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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风险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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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风险论文

第1篇

与中国太平盛世比起来,海外的政治特别是民族宗教环境不太确定,因此对于经济特别是在海外的中方施工企业有一定的影响。虽然与伊拉克、叙利亚等国家相比,海外的政治环境还算安宁,但是存在的少量的部落冲突、政治党派斗争以及地方的势力斗争都是影响到中方企业的稳定施工和合同等环节,这也会造成进一步影响中国的投资者跟进的重要因素,从而会影响到海外的招商环境和经济发展。

此外,当前海外招商引资的环境接近七八十年代的中国,正是大量引起外资企业的绝佳时机,应该拓展眼界,学习中国的成功经验,以隔壁的朝鲜等闭关锁国的教训作为失败典型,完善引起来的开放政策,在这个驱动下才能对于国内的政治经济环境进行改良,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更安宁的局面给中资建筑企业,同时也要端正国内政府的意识,服务于外商企业才是更有利于当地国泰民安的长期措施,保证中国建筑企业与国内的当地企业公平公正竞争是一个长期长久之计,任何地方保护主义都是短期行为,不会带动当地的经济行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进行跨国经营时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股权安排:

(1)中方独资经营,虽然这样是由中方企业完全控股,但是由于在海外国处于外资的环境中,所以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例如在中国爆发的反对乐天超市这种民族运动,涉及到民族主义等排外事件时,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完全没有风险分担。所以中国企业通常不适合采用全资在海外成立子公司的方式, 甚至股权也不是越多越好,避免成为当地进行民族斗争以及排外的牺牲品。推荐阅读>>>如何控制在国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第2篇

与中国太平盛世比起来,海外的政治特别是民族宗教环境不太确定,因此对于经济特别是在海外的中方施工企业有一定的影响。虽然与伊拉克、叙利亚等国家相比,海外的政治环境还算安宁,但是存在的少量的部落冲突、政治党派斗争以及地方的势力斗争都是影响到中方企业的稳定施工和合同等环节,这也会造成进一步影响中国的投资者跟进的重要因素,从而会影响到海外的招商环境和经济发展。>>推荐阅读《基于能力培养的管理学教学现状》

此外,当前海外招商引资的环境接近七八十年代的中国,正是大量引起外资企业的绝佳时机,应该拓展眼界,学习中国的成功经验,以隔壁的朝鲜等闭关锁国的教训作为失败典型,完善引起来的开放政策,在这个驱动下才能对于国内的政治经济环境进行改良,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更安宁的局面给中资建筑企业,同时也要端正国内政府的意识,服务于外商企业才是更有利于当地国泰民安的长期措施,保证中国建筑企业与国内的当地企业公平公正竞争是一个长期长久之计,任何地方保护主义都是短期行为,不会带动当地的经济行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进行跨国经营时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股权安排:

(1)中方独资经营,虽然这样是由中方企业完全控股,但是由于在海外国处于外资的环境中,所以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例如在中国爆发的反对乐天超市这种民族运动,涉及到民族主义等排外事件时,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完全没有风险分担。所以中国企业通常不适合采用全资在海外成立子公司的方式, 甚至股权也不是越多越好,避免成为当地进行民族斗争以及排外的牺牲品。

第3篇

政府的公共资源,无论是存量,还是流量,实际上仍处于割据的状态。财政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财政流量规模在不断地扩大,其占GDP的比重在不断地提高,但财政能力受整体制度的约束而难以增强。经济总量(流量)在不断地扩大,而公共债务也在飞速增长,这不只是表现在中央政府,也反映在地方各级政府。法律上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公债,但各级政府大搞"准财政"活动,政府融资在部门利益的推动下迅速扩大,未来资源被加速使用。另外,在转型过程中,社会"推定"给政府的支出责任和义务也不断增加,这使政府承受着很大的未来支出压力。总而言之,我国财政风险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或者说,正日渐超出社会公众可接受的风险程度。

这种状况的出现有某种必然性,从世界各国来观察,也具有某种共性,这是在全球经济变革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就我国的情况来看,这是在国民经济的市场化、工业化、金融化和城市化的环境中产生的,是这种环境的变化速度超出了制度变迁的速度所导致的一种结果。因此,要究其原因的话,财政风险的不断扩大是制度安排出现时滞造成的。换句话说,这是改革滞后于发展所导致的。

进一层分析,整个改革的滞后,形成了一种风险传导机制,使社会经济生活中各个过程和各个环节的风险不断地积聚和集中,"百川纳海",致使财政风险不断扩大。

一、"风险大锅饭"的制度性存在

改革打破了"利益大锅饭",而"风险大锅饭"依然如故。我国改革是从物质刺激入手的,使社会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并使其各自有了明确的利益边界,原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大锅饭"被彻底打破。这就是说,通过20多年的改革,形成了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各个不同层次的利益主体都有了强烈的利益动机。企业(包括金融企业)、个人、各级政府及其各个部门的利益日渐清晰,由此形成了一种以"逐利"为动力的竞争局面。

但另一方面,风险责任的界定却是相当模糊的,甚至根本就没有界定,仍在吃"风险大锅饭".这导致公共风险扩大,最后不得不由政府财政来兜底。1998年以来,政府几次为四大国有银行注资、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其不良资产等措施(注:1998年为四大国有银行注资2700亿元人民币,以充实其资本金;1999年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四大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资产14000亿元人民币;2004年1月再次为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元美元,为其股份制改造做准备。),最典型地说明了"财政兜底"这个客观事实。

(一)政府替国有企业承担风险

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企改革一直是整个经济改革的中心,但无论是两步"利改税"、承包制,还是现代企业制度,都只是从激励的角度调整了政府与国企的财政关系。1993年提出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国企改革目标至今也没有达到,"盈了归己,亏了归国家"的局面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政府承担着无限的责任和风险。其关键在于忽视了风险的分担界定。给予了国企各种权利,如融资权、投资权、资产处置权、分配权等各种权利,但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如债务风险、投资风险等却没有规定由谁来承担、承担多少。可以说,我们是在无风险的假设条件下来进行国企改革的。这样一来,企业经营者的避险动机严重不足,在投、融资过程中往往是只注重短期利益,忽视未来的成本,从而使企业处于巨大的风险状态之中。因此,国企改革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是以政府承担全部风险为前提条件的。

在国企还没有学会在市场这个大海中游泳之前,以由政府承担全部风险的办法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也许在改革的初期有一定合理性。但这个改革初期的措施却造成了严重的路径依赖,并一直持续到现在。

1.激励与约束不对称

搞活国企是以给企业看得见的物质利益开始的。从20世纪70年代末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到80年代的"利润承包",都以"减税让利"为主要的改革思路,寄希望于通过利益诱导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到20世纪的90年代,提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思路从一味地"减税让利"转到了落实"经营自"上,试图让国企变成真正具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的企业。但随着国企经营自的落实,却造成了普遍的"内部人"控制,所有者的监督形同虚设,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经营者常常采取拿国有资产冒险或大量借债的方式来追求自身的短期利益。在这种激励与约束不对称的条件下,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成了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尤其在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强烈的逐利动机更促使经营者采取冒险的举动,至于其背后的风险则考虑不多,甚至不予考虑。大量国企的这种行为造成严重的公共风险——经济效率的普遍低下。

这样,激励与约束不对称造成的后果,不仅是导致政府拥有的经济资源减少(资产流失和资产收益流失),而且还会因国企的高风险偏好而带来大量的债务,并通过"国企-银行-财政"这根链条转化为政府的债务。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中国农业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盘、大量国企实行"债转股"等等,这些活生生的案例,最终都给政府带来了大量的债务。这些债务的处理通常不透明,没有在政府的预算报告中反映出来,从而表现为政府的隐性债务。

2.国企信息不透明

每一个国企的经营绩效几乎都是一个"黑箱",不仅社会公众不了解,政府主管部门也未必清楚。许多在账面上连续盈利的企业,实际上却处于严重的亏损状态。即使是改组上市的公司,这种状况也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尽管对信息披露有强制性规定,信息不透明也造成了多重的危害,如虚盈实亏,使所有者权益虚假;资产转移,使所有者权益受损;高风险投融资,给所有者带来大量隐性债务;监控失效,造成"内部人"控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但信息不透明的最大的危害,是隐藏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这不仅仅是给所有者权益造成潜在损害,而且会误导政府宏观决策,容易误判国有经济的整体状况。同时,这也给社会公众造成错觉,致使相关利益者遭受损失。这些都会导致公共风险,加大政府作为公共主体的未来支出压力。

3.国企职工的"人质"效应

人的问题一直都是各级政府的一块"心病".对政府来说,不怕资产流失、不怕企业亏损,最怕国企职工的安置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因此,长期以来,政府采取了一种"通过养企业来养人"的办法,明明知道企业亏损严重,债台高筑,但各级政府也是想方设法为企业筹资金、找贷款,让企业苟延残喘。其目的就是一个,把那些国企职工养起来,以减少公共风险,稳定社会。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或国企职工长期形成的对企业依恋心理没有根本性的转变以前,政府不得不以高昂的代价来稳定国企职工。这样一来,国企职工成了各级政府的"软肋",同时也成为经营者转移风险的最佳借口。

在某种意义上,经营者以企业职工为"人质",可以不断地向政府提出各种要求,政府的国企改革目标往往在这种要求下变异为"安抚"政策,如提供"安定团结贷款"、税费减免等等。曾经风靡一时的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奈所说的"软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就变得更软了。但这时,政府与国企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父子"关系,而是讨价还价的"对手"关系。随着这种关系的转变,政府对国企的政策只能是"激励+激励",而约束仍是踪影难觅。这种"单边政策"的后果就是政府总是被动地替国企承担各种各样的风险。政府名义上是以国有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实际上却承担了无限的支出责任和义务。1998年以来,尽管政府在社会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试图把"养人"和支持企业分开来,减弱国企职工的"人质"效应,但效果并不理想。

(二)公共预算对政府行为的软约束

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普遍现象是政府存在大量的预算外活动,也就是说,政府行为和活动并不受国家预算的严格约束。在我国尤其如此。

财政收入是政府活动的经济基础。一般而言,政府政策、政府行为和政府活动都应体现在政府的预算之中,正如在1949年12月12日的中央人民政府第四次会议上所指出的:"国家的预算是一个重大的问题,里面反映着整个国家的政策,因为它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预算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决策过程,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政府其他决策都应建立在预算决策的基础之上。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政府的活动并不受预算的限制。表面看来,这是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所导致的。其实,不是因为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支撑了政府的大量预算外活动,而是相反,政府的大量预算外活动引致了大量的预算外资金。尤其在地方政府,普遍形成了这样一种思维模式:"预算内保吃饭,预算外搞建设".在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缺乏严格监督的情况下,预算无法约束政府行为,相反,政府的行为处处在左右预算。

由于缺乏预算约束,政府活动的范围可以说"漫无边际",几乎是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基本不用考虑所需的资金是否列入了预算。在这种行为方式下,政府产生了大量的"准财政"活动,其引发的后果不只是预算外资金的泛滥,削弱了健全的财政基础,增大了财政的脆弱性,而且,给政府带来大量债务。各级政府的各部门官员为了把事情干成,在预算没有安排资金或安排的资金不够的情况下,要么是通过收费,要么是通过借债、欠账等手段来解决所需的资金。一旦背下了债务包袱,最后交给财政兜着。短期内,这不会造成什么大的问题,但若长期这样,就会给政府财政累积下大量的不透明债务。其后果是不言自明的。

看起来,超越预算行事是一种消极的举动,实际上是不顾政府财政风险的短期行为,也许对短期的事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有利,但在长期不可持续,累积的风险会毁掉一时繁荣带来的短期成果。

(三)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模糊

在现行行政体制下,下级政府的一切债务实质上都是上级政府的"或有债务",上级政府承担着替下级政府最后清偿债务的潜在义务,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仅解决了一个利益的分配问题。

分税制设立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建立了一个利益共享的机制。虽然中央政府在利益共享机制中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完全控制了税权,而且也集中了超过50%的全国财政收入,但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手段,地方政府实际上具有很大的财政自。没有税权,但地方可以"自赋"收费权;没有发债权,但可以借债;缺少发言权,但可以用地方公共风险来增加讨价还价的筹码。一方面看,在利益分配中,中央占有优势;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在风险分配中,地方占有优势。下一级政府总是可以利用各种风险事件来巧妙地把风险转移给上一级政府。当下一级财政濒临破产的时候,上一级财政不可能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在风险责任不明晰、且没有建立分担机制的情况下,上一级财政往往承担了风险事件的全部风险。既然上一级财政不可能不最后兜底,那么,下一级财政就可以无视风险的存在,大肆从事各种"准财政"活动,以谋求政府任期内的各种政绩。因此,在既无风险分担机制,又没有健全的监控手段条件下,势必会引发普遍的道德风险,导致地方隐性债务增加,从而恶化整个财政风险状况。2002年,国家审计署对中西部10个省、市的49个县(市)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下面4个问题:一是财政收入"水份"较大。二是人为隐瞒赤字现象普遍。截至2001年底,49个县(市)中有37个累计瞒报赤字10.6亿元,为当年决算反映赤字的7.2亿元的147%.三是债务负担沉重。49个县(市)截至2001年底,累计债务达到163亿元,相当于当年可用财力的2.1倍。四是欠发工资问题仍较突出。欠发的工资实际上是政府的负债(注:参见2003年7月4日《报刊文摘》。)。

总之,在政府与国企的关系中,政府总是最后承担了国企的全部风险,给予国企的只是"激励+激励".在政府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个部门都有权力在预算决策范围之外进行各种"准财政"活动,却不承担风险责任。在各级政府之间,下一级政府的所有债务实际上都是上一级政府的"或有负债".另外,在各届政府之间,本届政府可以通过大量融资来搞各种"建设",只享受由此带来的各种好处,而风险却可以推给下一届政府。这种缺乏风险约束的激励,尤如脱缰的野马,随时可能把经济,社会之车带入沟壑,甚至深渊。

改革的使命仅仅完成了一半——建成了激励机制,而另一半——构建风险约束(分担)机制,还只是刚刚破题。打破"风险大锅饭"应将是今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

二、"风险大锅饭"的制度性后果

利益与风险对应,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原则,每一个经济主体在追逐自身利益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且是低利低风险,高利高风险。这既是规则,更是一种理念,约束着各个经济利益主体的行为方式。只有这样,市场竞争才会有序而富有效率。作为社会原则,它映射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政府也不例外。作为公共机构,政府自身及其各个组成部分,都有自身的利益,同样,不论其以何种形式去追求利益(如政绩、权力、影响力、经济利益等),也应当承当相应的风险(法律追究、行政处罚、经济损失、名誉扫地等),而不论其动机是不是出于公共利益。也只有这样,政府政策、政府行为、政府活动才能有序而富有效率,公共利益才不会沦为一个谁都可以打的旗号。但"风险大锅饭"破坏了利益与风险对称这条基本原则,并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淀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如不找市场找市长),大家都只想得到利益,而不想承担任何风险。风险自担的理念在我国还只是一颗幼苗,随时都可能夭折。

在这样一种环境下,由于失去了风险的约束,各级政府、各个政府部门在面对公共风险以及干预公共风险过程中的态度、行为随之发生变异,导致政府干预失当,表现为追逐高风险,避险动机和避险能力严重不足。

(一)避险动机不强

在广义的公共部门内,缺乏避险动机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无论是国企、国有金融机构,还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各个部门,对于各项决策往往都强调了有利的一面,而忽视了可能引致风险的另一面。漠视风险的态度,使风险分析难以展开、深入,更谈不上卓有成效地进行风险评估。

对政府来说,促进经济增长是头等目标。至于如何去促进经济增长,采用什么手段,以及不同手段的风险成本大小,通常是不多考虑的。在政府预算内财力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政府会采用扩大赤字,增发国债的方式来刺激经济。1998年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就是通过调整预算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这项政策原计划只在短期内实施,实际执行一直延续到现在,达6年之久。其中隐含着哪些风险,学术界有一些探讨,但也许要若干年以后才能真正显现出来。事实上,从一开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有没有风险、风险多大,并没有展开讨论,当然也谈不到对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从我国的经验来看,一项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常常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一经决定,是不允许唱反调的。风险,是决策者常常忌讳的字眼。在这样一种态度下,政策制定和调整不大可能去研究其中隐含的风险。

由于《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允许搞赤字政策,上述办法只有中央政府才能采用。因此,对地方政府而言,更倾向于采取预算外的支持形式,如利用地方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各种担保(注:据笔者调查,至2002年10月底,某省归财政部门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有50个,涉及到省级单位和18个市县,其中由政府担保的,占债务总额的62%.其中由省本级担保的和市县担保的债务,分别占担保债务总额的84.7%和15.3%.有的市县债务水平很高,超出了当地的承受能力,其政府担保外债,加上外债的总额,占2001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率都超过了100%.)、对投资者给予某种承诺、设立"窗口公司"筹资等等。在各地方政府"政绩"竞争的推动下,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精力都是用在这方面。至于这样做,引致的风险是什么,会不会给地方财政背上债务包袱,地方政府未来的支出压力是否会增大等等问题,一般是不予考虑的。

