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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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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商业银行

一、金融衍生产品概述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它的价值是从其他的基础证券和基础变量的价值衍生而来的,因此成为衍生产品。国际上通常将金融衍生产品归为一种金融合约或金融产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金融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也叫衍生工具或衍生证券。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1994年对金融衍生产品作了具体的定义:衍生产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实体经济出现货币资产过剩,将直接推动虚拟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是具有核心内容的。金融衍生产品使得经济主体可以用较低的交易成本对各类资产风险进行独立管理并将风险进行分割和转移,增强了金融体系的弹性与抗风险能力,有助于虚拟经济保持平稳运行,吸纳实体经济过剩资源,也可以增加宏观调控的灵活性。

二、金融衍生产品迅速发展的原因

20世纪70年代,在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崩溃、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创新浪潮的冲击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迅速发展。1972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国际货币市场率先推出了英镑等六种外汇期货合约,开创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先河。此后金融期货、期权、互换、衍生证券等多种金融衍生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兴起,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具有管理风险、杠杆效应等功能,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金融市场上的不足,极大地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

进入21世纪,我国金融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国家对金融市场的重视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1.从我国企业内部因素看。(1)流动的需要。在经济形势变化加剧的时代,公司和个人更加关心资产的流动性,很多金融衍生产品就是针对这方面的问题设计的,其中,有的创新是为了容易获得现金,有的则是为了把暂时不需要的先行使用出去。(2)降低成本的需要。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为了降低公司的成本,金融市场创造出了股票期权等衍生工具。(3)防范风险的需要。金融创新的核心在于引入非常有效的纷繁管理工具和设计出非常精致的风险管理策略。

2.从外部环境看。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它的创新步伐远远快于金融市场的发育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提升。金融衍生产品的结构日益复杂,各类金融工具类别的区分越来越困难。目前的金融会计制度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大多列入银行表外业务,难以准确计量交易合同的当前价值和奉献头寸。当衍生产品在市场中的风险逐渐积累,投机因素无法得到充分消化,衍生产品价格就会在投机力量的带动下背离基础资产价格,在经济出现过热时加速泡沫的形成和资产价格上涨,在政府调控时有加速泡沫的破裂和资产价格的回落。

3.从环境因素看。(1)价格波动性增强。金融商品的价格(利率、汇率)波动频繁,价格变动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例如,通货膨胀,传统金融结构的衰落与国际协议的破裂,发展中国家迅速发展工业化等。(2)金融理论的推动。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FischerBlack和MyronScholes创立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式(Black-ScholesOptionPricingModel),为各种新型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理定价奠定了基础。(3)法规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巴塞尔协议在银行资本充足性方面达成了共识,而且逐渐演变成各国中央银行的监管标准,各商业银行为了拓展业务,规避资本充足性的约束,业务发展存在表内业务表外化的趋势。(4)信息和交易成本降低。科技的进步不仅加快了全球经济的市场的交易速度,而且交易的成本也降低了。

三、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现状

国内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要是为了对公、对私提供以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为主,尚没有提供人民币衍生交易。也就是说对衍生产品的交易结构而言,商业银行提供的对公外汇衍生产品与对私衍生产品没有本质区别,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由于对公客户的个体交易金额较大,因而可以为对公客户提供更具有个性化需求的产品;而对私客户的资金量相对较小,往往需要通过聚合才能达到一定的规模。因而为对私客户提供的衍生产品往往更加标准化,期限通常也比对公客户的交易期限短。1.个人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型。2004年,国内对几家商业银行取得银监会批准经营金融衍生产品的资格,国内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了推广个人金融衍生产品的力度,推出了多种外汇理财产品,并逐步形成了各家行的外汇理财品牌。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对私人客户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与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和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基金基本上不会发生损失,收益相对稳定,适合普通的外汇持有者。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最大的特点是高收益、高风险,银行不会给客户保本金的承诺,客户可能在短期内获得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本金亏本。这类产品门槛相对较高,主要适合那些对外汇市场有很好判断、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客户,适合较为职业的投资者。与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有以下类型:(1)利率递增可提前终止型;(2)目标收益固定、达标即止型;(3)固定利率可提前终止型;(4)“上浮封顶”型;(5)“滚雪球”型;(6)区间挂钩逐日累积计息型;(7)客户可提前终止型。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类型有:(1)“期权宝”产品;(2)“智汇宝”产品。

