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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
1.1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对于整个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人员来说,他们的综合素质要提升,且在具体的工作中,他们想问题与办事情不从实际出发。还有许多的管理人员的思想浮躁,不能对安全管理高度的重视。在具体的管理中,不能及时的对现场进行检查与监督,对全新的安全管理讯息不能准时的了解。对安全措施的实行情况与安全的隐患有没有存在问题等,缺少一定的研究与考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出现。
1.2安全管理措施实施不到位
近些年来,我国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对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没有进行明确,因此造成了施工安全的管理措施不能有效的落实,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出现。发生的安全因素有一定的客观因素影响,但其最关键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中的缺陷与不足。市政建设单位许多是当地的建设行政单位与通过授权委托的部门,因此,一些单位与部门自身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与施工制度,还有一些项目在开工后都没有签订有关的施工合同;有些部门在开工后没有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等,在检查的时候才进行办理;一些政府市政工程为了取得利益的最大化对施工的工期不断缩短,因此造成施工安全与施工质量的隐患。
1.3对内在危险的警惕性低
对内在危险警惕性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与市政工程施工的特征紧密相联;(2)职工的安全意识不足。一般情况下,市政工程施工的劳动强度比较大,会耗损员工许多精力,许多的安全事故发生并不是由于安全意识的匮乏,而是由于身体不适所造成的,比如:过渡劳累让警惕性下降等。
2影响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因素
2.1自然环境因素
市政工程施工绝大部分是露天的作业,自然环境因素对其中影响很大。在施工时,倘若施工单位对天气的预测不够准确,且缺少有关的应对天气的处理办法,会很容易给工程带来严重的毁坏,导致人、财、物力的损失,从而对施工的进度产生影响。
2.2原料因素
原料因素在市政工程施工中造成的影响非常严重。在目前混乱的市场经济下,一些厂家为追求跟多的经济利益,生产出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施工单位如果不对此进行严格控制,购买不达标的材料,加上缺少配套的保养,就会给工程的施工造成大安全隐患,对工程的质量和效率产生影响。
2.3人员因素
市政工程的施工队伍里许多是一线的工人,没有经过专业技术的训练,他们通常是靠着经验来施工,缺乏技术,再加上安全施工的意识比较的薄弱。他们自身对不科学的施工的约束与控制差,施工现场有着很大的人员流动性的缺点,就导致了施工的不安全,很容易引发群体性的安全事故。
3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解决方法
3.1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到位
安全技术措施是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关键支持。倘若没有安全保障,会给施工人员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在施工中要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例如:在进行基坑顶边堆放弃土时,弃土堆的堆土高要小于1.5m,坡脚到基坑上边缘不能超过1.2m。在要求施工的道路四周有电缆、燃气管线与给排水埋设时,要制定合理科学的方案进行开挖施工,避免给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导致严重的危害。
3.2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现代化的管理模式
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网络系统,主要包含特殊人员上岗证、安全的网络计划、安全的计划体系、安全协议书、安全人员的资料、安全教育计划、施工人员名册等。在施工中,要记录安全记录,对特别的机械与工种工人建立特定的安全资料,建立健全安全奖罚制度,做到“有法可依、违章必纠”。
3.3强化设备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施工要使用的机械种类比较多,包含了土方机械与钢筋混凝土机械等,机械设施的管理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因此,要仔细的对设备管理工作落实,避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的出现,其具体方法法:(1)完善机械的运用和养护维修,结合施工设备的实际投入,有效、科学、合理的对机械资源进行分配。在提升设备利用率的基础之上,强化对设备的保养力,出现机械异常,要准时的进行修理,杜绝带病工作;(2)合理的制定设备运用计划,运用具体的施工,对配件购买计划进行完善,做到在设备进场后马上进行施工,可以有效的减少浪费现象的发生,减少了施工成本。
3.4设立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安全评价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对设施与生产中的操作有没有适合具体的技术规范与标准来评价考核,依据考核的结论对工程的每个方面进行分析,寻求安全管理中会出现的安全隐患与会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安全管理评价指标是进行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也为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供给全面的讯息。
3.5建立完善道路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建筑施工单位根据实际的标准的安全管理,依照事前防治、事中操控与事后改进的理念展开安全管理。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要保证持证上岗,且有相关的安全工具,购买适合的安全生产设施,在施工段,设置警示标志,监督部门要进行及时的检查,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出现。
3.6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从根本上提升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就要求不断的提升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具体方法主要包括:第一,定期的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有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专业的技术培训,进而不断提升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二,经过专业技能与安全知识的培训,使得施工人员更好的掌握安全操作技术,按照安全的施工操作流程施工,坚决避免违规作业的问题。
4结束语
1.1确定质量管理目标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重点,无论是设计图纸、设备的采购,土建工程的施工、设备安装,都要树立起强烈的质量意识,从根本上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应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形成的全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影响工程的主导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预防、消除质量缺陷,使建设工程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1.2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的措施
(1)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应引起高度重视,在施工的自始至终,必须按国家规程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设计图纸、竣工要求,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整个项目过程,从思想上、行动上确确实实的重视工程的质量。
(2)在工程的机械使用、用工、材料、施工方法以及工程建设环境上等多种因素综合可虑,全方位控制。建立质量攻关、监督小组,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3)严格作业程序,遵守技术标准和作业制度,保证作业质量。确实加强质量管理,实行作业标准化、程序化。要求施工人员从思想意识、业务水平、身体素质、职业素养上都要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1.3可靠的质量保证技术基础
技术管理是质量管理的基础,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作业水平是搞好工程质量的根本条件,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工人熟悉施工设计图纸,明白施工图纸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建设材料的要求;对机械,应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及技术要求合理的选择;对施工环境要加强管理,施工环境要卫生清洁,宽敞,不阻碍工人、机械的操作视线。也就是说施工和安装过程要进行全过程控制,对参加施工单位和人员技术素养、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施工环境实施进行全方位控制,以期达到预定的施工质量目标。
2施工进度控制
现场施工管理控制的另一重要内容就是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进度影响现场施工管理控制的其他作业流程,关系整个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成本,是业主、监理企业、承包商共同控制的目标之一。要通过制定项目控制性阶段进度计划、审查施工单位进度计划、预防并处理好工期索赔、协调参加单位之间的进度关系等计划工作,各阶段的进度计划要考虑综合因素、科学组织、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实际施工进度达到计划施工进度的要求。对整体工程进展与工作计划进行对比、评估,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落实到解决问题的责人,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3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3.1事故发生的轨迹交叉理论
导致事故的主要因素是人、物、环境和管理。事故的发生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发生的时空的一致性,要避免事故的发生,就得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在时空上的交叉。清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就要综合考虑人和物的各种因素,各种细节,规范人的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这也就是现场施工的细微化管理。合理的安全制度、标准的操作流程,质量良好的机械,高职业素养的工人等等组成了施工现场,只要通过科学的管理,健全的安全制度,强烈安全意识及高水平的业务操作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
3.2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首先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制定安全规章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出现问题应严肃处理,设立安全监督小组,并设置专门的安全员,让安全贯穿整个工程建设工作,做到人人防范,人人监督的制度。
3.3制定通病治理的安全措施
采取必要的治理通病的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应定岗定位,设专人指挥,专人操作;起重工作及大型机械操作必须有专门负责人,并有专人看管。向所有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发现并纠正处理工作人员习惯违章的问题,从小事做起,以确保安全生产。
3.4建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
成立由各总工程师、各专业工程师为骨干、施工队长及全体施工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实施层。由项目经理、安全总监或安全主管、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监督层,使生产与安全紧密结合。
4结论