据笔者调查,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招商引资活动,不少省份甚至将招商引资定为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并将招商引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这种运动式的招商引资,势必以政府的大量承诺、优惠政策为条件,其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但当招商引资被作为一种政治任务来完成的时候,其风险被彻底地抛在一边。另据《南方周末》报道,在2003年的招商引资中,江苏一些市县在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规定,单位在年度考核中,完成任务不足年度任务一半的,其单位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限期内仍不能完成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其班子成员不得提拔、调动、晋级、评优,连续两年不能完成任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注:截至2002年10月底,该省拖欠中国进出口银行、财政部、建设银行等转贷的外债项目达到25个,拖欠面(占到期应还款项目比率)92.6%,其中,省级占78.6%,市县占21.4%.在拖欠债务中,政府担保的债务拖欠占拖欠总额的92%.拖欠即违约,政府负有连带责任,担保债务就会转化为政府的直接债务。从中不难看出政府担保所引致的债务风险。)。这是一种严重的短期行为,完全不顾风险的做法,恐怕很快就会导致"鸡飞蛋打"的局面。

至于对上级政府的各种转贷资金,如过去的周转金、现在的各种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资金、国债转贷资金等等,地方政府多数都是全力争取,根本不考虑还贷能力,有的甚至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还款。如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期间,各地"哄抢"国债转贷资金,就是一个生动的实例。

由于缺乏避险动机,地方政府由此背上了年复一年累积下来的沉重的债务负担,只得采取拖欠、逃债等方式来搪塞,使地方财政风险状况恶化。但最后买单的可能还是中央财政。一方面,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的债务拖欠采取强制性的扣款措施,另一方面,中央财政又不得不加大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以至于连地方工资也要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来拨付。这说明,地方的财政风险正在向中央转移。

(二)避险能力不足

"风险大锅饭"不仅造成了避险动机的弱化,而且也使政府避险能力不足。这是在既定体制环境下造就的一种结果。

1.风险辨识能力不足

前面已经说过,财政风险是政府在干预公共风险过程中形成的。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识别公共风险,那么,政府在干预公共风险时很容易出现偏颇,如出现政府介入不及时,错过了干预公共风险的最佳时机,一旦介入,急于求成,往往介入过度,包揽太多。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在社会领域,都有这类案例存在。在经济领域,对一些破产金融机构的救助存在同样的问题。这都反映出公共应急能力不足,手足无措,匆忙应对,从而导致了不惜代价的种种场景,使短期财政风险加大。

因此,避险能力不足首先反映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风险的态度和理解,二是对风险的分析。对风险采取讳疾忌医的态度,这是十分普遍的一种现象。学术界对财政风险探讨的热情有加,而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面对的公共风险和财政风险状况大都是讳莫如深。对一些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多数都是采取隐瞒的方式来"内部处理",而不愿意对社会公布。在这种鸵鸟式的风险态度下,对财政风险所产生的后果难以有深刻的理解。在认识上是个侏儒,在行动上不可能是个巨人。思想认识上的局限性自然限制了对财政风险的深入分析,包括对各种风险来源的分类、识别、评估等等,更谈不上对公共风险向财政风险转化的跟踪研究和全面监控。

2.缺乏风险内在化的政策和体制

政策和体制是避险能力的载体。政府避险能力的高低是通过一定时期的政策和体制显现出来。在"风险大锅饭"的环境中,由于没有风险约束,难以制定出和实施谨慎的财政政策,容易出现两种倾向:一是在预算内来谈论政策,忽视预算外活动给政府带来的未来支出压力。二是静态地考虑当前的情况,忽视未来各种不确定性所引致的风险。特别是当风险超出了本届政府任期的情况下,这种倾向更为明显。风险内在化的财政政策应当是既全面评估财政状况,又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性的谨慎政策。

风险内在化体制是指不同层面的风险分担制度、准备金制度、风险披露制度和有效的风险监控制度。风险分担制度是风险内在化体制的基础,它使风险在不同层面上相应化解,减少公共风险的出现的频率,同时也就减少了财政运行的不确定性和政府未来支出压力。准备金制度是在出现突发性支出的情况下,保持财政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的基本保证。风险披露有助于及时化解风险,防止风险累积。有效的风险监控制度是协调政府各个部门行为,保证前面各项制度有效运行的后盾。当缺少其中的某一项制度时,风险就会外溢,并通过或明或暗的途径转化为财政风险。这就意味着政府避险能力的降低。从现实来看,我们还没有建立起风险内在化的体制,这是导致避险能力严重不足的根本因素。

3.缺乏具体的避险方法

这是针对一些政府项目和操作性措施而言的。具体的避险方法应当溶合在部门预算的编制过程之中。实际上,项目预算的编制过程,也就是对各个项目的风险评估过程,包括该项目是否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是否符合立项标准、是否与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是否有相应的权力和责任,以及在整个项目周期中政府承诺与介入标准等等。由于部门预算的改革还没有到位,项目预算的编制还较粗,基本上还谈不上风险评估,更毋须说各种避险方法的运用了。

从这里也可看出,避险能力的不足是一种"综合症",非单一因素所致,只有通过改革的全面深化,并不断提高对风险问题的认识,政府的避险能力才能逐步得以提高。

三、公共风险的积聚与集中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尤其在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类公共风险发生的频率加大,风险总水平大大提高。在既定的体制框架下,公共风险是人们的主观活动造成的,是各自从个人理性出发产生的不确定性的"合成谬误".这需要政府运用公共理性来纠正,即通过政府的干预来防止各种可能的"合成谬误"的形成。

但如果现行体制存在许多的漏洞和缺陷,则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及其各个环节中出现的风险就不能在相应的层次化解掉,最后汇聚形成公共风险。这个过程是公共风险的形成过程,也是公共风险的积聚与集中的过程。而我们现实中"风险大锅饭"的制度性存在,说明现行体制存在大量的漏洞和缺陷,为公共风险的积聚和集中提供了条件。"风险大锅饭"使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的边际风险得以转移给社会,构成公共风险,并最终转化为政府财政风险。如在环保制度很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向江河排污超出许可范围和程度的可能性很大,制度——物化的公共理性就难以抑制不当的个人理性,这将会造成公共风险扩大,即未来边际社会成本可能增加,政府财政的未来支出压力加大。在经济市场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这类因制度缺陷导致的公共风险不是在减少,而是在不断增加。因此,在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面对的公共风险就像滔滔洪水,在积聚与集中的过程中不断扩大。这使处于发散状态的财政风险加剧。

而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共风险的干预并非总是恰当,由于避险动机和避险能力严重不足,这又使财政风险进一步加大。如政府对公共风险干预失当,在介入时机、介入标准等方面出现失误,就会导致干预成本增加,即增大财政风险。特别是当公共部门内部不协调,风险责任不清,"风险大锅饭"严重的情况下,政府在干预公共风险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新的风险。如政府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来化解金融风险,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过程中,避险动机和避险能力不足,很可能不但收不回几个钱,甚至反而要搭进去不少财政资金。若是这种结局,倒不如一次性核销,这样,财政成本更低。要防范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必须对政府干预给予严密的风险监控。但问题是,在现实当中,政府干预公共风险失当的例子比比皆是。

"风险大锅饭"的制度性存在从两个方面导致了公共风险的集聚和集中:制度性缺陷和在这种制度下的政府干预失当。这就像面对滔滔洪水,堤坝(制度)到处都在溃决,而抗洪措施(政府干预)又时常失误,洪水泛滥(公共风险)将呈扩大之势。利益与风险不对称,风险责任不明晰,最终的结果是使风险不断地向中央财政积聚和集中。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如亏损或破产,最后的债务清偿总是转移到各级政府身上;政府各部门的融资、担保,债务清偿的责任往往最后全部转移到政府财政部门;下级政府的财政风险,如工资拖欠、无力清偿债务,上级政府很难"见死不救",层层传递,最后中央兜底。本届政府面临的风险总是可以"金蝉脱壳",转移给未来的政府。这种不以风险责任界定为基础的风险转移,导致公共风险快速积聚和集中,从而使财政风险悄无声息地急剧放大。

可见,"风险大锅饭"是当前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的根本缺陷,也是导致财政风险呈不断扩大趋势的深层原因。如何打破"风险大锅饭"应成为今后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参考文献

(1)HanaPolackovaBrixi、马骏主编:《财政风险管理:新理念与国际经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2)Governmentatrisk,EditedbyHanaPolackovaBriXi,AllenSchick,TheWorldBank

(3)刘尚希:《财政风险:一个分析框架》,《经济研究》,2003年第5期。

第4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一、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2资产证券化的起源。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攀升,使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收益率逐渐不能弥补短期负债成本。为了缓解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开始启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复兴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1968年美国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1983年针对投资者对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设计发行了抵押保证债券。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的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当前,资产证券化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遍及应收账款、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也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3资产证券化出现的意义。资产证券化在很多国家都是政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这宣告了一种全新融资技术和金融工具的诞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丰富了国际金融市场,并且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为未来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的主力军。

作为一种有效的结构融资方式,它通过对流程进行精妙的设计安排,使融资者和投资者等各利益参与方按照它们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牵制,为发起人和投资者各自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进而达到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风险的伴生性,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给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整个证券化业务过程每一业务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4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即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本文探讨的重点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债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回收资金,扩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意味着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释放资本,以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把释放的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将增加更多的潜在利润。此外,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途径:如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银行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

2增进银行资产的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而且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加强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也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3改善信贷结构,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和转移信贷风险。同时还能够刺激居民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及耐用消费品贷款,有效地解决消费信贷的资金约束问题。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为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拓展了空间,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同时也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

三、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可以把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简单地分为优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1优良资产证券化不存在风险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可分为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优良资产是指资产按照协议使用,已经及时实现了到期的权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证未来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信用的情况出现。

优良资产本身意味着较高的信用和可预见的现金流,通过适当的组合和大量的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通过真实出售,可以获得外界高级别的信用支持,实现信用增级。可以认为,采取适当的营销策略,优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

2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思考。自1999年4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方法之一,标志着国家大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决心。但我国商业银行20%左右的不良资产率,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按照人民银行200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贷款中,次级、可疑和损失可以归于不良资产。损失是指义务主体不复存在或完全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可疑和次级是指存在或明显将存在违约可能的资产,但未来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权益的可能。次级相对可疑来说,流动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违约程度轻。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优良资产证券化相比较,存在以下目前无法克服的困难:

(1)如何处理损失。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实质是对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等的重新组合与分配,不会产生额外的收益,不能用来弥补损失或亏损,因此对于损失,资产证券化是无能为力的,损失必须通过核销或其他方法处理。

对于次级和可疑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处理这两类贷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损失。如果通过账面价值处理,谁将承担这种一定存在的损失?商业银行不会承担损失,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真实出售,证券对商业银行没有追索权。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一个特设机构,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空壳”公司,投有能力承担损失。外部担保机构对于这种损失更加没有动力承担。

另一种考虑是根据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期望收益进行折价处理。但一方面,商业银行根本不愿意折价处理,因为次级和可疑贷款以账面价值挂在账上时,不必确认损失;但如果在他们在位时确认损失,他们就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尽管最终总会追究责任,但只要不发生在他们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有动力掩盖不良资产的资信状况,通过一些处理减少账面上的不良资产,把损失转嫁出去,从一定意义上说存在道德风险。

(2)不良资产的稳定现金流问题。宜于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的条件或者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而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就是一个疑问。按照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方法,能够按期付息的贷款都是正常贷款,是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自然不会被列入剥离范围。列入剥离范围的不良贷款中,损失贷款由于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因而不可能证券化,有可能进行证券化的只是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因为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长期“沉淀”。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可以说,不良资产本身就意味着存在极大的违约风险,现金流是极不稳定的,资产证券化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而不可能消除风险,更不能挽回实际上已经形成的损失。

(3)信用担保问题。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有信用担保才能使该证券为市场投资者接受。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已存在有明显风险,因此担保主体的寻找将极为困难,虽然国家财政在特定时期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4)道德风险问题。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相应的信息;不良资产和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关联,但真实出售后,变得与它无关,它将不会花精力去处理有关问题,有时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商业银行可能要求债务人将用于归还证券化资产的款项转移到非证券化的资产上;商业银行如果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则对放贷质量也更加漠视,反而使不良资产有膨胀的危险;债务人原先可能为了不破坏与银行的信任关系,尽力履行义务,现在权利义务关系转到与之没有关系的SPV上,债务人更有动力赖账;如果投资者预期到这种情况,将不会购买这种证券,存在“逆选择”问题。

(5)商业银行的“旧车市场”效应。再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市场上同时存在两种证券,一种为优良资产证券,一种为不良资产证券,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证券所依附的资产的资信状况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虚假信息。在一个劣质品充斥的市场里,根据著名的“旧车市场模型”,劣质产品将把优质产品赶出市场,但根据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质产品对商业银行的意义不大,优质产品对商业银行更有意义,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树立只生产优质产品的声誉,必须放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想法。

四、我国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可以综合运用催收、转让与出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为了提高回收率,已经开始运作的AMC把接收过来的企业债权大体上分三类处理:一是对既无还款意愿又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主要是中小客户),采取破产清算进而核销债权的方式一次性处理;二是对于有能力还款但不愿还款的企业,采取提起法律诉讼的方法,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债权;三是对于愿意还款但目前没有能力还款的企业(大多数为这种企业),采取债转股、分拆重组、行业重组、资产置换、债务置换等方法处置,其中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技术先进、制度不存在问题、产品有市场,只是财务成本高的该类企业,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法处理。

第5篇

因此,应以缓进为原则,积极建立经纪人的自我管理体系以控制潜在风险。浮动佣金制迫使券商的整体利润水平摊薄,券商只有加强证券营销,扩大销售规模才有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证券经纪人=实践中,许多券商也将自己的经纪人组织称为营销团队或其他名称>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正是它强大的营销潜能。经纪人制度=或称营销团队制度>是典型的进攻型经营模式。从本质上讲,它是通过改变传统营业部职员的激励约束制度来刺激强大的营销潜力,挖掘客户的潜在交易需求。在实践中,不少券商实际上将小型的营业分支异化为少数经纪人组成的营销团队,从而大幅度扩展了营业网点的覆盖面。从#$$$年开始,由原开封证券改制而来的新型券商富友证券建立了以经纪人团队为核心的营业模式,在仅有三家营业部的情况下大幅度地拓展了市场份额,引起国内券商的瞩目和竞相效仿?(@。但市场上亦能听到不少反对的声音,一些券商认为证券经纪人制度并非是适合所有券商的灵丹妙药,推行过程中的风险和阻力值得转型中的券商慎重考虑。本文主要讨论经纪人制度隐含的风险及其制度防范。

一、经纪人制度=或营销团队>的天然缺陷=一>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不明我国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范明示证券经纪人的合法地位,甚至正式的法律文本中根本没有证券经纪人这种提法。最初证券经纪人的得名来自对保险经纪人的模仿,许多券商推行这项制度时也充分借鉴了目前人寿保险经纪团队的管理体制?#@。由于法律地位不明,证券经纪人无法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证券经纪人的任何行为在法律上都将被视为其所属营业部的行为,转而由券商代为承担风险责任。营业部将原有员工剥离出来行使营销职能的目的就在于建立开放式的经营体制,通过经纪人团队的自发收缩膨胀来增加经营弹性,减少固定成本支出,回避市场风险。而事实上法律上不独立的经纪人组织反而可能由于自主性过强、疏于控制而加大经营风险。这种情况下,经纪人开发的客户越多,券商面临的风险就越大。典型的风险如经纪人代客理财造成的巨额亏损,可能远远大于经纪人营销增加的佣金收入。

支持系统建设滞后,恶性竞争难以避免经纪人营销体系的成功运转前提是将营销职能与金融产品的设计生产相分离,通过后台生产加前台销售的模式强化经纪人的营销效率,因而成功的经纪人营销体系对券商总部的后台支持系统要求是比较高的。虽然目前市场上亦有券商通过销售简单的“通道型”产品取得相对的成功,但我们认为,当市场上许多券商都开始推行这种营销体系时,继续依靠简单产品和缺乏支持的经纪人组织生存的券商将必然地走向衰落。由于传统营业部职员习惯于“坐商”角色,与营销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力量组织等辅助销售的功能系统都必须从头开始规划,更无法有效地与前台销售力量结合。在支持系统滞后的条件下,急于拓展业务的经纪人团队面对客户并无真正差别化的金融产品可卖,那么其营销行为必然流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像寿险经纪人初期那样靠拉关系扩大销量。当市场上所有的经纪人都采取这种方式竞争时,营业部的利润将进一步摊薄,日益深陷价格泥潭。如果忽视价值型营销的理念成为市场中的主流,全部经纪人的营销合力会进一步透支客户资源的潜力,快速诱发客户与券商之间的信任危机,迫使证券经济市场的规模缩小,破坏证券市场的长期均衡。最终,看似简单的经纪人制度通过连锁反应,间接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和资金融通效率。这种大家都不愿看到的结局其实已有其他行业的先行者提供了丰富的教训,典型的如快餐业中的红高粱连锁加盟店。#

三、经营成本结构上的转换易于损耗人力资本的整体贡献经纪人资薪与业务拓展效果密切挂钩,客观上促成了营业部经营成本重心从固定成本向变动成本的转化。对习惯固定资薪结构的原有员工来说,与业绩挂钩的资薪结构往往意味着较大的风险,甚至实际收入的减少,从而易于招致员工的不满情绪。来自基层的反对力量虽然不如决策层的反对直接,但却会以间接的消极怠工、降低客户认同度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消极的抵抗将会大幅降低人力资本的整体效率,而且易于使原本正确的投资决策日渐偏离正常轨道,影响高层推动转型的信心。

