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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的优点。
天然气之所以会普遍的运用到各种生活中,主要还是因为它是一种安全可靠的燃气之一。天然气属于是洁净环保的优质能源,不含有一氧化碳等有害的物质,即使在燃烧的时候,产生的二氧化碳也是比任何的燃料都少的,它的绿色环保可以从根本上改善环境的质量。天然气还具有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实惠性,天然气没有毒害,很容易就散发了,比空气还要轻,很难累积聚集成爆炸性的气体,很安全;天然气和别的人工煤气燃料相比较,除了空气质量变好以外使用价格还划算,并且干净,这样还节省了用户维修或新买炉灶的钱。所以说,相信在未来,天然气将会更普遍的进入千家万户,为大家带去安全可靠的燃气的同时还送去干净的环境。
2.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天然气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面临着一场难得的机遇。随着关于天然气的相关理论认识和勘探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相信应该会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之内,我国的天然气仍将继续保持快速稳定发展的态势。如果站在剩余资源潜力与领域的角度去看的话,未来天然气发展潜力也许会比石油更好。岩性地层和前陆冲断带构造,深层碳酸盐岩和火山岩以及成熟探区深层常规天然气资源量目前探明程度不高,还存在着大幅度增加天然气储量和产量的基础与潜力。同时,因为特定的地质条件,让我国的非常规天然气资源量也很丰富。不过,根据相关评价结果显示,我国天然气勘探开发主要还是以常规资源为主,非常规为辅。非常规资源的开发利用目前还处在探索的阶段,也行将来伴着非常规天然气开发利用技术的进步发展,我国天然气发展的节奏将会进一步加快。
二、国内天然气市场发展现状
1.资源的现状。
尽管我国的天然气资源很丰富,但是其分布和发展处于很不协调的状态,据相关的调查显示,有百分之六十九以上的资源都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而且沙漠和山区以及高原和海域等就占了总共资源量的百分之八十四,天然气资源除了分布问题还有其分布的地方地质问题还非常的复杂,埋葬的也很深。
2.天然气市场的问题。
第一,天然气市场的运行方式和管理体制的落后,很难跟上国家整体的改革脚步;第二,天然气的供求潜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第三,天然气的价格机制不健全不灵活;第四,天然气的配置方式和市场经济不相符;第五,天然气的销售基础体制不健全,基础设施较弱,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三、做好天然气的发展规划
1.天然气供应能力和资源利用。
从上个世纪天然气的产量上来看,比重还是比较大的,占了全国的产量的百分之六十七点一二,说明了其实际的供应能力还是有着很大的开发潜力的。在西气东输的政策下,伴随着出川管线的相关建设,一定要想法设法的让天然气的生产供应量不断的增加。
2.关于天然气的需求。
要根据国家的相关工作预测估计,综合资料分析,对未来的天然气需求做出一个新的预测表。
四、如何做好天然气的开拓发展
1.优化能源结构,保障天然气供给。
目前我国天然气消费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差距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天然气产业目前起步阶段,除了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以外,上中下游的配合度也有待于提高。因此要提高天然气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要完善天然气输送的管道网络建设。正如前文所述,目前除了四川省实现比较完善的天然气运输环形管网外,其他地区都处于一个比较孤立的状态。只有将天然气输送的城市网管、区域网管建设完善,才有助于天然气消费比例的提高。
2.建设储气库。
西线东输经过的10个省市自治区,没有一个区域建立储气库的。储气库的建立除了对建立地点有要求外,还对天然气的来源有一定的要求。目前我国的天然开采主要集中在四川盆地以及海上天然气开采上,增加天然气的探明储量,并且在天然气需求旺盛的地区增加天然气的探明储量,是解决目前天然气供需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国家必须要加强天然气的勘测力度,提高开采效率。
3.设置合理的天然气价格。
天然气市场开拓必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气价,因此天然气的合理定价关系到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而目前天然气价格却缺乏竞争力。因为作为普通的天然气使用者,使用天然气首先考虑的是价格因素,而不是环境因素,如果天然气的价格超出了居民对其价格的预期,那么居民会很有可能转向其它能源,比如煤炭和石油。目前天然气定价普遍采用“成本+利润”的定价模式,将天然气在勘探开发以及运输销售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得普通的消费者难以承受。因此天然气在定价上应该对多种定价方式进行衡量,找到最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定价方法,既要反映供应成本,提高天然气的竞争力又要满足消费者利益,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发展。
4.发展思路。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处新疆范围,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便利条件,兵团天然气的发展完全可以依托疆内中石油输气管网和正在建设的通市、通县、通镇的输气支线管道,采取在区域中心建设支线输气管道和母站的方式,利用大型车辆实现天然气配送;储气站到居民点采取铺设输气管网实现入户;边远中心连队通过LPG方式解决。完善天然气输配网络,建设清洁、高效、安全、稳定的保障体系,对于加快兵团转变能源发展方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结语
1.镍铁冶炼设备市场。镍铁冶炼设备市场是沈冶机械刚刚进入的细分市场,由于公司为达贡山提供了镍铁冶炼用回转窑在该细分市场中产生了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从销售规模和利润看,镍铁冶炼设备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规模,而且回转窑的应用是近年来矿热炉生产工艺的一大进展(简称为RKEF)。与传统矿热炉相比RKEF在成本和产品质量上更具优势,镍含量最高可达20%(基本与标准镍铁相同)。回转窑法镍铁生产未来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可将镍铁冶炼设备市场作为重要细分市场。近期已经出现众多的镍铁拟建设项目,可以预见在“十三五”会出现一个镍铁产能投资的。如果借助达贡山业绩的影响将可能在镍铁冶炼设备市场首先实现输出系统化产品的目标,因此市场开发的时间性非常紧迫。2.选矿设备市场。选矿设备市场从行业规模上看是非常巨大的市场,即是细分到钢铁及有色金属矿选矿设备其市场规模也远远超过铝电解设备和镍铁冶炼设备市场。目前看该市场对沈冶机械的影响相对较小,如果能够在该市场中树立起品牌影响力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其对沈冶机械未来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旦在该场建立起品牌影响力将会对众多的周边市场起到有力推动作用。可将其定义为公司的核心细分市场。新的选矿工艺、设备正不断的被投入应用,选矿设备尤其是磨碎设备在向大型化、高效、低耗方向快速发展。大型金属矿用选矿设备市场越来越成为高技术壁垒行业,成为行业的重要竞争者是我公司在十二五期间需要完成的任务。3.短流程炼铁设备市场。虽然国际、国内已经产生多种短流程炼铁工艺方案,但从实际应用效果看都不尽理想。投资大、能耗高、生产工艺要求苛刻、实际产品质量无法达到目标要求,设备运转维护困难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实际市场规模还不大。沈冶机械由于还没有正式进入该市场,未来如果生产技术成熟后则可能会对沈冶机械的销售收入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可能成为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因此可以将其定义为重要细分市场从时间紧迫性来看,短期内短流程炼铁设备市场还不会出现大规模启动的局面,竞争压力不大,可以有较充裕的时间对产品及应用工艺进行深入研究。是公司未来型产品细分市场。4.铜冶炼设备市场。铜冶炼市场是沈冶机械刚刚开始涉足的细分市场,短期内沈冶机械在该细分市场中的销售将主要依靠瑞林院实现。因此重要性较低。在相关产品的生产技术获得成熟后,销售额或利润会有相当的成长空间。因此可以将铜冶炼设备市场作为公司的重要市场。由于我国的铜冶炼能力及加功能力也处于相对过剩的状态,因此设备投资的成长空间相对较低。目前看只有渣选系统可能会在未来有较快的成长空间。因此时间上并不十分急迫。5.冶金备件市场。冶金备件市场是一个非常广阔的市场,但同时又是有众多的细分市场的。每个分细分市场销售额均相对较低。目前,冶金备件市场对沈冶机械的经营具有一定的影响,在未来公司成长后单个细分市场对沈阳机械的影响将会持续降低。因此冶金备件市场对于沈阳机械公司来说应定位于附属市场。
二、产品定位
1.回转窑。回转窑是我公司刚刚涉足的产品。但由于其在我公司目标市场中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易于公司的其他产品向配合形成成套产品,在未来产品体系建设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枢纽作用。由于其与混合机等产品还具有技术上的相通性,可与相关产品形成技术上的相互促进关系。从产值、利润维度看回转窑的单台产值较高,在近期镍铁冶炼应用方面又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和较高的成长性。综上可以将回转窑作为我公司的核心产品之一。2.球磨机(棒磨机)。球磨机是在黑色、有色冶金等行业中被广泛应用的通用设备,且在选矿、冶炼工艺中是关系到产品质量的核心设备之一。由于其应用的广泛性同样具有与沈冶机械多种产品组合形成多种成套产品的能力。在煤化工用棒磨机方面,沈冶机械已经处于国内先进行列,开发出国内最大规格的煤化工用棒磨机。可将球磨机(棒磨机)作为我公司的核心产品,重视磨机的开发对提升公司业绩,实现产品向系统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磨机大型化进程不再是起步。十三五期间完成大型磨机产品及市场开发并取得市场占有率基础是公司必须完成的任务。3.其他产品。杂沈冶机械细分市场中正在生产及可以开发的产品有:混合机、烧结台车、轧辊、油膜轴承等成台产品以及冶金备件产品。在这些产品中不乏利润率较高的品种。但此类产品与其他品种在细分市场上较为分散,与其他产品的联系紧密度不高,此类产品较适合定位为附属产品。对于此类附属产品,公司需要提高生产工艺技术,保证产品的生产效率及产品质量,但不应在研发上投入过多资源,避免出现资源分散的情况。
三、市场、产品规划目标
明确钢铁、矿山、有色金属、煤化工等行业为主要目标市场,产品定位于回转窑、混合机及磨机系列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实施五步走战略,第一阶段对标行业领先者,做精现有常规产品,虎口夺食,保证事业部初期的正常运行;第二阶段引进先进技术,实现磨机产品大型化,在竞争相对平和区域,提高毛利水平;第三阶段延伸产品链,增加产品族,形成东方不亮西方亮的营销态势;第四阶段具备设备总承包竞争实力,实现冶金事业部有规模式发展;第五阶段通过节能环保产品创造利润。
(一)长春城市性质
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全国重要的汽车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基地和科教文贸城市。至2020年,把长春建成经济实力较强、社会文明进步、科学技术先进、城市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开放型、多功能、具有北方特色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城市总体布局
