重的内涵,在实际项目操作过程中,这个规划实际上包含着技术规划和非技术规划两个部分,因为对这两个部分的混淆,导致一些技术层面和市场层面的东西不必要的纠缠在一起,并且直接导致项目进度的拖欠,而且会导致由于非技术规划的不清晰,直接影响技术规划层面的实施。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必须清晰的区分非技术规划和技术规划,尤其在公司内部技术部门和市场经营部门之间的职责,需要设立一个在提出需求到技术规划之间过渡的位置,即对于需求具体细节的整理,要对于交付物有着清晰的确定,尤其是在不同时期交付不同的关键文档,如除了上面说的那六个文档外,技术部项目组长在需求分析的时候,还应该明确提交功能模块分析,开发代价,功能流程图,功能关联性图,可维护性及可拓展性分析等六个文档,此外在项目开发规划阶段,还要对于控制点的一些要素进行详细的规划用来提交给市场部门,如详细页面元素,页面元素价值度分析,表现形式,页面结构,页面效果等。
4开发阶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开发阶段的成本指需求确定并且规划清晰后的具体开发过程的成本管理问题,该阶段相对其他阶段来说比较清晰,但这里笔者认为需要关注的是,如何使得人力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它是指公司第一线技术人员的能力最大程度发挥的状态,包含几个层次,(1)全部时间利用,(2)最大效率利用,(3)最大潜力激励利用,这三步需要逐步递进实现。这个需要一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公平公正的价值认定模式和绩效制度,从而一方面促进员工本身的发展,一方面增加对人才的吸引力。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可以引入最大可控制成本的概念,这里是指人力资源最大程度发挥后所能控制的成本,是公司在一定投入前提下,最大的可能的减少因管理导致人力发挥不足够而造成的成本,该成本为人力资源的极致成本,无法再进一步降低,此成本状态下的仍然出现效益不佳情况,则可说明在经营定位和经营方向上的问题,而非内部问题。促使人力资源得到最大利用度和发挥度,在此基础上的成本,为最大可控制成本,以上可以通过内部的管理系统来很好的实现。5需求变更成本及其控制
需求变更成本指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市场部门的需求改变导致的成本增加而实施的控制,对于项目开发的过程中,需求的频繁变更就成本控制而言是致命的,很多项目由于需求的变更而导致破产。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最关键的是要对于需求变更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要从需求变更的开始,对于整个变更的每个具体的步骤进行跟踪,并且严格核算每次变更所需要的工作时,从而做好评估。同时,务必要明晰需求变更的必要性和风险性,以及所带来的实际成本的增加,所以需求要尽量经过详细的论证。
6测试成本及其控制
测试成本指项目开发完成阶段,在交付验收前进行的测试过程中导致的成本及其控制,测试阶段对于一个项目的最终交付具有重大的意义,往往在测试阶段要才是使得项目真正完善的阶段,很多细节的修补都在测试阶段完成,正是测试使得一个项目成为一个可以交付,可以应用,可以产生效益的产品。但对于一些中小型软件开发公司而言,往往缺乏真正建制齐全的测试部门和专业测试人员,经常是技术人员进行兼任,这种方式相当普遍。但同时也导致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对于测试缺乏经验积累管理,或者说是错误管理,经常上次测试完出现的问题,过段时间又会出现,或者是开发下个项目的过程中又再次出现,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笔者认为最关键的是对测试进行错误管理模式,采取“有错必改,凡错必究,错不再犯,预错于先”的管理办法,尽量在项目开发之前,就能整理出之前开发中出现过的所有问题,并用列表的方式进行技术会议,让所有开发人员进行错误共享,尽量把测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再开发阶段,另外需要把测试过程化、即时化,每周甚至每天都要求每个开发人员在交付自己的子模块的之前就暗中预先准备的测试手册进行测试,通过后再提交,同时定时抽查某些核心功能模块,进行某个点的测试,这样全过程的控制,会最大程度的减少测试成本,同时要加快反应速度,一发现开发中,或者测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必须跟进彻底解决,并纳入绩效考核中,杜绝再犯。
参考文献
[1]颉茂华,现代市场经济成本的成本控制新理念[J].财会月刊2002,(06).