二、经纪人制度推行中的过程风险#一$转型方式选择不当的风险由传统经纪业务模式向以经纪人制度为主体的营销模式转型是一个充满变数的动态过程。由于国内大多数券商并没有控制营销组织的现成经验,在转型的初期必然会出现多方面的制度和管理漏洞。如果经纪人的服务质量跟不上,反而可能会使推行经纪人制度的券商的长期利益受损。券商出于激励原有营业部员工向经纪人转型的考虑,从一开始就会采取积极的营销措施提高客户的认同度和主动性。其中一些举措#如向主动转型的客户给予更高的佣金折扣和赠送价值不菲的礼品等$由于过于向有意转型的客户倾斜而易于激发未转型客户的不满,如果控制不力,反而可能加速客户向竞争者流失。

此外,积极的营销预期将带动有效的客户自发传播,而客户自发传播从而引起自发需求的假设可能由于传播速度过快而违背“以时间换制度”的初衷。转而接受经纪人模式的客户数量应在不同时点上与公司接受新客户的能力相匹配。实践中,通常人们容易头脑过热,忽视过程控制,采取激进的做法,诱使长期运营中积累起来的矛盾骤然爆发。当前市场上较成功的案例通常都是适应一定背景条件的,比如新设券商由于老客户的数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而采取存量客户竞拍的方式是可行的。而已经在地方市场上存续多年的券商如果盲目照搬,新老客户间的矛盾、营销人员之间的矛盾将成为成功推行的重大阻力。#二$总部与营业部之间的配合风险营业部与券商总部由于所处的决策层次不同,决策习惯上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经纪人制度的推行是与具体营业部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从根本上说是由营业部的需求拉动起来的,只是考虑到营业部研究水平有限及视角过于微观的局限性,转型方案的设计和实施通常由券商总部统一规划实施。但这样的实施过程就存在着总部与营业部间的配合不当风险,很容易造成极端的现象,即营业部在转型方案的设计上毫无作为而选择听任总部安排。营业部不支持经纪人模式或消极对抗的风险亦值得转型中的券商重视。传统营业部与券商总部在地理位置上的分离使营业部难以得到有效监控,许多券商所了解的营业部情况仅限于营业部提交的财务报告。由此,总部制定的转型方案如果事先未能得到营业部的认同,可能将会给营业部管理者的既得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在实施中就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反之,若总部对营业部转型实施管制过严过细,一方面可能因缺乏对当地市场的直观了解而提出偏差较大的方案,另一方面会大幅削弱营业部执行的积极性。这种两难境地通常会迫使总部作出妥协,放宽对营业部的限制,从而造成营业部风险监控不力的局面。

三、经纪人制度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一$强化制度控制,建立经纪人团队的自我管理体系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双刃剑特性决定了必须要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以求与经纪管理体系相得益彰。如下图:可把风险防范制度根据时间序列的不同分成两类,一类是创设阶段的准入型风险控制方法,包括资格审核、创业基金制和完善的培训体系;另一类是经营阶段的日常风险控制方法,包括销售人独立核算制、经营风险准备制及营销管理总部的日常监控。创设阶段的风险控制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素质较高的营销队伍,分别对销售人的证券知识或经验、创业资金额度及市场营销知识作出一定要求,如富友证券规定:设立销售组织需由与公司签约员工所组成,创业基金不低于%万元(特殊情况经营销总部书面批准后不低于&万元),销售人员需经过总部组织的专业营销培训及考试后持证上岗’()。关于培训体系的建设,我们认为最有效的途径是借鉴寿险公司的培训体系或者直接请寿险公司培训人员参与。由于以往公司经纪业务是几乎没有营销概念的“坐商”,营业部员工普遍缺乏营销意识,因而建设培训体系的第一步,就是向销售人员灌输证券营销意识,从根本上撬动营销人员的理念。接下来,只要不吝给予业绩优秀的销售人员以丰厚的回报,树立榜样,销售人员之间互相竞争、互相促进的机制很容易自发地形成。经营阶段的控制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销售组织操纵客户资源、销售人诉讼损失及销售组织间恶性竞争或串谋欺骗公司的行为。

第6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机构监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一定程序采取有关措施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释放、控制、化解和防范的过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化解金融风险的最重要环节之一,对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属于个案,被处置的证券公司主要包括万国证券和君安证券,另外,还有几家高风险的证券兼营机构被处置。证券公司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事件更多地发生在2002年8月以后。2001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公司的经营环境持续恶化,证券行业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证券公司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加大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力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原则、近期和远期目标,当年处置了12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至2006年7月,不足四年时间就处置了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可见风险处置力度之大。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几种主要模式

证券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存在着经营失败和市场退出问题。但证券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其经营失败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政,其市场退出与一般的生产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各国(地区)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都会采取与一般生产企业不同的模式。总的来看,各国(地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处置模式主要取决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程度及其对市场及社会的影响程度,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并购重组、破产清算、行政处罚和接管等模式。

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地区)不同的国情:我国证券公司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受政策保护;证券公司数量多而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证券公司对风险没有清醒认识,几乎所有证券公司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因此,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和程序必须适合我国国情,才能真正化解风险,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监管机构首先要求高风险证券公司进行自救,对于不愿自救或难以自救的证券公司,监管机构采取强制处置措施令其退出市场。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并购重组、停业整顿、撤销或责令关闭、行政接管、破产等模式。

一、政府救助模式

规模大的证券公司倒闭可能会重创证券市场,甚至会危及金融系统的稳定,直至影响社会安定。一般来讲,政府对出现危机的证券公司进行救助主要是对暂时出现困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证券公司,通过注资、贷款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大证券公司可以永远受到政府保护,如果已到了无法救助的地步,大证券公司也同样会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2005年6月以前,我国央行对证券公司的救助主要以再贷款形式进行,如对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闽发证券的再贷款。后来央行救助证券公司的思路有所改变,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注资模式取代了央行的再贷款。对于被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划分为需要国家救助的重组类证券公司,由汇金公司或者建银投资出面,以股权或债权形式注资,进行阶段性的市场化财务重组。同时,央行还给承担清算关闭证券公司后续工作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运营资金。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汇金公司、建银投资分别对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南方证券等数家证券公司进行救助。

此外,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多数是国有企业,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我国政府对证券公司的救助除了采取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同的央行注资、再贷款等措施外,还采用更换管理层、主导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等行政手段。

二、并购重组模式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并购重组是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的一种常用方式。目前,在我国大多数证券公司面临生存危机的情况下,并购重组也成为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一种较为可行的模式,这也是加入WTO之后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一批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关闭、托管,以中信证券等优质证券公司、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等银行系公司及以瑞银集团等外资系为代表的三大力量在我国证券业的并购重组中起着主导作用。

中信证券是优质证券公司的一个典型代表,力图通过兼并将自己做大做强。近年来,中信证券频频收购重组证券公司,曾收购万通证券和金通证券,又联手建银投资重组华夏证券等。中信证券还曾要约收购广发证券,虽然未果,但仍有进步意义。一系列大规模的重组行动使中信证券的证券业务得到迅速扩张,力量不断壮大。海通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等创新类证券公司也加快了并购重组速度,通过托管、吸收、兼并问题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和证券营业部等优质资产,进行低成本扩张。

从2005年开始,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在我国证券公司重组和证券业整合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成为主导力量。汇金公司通过注资、重组等手段控股了银河证券、中金公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一线证券公司;建银投资通过建立新证券公司受让老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和相关资产的方式,参与重组了南方证券、华夏证券,通过注资控股了若干家证券公司。

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知名的外资金融机构对于国内证券公司重组都兴趣浓厚,积极参与,其中,瑞士银行集团(UBS,简称“瑞银集团”)收购北京证券20%股权。北京证券重组模式是外资重组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第一例,到目前为止也是惟一的一例,表明我国证券业对外资开放的程度正在深化,同时对外资进入我国证券业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停业整顿模式

停业整顿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一般意义的停业整顿是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被监管企业停止对外营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纠正的行政处罚措施。由于证券公司业务特别是经纪业务不间断的特殊性,证券公司被停业整顿并不一定丧失其法人格或业务资格。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施停业整顿通常是针对投行、咨询、受托理财等业务,证券经纪业务通常继续进行,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如2002年9月9日,大连证券停业整顿工作组公告,指出:“停业整顿期间,大连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由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继续经营。”2003年4月3日,证监会关闭了处于停业整顿中的大连证券。

四、撤销或责令关闭模式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规定,“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证券法》中仅有撤销业务许可的概念,对证券公司则使用关闭的概念。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撤销和责令关闭的内涵是一致的。目前仅鞍山证券被证监会于2002年8月9日宣布撤销,当时的依据是《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因为鞍山证券是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机构。

与停业整顿不同,责令关闭必然导致证券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并且具有法律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自2002年8月以来,对于问题严重的证券公司如鞍山证券、大连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大鹏证券、南方证券、汉唐证券、昆仑证券、武汉证券、闽发证券等20多家证券公司先后被取消业务资格,并被撤销或责令关闭。

五、行政接管模式

行政接管是指当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由监管当局以及政府强制性接管其经营管理的政府行为,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实施的强制性行政干预措施。行政接管的典型案例是南方证券被证监会和地方政府联手行政接管。2004年1月2日,证监会、深圳市政府联合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并派驻行政接管组进驻南方证券,全面负责南方证券的日常经营管理。

由于南方证券规模巨大,当时市场上没有任何一家证券公司有实力托管南方证券,而且南方证券的风险底数不清,如果直接关闭南方证券,又会对市场产生较大震动。如何处置南方证券这样巨无霸型的证券公司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因此,监管部门最终选择了行政接管的方式。

六、破产模式

对高风险证券公司采用停业整顿和责令关闭的处置模式都可能引发证券公司破产,而证券公司破产又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与普通企业破产在受理条件和清算程序方面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大鹏证券是第一家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证券公司。

大鹏证券风险处置的步骤是:先将其经纪业务托管给长江证券,而后责令大鹏证券关闭并处理其证券类资产,组织行政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在厘清大鹏证券资产状况的同时,妥善安置其员工,处理好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相关事项。最后步入法律程序,申请破产。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因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2006年1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大鹏证券破产还债。

通过司法程序破产对大鹏证券进行风险处置是一次积极探索,标志着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已开始步入法制化、市场化轨道。

2006年8月16日,南方证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深圳市中级法院宣告南方证券破产还债。

除以上六种主要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外,还有一些其他模式,如转实业公司模式、取消证券业务许可模式和外资捐赠模式等。

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都非常重视。经过长期探索,他们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且行之有效的处置机制,积累了丰富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经验,主要包括建立相对完善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基于资本充足性的证券公司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采用多种化、市场化的处置方式以及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

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自2002年开始的对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一系列适应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际的规则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制度建设跟不上,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风险处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置过程中的行政手段多于市场化手段,过多行政干预加大了处置成本和道德风险等。

一、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规定分散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专门法规。近年来被撤销、关闭以及被托管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公告中均没有指出其具体的违法行为和适用的法律条款。而且,相关规定缺乏严密的逻辑性,很不完善。

有关证券公司停业整顿、撤销或关闭等风险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得到法律的确认,但相关规定十分简单、粗略,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此外,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一些概念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例如,责令关闭和撤销是否为同一概念?有待法律明确界定。

而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已形成一套完善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法律法规体系,立法相当完备,基本上包括了证券公司退出的各个环节,使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仅可以提高风险处置效率,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给投资者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行政化手段多于市场化手段

在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实践中,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使用更多的是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场手段。而境外成熟市场在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时主要依赖市场化手段。

由于没有证券公司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对技术上已经破产的证券公司处置方式的选择上,监管部门只能动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和市场化手段,即只能选择撤销、关闭等行政破产的处置方式,而无法采用破产法中的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使本来有希望通过和解、重整获得新生的问题证券公司失去了重组的机会。政府在证券公司的并购和重组中过度保护,管得太多太细。我国规模日盛的证券公司兼并、重组体现出行业发展的行政化、官僚化和特权化倾向[8]。一些地方证券公司遭遇生存困境时,地方政府总是倾向于将省(市)内的机构重组以解危难。1996年,在上海市政府的干预下,地方财政鼎力挽救,将万国证券并入申银证券之中;1999年同样在上海市政府的干预下,国泰证券与君安证券合并,并成为具有37亿资本金的证券公司。另外,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产生的历史较短,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制定任何条款来规范对证券公司的行政接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能以行政力量为主导,透明度不高。

行政垄断权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当前特定制度环境的产物,是由我国证券行业特殊的产权结构和背景决定的。

三、过多行政干预成本高昂,助长证券公司道德风险

过去几年里,我国政府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上一直起着“最后保护人”的作用,通过提供再贷款来填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自2002年8月以来,在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的过程中,央行先后向鞍山证券发放40多亿元再贷款,向新华证券发放14.5亿元再贷款,向南方证券提供80多亿元再贷款,向辽宁证券提供40亿元再贷款……据统计,央行向近20家被关闭或托管的证券公司提供的再贷款资金达数百亿元。从目前情况看,这些再贷款已无收回希望,最后买单的将是中央财政——由全民承担证券公司违规经营的后果,这不仅加重了中央财政负担,而且还助长了证券公司的道德风险。

政府干预下的证券公司并购重组也付也了高昂成本。为了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的合并,上海市政府注入18亿元资产,其中现金14亿元。而当年申银证券与万国证券的合并究竟耗费了地方财政多少纳税人的金钱无从知晓,也不知道申银证券究竟从万国那里接受了多少坏帐。但有一点非常清楚,这个在中国证券市场历史上的第一次证券公司合并却助长了中国证券公司作为官办企业尤其是官办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5]。

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对证券公司的重组模式比简单的行政注资是一个进步,但汇金公司用于重组和救助的资金来源、获得渠道并没有明确披露。汇金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的代表人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帮助央行行使金融稳定的职能,如果不加限制地参与证券公司救助,可能会在客观上助长证券公司投机冒险动机和不承担投机失败责任的风气。

由于证券公司存在很强的外部性,当证券公司陷入危机时,政府对危机证券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救助和干预是必要的。但是,过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使濒临破产的证券公司通过行政手段而非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生存下来,但这些公司却永远成长不起来。而且,证券公司将应承担的风险完全转移到政府身上,道德风险的积聚最终将转化巨大的金融风险。由于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远低于收益,促使证券公司为追逐一己私利的最大化铤而走险,过度从事高风险的业务或者违规经营,导致证券市场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而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监管当局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进行的各种干预都是建立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之上的,其基本行为准则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充分尊重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

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政策建议

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已建立了市场化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并不断完善。相比较而言,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为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相关立法

为使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规范运行,迫切需要建立并完善一整套有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法律法规,即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出的法律机制,使证券公司的退出有法可依,也使管理层的干预建立在法律与市场的基础之上,这是做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根本。

应尽快出台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密切相关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明确证券监管部门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的行政处罚权力和行政执法程序,指导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应制定《金融机构托管接管法》,对托管和接管证券公司的实施方案、退出托管接管的方案选择,托管接管中各利益方的权益保障以及托管接管的程序、期限、后果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减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以行政力量为主导的做法,降低随意性。

应尽快制定《公司并购法》,在其中对证券公司的并购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完善《公司法》中对公司收购的规定,为证券公司之间的收购提供更具体和可操作的程序设计,形成一个完善的并购法律体系。

应尽快完成对现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破产法》的修订,对证券公司的撤销关闭作专门规定,或者制定《证券经营机构撤销条例》,对证券公司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制度做出具体规定。建议在《破产法》中针对证券公司破产做出特别规定,或者直接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使证券公司破产有法可依。

应研究修订《刑法》相关条款,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并积极探索建立金融特别法庭和金融仲裁机构。

此外,要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做法,尽快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法律保护。

二、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从我国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看,在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后,缺乏对控股股东及其高管人员追究责任的规定,也缺乏对有关人员追究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证券公司处置中的个人法律责任,以实际控制人为主线,全方位地追究有关责任人(尤其是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是逐步建立健全防范证券业风险的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加强监督,实行高管问责制。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其职业道德、业务素质、遵规守法意识对公司的依法合规经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对公司的责任追究如果不能同时落实为高管人员的个人责任,其惩戒和约束的效果将是有限的。因此,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相对于严厉处罚查处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尤其是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显得更加重要。

其次,在日常监管中,应逐步构建“以责任监管为核心”的证券机构监管体系。可以借鉴香港证监会的做法,推行高管及从业人员“公示”机制,将高管及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取得、丧失和变动情况,尤其是处罚情况,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持续性地公布,将高管人员置于包括广大投资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监督之下,增强高管人员的自我约束意识,建立社会监督体系,防止高管及从业人员“东家违规,西家就职”的现象。

再次,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针对责任人过错的轻重对其进行相应处罚,责任人过错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政府对证券公司监管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法规建设和违规处罚措施建立良好的市场运作环境,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和提高市场整体运行效率。监管和证券公司的创新与发展并不矛盾,相反,监管应为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各国(地区)的经验来看,宽松的监管环境对证券公司创新至关重要。政府在证券公司管理中的职能是制定法律法规等游戏规则,监督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规则的证券公司进行处罚。政府是证券市场的裁判,不应参与证券公司具体的业务管理。从证券监管角度讲,政府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避免监管过度。

而在我国,证券的发行、定价、上市交易等等各环节一直由政府行政主导,证券公司只是充当一个配角。近几年来,我国整个证券行业面临生存危机,表面上看是违规经营问题,而实际上导致证券公司目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制度设计中对证券公司的定位存在问题,没有通过制度安排为证券公司提供业务创新的机制,在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中,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存在监管过度问题。

因此,为规范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应减少行政干预,为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和创新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减少证券发行审核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并不是弱化和否定政府的监管职能,而是让政府回到裁判的位置,使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努力开展组织创新、业务创新和经营方式创新,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

四、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2005年9月,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起来。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建立将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取代“券商谢幕,政府买单”的行政关闭模式,有利于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长效机制,促进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机制的形成。各国(地区)建立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基金运作模式均是市场化的应对市场风险的制度安排,但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缺失、资金缺乏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短期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应加以完善。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充当自律监管体系的补充,充分发挥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控作用,加强对会员公司财务状况的监控,当发现某证券公司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应向证监会进行汇报和提出处置建议。对于有希望扭转的证券公司,帮助其重新安排组织经营,甚至给予资金援助;对于无法挽救的证券公司,则通过法院对其宣布破产,负责制定财产接管人,全面清理证券公司资产,并保障投资者利益,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HarvardResearchGroup.2003.HRGAssessment:RiskManagementintheSecuritiesIndustry-ChallengesforDataManagement.HarvardResearchGroup.