中心城区的城市形态采用’分散组团式’布局,由以建成区为主的中心团和规划建设的外围组团(兴隆团、富锋团、净月团)组成。中心团与外围组团间设置绿化隔离带,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结构为’多中心分区式’结构,其中:中心团分为中心分区、二道分区、铁北分区、绿园分区、汽车厂分区和南湖分区,外围三个组团各构成一个分区,每个分区都具有独立的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将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布局结构,控制中心团的开发强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城市建设重点逐步从中心分区向外围分区转移,完善各分区功能,使人口和产业达到合理布局。
二、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一)总体思路:
从长春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出发,提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思路;从目前存在和未来发展可能面临的问题入手,关注城市空间布局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进步的支撑;以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提出城市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策略,构筑城市整体的城市生态空间结构;以公共交通为导向,适应城市机动化的发展趋势,构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随着城市扩大和多元化的进程,创造分区发展和城市整体发展共赢的局面;延续城市格局,保持城市特色,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环境;适应地方资源特点的能源约束条件,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二)空间布局:
1、划区城镇空间组织体系:按照“一城、一区、十组团、九城镇四个层次,实施分类指导。“一城”为主城,“一区”为双阳城区,“十组团”为净月组团、富锋组团、兴隆组团、合心组团、劝农山组团、奢新组团、双营组团、英俊组团、机场服务组团、兰家组团,“九城镇别为泉眼镇、永春镇、乐山镇、新湖镇、山河镇、太平镇、鹿乡镇、四家乡、齐家镇。
2、城市结构:形成“双心、两翼、多组团”的城市空间结构。“双心”指疏解城市中心区部分职能,形成中部和南部两处城市中心。调整中部城市中心职能,重点发展商贸、文化、娱乐等传统服务业;建设南部新中心,引导与支持行政办公、文化体育设施以及金融保险、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在南部中心相对集聚;“两翼”指城市西南翼形成以汽车、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城市发展空间,东北翼形成以传统产业和玉米加工业为核心的城市发展空间;“多组团”指重点加强净月组团、富锋组团、兴隆组团的建设,与主城共同构成联系紧密、分工有序、协调发展的城市空间。
三、长春市城市规划实施效果与影响:
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已初步进行了论证,并得到了建设部专家的认可。在该规划的影响下,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开展了修编的工作,各区、各开发区的分区规划和28项专项规划的也在进行当中。目前,许多城市设施建设和城市开发项目,都有序的安型一般总体规划进行。
规划实施期间,长春建设改造主次干道50多条,1787条巷道旧貌换新颜,实施了九大区域亮化工程……新建了交通、市政、公用、环保等重点工程120多项,累计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投资500亿元,成为长春市历史上城市建设任务最重、困难最多、投入最大、发展最快的时期。 以下是规划后的部分效果与影响:
(一)建设改造50多条主次干道
五年来,长春市城市建设紧紧围绕支持一汽发展、开发区二次创业和铁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先后建设改造了亚泰大街、人民大街、吉林大路、三环路等50多条主次干道;建成了集购物、休闲、娱乐、信息交流于一体的长江路步行街;同时规划建设了长春大桥、兴业立交桥、长沈路桥等大中桥梁12座;对人民大街、解放大路、吉林大路、东盛大街、建设街、安达街、开运街等400多条道路进行了大中修;改造了人民大街南出口、102国道长沈公路、吉林大路、长吉北线、长吉南线、北亚泰大街6个城市出入口,提高了道路通行能力和承载能力。
(二)房地产开发面积2500万平方米
长春市大力实施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引进了大连万达、深圳万科、上海绿地、天安、融创等外埠较大的开发企业,先后改造了二道区吉林大路两侧等大片棚户区,建成了“长春明珠”、“万科城市花园”、“长春上海城”、“天安第一城”、“融创上城”等规模较大、环境优良、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城区每年房地产开发施工面积500万平方米左右、竣工面积300万平方米左右,改善了市民的人居环境。
(三)改造巷道1787条
近几年,长春市以人为本,加大了巷道的改造力度,“十五”期间共改造巷道1787条,极大地改善了市民的出行条件。同时,完成了9大区域的亮化工程,目前,长春市已有路灯53113盏,为市民夜间出行提供了方便。
(四)绿化覆盖率达41.5%
规划期间,长春加大了环境治理力度,城市环境日新月异。五年间,长春市建成了日处理能力15万吨的西郊污水处理厂和日处理能力2.5万吨的双阳污水处理厂;对伊通河城区段进行了综合整治,实施了串湖区域治理工程,串湖治理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溪园将于今年6月竣工。长春市还规划建设了占地93万平方米的长春世界雕塑公园,目前,有来自世界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艺术大师们精心打造的341件雕塑精品陈列园中,使长春成为国内世界各地雕塑作品最多的城市。同时实施了“一环五带”绿化建设工程,建成了自由大路、新发路等一批绿化精品街路,改造了南湖公园、胜利公园和人民广场、西安广场等主要公园(广场),城区每年新增绿地200公顷以上,2005年绿化覆盖率达到41.5%。
(五)16条主要街路安装路灯
长春市还将对16条主要街路和333条巷道安装路灯,到06年底,长春市二环以内全部亮了起来。这16条主要街路包括和顺街、农安南街、农安北街、惠工路、四通路、安乐路、公平路、远达大街、天光路、通安街、柳影路、解放大路、自由大路、亚泰大街、建民路和繁荣路。
(六)45.61平方公里面积要亮化
长春市对亚泰大街、长春大街、伊通河以东、自由大路以北、东环城路以南、东环城路以西区域和开运街、南环城路以东、靖宇街、卫星路、开宇街、南环路以北、临河街以西、宽平大路以南、南湖大路以南、自由大路以南区域,共45.61平方公里面积进行亮化。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整个室外照明工程预计总投资将达到7000多万元。
四、规划中的特色与创新:
本次规划修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五个统筹”,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突出重点,持续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竞争能力。
(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规划从分析环渤海地区、东北地区、省域范围、市域范围的角度出发,明确长春市在不同层面的定位、发展策略。规划期内,要面向国内外,积极推进与东北中心城市的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塑造与吉林省中部城镇群之间的紧密联系,加强与吉林省中部地区在产业发展、城镇空间、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增强长春市作为吉林省中部城镇群核心城市的综合辐射作用。
(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节约保护利用规划,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针对经济发展与资源、生态之间的矛盾,规划明确提出未来长春市资源生态发展战略。第一、实现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相结合,重点加强生态建设;第二、促进水资源战略性转变,提高用水效率,维持水系系统完整性;第三、培育资源节约型生产和生活方式,提高资源重复利用率;第四、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第五、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创建生态园林城市。
(三)实行规划区范围内全覆盖规划,统筹城乡发展。
规划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基础上,重点突出中心城区职能、空间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合理确定和强化各组团产业依托,切实改善城镇生产、生活环境,推进村屯用地结构性调整。规划期内,逐步实现退宅还耕、退宅还林,促进农村人口向中心村、城镇、组团集中;逐步缩小城镇与中心城区的差距,促进小城镇由数量型向质量性转变;逐步发展壮大组团,与中心城区形成联系紧密、资源互补的城市空间。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协调共生的城市发展格局。
关键词:保险竞争规制完善
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面临的规制挑战
随着入世后对入世协议的逐步落实,我国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保险规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1.外国保险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险市场在开放中面临着最大挑战。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保险技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与不成熟的中资保险公司同台竞争,这无疑会给中资保险公司带来竞争压力,并压缩中资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保险市场份额将被重新分割。特别是再保险市场,根据前对外经济与贸易合作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具体承诺减让表》来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将面临百分之百的开放,直面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
2.保险费率趋向市场化,使保险定价越来越细,不良风险获得保险保障的困难越来越大。在一个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费率结构必须与投保人的风险水平相适应,至少应该接近于其他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费率结构,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风险分级变量自由定价,否则会失去竞争机会。开放保险市场所带来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不同风险之间价格差异的扩大,保险公司将通过越来越多的风险分级变量把投保人根据其风险水平分成许多不同的费率组别,自由定价的政策将迫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有关保单持有人相关统计信息来确定保单价格,从而使保险市场价格趋于敏感性和多样化。
3.经营费用和人佣金将大幅下降。在所有实施垄断经营、价格控制、卡特尔或缺乏真正竞争的国家,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压力,其经营效率普遍较低,如经营管理费用过高,支付给人的佣金远远超出必要的水平,而这些经营费用水平在完全市场化的竞争中是不可能维持的。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不断开放,国内保险公司为了参与竞争,抢占市场,必定采取低费率政策,从而导致承保利润下降,无力支付高额的费用和佣金。因此,削减经营费用、降低人佣金将成为保险公司重要的竞争手段。这必将对目前我国保险经营方式和保险市场利益格局产生巨大的冲击。