关键词:软件公司;成本控制;探索
1经营决策阶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经营决策阶段成本是指公司经营方向的选择,这是成本管理的第一个也是最为核心的环节。不过对于大多数IT软件业公司而言,这个阶段往往是最大的问题之所在,有时经常凭一个觉得是灵感的想法或者对市场初步的直观层面的调研就进行的决策。而这样的结果是往往没有摸透市场的真实情况,轻率上马项目,造成方向性错误,以至于导致企业的危机。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关键在于经营决策前科学而深入的市场调研及准确分析,目前很多中小型IT软件企业,其经营部的职员大多都并不是社会调查专业的,因而他们做市场调查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不太科学,如在样本选取及抽样过程不合理,没有按照严格的社会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和数据分析,甚至问卷设计都存在倾向性导致调查数据信度偏低。此外,大量的公司自我宣传的各种形式的软文和竞争对手有意的攻击性文章夹杂在其中,并不是很容易的进行分辨,更何况数据的随意性,来源的不可追溯性各种情况,所以只能作为参考。
2需求整理及分析确认阶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需求整理指市场经营人员根据高管对于市场方向的决策,而提出的具体的产品或者项目的原始需求,需求分析是指技术员对市场部门的需求进行分析,评估其可实现性以及实现难度,大致工时等,提交相关需求分析报告,最后市场经营部门进行确认这个阶段。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首先需要搞清这种沟通过程中产生偏差的原因,最为主要的往往并不是技术语言和市场语言的差异,或者市场人员和技术人员之间的思维定势的差异,而在于两者缺乏确定的科学的流程和在交流之前的准备以及相关概念约定俗成的定义造成的问题,同时还由于沟通和确认环节由于其特殊性,经常难以被有效的纳入进度管理程序流程当中。而提高该阶段的成本控制效率,必须逐一针对性的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清晰的确定并严格执行市场和技术沟通的流程,尤其是要明确每个环节的控制点,也就是双方交付给对方的关键交付物,一定要有清晰的共同确认的模板,同时每次沟通前必须对于一些概念有着清晰的界定,然后公布这些信息,并在沟通前做好充足的准备,明确每次沟通前要沟通什么,要解决哪些问题,沟通结束后要交付哪些文档让双方进行确认等,同时一定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管理模式,讲所有沟通环节全盘把握,并纳入进度管理。
3规划阶段成本及其控制
规划阶段成本是指在需求已经得到确认后,进入技术规划阶段的相关成本控制,该阶段有些软件开发公司常常出现的问题是对于规划予以过度的期望和过于沉重的内涵,在实际项目操作过程中,这个规划实际上包含着技术规划和非技术规划两个部分,因为对这两个部分的混淆,导致一些技术层面和市场层面的东西不必要的纠缠在一起,并且直接导致项目进度的拖欠,而且会导致由于非技术规划的不清晰,直接影响技术规划层面的实施。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必须清晰的区分非技术规划和技术规划,尤其在公司内部技术部门和市场经营部门之间的职责,需要设立一个在提出需求到技术规划之间过渡的位置,即对于需求具体细节的整理,要对于交付物有着清晰的确定,尤其是在不同时期交付不同的关键文档,如除了上面说的那六个文档外,技术部项目组长在需求分析的时候,还应该明确提交功能模块分析,开发代价,功能流程图,功能关联性图,可维护性及可拓展性分析等六个文档,此外在项目开发规划阶段,还要对于控制点的一些要素进行详细的规划用来提交给市场部门,如详细页面元素,页面元素价值度分析,表现形式,页面结构,页面效果等。
4开发阶段的成本及其控制
开发阶段的成本指需求确定并且规划清晰后的具体开发过程的成本管理问题,该阶段相对其他阶段来说比较清晰,但这里笔者认为需要关注的是,如何使得人力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它是指公司第一线技术人员的能力最大程度发挥的状态,包含几个层次,(1)全部时间利用,(2)最大效率利用,(3)最大潜力激励利用,这三步需要逐步递进实现。这个需要一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公平公正的价值认定模式和绩效制度,从而一方面促进员工本身的发展,一方面增加对人才的吸引力。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可以引入最大可控制成本的概念,这里是指人力资源最大程度发挥后所能控制的成本,是公司在一定投入前提下,最大的可能的减少因管理导致人力发挥不足够而造成的成本,该成本为人力资源的极致成本,无法再进一步降低,此成本状态下的仍然出现效益不佳情况,则可说明在经营定位和经营方向上的问题,而非内部问题。促使人力资源得到最大利用度和发挥度,在此基础上的成本,为最大可控制成本,以上可以通过内部的管理系统来很好的实现。5需求变更成本及其控制
需求变更成本指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市场部门的需求改变导致的成本增加而实施的控制,对于项目开发的过程中,需求的频繁变更就成本控制而言是致命的,很多项目由于需求的变更而导致破产。
该阶段的成本控制,最关键的是要对于需求变更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要从需求变更的开始,对于整个变更的每个具体的步骤进行跟踪,并且严格核算每次变更所需要的工作时,从而做好评估。同时,务必要明晰需求变更的必要性和风险性,以及所带来的实际成本的增加,所以需求要尽量经过详细的论证。
6测试成本及其控制
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即项目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都关系到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统计资料显示,在项目决策阶段及设计阶段,影响建设项目造价的可能性为30%-75%,而在实施阶段影响建设项目造价的可能性仅为5%-25%。显而易见,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项目实施之前的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项目决策是决定因素,而设计则是关键因素。
控制工程造价不仅仅是防止投资突破限额,更积极的意义是要促进建设、工、设计单位加强管理,使人力、物力、财力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工作,对保证和加速思经济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二、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措施
建设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发包阶段、合同实施阶段把建设工程造价的发生额控制在批准的工程造价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保证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够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最终实现使竣工决算控制在审定的概算额内,避免“三超”现象的发生,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但决策阶段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有得大影响,特别是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建设地点的选择、工艺的评选、设备选用等,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在项目建设各大阶段中,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最高,即达到80-90%。因此,决策阶段项目决策的内容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决策阶段之后的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否科学、合理的问题。
1、编制投资估算的必要性
投资估算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决策性的文件,它是研究、分析建设项目的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在可靠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估算就作为设计任务下达的投资限额,对初步设计概算起控制作用,并作为奖金筹措及向银行贷款的依据。因此,在经济工作中应该实事求是的反映设计内容,反映建设地区的经济状况,从估算开始就要正确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