2.国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存在的不足。(1)金融衍生产品同质性高,为客户量身定做的产品有限。由于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经营股票和商品交易,且国内企业和个人对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认识有限,因此,开展衍生产品交易的基础资产只能是利率和汇率,与国际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比较来看,国内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种类明显偏少,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具有高度的同质性。(2)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能力严重不足。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尚不具备对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的能力,因此,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成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做市商,对于基本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都要完全同国际大银行进行对冲交易,主要以中间人的方式参与衍生产品交易,实际上是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将产品收益的绝大部分转让给国际大银行。(3)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弱。国内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间不长,对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认识正逐步深化,管理手段也在逐步完善,但与国际大银行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未来发展趋势

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尽管近年来震动世界金融体系的危机和风波似乎都与金融衍生品有关,但金融衍生产品仍处于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之中。

1.衍生产品的创新定价和套期保值。比如,新兴的货币市场资金流动性差,市场也不稳定,如何开发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回避就是热点之一。开发以多种资产为标的的衍生产品也日益受到关注。

2.信用分析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开发。在衍生产品被广泛使用之前,信用分析大多是一个主观过程,或者只简单地进行财务指标分析及信用等级评定,但这些都不能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精确描述,同时,随着现代银行越来越多地涉及衍生产品交易,这些传统方法在很多领域都失效了。一个重大的创新就是信用衍生合约可以使用期权、远期和互换的形式,但其损益都依赖于一个信用事件,比如,宣布信用等级降级或破产发生。随着信用模型越来越复杂,一级企业对风险管理越来越集中,货款的定价及管理将会从衍生产品研究中获益匪浅。另外,经营风险管理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比如,遭到系统崩溃、政策调整和技术失败时的风险管理。这些问题具有挑战性,发生很少以至于很难通过历史数据构造概率分布,但当这些问题发生时,损失非常大,所以,研究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实践来对这些偶发事件的性质进行分析。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不可急躁冒进而应循序渐进,必须先经历以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为中心的国内经营阶段,在此阶段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培育交易主体,积累经验,然后才能逐步开放市场。随着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增多,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会更加丰富多彩。

参考文献:

[1]胡斌.人民币金融衍生产品与利率市场化[J].国际金融研究,2005,(5).

[2]黄小维.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金融产品创新[J].广州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3]胡剑平,肖闪.透析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业务[J].现代商业银行,2003,(12).

[4]罗熹.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及其有效管理[J].国际金融研究,2006,(12).

[5]李晓岚,杨路明.金融衍生产品的运用及其风险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5,(4).

第2篇

【摘要】本文以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类别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风险防范

近年来,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交易品种迅速增加。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降低了金融基础产品的市场风险,增强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金融衍生产品也创造了新的风险。一些触目惊心的金融事件往往与金融衍生产品密切相关。如2008年9月爆发的次贷危机被认为是美国自二战以来所经历的最严重的危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如何正确认识风险,加强风险控制,对于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类别

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从货币、利率、股票等传统的基础金融产品衍生发展而来的,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金融合约。作为—种金融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同样具有一般金融产品所具有的风险,但是由于风险结构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的高杠杆性,使得其蕴含着更大的风险。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与金融衍生交易相关的基本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是由基础产品派生而来,其价值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相应的基础金融产品,因此所谓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基础产品价格波动所可能导致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人亏损的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衍生产品价格的变动更为敏感,多采用杠杆交易方式,跨期交易又使未来的产品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市场风险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经常面对的一种风险,相对其标的资产,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更为突出。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的风险,是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一种主要风险。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手风险,指衍生合约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类是发行者风险,指标的资产的发行方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三)流动性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涉及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两种类型:市场流动性风险与资金流动性风险。其中,市场流动性风险与特定的产品或市场有关,是由于缺乏合约交易对手而无法变现或平仓的风险,主要发生在场外衍生产品市场中;而资金流动性风险与交易的资金有关,是交易一方因为流动资金的不足,造成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从而被迫平仓,造成巨额亏损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因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由于操作风险是由主观因素所引发,所以本质上属于管理问题。此类风险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危险性极大。在世界金融发展史上,由于操作风险导致一些具有悠久历史和相当资金实力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的例子屡屡发生,巴林银行破产事件就堪称金融衍生产品操作失败的经典案例。