4.保险监管机构压力增大,监管体系将与国际惯例接轨。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我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加复杂,这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根据WTO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对保险市场竞争的规制上,内资与外资保险机构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应一视同仁,这就要求保险监管应尽快通过体制和模式的创新以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现行保险市场竞争规制与WTO法律制度之间的差距
我国保险竞争规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等方面,虽然正在努力与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过于强调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样重要的价值目标——自主、效益、公平竞争。尽管WTO法律制度在金融服务问题上给自由化以相对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终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目标。然而,我国现有的保险竞争规制模式在价值目标上,强调国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场主体自益的维护;强调行政性的强制监管,相对忽视保险业的自律和保险公司的内控。
其二,将内资保险与外资保险、外国保险区别对待。为强化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业监管,我国制订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专门性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表明,我国在针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立法上试图做到内外有别。其实,《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体现了内外资保险公司差别待遇。如《保险法》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合资企业和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其三,在保险法制的公开与创制方面,透明度尚有很大差距。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这不仅是一项程序性原则,也是一项实体性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上主要协定、协议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第7条对成员方国内法规创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对于成员方已经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其国内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遵循合理、客观和公正、统一的原则。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实现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要求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及时地公开和通报,并应将有关法令、规章或行政指令等迅速地报告给服务贸易理事会,还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和机制来确保这种公开和通报的全面与及时。我国现有保险法制的公开,虽有了一定的机制,但是仍然缺乏严格的执行和监督规程。特别是监管当局针对具体问题所做出的、实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对性答复和解释,往往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其透明度难以保证。根据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任何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规将影响协议的实施的,有权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这意味着如果我们不迅速改变保险立法的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的状况,我国将可能面临众多来自WTO成员方保险公司的,从而在国际保险合作和竞争中陷入被动局面。
事实上,我国的保险竞争规制制度也缺乏透明度。政府对保险业进行规制的内容、措施、手段和程序缺乏透明度。诚然,在我国现有条件下,要确保透明度原则在保险市场竞争规制的实践中得到实现,还有一定困难。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虽然开始建立并受到普遍关注,但由于认识的偏差、物质基础的缺乏及体制的障碍,我国的信息公开,无论从内容、范围还是从形式和程度上都还远不能满足WTO的需求,甚至被认为是贸易上缺乏透明度的国家。其次,部门立法制约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科学和统一。我国的保险法制的草拟和创制者大多是由政府职能部门——中国保监会来充任。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着明显的行政目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草拟创制必然会渗透其主体利益色彩。这势必会影响保险法制的合理、公正和统一,从而在实质上违背透明度原则。
三、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竞争规制的对策
1.确立保险竞争规制的市场化理念
所谓市场化理念,就是对以市场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场化理念应该是保险市场竞争规制基本价值体现。因为:①市场化理念是竞争规制的重要理论基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市场竞争规制强调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经济角度分析,它主要通过对该行为的鼓励、限制或惩罚给竞争者以压力,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虽然这种压力的形成也依赖于直接的行政约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过市场的力量问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在这里,市场仍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也是市场规制与市场管制的实质区别所在。②市场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灵魂。WTO所架构的是一种以市场为价值取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应当是完整的、开放的,市场机制是完善的,市场监管是有效的,市场运行是规范的,这就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有限度。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实际上,自80年代以来,包括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采取了市场经济制度或进行了以市场经济为走向的改革。各国经济的市场化使作为“经济联合国”的WTO的产生和发挥作用有了一个更加广泛的基本制度基础。
要在我国保险竞争规制中贯彻市场化理念,必须对我国现行保险市场规制模式进行全面改革和创新,包括:规制主体要从政府他律一元规制主体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结合的多元规制主体的转变;规制手段要完成从政府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单一行政规制手段到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的法律规制手段为主的转变;规制的目标上要从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控制保险风险为唯一目标的安全规制到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制的转变;规制的时问上要完成从事前上报审批的事前规制和向事前报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和惩处的全过程规制转变;规制的内容要从以条款和费率监管为中心到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转变。
2.借鉴保险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决定了保险竞争的国际化,这就要求我国应开展和加强保险竞争规制领域的国际合作。WTO要求成员方在制度变革上应能逐渐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国应在维护国内保险市场秩序的同时,要大胆地为保险法制的国际化创造条件,为我国保险市场早日真正地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3.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规制的法律体系
为适应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须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顺应世界保险业竞争发展的趋势,加快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建立有效的保险规制的各项法律制度,以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在遵循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法律资源,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一方面,我们按照WTO的要求,抓紧修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废除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歧视性待遇规定(如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条件过于严格、程序过于繁琐,经营地域和展业范围的限制等)和超国民待遇规定(如税收优惠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惠等),以创造一个内外资保险公司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遵守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其他相关国际法律给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性条款,以及我国在与WTO其他成员方谈判中所争取到的一些权利,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尚属于幼稚行业的我国民族保险业给予适当的保护,使我国的保险开放能够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
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构建一个以保监会为核心、保险行业自律为补充、保险公司自控为基础、其他相关部门(如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配合的保险市场规制的多元立体网络结构。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还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确保监会在保险竞争规制中的职责权限,加强保监会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同时,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我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体制,做好必要的立法准备。