2、投资估算必须是设计的真实反映
在投资估算中,应该实事求是的反映设计内容,这就要求设计人员从工程规模和项目内容上真实反映设计意图。主要工艺要进行多方案比较,方案要优化,设计方案不仅技术上可行,而且经济上更应合理。所以工程经济人员从建设方案的优选开始,就应该渗透到设计的全过程中去,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原则,合理预测投资估算中各种动态因素的变化,尽可能打足投资不留缺口,这是编制投资估算工作的关键,也是下阶段的重要依据。
(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设计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实施意图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性环节,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阶段。
1、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设计质量和尝试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仅关系到建设项目一次性投资的满足使用要求,不仅关系到建设项目一次性投资的多少,而且在建成交付使用后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国外专家指出,虽然设计费用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很小,不到1%,但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达到75%。很显然,搞好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重施工、轻设计的观念必须克服,控制工程费用应从设计抓起。因此,建设单位在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时,要重视设计方案的优化,利用各种指标对厂区总平面图设计、工业建筑的空间平面设计进行分析比较,这两方面的设计不仅对工程造价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施工及投产后的生产、经营都有重大影响。在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时,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以提高投资效益为前提,积极而稳妥地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和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一般来说,先进的技术方案劳动生产率高、产品质量好,但是所需的投资较大,因此,要认真进行经济分析,根据我国国情和企业的经济实力,确定先进适用、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工艺技术方案。在工业建设项目中,设备投资约占建设投资的40%-50%,在设备设计与造型过程中应尽量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生产的设备,尽量立足国内,对于需要进口的设备应注意与工艺流程相适应和与有关设备配套,不要重复引进。
2、对工程项目实行限额设计
控制工程造价,在设计过程中采用限额设计。所谓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严格控制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额不被突破。分解投资和工程量是实行限额设计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方法,它是将上阶段设计审定的投资额和工程量先分解到各个专业,然后再分解到各单位工程和各分部工程,通过层层分解,实现对投资限额的控制和管理,也同时实现了对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工程数量、与概预算指标等各方面的控制。
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控制概算不超过投资估算,主要是对工程是和设备、材质的控制。为此,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工程量应以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的设计工程量和设备、材质标准为依据,对可行性研究阶段不易确定的某些工程量,可参照设计和通用设计或类似已建工程的实物工程量确定。在初步设计限额中,各专业设计人员要增强工程造价意识,严格按照限额设计所分解的投资额和控制工程量以及保证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进行设计,力求将工程造价和工程量控制在限额内。为鼓励、促进将工程造价和工程量控制在限额内。为鼓励、促进设计人员做好设计方案选择,要把竞争机制引入设计中,实行设计招标,促进设计人员增强竞争意识,增加危机感和紧迫感,克服和杜绝方案比选中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以及经验主义。
(三)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是建筑物实体形成阶段,是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的主要阶段。工程量大,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施工周期,政策性变化,材料设备价格,市场供求波动大等等。。要提高建设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发挥投资效益,就要在工程实施阶段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从而加强了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造价控制。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影响因素的多变性的特点,工程实施阶段往往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费用。
1、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产的控制。为防止在施工图设计中产生漏洞,除在审核时把关外,还应在甲乙方的图纸会审、设计院的技术咨询中消除,总之,应消灭在开工之前。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用先算帐后变更的办法解决,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2、严格审核工程施工图预算
根据施工图设计的进度计划和现场施工的实际进度,及时核定施工图预算。对于预算超出相应概算的施工图设计部分,要加以详细分析,找出原因,并及时与项目负责人通气,调整或修正控制目标,对工程造价实施动态控制。
3、择优确定专业分包单位,防止少数垄断性行业任意抬价。
在工程建设中,有些特殊专业工种不得不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如变赔电所安装工程、通讯工程、绿化工程等,而这些行业往往又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如:每个建设项目的变配电系统必须由供电部门所属的三产负责从设备采购到安装高度的总承包。而且价格是一口价。在这些项目中,首先应该尊重供电部门的“规定”,由他们总承包变配电系统,另一方面要求允许另一家供货商参与竞争,最后终于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设备采购价比借贷电局原先指定厂商的报价降了20%左右。
4、深入现场,收集和掌握施工有关资料
在工程施工过程,审价人员和费用控制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照图纸察看施工情况,有时与监理、总承包方及施工人员进行座谈,了解、收集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动态;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控制目标,并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三、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