(五)法律风险

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而无法履行或者合约订立不当等原因引起的风险是法律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导致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发生的亏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有相当部分是源于法律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状况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经济主体迫切需要通过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回避各类资产价格波动的风险。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产品开始在中国市场出现。1992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金融衍生产品国债期货,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和相应的风险控制经验,爆发了“327”事件,最终于1995年被取消;海南证券交易报价中心在1993年推出深股指数期货,则由于市场规模太小在当年即被叫停;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了《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允许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正式颁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制定了专门的办法;2005年股市权证和债券远期交易正式推出,标志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建立;2006年我国首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启动利率互换业务;2009年《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出台,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呈现出稳步快速发展的局面,但与国际发达市场相比,还尚有距离。从产品类型看,虽然基本涵盖了远期、期货、掉期、期权这四类衍生产品的基础形式,但仍没有在国际市场交易活跃的利率期权、权益类与商品类等场外衍生产品;从交易量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量还很低,以利率互换为例,据《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交易名义本金分别为4121.5亿元,同比增长90.07%,但其所占全球市场余额的比例还很小;从市场的发展来看,尚处于初级阶段,场内市场还未正式交易,场外市场规模有限,尚不能满足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风险防范和投资需求。

三、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成因分析

作为一把“双刃剑”,金融衍生产品能够规避金融市场的风险,但由于其杠杆性以及定价复杂的特点,也有可能将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我国金融衍生产品起步较晚,由于各种外部条件制约及金融衍生产品的自身特性,可能引发风险,出现一系列问题。

(一)监管体系尚待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主要由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来实施,监管主体过于分散,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如果监管缺位,将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就暴露了场外衍生产品由于监管缺失而产生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及雷曼清盘等一连串事件的严重后果。虽然2007年中金所与上证所、深证所等机构签署了跨市场监管协作协议,在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联合监管迈出了重要一步,但银证期保的联合监管依然任重道远,如何加强协调,既要防止监管真空,又要减少重复监管,还需要不断探索。

(二)法律制度还不健全

要保障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有序运行,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银监会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法规。之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系列文本等制度的陆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风险管理制度,降低了法律风险。但总体看来,我国现行的与金融衍生产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为部门规章,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国家法律。以期货市场为例,中国的期货行业正在迅速崛起,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商品期货交易市场,而《期货法》至今还未出台。因此,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相比,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略有滞后,由于缺乏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不能适应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随着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各类机构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参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我国企业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认识和管理存在严重不足。2008年下半年以来,连续爆出中信泰富155亿元港元巨亏、国航亏损人民币68亿元等事件。作为独立交易主体,这些中央企业在参与海外衍生产品交易中,由于自身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漏洞,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导致了风险失控,在股权、商品、外汇市场出现投资亏损。

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金融体系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趋势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在我国快速发展。金融危机的爆发也给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防范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高度协同的市场监管体系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需要有关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监管体系。首先,为保证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通过信息的共享,协调监管职责,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其次,加强交易所和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联合监管,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产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交易者的市场行为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此外,还应加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国际监管与合作统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总之,通过政府统一监管,确保在市场管理、交易法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一致性,保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

为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我国有必要加强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的建设。第一,在立法方面,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衍生产品设立专门性法律,出台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以保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范、稳定发展。第二,制定和完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法律。创新赋予了金融衍生产品旺盛的生命力,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对于创新应该在方案上充分论证,有法律依据,并具有严密的监控措施。第三,制定有关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的法律,使风险管理主体的职责分工、管理程序、规则的制定都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指引,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三)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为防范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避免出现重大风险和过失,交易主体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3篇

关键词:投资衍生金融风险风险控制

中航油事件案例分析

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油)成立于1993年,由中央直属大型国企中国航空油料控股公司控股,总部和注册地均位于新加坡。公司成立之初经营十分困难,一度濒临破产,后在总裁陈久霖的带领下,一举扭亏为盈,从单一的进口航油采购业务逐步扩展到国际石油贸易业务,并于2001年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成为中国首家利用海外自有资产在国外上市的中资企业。公司经营的成功为其赢来了声誉,2002年公司被新交所评为“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奖,并且是唯一入选的中资公司。

中航油通过国际石油贸易、石油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其净资产已经从1997年16.8万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1.35亿美元,增幅高达800倍。但2004年11月,中航油因误判油价走势,在石油期货投机上亏损5.5亿美元。这一事件被认为是著名的“巴林银行悲剧”的翻版:十年前,在新加坡期货市场上,欧洲老牌的巴林银行因雇员违规投机操作,令公司损失13亿美元并导致被一家荷兰银行收购。曾经在7年间实现资产增值800倍的海外国企中航油,缘何短短几个月内就在期货投机市场上背负5.5亿美元的巨债?