[2]RichardHerring,TilSchuermann.2003.CapitalRegulationforPositionRiskinBanks,SecuritiesFirmsandInsuranceCompanies.OxfordUniversityPress.

[3]安启雷,陈超.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的制度选择[J].金融研究,2003,(10).

[4]陈共炎.证券公司治理—机制与对策[J].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5]高辉清,巴曙松,赵晓,钟伟.1000亿巨亏:如何拯救技术上已破产券商[J].财经界,2004-09-13.

[6]伍永刚,梁静,许立军.“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前沿问题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第7篇

企业在从事国际营销时,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度,要了解政治环境带来的风险和阻力,主要是东道国政府采用政治干预带来的不利影响,还要分析目标市场有哪些贸易政策及与国际商务活动有关的经济政策,从而正确地选择没有政治风险或政治风险较小的市场作为目标市场,或者预先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开或减少政治风险的发生,使国际商务活动能顺利进行。常见的政治风险有:

一、没收和征用

没收是指东道国政府无偿接管外国企业;征用是指东道国政府以某种补偿形式接管外商企业。这两种形式都是剥夺外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没收和征用的原因主要是某种产业对东道国国防、国家、国家经济发展关系重大,为了国家利益,这种产业不能再控制在外国人手中。东道国政府没收和征用外商企业时是伴有强烈的民族情绪的。

二、国有化

国有化可看作是渐进的征用,它是通过控制和限制逐步削弱外国企业所有权的一个过程。没收和征用中,企业所有权在较短时间内从外商手中转移到东道国手中;通过国有化方式转移外商企业所有权往往有一段较长的时间。国有化的手段主要有:1、通过股份的扩大把所有权逐步转移到国家政府手中;2、提升大批东道主公民到较高较重要的管理位置上;3、逐步扩大产品国有化的比例,减少进口组装。

从东道主来说,国有化要优于没收和征用,其原因是:1、可以避免因征用而造成在国际上的窘境,有助于保持东道国较好的政治环境气氛;2、与征用不同,国有化不会影响东道国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的信贷资信等级;3、东国不需要自己去管理被征用的外商企业;4、东道国可以对企业有充分的控制,并可发现外商企业经营中的真实情况,从而采取措施督促他们改进。

三、外汇控制

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在外汇管制下,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收人按官定汇率卖给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方汇价申请购买外汇,外汇控制在两个方面影响外商企业:一方面,外商企业在东道国所获得的利润和资本不能随意出境,能汇出的部分往往被限制在一定的百分比内;另一方面,国际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原材料、机器设备、零部件等物资的进口,由于受外汇控制,有时也会受到限制。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危机不断加深,特别是有些发展中国家贸易赤字严重、外汇短缺,更加强了外汇管制,结果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汇赤字,但长期来看,则对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造成了不利后果。

四、进口限制

东道国对原材料、机器设备和零部件实施进口限制,迫使外商更多地购买东道国的供应品,从而为本地工业创造市场,这种进口限制会影响外商企业的商务活动。因为,一般在实施进口限制的初期,东道国当地零部件质量差,这会影响到外商企业生产产品的质量。另外,如果东道国当地的原材料供应短缺,那么外商企业就可能得不到足够数量的原材料,从而也会影响国际企业的经营活动。

五、市场控制

东道国政府有时也采用控制手段阻止外商企业在某些市场上的竞争。例如,一些国家不允许外商涉足批发、零售业,或规定某些商品不允许在东道国市场上销售。

六、税收控制

东道国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来控制外商企业的活动。减税或免税会增加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而增加税收,则会影响外资的投人,限制外商企业的活动。比如,美国、瑞士和日本进口酒精饮料的消费税都大于本国同类商品;又如,法国曾对引擎5马力的汽车每年征收养路税12.15美元,而对引擎16马力的汽车每年则征收30美元的养路税,当时法国生产的最大型汽车为12马力,可见这种较高的养路税实际是对进口汽车征收的。

七、劳工限制

许多国家政府对外商企业雇佣本国劳工都有法律规定,以维护劳工的权益。而劳工组织在维护劳工自身利益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外商企业在东道国开展商务活动时,也会面临一个不可忽视的劳工问题,例如:外商企业解雇当地劳工受到处罚,等等。

分析国外市场的经济环境要运用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方法,既要分析已形成的现存经济状况,从而根据当前市场状况制定近期策略,又要分析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动情况,以制定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构成国外市场经济环境的因素很多,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经济制度

世界各国的经济制度大致可划分为两大类: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但是如果从对经济运行的调节、控制及资源分配的方法上来划分,经济制度又可划分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不同的经济制度对国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不同的影响。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下,由于市场所呈现的特点不同,企业进人市场所面临的障碍、开展商务活动所受到的约束和限制都会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看不见的手”操纵着市场,屏障较少,企业进人市场比较容易,开展商务活动的自由度较高。但是,企业面临的竞争也是相当激烈的。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东道国通过计划调节控制着市场,企业要进人这种市场要越过许多屏障,投资领域、经营范围有各种限制,企业的产品策略、定价策略、渠道策略等的制定都必须适应所在国家的计划及政策规定,相应的竟争就不是非常激烈。

二、经济结构类型及其发展水平

经济结构是从国民经济布局以及资源、生产、消费结构状况的角度进行考察的,同时,一定的经济结构也表示了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从而构成了一种特定的经济环境。综观世界各国的经济结构及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自给自足经济。这种经济结构类型是一种封闭型的经济,农业国是其典型形态。2、原料输出型。属这种经济结构类型的国家拥有一种或数种数量富足的自然资源,国民经济建立在出口原料的基础上。3、新兴工业化经济。这些国家或地区一般有较好的工业基础,国民经济体系也比较完备。4、发达国家经济。这些国家早就完成了工业化,国民经济体系发达完善,科技水平高,经济实力雄厚。以上四种不同的经济结构类型,具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代表着四种不同的经济环境。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市场成熟、完善,竟争也激烈。在消费品方面,中高档消费品、民族工艺品、优质食品、体育用品具有广阔前途的市场。企业要进人这类国家的市场,制定产品策略要强调产品款式、性能和特色;品质竞争优于价格竞争;渠道策略中要选择良好的中间商帮助把产品引人市场;促销策略中要大量选用广告和营业推广。相反,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市场不完善,但有的潜力很大,而且竞争也不太激烈。商品要突出物美价廉,经久耐用,中低档的家用电器、食品等有广阔的市场。

三、经济基础设施

经济基础设施是指一个国家的能源、交通、通讯、金融等设施。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设施数量越充分,质量越好,开展国际商务活动就会越顺利。

企业在海外经营中对风险的抗拒主要有两大策略。一个是创新,即创造性的经营思想、经营手段、经营方法。另一个是企业要有足够的储备资金作为抵御风险的后盾。比尔·盖茨说过,风险来了怎么办,那就是银行里必须有足够的钱。因此微软每年都保证有60亿美元的储备金。这样,即使主产品出现滞销也有一个喘息转向的机会,不致于马上。另有一些常用的规避策略,分别是:

一、业务调整策略

(一)业务活动的选择

业务活动调整是一种规避国家控制的简单、有效的方法。外商企业在投资区位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可以把业务活动转向那些易于被东道国接受的行业。例如,国际电话电报公司在秘鲁的子公司被收买后,就转向易被当地政府接受的旅馆业,建造了一座“喜来登”酒店。

投资风险和资本回收率是外国公司选择业务经营方向的主要标准。这些标准引导外国投资流向那些看起来极不易受到当地政府控制或政治风险侵蚀的行业。根据这些标准分析,公共事业部门受东道国征收和控制的风险程度最高,只有中间性生产行业的风险度较低。因为,它既从当地企业购买产品,又向当地企业出售产品,使供应商和买主充当了反对实行控制政策的缓冲器。

(二)经营地点的选择

经营地点包括生产、经营企业的区位设置和无形资产的经营场所。外商企业在实施区位战略时,一方面可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直接竟争的单位,以积蓄对抗母国和东道国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按生产的不同阶段,在几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一个真正的国际生产网络,以增强公司的防御能力。这是因为,前者使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两个企业在国际上直接竞争,在其中任何一个企业遭受东道国控制政策影响后,都会为另一公司的出口带来有利条件,从而有效地限制了国家控制政策的实施。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商标、营销和管理技术等,它们是企业生产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外商企业通过对这些无形资产的经营可以增强对它们的控制,提高与东道国讨价还价的能力。

(三)营销与市场的控制

利用外来投资的销售渠道扩大本国产品出口是东道国引进外资的一项重要目标。如:外国投资企业能够拥有自己的销售渠道,或建立无懈可击的市场阵地,则东道国对生产实施控制引起的费用增加,决不会超过营销组织在其它地方所取得的收益。再者,跨国公司对主要销售市场的控制,可以缓解和削弱东道国的限制。

二、直接对抗策略

这种策略是外商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和经营管理中的经验,直接对抗国家控制行为的策略,它通常包括法律防御策略、影响政府决策策略、“鹅蚌相争”策略和拒绝参与策略等等。

(一)法律防御策略

法律防御策略是外商企业利用法律规定对国家控制行为提出质询,以维护本公司在当地的利益。这种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可以是在东道国,也可以在母国进行。

(二)影响政府决策策略

估量外商公司的抗衡力量,必须包括其通过直接行动和院外活动影响政府官方的可能性。在一个充满政治的世界上,如果经营企业找不到某些依靠力量去施加影响,那将是不正常的。

(三)“鹅蚌相争”策略

如果外国公司经营特征允许选择为数众多的所在地,那么它就可以凭借随行就市的竞争机制,利用这一策略挑起不同国家间的竞争。这样一来,那些竞争最弱的国家将会增加免税期、担保红利汇出和提供其它优惠条件等,以便从别国争来投资。

(四)拒绝参与策略

第8篇

关键词:贸易调整援助 制度缺陷 经济冲击 贸易摩擦 资金风险

一、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含义及实施的必要性

(一)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含义及作用

贸易调整援助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由政府对因贸易或产业转移而遭受利益损失的本国产业、企业及其工人实施相关援助措施的一项公共政策工具。其基本理念是通过对因市场开放而遭受进口竞争损害的产业、企业和工人提供资金、技术、咨询服务和政策援助,帮助其帮助恢复竞争力,重新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帮助受损产业的工人重新就业,以确保整个国家能够从自由贸易中获益[1]。我国实施贸易调整援助的目的是恢复和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维护社会稳定。从理论上来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是一套满足帕雷托最优理论的贸易自由化政策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2]。

(二)我国实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对我国国内经济带来了一定冲击。我国加入全球和地区贸易自由化进程,需要相应削减贸易保护措施,开放国内市场。快速开放市场带来进口量的快速扩张,2002年至2008年,我国的年进口增长速度分别达到了21.2%、39.8%、36.0%、17.6%、19.9%、20.8%和18.5%,年均增长超过24%(2009年受经济危机影响出口总额比上年下降13.9%)。在如此快速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我国尚处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初期阶段,国民经济体系、工业体系发展并不成熟,与发达国家和其他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众多行业缺乏比较优势,存在高能耗、低附加值,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绝对竞争力等问题,此时市场逐步取消贸易壁垒对外开放,为很多企业带来发展机会的同时,也为不少与国外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的有成本比较劣势的行业和企业带来了困境。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和将来,我国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外贸形势。各国经济衰退和欧美等发达国家向实际经济和工业领域的回归趋势,将对进口需求减少,给我国产品出口造成不利的影响。更伴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和对我国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对我国出口状况的影响是雪上加霜。我国出口额持续萎缩,危机期间和危机后给我国实体经济将造成较大冲击,一方面使原先出口导向的产业和企业面临严峻考验,另一方面众多产品无法外销滞留国内,造成产能过剩问题愈发严重,我国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处在命悬一线的境地,众多产业处于低谷,面临调整。

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能够在一定期间内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但这些措施仅仅提供了更多的国内市场机会,并没有对已经造成损害的国内行业给予补偿和扶助。而且由于越来越显性和隐形的贸易救济措施地滥用日益遭受国际舆论的负面报道。过多运用贸易救济制度会遭遇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反对,其与WTO和区域贸易组织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原则有众多相悖之处,而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不存在这些问题,而且属于一国政府正常的社会政策范畴,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国产业和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自由贸易[3]。并且贸易调整援助制度针对已经造成损害的国内行业给予补偿和扶助,弥补了贸易救济的不足,是我国参与国际贸易亟需建立的制度。

综上,我国实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都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产生出来的,其本身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也是这样。

二、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实施面临的风险与问题

(一)制度缺陷风险

1、时限局限性

就贸易调整制度来说,其制定是在我国正处于利用廉价劳动力制造业大力发展提升时期,其外贸形势与发展中工业化国家形势相匹配,就是大力发展出口,提升国内产业,提高民族企业竞争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一二产业比重迅速下降,第三产业成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完成产业升级,那么外贸形势也会发生变化,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也会面临实施程度、范围,对象随之变化的问题。

2、职责明晰的缺陷

由于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执行不仅涉及到各个相关政府部门的相互协助,而且更涉及到企业真实情况的反馈程度、企业的执行力度以及企业对工人实施的援助程度。企业很有可能出现为了获得贸易调整援助而虚报经营状况,以及采取某种手段迫使工人失业,给国家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为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还有就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考察起来也比较困难。

3、对象不明确问题

对于工人的援助是通过企业方式进行的,那么工人获得的援助水平是很难监控的,而且也会出现企业挪用国家给予的工人援助的资金,造成这些工人不能真正进行再培训,或者不能全额或部分获得生活补助,给工人的生活带来更多困难,甚至引起工人仇视等等负面影响,激发社会矛盾。

4、行业、企业的风险度

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中,没有考虑到行业、企业本身的风险控制水平问题。对于属于何种状况,何种企业类型,何种行业成熟度进行贸易调整援助,在制度设计中没有详细划分,这些会为将来制度的实际实施带来困难,也很容易让本不该进行贸易调整援助的企业进入到援助名单当中,而该进行贸易调整援助的企业却没有进入到援助名单当中,出现逆向选择现象。

5、援助技术、信息等问题

由于没有对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中的技术水平、信息服务的范围和水平等进行界定,很容易在对企业进行所需技术或信息服务进行援助时,出现援助技术水平不符合现实生产力要求或技改要求、信息服务质量很难适应企业战略决策要求等等现象,引发援助冲突,造成资源浪费。#p#分页标题#e#

6、援助的时效性问题

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与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差别之一就是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对产业和企业的作用是再构建性的,提高性的,而不是事后补偿,这就要求贸易调整援助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能真正的在企业运作的艰难时期起到雪中送碳的扶持作用。如果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设置程序繁琐,工作拖沓,该制度就很难发挥其真正的调整援助作用,而变成了简单的补偿,背离了制度设置的初衷。

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实施,曾被经济学家批评为“事后的一次性补偿保险资金”,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程序上的拖沓使其成为了可有可无的事后补偿和救济金性质的援助,这种滞后性和消极性,也是我国在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实行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经济冲击风险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虽然在全球经济萧条的2009年,中国经济仍然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增长,但是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冲击和警示仍不可小视。我们必须考虑在全球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世界金融危机,经济衰退等不利因素对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所带来的冲击。

1、经济衰退致使需要援助的群体不断扩大

中国经济调整正处在关键时刻,国际经济动荡带来的风险需要关注。在这次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的国内部分中小企业在残酷的竞争中出现大面积亏损甚至破产。可见中小企业对经济冲击的抵御能力较差,一旦面临冲击,原本利润空间较小的中小企业就更难维系自身的发展,必然造成贸易调整援助制度需求度的激增。在此种情况下,对贸易调整援助的实施成熟度和资金规模会提出极大挑战。

2、经济衰退情况下庞大的援助资金使政府不堪重负

根据国外的经验,一般可从我国每年的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各类贸易调整援助。而其中只有金用于企业和工人的贸易援助(大部分用于企业贸易援助),资金中还有相当大一部分用于申请和审核的行政维持费用(美国的经验是61%的资金)。我国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抵御冲击的能力较弱,我国贸易调整援助的主要对象是中小企业,那么援助就表现出单笔援助资金要求不高,但是援助数量众多。此外,中小企业抵抗冲击的能力弱小,就表明其风险系数较高,波动性较大,在经济运行较为平稳、进出口贸易较为稳定的时期援助对象不是很多,但遇到整个宏观经济的不景气,进口贸易的整体冲击情况下,中小企业就表现为群体性的弱势,需要贸易援助的数量骤增,金额也相应地大幅提高,原先设定的援助资金也只是杯水车薪。