第三,强化对保险业垄断经营的规制。垄断经营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在规制保险垄断问题上,我们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又不能照搬他国的模式,而应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和我国保险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虽然我国保险业也存在着经济垄断的现象,但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现行体制设计的缺陷,我国的保险垄断主要还是行政垄断。因此,目前我国保险业反垄断的主题应该是以反对行政垄断为重点,要依法限制地方政府对保险业的干预,为保险市场主体平等、自由的竞争营造良好的环境。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前,就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反垄断的规定为法律依据,由保险监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承担反保险行政垄断的职责。必须明确,我国反保险行政垄断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既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赖于新的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保险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和保险监管制度的创新。正如有的学者主张的“行政性垄断综合治理论”那样,解决保险业的行政垄断问题,同样需要政治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三者配合使用。
关键词:德性制度化规则泛道德主义
德性是人类内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规则则是人类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筹划。秩序性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不管是内在生活世界还是外在生活世界,基本的秩序性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两种秩序性分别存在于两个不同的世界中,但它们并非绝然隔离,而是以各种复杂的关联方式构成一个通过人的社会化过程来显现的相对统一的张力构架。内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不仅有着不同的规定性,而且它们的获得方式也存在着很大差异。要真正深刻地理解这个张力构架,就必须对不同秩序的获得方式和不同方式之间的关系作出恰当的理解。
一
德性是内在秩序的根源。它使人类超越自然属性的羁绊和生理本能的绝对驱使,成为一种能够自我节制的社会存在。德性使人类具有了道德意义上的自我创设能力,它以其根源于超越性的观念力,永远深情地眷注着人性的提升、人情的陶冶和美好习俗的护养,承担起为人类构筑精神家园,为人之为人确立形上基础的历史使命。德性建构了人的品格,纯化了人的心灵,为人的尊严奠定了基础,每个真诚的灵魂无不深情地眷恋着它。德性作为人的一种稳定的精神品格,积淀在人的自我意识之中,指导人们的价值选择,通过人们的道德实践,在人的行为模式中呈现为个体存在的现实形态。它唤醒人仁人惜物的“善端”,使人定廉耻之心,行“忠恕”之道,最终向自由自觉的境界升华。
自由是人类意志的本性,也是德性发生的前提。但自由不是任性,而应该理解成人的理性的自觉,意志的自律。道德虽然具有某种“律令”的表现形态,但本质上却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而是人自身生发出的一种内在需求。德性不应该被外在地强加于人,而是应该通过个人的人格自觉来实现。道德最根本的规定性正在于人的行为出于自由自觉的内在需求,而非受制于物欲,沉湎于声名。德性既不是冰冷理性的算计,也不同于刺激反射型的技术层面上的因果机制,而是与人的意志和情感体验密切关联的。德性所崇尚的是人的善良的意志倾向,合宜的行为模式和仁人惜物的情感。德性自身虽然与人的理智能力有关,但更主要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心灵感受方式和情感归向。德性在人的行为方式上的具体表现即是人的心灵品质的整体表达。德性的外化就是现实社会生活中道德行为的发生,道德行为本身就是在社会环境中彰显生活的本己意义,是对行为的整体价值和意义的创生。德性通过对“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来展现自身,因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黑格尔,1979:157)自由使人拥有了担负责任和义务的逻辑空间,而德性的用心正在于唤醒人对责任和义务的自觉。
制度化规则是对社会秩序性的“衰落倾向”的一种必然反应,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整体性、有序性的形式化表征。它通过对独立主体行为方式的刚性规制来刻划个体自由的社会意义和个体与整体的历时关系。人是一种社会化存在,人必然要和自身之外的对象发生作用。这些作用存在各种不同的类型,有些不仅对个体本身是积极的,而且对个体所属的整体也是积极的,但并非所有类型的作用都是如此。所以,需要对社会过程中某些类型的人与人、人与物的作用方式加以限制,限制就需要某种确定的标准,标准的现实体现即是规则。制度化规则的本质在于人们的“共同契约”,所以它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就是以公共意志为诉求的强制。这种强制对于每个单独的社会主体而言,只涉及外在的行为,不直接涉及精神过程;只涉及主体行为的表达形式,而不直接涉及行为的动机。大多数制度化规则都不是超时空的,而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才表现为强制。对待违规行为的结果的反应是一种直接涉及利害的反应,而不是仅仅限于一种贬抑性的价值评价。所以说,制度化规则作为一类重要的社会结构,它与自然人性中所涵纳的“趋利避害性”息息相关,而这种趋利避害性总是通过人的理性能力来表达。理性算计并不总是一件坏事情,它是人们适应这个世界时所必需的基本能力。这种能力正好是制度化规则能够发挥其社会行为整合性能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制度化规则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因果的直接相关性和技术度量的确定性的重要基础。
从形式上来看,制度化规则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但实质上是对自由的一种烘托和保障。自由的实现需要限制,限制的道德指归正是自由。即是说,自由并不具有自然、先验的特征,而是通过人类的制度铨选突显自身;主体关系的秩序性和可预见性也只有在制度化规则结构中才能够确定。制度化规则赋予每个主体以特定的社会角色,并给予其社会行为以相应的预期参量,从而使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系中的不确定性降解到规则系统“定义”的最低限度。也就是说,制度化规则系统的程序化运作使社会历史过程相对理性化。它既使社会存在成为确定的、可预见的,也使人的自由成为实在的、可理解的。这种确定性既意味着它的结构模式的相对静态性、稳定性,同时也表达了它外在的刚性规制方式。在类的意义上说,没有绝对的自由,因为个体的自由与整体的自由并不是完全相容的;即使是仅就个体或整体自身而言,自由也不会是绝对一贯的。这里不仅涉及个体相互之间的冲突,而且涉及同一个体在不同时空点上的冲突。制度化规则会为人们的自由创造一个具有相对相容性的现实空间,使根本的自由得以保证。制度化规则是人类行为的一种发生模式,它为行为的正当性提供了最基本的评判标准。
从社会效用角度看,制度化规则对人的内在价值取向的塑造是通过对人的外在行为方式的引导和规制而实现的。人的行为方式因其必然的、普遍的“外部性”而不能立足于自我决定,必须是在制度化规则裁切其负外部性的前提之下展开。这正是制度化规则那种看似不合理的“片面性”、“静态性”、一律性、强制性等规定的内在价值根源。
二
德性与制度化规则是两类不同的社会秩序的整合方式。它们之间既具有深刻的相互作用关系,又具有完全不同的存在方式。制度化规则系统的构建总需要一定的价值铺垫,而这种价值通常是来自于一个社会所公认的道德价值信念,这些价值信念不仅是制度化规则系统合理性的根据,而且是其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标准。也就是说,制度化规则的现实有效性离不开德性的内在担保,完全脱离人的道德认同的制度化规则无异于“机心”对人心的宰制,无异于“物性”对人性的役使。正因为这一点,可以说制度化规则系统就成为社会道德结构的直接现实的表现形态。另一方面,制度化规则系统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具有提升主体境界的积极作用。它为经济主体建构了一个规范化的行为模式,比如不是采取抢劫而是采取合规范的竞争易方式在社会个体之间分配权益。由此,它就为人们的行为塑造了一个与道德价值企向相接近的倾向性,同时也为人们精神境界的提升提供了一个现实基础。
一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总是与某种特定的社会群体及其相应的制度化规则结构相关联。德性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必须以这种确定的制度化结构为现实背景。离开特定的制度化规则系统抽象地强调个体的德性境界,不仅会使这种强调失去应有的现实基础,而且会使道德本身扭曲变形。离开制度化结构的正义性谈论个人道德的完善,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不仅是无济于事的,而且是不合理的、有害的。
相对于制度化规则这一外在的形式,德性则更多地体现了道德的内在维度。制度化规则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个体的外在制约,而德性的外化却要通过具体化为个体自身的道德意识来实现。当主体的行为出于德性时,并不表现为对外在社会要求的被动遵从,而是呈现为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德性表征了人对完美存在的确证和追求,制度化规则所体现的则是人们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制度化规则是基于公共权威的强制,而德性则是基于对“义务”认同的主体性自觉。在制度化规则结构中,义务与权利是一组对等的范畴,这种对等性是制度化规则结构公正性的初始条件之一;对德性而言,它所真正关注的并不是这种对等性,而是倾向于对责任和义务的强调。一般地,对一个对象的强调并不必然导致对与之对应的另一个对象的否定,所以,德性对责任和义务的强调,并不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不相容或绝然割裂,而是为了通过道德主体的积极反应抑制人们积淀于自然属性中的那种重视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心理趋势。