2003年底,由于中航油错误地判断了油价走势,调整了交易策略,卖出了买权并买入了卖权,导致期权盘位到期时面临亏损。为了避免亏损,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2004年1月、6月和9月先后进行了三次挪盘,即买回期权以关闭原先盘位,同时出售期限更长、交易量更大的新期权。每次挪盘均成倍扩大了风险,该风险在油价上升时呈指数级数的扩大,直至公司不再有能力支付不断高涨的保证金,最终导致了破产的财务困境。应该说中航油能够在7年间实现净资产增幅800倍,到巨亏5.5亿美元,都是缘于“创新”及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诞生本来是为了规避风险的保值作用,但中航油却是毁于过度的投机。

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特征

衍生金融工具是具有衍生特征的金融工具。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定义:“衍生金融工具是期货、远期合约、互换和期权合约以及类似性质的金融工具,如利率上限与固定利率借款承诺等”。而我国一些学者认为,衍生金融工具是指价值派生于某些标的物的价格金融工具;其中,标的项目包括债券、商品、利率、汇率和某种指数等。也就是说,衍生金融工具就是在传统的金融工具基础上衍生出来的,通过预测股价、利率、汇率等未来行情走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权利金签订远期合同或互换不同金融商品等交易形式的新兴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是以风险存在为前提,并为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其交易有别于一般的金融现货交易,是以标准合约交易和保证金交易为基本特征的,其主要功能并不是交易,而是保值或投机。主要特征有六个:杠杆性,它能以极少的资金(合约保证金)控制较多的投资资金(出货或平仓时合约持有者应付的资金),来获取理财的收益;虚拟性,它在合约到期时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依存性,它依赖于传统的金融工具而存在,传统金融工具的价格变动最终会影响衍生金融工具;灵活性,它可以根据用户的不同需要设计出不同类型的衍生金融工具,以适应使用者的需求;表外交易,它通常不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定价比较复杂,因对其风险的度量非常困难。

近几年以来,衍生工具交易风波不断,1994年1月,德国MGRM集团在美国高息筹资,投资石油期货损失13亿美元,相当于集团一半资产;1994年12月,美国加州橘郡财务长雪铁龙以政府名义筹资,进行票据投资,最后亏损18亿美元,地方政府宣布破产;同年12月,美国最富庶的奥兰冶县由于从事金融衍生交易失败而亏损15亿美元,不得不宣布破产;1995年2月23日,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出现“327国债期货风波”,直接导致了国债期货市场在我国的暂停。

尽管出现上述情况,但衍生金融工具仍获得了巨大发展,美国《幸福》杂志在1995年载文声称,国际金融市场上当时已知的金融衍生工具已有1200多种,未清偿名义本金额超过20万亿美元。不仅如此,衍生工具的品种也正在创新中,目前一些大的金融机构几乎能根据客户的任何特殊要求“量身订造”任何品种的衍生工具并为之创造市场,所以今后衍生工具的品种还将不断增加。

目前我国关于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制度现状

我国十分注意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风险意识。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我国不断各项规章制度:国务院1998年8月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中规定:“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1999年6月,以国务院令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量总量相适应。”2001年10月,证监会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我国自2004年3月起施行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实施的范围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目前,我国证监会共计批准中石油、中石化、中航油等27家企业可以进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

企业投资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控制策略

以上一系列事件说明,必须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风险加以必要的控制,不能任其作为表外业务游离于会计报表之外。如果对该项风险极大的投机行为予以适当的披露,有适当的机制予以约束,提醒管理层和所有者的高度关注,就不会发生等事态无法收拾以后的巴林银行残局和中航油的艰难重组。对企业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风险控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禁止过度投机,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杜绝“越陷越深、无法自拔”。建立严格的衍生金融工具使用、授权和核准制度。企业使用衍生金融工具应由高级管理部门、董事会或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授权核准,并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衍生金融工具的授权、执行和记录必须严格分工。如由独立于初始交易者的负责人授权批准,由独立于初始交易者的其他人员负责接收来自交易对方对交易的确认凭证;对交易伙伴的信誉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控制交易伙伴的信用风险;建立健全的衍生金融工具保管制度和定期盘点核对制度;建立投机项目的投资限额制度,规定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最高限额,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之内;严格限定衍生金融工具的适用范围,除为了规避实际外贸业务中的不确定风险以外,禁止从事以投机为手段的投资行为。