3、经济衰退情况下已受援行业和企业面临援助失败的风险

由于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主要扶持的是一些受进口产品冲击较大,竞争力不足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在遭遇经济冲击时,原本脆弱的竞争力更容易受到重挫。政府采取了相应的贸易援助措施帮助行业和企业缓解燃眉之急,但是随着经济形势恶化,很有可能出现重新下滑,原来的援助效果没有达到,援助失败的可能性加大,按照制度继续援助可能还会继续失败,不继续援助原来的努力也会付诸东流,政府贸易援助计划将会陷入两难境地。

(三)贸易摩擦风险

1、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可能会遭遇其他国家反补贴诉讼

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是由政府实施的,针对面临进口产品的竞争而遭受损害的国内相关产业中的企业和工人提供救助的一种制度,虽然此种制度的目的是恢复企业竞争力,符合WTO规则,但其与补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2、贸易调整援助与SCM协议存在一定冲突

根据SCM协议,补贴可以划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1)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2)可诉性补贴主要包括补贴行为、专向性、构成利益和不利影响等要件

(3)不可诉补贴包括研发补贴、为落后地区开发提供的补贴、环保补贴

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资金主要依赖于财政拨款,则这种援助可能被视为补贴定义中的财政支持,在某些情况下,基于贸易调整对企业提供的财政支持则可能被认定为补贴,遭到反补贴调查。

3、贸易调整援助与《农业协定》存在一定冲突

WTO《农业协定》优先于SCM适用,将农业补贴分为国内支持措施和出口补贴。如果农业贸易调整措施违反了《农业协定》的禁止性规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时,农业贸易调整援助措施也有可能遭受反补贴调查。

(四)资金风险

1、援助资金筹措的风险

实施贸易调整援助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我国实施贸易调整援助的资金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的财政拨款和企业配套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拨款。不难发现,援助资金在一开始筹措过程中就面临着极大的风险。首先地方政府拨款方面存在利益、职责难以准确界定划分,地方政府意愿拨付和能够拨付款项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地方政府资金来源于政府信用贷款,又加大的资金偿还的风险。同样企业配套资金的筹措要么来源于企业自身,要么来源于银行贷款或债券、股权融资,企业本身如果经营状况不佳,能否筹措到资金本身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或风险,如果这期间需要政府加以担保,又将政府拉入了信用风险的承担者之中。

2、资金运用低效的风险

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国内对应产业的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援助资金应达到增强企业经济实力和技术升级能力,提高工人就业能力,最终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效用,否则该项资金的运作就是低效的。

3、援助资金可能面临被发放机构分流挪用的风险

从申请,审查,到批准发放贸易调整援助资金需要经过多个机关部门,程序的复杂一方面会造成援助资金到位延迟,更容易造成资金被盘剥、挪用,分流的风险。

4、援助资金面临着低效率运作,不能物尽其用#p#分页标题#e#

首先,贸易调整援助审批通过后,对企业的技术援助和资金援助如何进行后续监督,企业能否按照计划利用援助资金执行改革方案,是否将资金运用到技术更新,产能升级等方面做到专款专用,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其次,通过企业实行对工人的援助,在确认工人是否具有获得援助的资格,确定援助资金可以真正发放到那些需要再就业或回到原岗位的工人手中,这些资金是否可以很好的利用于帮助工人提高专业技能,增强工人产业适应性等方面,都需要完整的监督监控措施予以保障。如果这个过程中的监控机制不完善,那么调整援助资金很可能丧失其基本的作用。

5、援助资金无法返还的风险

由于受援助企业和行业都是在贸易冲击下面临生产、经营、转型、升级问题的部门,与平稳运行的经济体相比当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即使在长期内援助成功,在短期内要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比较困难。而对于援贷款,企业又面临章程规定按时返还的压力,资金能否返还与援助是否到位、成功,援助企业经营运作状况,宏观经济形势都密切挂钩,存在市场性和非市场性风险多重因素的影响,所以资金返还就存在较大程度的风险。

通过对国外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实施的效果评估来看,依照美国众议院的会计办公室(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GAO)的数据统计,在1972年至1983年的十年中,对企业贸易调整援助发放的112笔贷款只有5笔被完全偿还,大量的贷款成为了产业失败的牺牲品。而1985年美国商务部下属的Inspector General所做的报告则显示,在1982年到1983年中,有96.4%的TAA-FI计划没有得到完整的实施,一部分援助没有起到调整的效果,而另一部分企业援助计划则根本没有得到执行。

这些数据表明,贸易调整援助的资金在运行中存在着低效运作的可能性,如果被援助的产业,企业升级改造效果不佳,援助资金便可能无法返还。

三、对我国实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针对性建议

(一)在制定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时,要与时俱进,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灵活应对,在制度设计上为以后改进留有空间,要先试行运用,再总结改进,让制度符合调整援助宗旨,切实有效达到目标,保证制度实施顺利畅通,不存在部门职能真空。

(二)针对经济危机时期和后危机时期的特殊性,需要在资金、风险防范、处理贸易摩擦方面有特殊处理。

首先在资金上,在遵循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一般规则的基础上,经相关机构和专家论证在危机及恢复期需要扩大资金规模,或建立预备援助资金,或在资金筹集方式上调整。

其次在针对援助效果存在较平常更高风险的情况,需在资金援助的同时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监督,更大地投入人力物力资源进行技术、管理、信息方面的咨询,在援助中后期加强对被援助企业的督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累相关类型企业的调整援助经验。

最后针对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实施可能遭到其他国家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的抵制和病诟,我国需在特殊时期加强对被援助企业(特别是出口导向企业)的配套支持,如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方面协助,同时不放弃实施贸易救济措施。

(三)针对由于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实施而遭致贸易摩擦问题,我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设计要明确其调整宗旨是帮助国内产业和企业成长的产业发展政策而非贸易竞争性政策,明确调整制度的范围,针对受进口冲击的行业、企业进行援助支持而非针对出口企业和行业创造优惠条件,在实施中明确与补贴政策加以区别,破解政策和部门职责盲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还因贸易调整援助遭遇国外反补贴调查,我国商务部相关机构和贸易调整援助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企业进行应诉,出具相关证明,实施配套行动。

(四)针对资金的风险,我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设计,一是需要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各部门间,政府与行业、企业间职责加以明确的划分,在保证实施效果的前提下简化制度实施中的摩擦,化解职责真空地带和冗余地带。二是援助手段中资金援助是最为重要也是风险较大的手段措施,如果有可能可以引入相关金融机构参与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配套措施,应用市场化的办法分散风险,做到风险收益相匹配,一方面能使资金状况得以保证,另一方面利用金融机构在应对风险方面的优势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三是需建立资金援助方面的配套措施,对怎样的企业以资金援助为主,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不是一概而论的援助,存在行业和企业,援助手段等的选择问题。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实施机构在审批企业和行业援助申请时考虑到行业和企业对产业安全的价值时,也应时刻结合市场状况和企业状况,判断该行业企业是否具有援助价值和发展潜力,是否存在资金返还的风险,风险有多大。必要时听取风险咨询机构的建议,或建立组织内的资金风险管理机构。

参考文献:

(1)陈雨松.美国贸易法上的“贸易调整援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6)

(2)李宏伟.美国的贸易调整援助计划.[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4,(1)

(3)聂婷研.论中国贸易救济法的不足与完善——从比较视觉的探讨.[D],中南大学

(4)张松涛.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问题.[J],国际贸易,2008,(1)

第9篇

>> 中国企业在巴基斯坦投资的政治风险及管控? 巴基斯坦恐怖组织对“中巴经济走廊”的看法及影响 浅析巴基斯坦国内安全困境对中巴经济走廊的影响 专访中巴经济走廊议会委员会主席穆沙希德:中巴经济走廊为巴基斯坦带来巨大改观 基于知识探索视角的中国企业逆向对外直接投资的分析 欧债危机下中国企业对欧投资:风险与策略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管理 中国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风险评价研究 中国企业重估海外投资风险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规避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管控 中国企业投资澳洲应留意政治风险 中国企业在中东投资的政治风险及应对机制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风险分析及对策 中国企业对非洲投资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分析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国别分析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与风险分析 中国企业对韩国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分析 中国企业对非洲投资的风险评价与规避措施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②资料引自汇率网(http:///)。

参考文献:

[1]李丽,苏鑫.巴基斯坦安全形势对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影响[J].国际经济合作.2015(5).

[2]吕向敏,杨建立,张惠兰.跨国公司国际投资风险的成因及管理分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3]杨丽梅.对外投资的风险和风险管理[J].经济师.2006(3).

[4]曹旭平.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分析[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7).

[5]赵菲.中国人和巴基斯坦人之间的跨文化交流现状研究[D].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6]法斯赫・乌丁等.巴基斯坦经济发展历程[M].成都:四川出版集团,2010.

第10篇

关键词:对外承包工程,完成额,实证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加入WTO,中国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对外承包工程事业也得到瞩目的成就。国际承包工程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提供的新的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中国的对外承包工程事业起步比较慢,是在过去对外援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1978年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三十年了。在这过去的30年里,对外承包公司的数量从一开始的4家到2008年2300多家,入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全球最大的225家中国企业也从没有到2008年51家。截至2008年底,我国累计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2630亿美元,签订合同额4341亿美元。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分别从1979年的3352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046亿美元和566亿美元。论文格式,实证分析。

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近十年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取得的骄人成绩。论文格式,实证分析。

从数据,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数、新签合同额、完成额、入选225企业、单项合同数额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论文格式,实证分析。。这说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规模在不断地扩大,企业的竞争力也在不断地增强。同时,(1)市场范围拓宽。基本形成了“亚洲为主、发展非洲、恢复中东、开拓欧美和南太”的多元化市场格局。(2)业务领域增广。对外承包业务遍及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从最初的房间和交通领域到其他技术要求更高的工业、电力、石油化工等领域。(3)承包方式出现多样化。中国企业现在不仅能以施工总承包、施工分包的方式承揽项目,也能以EPC、BOT等的方式承揽项目:不仅可以承揽现汇项目,也可以根据项目情况提供融资服务或带资承包;不仅可以独立承揽项目,也愿意并有能力与外国企业结成联合体,开展合作。1也是中国对外承包工程重要的特点。

但是,从数据中,我们可以明显的发现,在合同数、合同额、完成额不断上升的同时,合同额和完成额之间的差距也是越来越大的。企业的竞争力增强了,但是为什么合同的履约率却不断下降呢?

承包工程是有一定的风险的,这些风险会影响工程的完成。一般而言,对外承包工程通常会遇到以下的几类风险:

1政治风险:东道国政局不稳定、国际关系紧张、与本国的关系、政策的开放程度、权利机构的腐败程度等

2经济风险:通胀危险、外汇风险、延迟付款、分包

3工程技术风险:自然条件新工艺新技术带来挑战、技术规范

4管理风险:公共关系合同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

为了分析每种风险的影响,我们要一一进行分析。

首先是政治风险,近年来,和平是主要的趋势,不过“9·11”恐怖袭击事件、伊拉克战争也是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

再来是经济因素,1997年7月起,爆发了一场始于泰国、后迅速扩散到整个东南亚并波及世界的东南亚金融危机。

还有工程技术风险,近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逐渐向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发展。论文格式,实证分析。。所以技术要求提高了可能是导致工程履约率下降的其中一个原因。论文格式,实证分析。

管理风险,这和企业本身的实力有关,随着企业竞争力的增强,管理风险的能力应该会逐步的提高。论文格式,实证分析。

为了确切的知道每一个因素对于完成额的影响,我们需要做一个计量分析。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将选取几个变量。X1合同额,X2入选225企业个数,这个可以用来衡量企业的竞争能力,X3新签合同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个数,X4房建和交通运输所占的比例,这两个变量用来衡量工程完成的难度。因为政治、经济环境对完成额也是有一定影响的,所以我们加入虚拟变量,X5金融危机X6战争恐怖袭击,有的年份取1,无则取0。因为金融危机、战争影响有连续性的,所以在危机和战争后,虚拟变量仍要取为1。

建立模型;

Y=a0+a1X1+a2X2+a3X3+a4X4+a5X5+a6X6+U

U是随机误差项

得到数据和模型后,我们再利用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3.1来对模型进行处理,得到下面回归方程:

Y=242.69-0.29X10.54X2+3.31X3-2.27X4+7.53X5-23.19X6

(2.23)(-1.30)(0.38)(2.61)(-2.30)(0.43)(-1.16)

(108.76)(0.22)(1.40)(1.26)(0.98)(17.26)(19.88)

R=0.98R=0.96DW=1.69F=53.51

通过上面的计量分析,可以发现X3,X4通过了t检验,标准差也比较正常,也就是说新签合同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个数,X4房建和交通运输所占的比例,这两个变量用来衡量工程完成的难度,是影响完成额的两个重要的因素。

去掉没通过检验的X1X2X5X6,再用X3X4建立模型:

Y=a0+a3X3+a4X4+U(U是随机误差项)

得到新的回归方程

Y=205.75+1.96X3-1.84X4

(4.76)(8.09)(-3.22)

(43.20)(0.24)(0.57)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 立法模式 承保机构 承保范围 承保条件 代位权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目前已有的立法例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有三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边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边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混合模式。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应采用双边模式。理由如下: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是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的,如果代位权不能顺利实现,就会造成国家财政的直接损失。代位权的实现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赖以运转的核心,如果代位权不能实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就失去了它本身的制度价值。 纵观三种立法模式,在双边模式下,由于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依据,代位权的实现是最顺畅的,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事业刚刚起步的我国来说无疑意义重大。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

目前已有的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从性质上,分为政府机构、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公司和政府机构与国营公司相结合三种类型;从立法体例上,分为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合为一体的“一体制”和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互相分离的“分离制”。

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内法的完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用“分离制”,由国家机构负责审批,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的保险业务。这样设置的理由如下:

(一)设立部际合作的“承保审批委员会”作为承保机构符合我国的国情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审批分别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这种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如:手续繁琐、权利条块分割严重、无法反映海外投资可能执行的国家外交及对外经贸政策,不能从国家财政计划上对可承保的海外投资项目赔偿金额做出合理安排等。 鉴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设立一个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交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组建“海外投资保险承保审批委员会”来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商务部是管理、协调我国对外经贸活动的主要机关,在我国海外投资业务及行政管理上都有丰富的经验,它对于海外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及其程度和海外投资者担保申请的合格条件等方面便于详细评估和把握;国家发改委能从宏观上引导我国海外投资的地区、行业及规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以国家财政作为经济后盾的,财政部参与审批有利于国家对每一项海外投资保险的潜在赔偿做出适当安排,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迅速对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外交部可以对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做出更准确的评估,尽量使海外投资免遭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从保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角度,来决定适当的对外投资的规模和币种。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适合作为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机构

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国家部委、金融机构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能够及时获取各国政治经济最新动态和投资环境状况;作为专业的政治和信用风险管理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国际多家资信调查和评估机构建立有联系;作为伯尔尼协会的正式成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各成员国机构共享信息和合作开展保险业务;作为国内唯一开展投资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拥有丰富的项目承保经验和先进的承保技术,可以帮助投资者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项目抵御风险的能力,及时化解政治风险,防控损失发生。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既是公法人又是商业机构,自从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以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连续多年《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为我国的海外投资提供了良好的指引。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性质和业务实践上看,由其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机构是适合的。

三、承保范围的设置

目前,各国承保的政治风险通常包括货币汇兑险、国有化与征收险、战争及内乱险,部分国家承保政府违约险,还有些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设计了一些特殊的险种,如:美国承保的营业中断险、日本承保的信用险、法国承保的迟延支付险和德国承保的货币贬值险等等。

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风暴使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许多国家的出口贸易下滑、国内的失业率增加、国民经济增速放缓。这些因素使国际经济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不安定因素增多,海外投资遭遇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加大。鉴于这种情况,为全面的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笔者认为:我国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险种的设计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而有所增减,目前,至少应包括:货币汇兑险、国有化与征收险、战争及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投资者可挑选其中的一种单独投保,也可挑选多种进行投保。

四、承保条件的设置

依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条件也应该包括: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和合格的东道国三个方面。

(一)合格的投资

合格的投资必须是在经济发展、就业、商品出口和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有利于我国的投资,这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意义所在,如果一项海外投资将对我国造成消极影响,该项投资一定不是合格的投资。另外,因为设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和消除东道国发生的政治风险,而政治风险往往是由东道国政府的行为造成的,一项投资是否符合东道国的利益与政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我国对合格投资的要求也应该包括投资符合东道国的利益。为了便于承保机构实现判断海外投资的合格性并加以引导,以免日后发生过多的国际纠纷,合格的投资限于新投资。

(二)合格的投资者

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规定,合格的投资者是“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其实际控制权由中资法人掌握;境内外金融机构;其他经批准的法人和自然人”。 显然,自然人、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伙、非法人社团和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笔者认为:为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应该包括中国公民、依照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企业。