以上分析表明,德性与制度化规则虽然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它们的内在规定性和运行方式确实有着很大差异。改革开放前,人们不但无视二者之间的重大差别,而且刻意追求它们在方法论层面的严格“同构”,执意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理想,竭力使道德制度化,比如说道德的意识形态化、政治化、行政法规化等,其结果是导致道德的非道德化。这里的思想根源就在于泛道德主义或道德中心主义。这种主张不是把人看作制度化规则系统规定下的感性存在,而是把人看作以某种特定的价值符号来表征的“道德人”,对人的自然属性的道德价值没有给予应有的肯定,甚至竭力否定人的感性本质的积极意义,坚持只有超越了人的自然属性才能够把握人的“真正本质”。这显然不是一种对人的存在全面而深刻的理解。“趋利避害性”是人的自然属性的基本构成,欲望和需要的满足是人的基本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源于人的本性,只有在制度化规则层面肯定这一点的合理性,理想德性才会真正成为可理解的、对人生不可或缺的价值祈求。凡事诉诸人的德性,一事当前,必先追究甚或只追究是否道德,把道德视为社会生活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调节方式,企图以道德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这一思路决定了泛道德主义必然漠视社会制度化规则整合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地位,习惯于把造成社会生活失范的原因归结为社会主体的品德修养,而不是去追究制度化规则本身的正当性和技术合理性。与制度化规则相比,德性不具有操作意义上的确定性,人的理性自觉和意志自律同样不具有普遍有效性。换句话说,德性的非实体化形态,决定了道德化裁量标准在操作意义上的模糊性和校准的多元性。所以,道德制度化必然造成诸多难以令人接受的后果。第一,使制度化规则系统的内在动力外在化,也就是以宏观的政治力量代替源于人的“趋利避害性”的微观推动力,从而使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及各个方面的发展迟缓。改革开放前的社会状况已经充分说明这一点。第二,“如果法律规则与道德要求之间的界限是不明确的或极为模糊不清的,那么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就必定会受到侵损。”(E.博登海默,1987:366)热衷于精神领域的道德强制,就必然忽视制度化规则系统的设置、创新及其运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的解决,甚至认为专注于制度化规则的技术性问题是舍本逐末。这种思维定势必然导致社会制度化规则系统的演进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使社会生活的公平理想更难以实现,反过来促使人们更多地诉求德性,不断提高道德的制度化水平,最终使德性本身遭受难以弥合的伤害。第三,道德制度化不仅造成现实社会生活的僵化、封闭与落后,而且给我们在对诸如社会道德状况的评价、德性本身的意义、道德的社会效用及其发挥效用的方式等问题的理解上造成混乱。第四,道德强制使社会生活中假慈伪善流行。道德强制使大多数人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社会主体的精神品格上,而不是制度化规则的合理性上,这实际上为机会主义行为和欺诈行为提供了方便。这不仅对伦理崇高是一种伤害,而且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第五,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心灵不是受到德性的滋润,而是受到德性的压抑,人的自然属性不是受到德性的引导与携领,而是受到绝对的蔑视与禁锢,最终造成人自身在人性的根底处永远不可弥合的分裂,使人深陷于无法解脱的精神痛苦之中。
理想德性的确立及其外化,必须立足于制度化规则的基本规定性,否则,人们就会希求道德担当起整合社会秩序的全部责任,造成各种不良的后果。中国的“德治”传统,就是在道德中心主义的支配下,以“德治”代替法治,以对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的强调代替制度化规则的程序化运作,严重忽视对制度化结构本身的理性建构。传统儒学中蕴含着中华民族道德智慧的结晶,闪烁着人道精神的光彩。然而儒学的官学地位及其制度化的推行方式不仅遮蔽了它的人道主义,而且还强化了残酷的专制政治。儒家化的中国政治哲学高扬“调和”,相信道德的“奇理斯玛”功能,只要官家成圣为善,百姓自当景从不二。政治问题从而道德化,政治秩序仅只由道德意图之基础上自然生成。(林毓生,1988:125)人们常常不是依据制度化规则严格界定当事人的行为,而是依据道德标准或是出于道德义愤评判当事人本身。这种道德中心主义在中就曾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可以说,这是中国具有现代性的制度化规则系统迟迟未能建立起来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三
对于人的价值迷失、社会失范、个体越轨行为的泛滥,不能说道德没有责任。但长期以来,学界确实存在苛求道德的倾向:出于对社会失范的忧虑,极端地强调德性的重要性,于是演生了各种各样的追求道德社会效用的偏激主张。“因为过分地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变得如同法律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所谓德性变得徒有虚名。”(梁治平,1991:254)强调道德的结果是道德意识的磨灭,善良的初衷却带来人心的禁锢或放逐。这种理论企向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漠视制度化规则与德性在作用方式上的原则差别。要使德性在引导人生,挺立人格、陶冶情操的深层次中更加光彩夺目;要使道德成为活的而不是死的,肯定的而不是否定的,正面的而不是负面的;要使德性能以形上超越的姿态滋润人的心田,养育人的良知,守护人的精神家园,我们就必须使道德从沉重的负荷下解脱出来,就必须以不同的方法论态度对待德性与制度化规则,依照其内在规定恰如其分地各司其职,而不是使它们“越俎代庖”式地相互“僭越”。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愈益复杂,如果一如既往地仅仅满足于单纯的道德调节,就难以准确厘定复杂的人际利害关系。制度化规则不仅能够提供界定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所需的技术细则,而且能促动大多数利益主体协调一致地创造利益,推动物质文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是符合这一总体思路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在等价交换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完全符合制度化规则肯定追求功利价值的现实合理性这一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制度化规则的利益驱动机制所内含的功利价值观念的外趋指向,及其源于公共权威的巨大强制力量,使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不断强化,以致可能把交换原则外推到非市场领域,使原本丰富、完整的人性日益被功能化、市场化所销蚀、肢解,导致“物性”对人性的宰制。这类问题的解决当然不能依靠制度化规则的强制性裁切。德性在调节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冲突时,是通过对人格的塑造,通过把社会目标和制度化规则转化为个体的道德情感和信念,经由个体的道德实践,达到整合社会秩序的目的。所以,在实际运行中,只有坚持把制度化规则与德性区分开来,坚持德性的非功利原则,保持其突出的义务性特征,才能使德性充分发挥消解功利价值观外趋倾向的功能,才能为人性的提升、良知的培养创造更大的可能空间。如果一定要坚持采用制度化方式推行心性学说,实质上就意味着以利害观念支配德性,把德性对人的感化变成以功利主义为主导倾向的他律性规制,从而使德性在根底处丧失自身原本具有的超越的品性。“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A.麦金太尔,1995:241)德性本身并不绝对排斥人追求或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但它的旨趣在于养护人的精神品格,在于一种被赋予更多企盼的崇高境界的自律性提升,而不在于某种“权利”的界定与确认,不在于引导人们关注自身的利益,反倒更倾向于对个体自身利益意识的某种消解。社会主体关注自身利益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虽然是合乎制度化规则的,但在德性层面上看,却未必值得特别推崇。
如果说在旧中国,强使制度化规则与德性浑然无分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达到社会控制之目的,那么,今天仍然固执于这一运思方向不肯放松就是不可原谅的过错了。德性的本质在于理性的自觉,与强制的推行方式格格不入。道德的制度化既是学理的谬误,也是“急功近利”的德性治化心态的反映。虽然用心无邪,但结果却极其有害。我们要走出道德的困境,就必须坚持德性与制度化规则在方法论层面分立的观点。由于现代制度化结构系统具有清晰的可操作机制,故从操作方式上将它和道德系统区分开来是可能的、必要的。解消道德系统和制度化系统之间的严格同构,增强道德的理想性,会使道德变得更加宽容,更加有魅力。德性应该成为关照人生的一盏明灯,它并不企求人惧怕它。要摆脱靠恨一些人去爱另一些人的生活方式,仅凭制度化规则的规范是不够的,这不仅需要情感的升华,而且更需要道德智慧的创造。要创设现代的道德意识,就必须坚持道德诉诸自觉的原则,这个原则既给了道德自我创生的机会,也给予它维系人心的能力。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人的德性的自然流露,与功利化的顾忌绝然无涉。
我认为,在当前贯彻“以德治国”方针的大背景下,探讨德性与制度化规则在方法论层面上的区别是很重要的,这可以避免我们对“以德治国”战略思想的误解,从而达到正确地贯彻这一战略思想的目的。
参考文献:
①.黑格尔,1979年,《精神现象学》(下卷),商务印书馆。
②.E.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③.林毓生,1988年,《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换》,三联书店。
在我们这个时代,在我们这片热土上,“建设之车”在高速奔驰。一方面,我们的规划设计者在繁荣的市场经济服务中已成为空间生产者,他们为不同的客户规划着“程式化”的蓝图。
另一方面,我国新生的规划设计市场尚不成熟,许多客户本身毫无经验,企划过程十分混乱。因而,对于规划设计单位来说,这是一个绝对的“卖方”市场,如果有能力在相同的时间内做3个项目,为什么只做1个?因为几乎所有的方案都有人买单。
这是经济时代的产物,“需求决定一切”——这是一条经久不变的市场规律。
在规划设计中,被用得最多的词是“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生态化”,而规划设计中最容易被忽视、也常常被忽视的内容就是“生活”—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人的生活,往往被排除在外,许多规划设计不顾最基本的场地要求,将任意“拼贴”“拷贝”的城市空间形态随处“移植”。从本质上讲,一种城市空间形态代表一种生活方式,它与其产生的历史、人文、气候、地理环境相适应、协调,城市空间模式的形成需要时间积累,逐步创造,有机形成,决非一朝一夕就可形成。
与刚学习美术的入门者一样,我国国内的规划设计者是规划设计市场的入门者,传统的中国文化,在短时间内无法创造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划之路,“临摹”成为惟一出路,这并非不可取,问题的关键是要看明白了再做。然而,事实上一些毫无实践经验的规划设计专业的毕业生,一进入市场便能跟着做大型项目,还没等他们完全明白过来,便已进入生产状态,他们缺少一个经验传承与积累的过程。“缺乏判断”,已成为许多青年规划师的通病,因此,用“工具齐备、目标混乱”来形容当前的规划设计市场,并不为过。
我国有13亿人口,居世界第一,国土面积为960万km2,名列世界第三位,2001年我国住宅竣工面积为12亿8千万m2,这大约是日本(1亿100万m2)的11.6倍。一位日本同行在北京寻找合作事务所时,发现主持事务所的大都是从国营大设计院出来,35岁以下的年轻人,他们一个接一个地做着相当于区域规划尺度的项目[1].旺盛的市场需求把许多年青人推向了规划设计舞台的前沿。
规划设计者是市场中的产品供应者,市场的另一端是“客户群”,即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形象工程”往往来自政府,“炒作工程”则来自开发商,由于这些“客户”对基本的建设程序把握不当,在未进行理性、正规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或经济分析之前,就匆匆进入形态规划设计阶段,导致招标成果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时间和资源的浪费[2].
在上述情况下,某些大型规划设计项目的邀标,选择了在策划和规划上并非其所长的境内、外规划建筑事务所,使其凭着设计师个人的想象、设计观点和手法,在极短的时间内,仅靠走马观花的调研、有限的感性材料及数据,便做出了一个个“大手笔”的规划,其实际效果和长远效益显然是不可靠的。
面对旺盛的市场需求,业内人士应该怎么做?
2、竞争与合作—规划设计市场中的业内人士
我国国内规划设计市场主要有3类设计单位:国内规划设计院、境外公司、民营设计事务所或咨询公司。目前,虽然境外公司拿走了许多国际性的项目,但规划设计市场仍主要由本土的公司主导。另外,新兴的民营建筑事务所发展速度很快,其潜力不可小看。
在国有规划设计院改制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趋势。
一部分设计院在改制的同时,采用了兼并重组的模式,使自己的客户群迅速增强—伴随市场的扩张,产值大幅度增加,这其中行业调整的产值大于行业重组的产值。2001年3月,同济规划建筑设计院与上海同济规划建筑设计院总院合并成立新的同济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通过股份转换,同济大学成为设计院的主要持股人,其产值从1998年的0.45亿元发展到2003年的4.5亿元。同样,华东、上海两院携手组建了上海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之后陆续兼并了其它设计院,2003年,它的产值超过了5亿元[3].