加大对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水平和道德水准。衍生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种类众多,业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分析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风险,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避免巴林银行事件中因业务人员越权违规操作所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另外,必须使用信得过的交易人员,做到核心机密内部人掌握。中航油参与此次交易、掌握交易核心机密的交易员,均是外籍人,来自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像这种核心机密被外籍人士掌握和运作,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国家也是很少出现的。在美国的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公司,掌握最核心机密的关键位置交易员,一般都是美国人。

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外部监管,将作为“表外业务”纳入到表内披露。中航油从事场外交易历时一年多,从最初的200万桶发展到出事时的5200万桶,一直未向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报告,中国航油集团公司也没有发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金融市场的逐步国际化,衍生金融工具也必将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因而,我国必须完善法规制度,使企业在投资或投机衍生金融产品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能够对高风险的投机业务实施必要的风险控制,以避免类似中航油事件的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商业银行

一、金融衍生产品概述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它的价值是从其他的基础证券和基础变量的价值衍生而来的,因此成为衍生产品。国际上通常将金融衍生产品归为一种金融合约或金融产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金融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也叫衍生工具或衍生证券。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1994年对金融衍生产品作了具体的定义:衍生产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实体经济出现货币资产过剩,将直接推动虚拟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是具有核心内容的。金融衍生产品使得经济主体可以用较低的交易成本对各类资产风险进行独立管理并将风险进行分割和转移,增强了金融体系的弹性与抗风险能力,有助于虚拟经济保持平稳运行,吸纳实体经济过剩资源,也可以增加宏观调控的灵活性。

二、金融衍生产品迅速发展的原因

20世纪70年代,在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崩溃、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创新浪潮的冲击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迅速发展。1972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国际货币市场率先推出了英镑等六种外汇期货合约,开创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先河。此后金融期货、期权、互换、衍生证券等多种金融衍生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兴起,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具有管理风险、杠杆效应等功能,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金融市场上的不足,极大地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

进入21世纪,我国金融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国家对金融市场的重视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1.从我国企业内部因素看。(1)流动的需要。在经济形势变化加剧的时代,公司和个人更加关心资产的流动性,很多金融衍生产品就是针对这方面的问题设计的,其中,有的创新是为了容易获得现金,有的则是为了把暂时不需要的先行使用出去。(2)降低成本的需要。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为了降低公司的成本,金融市场创造出了股票期权等衍生工具。(3)防范风险的需要。金融创新的核心在于引入非常有效的纷繁管理工具和设计出非常精致的风险管理策略。

2.从外部环境看。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它的创新步伐远远快于金融市场的发育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提升。金融衍生产品的结构日益复杂,各类金融工具类别的区分越来越困难。目前的金融会计制度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大多列入银行表外业务,难以准确计量交易合同的当前价值和奉献头寸。当衍生产品在市场中的风险逐渐积累,投机因素无法得到充分消化,衍生产品价格就会在投机力量的带动下背离基础资产价格,在经济出现过热时加速泡沫的形成和资产价格上涨,在政府调控时有加速泡沫的破裂和资产价格的回落。

3.从环境因素看。(1)价格波动性增强。金融商品的价格(利率、汇率)波动频繁,价格变动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例如,通货膨胀,传统金融结构的衰落与国际协议的破裂,发展中国家迅速发展工业化等。(2)金融理论的推动。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FischerBlack和MyronScholes创立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式(Black-ScholesOptionPricingModel),为各种新型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理定价奠定了基础。(3)法规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巴塞尔协议在银行资本充足性方面达成了共识,而且逐渐演变成各国中央银行的监管标准,各商业银行为了拓展业务,规避资本充足性的约束,业务发展存在表内业务表外化的趋势。(4)信息和交易成本降低。科技的进步不仅加快了全球经济的市场的交易速度,而且交易的成本也降低了。