关于自然人和“三资企业”是否应该成为合格投资者的争议由来已久。因为现行立法中自然人作为个人一直不允许从事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从而在目前的实践中不可能成为被保险人。但是应该看到个人在国际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趋重要,出于对个人在海外直接投资中地位的重视,应该将其包括在内。至于“三资企业”,由于其都是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济实体,受到我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实践中,这些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已经成为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形式之一,所以三资企业也应该被列为合格的投资者之一。

(三)合格的东道国

由于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应采用双边模式,海外投资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前提。因此,对我国投资者来说,合格的东道国必须是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

五、保险期限、保险费和保险金的设置

投资者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的数额应该依承保行业、险别及范围而有所区别;保险期应该根据投资种类、性质及承保险别的不同而不同。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保险期限、保险费和保险金的设置需要在实践中逐渐调整才能真正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对保险期限的规定不宜过长。但是海外投资本身的特性又决定了这个期限不能太短,不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应该依行业的不同在5年到15年之间;为鼓励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保险费的收取应该限制在比较低的水平,依投资东道国和行业及险别的不同在承保额的0.5%到1%之间;保险金的设置一方面要起到分散风险、鼓励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防止保险金过高造成投资者对保险机构过分依赖的局面,规定在承保额的90%到95%之间为宜。

第12篇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开发;风险;对策

一、房地产项目风险管理的分类

对于房地产项目而言,按风险作用阶段和范围分为综合风险和阶段风险。综合风险是指贯穿于整个房地产项目周期,主要有自然、政治、经济、社会、技术、项目主体及内部决策与管理等风险。对于阶段性风险,就是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各阶段中出现的风险。在投资决策阶段,会出现项目地点选择,区域发展和物业开发类型等风险,而在建设阶段,则可能出现招标模式,建设质量,工期,成本等项目风险管理。

1、综合风险

1.1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由于自然因素的不确定性,如地震、风暴、反常恶劣的天气等,对房地产项目造成的影响或破坏。

1.2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政治、经济风险是指一个国家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变动及相应的政治经济政策法律调整给房地产项目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土地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的变化对开发经营影响力度及波动带来深度影响。政治、经济风险对房地产市场尤其重要。

1.3社会风险。社会风险指人文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的稳定性、公众利益、社会风气等。

在上述综合项目风险管理中,应把政治风险、内部决策与管理风险作为控制中心,把自然风险社会风险作为预测重点,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以消除技术风险,突出重点,区别对待。

阶段性项目风险管理是房地产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同阶段产生的风险,也是本文重点阐述的内容,在不同阶段的风险均有其特殊性。

2、阶段性风险

该阶段的投资风险是较大的,一旦投资成功,利润也是最高的。因此需要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如审查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出租率是否高估、项目运营成本是否低估、建设费用是否漏估等。开发商要根据对项目风险性和营利性的估价,结合投资策略来确定是否投资,以及投资多少。这个阶段的主要项目风险管理。

二、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整体上来讲,当前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风险的形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政策环境方面

经过几十年,房地产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在对国民经济进行促进和社会发展中有着很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所以,受到我国就、宏观调控和政策的影响是不能够避免的。总的来说,我国国内在产业、土地、住房、金融、税收、城市市场观察规划、环保等方面相应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如对房价的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土地使用的限定等都极有可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各个层面构成潜在风险或直接影响,甚至直接造成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

2、经济发展方面

经济形势的状况直接影响到房地产的项目开发。确切地来讲,受房地产行业自身特点的影响,房地产产业周期性长,中间环节多,容易出现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市场对于房地产商品需求发生变动。特别是一旦经济形势不佳或经济停滞,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买方上的购房欲望,减少购买行为,极有可能使房地产的经营陷入危机。另一方面,对于经济发展趋势的准确科学预测有助于降低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的风险。

3、资金方面

作为资金密集型的行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需要筹集和融通巨额资金,负债经营比例高。因此,一旦企业的资金链发生问题,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都将是致命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导致企业由于缺乏资金支持而无法进行后期的继续开发,另一方面,也使得企业的前期投入无法收回。具体来讲,一是融资方面,由于各种筹资方式的手段、工具及环境各不相同,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加上贷款利率变动趋势难以明了,对于房地产项目的最终成功及利润影响极大。三是,受市场变动的影响,使得房地产项目的租售期和租金售价方面具有不确定性,收益不明确,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另外,开发投资回收期越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也越大,直接影响企业资金运作。

三、房地产项目开发的风险应对策略

1、项目操作过程中,充分把握好每个环节,充分利用品牌效应及所有资源,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尽可能的降低成本,取得土地、税费、动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同时,加快项目进度,节约时间成本,缩短周期,加快资金回笼,以最快速度抢占市场,抵御市场冲击。

2、针对市场风险,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和引领消费者,形成旺盛人气,形成新的消费热点,提高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同时建立优秀的策划和销售团队,并在投资前对市场做更充分的调研工作,为项目的操作成功奠定基础。

3、优化管理,以高水平的管理机制运筹公司,抵御风险。项目主要应加强市场营销工作,做好商品房的销售,加大促销力度,多渠道、多种方式推广促销,尽快销售,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项目的市场销售风险。

4、在项目实施中还应优化设计,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在施工管理中,控制各项开发建设成本费用,降低投资成本。

5、针对政策性风险,一方面加强与政府的关系,同时利用公司的整体优势,加强融资能力,并且尽快缩短项目周期,

6、从自有资金使用成本和开发资金回收考虑,减少占用资金回收风险,应采用多种付款方式促销,可以选择采用:a、一次性付款方式;b、分期付款方式;c、八成银行按揭方式;d、建筑分期付款+银行按揭;e、特惠免息付款方式;f、全部按揭限期分期付款等多种付款方式,使开发资金按预期回笼,消减金融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王天增.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的风险及对策分析[J].中国住宅设施2011,(07).

第13篇

当前的国际商务面对的政治风险已经由战争、征收、国有化等传统型风险,向更为复杂、隐蔽的非传统型风险演化,其主要表现为由于东道国政策的变化、区域保护、区域内部协调、第三国的干预、民族主义和宗教矛盾、各国内部的利益集团和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参与等原因引起的风险。这对于国际化起步较晚的我国企业影响较大,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去面对。

(一)评估政治风险,慎重选择经营区域

政治风险的评估,就是分析判定有关目标国的总体政治形势,据此筛选相对适宜的东道国。风险评估主要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政府的能力、政治风险的类别及稳定程度进行调查分析,以确定风险程度。评估的重点是导致商务环境突然出现变化的政治力量和政治因素,即政府对外国公司的政策;以往的政府类型、党派结构和各政派的政治实力及其政治观念;政策的历史走向和政策形成的公共选择程序;有可能取代现执政者的政治势力;东道国政府与我国政府关系的亲疏程度。我国企业的国际化时间较短,其中大部分是资源型企业,面临的政治风险更加复杂,需要慎重对待。以石油企业跨国经营为例,按照“风险最小、投资最少、效益最大”的原则,确定我国未来海外油气勘探开发战略地区的选择为:积极进入亚太地区、中亚和俄罗斯石油市场,适当参与南美和非洲市场,密切关注中东地区石油市场的发展变化,伺机进入。

(二)恰当安排股权结构,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当前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股权安排主要有:(1)独资经营。这种方式虽然企业取得了完全控股,但是投资风险大,如果东道国发生民族主义的排外运动,不利于风险分担。因此,我国企业不宜采取在海外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方式,甚至不能认为股权比例越高越好,特别是在政治动荡、民族主义斗争尖锐的国家。(2)合资方式。与东道国企业合作的合资方式易于为东道国所接受。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投标的中标率,而且可以进一步熟悉当地的政治环境、经济状况和文化习俗,更重要的是,不会轻易引起东道国内部政策变动和可能的民族主义等政治风险。与国际大公司合资,可以学习其规避风险的方法和经验,提高自己的国际影响。(3)无股权但有长期服务合同。这种方式由东道国雇佣我方承包服务项目,并支付服务费或获得份额资源。它可以发挥中方的技术优势,提高投资热情,进而获得东道国政府和企业的信任,有利于我国企业未来市场的开拓。

(三)购买海外投资保险,转移政治风险

在具有政治风险的领域中,通过对各种资产进行投保,企业可以将政治风险转嫁给保险机构,从而可以集中精力管理、经营业务。当前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资安全,通常依照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实行一种事后弥补政治风险损失的保险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已经开设了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业务。企业可以考虑通过投保来转嫁政治风险可能造成的严重损失,转移投资风险,更大胆地开拓海外市场。

(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如果缺乏高效、灵敏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企业便无法有效收集处理蕴涵着政治风险的信息。当政治风险发生时,企业会反应迟钝,不能与东道国及时沟通,从而丧失处理风险的时机。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当政治风险增大时,企业可以及时与东道国沟通,阐明风险将对企业和东道国产生的危害,以获得谅解和支持,同时将信息反馈给我国政府,争取通过外交途径保护我国企业的海外财产。企业还可以借鉴国际大公司合作和沟通的成熟经验,学习他们处理与东道国关系的方式,预防、规避政治风险。

二、法律风险

法律是东道国和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企业必须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投资法律规则,改善企业的内部微观法律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参与国际法律机制,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一)聘请知名律师事务所。处理涉外法律事务

知名律师事务所拥有专攻于某些行业的高级律师,拥有服务重大复杂项目的丰富的业界经验,以其很强的专业性,而处于某些行业的垄断地位。它知道客户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如何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还可以运用其强大的客户或信息资源,为客户提供“传递项目信息”、“协调斡旋”、“提供商机”等附加增值服务。

知名律师事务所一般在世界各地设有分所或分支机构,拥有世界性的法律资源。如果需要处理跨地区、跨国家的法律事务,它们也可以充分、合理地调配和组织其国际性法律资源,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们熟悉东道国的法律,可以直接处理法律事务,与东道国政府和法律界关系良好,具有很多便利条件。即使在东道国没有法律从业资质或无法执业,它们也可以通过中介机构间接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知名律师事务所一般重视法律理论研究,对行业项目模式创新、东道国法律、政策等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影响力。他们注重收集、整理和研究各国法律法规,拥有强大的法律数据库系统,也经常发表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对行业项目模式、东道国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评价、提出建议,对促进立法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遵守制度,严格控制合同流程

所有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首先要进行资信审查。承办单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相应资质证明、资金状况、生产经营实力、技术条件、债权债务情况和商业信誉等,必要时可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谈判前承办部门必须进行技术、商务审查和法律审查。审查定稿后,承办部门应在签署前,办理内部会签手续,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亲自签署外,公司其他人员对外签署合同必须获得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书面授权。合同履行结算时,合同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内部会签手续。未经会签的合同,不能办理结算与支付。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照原合同订立程序重新和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并履行相应审查和报批程序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凡以公司或境外分(子)公司名义签署的项目合同及非项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提前解除或终止,应办理关闭手续,表明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无任何遗留问题。合同争议发生后,合同履行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公司申报。

(三)选择仲裁机构,一般协商争议解决

在涉外的合同中,一般都有争议解决条款。合作各方都会认真选择争议解决机构。国内公司和其合作伙伴通常都在其争议解决条款中选择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这主要是因为:国内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人员,一般对涉外商务问题、行业法律问题不很熟悉,无法合理、妥善解决海外贸易投资法律纠纷。而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具有处理重大复杂项目法律纠纷和争议的能力,且具有丰富的经验。相对于国际诉讼而言,国际仲裁无论是在时间效率、成本、公平性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

大部分争议、纠纷都会通过协商解决,双方一般不愿进行诉讼。因为,在国际经济贸易投资领域,合作各方一方面不愿意因为争议而损害各自的商业形象和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大信任争议解决机构的能力和效率,加上争议解决成本等的原因,所以都乐于通过协商解决其争议和纠纷。特别是对于那些在项目东道国发生的小型诉讼,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一般都自行协商解决。

三、治理结构风险

组织模式和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内部保障。对企业来说,并不存在统一的或最好的组织结构。考察国际公司的组织架构和治理管理模式,一般存在以下一些共性,我们需要学习和借鉴。

(一)实行股份制,机构权贵明确

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可以开辟多种融资渠道,大量筹集资金;另一方面,通过互相参股、环形持股的方式来转移和降低投资风险。埃克森公司、壳牌公司、英国石油公司等都是跨国经营的股份公司。在公司治理上,股东大会权力层、监事会决策层、经理人员执行层,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明确,相互制衡,保证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内部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设置一般都采取分部制。

(二)建立责任制,规范内部管控

大型企业的内部控制一般以责任制为中心,各管理层次分责分权、责权明确。总部职能主要集中在战略与风险评价、财务及内部控制、人力资源与组织、法律事务等关键职能领域,基本没有具体的业务管理部门。子公司为业务经营管理公司,按总部规定负责归口管理某种类别业务,是利润责任中心。孙公司为经营性子公司,负责在某个国家或特定地区从事某种业务经营活动的公司,是子公司的分利润中心。作业区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基层单位,没有法人地位,其中心任务是用一定的成本去完成具体的任务,是成本控制中心。

(三)实行专业化经营,调动积极性

各大公司为适应业务面的扩大化和复杂化,普遍将原来按地区划分的各分(子)公司改组成按专业划分,使分(子)公司成为拥有较大独立权力,在经济上又能单独核算的经营单位。减少管理层次和实行多事业部制,增加业务分部或分公司是国际大公司组织结构改革与调整的主要方向。

(四)筹划税收衔接产业,增加利润

国有企业在决策海外公司的组织结构和布局时,一定要把取得最为有利的税赋环境考虑进去。把税收筹划作为设计公司组织机构和布局的一个要素,可以减少企业负担,直接增加利润。必须注意的是机构设置以效益为唯一标准,不存在固定不变的组织模式,而要随着东道国税务制度的改变不断进行调整和变革。此外,坚持和促进上下游一体化协调发展。以国有石油公司为例,多数石油公司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为主,兼营原油运输、炼制、化工、电子、煤炭、冶金等相关产业,要挖掘产业链之间的合作潜力,实现整体资源优化配置。

(五)外部科层化,增强外部控制力

企业除了通过股权关系控制自己公司系统的企业之外,还要注重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合同控制巨大的“合同性资产”,使公司成为各种非股权关系的网络中心。通过这些网络,公司建立起一个无形的“外部科层组织”。在某程度上,企业的“外部科层组织”已经具有了协调紧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功能,它与通过股权关系所建立的科层组织功能相近,公司虽然不拥有该类企业的所有权,但同样能控制其行为,让它们为自己的战略目标服务,成为公司价值链的一部分。

四、经营风险

跨国经营通常应以产品出口为先导,取得经验,了解市场,有了品牌知名度,熟悉经营环境后,再循序渐进,逐步开展合资、合作乃至独资、战略联盟、跨国并购等方式。

(一)利用多种渠道,实行品牌战略

企业应具有强烈的品牌意识,积极开展品牌国际活动促销活动,实施品牌先行。企业可以利用国际上的一些比赛,做产品的广告,让观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自己的产品,树立自己的品牌;还可以利用政府外援的途径,先向我国政府援助的国家无偿提供设备,然后逐渐打开该国市场。如深圳华为集团的通讯产品就是通过这一途径打入了南非市场。在国内市场有很高的知名度,资金雄厚,有国际经验的企业,可以通过到海外投资建厂,以自己的品牌来扩大产品的海外市场份额,如海尔集团等。

(二)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经营主体

首先是合资经营,同东道国举办合资合营企业,比较容易获得当地的财力、物力、人力支持。东道国企业熟悉当地资源、市场条件、政府政策法律,有利于减少我方经营的风险。其次是非股权安排。企业通过特许权协议、经营合同、销售合同、提供管理性劳务等参与东道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方式,往往受到东道国的欢迎,有利于企业打入市场。再次是建立独资企业。独资的好处是有经营自,可与母公司保持密切联系,有利于控制自己的技术和工艺,减少或避免因合作经营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但它对管理的要求较高,风险较大,应慎重选择。

(三)实施战略联盟,降低经营成本

战略联盟一般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实现,常见的类型有研究开发战略联盟、生产制造联盟、联合销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战略联盟等。战略联盟的好处在于降低成本、减少竞争、分散风险、适应性强等。战略联盟比母子公司的关系要松散灵活,在联合的多个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既有内部贸易的性质,又有外部贸易的特征,兼内外两家之长,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四)收购兼并外企,搭建销售平台

收购或兼并国外企业,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和国外公司发达的营销网络,实行跨国经营,可以将自己的产品尽快地推向国际市场。如浙江的万向集团,已收购兼并了16家国外企业,并涉足国外金融保险业,其产品已打入欧美和非洲市场。

(五)培养国际人才,应对复杂形势

企业海外投资不仅需要水平过硬的技术人才,更要有复合型具备国际经营资质的管理人员。我国企业今后海外投资的重点是中东、中亚、北非、俄罗斯以及南美等地区,这些地区文化组成纷呈,民族、种族矛盾复杂,历史风俗差别显著,政治环境多变,对企业投资形成了挑战。因此,应该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知识结构和人才队伍的完善,形成一支精通外语、外贸,熟悉国际投资规则,能够识别和评估风险并通过合适的方式化解或减少风险的国际化队伍。

五、本土化风险

“思考全球化,行动本土化”是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的重要理念,也是很多著名跨国公司的成功之道。本土化经营是企业解决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矛盾与冲突的最佳方式。我国企业本土化策略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发本土化,生产适用产品