在民营设计公司里,有国内知名专家,“海归派”开办的设计事务所,也有在国内经济转型和市场转轨时期萌生的,挂靠在大中设计院旗下的中小型设计公司,这类公司良莠并存,设计水平参差不齐,与大设计院相比,民营公司机制活,包袱轻,在市场中如鱼得水。一般来说,直接从事单一的规划设计业务的民营公司比较少,大部分公司以建筑设计与城市设计为主,规划业务处于次要地位,这与我国规划编制的审批程序与资质要求相关,许多民营公司即便有实力进行规划编制,但也需要与国有的规划设计院合作,才能具有规划资质。
在冲击规划设计市场的公司中,有不少是“海外兵团”,这些境外公司在开拓国内市场时,一般先雇佣具有海外学习与工作经历的华人,然后进入中国地区成立办事处,公司在中国以国际公司的品牌来运作项目;也有一些公司由外国建筑师和规划师直接介入,不找人,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本土化倾向,他们希望住在中国,生活在中国,做中国的规划设计业务,但这是极少的现象。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化已达到70%以上,因此,城市建设项目的规模一般与中国国内相差甚远。国外的城市规划师一般成立咨询机构,而非事务所,由于建筑师事务所有时也涉猎城市设计等项目,因此,进入内地的许多国外设计机构本身所从事的业务背景往往是建筑设计而非城市规划。
目前,国内规划设计项目的运作,常常出现几个单位合作的情况,比如,某城市规划院与境外公司合作,这种合作方式一方面可以利用境外公司的国际背景与设计经验、国际取费标准,另一方面可依靠国内规划院的管理与资质,在市场上取得双赢的结果。
更多情况下,国内、国外设计单位之间处于一种明显的竞争关系,许多大型的规划设计投标都由国外公司与国内设计院、民营公司一同竞争,在同样的业务能力水平下,管理能力与市场开拓能力(即如何利用公司现有的资源,使业务管理流程以最高效的形式出现,并不断开拓新的社会资源的能力)成为规划设计市场竞争的主要因素,境外公司常常利用国内设计公司与规划院的资质,以及国内人力资本的优势,创造出更多的利润回报;而国内规划设计单位则利用固有的社会关系、资质与业务渠道,在与境外公司的合作与竞争中学习对方的管理经验与文化,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自主的核心竞争力。国内规划设计市场不乏优秀的人力资源,这些资源是竞争力的集聚点,但却往往易被资本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境外公司吸引,开展业务需要人力,因此,失去优秀的设计人才就意味着失去市场。
我国许多城市规划设计院在“改制”中,由于没有充分考虑第一线规划工作者的境遇,从而使大量的人才流失。这种制度变迁,意味着私营公司与境外公司的市场份额愈来愈大。
3、文化缺失是一种遗憾—市场运作需要文化支持
文化的本质是人性,这也体现了城市规划最根本的目标—“以人为本”,而随着规划设计市场化的开始,许多打着“以人为本”旗号的规划正在破坏着人的最基本的需求。
人们常常在文章中读到国际化与地域化的争论,这种争论是肤浅的,其深层次的内涵是不同文化背景下生活方式的冲突。
从生活上对人的关怀是最温柔的举动,而在中国利益驱动下的规划设计市场,还无法达到这个深度,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而这种缺憾将影响许多人的一生,因为他们必须面对别人为他们规划的生活场景,在喧嚣的都市里,人们在心底无声地呐喊:“还我们一片广阔的天空,还我们一个安静的生活,给我们一个清洁而健康的世界!”
文化是文明过程的结晶,当前规划设计市场所实践的每一步都将影响城市未来的文化形态。市场最基本的规律是“供需关系决定市场价格”,这条规律无关乎社会关怀与道德伦理,而城市规划最本真的价值指向却是一种对市民大众生活、工作、出行的真切关怀,因此,可以说,城市规划的市场竞争应该体现在这个价值基础上,而不是供求关系。目前,规划设计市场也已认识到如果以设计取费作为衡量准则,会导致价值取向的偏离。
城市规划文化在市场运作下已逐步体现出时代要求,许多业内人士已经认识到城市规划不仅仅是形态规划,更应关注、研究城市发展的核心与动力,即城市政治、经济与社会内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行业收入固然是好事,但更应体现城市规划的基本价值取向,城市规划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规划师作为实践层面的操作者,应时刻不忘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否则,随着业务量与收入的增长,城市规划的文化价值却被淡忘,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甚至是缺憾。因为形态与平面构图无法解决城市发展所带来的人口、交通、就业等实际问题,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已是势在必行的行业变革,这是市场化运作下城市规划必须面对的课题。
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指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也许人们还未意识到,规划方案的每一根线条,每一块颜色,都可能与私有财产有关系。过去我们要求每一位市民“舍小家为大家”,人们习惯了忽视个体利益,按照政府意愿调整利益关系,如今面对这一矛盾,人们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技术储备[4].
4、大家都有“杀手锏”—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具
规划设计市场的运作需要最基本的供需关系:城市政府是最大的委托者,其次是利益集团(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与集体),而受委托者一般是规划设计单位或个人。介入市场最深的是利益集团,它们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运作者。政府往往着重于全面平衡各方利益,推动社会、经济平衡与良性发展。因此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下,政府还会制定一系列的法规条例来约束利益集团的市场运作,规范土地运营的市场行为。
在我国规划设计市场的运作过程中,政府既是外部环境的营造者,又是最大的委托人,政府最大的管理工具是法规与政策,这是推动或制约规划设计市场的先决条件。随着政府向服务功能转型,其委托人的角色也将逐渐淡化,这是一种时代的进步,可以防止权力集中所导致的腐败行为。
在市场化过程中,利益集团的管理工具—价格杠杆是最基本的经济手段。正是这个来自客户端的“价格杠杆”,促使规划设计单位努力从“品牌”“服务”“经验”等方面提高自己的身价,因为这些是衡量规划设计单位身价的砝码。
当前,我们制定的收费标准仍是一个底线,无法指导市场运营的实际取费。在实际运营中,随着城市规划收费标准日趋多元化,许多有品牌的规划设计单位凭借实力可以拿到超过国家标准几倍的规划设计费用,而许多私营的规划设计公司却很难收取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设计费。市场的游戏规则是“适者生存”,毕竟市场运作不同于规划设计业务本身,利益集团更看重的是品牌、实力与业绩,这是定价的出发点,如果你是规划设计市场的新秀,那么就必须经受市场的考验。
规划设计单位在市场中并非没有主动权,成功的规划设计公司往往有3个秘诀:第一是和谐的内部环境;第二是有效的市场策略;第三是优秀的规划设计人才。三者缺一不可。许多设计公司具备了第一条与第三条,但往往缺少第二条,因为规划设计单位的市场策略制定者、实施者往往是业务人员,在市场经验与运作能力上的欠缺,使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大打折扣,这也是“新秀”公司难以成长的内部因素之一。
规划设计单位的市场管理工具是行业规范,设计人员对行业规范的熟悉程度是公司介入市场的一个先决条件,经验是规划设计单位的宝贵财富。
对规划师个人而言,市场准入制度是取得“注册规划师”资格,另外,行业协会的“规划师职责”也是制约规划师个人行为的标准。美国持证规划师学会的《道德与职业操守守则》规定了规划师的四大职责:第一是规划师对公众的职责,向公众利益负责是规划师的首要职责;第二是规划师对客户、雇主的职责;第三是规划师对行业和同行的职责;第四是规划师的自我职责,规划师必须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工作效率及知识水平。
因此,可以说行业协会或学会对规划设计市场的规范作用是巨大的,其主要作用是将城市规划行业的基本价值定位在公众利益的基础上,使规划师的个人行为在受到市场价格杠杆的侵扰下,依然保持该行业的独立与尊严制度。
5、建立的学术探讨—“破”与“立”的辩证关系
经常听到新上任的市长抱怨:城市规划落后了。细细琢磨这种批评可能有两种含义:一是觉得城市规划行业过于保守,大家都忙着扩规模,上台阶,你却经常“泼冷水”,一会儿强调珍惜土地资源,一会儿呼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二是说城市规划的理论、观念和方法落后了,至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下,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4].
其实,市场管理涉及更多的是操作层面的内容,可以拿来进行学术探讨的主要是制度建设方面的内容。我国规划设计市场的培育与国家政府行政职能的转换有直接的关系,如前文所述,只有政府从市场中脱离,更多地站在市场外部环境建设、服务与监督职能上来引导市场,规划设计市场的组织才能更趋多元化。
我国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指出,“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3个缺位上:一是省和地市(州)两级政府对下级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能缺位;二是在城乡规划的实施过程中有效的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能缺位;三是对‘长官意识’‘乱指挥’制约的缺位”[5].