三、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现状

国内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要是为了对公、对私提供以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为主,尚没有提供人民币衍生交易。也就是说对衍生产品的交易结构而言,商业银行提供的对公外汇衍生产品与对私衍生产品没有本质区别,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由于对公客户的个体交易金额较大,因而可以为对公客户提供更具有个性化需求的产品;而对私客户的资金量相对较小,往往需要通过聚合才能达到一定的规模。因而为对私客户提供的衍生产品往往更加标准化,期限通常也比对公客户的交易期限短。1.个人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型。2004年,国内对几家商业银行取得银监会批准经营金融衍生产品的资格,国内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了推广个人金融衍生产品的力度,推出了多种外汇理财产品,并逐步形成了各家行的外汇理财品牌。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对私人客户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与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和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基金基本上不会发生损失,收益相对稳定,适合普通的外汇持有者。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最大的特点是高收益、高风险,银行不会给客户保本金的承诺,客户可能在短期内获得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本金亏本。这类产品门槛相对较高,主要适合那些对外汇市场有很好判断、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客户,适合较为职业的投资者。与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有以下类型:(1)利率递增可提前终止型;(2)目标收益固定、达标即止型;(3)固定利率可提前终止型;(4)“上浮封顶”型;(5)“滚雪球”型;(6)区间挂钩逐日累积计息型;(7)客户可提前终止型。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类型有:(1)“期权宝”产品;(2)“智汇宝”产品。

2.国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存在的不足。(1)金融衍生产品同质性高,为客户量身定做的产品有限。由于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经营股票和商品交易,且国内企业和个人对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认识有限,因此,开展衍生产品交易的基础资产只能是利率和汇率,与国际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比较来看,国内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种类明显偏少,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具有高度的同质性。(2)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能力严重不足。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尚不具备对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的能力,因此,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成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做市商,对于基本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都要完全同国际大银行进行对冲交易,主要以中间人的方式参与衍生产品交易,实际上是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将产品收益的绝大部分转让给国际大银行。(3)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弱。国内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间不长,对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认识正逐步深化,管理手段也在逐步完善,但与国际大银行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未来发展趋势

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尽管近年来震动世界金融体系的危机和风波似乎都与金融衍生品有关,但金融衍生产品仍处于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之中。

1.衍生产品的创新定价和套期保值。比如,新兴的货币市场资金流动性差,市场也不稳定,如何开发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回避就是热点之一。开发以多种资产为标的的衍生产品也日益受到关注。

2.信用分析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开发。在衍生产品被广泛使用之前,信用分析大多是一个主观过程,或者只简单地进行财务指标分析及信用等级评定,但这些都不能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精确描述,同时,随着现代银行越来越多地涉及衍生产品交易,这些传统方法在很多领域都失效了。一个重大的创新就是信用衍生合约可以使用期权、远期和互换的形式,但其损益都依赖于一个信用事件,比如,宣布信用等级降级或破产发生。随着信用模型越来越复杂,一级企业对风险管理越来越集中,货款的定价及管理将会从衍生产品研究中获益匪浅。另外,经营风险管理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比如,遭到系统崩溃、政策调整和技术失败时的风险管理。这些问题具有挑战性,发生很少以至于很难通过历史数据构造概率分布,但当这些问题发生时,损失非常大,所以,研究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实践来对这些偶发事件的性质进行分析。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不可急躁冒进而应循序渐进,必须先经历以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为中心的国内经营阶段,在此阶段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培育交易主体,积累经验,然后才能逐步开放市场。随着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增多,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会更加丰富多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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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剑平,肖闪.透析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业务[J].现代商业银行,2003,(12).

[4]罗熹.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及其有效管理[J].国际金融研究,2006,(12).

第5篇

【摘要】本文以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类别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风险防范

近年来,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交易品种迅速增加。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降低了金融基础产品的市场风险,增强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金融衍生产品也创造了新的风险。一些触目惊心的金融事件往往与金融衍生产品密切相关。如2008年9月爆发的次贷危机被认为是美国自二战以来所经历的最严重的危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如何正确认识风险,加强风险控制,对于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类别

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从货币、利率、股票等传统的基础金融产品衍生发展而来的,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金融合约。作为—种金融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同样具有一般金融产品所具有的风险,但是由于风险结构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的高杠杆性,使得其蕴含着更大的风险。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与金融衍生交易相关的基本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是由基础产品派生而来,其价值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相应的基础金融产品,因此所谓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基础产品价格波动所可能导致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人亏损的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衍生产品价格的变动更为敏感,多采用杠杆交易方式,跨期交易又使未来的产品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市场风险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经常面对的一种风险,相对其标的资产,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更为突出。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的风险,是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一种主要风险。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手风险,指衍生合约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类是发行者风险,指标的资产的发行方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三)流动性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涉及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两种类型:市场流动性风险与资金流动性风险。其中,市场流动性风险与特定的产品或市场有关,是由于缺乏合约交易对手而无法变现或平仓的风险,主要发生在场外衍生产品市场中;而资金流动性风险与交易的资金有关,是交易一方因为流动资金的不足,造成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从而被迫平仓,造成巨额亏损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因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由于操作风险是由主观因素所引发,所以本质上属于管理问题。此类风险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危险性极大。在世界金融发展史上,由于操作风险导致一些具有悠久历史和相当资金实力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的例子屡屡发生,巴林银行破产事件就堪称金融衍生产品操作失败的经典案例。