世界各国风俗文化多样,生活消费习惯各不相同,只有投其所好生产出适用产品,满足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才可能在东道国占据一席之地。而只有立足东道国市场,及时了解消费者的消费动态,才能不断研发出新的适应性产品,持续提升东道国消费者对公司及其品牌的忠诚度。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在当地设立研发中心,及时了解最新的科研信息和技术发展动态,增加公司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研发的本土化程度,制造出适合当地消费者消费习惯的适路产品。

(二)生产销售本土化,增加企业利润

在东道国投资建厂乃至设立生产制造中心,就地采购原材料,就地生产,就地销售,一是能够大幅度降低运输、人力等生产经营成本;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开东道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三是可以极大地减少国际市场波动的影响;四是可以充分利用东道国自然资源丰富或生产要素成本低等区位优势;五是可以获得东道国税收、融资、土地使用等相关优惠政策的支持。在东道国寻求熟悉当地市场的销售,或者与跨国公司合作,利用他们成熟的营销网络,对于国外销售渠道不太健全的企业而言,将产品方便、快捷、及时送到消费者手中,不失为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进军东道国的捷径。

(三)人才本土化,发掘人际潜力

与企业自派人员相比,东道国人才具有熟悉当地生产经营环境、了解消费者需求、善于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打交道等优势。实施人才本土化战略,大胆聘用熟悉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风土人情的适用人才,一方面能使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更好地符合东道国企业行为规范,更快地拓展东道国目标市场,另一方面也能减少东道国政府和民众对企业的防范抵触情绪,极大地增强当地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同度。

(四)公共关系本土化,创造融洽氛围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东道国政府、银行、工商、税务、消费者、原料供应商等息息相关,在当地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搭建本土化的公共关系,对立足长远的企业而言不可或缺。因此,中国企业跨国经营时,一是要加强与东道国各级政府和工会等民间组织的对话和沟通,或者寻找企业代言人以获取当地政府和工会组织的大力支持;二是要入乡随俗,在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的同时,注意尊重当地关于营业时间、人员雇佣、薪酬福利等规定,尽量使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三是要力所能及地参与东道国的公益事业,努力争取东道国公众的好感和信任。

六、文化冲突风险

来自不同文化的管理者和员工共同合作经营,会带来多元文化冲突,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影响。能否克服文化冲突,是企业跨国经营中所面临的挑战和难题之一。

(一)宽容多元.建立跨文化沟通机制

不同的文化具有不同的价值观,人们总是对自己国家的文化充满自豪,大多数人总是有意、无意地把自己的文化视为正统,而把外国人的言行举止看作稀奇古怪。而事实上,这些看似古怪的言行举止、价值观念对该国人来说是再自然不过了。在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或群体之间建立多层次、制度化、正式及非正式沟通形式,让他们表达思想、传递信息、交流感情,确保信息畅通,可以增进彼此的尊重和理解,产生信任,并最终形成文化整合和创新。跨国企业应在沟通交流的基础上,找到不同文化的优势,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统一的价值观,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向心力。

(二)整合创新,创建新型文化

通常,解决跨文化冲突有三种方案:一是凌驾式。其特点是组织中一种文化凌驾于其他文化之上,组织决策和行为均受这种文化支配。这种方式可在强弱文化对比悬殊,弱势公司能对强势公司的文化完全接受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能在短期内形成“统一”的组织文化;缺点是不易博采众长,因其他文化受到压抑而使其成员产生反感,最终加剧冲突。二是共存式。企业内母国文化与东道国文化共存,可保留双方各自的文化,追求和谐与稳定。但这种和谐与稳定的背后往往潜伏着危机,只有当彼此之间文化差异缩小时,才能采用此方法。三是融合创新式。双方文化应进行有效的整合,通过各种渠道促进不同的文化相互了解、适应和融合,原有各方的企业文化既失去了自身一些特质,又从异质文化中吸收了一些新的特质,从而形成一种新的企业文化。在当地文化基础之上构建一种新型的公司文化,既保留着母国文化,又与当地文化环境相适应,是两种文化的有机结合。

(三)多种渠道培训跨文化人才

首先是日常培训。企业既可以通过企业的网站、培训班进行跨文化培训,也可以聘用文化顾问来指导员工;有些企业运用“文化翻译”,帮助解释各方行为的含义;也可以选择采用全职培训专家解决不同国籍员工之间的文化阐释问题。

其次是通过商务实践对员工的培养。企业可以利用与外籍同事、供应商、客户的日常接触,培养员工跨文化能力。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电视会议或面谈都是进行沟通的途径;在项目合作中,学习外籍人士解决分歧和克服误解的方法。

再次,可以通过聘用来自多样文化背景的员工或具备广泛国际经历的人员,直接参与公司的海外业务的管理。

(四)借助第三方文化,进行跨文化管理

企业在进行全球化经营时,如果无法在短时间内适应由“文化差异”而形成的经营环境,可借助比较中性的、与母国的文化已达成一定程度共识的第三方文化,对设在东道国的子公司进行控制管理。用这种策略可以避免文化的直接冲突,避免资金和时间的无谓浪费,使子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活动可以迅速、有效地开展。

七、社会责任风险

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创造财富之外,还应对社会负责,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弱势群体等等。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标准日益得到全球范围的支持,经营者应当高度重视。

(一)树立社会责任观,把握责任新趋势

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的制约,其宗旨是保护弱势的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说明,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跨国经营企业应积极推行社会责任标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适应企业社会责任全球化需要。

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标准不仅取决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还包括社会制度、法律环境、价值观念和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因此,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对社会责任的观念有所不同。企业应利用各种机会加强与东道国政府、民间组织、合作伙伴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自己在本国经济条件下为承担社会责任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宣传企业责任立场和观念,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与时同时,企业要密切关注国际上环境标准,劳工标准等的社会责任问题的最新动态,收集主要目标市场国家关于社会责任的新法规、新标准,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以便企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转变发展模式,注重社会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基本上摆脱了沉重的社会负担,把资本的保值和增值作为自己的主要目标,但过犹不及的是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强调企业利润的积累,而忽视员工权益维护和环境的保护,产生了社会责任的缺失。事实上,当今企业的竞争已经从商品竞争、环境竞争向道德竞争过渡,加之发达国家民众消费意识的成熟,在国际贸易中,非伦理化的产品在国际市场越来越受到排斥。实际也证明把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发展的惟一目标,是造成企业过早夭折的重要根源。因此,企业应当实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经营理念,为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三)不歧视,保障劳工权益

员工是企业经营的核心,也是管理理论研究的重点。在欧美国家,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人本管理”的理念出发,给予员工人格尊重、扩大员工权利范围,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一个企业如果想在经营活动中取得成功,就离不开具有创造性的、训练有素的、富有激情的员工积极合作。因此,企业在跨国聘用员工时,应坚持机会均等的原则,只要达到所规定的工作要求,不会因为人种、信仰、肤色、国籍、民族、年龄、宗教、性别、残疾等因素受到不合法待遇。同时还要根据员工人的个人能力、业绩及公司的赢利情况制定奖励方案,创造一个积极向上、努力进取、充满快乐的工作环境,为员工充分发挥自身潜能提供条件。

(四)减少能耗,保护环境

随着企业的巨型化和国际化,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全球性问题日益凸显。这不仅给人类生活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而且阻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长远利益出发,欧美发达国家的绝大部分企业开始转变经营观念,主动采取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乃至消除生产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企业应坚持“为环境而设计”的理念,在产品设计开发,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营,到货后服务、废品回收的每一个环节都充分考虑环保因素,从而使产品实现最高的环保效率,材料和能源消耗保持在最低水平。

第14篇

关键词: 科技期刊 选题策划 组稿 风险 应对措施

1.引言

期刊是文化的载体和知识传播的工具。读者群广,发行量大;转载率和引用率高;创新能力强,是高质量科技期刊应具备的三个要素,要想达到上述条件,编辑人员就必须重视选题策划和组稿工作。选题策划是科技期刊的生命力,它可以使期刊获得与众不同的品牌影响,彰显刊物自身的特色,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稿源则是期刊的生命之源,充足的稿源是办好期刊得天独厚的条件,也是落实选题策划的前提。组稿可以增强办刊的主动性,丰富稿源,对稿件进行优中选优,保证期刊质量和扩大期刊影响。但在选题策划和组稿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难以把握的风险,这些风险一旦控制不好,就会给科技期刊出版造成各种损失。

对此编辑人员应积极采取适当、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方法,认清风险源,及时规避、减少选题策划和组稿中的风险,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下面针对科技期刊选题策划和组稿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2.选题策划的主要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2.1主要风险

选题策划常常是一本杂志的重头戏,杂志的办刊理念、编辑思想和团队力量可以从中体现出来。选题是保证科技期刊出版质量的重要前提,好的选题往往是办刊成功的一半。选题策划是统领编辑活动全过程的重要部分。因此确定选题方向与报道重点,首先必须传播正确的思想观点和科学文化知识,其次应从多方位、多层次凸显科技期刊鲜明的风格与特点。在此环节中,常会遇到以下风险。

2.1.1政治风险。不同的期刊有其独特的宣传内容、研究方向和目标定位,但在选题策划时,编辑一般都喜欢选择与本刊物研究宣传方向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课题,以及具有专业特色的重大创新性科研课题,如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等,这些选题通常会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经济、科技、行业发展状况和方向等方面内容,容易出现政治泄密,以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方面的错误,导致政治风险。

2.1.2创新风险。选题策划的根本是要突出刊物自身的风格,开发出独一无二的选题,做到人无我有。但通常却会出现下面问题:①由于科技期刊的运作模式,一般都会提前2―3个月组稿,如果编辑对重大科技事件缺乏较强的预见性,思维、理念、知识、方法落伍保守,选题策划就会缺乏前瞻和创新意识;②如果策划时不能充分考虑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就会使实施结果偏离策划的初衷,还可能导致“别出心裁”的策划方案难以运作,中途夭折。

2.1.3市场风险。期刊在市场上生存最终要靠读者,有读者才会有市场。选题策划必须有市场意识。要了解市场“行情”,做到不断把新的信息、新的成果奉献给读者。然而一些编辑人员却经常在没有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没有对当前信息和时机进行认真分析,没有对“热点”问题进行深度挖掘的情况下,就盲目跟风,提出选题,导致策划的选题与读者的阅读取向大相径庭。比如策划了一个时过境迁的“热点”选题,此时读者已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其他许多报刊接收了大量的相关内容,试想如何能吸引读者的“眼球”。这样的选题必然经受不住市场考验,会产生市场风险。

2.2应对之策

针对上述风险,编辑人员在进行选题策划时首先就要避免政治风险,要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政治敏感度,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时刻注意政治学习,使选题策划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令法规,绝不能出现任何偏离主流意识形态的观点、观念。

对于创新风险,选题策划应从对资源的再认识、利用和挖掘出发,使选题具有与众不同的视角和新意,避免与同类期刊选题重复、资源重复等。要另辟蹊径,通过检索查新追踪学科研究前沿,捕捉有价值的信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明确选题方向,按照科技期刊的规律,依据期刊的宗旨、特色和研究领域,找准选题切入点,策划与期刊研究、宣传方向密切相关的重大选题。最好能根据期刊自身编辑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大胆选择那些别的期刊没有触及过的领域,同时还要估量当前完成此类选题的难易程度,优先选择那些易于操作的选题。

在竞争激烈的科技期刊市场上要想取得优势,选题策划的内容一定要适销对路,这样才能规避市场风险。编辑人员平时要提高对相关信息反映的敏感度,从中感悟市场的需求,培养获取相关资源的能力,以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加工整理信息的能力。选题策划可以很好地对稿件进行选择组合,培养出自己比较稳定的读者群,并在体现办刊特色的同时,使期刊内容更贴近读者。

3.组稿工作中的主要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3.1主要风险

稿件是编辑活动中的重要组成元素之一。组稿是选题策划确定后,高质量地贯彻选题意图,组织高质量稿件的过程。科技期刊组稿的渠道和方式有多种,包括约稿、自投稿、推荐稿,还包括内稿,但约稿与自投稿是科技期刊文稿的主要来源。此过程常会有以下风险。

3.1.1组稿对象风险。作者队伍良莠不齐,选取的作者不合适,无法实现选题构想。尤其在编辑人员事先未对所约请作者的专业学术水平、知识结构等进行充分了解,单方面认为作者有能力完成某类选题时,容易产生此种风险。

3.1.2约稿风险。主要是由于组稿内容、文章体裁与作者期望的不一致,导致约稿失败,即约稿被拒绝或作者投稿后撤稿。

3.1.3选稿风险。选稿是从大量稿件中选择出可供传播、满足读者需要的稿件的过程,是编辑部对稿件的第一次评价。目前各类期刊的稿源分布很不均衡。一部分核心期刊,稿源总体质量较高,但却存在稿件积压比较严重的现象。当自由来稿太多、太滥时,编辑不得不把大部分精力都花费在审稿和编辑加工上,根本无暇去仔细考虑来稿是否与选题内容相符;甚至出现编辑还没有完全理解选题意图,就盲目选稿,导致稿件仅仅达到了发表的基本要求,却与预期目标相差甚远的情况,从而带来选稿用稿风险。而大多数非核心期刊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则是稿源不足和质量低下,其中一些期刊为了维持生存,一味降低选稿标准,结果形成恶性循环,很难走出质量的低谷。

3.2应对之策

编辑人员是组稿这项工作的组织者,对组稿工作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组稿工作中的一些风险经编辑人员的努力是完全可以化解的。

一个好的选题要想高质量地按时完成,组稿对象是决定因素。因此,在确定选题之后,要全面评估候选作者,确定组稿对象。可以通过广泛征询编委、同行专家的意见,间接了解作者,也可以采取与候选作者直接沟通的方式,包括面谈和电话交流,全面评估作者。需要具体了解的内容包括:候选作者的知识结构和学术水平,最好选择那些在学科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专家;候选作者的职业道德,是否诚信,对工作是否认真、负责;候选作者的写作能力;候选作者对选题的兴趣,其期望刊载的期刊、内容、刊文形式等与编者所能提供的是否一致,等等。当编辑人员的目标与作者一致时,作者往往能克服时间紧迫或精力有限等困难,写出好的文章来。

为保障刊物长期拥有足够的高质量稿件,弥补自然来稿中优稿率不稳定的缺陷,编辑人员可以根据期刊的性质和办刊方针,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去主动向作者约稿。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①编辑人员通过参加有关学术讨论会,了解学科的学术动态和最新进展,同时从会议论文中选择高质量稿件并进行约稿;②通过互联网的搜索工具,寻找信息,发现优秀学者并与他们保持联系,同时跟踪专业领域的前沿课题或及时发现作者在研究中有重要价值的创新成果,诚恳地向这些专业人士约稿;③一个学科的权威人士或知名专家往往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学术成就,其稿件质量水平也普遍较高,向他们约稿,不失为保障刊物质量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④主动引导作者进行学术交流,培养目标作者,组建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核心作者队伍。

选稿环节决定着期刊的传播质量,以及能否满足读者的需求。通过选稿,可以开发充足、优质的稿源。因此,编辑人员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同时借助专家力量,准确地把握期刊的价值标尺,对稿件进行甄别、选择、审定与把关。稿件一定要选择作者最得意的精华之作。另外可以通过征文等方式扩大选稿的途径,为更大范围地精选稿件提供可能,并进一步发现新作者。

4.结语

本文分析了科技期刊选题策划和组稿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提出了规避选题的政治风险、创新风险、市场风险,化解组稿对象风险、约稿风险、选稿风险等的具体措施,从而为提高科技期刊编辑工作效率,更好地保证期刊的质量和水平,以及更好地扩大期刊的社会影响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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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作华,谢贞,王红丽等.科技期刊编辑的组稿策略[J].编辑学报,2006,18(6):447-448.