另有规划专家指出,长期以来,“漫长的审批和核定周期,使许多城市长时间处在合法的总体规划不好用,实施的总体规划不合法的尴尬境地”[6],这说明,当前规划设计市场的外部环境仍有待于改革与转型,低效率的管理制度已经成为制约规划设计市场高效运作的一个“瓶颈”。
浙江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姚昭晖副处长指出了我国当前的城市规划面临的五大矛盾与问题。这五大矛盾是:①城市规划的战略性与政府任期政绩显化性之间的矛盾;②城市的扩张性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③城市规划利益的整体性与开发商利益的局部性之间的矛盾;④城市规划过程的封闭性与规划工作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⑤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7].这些矛盾集中体现了目前社会制度转型期间的城市规划现状,也是当前规划设计市场外部环境不稳定的重要原因。另外,问题中有4个问题与市场管理有关,如第5点“管理职能被肢解”具体表现为规划职能被分割,规划空间被分割,专业规划各自为政的现象,这与政府监督职能的地位有直接关系;第6点“管理依据模糊”导致规划决策与实施管理机构权力重叠,造成管理上随意性很大;第7点“违法处罚”只有象征意义,很难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第8点“社会监督缺位”—由于规划管理工作是封闭运行的,公众不了解规划的内容,也没有途径进行监督,虽然规划的民主化一直在被倡导,但是土地权属关系一直很模糊,这是导致公众无法介入规划监督的直接原因。在市场机制下,只有当具有明确归属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才有可能引起纠纷。如果利益对象的责任不明确,公众利益就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所谓“公地的悲哀”,皆出于斯。
论文关键词 市场规划 公众参与 法律建议
一、调查情况
(一)调查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一国经济的增长需要自身的开放和参与。这种开放和参与迫使城市公共服务的提供采取更加公开、透明的方式。市场规划是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过程是否开放、透明,与公众参与程度呈正相关的关系。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政府面临着体制改革、行政方式创新等一系列新问题。所以,在信息高度发达、公共服务国际化的今天,公众参与市场规划有利于公共服务标准的提高,有助于我国行政决策者业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公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公众参与是社会分层,多样化的公共需求,涉及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协调利益群体,它强调公众(公民)参与市场策划编辑过程的管理。它起源于美国,加拿大,本来是打算来宣泄公众的“不满”情绪,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稳定,然后再上升,征询公众的政策,市场策划,决策,民主管理水平。“大众”的一般理解,缺乏具体的设计和机制的公众参与形式的公众参与是当前研究的一个重大缺陷。
(二)调查对象
西宁市曹家寨农贸市场是以曹家寨村为依托建立起来的一个综合性农贸市场,村里的耕地从1995年开始被征用,逐渐形成并发展成为城东区八一路上的主要的农贸集散地。自2013年5月,曹家寨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整改,对市场布局重新进行了规划,并于2013年9月间完成改造工程。
(三)调查目的
本项目通过对西宁市曹家寨市场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调研,剖析我国在市场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从而提出健全我国市场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
(四)调查内容
本项目对西宁市曹家寨市场的经营者、部分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实践得出调查结果。调查主要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调研,使公众参与市场规划的现状浮出水面,引发民众及行政决策者的思考。二是通过调研,把获取的数据进行分析,把公众参与市场规划的机制上升到理论层面进行论述。三是通过调研,进行讨论如何开展我们的方法公众参与,以适应城市化中国的市场规划发展迅速的制定和实施,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引导市民走向和谐建设社会,保护环境和生态社区的方向,参与市场的规划做了一些探索。从以上三方面入手,进行调研,并得出调研结果。
(五)调查方式
此次调查的主要方式是:对西宁市曹家寨市场的经营者、部分消费者进行询问、交谈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实际收回96份,部分经营者因生意繁忙或文化程度影响未交回问卷。所以,以下报告中的数据系根据收回的有效问卷而得到。
二、调查问卷反映的问题结论及分析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不断地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调整。这种结构调整属于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做好各项微观规制的基础工作,是保持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良好的必要条件。政府需要按照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放松规制或改善规制的相应安排。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结构调整;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规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经济机制,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与控制,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目标。除此之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落实国家规划提出的各项具体任务,调整经济结构和调节社会分配,还需要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保持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深入持久地做好各项微观规制的基础工作。
一、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整
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其中,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是政府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方面。通常政府实施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对国民经济运行总量调控,政府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的调整则属于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保持国民经济运行的良好态势,即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需要政府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宏观总量调控又称价值调控或信贷调控,是对社会总供给价值层面的调控,是通过控制货币总量而实现的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其对宏观总量的调节是要达到对宏观供给总量控制的直接目的,并以此间接约束社会总需求。宏观总量调控的具体控制力表现在对货币发行总量、信贷供给总量、证券市场规模等方面价值总量的控制上及对银行储蓄和贷款的利率、银行法定准备金率的直接变动。宏观总量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是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方面。政府拥有宏观总量调控的职责,却并不需要天天运作这种对宏观经济干预的职能。只有在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偏离正常状态和秩序时,即社会总供求出现明显失衡时,才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必要的价值调控。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实的。根据新古典理论,包括理性预期学派的观点,政府的宏观经济职责只在于维持市场秩序,让市场的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由市场利率和价格的升跌来调节投资、消费、信贷等等,政府不应为减少周期波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目的而对市场的价格信号和资源配置进行直接干预。尽管至今在宏观经济理论的研究中,还有不少人传承新古典理论,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反对宏观调控,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排斥政府作用,反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声音早已销声匿迹。
需要明确的是,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而宏观总量调控的有效性是有局限的。这就是说,在政府发挥宏观经济管理作用中,总量调控的作用是显著的、必要的,但却不能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不能取代政府其他方面的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就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面来说,总量调控只能解决总量问题,即解决经济的过热或过冷问题,解决投资总规模的过大或过小问题,解决国民经济发展已经或可能偏离基本运行轨道的问题,等等,不能用于解决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因此,不能将经济结构调整混同于宏观总量调控,不能期望通过总量调控改变国民经济结构,总量调控肯定影响经济结构调整,但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区别于宏观总量调控,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可用总量调控替代且不同于总量调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生产的两大部类包括物质生产,也包括劳务生产。两大部类的平衡包括国民经济运行中所有产业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平衡。这种结构平衡不仅是在价值层面上探讨总量平衡关系,而是对实际生产能力的结构的适当要求,并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范围内要实现结构平衡。这其中,所有的供求结构平衡都源自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要求。正是从满足生活消费的需求出发,才产生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构平衡要求。这就是说,为实现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其他所有方面的产品供求结构都只是一种逻辑对应关系,即都是在生活消费品生产适当的基础上一层接一层展开的生产消费品的生产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对称要求。由于生产生活消费品是生产的最终目的,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是社会最基础的供求结构平衡,所以,在调整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方面,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结构平衡的影响最为基础和最有连锁反应效力。
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应从满足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出发,不断地对国民经济的结构进行调整。这种结构调整与总量调控有别,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
二、微观规制的基本特征
对国民经济进行结构调整属于微观规制。微观规制包含调整结构,却不只是表现在结构调整方面,还有更多内容。但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多层面上发挥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微观规制不同于宏观总量调控的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长期性
宏观总量调控基本上是短期性的,而进行结构调整的微观规制具有长期性特征。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政府的微观规制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的哪个层面,都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必须长抓不懈的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刘树成指出:“节能减排,以及把住土地闸门等,本属于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我们常说把住两个闸门:一个是信贷闸门,一个是土地闸门。信贷闸门属政府的宏观调控问题,而土地闸门属政府的微观规制问题。但由于政府的微观规制是‘政府’的职能,很多人就将其视为‘宏观’问题而归入宏观调控职能中。这样一来,不利于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的贯彻执行。因为宏观调控是针对经济运行的短期波动和变化而采取的措施,根据经济形势的‘冷热’变化,其方向和力度可以时松时紧。但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属于微观规制方面的长期任务,却不能时松时紧,而必须‘长’抓不懈。现在,一些地方由于抓紧了节能减排和土地利用等审批工作,因此经常有人问,什么时候宏观调控可以转松。其意思是,什么时候节能减排的审批门槛和土地闸门可以放松。所以,要把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政府的微观规制从宏观调控中剥离出来,以利于‘长’抓不懈,下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针对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影响具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而不具有局部的针对性;而微观规制在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的作用都具有约束被规制者的针对性,即其作用不是泛泛地铺天盖地,而是针对具体的局部解决具体的规制问题。如,结构调整要解决钢铁产能过剩的问题,就要有针对性地对钢铁产业进行有效规制,做出具体的减少产能的安排并落到实处,直至达到调整目的。
(三)绩效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具有时效性,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宏观总量调控必须极为迅速地随之变化,而在此之前的调控即失去时效,不再有延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微观规制是长期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具体内容,因此,微观规制具有政府实际工作成果的绩效性,是长期的工作积累,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时效性有所不同。如,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微观规制,是长年不断的工作内容,而控制好土地资源,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作的重要绩效。
(四)法制性
宏观总量调控是对国民经济运行做出的价值调控,虽然是依法实施的经济调控,但这种调控并不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制,而更多的是经济政策层面上的直接反映。因此,准确地讲,宏观总量调控表现出很强的政策性,是国家主要宏观经济政策走势的集中体现。但对微观规制来说,不论是哪一方面的工作,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办事,不可能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微观经济实体进行规制,因此,就这一点而言,与宏观总量调控具有的政策性表现不同,微观规制具有鲜明的法制性,表现为任何规制都要严格地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于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具体承办的政府部门就要依法接受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严格制止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五)基础性
宏观总量调控治标不治本,因此,具有时效性和热点性,而不能在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中直接触及和解决运行基础的建设问题。凡进行宏观总量调控,都必定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成为一段时间内的经济热点问题。但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治标不治本不同,政府承担的各方面的微观规制任务,都是既治标也治本,而且重在治本。所以,严格的说,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实施微观规制是为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各方面的基础问题,具有基础性特征。如,政府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就是一种基础性的规制电力行业经营与发展的宏观管理手段,可以通过这一手段的运用达到有效约束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进步、网点分布等直接的规制目的。
三、微观规制的多层面表现
政府微观规制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多层面进行调整。其职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赋予,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落实。
(一)调整经济结构
保持经济结构平衡是保持国民经济运行良好态势的基本面。微观规制的长期任务之一就是保持经济结构平衡,因此,政府微观规制的工作重点就是要不断地根据经济运行的情况变化调整经济结构,基本实现国民经济运行中经济结构的动态平衡。通过具体的协调工作,运用适当的产业政策,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微观规制的成效表现为:一方面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保持市场供求结构的基本平衡。