(五)法律风险

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而无法履行或者合约订立不当等原因引起的风险是法律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导致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发生的亏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有相当部分是源于法律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状况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经济主体迫切需要通过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回避各类资产价格波动的风险。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产品开始在中国市场出现。1992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金融衍生产品国债期货,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和相应的风险控制经验,爆发了“327”事件,最终于1995年被取消;海南证券交易报价中心在1993年推出深股指数期货,则由于市场规模太小在当年即被叫停;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了《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允许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正式颁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制定了专门的办法;2005年股市权证和债券远期交易正式推出,标志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建立;2006年我国首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启动利率互换业务;2009年《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出台,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呈现出稳步快速发展的局面,但与国际发达市场相比,还尚有距离。从产品类型看,虽然基本涵盖了远期、期货、掉期、期权这四类衍生产品的基础形式,但仍没有在国际市场交易活跃的利率期权、权益类与商品类等场外衍生产品;从交易量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量还很低,以利率互换为例,据《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交易名义本金分别为4121.5亿元,同比增长90.07%,但其所占全球市场余额的比例还很小;从市场的发展来看,尚处于初级阶段,场内市场还未正式交易,场外市场规模有限,尚不能满足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风险防范和投资需求。

三、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成因分析

作为一把“双刃剑”,金融衍生产品能够规避金融市场的风险,但由于其杠杆性以及定价复杂的特点,也有可能将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我国金融衍生产品起步较晚,由于各种外部条件制约及金融衍生产品的自身特性,可能引发风险,出现一系列问题。

(一)监管体系尚待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主要由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来实施,监管主体过于分散,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如果监管缺位,将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就暴露了场外衍生产品由于监管缺失而产生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及雷曼清盘等一连串事件的严重后果。虽然2007年中金所与上证所、深证所等机构签署了跨市场监管协作协议,在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联合监管迈出了重要一步,但银证期保的联合监管依然任重道远,如何加强协调,既要防止监管真空,又要减少重复监管,还需要不断探索。

(二)法律制度还不健全

要保障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有序运行,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银监会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法规。之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系列文本等制度的陆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风险管理制度,降低了法律风险。但总体看来,我国现行的与金融衍生产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为部门规章,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国家法律。以期货市场为例,中国的期货行业正在迅速崛起,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商品期货交易市场,而《期货法》至今还未出台。因此,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相比,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略有滞后,由于缺乏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不能适应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随着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各类机构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参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我国企业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认识和管理存在严重不足。2008年下半年以来,连续爆出中信泰富155亿元港元巨亏、国航亏损人民币68亿元等事件。作为独立交易主体,这些中央企业在参与海外衍生产品交易中,由于自身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漏洞,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导致了风险失控,在股权、商品、外汇市场出现投资亏损。

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金融体系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趋势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在我国快速发展。金融危机的爆发也给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防范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高度协同的市场监管体系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需要有关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监管体系。首先,为保证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通过信息的共享,协调监管职责,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其次,加强交易所和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联合监管,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产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交易者的市场行为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此外,还应加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国际监管与合作统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总之,通过政府统一监管,确保在市场管理、交易法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一致性,保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

为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我国有必要加强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的建设。第一,在立法方面,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衍生产品设立专门性法律,出台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以保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范、稳定发展。第二,制定和完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法律。创新赋予了金融衍生产品旺盛的生命力,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对于创新应该在方案上充分论证,有法律依据,并具有严密的监控措施。第三,制定有关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的法律,使风险管理主体的职责分工、管理程序、规则的制定都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指引,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三)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为防范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避免出现重大风险和过失,交易主体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1.积极完善内部控制。一方面,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奖惩制度,将企业的发展与员工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形成合理高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对交易程序严格控制,实行前台交易与后台管理相脱离,对交易员的权限进行明确的限定,建立高效独立的信息通道。

2.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首先,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监控部门。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与投机性,参与交易者应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风险。其次,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全面准确度量与评估风险,限定风险承担水平,并适时监控,对风险管理流程定期检查,以便有效地管理风险。比如对于市场风险可用风险价值方法来度量,利用分散化降低信用风险,借助完善的内部管理并健全交易程序减少操作风险;通过深入地研究和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管理和降低法律风险。此外,估计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下的风险状况,建立预警机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以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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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谢群,武本建,谢婷.略谈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J].工业技术经济,2008(7):156-157.