第15篇

当前的国际商务面对的政治风险已经由战争、征收、国有化等传统型风险,向更为复杂、隐蔽的非传统型风险演化,其主要表现为由于东道国政策的变化、区域保护、区域内部协调、第三国的干预、民族主义和宗教矛盾、各国内部的利益集团和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参与等原因引起的风险。这对于国际化起步较晚的我国企业影响较大,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去面对。

(一)评估政治风险,慎重选择经营区域

政治风险的评估,就是分析判定有关目标国的总体政治形势,据此筛选相对适宜的东道国。风险评估主要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政府的能力、政治风险的类别及稳定程度进行调查分析,以确定风险程度。评估的重点是导致商务环境突然出现变化的政治力量和政治因素,即政府对外国公司的政策;以往的政府类型、党派结构和各政派的政治实力及其政治观念;政策的历史走向和政策形成的公共选择程序;有可能取代现执政者的政治势力;东道国政府与我国政府关系的亲疏程度。我国企业的国际化时间较短,其中大部分是资源型企业,面临的政治风险更加复杂,需要慎重对待。以石油企业跨国经营为例,按照“风险最小、投资最少、效益最大”的原则,确定我国未来海外油气勘探开发战略地区的选择为:积极进入亚太地区、中亚和俄罗斯石油市场,适当参与南美和非洲市场,密切关注中东地区石油市场的发展变化,伺机进入。

(二)恰当安排股权结构,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当前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股权安排主要有:(1)独资经营。这种方式虽然企业取得了完全控股,但是投资风险大,如果东道国发生民族主义的排外运动,不利于风险分担。因此,我国企业不宜采取在海外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方式,甚至不能认为股权比例越高越好,特别是在政治动荡、民族主义斗争尖锐的国家。(2)合资方式。与东道国企业合作的合资方式易于为东道国所接受。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投标的中标率,而且可以进一步熟悉当地的政治环境、经济状况和文化习俗,更重要的是,不会轻易引起东道国内部政策变动和可能的民族主义等政治风险。与国际大公司合资,可以学习其规避风险的方法和经验,提高自己的国际影响。(3)无股权但有长期服务合同。这种方式由东道国雇佣我方承包服务项目,并支付服务费或获得份额资源。它可以发挥中方的技术优势,提高投资热情,进而获得东道国政府和企业的信任,有利于我国企业未来市场的开拓。

(三)购买海外投资保险,转移政治风险

在具有政治风险的领域中,通过对各种资产进行投保,企业可以将政治风险转嫁给保险机构,从而可以集中精力管理、经营业务。当前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资安全,通常依照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实行一种事后弥补政治风险损失的保险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已经开设了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业务。企业可以考虑通过投保来转嫁政治风险可能造成的严重损失,转移投资风险,更大胆地开拓海外市场。

(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如果缺乏高效、灵敏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企业便无法有效收集处理蕴涵着政治风险的信息。当政治风险发生时,企业会反应迟钝,不能与东道国及时沟通,从而丧失处理风险的时机。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当政治风险增大时,企业可以及时与东道国沟通,阐明风险将对企业和东道国产生的危害,以获得谅解和支持,同时将信息反馈给我国政府,争取通过外交途径保护我国企业的海外财产。企业还可以借鉴国际大公司合作和沟通的成熟经验,学习他们处理与东道国关系的方式,预防、规避政治风险。

二、法律风险

法律是东道国和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企业必须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投资法律规则,改善企业的内部微观法律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参与国际法律机制,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一)聘请知名律师事务所。处理涉外法律事务

知名律师事务所拥有专攻于某些行业的高级律师,拥有服务重大复杂项目的丰富的业界经验,以其很强的专业性,而处于某些行业的垄断地位。它知道客户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如何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还可以运用其强大的客户或信息资源,为客户提供“传递项目信息”、“协调斡旋”、“提供商机”等附加增值服务。

知名律师事务所一般在世界各地设有分所或分支机构,拥有世界性的法律资源。如果需要处理跨地区、跨国家的法律事务,它们也可以充分、合理地调配和组织其国际性法律资源,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们熟悉东道国的法律,可以直接处理法律事务,与东道国政府和法律界关系良好,具有很多便利条件。即使在东道国没有法律从业资质或无法执业,它们也可以通过中介机构间接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知名律师事务所一般重视法律理论研究,对行业项目模式创新、东道国法律、政策等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影响力。他们注重收集、整理和研究各国法律法规,拥有强大的法律数据库系统,也经常发表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对行业项目模式、东道国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评价、提出建议,对促进立法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遵守制度,严格控制合同流程

所有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首先要进行资信审查。承办单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相应资质证明、资金状况、生产经营实力、技术条件、债权债务情况和商业信誉等,必要时可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谈判前承办部门必须进行技术、商务审查和法律审查。审查定稿后,承办部门应在签署前,办理内部会签手续,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亲自签署外,公司其他人员对外签署合同必须获得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书面授权。合同履行结算时,合同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内部会签手续。未经会签的合同,不能办理结算与支付。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照原合同订立程序重新和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并履行相应审查和报批程序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凡以公司或境外分(子)公司名义签署的项目合同及非项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提前解除或终止,应办理关闭手续,表明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无任何遗留问题。合同争议发生后,合同履行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公司申报。

(三)选择仲裁机构,一般协商争议解决

在涉外的合同中,一般都有争议解决条款。合作各方都会认真选择争议解决机构。国内公司和其合作伙伴通常都在其争议解决条款中选择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这主要是因为:国内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人员,一般对涉外商务问题、行业法律问题不很熟悉,无法合理、妥善解决海外贸易投资法律纠纷。而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具有处理重大复杂项目法律纠纷和争议的能力,且具有丰富的经验。相对于国际诉讼而言,国际仲裁无论是在时间效率、成本、公平性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

大部分争议、纠纷都会通过协商解决,双方一般不愿进行诉讼。因为,在国际经济贸易投资领域,合作各方一方面不愿意因为争议而损害各自的商业形象和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大信任争议解决机构的能力和效率,加上争议解决成本等的原因,所以都乐于通过协商解决其争议和纠纷。特别是对于那些在项目东道国发生的小型诉讼,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一般都自行协商解决。

三、治理结构风险

组织模式和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内部保障。对企业来说,并不存在统一的或最好的组织结构。考察国际公司的组织架构和治理管理模式,一般存在以下一些共性,我们需要学习和借鉴。

(一)实行股份制,机构权贵明确

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可以开辟多种融资渠道,大量筹集资金;另一方面,通过互相参股、环形持股的方式来转移和降低投资风险。埃克森公司、壳牌公司、英国石油公司等都是跨国经营的股份公司。在公司治理上,股东大会权力层、监事会决策层、经理人员执行层,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明确,相互制衡,保证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内部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设置一般都采取分部制。

(二)建立责任制,规范内部管控

大型企业的内部控制一般以责任制为中心,各管理层次分责分权、责权明确。总部职能主要集中在战略与风险评价、财务及内部控制、人力资源与组织、法律事务等关键职能领域,基本没有具体的业务管理部门。子公司为业务经营管理公司,按总部规定负责归口管理某种类别业务,是利润责任中心。孙公司为经营性子公司,负责在某个国家或特定地区从事某种业务经营活动的公司,是子公司的分利润中心。作业区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基层单位,没有法人地位,其中心任务是用一定的成本去完成具体的任务,是成本控制中心。

(三)实行专业化经营,调动积极性

各大公司为适应业务面的扩大化和复杂化,普遍将原来按地区划分的各分(子)公司改组成按专业划分,使分(子)公司成为拥有较大独立权力,在经济上又能单独核算的经营单位。减少管理层次和实行多事业部制,增加业务分部或分公司是国际大公司组织结构改革与调整的主要方向。

(四)筹划税收衔接产业,增加利润

国有企业在决策海外公司的组织结构和布局时,一定要把取得最为有利的税赋环境考虑进去。把税收筹划作为设计公司组织机构和布局的一个要素,可以减少企业负担,直接增加利润。必须注意的是机构设置以效益为唯一标准,不存在固定不变的组织模式,而要随着东道国税务制度的改变不断进行调整和变革。此外,坚持和促进上下游一体化协调发展。以国有石油公司为例,多数石油公司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为主,兼营原油运输、炼制、化工、电子、煤炭、冶金等相关产业,要挖掘产业链之间的合作潜力,实现整体资源优化配置。

(五)外部科层化,增强外部控制力

企业除了通过股权关系控制自己公司系统的企业之外,还要注重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合同控制巨大的“合同性资产”,使公司成为各种非股权关系的网络中心。通过这些网络,公司建立起一个无形的“外部科层组织”。在某程度上,企业的“外部科层组织”已经具有了协调紧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功能,它与通过股权关系所建立的科层组织功能相近,公司虽然不拥有该类企业的所有权,但同样能控制其行为,让它们为自己的战略目标服务,成为公司价值链的一部分。

四、经营风险

跨国经营通常应以产品出口为先导,取得经验,了解市场,有了品牌知名度,熟悉经营环境后,再循序渐进,逐步开展合资、合作乃至独资、战略联盟、跨国并购等方式。

(一)利用多种渠道,实行品牌战略

企业应具有强烈的品牌意识,积极开展品牌国际活动促销活动,实施品牌先行。企业可以利用国际上的一些比赛,做产品的广告,让观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自己的产品,树立自己的品牌;还可以利用政府外援的途径,先向我国政府援助的国家无偿提供设备,然后逐渐打开该国市场。如深圳华为集团的通讯产品就是通过这一途径打入了南非市场。在国内市场有很高的知名度,资金雄厚,有国际经验的企业,可以通过到海外投资建厂,以自己的品牌来扩大产品的海外市场份额,如海尔集团等。

(二)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经营主体

首先是合资经营,同东道国举办合资合营企业,比较容易获得当地的财力、物力、人力支持。东道国企业熟悉当地资源、市场条件、政府政策法律,有利于减少我方经营的风险。其次是非股权安排。企业通过特许权协议、经营合同、销售合同、提供管理性劳务等参与东道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方式,往往受到东道国的欢迎,有利于企业打入市场。再次是建立独资企业。独资的好处是有经营自,可与母公司保持密切联系,有利于控制自己的技术和工艺,减少或避免因合作经营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但它对管理的要求较高,风险较大,应慎重选择。

(三)实施战略联盟,降低经营成本

战略联盟一般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实现,常见的类型有研究开发战略联盟、生产制造联盟、联合销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战略联盟等。战略联盟的好处在于降低成本、减少竞争、分散风险、适应性强等。战略联盟比母子公司的关系要松散灵活,在联合的多个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既有内部贸易的性质,又有外部贸易的特征,兼内外两家之长,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四)收购兼并外企,搭建销售平台

收购或兼并国外企业,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和国外公司发达的营销网络,实行跨国经营,可以将自己的产品尽快地推向国际市场。如浙江的万向集团,已收购兼并了16家国外企业,并涉足国外金融保险业,其产品已打入欧美和非洲市场。

(五)培养国际人才,应对复杂形势

企业海外投资不仅需要水平过硬的技术人才,更要有复合型具备国际经营资质的管理人员。我国企业今后海外投资的重点是中东、中亚、北非、俄罗斯以及南美等地区,这些地区文化组成纷呈,民族、种族矛盾复杂,历史风俗差别显著,政治环境多变,对企业投资形成了挑战。因此,应该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知识结构和人才队伍的完善,形成一支精通外语、外贸,熟悉国际投资规则,能够识别和评估风险并通过合适的方式化解或减少风险的国际化队伍。

五、本土化风险

“思考全球化,行动本土化”是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的重要理念,也是很多著名跨国公司的成功之道。本土化经营是企业解决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矛盾与冲突的最佳方式。我国企业本土化策略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发本土化,生产适用产品

世界各国风俗文化多样,生活消费习惯各不相同,只有投其所好生产出适用产品,满足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才可能在东道国占据一席之地。而只有立足东道国市场,及时了解消费者的消费动态,才能不断研发出新的适应性产品,持续提升东道国消费者对公司及其品牌的忠诚度。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在当地设立研发中心,及时了解最新的科研信息和技术发展动态,增加公司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研发的本土化程度,制造出适合当地消费者消费习惯的适路产品。

(二)生产销售本土化,增加企业利润

在东道国投资建厂乃至设立生产制造中心,就地采购原材料,就地生产,就地销售,一是能够大幅度降低运输、人力等生产经营成本;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开东道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三是可以极大地减少国际市场波动的影响;四是可以充分利用东道国自然资源丰富或生产要素成本低等区位优势;五是可以获得东道国税收、融资、土地使用等相关优惠政策的支持。在东道国寻求熟悉当地市场的销售,或者与跨国公司合作,利用他们成熟的营销网络,对于国外销售渠道不太健全的企业而言,将产品方便、快捷、及时送到消费者手中,不失为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进军东道国的捷径。

(三)人才本土化,发掘人际潜力

与企业自派人员相比,东道国人才具有熟悉当地生产经营环境、了解消费者需求、善于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打交道等优势。实施人才本土化战略,大胆聘用熟悉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风土人情的适用人才,一方面能使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更好地符合东道国企业行为规范,更快地拓展东道国目标市场,另一方面也能减少东道国政府和民众对企业的防范抵触情绪,极大地增强当地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同度。

(四)公共关系本土化,创造融洽氛围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东道国政府、银行、工商、税务、消费者、原料供应商等息息相关,在当地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搭建本土化的公共关系,对立足长远的企业而言不可或缺。因此,中国企业跨国经营时,一是要加强与东道国各级政府和工会等民间组织的对话和沟通,或者寻找企业代言人以获取当地政府和工会组织的大力支持;二是要入乡随俗,在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的同时,注意尊重当地关于营业时间、人员雇佣、薪酬福利等规定,尽量使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三是要力所能及地参与东道国的公益事业,努力争取东道国公众的好感和信任。

六、文化冲突风险

来自不同文化的管理者和员工共同合作经营,会带来多元文化冲突,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影响。能否克服文化冲突,是企业跨国经营中所面临的挑战和难题之一。

(一)宽容多元.建立跨文化沟通机制

不同的文化具有不同的价值观,人们总是对自己国家的文化充满自豪,大多数人总是有意、无意地把自己的文化视为正统,而把外国人的言行举止看作稀奇古怪。而事实上,这些看似古怪的言行举止、价值观念对该国人来说是再自然不过了。在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或群体之间建立多层次、制度化、正式及非正式沟通形式,让他们表达思想、传递信息、交流感情,确保信息畅通,可以增进彼此的尊重和理解,产生信任,并最终形成文化整合和创新。跨国企业应在沟通交流的基础上,找到不同文化的优势,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统一的价值观,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向心力。

(二)整合创新,创建新型文化

通常,解决跨文化冲突有三种方案:一是凌驾式。其特点是组织中一种文化凌驾于其他文化之上,组织决策和行为均受这种文化支配。这种方式可在强弱文化对比悬殊,弱势公司能对强势公司的文化完全接受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能在短期内形成“统一”的组织文化;缺点是不易博采众长,因其他文化受到压抑而使其成员产生反感,最终加剧冲突。二是共存式。企业内母国文化与东道国文化共存,可保留双方各自的文化,追求和谐与稳定。但这种和谐与稳定的背后往往潜伏着危机,只有当彼此之间文化差异缩小时,才能采用此方法。三是融合创新式。双方文化应进行有效的整合,通过各种渠道促进不同的文化相互了解、适应和融合,原有各方的企业文化既失去了自身一些特质,又从异质文化中吸收了一些新的特质,从而形成一种新的企业文化。在当地文化基础之上构建一种新型的公司文化,既保留着母国文化,又与当地文化环境相适应,是两种文化的有机结合。

(三)多种渠道培训跨文化人才

首先是日常培训。企业既可以通过企业的网站、培训班进行跨文化培训,也可以聘用文化顾问来指导员工;有些企业运用“文化翻译”,帮助解释各方行为的含义;也可以选择采用全职培训专家解决不同国籍员工之间的文化阐释问题。

其次是通过商务实践对员工的培养。企业可以利用与外籍同事、供应商、客户的日常接触,培养员工跨文化能力。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电视会议或面谈都是进行沟通的途径;在项目合作中,学习外籍人士解决分歧和克服误解的方法。

再次,可以通过聘用来自多样文化背景的员工或具备广泛国际经历的人员,直接参与公司的海外业务的管理。

(四)借助第三方文化,进行跨文化管理

企业在进行全球化经营时,如果无法在短时间内适应由“文化差异”而形成的经营环境,可借助比较中性的、与母国的文化已达成一定程度共识的第三方文化,对设在东道国的子公司进行控制管理。用这种策略可以避免文化的直接冲突,避免资金和时间的无谓浪费,使子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活动可以迅速、有效地开展。

七、社会责任风险

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创造财富之外,还应对社会负责,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保护弱势群体等等。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标准日益得到全球范围的支持,经营者应当高度重视。

(一)树立社会责任观,把握责任新趋势

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的制约,其宗旨是保护弱势的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说明,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跨国经营企业应积极推行社会责任标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适应企业社会责任全球化需要。

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标准不仅取决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还包括社会制度、法律环境、价值观念和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因此,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对社会责任的观念有所不同。企业应利用各种机会加强与东道国政府、民间组织、合作伙伴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自己在本国经济条件下为承担社会责任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宣传企业责任立场和观念,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与时同时,企业要密切关注国际上环境标准,劳工标准等的社会责任问题的最新动态,收集主要目标市场国家关于社会责任的新法规、新标准,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以便企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转变发展模式,注重社会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基本上摆脱了沉重的社会负担,把资本的保值和增值作为自己的主要目标,但过犹不及的是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强调企业利润的积累,而忽视员工权益维护和环境的保护,产生了社会责任的缺失。事实上,当今企业的竞争已经从商品竞争、环境竞争向道德竞争过渡,加之发达国家民众消费意识的成熟,在国际贸易中,非伦理化的产品在国际市场越来越受到排斥。实际也证明把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发展的惟一目标,是造成企业过早夭折的重要根源。因此,企业应当实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经营理念,为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三)不歧视,保障劳工权益

员工是企业经营的核心,也是管理理论研究的重点。在欧美国家,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人本管理”的理念出发,给予员工人格尊重、扩大员工权利范围,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一个企业如果想在经营活动中取得成功,就离不开具有创造性的、训练有素的、富有激情的员工积极合作。因此,企业在跨国聘用员工时,应坚持机会均等的原则,只要达到所规定的工作要求,不会因为人种、信仰、肤色、国籍、民族、年龄、宗教、性别、残疾等因素受到不合法待遇。同时还要根据员工人的个人能力、业绩及公司的赢利情况制定奖励方案,创造一个积极向上、努力进取、充满快乐的工作环境,为员工充分发挥自身潜能提供条件。

(四)减少能耗,保护环境

随着企业的巨型化和国际化,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全球性问题日益凸显。这不仅给人类生活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而且阻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长远利益出发,欧美发达国家的绝大部分企业开始转变经营观念,主动采取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乃至消除生产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企业应坚持“为环境而设计”的理念,在产品设计开发,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营,到货后服务、废品回收的每一个环节都充分考虑环保因素,从而使产品实现最高的环保效率,材料和能源消耗保持在最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