(二)配置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除土地资源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还有:石油、煤炭、矿山、河流、风力、海洋、森林、野生动物,等等。耕地是最宝贵的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是全国人民的神圣使命。按照宪法的规定,农村耕地是农民集体的生产资料,归农民集体支配。但各级政府对农村耕地的保护是义不容辞的,必须落实到实处。无论何时何地,保护耕地都是政府微观规制的重要任务,是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城市土地及其他非农民集体所属土地由各级政府负责支配。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是重要的微观规制权力,是政府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干预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只要政府把好土地使用关,就是做好宏观经济管理中最基础的微观规制工作,就可基本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在实体经济领域不发生大问题。至于其他自然资源的宏观配置,也是均由政府的各专职部门负责。肩负重任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认真履行微观规制职责,按国家规划妥善配置各类自然资源,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
(三)创办政府企业
政府企业亦称公营企业、公共企业、公企业,是政府财政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欧洲共同体在1980年的法规指南中明确地对各个国家都存在的公营企业,即政府企业,界定为: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创办政府企业可直接调整国民经济结构,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满足居民对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所以,政府企业属于规制经济范畴,是政府实施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在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都存在由政府企业构成的规制经济,只是各国之间的规制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有些差别。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中央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减少,而地方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增多。只要直接为民众服务的责任在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责任设立企业以满足社会需求。有关国家安全的生产部门,自然垄断行业及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产业,应是政府设立企业的主要领域。
(四)实施行政管理
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服务还表现在需要实施多方面的必要的行政管理。
1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体现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实体进入市场经营的基础服务,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必须办理的手续。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是微观规制,也是对企业资格的确认。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要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各方面服务做到周全而细致。
2就业资质管理。在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必定要突出表现政府的微观规制作用。这就是政府要对劳动力进行社会保障性质的就业培训,还要对各种就业的资质给予确认。政府的这方面工作亦属于微观规制的内容。这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对劳动力市场给予的规制,是政府引导劳动力市场走向规范的重要举措。
3行政许可证管理。建立行政许可证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微观规制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的行政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内容。由中央政府授权的各专门机构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证管理对规范市场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4反垄断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建立的政府反垄断组织机构,负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反垄断管理。政府的此项工作属于微观规制,是市场走向成熟时产生的微观经济对政府行政管理的特定需求。
5文化市场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理。因此,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微观规制。在这一领域,政府的管理工作含有十分复杂的规制内容。做好文化市场的规制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6价格管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要市场化,但还要保留一小部分政府管制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政府对这方面管制价格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工作。
(五)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必须体现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工作中。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各地区要切实承担对所辖地区环境质量的责任,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作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环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发展事务,认真履行环境国际公约。
(六)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极其重要的政府微观规制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各级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微观规制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做到:加强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强计量基础研究,完善国家标准体系,及时淘汰落后标准。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发展专利、商标、版权转让与、无形资产评估等知识产权服务。
四、微观规制的放松与改善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是重要的基础,也是政府工作职责的表现。根据国民经济运行不断变化的情况,政府的微观规制运作也要适应变化的情况及时做出放松规制或改善规制的相应安排。
(一)微观规制的放松
实施微观规制是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不同程度的强化干预的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较为顺畅的时期,政府微观规制的干预范围可以有所收缩,干预强度可以有所减弱,这就是所谓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为战争的需要,美国政府投资设立2000多家政府企业,专门生产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待战争结束后,这些企业全部被政府卖掉,这就是微观规制放松的典型实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根据发展的需要,如果将一项原先政府严格规制的项目降低控制强度,那就是单一项目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我国改革后,起初是政府管制全部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而现在只是对少数著名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进行管制,这就是比较明显的政府微观规制的放松。
【关键词】农业高校 实践教学基地 管理机制
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要求高校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复合型、创新性人才。因此,高校应改革人才的培养模式,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高校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是教学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科研重要基地,是培养高素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的重要场所。加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研究并探索新形势下的建设模式及运行管理机制,建立有利于21世纪人才培养、功能定位明确、设施先进和机制灵活、管理科学规范的高等农业院校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显得尤其必要,对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的作用,满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职业培训的需要,提高基地建设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通过对江西农业大学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调查和分析研究,对农业高校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及运行管理机制作一探讨。
一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江西农业大学是一所地方高等农林院校,多年来,学校一直重视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经过连续多年投入,形成了农业科技园、园林花卉、动物生产与繁殖、生物工程、食品工程、机械工程等一批类型多样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食品工程基地——南昌三康食品厂,通过了国家QS认证,具备配套生产设备,能够承担教学实习、专业劳动、科研中试和人员培训等任务,并为市场提品,是集教学、科研、生产、培训四大功能为一体的实践教学基地。农业科技园拥有大面积的生产实验田和省级作物品种改良基地,坚持教学、科研、示范、生产相结合。生物工程基地拥有4000多平方米的现代生物技术实验楼和中试楼。中试楼拥有50~1000 L全自动不锈钢发酵罐8套及与其配套的下游工程设备和检测设备,不仅满足了教学实习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还能进行中型规模的发酵试验。园林与艺术学院的花卉盆景实训基地设有组培室、花卉繁育室、栽培室和盆景园等。技工实习基地配有数控车床、电火花成型机、线切割机等先进的车、铣、刨、磨、钻、焊设备,能够满足教学实习和岗位培训的需要。江西农业大学校内实践教学基地自建设以来,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提高学生实践技能作出了较大的贡献。近年来,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社会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的提高,以及传统实践教学模式的影响等,校内实践教学基地难以满足新形势下人才培养需要,并存在以下问题:(1)建设指导思想和规划功能定位不明确,对基地主要职能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偏差;(2)投资来源单一,投入不足,设备配套率低,装备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没有形成良性循环;(3)进入基地的教学和科技人员少,安排学生生产劳动和岗位培训较少,在提高学生实践技能上发挥作用有限;(4)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对外技术服务少,忽视经济效益,基地日常维持经费紧张;(5)缺乏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模式落后,管理水平低。缺乏规范的基地管理制度和评价考核体系,没有充分发挥基地的作用和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
二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指导思想和功能定位
1.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指导思想
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必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课程实验、教学实习、专业劳动、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参与相关的课题研究和社会实践等。多数实践教学环节是在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完成。校外基地建设只有建立在技术合作、优势互补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长久稳定。当前,校外基地建设由于多方面原因越来越难,企业积极性不高,校外基地多数为临时和短期的,不稳定,实践教学质量也不高。因此,必须提高加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认识,明确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是实施教学环节的基础设施,依托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实践教学,使教学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工程相结合,提高学生的专业基本技能、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能够胜任日后的工作岗位。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目的是服务于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需要。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是学生实践教学环节的载体,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对外培训和技术服务的窗口。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必须坚持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益并举,达到二者和谐统一,形成良性循环。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功能定位与类型
地方农业高校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功能定位是:承担相关专业学生的专业劳动、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实施和相关科学研究、中型试验、岗位培训任务,以及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努力创造经济效益。农科基地还要承担农业科技示范以及青少年素质教育任务,利用学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实现基地设施现代化、品种良种化、栽培规范化、技术先进化、环境园林化,成为展示农科院校的办学特色、学术水平和科技成果的重要窗口,将农科基地建设成为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科学试验、科技示范、现代农业观光旅游的重要基地。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功能定位要准确,要有所侧重,不能搞大而全或小而全。基地建设要注重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强调专业化和设备的配套性与先进性,提高投资效益,尽可能多的为学生提供实境专业劳动和岗位培训。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按照遵循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本着建设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紧密联系行业企业,不断改善实习和实训条件,积极探索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新模式。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根据其功能定位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生产型基地。生产型基地具有独立法人和经营资格,其建设主体多元化和筹资方式多样化,可由学校、企业或校企联合设置,采用市场化运行机制。生产性基地的设备与企业生产设备一致、实训过程与生产过程一致,基地具备生产市场产品的条件。同时,基地还可以承担教学实习、科研中试以及技能培训的任务,承担社会培训和技能鉴定,成为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使基地真正具有生产、教学、科研和培训功能。在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同时创造经济效益,实现基地运行的良性循环。(2)科研中试型基地。以学科的研究基础或优势为基础,建成开放式工程研究中心。主要功能为科学研究、中型试验、技能培训和对外技术服务。学生参与项目科学研究,以基地为依托,科研项目为载体,培养学生的科研技能和创新能力。(3)教学实习型基地。主要承担课程教学实习、技能培训和专业劳动,基地具备企业生产的设备、工具、环境,可以模拟生产过程,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相关的实践教学任务。
三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模式与运行管理机制的探讨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模式与管理机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其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如何实现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引入市场管理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如何加强基地建设立项和规划论证,明确功能定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何建立评价考核体系,积极吸纳学生进入基地生产实训,提高学生实践技能;在完成对学生实训任务的同时,如何主动面向市场、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创造经济效益、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等。
新形势下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不断探索新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模式与运行管理机制。在保证实践教学的前提下,能够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以保证基地的设施能够长期地维护使用和持续发展。针对当前人才培养的要求、市场经济环境以及地方农业高校办学经费的相对紧张等情况,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模式与管理机制应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而灵活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