第6篇

一、现行监管体制的缺陷

金融衍生品结算的监管体制主要包括监管对象、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活动。监管对象主要是金融衍生品结算活动,包括对结算机构的监管和对结算行为的监管。监管机构包括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司法监管。实施这些监管的机构主要有证监会、交易所、行业协会、工商、审计、银行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这些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衍生品结算活动进行监督。监管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组织的行业规范,监管必须依法进行“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监管机构无权随意管制,否则可能抑制自主的商业活动。监管活动即上述静态的监管因素在动态中发生作用的过程,例如,结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主向监管机构申报材料,监管机构的主动检查,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结算机构的申诉等。上述因素的互相作用形成逻辑上比较完整的、静动态结合的监管体制。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目前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基本形成了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期货交易所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并确立了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这个体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管的法律授权仍显不足

主要是《期货交易法》迟迟未能推出,而原有的《证券法》在衍生品交易和结算方面的规定几乎缺失,从而导致政府层面对金融衍生品结算的监管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持,形成一定的监管法律风险。

(二)监管缺位

由于法律和制度建设的滞后,某些金融衍生品领域的交易结算没有被纳入监管范围,这方面主要存在两大漏洞:一是涉外期货交易和结算,比如所谓“期货工作室”引导的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二是金融领域内部不同细分行业之间,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在涉及多个行业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结算存在监管真空。

(三)监管越位

中国证监会对下揽权过度,对行业内部管理过于微观。一方面表现为期货行业协会缺乏证监会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另一方面表现为证监会对交易所经营领导层的任免。如《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这样就把交易所变成了证监会的行政附属机构,造成交易所和证监会的风险监管职责不清晰,弱化了交易所的职能。

(四)宏观管理手段以中国证监会行政手段为主,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五)三级管理体系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明确,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密切。

(六)作为市场监管第一线的交易所的内部风险管理能力和自律能力有待增强。

二、借鉴成熟市场经验,以监管理论为指导,完善现行监管体制

(一)成熟市场的经验

考察成熟市场各国做法可知,一方面,衍生品和基础证券合二为一的监管体制,由于适应了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的推崇,英、德、韩等国家监管体制的日趋集中正说明了这种转变;另一方面,“政府——行业协会——交易所或结算所”三级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行业协会的作用日益突出,交易所或结算所与会员之间的自律管理得以有效实施。而这些方面正是我国目前监管体制中的欠缺之处。(二)监管理论的指导

各国学者对政府监管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亚当·斯密主张政府只需要当好“守夜人”,到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公共利益论主张政府有必要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修正负外部性和分配不公,进而增进社会福利;阿罗的不可能定理、以布坎南和塔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斯蒂格勒等人(芝加哥学派)的利益集团论以及夏特夫的监管俘获论等,又对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和能力提出了质疑。

20世纪80年代后,以斯蒂格利茨为首的经济学家以信息不对称理论推导出政府管制经济的必要性。

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无法同时消除的现实下,适度监管的主张又应运而生,认为只有适度监管才应当是政府驾驭和引导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理论的适用性必须结合一国经济和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这个因素来考虑,而不能简单地移植成熟市场的经验做法。从我国情况看,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历史很短,属于典型的新兴市场,目前,无论是各级监管者还是市场从业及服务人员和机构,不仅监管经验缺乏,而且法律意识淡漠,随意性较强,投机意识较浓。在此情况下,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国内现有的监管体制。

1.继续坚持和完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建议在《期货交易法》的制定过程中,仍要坚持这一原则,继续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增强法律授权的力度。

2.通过制订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妥善处理好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的监管衔接问题,减少监管缺位现象。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属性变化多端,可能涉及多个行业,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衍生品的结算是否也由多个行业监管呢?衍生品结算过程是风险防范的关键环节,一旦控制不力,系统性风险将难以避免,这是每个行业的监管层都不愿意面对的,因此其对结算环节必定不会视而不见,那么如何处理好各个监管层对衍生品结算机构和业务的多头监管就非常重要,对此必须要由国务院出面,通过制定细致的行政法规对各行业的职责加以界定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